企業在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進行解雇,構成非法行為,即便解雇缺乏明確理由。自次月起,員工有權要求獲得雙倍工資的補償;若合同一年內仍未簽訂,員工最多可追討11個月的雙倍工資。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不論解雇的原因如何,雙倍工資的補償應持續到勞動關系終止。
一、未按勞動合同提前辭退員工怎么辦理
若用人單位不簽署勞務合同進而以此理由解雇員工,則被視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然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簽訂勞務合并不直接導致其有權解雇員工。在此情況下,勞動者可自受聘之日起的次月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若用人單位自受聘之日起滿一個月但不足一年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務合同,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索取長達11個月的雙倍工資。在未簽訂勞務合同期間,若用人單位以任何理由解雇勞動者,雙倍工資應計算至雙方解除勞務關系之日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因未依法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公司未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怎么辦
若貴司未能依據實發薪資標準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則員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維護自身權益:
首先,可嘗試與用人單位進行友好協商以解決問題;
其次,若協商無果,也可選擇向本地區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在鄉鎮、街道等地設立的具備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相關機構提出調解請求;
再次,若調解過程中出現分歧,可進一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
最后,若對仲裁結果仍不滿意,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法律救濟途徑。除此之外,員工亦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其他合法合規的維權方式。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未簽訂勞動合同時,若用人單位隨意地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務協議,便構成了違法行為,即便解雇并無明確的法律依據亦然。從被解聘次月開始,該勞動者有權主張獲得兩倍于原有的工資待遇;若未及時簽訂合同的時間跨度達到一年之久,那么該勞動者最多可以追討到長達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補償。在未簽訂勞動合同時,無論用人單位以何種理由進行解雇,都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直至勞務關系正式終止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