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代一些地方實行鄉約制度。同約的人們“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聚,具酒食”,“遇聚會,則書其善惡,行其賞罰”。鄉人之間“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對該時期鄉約制度認識正確的是
A.政府加強基層治理的舉措 B.有利于完善基層社會民主
C.民間自治體現了契約精神 D.政府推行寬松的文化政策
宋代一些地方實行鄉約制度。同約的人們“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聚,具酒食”,“遇聚會,則書其善惡,行其賞罰”。鄉人之間“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對該時期鄉約制度認識正確的是
A.政府加強基層治理的舉措 B.有利于完善基層社會民主
C.民間自治體現了契約精神 D.政府推行寬松的文化政策
C
鄉約制度中,“遇聚會,則書其善惡,行其賞罰”,鄉人之間“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這說明鄉約制度是一種自治方式,而“書其善惡,行其賞罰”體現了契約精神,C正確;鄉約制度是民間自行實行的,與政府無關,排除A;宋代是專制社會,鄉約制度不屬于基層民主,排除B;寬松的文化政策與鄉約制度無關,排除D。
雍正時,首先在河州(今甘肅臨夏)所屬各地設置。乾隆四十六年(1781)蘇四十三領導的穆斯林反清起義被鎮壓后,為對西北地區穆斯林嚴加防范和控制,清政府下令在河湟地區各鄉設鄉約,由其具結擔保在該地的穆斯林不發生違反禁令的事端。后來此制度更有所發展,并逐步推行到西北信仰伊斯蘭教的各民族地區。鄉約分寺約和回約兩種。寺約即在有清真寺的地方“由地方官擇立該教公正之人”充當之,責令其約束本教坊教民,回約即在無清真寺的穆斯林居住地方,“按鄉里人數擇舉老成者”擔任之。“分段管理,各給印札”,預限3年,期滿更換。從此“不須再立掌教各目,亦不準其苛派花戶。若有不法之徒滋事行兇以及私立邪教等事,即由該寺約、回約妥為秉公處理,違者則稟官提究”。這樣,清政府以此制度取代寺坊組織,加強對西北各族穆斯林的統治。除此之外,清代云南省的龍陵廳也實行相約制度,但這里不是穆斯林聚居區域,而是傣族和景頗族聚居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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