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確定國家秘密知悉范圍的兩個基本原則:一是(),不應(yīng)簡單把國家秘密視為一種政治待遇,或把行政級別作為確定國家秘密知悉范圍的依據(jù),二是(),能夠具體限定到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guān)、單位,由機關(guān)、單位限定到具體的人員。
確定國家秘密知悉范圍的兩個基本原則:一是(),不應(yīng)簡單把國家秘密視為一種政治待遇,或把行政級別作為確定國家秘密知悉范圍的依據(jù),二是(),能夠具體限定到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guān)、單位,由機關(guān)、單位限定到具體的人員。
工作需要原則和最小化原則
確定國家秘密知悉范圍的基本原則是工作需要原則和最小化原則。確定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首先應(yīng)當根據(jù)工作需要確定,不應(yīng)簡單地把知悉國家秘密視作一種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級別作為確定國家秘密知悉范圍的依據(jù)。將工作需要作為知悉國家秘密的前提條件,是國際通行做法。
擴展知識
保密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對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接觸范圍提出了原則要求。規(guī)定接觸國家秘密的人員或機關(guān)、單位的范圍,由確定密級的機關(guān)、單位限定。接觸范圍內(nèi)的機關(guān)、單位,由其主管領(lǐng)導(dǎo)人限定本機關(guān)、單位的具體接觸范圍。同時還規(guī)定,工作需要時,上級機關(guān)可以改變下級機關(guān)、單位限定的國家秘密接觸范圍。目前,有些機關(guān)、單位以行政級別作為知悉國家秘密的條件,致使一些不應(yīng)當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知悉了國家秘密,擴大了知悉范圍,失去控制,造成泄密;另一方面,應(yīng)當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卻不能知悉,無法開展工作。因此,各機關(guān)、單位在定密工作時,應(yīng)當以工作需要為原則,及時、準確地劃定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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