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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培訓總結(優秀13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0-19 10:50:57
安全管理制度培訓總結(優秀13篇)
時間:2023-10-19 10:50:57     小編:zdfb

總結是對某種工作實施結果的總鑒定和總結論,是對以往工作實踐的一種理性認識。怎樣寫總結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總結應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總結書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安全管理制度培訓總結篇一

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為工作方針,積極、快速、有序、妥善處理“突發事件”,把生命、財產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1、“第一時間”的原則。即“突發事件”發生后,有關人員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給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必須在“第一時間”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入緊急處理程序。

2、“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培訓的安全工作責任到各專業、班組和個人。專業內出現“突發事件”就必須負責處理。誰主持辦理“突發事件”,誰負責妥善處理,不推卸責任、不拖延緊急處理事件的最佳時間。

1、要及時采取干預和傷害救治措施,并在“第一時間”通知有關人員;

2、找出“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做好證據收集工作;

3、與受傷害人所在單位進行協商達成處理意見;

5、妥善保存相關案件資料、數據(存檔)。

1、地震事件:發生地震時,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要首先引導學生迅速逃離建筑物辦公樓、廠房),同時,主管培訓負責人要清點好學員數,發現少學員時,責任人要立即進行搜救。同時,通知有關人員協助搜救。若有學員受傷應立即送往醫院救治。需要強調指出:地震波一般屬于橫波,人員逃離時非常困難。因此,在逃離過程中,如果不能跑出去,就立即臥倒往外爬或滾動或其他有效方式迅速逃離。

2、火災事故:發生火警,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要迅速組織被困人員撤離,若一時撤離不出的,要迅速引導被困人員采取自救措施,等待救援人員救助。救火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撲救要在確保人員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2)火災第一發現人應查明原因,如是電源引起,應立即切斷電源。(3)火災發生后應掌握的原則是邊救火,邊報警。

3、惡劣天氣學員傷害事件:如遇大風、沙塵暴、大雨、冰雹、酷暑、大雪、暴風雪、低溫等惡劣天氣時,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學員安全管理,及時穩妥安排好作息時間。一旦發生惡劣天氣學員傷害事件,要及時對受傷害學員實施救治,同時,通知有關領導和學員家長等。

4、高空墜落事件:學員發生高空墜落事件后,有關人員要在“第一時間”通知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要將當事人(根據傷勢情況)立即送往醫院進行搶救;有關人員還要保護好“突發事件”

發生的第一現場,負責收集相關信息與證據,配合有關部門、人員調查事件發生原因;妥善處理好有關事宜。

5、建筑物突然坍塌、地面突然塌陷事件:發生建筑物突然坍塌或地面突然塌陷事件時,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要立即將學員疏散到安全地帶。同時,把受傷學員迅速送往醫院救治。

6、學員失蹤事故:

各課程發現學員未出勤,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

(2)了解該學員最近社會關系、精神狀態或身體感情等方面是否存在問題;

(4)制訂尋找計劃,組織人員到失蹤學員有可能去的地方去尋找,并保持與警方的聯系,電話應當安排人員值班,一天24小時暢通。

7、打架事件:發生學員打架事件時,處于現場的員工要立即勸阻拉架。若有學生被打傷,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要立即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同時,通知學員家長,情況嚴重立即報警。有關人員要立即調查處理打架事件。

組長:管錫毅

副組長:李朋李晚

成員:公司所有教職員工。

主要職責:

1、校長為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權負責學員安全工作;

2、成員負責學校“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落實,完成組長交辦的各項任務;

3、領導小組成員及辦公室成員具體負責各種“突發事件”的處理、監控、報告等事宜。并保證領導小組指令的暢通,做好安全工作的宣傳、教育、落實、檢查、處理等。定期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并立即整改。

舉辦人:

日期:

安全管理制度培訓總結篇二

第一條 安全教育必須貫徹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全天候的原則。安全教育要講究針對性、科學性,做到多樣化、制度化、經常化。

第二條 安全教育的內容:安全思想和安全意識教育、遵紀和守法教育、安全技術和安全知識教育,安全技能和專業工種訓練。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級安全教育、外來人員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殊安全教育。

第三條 凡新入廠職工必須經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方可進入生產崗位工作和學習。

1、一級(廠級)安全教育

新入廠職工報到后,由總裁辦負責組織教育,時間不少于24小時,其教育內容: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令、法規和規定。

(2)工廠的性質、生產特點及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安全生產的基本知識、一般消防知識及氣體防護常識。

(4)典型事故及其教訓。

經一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方可分配到車間。

2、二級(車間)安全教育

由車間主管負責教育,時間不少于24小時。其教育內容:

(1)本單位概況,生產或工作特點。

(2)本單位安全生產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3)安全設施、工具、個人防護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4)以往的事故教訓。

經二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組。

3、三級(班組)教育:

由班組長負責教育,時間不少于24小時,可采取講解和實際表演相結合方式。其教育內容:

(1)本崗位(工種)的生產流程及工作特點和注意事項。

(2)本崗位(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3)本崗位(工種)設備、工具的.性能和安全裝置、安全設施監測、監控儀器的作用,防護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4)本崗位(工種)事故教訓及危險因素的預防措施。

經班組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指定師傅帶領進行工作或學習。

第四條 三級安全教育考核情況要填寫在安全教育卡片上,建立安全教育檔案。三級安全教育完畢,經審核后,方可準許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第五條 未經三級安全教育或考試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否則由此而發生事故,要由分配及接收其工作單位領導負責。

第六條 新入廠職工要按規定的時間接受培訓學習,經過一個時期實際工作后,再經有關部門對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技術進行全面考核,合格后方可獨立頂崗。

第七條 凡屬外包工和參觀人員,進廠前必須接受入廠安全教育。

1、對外包和外借人員的安全教育,分別由基建部門(或委托單位)和承包、外借人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由用工單位進行安全教育,經生產單位同意后,方可允許進入現場施工。

2、對進廠辦事和參觀人員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門負責。教育內容:本廠的有關安全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參觀人員要有專人陪同。

第八條 各班組在班前會上要進行安全講話。預想當班危險因素,布置對策;班后會上要總結分析當班安全情況。

第九條 必須開展以班組、車間為單位的安全日活動,每次不得少于50分鐘,不得挪作它用。

1、安全日活動要做到有領導、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車間領導或安全員要檢查簽字并寫出評語,生產部要定期抽查。

2、車間干部、工人必須定期參加安全日活動,廠級領導必須定期參加基層班組安全日活動。

3、安全日活動內容(同班組安全日活動制度中的安全活動內容)。

第十條 利用各種會議、廣播、電視、演示文稿、標語、漫畫、圖片、安全講話、事故現場會等形式,開展經常性安全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 經常對職工進行系統的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培訓。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按勞動部門規定)必須按國家規定接受專業性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培訓內容主要是專業工種安全技術知識、安全規程和事故案例、以及故障排除等,經考試合格取得畢業證后,方可從事作業。

第十三條 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投產前,各主管要編制安全操作規程,對崗位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門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獨立操作。

第十四條 職工在廠內調動工作崗位時,接收單位應對其進行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新崗位工作。

第十五條 對脫離操作崗位(如產假、病假、學習等)6個月以上重返崗位的操作者,應進行崗位復工教育。

第十六條 對違章違紀職工,由所在單位進行單獨再教育,經考察認定后,再回崗工作。

第十七條 總裁辦每年組織一次全體員工安全技術知識考試,成績要登記在安全教育卡片上,并做為評比的依據之一。

安全管理制度培訓總結篇三

為確保師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證師生身心健康發展和學校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每堂課的任課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準把學生趕出教室。

3、規范課堂教學行為,檢查教學設備設施。

4、嚴禁遲進課堂或擅自脫離課堂。

5、教師如發現學生無故不上課,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學生家長。

1、各部門主任、副主任、值周教師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

2、教育學生課間不攀高、不跳臺階、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游戲等。

1、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安全工作。法人代表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安全工作由法人代表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含校長、執行校長、副校長、黨支部書記、教務處主任、綜治辦主任、學生處主任)

2、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確保安全工作落實到人,每學期要簽訂各類安全責任書。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學生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一小時以內報告教育局;學生出走、失蹤要及時報告;對事故的報告要形成書面報告一式二份,一份報教育局,一份報公安派出所,不得隱瞞責任事故。

3、定期排查不安全隱患。

1、學校應在各類災害發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預測工作,化被動為主動,實行全員監控。

2、在遭遇不可預見的火災、地震等災害時,應有序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保證學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強對學生進行防災、抗災的教育,傳授遇災后的自救、互救辦法,培養學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

5、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6、實行全員參與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責任。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創造一個和諧安寧的教書育人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1、牢固樹立“生命至上”的觀念,切實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落到實處。

2、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責任體制,一把手負總責,班子成員“誰主管、誰負責”,中層管理人員分工負責,基層人員崗位負責。

3、探索建立穩定有序的安全運行機制:

(1)在安排年度工作計劃時,安全工作與教育、教學工作同步安排。

(2)在編排校歷、園歷時,安全工作與教育、教學工作同步編排。

(3)在布置每周工作時,安全工作與教育、教學工作同步布置。

(4)在檢查每周工作時,安全工作與教育、教學工作同步檢查,同步評價。

(5)在全年工作考核、總結時,安全工作與教育、教學工作同步考核、同步總結。

(6)在全年工作表彰、獎勵時,安全工作與教育、教學工作同步表彰、同等獎勵。

(7)校內、園內安全教育與教育、教學內容同等重要,教師、教材、課時、課酬等與教育、教學同等標準。

(8)校外、園外安全學習培訓與教育、教學外出學習培訓同樣需要,同等政策。

4、堅持預防為主,堅持警鐘長鳴,堅決落實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和“責任追究制”。

校長崗位安全職責:

1、校長全面負責學校安全工作,是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

2、宣傳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學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的指示精神。

3、依法制定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層級安全崗位責任制,明確安全責任人。

4、把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管理全過程,組織師生員工學習安全制度和規則。

5、建立學生安全保障領導機構,并指導和督促其有效運作。

6、落實安全經費,改善安全設施,提高物防水平。

7、主持召開安全檢查工作會議,對重大安全措施和事故隱患整改做出決策,并督促職能部門貫徹落實,及時制止和處理教職工侵犯學生權益的行為。

8、對學校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積極組織搶險處置,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損失,責成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整改和處理。

9、對學校的財務資產安全承擔責任,指導分管校長、園長做好財務資產安全管理工作。

10、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安全工作,申請獲得支持。

分管安全副校長崗位安全職責:

1、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長是校園安全的直接負責人,協助校長抓好安全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學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的指示精神。

4、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建設,組織制訂學校安全管理制度,檢查指導制度落實,考核評價落實效果。

5、組織校級安全檢查,研究制訂隱患整改措施,督促職能部門、崗位整改落實。

6、督促有關人員做好校舍維修與管理,安全設施的配置、使用和維護,使之處于完好狀態。

7、負責組織應急搶險和事故處理,會同有關部門或人員調查原因,分析責任,提出整改及處理意見。

8、按時選派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參加業務培訓,持證上崗、熟練操作,規范管理。

9、加強師生員工安全教育,經常傾聽師生員工的意見反映,及時解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0、做好各處室、崗位之間的協調工作,督促、指導其發揮職能作用,提高工作效益,確保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貫徹和落實。

11、協助校長做好財務、資產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落實人防、物防、技防要求,抓好監督檢查和整改落實工作。

12、協調、協助轄區公安等職能部門的工作,齊抓共管、綜合治理。

13、發生突發事件時,要及時趕到現場,服從校長的指揮,沉著冷靜,組織力量積極穩妥地作好師生員工的撤離工作,穩妥處理善后工作。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抓好分管領域的安全工作,對分管領域發生的安全事故視具體情況承擔相應責任。

2、布置工作時同時布置安全,指導工作時同時指導安全,檢查工作時同時檢查安全,評價工作時同時評價安全。

3、督促分管領域按要求落實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基礎資料,做好本領域安全基礎工作。

4、嚴格要求分管領域落實安全工作的月檢、周檢、日檢制度,及時整改隱患,健全資料臺帳。

5、隨時與校長和分管安全的副校長溝通安全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形成管理合力。

6、支持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長的工作,協調落實分管領域的細節安排,把安全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7、學習安全法律、法規,參加安全培訓,具有明確的安全意識和基本的安全技能。

8、遇突發事件發生時,要及時趕到現場,服從校長的指揮,協助做好分管工作。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及時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政策、文件、規定和事故通報。

2、熟悉學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項規章制度,定期對本室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3、管理好人事、文書、檔案室檔案及各類文件、職改材料、畢業生高三年政審材料、各類印章、印信,防止丟失、損壞、遺漏,外借材料應及時歸檔。

4、加強本部門保密管理,有關保密性質內容的文件材料要嚴防泄密,督促有關人員及時上繳有時限的文件。

5、加強防火、防盜工作,熟練使用滅火器;及時清理廢棄紙張,下班時應關掉電源,鎖好門窗。

6、檢查落實本處室人事、文書、檔案的安全責任管理。

7、建立健全部門安全檢查臺帳。篇三:職業培訓學校管理制度[1]

安全管理制度培訓總結篇四

1、貫徹“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切實做好防盜、防光、防高溫、防火、防塵、防鼠、防蟲“八防”工作,確保檔案的安全。

2、每年春秋季更換兩次防蛀、防霉藥、進行來年感次除塵工作,進行一次檔案卷的檢查,如發現檔案有蟲蛀、霉變、老化等現象,及時作出詳細記錄,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3、庫房內應裝好遮光窗簾,嚴禁用明火。每年檢查一次電源、電器設備,確保庫房內電路暢通,使用安全。

4、嚴禁吸煙,嚴禁帶入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存放瓜果、食物和其它雜物。

5、配備適合檔案用的消防器材(滅火器),由專人管理,并按要求定期檢查更換,如因失職造成火災是檔案遭受損失者,應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6、控制好庫房內的溫濕度(溫度攝氏1424度,溫度4560度。)。并做好連續的溫濕度記錄,如出現誤差,及時開啟抽濕機和空調機,調節庫房內溫濕度。

7、檔案室及其檔案柜鑰匙由專人負責保管,不得亂放或遺失,進出檔案室應隨手關鎖門窗。非檔案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檔案庫房和擅自查閱檔案資料,查閱檔案只能在閱檔室進行,杜絕檔案失竊現象。

8、檔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公外出,必須與接替人員共同填寫交接登記表,辦好交接手續后方可離校。

二、檔案管理員崗位責任制

1、認真學習、宣傳,執行上級關于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本校《檔案管理實施辦法》及工作制度,努力學習檔案業務技術,不斷提高自己和政治業務水平。

2、認真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積累、整理、歸檔工作做到分類科學、組卷合理,期限確切、書寫和裝訂規范。

3、指導和監督各部門、室、組和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時做好檔案材料的交和進館檔案的進館工作。

4、按“七防”要求,集中統一管理好本校各類檔案。

5、認真做好檔案信息的開發利用工作,記好臺帳、搞好編研,對校內外查閱檔案的同志做到接待熱情,服務周到,并及時記好“查借閱檔案登記薄”定期編寫檔案利用效果實例。

6、根據上級規定,做好檔案的統計、鑒定和處理工作。

7、嚴格遵守檔案保密紀律、不失密、不泄密。

安全管理制度培訓總結篇五

班組安全活動內容:

1、學習國家和政府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令和法規。

2、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文件、安全通報、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術知識。

3、結合集團公司事故匯編和安全信息,討論分析典型事故,總結和吸取事故教訓。

4、開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護能力訓練,以及異常情況緊急處理和應急預案演練。

5、開展崗位安全技術練兵。

6、開展查隱患、糾違章活動。

7、開展安全技術座談,觀看安全教育電影和錄相。

8、其他安全活動。

安全管理制度培訓總結篇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培訓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培訓機構開展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并報有關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并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考核發證機關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五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并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

第二十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 復審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于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轉借、出租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等法規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第13號令《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我省境內一切涉及特種作業的單位和特種作業人員。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工種范圍及操作項目目錄見附件一。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滿十八周歲;

(二)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二)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作業工具和設備,認真進行維護保養;

(四)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五)拒絕違章指揮,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第二章??培?訓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參加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第七條?用人單位必須嚴格按特種作業人員條件錄用特種作業人員,并填寫《浙江省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申報表》與《體檢表》,送當地培訓機構申報培訓。單位末落實的人員也可以直接向培訓機構申報培訓。

第八條?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和專職管理人員,有健全的培訓管理制度;

(三)具有勝任本工種特種作業培訓教學任務的教員;

(四)年培訓特種作業人員達1000人次以上。

第九條?特種作業培訓教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技術政策或技師或急以上資格;

(二)較強的本專業理論水平和熟練的操作技能;

(三)較強的語言表達和操作示范能力;

(四)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不少于三年。

第十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單位應先提出取證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及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發給《浙江省特種作業人員定點培訓資格認可證》。省、部屬單位可直接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浙江省特種作業安全培訓教員證》、《浙江省特種作業人員定點培訓資格認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到期后如繼續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培訓單位需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合格后換發新證。

第十二條?培訓單位統一采用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或認可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大綱、考核標準和培訓教材。

第十三條?培訓單位每月應將培訓計劃報送至所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部屬培訓單位將培訓計劃報送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每年作一次總結匯報。

第三章??考?核

第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分為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具體考核內容按照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或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負責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和專職管理人員,有健全的培訓管理制度;

(二)考核場所和設施符合特種作業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的要求;

(三)考核單位的主考人員必須經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認可,且每種作業的主考人員不少于二名。

第十六條?主考人員的條件:

(一)作風正派,公正廉潔,具有較強的工作責任;

(二)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技師以上資格;

(三)具有較強的本專業理論水平和熟練的操作技能;

(四)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不少于三年。

主考人員需填寫《浙江省特種作業考核員資格申請表》,由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單位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浙江省特種作業考核員證》。

第十七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的單位應先提出取證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及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發給《浙江省特種作業人員定點考核資格認可證》。省、部屬單位可直接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浙江省特種作業人員定點考核資格認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到期后如繼續從事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的,考核單位需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合格后換發新證。

第十九條?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的人員,經培訓后,由申請人或培訓單位將培訓機構簽署意見后的《浙江省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申報表》送至當地考核機構申請考核。考核機構收到考核申報表后,應在30日內組織考核。其中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中一門不合格者,可在三個月內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者及二門均不合格者,須半年后重新培訓考核。

第二十條?職業技術學校的畢業生在校期間已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學習,成績合格,且畢業后從事與所學專業相同工種,符合特種作業人員條件的,不需培訓可直接向考核單位申請考核。

第四章??發?證

第二十一條?考核合格后,考核單位將合格者名單匯總表和《浙江省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申報表》一并上報至市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經審核無誤,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第二十二條?省、部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

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國家經貿委統一制作,在全國范圍內使用有效。

第五章??復?審

第二十四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兩年復審一次。在復審期內,做到安全無事故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免試復審。免試復審時,要求所在單位證明特種作業人員在兩年內末發生事故,并向發證部門提出申請,由發證部門辦理免試復審手續。

第二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嚴格執行安全職責并按時辦理復審的,每四年必須參加復審知識更新培訓。復審培訓時,由所在單位將培訓人員名單匯總后報培訓機構予以培訓,培訓、考核和發證程序按第二、三、四章執行。

第二十六條?在本省境內跨地區流動施工的單位,可間施工所在地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復審手續。

外省的施工單位在本省施工期間,其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已到期,可以按本規定向施工所在地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復審手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及持證上崗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用人單位和作業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單位和考核單位實行年審制度。對不按要求培訓、考核,或弄虛作假、嚴重違紀的,取消其定點培訓、考核資格。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檢查工作。對無證人員、復審不合格人員、逾期末經復審人員均不得安排從事特種作業,違者以違章指揮論處,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第三十條?培訓、考核、發證單位及用人單位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并做好人員的統計工作。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季度要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上報發證季度報表,并在每年12月15日前報送本年度本地區有關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發證和復審的統計資料。

第三十一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操作。跨地區從業或跨地區流動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當地安金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丟失者,由本人登報聲明作廢并提出書面由請,由發證部門“補發”。

第三十三條?特種作業人員連續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者,應當重新進行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三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繳其《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或其證件自動失效:

(一)末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三)涂改、轉借或轉讓《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

(四)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且繼續從事所規正的特種作業的;

(五)調離本工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從事本作業的。

第三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和發證工作,必須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不得弄虛做假。從事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的有關人員濫用職儀、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管理制度培訓總結篇七

安全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是:

1、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

2、安全管理、安全技術、職業衛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識。

3、易發事故的基本知識。

4、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管理等。

5、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40 學時。

6、本部門、本崗位職業安全衛生職責。

安全管理制度培訓總結篇八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師生在校內、校外的'教學活動中,不發生任何傷亡事故及其它一切事故,保障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實驗室、電腦室、電教室、保管室、器材室和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加強用電、用火、防盜管理,做到人離開關電、關水、滅火、關門、鎖門。

二、各實驗室、電腦室、電教室、倉庫、保管室、器材室必須配備消防器材;管理人員要具備消防知識,否則不得上崗。

三、保安人員和門衛工作人員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值班期間,不準喝酒會客。外來人員必須在門衛室登記。公物出門,必須有總務處放行條。

四、財務室保險箱鎖匙要定人管理和使用,并隨身攜帶;防盜門必須上鎖。

五、任何人員未經批準不得私自更改校園內用電線路和設備,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園內使用電焊電爐。

六、電工、電焊工必須取得合格證書才能上崗,無證人員不得操作。

七、校園內消防設備必須保持完好、有效;每個學期末全校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堅決杜絕事故隱患。

八、嚴格執行管理辦法,化學實驗房要有專人負責。

九、每日下午靜校以后,由專人負責公共教學場所的安全檢查,并及時鎖閉門窗,第二日根據教學需要開啟門。

十、任何人員違操作規程和本規定所造成事故,學校有權追究其工作或法律責任,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要由違規者按價賠償。

安全管理制度培訓總結篇九

為了使崗位職工知道崗位操作過程及周邊存在的安全風險、熟悉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明確相關應急預案及避災原則和路線,減少違章行為的產生,大力提高我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質量,特制定《******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教育培訓制度》。

3、《四川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川安辦[20xx]25號)。

1、按照企業制定的教育培訓制度切實認真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分級管控的教育培訓工作。

2、每一年的企業教育培訓計劃中,必須安排有關于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的專門計劃或課時和內容。

3、遇特殊情況,可臨時增加專門針對相關人員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培訓教育。

4、入井人員和地面關鍵崗位人員安全培訓內容包括年度和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與本崗位相關的重大風險管控措施等。

5、每年度至少組織參與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人員學習一次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技術。

6、各分管部門做好課件、資料、考勤、考試等相關記錄并存檔備查。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由xxx煤礦安全生產部門負責解釋并監督施行。

本制度屬于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條文若有與相關法規、規范、規程等相抵觸的,參照相關法規、規范、規程等的要求執行。

安全管理制度培訓總結篇十

培訓安全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一直,乙方在完全知悉了解甲方及其相關培訓信息,并完全同意遵守甲方的相關培訓、管理制度基礎上,同意乙方學員 參加甲方舉辦的培訓學校所開的培訓課程。

根據教部頒發的《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雙方共同遵守:

一、培訓課目:

二、培訓時間:

乙方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舉行的 培訓課程,具體時間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課程時間安排”為準。

三、甲方的義務

1、甲方負責開發、準備有關課程。

2、甲方指定專人為乙方培訓聯絡人,負責培訓相關事項的溝通。

3、甲方負責保證課程的教學質量,配備優秀的講師及助教。

5、甲方負責制作培訓講義,安排培訓相關事宜,實施培訓。

二)學員管理制度

1、學員行為守則

1)乙方應保證學員應嚴格遵循作息時間,不遲到、早退,不曠

2)嚴禁學員在學校內吸煙、喝酒,隨地吐痰,不得攜帶道具等危險品上學。

4)乙方學員應學校內一切公共設施和物品,凡毀壞喪失學校公物一律照價賠償。

5)因學員自己遲到、早退、曠課導致的成績不及格,沒能拿到相應專業證書,學校對此不復任何責任,不退學費。

6)學員應遵紀守法,嚴峻遵循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掩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對于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者,擾亂教學秩序者,學校有權對其進行相應處理,屢教不該、嚴重者學校有權將其勸退。

3、學員課堂守則

1)乙方學員應嚴格按照學校課程表按時上課,曠課者學校不再進行相應補習,不退換學費。

2)學員應遵循課堂紀律,聽從教師的指揮,未經許可一律不準外出,不得打鬧。凡因學員不聽規勸擅自離開本中心和故意打鬧導致出現安全事故的,甲方不負安全責任。

3)學員應珍愛教室內一切教學設備 、儀器、和設施,未經老師或班主任容許,不得擅自動用教學儀器和設備,對與未經老師允許擅自動用教學儀器和設備者,老師有權進行制止,造成設備、儀器損壞的應按相應價值照價賠償。

三)考勤和請假制度

1、學校負責乙方學員的考勤記錄,考勤由相應老師負責記載 。學員應嚴格按照學校課程表出勤,對于曠課達到所學課程三分之一者,學校有權對其進行處理,甚至勸退。被勸退著學校不退還任何已交費用。

2、培訓時間,一般不準請假。學員有事確需要學員回去辦事者,需學員家長或其負責人與學校教務接洽,由學校酌定。凡是學員本人接洽或直接離校的,學校一律不予允許,并按考勤規定記考。

3、學員請假,應由其家長或負責人向學校相關人員履行請假手續和交驗病假條。對為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者,學校一律按曠課處理。

4、對遲到、早退和曠課的學員,學校有權對其進行批評教導。經教導不改者要給予懲罰并通知家長。凡遲到、早退三次或遲到、早退一次但時間超過20分鐘者,均按曠課一節處理 。曠課累計達所學課程三分之一者,學校有權將其勸退,不退還其所交任何費用。

四)安全管理制度

1、乙方學員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乙方學員人身安全。

2、乙方學員之間應團結友愛,可于時間禁止追逐打鬧,嚴防發生斗毆打架事件,傷害他人要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3、乙方學員上學、放學接送由各自家長負責,學校不負責任何接送工作。家長應負責學員上學、放學的安全相關工作,并配合學校對學員進行相關的安全知識教育。

4、學校對乙方學員在校上課時間安全負責,對故意擾亂課堂教學者,學校有權進行制止、報警等相應的處理。在上課時間內,由于學員違反學校規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學校不負任何賠償責任,造成第三人或其他損害的,學校進行賠償后可以向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者進行追償。對上課時間以外,由于學員本人過錯或第三人過錯導致的任何賠償責任,學校不負任何經濟賠償責任。

5、學員家長應為學員購買乙方學員安全相關保險,對于學員家長堅持不為乙方學員購買相關安全保險的,發生安全事故后,學校不進行任何經濟賠償。

五)家長接送制度

1、孩子培訓時原則上由乙方親自接送,并將孩子親自交給培訓老師。來培訓前請乙方注意查學員的口袋、書包,如發現有危險物品(如小刀、藥片、鐵釘、小顆粒物、釘錐、彈子、碎玻璃等物品)應立即取出,并及時對孩子進行安全意識教育。不要帶貴重玩具、飾品、以免丟失;不要給孩子穿長帶子鞋、長帶子衣服和帶有可能傷害學員身體及皮膚的飾物或衣服。如乙方有困難需委托他人接送時,乙方要提前電話聯絡培訓老師,將被委托者之姓名、性別、年齡、特征與孩子之間的關系告訴培訓老師,被委托人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年滿十八歲以上的正常人)且持有接送卡。

3、學員接送人從老師手中接走后,一切安全問題由接送人負責。由于家長的過錯,沒能及時接送學員上學、放學,或者家長或者學員在上學、放學的路上,發生任何安全事故的學校不負任何賠償責任,所耽誤課程一律按曠課記錄,課程所交學費不退回。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承擔違約責任。若乙方終止合同,甲方不退預收款;若甲方原因而終止合同,甲方退還預收款。

七、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可補充相關協議,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協議如與有關法律法規相違背,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20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計劃,并按照計劃組織實施,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記錄安全培訓考核情況。

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條??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訓檔案,完善教學設施、提高教學水平、保證培訓質量。

第五條??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指導全省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省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省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本行業安全培訓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和縣安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培訓考核管理體系,完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和安全培訓機構監管檔案。

第七條??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實施、分類指導、培考分離的原則。

第八條??安全培訓、考核收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安全培訓機構

第九條??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資質分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培訓資質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資質。

一級、二級培訓資質的審批,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總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省安監局負責三級、四級培訓資質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資質的審批。

第十條??取得一級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總公司、總廠或者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一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二級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市或縣安監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山東省行政區域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以下簡稱中央駐魯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省管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二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三級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市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中石化、中石油所屬油庫、加油站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助理的培訓工作。

取得四級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上一級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

取得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按照批準的資質范圍開展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申請培訓資質的條件和申報程序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辦理。

第十二條??安全培訓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專(兼)職教師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十三條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資質作廢。

第三章??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考核合格。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必須由省以上安監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必須經安全培訓合格,具備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方可安排上崗作業。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

第十九條??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內容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工作崗位環境及危險因素;

(四)所從事工種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五)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七)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

(八)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九)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十)有關事故案例;

(十一)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條??其他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中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可自主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其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章??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與發證

第二十四條??安全培訓工作,必須按照省安監局依照國家安監總局規定編制的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省安監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以下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一)市和縣安監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

(二)三級、四級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教師;

(三)中央駐魯企業、省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中央駐魯企業和部分省管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

(五)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安全助理的考核、發證工作。

第二十七條??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以下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一)市管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中石化、中石油所屬油庫、加油站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省安監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

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安全助理的培訓工作。

第二十八條??縣(市、區)安監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除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第二十九條?經培訓、考核合格后:安全生產監管人員頒發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安全助理頒發安全助理證;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頒發安全資格證;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安全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教師頒發安全培訓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頒發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含ic卡)。

取得相應證件后,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再培訓。未按規定參加再培訓或再培訓考試不合格的,原證件作廢。

證件有效期滿需要換證的,再培訓合格后,由原發證部門辦理換證手續。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含ic卡)的式樣,由國家安監總局統一規定。安全助理證、安全培訓合格證的式樣由省安監局統一規定。

證件由省安監局統一訂制、印制。

第三十一條??證件遺失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報,經原培訓單位、發證部門審查核實后,由持證人在當地主要報紙聲明遺失作廢,10個工作日后,辦理補發手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各級安監部門要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及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制定及實施情況;

(三)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

(四)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進入我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須持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省級安監部門頒發的相應證件;特種作業人員須持本人戶籍所在地或從業單位所在地安監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各級安監部門要加強對其培訓情況和持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省安監局對取得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培訓工作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培訓條件、教學設施、教學管理、后勤保障等基本要求以及培訓規模、培訓組織、培訓保障和培訓效果。

第三十五條??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凡違反本規定者,依據《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培訓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包括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所有臨時聘用人員。

安全管理制度培訓總結篇十一

1.計算機的使用部門要保持清潔、安全、良好的計算機設備工作環境,禁止在計算機應用環境中放置易燃、易爆、強腐蝕、強磁性等有害計算機設備安全的物品。

2.非我司技術人員對我司的設備、系統等進行維修、維護時,必須由我司相關技術人員現場全程監督。計算機設備送外維修,須經有關部門負責人批準。

3.嚴格遵守計算機設備使用、開機、關機等安全操作規程和正確的使用方法。任何人不允許帶電插撥計算機外部設備接口,計算機出現故障時應及時向電腦負責部門報告,不允許私自處理或找非我司技術人員進行維修及操作。

1.操作代碼是進入各類應用系統進行業務操作、分級對數據存取進行控制的代碼。操作代碼分為系統管理代碼和一般操作代碼。代碼的設置根據不同應用系統的要求及崗位職責而設置.

2.系統管理操作代碼的設置與管理:

(1)、系統管理操作代碼必須經過經營管理者授權取得;

(3)、系統管理員對業務系統進行數據整理、故障恢復等操作,必須有其上級授權;

(4)、系統管理員不得使用他人操作代碼進行業務操作;

3.一般操作代碼的設置與管理

(1)、一般操作碼由系統管理員根據各類應用系統操作要求生成,應按每操作用戶一碼設置。

(2)、操作員不得使用他人代碼進行業務操作。

(3)、操作員調離崗位,系統管理員應及時注銷其代碼并生成新的操作員代碼。

2.密碼應定期修改,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如發現或懷疑密碼遺失或泄漏應立即修改,并在相應登記簿記錄用戶名、修改時間、修改人等內容。

3.服務器、路由器等重要設備的超級用戶密碼由運行機構負責人指定專人(不參與系統開發和維護的人員)設置和管理,并由密碼設置人員將密碼裝入密碼信封,在騎縫處加蓋個人名章或簽字后交給密碼管理人員存檔并登記。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啟用封存的密碼,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負責人同意,由密碼使用人員向密碼管理人員索取,使用完畢后,須立即更改并封存,同時在“密碼管理登記簿”中登記。

4.系統維護用戶的密碼應至少由兩人共同設置、保管和使用。

5.有關密碼授權工作人員調離崗位,有關部門負責人須指定專人接替并對密碼立即修改或用戶刪除,同時在“密碼管理登記簿”中登記。

2.注意計算機重要信息資料和數據存儲介質的存放、運輸安全和保密管理,保證存儲介質的物理安全。

3.任何非應用性業務數據的使用及存放數據的設備或介質的調撥、轉讓、廢棄或銷毀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進行逐級審批,以保證備份數據安全完整。

4.數據恢復前,必須對原環境的數據進行備份,防止有用數據的丟失。數據恢復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數據恢復手冊執行,出現問題時由技術部門進行現場技術支持。數據恢復后,必須進行驗證、確認,確保數據恢復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5.數據清理前必須對數據進行備份,在確認備份正確后方可進行清理操作。歷次清理前的備份數據要根據備份策略進行定期保存或永久保存,并確保可以隨時使用。數據清理的實施應避開業務高峰期,避免對聯機業務運行造成影響。

6.需要長期保存的數據,數據管理部門需與相關部門制定轉存方案,根據轉存方案和查詢使用方法要在介質有效期內進行轉存,防止存儲介質過期失效,通過有效的查詢、使用方法保證數據的完整性和可用性。轉存的數據必須有詳細的文檔記錄。

7.非我司技術人員對本公司的設備、系統等進行維修、維護時,必須由本公司相關技術人員現場全程監督。計算機設備送外維修,須經設備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送修前,需將設備存儲介質內應用軟件和數據等涉經營管理的信息備份后刪除,并進行登記。對修復的設備,設備維修人員應對設備進行驗收、病毒檢測和登記。

8.管理部門應對報廢設備中存有的程序、數據資料進行備份后清除,并妥善處理廢棄無用的資料和介質,防止泄密。

安全管理制度培訓總結篇十二

為加強安全管理,推進安全管理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進程,結合安全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園)安全工作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

二、安全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建立健全安全工作“一崗雙責”制度和分管領導責任制度,安全管理工作由學校安全辦具體負責,落實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度,杜絕各類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三、學校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各種應急預案,學校組織應急演練并形成長效機制,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切實提高學校處理應急事件的能力。

五、強化安全法律法規教育,不斷增強安全意識,提高安全工作水平,積極推進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四落實”,搞好安全常識普及教育。強化學校領導和教職員工安全生產法律意識,形成人人重視安全管理,個個抓好安全工作的格局,實現安全工作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六、積極落實學校安全防范建設標準,強化學校“三防”建設,積極探索學校安全防范新途徑、新方法。要加強學生安全教育,在上好安全教育課的基礎上,將安全教育滲透到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全過程,采取多種形式,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學生安全意識和自護自救能力。

七、學校要執行定人巡視制度,安保人員應進行24小時值班巡查。搞好“四防”工作,確保學校師生生命和財產安全。學校建立門衛開、關校門制度,實行清校制度,確保學生在校安全。

八、建立健全安全工作信息通報制度和預警制度,嚴格執行重大隱患和事故報告制度,必要時實施“零報告”制度,保持信息暢通。實施隱患排查與監管整治責任制度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推進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

九、學校建立安全工作經費保障制度,安全工作日常開支應列入學校公務費預算,重大隱患整治資金應列入專項預算。

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檔案,全面收集安全工作資料,做到內容詳實、記載全面、書寫工整、分類科學、裝訂規范,查閱方便,客觀反映學校安全工作的過程及水平。

安全管理制度培訓總結篇十三

1、血液凈化室必須建立病歷資料管理和疑難、死亡病歷討論制度。

2、血液凈化室必須保留各種凈化治療記錄資料;如:患者透析病歷、透析記錄單、化驗單及其他實驗室檢查和其他需要保留的資料。

3、對所有透析病人都要進行登記注冊。

4、住院病人按住院病歷書寫,門診病人要建立門診透析病歷。

5、透析病歷應記錄病人主要現病史、既往史和臨床表現、診斷、治療計劃、每次透析記錄、實驗室檢查結果和主要用藥等。透析記錄包括體重、血壓、超率量、肝素量等參數并記錄透析中病情。

6、所有血液凈化保存資料不得隨意涂改,要做到有人管理并固定保存地點,一般要求資料保存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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