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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的觀點認為勞動合同雇傭合同為篇一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主流的觀點認為勞動合同雇傭合同為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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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下的“雇主策略”勞動爭議
雇主策略作為一種方向、一種理念、一種原則,不能放棄。因為這是所有發達國家發展中的基本經驗,即必須要關注勞工自身發展、勞工生活水平、工作條件的改善和提高。這是一個基本常識性問題。在中國,我覺得僅僅是怎么樣推動并實現的問題,放棄這一原則將來必定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和代價,就像我們現在的自然環境。
一部8章98條的《勞動合同法》出臺,幾乎牽動了所有中國勞動者和“資方代表”的神經。面對即將來臨的這場嚴厲的挑戰和考驗,不少企業在到處尋覓如何應對新法的出臺,規避勞動風險。其實,專家指出,不妨換一種思路,看看發達國家的《勞動法》,再看看發達國家優秀企業在制定雇主策略方面的一些優秀做法,或許對我們運用新的“雇主策略”來迎接《勞動合同法》的實施,能起到很好的啟示作用。
法國勞動法有一定的啟示和借鑒意義
據法國巴黎大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鄭愛青介紹,法國《勞
動法》關于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對我國目前立法和實踐上關于內部規章方面存在的問題具有一定的啟示和借鑒意義。
首先,法國勞動法建立了全面的而且是有效率的關于企業內部規章的一系列規范,使雇主制定內部規范的行為有章可循,并且要求雇主必須照章辦事。這些規范可以看做是防止雇主濫用這一權力的預先防范。管理好企業的員工,不僅僅是雇主的權力,也是政府必須通過法律手段進行干預的事項。因此,一方面,法國勞動法承認制定企業內部勞動規則是雇主管理企業權力中的一項“規范性”權力,允許雇主自主擬定內部規章;另一方面,法律又對這一權力的行使規定了一些限制條件,如制定規則的內容、程序等,并且設立了相應的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措施,保證這一權力不被濫用。
其次,法國勞動法明確了涉及內部勞動規則的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職責,建立了具體并切實有力的監督措施,有利于法律規定的落實。另外,健全的司法救濟途徑的建立,也為雇員提供了監督雇主行使內部規范權和處罰權的可能性和機會。這些做法對我們都具有借鑒價值。在我國,不少企業內部職代會的設立和權力的落實都存在問題,就容易造成在內部勞動紀律上用人單位行政一方說了算數的現象,再加上外部對企業勞動法的執法監察缺乏有力手段,就很難保證處于弱者一方職工的合法權益。
還有,法國勞動法對雇主處罰權的限制是非常全面的,既有實質內容上的限制,又有形式程序上的限制,有利于保護雇員的利益。這對于我國目前在企業處罰職工方面存在的問題也具有啟發價值。
周圍國家如何防止雇主濫用“規范性權力”
鄭愛青認為,制定企業內部勞動規則,是不是當然就是企業主的權利?這在我們很多人看來,已經不成為問題了。回答當然是肯定的。然而,當我們看看周圍國家的做法時,答案其實并不那么肯定。例如,在比利時、荷蘭和德國,企業內部勞動規則必須由職工代表和雇主協議達成,如果達不成協議,就有一系列的救濟手段,如和解、仲裁等。
例如在德國,企業委員會在涉及企業的組織、雇員行為等問題上享有“共決”權。法國的做法與這些國家不同,在同樣推行集體合同制度的情況下,法國法律承認雇主有制定企業內部勞動規則的權力,稱之為雇主的一項“規范性權力”。
為了防止雇主濫用這項“規范性權力”,造成對雇員合法利益的侵害,法國法律明確界定了這項權力的使用范圍。同時,法國法律又把某些企業、組織制定內部勞動規則規定為一種義務。既然是雇主的義務,那么,雇主違反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發達國家的“雇主策略”
發達國家的優秀企業在制定雇主策略方面有哪些優秀做法呢?《勞動合同法》課題組組長,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所長、勞動人事學院教授、勞動法博士、博士生導師、中國勞動關系學會副會長、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常凱教授認為,發達國家的雇主策略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行業、不同的企業所采取的策略都是不一樣的。
據常凱介紹,在歐美國家,首先法律法規非常嚴格的,另外企業里有工會,工會天天看著你,給你找你的毛病,看你是不是違法,爭取它的權益,而我國現在沒有這個。國外的老板,他在這種社會環境下,使得他必須考慮怎么處理好企業內部關系,這一點恰恰提高了他在處理內部勞資關系的能力和水平。我國目前在這方面就不行。而這樣的理念,是上世紀80年代美國庫肯教授提出來的,即雇主策略。
常凱教授說,雇主策略可以分為三類:一種是日本模式,即把員工當成自己的家人,考慮員工的好處,并給予員工好處,努力解決員工問題;另一種是抗衡,例如,在美國有一種企業就是跟工會較勁,讓工人不參加工會,當然是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很典型的案例就是沃爾瑪多年不成立工會卻沒有人在法律上找它的麻煩,這就是一種策略;再有一種就是合作式,雇主和工會合作,德國很多企業都是這樣。
雇主策略作為一種方向
常凱認為,雇主策略作為一種方向、一種理念、一種原則,不能放棄。因為這是所有發達國家發展中的基本經驗,即必須要關注勞工自身發展、勞工生活水平、工作條件的改善和提高。這是一個基本常識性問題。在中國,我覺得僅僅是怎么樣推動并實現的問題,放棄這一原則將來必定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和代價,就像我們的現在的自然環境。
在日本,他們的勞動用工法律環境同樣十分嚴格,可是日本企業的勞資關系卻非常和諧。日本的員工下了班都不愿意走,都要加班,而且不愿意跳槽,爭取一輩子在一個企業干到底,并以此為榮。為什么會有這樣的忠誠度?常老師解釋道,日本企業管理模式大都是家族式管理,企業對于自己員工很關愛,把他管得嚴,是希望員工將來有所作為,對員工要求嚴格,員工必須做到,員工做不到就不是合格的工人。員工犯錯要體罰,但是該給員工的關懷都會給到,包括生活、工資待遇、福利待遇,很多時候老板比員工考慮會更深入一些。同時,在日本,即使你博士畢業,也要從基層做起,企業將告訴你一步一步如何發展,努力地把你當成自己的家人,將員工的整個職業生涯發展和企業發展緊密地聯系在一起。
中國企業家要善于分析內部員工需求
過去,我們的企業總認為工會是個花瓶,有沒有都一樣。可是新法實施在即,企業在面對外部市場競爭的同時,也要時刻關注自身的雇主策略,除了做好人力資源工作的同時,還應注重工會對你的促進動力,注重用談判的方式去解決問題。
常凱認為,新《勞動合同法》頒布以后,中國企業將來會面臨的一個會形成集體力量的勞工群體。盡管現在沒有達到,但是這個趨勢已經很明顯了。勞工可以形成一種集體的力量來爭取自己的權益。他也可能通過工會,也可能是自發,也可以其他的形式,這是無法阻擋的。為什么呢?就因為勞動者是一個有主動性的法律關系主體,有自己的權利要求,有自己的訴求,不會很被動,在這一點上,我們的企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站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另外一方,而不是全方位的接受如何規避法律。”
常凱認為,新法的頒布,使企業家們在分析市場客戶的需求的同時,也要回過頭來到內部來看看,分析內部的員工的需求。基于對他們的分析,去制定屬于企業自己的雇主品牌策略,并進行我們相應的雇主品牌的宣傳和推廣,為他們提供一些更好的需求的結合點。
他還認為,中國的企業總覺得內部的員工關系不成為問題,做市場就可以了,一致對外,可是恰恰對外的前提是要解決好內部問題。為什么中國企業沒有這樣一種意識呢?非常重要的就是中國這種個別勞
動關系模式,勞動力極大地供過于求,企業隨便可以招人,不行就換,召之即來揮之即去。同中國的企業和西方企業不一樣,沒有遇到對手的限制,在內部管理上,完全自己為所欲為,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外國做法不可一律照搬
可是在中國,家族式管理往往背負著更多負面作用。《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在引導企業的人才競爭環境向良性方向發展,改變原先隨便招人,隨便炒人,今天簽一年合同,到期沒有任何賠償的現象。進而讓企業以合作的態度去選拔、判斷、培養員工,否則就會像娶了老婆再離婚,成本相當高。
同時,常凱教授還指出,作為雇主策略,這里不只是理論的問題,還有操作技巧,這種操作是建立在對整體雇主策略的把握上,對企業發展趨向的把握,對勞資關系目前的特點,下一步發展方向上的把握上才能建立。對于發達國家的做法應該有所取舍,不能再像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引進美國模式的時候,饑不擇食,不管是否可行,一律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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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的觀點認為勞動合同雇傭合同為篇三
新勞動合同法修改點
(2013年7月將頒布)
這次修改勞動合同法,就是要從法律上嚴格規范勞務派遣用工。新的勞動合同法嚴格限制了勞務派遣用工崗位范圍。
現行法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快速增長,部分企業突破“三性”崗位范圍,在主營業務崗位和一般工作崗位長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對“三性”崗位的具體含義作了進一步界定: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為防止濫用勞務派遣用工,新法還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實行行政許可。為促使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經營,新法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并對取得許可的條件作了具體規定,包括將注冊資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幣五十萬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等。
新的勞動合同法作出切實維護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的規定。
新法增加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人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新的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對勞務派遣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為進一步嚴格規范勞務派遣用工,新法對法律責任部分作了相應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二是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并適當提高了罰款額度;對勞務派遣單位并可吊銷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
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本法修改后的法律實施工作作出了銜接性規定。
為實現修法前后勞務派遣用工制度的平穩過渡,新法規定, 本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但是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本決定關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決定進行調整;本決定施行時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本決定施
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繼續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主流的觀點認為勞動合同雇傭合同為篇四
《勞動合同法》修改后的人力資源管理策略
一,規章制度的公示風險
對策:1利用現行民主程序,修改完善規章制度
2組建工會,發揮工會的積極作用
3提高證據意識,確保制度有效送達
二,事實勞動關系存續的風險
對策:1樹立合同先行的觀念
2抓緊時間訂立合同
3向勞動者發出訂立勞動合同通知書
4用法律解除事實勞動關系
三,無固定期限合同風險
對策:1正確理解無固定期限合同
2合同到期之前謹慎考慮是否續訂
3適當利用合同變更手段
4對付問題員工手段要硬
5員工不愿意訂立合同的要注意保留證據
四,試用期運用不當的風險
對策:1依法確定試用期
2完善約定錄用條件
3通過中長期合同來解決試用期過短的問題
4同崗位工資要設立職級
五,員工流動問題
對策:1理性看待員工辭職問題
2建立履約獎勵制度
六,企業用工成本的增加
對策:1職工終止合同的情況下要注意保存證據
2防止工資拖欠的問題
3社會保險按時繳納
4合同續訂、終止都要成為人力資源日常工作 七,不當裁員的風險
對策:1消除武斷和主觀主義的作風
2盡量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
3有效協商
八,勞務派遣用工風險(同工同酬,連帶責任)
對策:1勞務用工不該成為首選方式或者主要渠道
2業務外包相對于勞務派遣和完成任務合同更加低風險3必須解決同工同酬的問題
九,核心員工跳槽風險
對策:1對核心員工要更加規范用工
2培訓協議要事先簽訂
3競業限制協議要把握好簽訂時機
4涉密員工要規定脫密期
5加強企業文化建設
主流的觀點認為勞動合同雇傭合同為篇五
勞動合同法爭議自測試題
一、單項選擇題
1.建立勞動關系不簽訂勞動合同,超過()未滿1年的,支付雙倍工資。(2分)a.1個月b.2個月
c.3個月
d.4個月
您的答案為: a 解析: 2.企業直接用于勞動力的用工成本分為直接成本、間接成本、()、非法成本。(2分)a.直接成本
a.非直
b.間接成本
c.合法成本
d.非法成本
您的答案為:c解析: 3.勞動合同法本身增加的勞動成本應當計算直接成本和()。(2分)接成本b.間接成本
c.合法成本
d.非法成本
您的答案為::c 解析: 4.建立勞動關系不簽訂勞動合同,超過1個月未滿1年的,支付()倍工資。(2分)a.1b.2
a.無成本
b.有成本
c.c.3d.4 您的答案為:b解析: 5.企業終止勞動合同需付出()成本。(2分)少量成本d.大量成本
您的答案為::c 解析: 6.無固定期限合同是否終是身制(2分)您的答案為:b解析:
a.有效
b.無效
7.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時,棄權條款是否有效?(2分)您的答案為:b解析:
8.建立勞動關系需在()內簽訂勞動合同。(2分)個月d.4個月
a.1個月b.2個月c.3您的答案為:c答案是,與勞動法不符 解析: 9.勞動合同法是否加大了企業的用工成本(2分)加大很多d.適當加大
a.不加大
b.不加大
c.您的答案為:d 解析: 10.《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合同工與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多少比例(2分)a.60%
b.70%
c.80%
d.90% 您的答案為:c 解析: 11.《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規定: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的勞動關系。(2分)您的答案為:a解析:
a.1種
b.2種
c.3種
d.4種 a.和諧穩定
b.和諧
c.穩定
d.平等
12.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2分)您的答案為: c 解析: 13.勞動合同法是新勞動法(2分)
您的答案為:b 解析: 14.建立勞動關系不簽訂勞動合同,超過()年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2分)a.1b.2
c.3
d.4 您的答案為:a解析: 15.取消違約金是否是鼓勵跳槽(2分)您的答案為:b 解析: 16.《勞動合同法》關于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固定期限合同訂立的次數。(2分)a.不限制
b.不要求
c.要求
d.限制
您的答案為:d 解析: 17.社會保險費的用工成本是否應當算在《勞動合同法》的身上(2分) 您的答案為:b解析: 18.無固定期限合同運用得當會給企業()。(2分)成本c.增加利益
d.減少利益
a.增加成本b.減少您的答案為:b解析: 19.社會保險費用是簽訂勞動合同的什么成本(2分)本c.合法成本
d.非法成本
a.直接成本b.間接成您的答案為: b 解析: 20.《勞動合同法》關于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勞動者工作滿()年的,取消用人單位同意的條件。(2分)您的答案為:c解析:
a.1年
b.5年
c.10年
d.15年
21.取消違約金是促使企業更好的調動職工積極性(2分)您的答案為:a解析:
22.企業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兩倍工資成本是合法成本(2分)您的答案為: b 解析:
二、多項選擇題
23.《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2分)短期合同減少c.社會保險的覆蓋面提高
a.勞動合同簽訂率提高d.勞動爭議數量大幅增加
b.您的答案為:a,b,c,d解析: 24.對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持有的不同態度有()。(2分)支持c.反對d.觀望
a.直接成本
a.抵抗b.您的答案為::b,c,d解析: 25.企業直接用于勞動力的用工成本分為幾類(2分)本c.合法成本
d.非法成本
b.間接成您的答案為:a,b,c,d解析: 26.勞動合同法本身增加的勞動成本應當計算什么(2分)接成本c.合法成本
d.非法成本
a.直接成本b.間您的答案為:a,c解析: 27.《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增加的企業成本屬于(2分)本b.間接成本
a.有固定期限
c.合法成本
d.非法成本
a.直接成您的答案為:a,c解析: 28.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2分)以工作任務為期限您的答案為:a,b,c解析:
d.以工作
b.無固定期限c.29.《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用工方式大量增加。(2分)外包c.非全日制
d.正式
a.勞務派遣b.您的答案為: a,b,c解析:
三、判斷正誤題
30.勞動合同法本身增加的勞動成本應當計算間接成本和非法成本。(2分)正確b.錯誤
a.您的答案為:b 解析: 31.企業直接用于勞動力的用工成本分為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合法成本、非法成本。(2分)您的答案為:a解析: a.正確
a.正確
b.錯誤
b.錯誤
32.無固定期限合同運用得當會給企業減少成本。(2分)您的答案為:a 解析: 33.《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合同工與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2分)a.正確 b.錯誤
您的答案為:a解析: 34.《勞動合同法》關于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不限制固定期限合同訂立的次數。(2分)a.正確
a.正確
b.錯
b.錯誤
您的答案為:b解析: 35.《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社會保險覆蓋面提高。(2分)誤
您的答案為:a解析:
36.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兩種。(2分)錯誤
您的答案為:b解析:
a.正確b.37.無固定期限合同是指雙方沒有約定合同終止日期的合同。(2分)b.錯誤
a.正確您的答案為:a 解析: 38.建立勞動關系不簽訂勞動合同,超過1年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2分)a.正確b.錯誤
a.正確
b.錯誤 您的答案為:a解析: 39.勞動者工作滿十年的,取消用人單位同意的條件(2分)您的答案為:a解析:
40.《勞動合同法》限制固定期限合同訂立的次數(2分)您的答案為:a解析:
a.正確b.錯誤
41.對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持有的不同態度有支持、反對、觀望。(2分)正確b.錯誤
a.正確
b.錯誤
a.您的答案為:a解析: 42.勞動合同法適當加大了企業的用工成本。(2分)您的答案為:a 解析: 43.《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短期合同增加。(2分)您的答案為:b解析:
a.正確
b.錯誤
a.正確
b.錯誤
44.社會保險費用是簽訂勞動合同的直接成本。(2分)您的答案為: b解析:
45.《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動合同簽訂率提高。(2分)誤
您的答案為:a解析:
a.正確b.錯46.《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動爭議數量減少。(2分)您的答案為: b解析:
a.正確
a.正確b.錯誤
47.企業終止勞動合同需付出大量成本。(2分)b.錯誤
您的答案為: b 解析: 48.《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規定: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2分)您的答案為:a解析:
a.a.正確
b.錯誤
49.《勞動合同法》通過對勞動者傾斜保護達到勞動關系實質的平等。(2分)正確b.錯誤
您的答案為:a 解析: 50.《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增加的企業成本屬于直接成本、合法成本。(2分)a.正確
b.錯誤
您的答案為:a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