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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戒毒后沒有社區康復決定書篇一
根據國家禁毒委《關于開展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試點工作的通知》(禁毒辦通[2008]26號)和鳳凰街道的相關要求,結合我社區實際情況,特制定2012年工作計劃:
一、開展社區戒毒工作的目的
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等有關法律為依據,以社區為基礎、家庭為依托、專業組織提供指導和服務等各種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社區戒毒工作,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吸毒人員幫助吸毒人員回歸社會。
二、社區戒毒領導小組成員
組 長:楊益壽(社區黨總支書記)
副組長:雷家兵(居委會主任)古紅偉(黨總支副書記)組 員:鐘玉梅(婦聯主席)許春麗(黨總支委員)
鄧玉亮(居委會專干)羅艷萍(居委會專干)陳娟(居委會專干)曾曉春(社區民警)蘇玉恒(社區民警)張雄(社區醫生)洪中榮(小組組長)高麗琴(小組組長)金繼堂(小組組長)楊林(小組組長)蘇崇賢(小組組長)
三、社區工作職責。
(1)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康復協議》。(2)審批戒毒人員提出的變更社區戒毒地點請求。(3)提出社區戒毒解除意見。(4)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5)制定社區戒毒康復工作計劃,指導成立社區戒毒幫教小組,落實社區戒毒措施。(6)對拒絕進行社區戒毒或嚴重違反社區戒議的戒毒人員,應及時上報上級機關。
四、社區戒毒的工作步驟
1、幫教小組與戒毒人員以及其家屬建立聯絡機制(如手機、固定電話等),隨時為戒毒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對戒毒人員進行心理干預與戒毒知識輔導。
2、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過程中,在就學與就業方面遇到困難,幫教小組及時與社區戒毒辦進行匯報,與各部門進行協調,努力為戒毒人員解決就學、就業問題。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報社區戒毒辦為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3、對戒毒人員未經允許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地點、逃避或拒絕接受檢測、拒不報告戒毒情況等違紀行為,幫教小組要及時對其進行告誡,并將此情況記入戒毒人員現實表現情況。
4、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幫教小組及時向公安機關和社區戒毒辦報告。
5、派出所按照要求(第一年6次,第二年4次,第三年2次)對戒毒人員進行定期不定時的檢測,并將檢測結果隨時更新到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系統中。
瀧水塘社區居委會 2012年2月16日篇二:街道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實施方案
月湖街2011年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下簡稱《禁毒法》),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大力推進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結合我街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禁毒法》,堅持“以人為本,依法管理,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正確認識和把握吸毒人員的性質、吸毒成癮行為的特征和戒毒治療科學規律,樹立科學戒毒的理念,充分發揮新的戒毒工作體制和繼往開來接茬幫教的經驗優勢,以固定居所社區為基礎,以單位和家庭為依托,建立集戒毒治療、康復指導和救助服務于一體、具有月湖特色的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體系,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回歸社會。
二、組織領導
街道成立由街辦事處主任謝春芬為組長;街辦事處副主任田野、趙湘漢、成艷、派出所所長李宏為副組長;街綜治辦、城管科、社會事務科、財政所、司法所、派出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街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派出所辦公,由劉斌峰同志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工作的開展,落實社區戒毒(康復)工作。
三、職責分工
街綜治辦:負責制定工作方案,加強指導協調,掌握工作進度,全面組織實施社區戒毒(康復)工作。
社會事務科:負責指導基層組織將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納入社區建設、社區管理和考核,促進和指導社會工作者參與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將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戒毒人員納入救助范圍。
─1─勞動保障所:負責對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的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組織職業技能培訓,提供就業信息;對實現就業的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提供社會保險方面的保障。司法所:負責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提供司法援助;配合派出所開展吸毒人員的登記工作。
派出所:負責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檢測登記,實行動態管理;責令吸毒成癮人員接受社區戒毒和決定強制隔離戒毒,責令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接受社區康復;參與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日常管理;配合衛生部門開展美沙酮藥物維持治療工作。
財政所:將社區戒毒(康復)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正常開展。
工青婦組織:負責進度宣傳預防,發揮自身優勢,組織志愿者參與社區戒毒(康復)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成立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機構,落實工作力量
街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領導小組在街道辦事處掛牌。負責督促社區成立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與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簽定社區戒毒(康復)協議,為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提供心里咨詢矯正、戒毒知識輔導和法律援助、就學或就業援助、定期告誡和定期戒毒效果評估、醫療服務等,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進行有效管理,指導和服務本轄區社區戒毒(康復)工作。
(二)開展吸毒人員見面排查,規范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流程 以社區為單位開展吸毒人員見面排查,摸清吸毒人員現實狀況、分布情況,全面掌握轄區吸毒人員現狀,對仍在吸食毒品且成癮嚴重的,依法強制隔離戒毒一批;對美沙酮藥物維持治療人員登記掌握一批;對吸食新型毒品人員建庫登記一批;對人戶分離、下落不明吸毒人員發現轉遞一批。在此基礎上,對符合社區戒毒(康復)條件的,─2─依法責令社區戒毒(康復)。
(三)加強吸毒人員日常管理,落實工作措施
要正確把握吸毒人員既是違法者、又是受害者的雙重性質,針對每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實際情況,強化日常管理和幫教。工作中,要借鑒開展接茬幫教的經驗,依靠“多位一體”的幫教小組,促進吸毒人員的轉化,發展具有月湖特色的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模式。要加強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登記建檔,詳細記載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基本情況、身體情況、戒毒(康復)情況、評估情況、解難救助情況等。要嚴格落實“五個一”的幫教措施。每周與社區戒毒(康復)人員“見一次面”;每半月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做“一次尿檢”;每月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開展“一次法制教育”;每季度開展“一次心里咨詢”;每半年開展“一次評估”。要依法查處違反社區戒毒(康復)協議的吸毒人員,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康復)協議或在社區戒毒(康復)期間又有吸毒行為的,依法送強制隔離戒毒。要結合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加強吸毒人員動態管控,及時將社區戒毒(康復)情況錄入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系統,隨時更新、維護,充分利用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系統中的各種信息,為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服務。
(四)開展禁毒宣傳“進社區”活動,提高全民參與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意識
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禁毒法》的主要內容,宣傳毒品的基本知識及其危害,特別是新型毒品的知識及危害,提高廣大人民群眾識毒、防毒和拒毒的能力。廣泛動員人民群眾履行法定義務,積極參與社區戒毒(康復)工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3─篇三: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實施方案
墮卻鄉社區戒毒康復 安排意見
為深入開展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鄉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組織機構
為加強對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領導,成立了以政法委書記、鄉禁毒委副主任為組長、綜治成員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墮卻鄉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領導小組。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于鄉綜治辦,負責本鄉鎮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組織、協調、督導和實施。
二、工作目標
按照“以人為本、依法管理、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則,通過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逐步建立以社區為基礎,以家庭為依托,戒毒治療、康復指導、救助服務功能兼備的戒毒工作體系,努力實現吸毒人員戒斷毒癮、身心康復、回歸社會。
三、具體任務
(一)明確和落實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主管部門和具體職責。派出所、司法、衛生院、社會事務辦、團委、婦聯等單位認真履職、協作配合,積極推進社區戒毒(康復)工作。
(二)建立社區戒毒(康復)專職工作隊伍和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體系。各村要配備社區戒毒(康復)不得少于1人的專職工作人員,落實幫扶措施,為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提供志愿服務。
四、工作職責
要建立起政府統一領導、禁毒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各相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加大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力度。
(一)派出所:對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和登記,實施動態管理;責令吸毒成癮人員接受社區戒毒和決定強制隔離戒毒,責令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接受社區康復;參與社區戒毒人員(社區康復人員)的日常管理;配合衛生院開展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工作。
(二)司法所:對社區戒毒人員(社區康復人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供司法援助,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吸毒人員登記。
(三)社會事務辦:指導基層組織將社區戒毒(康復)納入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促進和指導社會工作者參與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將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戒毒人員納入救助范圍。
(四)財政所:負責保障開展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經費。
(五)中心校:對社區戒毒人員(社區康復人員)的文化教育給予支持。
(六)工會、共青團、婦聯部門:發揮自身優勢,積極參與社區戒毒(康復)工作。
墮卻鄉禁毒委員會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強制戒毒后沒有社區康復決定書篇二
新邵縣公安局
責令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決定書
()公()社戒/社康決字[ ]第 號
被責令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 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 工作單位:
現查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 條第 款之規定,我局決定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復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被責令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執行地報到,否則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康復。被責令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在社區戒毒/社區康復過程中要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執行地社區名稱: 地址:
(公安機關印)
年 月 日
被責令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簽名)
年 月 日
(本責令書一式四份,被責令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執行地[鎮、街禁毒辦]、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決定機關各一份,一份附卷)
強制戒毒后沒有社區康復決定書篇三
警告決定書(存根)
()字第 號
社區矯正人員 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為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決定給予警告。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xxx市司法局申請復核)
(公章)
年 月 日
……………………………………………………………………………………………………….警告決定書
()字第 號
社區矯正人員______________ 你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人民法院禁止
令)的行
為
如
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決定給予警告。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xxx市司法局申請復核)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