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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協議篇一
第一條 乙方權限乙方負責甲方所生產的””系列產品在 地區的銷售管理,權限包括:
(一)指定分經銷人、建立銷售網絡;
(二)進行廣告宣傳和其他促銷活動;
(三)參加本地區各展覽會和交易會;
(四)乙方在地區內銷售產品有權代表甲方簽署銷售合同,并協助甲方履行所有的銷售合同;
(五)乙方負責地區的市場調查、客戶意見反饋等市場信息工作,并定期向甲方報告;
(六)乙方負責產品的售后服務,向消費者提供因質量問題而帶來的更換事宜,處理產品質量引起的糾紛;
(七)其他由甲方授權乙方從事經銷的權限。
第二條 乙方專營權
(一)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為其在地區的產品銷售。
(二)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不得轉讓地區總經銷權。
(三)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不得銷售與甲方相競爭的廠商代理相同或相近似的產品。
第三條 乙方的職責
(一)為維護雙方的利益,努力盡責地履行委托事項,審慎地行使經銷權限。
(二)應把產品保存完好不得丟失和破損, 因質量問題更換下來的產品如數交予甲方, 銷售每個產品都登記存檔,接受甲方的監督。
(三)保存與委托業務有關的決議、賬冊、通信等重要商業文件,如有損壞或丟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有效地監督分乙方的工作,協調分乙方之間的沖突,統一地區內的產品銷售條件。
(五)嚴格執行甲方制定的產品銷售價格,不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或變相提升、降低產品的市場零售價。
(六)應保持系列產品在地區的銷售成績,具體為每月銷售產品件。
(七)必須向甲方提供全年和季度產品銷售計劃,明確告之銷售網絡。
(八)每批訂購產品前天向甲方報產品型號、數量并預交20%貨款, 乙方驗貨簽收后付余下的80%貨款。
(九)乙方不得跨地區銷售。
(十)在本協議執行中或執行完畢,都必須保護甲方的知識產權、商標等,不向任何方泄露產品的情報,保守商業秘密。(十
一)乙方負責辦理產品銷售地區的產品質量保證保險事宜,費用由乙方承擔。(十
二)遵守國家相關法制,法規按章納稅。
第四條 甲方的職責
(一)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合格產品,提供真實的產品宣傳資料,并及時向乙方提供有關業務所需的`信息。
(二)必須按照乙方提供的銷售計劃組織生產,保證按期供貨, 產品的性能和技術指標必須達到如下條件:
1、系列產品的主要性能及用途是:
2、該產品的主要技術指標:
①;
②;
③。
3、甲方必須保證產品的質量,乙方自訂購之日起________年內出現質量問題,甲方應及時、更換。(質量問題的確認需由甲方、乙方、用戶____市質檢部門共同辦理。更換辦法是乙方集中統一更換)。
4、甲方在廣告策劃、銷售條件、合同履行方式等方面,積極配合乙方,在乙方就有關業務問題提出要求時,甲方應明確予以指示。
5、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產品使用說明。
第五條 獎懲
(一)乙方按照銷售合同規定,如期完成了銷售量,甲方獎勵乙方規定銷售量的%;超過規定銷售量,則獎勵多銷出部分的%。獎品為甲方產品。
(二)甲方不能按銷售合同規定全部提供產品,缺少部分的營業損失由甲方承擔。
(三)乙方不能按銷售合同規定完成銷售數量,缺少部分的營業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期限
(一)本經銷協議有效期為年。期滿后,如乙方愿意繼續經銷甲方的產品,需重新簽訂協議。
(二)本協議期滿后,甲方如需繼續聘請系列產品在地區的總代理,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聘請乙方。
第七條 終止
(一)本協議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均有權終止本協議,但應提前____日通知另一方。
(二)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職責或義務時,甲方須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的30天內,如置之不理,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三)當期滿或終止時,乙方應立即將持有的與甲方業務有關票據、備忘錄、記錄稿件和其他文件交還甲方。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本協議執行中,由于乙方原因導致協議終止,乙方應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甲方損失。甲方的損失計算機公式為:(協議有效期內應銷售總量-協議有效期內已銷售數量)215;(甲方單個產品的價格-成本)
(二)本協議執行中,由于甲方原因導致協議終止,甲方應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乙方損失。乙方的損失計算公式為:(協議有效期內應供產品總量-已供數量)215;(銷售價-甲方提供給乙方的產品價格)
(三)因乙方原因使本協議終止,乙方在協議終止后的年內都不得經銷與甲方相同或相近似的產品;因甲方原因使本協議終止的,乙方在協議終止后的年內不得經銷與甲方相同或相近似的產品。
第九條 適用的法制本協議的一切條款,按中國現行有關法制、法令和條例執行。在本協議生效之后,由于國家頒布新的法制、法令、條例,或對原有的進行了修改,致使甲方或乙方的經濟利益發生變化,應及時協商,并對本協議的有關條款作必要的修正和調整,以維護各方的正常經濟利益。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在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此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甲方和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可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就仲裁程序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甲方和乙方都有約束力。第本協議的仲裁機構為:仲裁委員會。
第十一條 其他
(一)甲方允許乙方在接到樣品后有一個月的試用期。
(二)本協議經雙方法人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 乙方: 有限公司代表法人(簽字): 代表法人(簽字
委托代理協議篇二
甲方(委托方):
乙方(服務方):北京市律師*務所
地址:北京市
電話:傳真:
郵編:
甲方因與因糾紛事宜(以下稱該案),委托乙方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委托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為該案的法院一審階段代理人。但就該案件的輔助事宜,有權指派其它人員辦理。
如上述律師有其它事項不能出庭,則乙方與甲方協商指派其它律師出庭處理。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應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社會經驗和技能,最大限度地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二)乙方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及時答復甲方詢問;
(三)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四)乙方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務有關的全部證據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實情節;
(二)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因不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三)甲方指定下列聯系人:
甲方聯系人:電話:
e-mail:郵編:
聯系地址:
上述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證據材料、案件事實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律師。
(四)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代理費及相關費用
(一)經協商雙方同意代理費的收費數額為:¥元(大寫:圓)。其中每件元,共件。
該代理費僅為雙方約定的代理階段的費用,如進入下一階段,雙方另行協商收費。
如就本案對方當事人提起反訴并與本案合并審理,則乙方應一并處理,不再另行收費。
(一)經協商雙方同意,律師費按如下標準收取:
1、前期律師費:收費數額為:¥20000元(大寫:貳萬圓)。
2、后期律師費:除前期律師費之外,如就本案甲方獲得索賠(無論系以何種方式獲得索賠,包括但不限于撤訴、和解、調解、判決、裁決等),則甲方應當按照最終實際得到的賠償金額(包括但不限于以補償金、賠償金、勞動報酬、報銷等任何名目作出的賠償)的20%的比例,于獲得賠償的三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后期律師費。如賠償金額系分期支付,則后期律師費亦相應分期支付。
如本案需要進行法院階段的一審、二審、強制執行,則律師費仍按本協議約定收取,不另行收取。
(二)代收費用及差旅費
1、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應當憑有效票證與甲方結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據有效票據與甲方進行結算。
2、在辦理委托事項過程中所需的辦案費用(包括資料、交通、通訊、文印、差旅、食宿等費用)按如下第叁種方式支付:
壹、乙方墊付,甲方實報實銷;
貳、包干;
叁、免收辦案費用,但因辦案所需在北京市外發生的差旅費用由甲方據實報銷。
(三)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支付方式: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
乙方指定收款帳號為:
開戶行:
開戶名:
帳號: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足額正規發票。如甲方系單位客戶,則乙方開具發票不作為付款的憑證,是否付款以銀行付款憑證為準。
第五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務或增加訴訟當事人,或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增加訴訟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變更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乙方有權要求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代理費;增加律師代理費協商未成的,乙方有權在原委托范圍內提供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托事務的,可以要求變更合同;變更合同后的律師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乙方律師工作延誤、重大失職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的;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工作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了準備,原告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事務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事務費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條其它
1、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
2、乙方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出任何承諾。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辦案律師各留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簽約時間:年月日簽約地點:北京市朝陽區
乙方聯系人:傳真:
電話:電子郵箱:
委托人須知
尊敬的委托人:
感謝您選擇律師事務所,并委托我們承辦您的法律事務,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為了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也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師工作,特提請您注意如下事項:
一、任何案件無論您選擇訴訟還是仲裁等,均具有法律風險。包括案件雖然贏了但您的權利最終無法實現或者審理期過長、無法執行等。在簽訂合同前律師會向您提示法律風險。
二、您作為委托人有責任對委托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根據律師的意見、建議和風險提示做出的您的決定。案件結果非因律師錯誤運用法律或失職行為外,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三、您在委托本所律師辦理案件時,請注意應與本所簽訂委托合同,而不是與律師個人簽約,法律合同應當蓋有所章;交納律師代理費時,律所應當向您出具正式發票。承辦律師無權私自收案、收費和向委托人做出單方承諾。
四、委托人所提供的案件情況應當真實,要求律師辦理的事項應當合法;承辦律師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職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承辦律師不得對案件處理作出任何承諾。
五、遇有下列情況,律所不予退費:①律師完成委托事項,委托人以結果不滿意或律所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②律師已經開庭,委托人撤訴或對方撤訴的;③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師的原因,委托人無故終止合同的。
六、你在繳納代理費外,還要承擔其他辦案費用。(如交通費、通訊費、復印費、打字費等)有兩種交納方式,一是采用包干方式以代理費名義交至律師所,由律師所出具正式發票;二是以實報實銷方式與承辦律師自行協商處理。
七、律師接受您的證據原件您應當索要收據。
八、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過程中承辦律師有任何違規行為,或者您有任何疑問或意見,請與本律師所聯系,電話:(010)
請您確認上述事項后再簽署委托合同。
委托人確認:我已了解須知中所提示和說明的內容。
委托人簽名或簽章:
年月日
注:本須知一式三份,本律所、承辦案件律師及委托人各留存一份。
委托代理協議篇三
甲方:
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甲方因與因糾紛事宜(以下稱該案),委托乙方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委托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為該案的階段代理人。但就該案件的輔助事宜,有權指派其它人員辦理。
如上述律師有其它事項不能出庭,則乙方與甲方協商指派其它律師出庭處理。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應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社會經驗和技能,最大限度地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二)乙方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及時答復甲方詢問;
(三)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四)乙方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務有關的全部證據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實情節;
(二)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因不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三)甲方指定下列聯系人:
甲方聯系人:
電話:
郵編:
聯系地址:
上述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證據材料、案件事實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律師。
(四)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代理費及相關費用
(一)經協商雙方同意代理費的收費方式為下列第種:
第一種:正常收費方式:
代理費共計¥元(大寫:圓)。其中每件元,共件。
該代理費僅為雙方約定的代理階段的費用,如進入下一階段,雙方另行協商收費
第二種:風險代理方式
經協商雙方同意,律師費按“前期律師費+后期律師費”收取:
1、前期律師費:收費數額為:¥元(大寫:圓)。
2、后期律師費:除前期律師費之外,如就本案甲方獲得索賠(無論系以何種方式獲得索賠,包括但不限于撤訴、和解、調解、判決、裁決等),則甲方應當按照最終實際得到的賠償金額(包括但不限于以補償金、賠償金、勞動報酬等任何名目作出的賠償)的20%的比例,于獲得賠償的三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后期律師費。如賠償金額系分期支付,則后期律師費亦相應分期支付。前期律師費不計入后期律師費以內。
如本案需要進行法院階段的一審、二審、強制執行,則律師費仍按本協議約定收取,不另行收取。
(二)代收費用及差旅費
1、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應當憑有效票證與甲方結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據有效票據與甲方進行結算。
2、在辦理委托事項過程中所需的辦案費用(包括資料、交通、通訊、文印、差旅、食宿等費用)按如下第叁種方式支付:
壹、乙方墊付,甲方實報實銷;
貳、包干;
叁、免收辦案費用,但因辦案所需在北京市外發生的差旅費用由甲方據實報銷。
(三)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支付方式: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
乙方指定收款帳號為:
開戶行:
開戶名:
帳號: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足額正規發票。如甲方系單位客戶,則乙方開具發票不作為付款的憑證,是否付款以銀行付款憑證為準。
第五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務或增加訴訟當事人,或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增加訴訟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變更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乙方有權要求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代理費;增加律師代理費協商未成的,乙方有權在原委托范圍內提供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托事務的,可以要求變更合同;變更合同后的律師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乙方律師工作延誤、重大失職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的;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工作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了準備,原告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事務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事務費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條其它
1、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
2、乙方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出任何承諾。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辦案律師各留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
乙方聯系人:
傳真:
電話:
電子郵箱:
委托人須知
尊敬的委托人:
感謝您選擇本律師事務所,并委托我們承辦您的法律事務,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為了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也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師工作,特提請您注意如下事項:
一、任何案件無論您選擇訴訟還是仲裁等,均具有法律風險。包括案件雖然贏了但您的權利最終無法實現或者審理期過長、無法執行等。在簽訂合同前律師會向您提示法律風險。
二、您作為委托人有責任對委托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根據律師的意見、建議和風險提示做出的您的決定。案件結果非因律師錯誤運用法律或失職行為外,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三、您在委托本所律師辦理案件時,請注意應與本所簽訂委托合同,而不是與律師個人簽約,法律合同應當蓋有所章;交納律師代理費時,律所應當向您出具正式發票。承辦律師無權私自收案、收費和向委托人做出單方承諾。
四、委托人所提供的案件情況應當真實,要求律師辦理的事項應當合法;承辦律師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職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承辦律師不得對案件處理作出任何承諾。
五、遇有下列情況,律所不予退費:①律師完成委托事項,委托人以結果不滿意或律所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②律師已經開庭,委托人撤訴或對方撤訴的;③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師的原因,委托人無故終止合同的。
六、你在繳納代理費外,還要承擔其他辦案費用。(如交通費、通訊費、復印費、打字費等)有兩種交納方式,一是采用包干方式以代理費名義交至律師所,由律師所出具正式發票;二是以實報實銷方式與承辦律師自行協商處理。
七、律師接受您的證據原件您應當索要收據。
八、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過程中承辦律師有任何違規行為,或者您有任何疑問或意見,請與本律師所聯系,電話:。
請您確認上述事項后再簽署委托合同。
委托人確認:我已了解須知中所提示和說明的內容。
委托人簽名或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須知一式三份,本律所、承辦案件律師及委托人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