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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申請書撰寫篇一
本商標代理組織xxxx,受美國a有限責任公司(英文名:a llc)(下稱“異議人”)的委托,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刊登于《商標公告》第xxxx期初步審定公告上的第xxxx號浙江d公司(下稱“被異議人”)的商標申請,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事實和理由陳述如下:
一、“words+圖形”商標是異議人獨立創造的商標,具有獨占的在先權利。
(一)異議人簡介
異議人是依據美國相關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國公司,a inc成立于20xx年,a 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 inc被a llc收購,組成目前的a llc公司。異議人是美國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 brand, inc.,紐約證券交易所證券代碼:xxx)的全資子公司。異議人主要經營嬰童床、搖籃、燈具、嬰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嬰童玩具等嬰童用品等相關業務,并在澳大利亞設立有a australia pvt ltd公司,在英國設立有a uk limited公司。公司經營活動遍布于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諸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及英國、愛爾蘭、西班牙、波蘭、德國等歐洲國家,年總經營額在1.2億美元以上,是目前相關行業在美國及澳大利亞最大的公司,市場占有率達50%。20xx年,a llc公司的經營活動進入中國市場。目前在中國大陸的總經營額約6000萬美元,其中與浙b進出口有限公司的年經營額在2500-3000萬美元。公司創建20多年來,已被國際上同行業和相關公眾所廣泛認知。
(二)權利分析
“words”既是異議人的企業名稱(商號),又是異議人的商標。“words”是異議人獨立創造的品牌,具有鮮明的顯著特征,其中“圖形”是公司設計師xxxx的獨創設計。“words”和“words+圖形”商標已分別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被核準注冊,目前在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已提出注冊申請,正處于審查過程中。毫無疑問,異議人是“words”和“words+圖形”的創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無可爭辯的以下在先權利:
(1)企業名稱權。正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異議人的企業名稱“words”具有很強的市場影響力,是應該得到合法保護的。
(2)著作權。“words+圖形”商標中的圖形在兩個文字中間,這是一種獨特的設計作品,享有著作權。
(3)商標權。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應被認定為系異議人的代理人,所以被異議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在中國將異議人的商標進行注冊,已違反了上述《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被異議人的商標注冊申請應不予核準。再則,被異議人搶注“words+圖形”商標也違反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抄襲、復制、惡意搶注異議人商標,阻擋真正的商標權人在中國申請注冊,應在禁止注冊之列。
二、異議人與被異議人之間存在著實質性的代理關系。
(略)
(一)代理關系(詳見證據七)
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經營是通過b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系第一代理人)來實現的,年經營額約在2500-3000萬美元,時間已長達十多年之久,這是完全意義上的第一層代理關系。
b公司出于經營的需要,將其經營額中的1000-1500萬美元的“words+圖形”商品轉給浙江c公司(下稱“c公司”,第二代理人)來經營,這是“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第二層代理關系。
上述兩個層次的代理關系均有雙方之間貨物單據、增值稅發票等為證。
(二)關聯關系(詳見證據六、證據八)
被異議人d公司、第二代理人c公司、e公司系關聯企業。理由是:浙江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冊處的相關檔案顯示,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的聯系紐帶是e(香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e公司”),具體為:
(1)c公司與e公司系關聯企業。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東中,自然人丙占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計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計97.17%的股份。其中,丙出任公司總經理兼執行董事。同時,丙和乙系夫妻關系。這就是說,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絕對優勢的股權,是c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時,乙便是其唯一的股東,持有該公司全部股份,擔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顯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婦為紐帶,系關聯企業。
(2)e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存在投資關系,系關聯企業。
自20xx年8月16日以來,e是被異議人d公司的唯一股東。兩者系法律意義上的關聯企業。
(3)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系關聯企業。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擔任被異議人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擔任被異議人的監事;同時,丙擔任c公司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實際控制人。乙、丙夫婦同時控制與決策被異議人與c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
(4)b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之間的關系。
b公司的現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時擔任被異議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時異議人已經與b公司存有代理關系。這充分說明b公司與被異議人之間也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被異議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應該已經知道異議人與b公司的代理關系,并且知悉異議人的商標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鑒于被異議人向商標局提出“words+圖形”的商標申請的時間是20xx年9月26日,從上述表格以及代理關系、關聯關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圖形”商標問題上,c公司和被異議人有著共同的利益關系,在法律上屬于關聯企業,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存有實質上的代理關系。一旦“words+圖形”商標注冊成功他們就可以擺脫與異議人之間的關系,并與異議人爭搶市場,哄騙消費者來實現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異議人申請“words+圖形”商標,完全是一種蓄意的抄襲、模仿、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的行為。乙、丙是第二代理人c公司和被異議人的主要負責人和股東,在金額巨大的代理業務中,他們當然知道“words+圖形”商標是異議人獨立創立并在國際市場上享有卓越聲譽的商標,也正是由此意識到“words+圖形”商標的巨大商業價值,于是就由這個表面上與異議人沒有明確的代理關系,而實質卻是與c公司有著關聯關系、與異議人構成實質代理關系的d公司來申請“words+圖形”商標,企圖由此逃避法律責任。
三、被異議商標“words+圖形”與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是使用在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或相關商品上的相同商標。
被異議人申請的第xxxx號“words+圖形”商標與異議人在歐盟已經核準注冊的“works+圖形”商標文字、圖形及其組合是完全相同的,屬相同商標;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注冊的“words”商標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屬近似商標。
被異議人和c公司系關聯企業,有共同的實際控制人,經營業務與異議人的經營業務相同,其商標的使用商品也必定與異議人已獲注冊并實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是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被異議“words+圖形”商標,其申報的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嬰兒褲;嬰兒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襪;手套(服裝);圍巾。這些商品正是異議人“words+圖形”商標相關的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注冊的“words+圖形”商標,“words”商標的商品屬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
一旦被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僥幸搶注成功,將誤導市場和消費者,以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系來源于異議人,或與異議人有某種關系,從而造成混淆,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對異議人的商譽造成嚴重損害。特別是該商標所代表的嬰童產業有非常嚴謹的行業安全要求,這種混亂將增加市場產品安全隱患,損害消費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將不堪設想。
四、被異議人抄襲、復制異議人商標,并惡意搶注的行為違反了以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理應被撤銷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實、理由和法律分析,異議人申請商標局對本案進行調查和核實,并依法撤銷對第xxxx號“words+圖形”的初步審定,不予注冊,以制止被異議人抄襲、搶注他人商標的違法和喪失商業誠信的行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異議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廣大的消費者免受欺騙和傷害。
異議人:a有限責任公司
商標代理組織:xxxx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商標異議申請書撰寫篇二
被異議商標:
類別:
初步審定號:
初步審定公告期:
初步審定公告日期:
被異議人名稱:
被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
被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人名稱:
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含地區號):
傳真(含地區號):
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申請人章戳(簽字):代理組織章戳:代理人簽字:
注:
1、異議理由和證明材料請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寫代理項目。
3、收費標準:商標異議費1000元。
4、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初步審定號為國際注冊號,填寫時在注冊號前加字母"g"以示區分。初審公告期為國際注冊公告期,初審公告日期為國際注冊公告日期。
5、若被異議商標為共同申請的商標,被異議人名稱/地址欄必須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地址。
商標異議申請書撰寫篇三
申請人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職務:
商標代理組織名稱:
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地址:
評審請求:
事實與理由:
附件:
申請人章戳(簽字)商標代理組織章戳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申請書副本份
1、此書式是供當事人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時使用的申請書樣式。申請人只需按此申請文書樣式要求書寫申請書,不受此文書樣式篇幅限制。
2、申請人按此文書樣式提交的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應打印、印刷或者用鋼筆、毛筆書寫。
3、申請人所提出的"評審請求",應寫明所依據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具體條款和具體請求。申請人對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復審申請的,須在"評審請求"中寫明。
4、申請人在闡述"事實與理由"時,應寫明有關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并應另外提供證據目錄清單,寫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要證明的具體事實。
5、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寫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
商標異議申請書撰寫篇四
被異議商標:類別:初步審定號:初步審定公告期:初步審定公告日期:被異議人名稱:被異議人地址:郵政編碼:被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人名稱:異議人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含地區號):傳真(含地區號):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申請人章戳(簽字):代理組織章戳:代理人簽字:注:
1、異議理由和證明材料請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寫代理項目。
3、收費標準:商標異議費1000元。
4、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初步審定號為國際注冊號,填寫時在注冊號前加字母"g"以示區分。初審公告期為國際注冊公告期,初審公告日期為國際注冊公告日期。
5、若被異議商標為共同申請的商標,被異議人名稱/地址欄必須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地址。
商標異議申請書撰寫篇五
被異議商標:**
類別:第9類
初步審定號:7506168
初步審定公告期:第1238期
初步審定公告日期:20xx年11月6日
被異議人名稱:**(集團)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地址:香港**道中**號南豐大廈**室
郵政編碼:
被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人名稱:佛山市**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異議人地址:廣東省*市南海區大瀝**大道二村路段
郵政編碼:5**
聯系人:**
電話(含地區號):0**
傳真(含地區號):0**
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請求和事實依據:見下頁
異議人章戳(簽字):*代理組織章戳:
代理人簽字:
異議請求:
異議人對被異議人在第9類“電纜;電線;電線識別線;電報線;電源材料(電線、電纜);電話線;同軸電纜;絕緣銅線”等商品上申請注冊,并經貴局初步審定,刊登在第1238期商標公告上的第7506168號“**”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并請求不予核準注冊被異議商標。
事實依據:
異議人的文字商標“**”(以下稱異議人商標)于20xx年9月21日被貴局核準注冊并公告,注冊號為3265842,國際分類號為第9類,商品服務列表為防盜報警器;“家用遙控器;車輛用收音機;教學儀器;電視機”等,至今該商標仍有效。
被異議商標也為文字商標,文字內容和異議人商標完全相同;被異議商標的國際分類號和異議人商標的國際分類號相同,均為第9類;
異議人成立于20xx年6月24日,在佛山市南海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是一家從事電子產品研發、生產和銷售的高科技企業,20xx年通過了年檢,至今合法有效。
而被異議人成立于20xx年6月2日,在香港特區政府公司注冊處注冊登記,比起異議人晚了4年。
異議人在電子行業經營多年,異議人電子產品多達十幾種,連鎖店遍及全國各地,從而異議人商標在電子行業同行中具有較高知名度。
被異議商標的使用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即引起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產生誤認,消費者誤認為被異議人和異議人存在一定所屬關系,本著對異議人產品品質的信任而誤購,使消費者利益受損,使異議人合法權益受損。
鑒于以上事實,異議人認為根據商標法有關規定,被異議商標不應核準注冊。
異議人保留依法于三個月內提供補充材料的權利。
異議人:佛山市**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20xx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