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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制度模板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認真執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環境方針,搞好本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企業環境保護管理主要任務是:宣傳和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種資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進本企業生產發展,創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使企業的經濟活動能盡量減少對周圍生態環境的污染。
第三條保護環境人人有責。企業員工、領導都要認真、自覺學習、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正確看待和處理生產與保護環境之間的關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提倡車間清潔生產、循環利用,從源頭上盡量消滅污染物。
第二章組織結構
第四條根據環境保護法,企業應設置環境保護和環境監測機構,企業環保技術人員全面負責本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和監測任務,改善企業環境狀況,減少企業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并協調企業與政府環保部門的工作。
第五條建立企業環境保護網,有企業領導和企業環保員組成,定期召開企業環保情況報告會和專題會議,負責貫徹會議決定,共同搞好本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企業環境保護機構應配備必須的環保專業技術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由企業領導直接管理環境保護工作,指定若干名環保員,協助領導工作。環保機構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第三章基本原則
第七條企業環保工作由各部門領導分管,搞好企業內的環保工作,并直接向企業負責人負責環保事項。
第八條環保人員要重視防治“三廢”污染,保護環境。要把環境保護工作作為生產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到日常生產中去,實行安全生產環保一齊抓。
第九條環境保護工作關系到周邊環境和每個職工的身體健康及企業生存發展,企業員工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工作制度,任何違反環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據事故程度追究責任。
第十條防止“三廢”污染,實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所有造成環境污染的車間都必須提出治理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加以實施,企業在財力、物力、人力方面應及時給予支持。
第四章環保機構職責
第十一條對環保設施、設備等要認真管理,建立定期檢查、維修和維修后驗收制度,保證設備、設施完好,運轉率達到考核指標要求,并確保備品備藥的正常儲備量。
第十二條在下達企業考核各項指標的同時,把環保工作作為評定內容之一。
第十三條凡新建、擴建、改造項目中的“三廢”治理和綜合利用工作所需資金、設備材料,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切實予以保證,在施工過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為借口排擠“三廢”治理和綜合利用工程的資金、設備、材料和人力等。
第十四條本企業環保機構職責:
1、在企業領導負責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環保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本企業環保工作的管理等。
2、負責組織制定環保長遠規劃和年度總結報告。
3、監督檢查公司執行“三廢”治理情況,參加新建、擴建和改造項目方案的研究和審查工作,并參加驗收,提出環保意見和要求。
4、組織企業內部環境監測,掌握原始記錄,建立環保設施運行臺帳,做好環保資料歸檔和統計工作。
5、對員工進行環保法律、法規教育和宣傳,提高員工的環保意識,并對環保崗位進行培訓考核。
第五章獎勵和懲罰
第十五條凡本企業員工,在環境保護工作中,成績明顯者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十六條凡本企業員工玩忽職守,任意排放企業“三廢”,造成污染環境事件,按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論處,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賠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等部門文件有抵觸時,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管理制度屬企業規章制度的一部分,由企業負責貫徹落實和執行。管理部門要嚴格
執行,并監督、檢查。
企業制度模板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
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許可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失職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于賠償。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監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進口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審批、許可并實施監督管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并公布審批、許可的期限和程序。
本條例規定的國家標準和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質檢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別依照國家標準化法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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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認真貫徹落實各級管理者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人員的安全職責。公司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為各項工作創造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提高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公司的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1本規定適用于寧夏宸宇精細化學品有限責任公司廠區內的所有生產、施工作業場所;
2.2本規定適用于寧夏宸宇精細化學品有限責任公司范圍內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各級人員以及所屬各單位。
3.關鍵詞解釋
??3.1安全生產:是指在社會生產活動中,通過人、機、物料、環境的和諧運作,使生產過程中的潛在的各種事故風險和傷害因素始終處于有效控制狀態,切實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3.2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3.3受限空間作業:凡進入或探入塔、釜、罐、槽車及以管道、爐膛、煙道、下水道、溝、坑、井、池等封閉、半封閉設備及場所作業;
3.4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3.5安全標準化:是指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生產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人、機、物、環處于良好的生產狀態,并持續改進,不斷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
??4.職責
4.1公司總經理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各級行政正職負責制,做到“誰主管,誰負責”;
4.2公司的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負責,同時向各自的行政正職負責;
4.3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實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和監督原則,每位員工都應在各自崗位上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做到恪盡職守、各負其責。
5.內容
詳見第一章至第四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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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目的
第一條為規范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明確安全管理職責和責任,保障生產與施工安全,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危險化學品法規和有關行業標準,結合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采購、貯存、運輸、使用、處置和設備、設施檢修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職責和責任
第三條采購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驗收、貯存和發放管理,對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驗收、貯存和發放管理負責。
第四條使用單位(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進行管理,要建立安全操作規程、單項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人和操作技能培訓,組織專項安全檢查、宣傳、開展專題會議等,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過程管理負責。
第五條安全環保部負責修訂、完善危化品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協助各部門開展安全培訓、宣傳等工作,督促檢查各部門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并進行通報。
第四章術語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的物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共八大類。
第五章控制程序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的采購
1.采購部根據各部門提出的采購計劃,進行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采購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具備“三證”,即:廠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一書一簽”,即: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并存檔備案。
2.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質量驗收
2.1.采購部要在危險化學品入庫前進行質量驗收。查看產品型號與實物是否相符、查看所帶各種檢驗合格證明、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等,包裝是否破損,不符合標準不準入庫。
2.2.各部門在領取前需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設施的質量進行確認,確保質量合格,保存完好。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保管
1.儲存劇毒化學品應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禁止非崗位人員和本崗位無關人員接觸劇毒化學品;作業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配置相關的安全防護設施,在作業場所應當配備報警和通信裝置。危險化學品保管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化學品性質和安全管理知識的人員擔任。
2.危險化學品要按其化學性質分類、分區,儲存不準超量。到達儲存限量時,儲存時間不得超過3天。并留有相應的防火間距(通道)和通風口,儲存地點距生產裝置、罐區、管廊、電纜橋架、下水井等設施的安全防火距離不得小于30米。
3.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滅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同庫儲存,應設專用倉庫、場地或專用儲存室。
4.遇火、遇潮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準在露天、潮濕處存放,要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存放。對于怕潮、怕曬的危險化學品,應有防潮、防曬設施。
5.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和罐區等場所,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應采用先進的消防、通訊、報警、滅火裝置,有毒物品應配備防護面具及隔離、消除、吸收毒物的設施,要經常檢查,更換或檢驗消防用品或器材,并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九條危險化學品的裝卸與運輸
1.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防止撞擊、磨擦、拖拉、重壓和傾倒,不得損毀包裝或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不準將化學性質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混合裝運。
2.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裝材料、標簽要適應物品的性能,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分解、標簽模糊或丟失等情況,應立即妥善處理。
3.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操作過程中注意下列事項:
3.1.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3.2.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
3.3.禁止人員在沒有安全防護的情況下搬運、直接接觸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物品。
第十條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1.各部門從事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崗位,必須配置所接觸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從業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危險性質、預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護及事故應急救援等。
2.在使用危險化學品時必須遵守有關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切實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2.1.安全技術措施
2.1.1.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作業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2.1.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2.1.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2.2.個人防護措施
2.2.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2.2.2.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2.2.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及時更換工作服。
2.2.4.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應急設施或解毒藥品。
3.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受壓設備(貯罐、塔、各類容器等)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電氣、儀表、報警、聯鎖等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并分級定期進行檢查、維護、檢測。
4.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5.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6.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根據作業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風降溫、防腐、防潮、泄壓、監測、報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設施。
7.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8.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磨擦、撞擊。
9.容易發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并應具有收集中和、解毒和打撈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擴大。
10.使用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要有安全標識,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不應聯通。
11.危險化學品的作業場所,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對能產生靜電的場所,均須有導除靜電的設施。
12.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與銷毀
1.報廢有燃燒、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征得安全環保部的同意。
2.負責報廢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包括監護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化學、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項。
3.危險化學品在報廢處理前,應進行分析、檢驗,根據物品的性質,分別采取分解、中和等相應處理方法。
4.劇毒或對環境有污染的危險化學品,不準直接排入下水道,不準傾倒在地面上。
5.生產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6.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設備、設施的檢修
1.危險化學品設備、設施進行日修、定修、年修等各類檢修,由部門主管確認,安全環保部審批后方可作業。所有運轉設備確認檢修后,必須切斷電源開關(拔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啟動復查證明無誤后,掛上禁止啟動牌或安全鎖卡,由點檢、操作、維修三方”確認。
2.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按國家相關要求進行驗收注冊。壓力表、安全閥等安全部件必須定期檢驗,檢驗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3.設備、容器、管道、閥門,嚴禁帶壓拆裝。
4.高處作業時,人員應佩帶安全帶,所攜帶工器具應固定牢固,不準亂扔物品。
5.危險化學品設備設施內檢修作業(如槽罐、塔、地下貯池、爐膛、地溝等),必須辦理重大作業審批手續,落實安全措施,備好滅火器。
6.作業前要使用現有的儀器、設施、設備分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或氣體含量、濃度,安全后方可進入設備內作業,作業過程中,至少每2小時復查一次,如發現異常,危及安全作業,立即停止作業及時撤離,并上報部門領導和安全環保部,待處理后方可再次進入作業。
7.檢修完畢,結合點檢,按規定進行水壓或氣密實驗,合格后,辦理移交手續。
第六章考核
第十三條違反本制度條款的,可給予責任人警告處理,情節嚴重或性質惡劣的可追加考核當月績效獎金的5%-50%或解除勞務關系。
第十四條不按時按要求完成危化品安全隱患整改的,可給予責任人警告處理,情節嚴重或性質惡劣的可追加考核當月績效獎金的5%-50%或解除勞務關系。
第十五條違反本制度條款造成事故的,給予責任人警告處理,情節嚴重或性質惡劣的可追加考核當月績效獎金的20%-100%。由于瀆職、不作為、不按時或不按要求完成整改造成事故的,給予降檔、降級或開除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或行業標準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可參照其它安全環保相關管理制度、規定以及會議紀要進行管理與考核。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企業制度模板5
全體財務人員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及會計制度,敬業愛崗,不做有損于公司的事。嚴格按照公司財務制度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對待工作認真踏實,樹立為客戶服務意識。貫徹公司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一、財務部職責范圍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確保財務工作的合法性。
2、建立健全公司各種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財務工作程序執行。
3、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公司資金和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4、編制和執行財務預算、財務收支計劃,督促有關部門加強資金回流,確保資金的有效供應。
5、進行成本、費用預測、核算、考核和控制,督促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6、建立健全各種財務帳目,編制財務報表,并利用財務資料進行各種經濟活動分析,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有效依據。
7、負責公司材料庫、辦公用品庫的管理。
8、參與公司工程承包合同和采購合同的評審工作。
9、及時核算和上繳各種稅金。
10、參與項目部與施工隊結算,參與采供部與材料供應商結算。
11、會計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12、加強本部門管理,進行內部培訓,提高本部門工作人員素質。
13、完成公司工作程序規定的其他工作,完成領導布置的其他任務。
二、借款和各種費用開支標準及審批制度
借款審批及標準:
1、出差借款: 出差人員應先到財務部領取一式兩聯的“借款單”,詳細填寫借款日期、資金性質、部門、出差地、出差事由、出差天數及金額,經本部門主管簽字后報總經理簽批;借款單交會計留存,待借款人歸還借款后清款聯還本人作為清帳依據。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時間超過5天無故未報銷者,不得再借款。
2、日常費用借款:各部門因辦理業務需要借款,到財務部領取借款單,填寫好資金性質(支票或現金)、部門、借款事由,所借金額,審批程序同第1條。
3、購置固定資產借款:施工用具、加工設備單價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者,辦公設施單價2000元以上者,屬固定資產。需填寫固定資產申購單、固定資產請款單報總裁審批后,方可由相應部門辦理。購置固定資產必須開具正式發票 。
4、備用金借款:對于特定部門或崗位實行備用金借款,具體由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核定,報總裁批準后執行。所有備用金借款于每年年度終了報帳時歸還結清。
5、其他臨時借款:如業務費、招待費、周轉金等,審批程序同第1條。
6、借款出差人員回公司后五天內應按規定到財務部報帳,報帳后所欠金額三天內補齊,對于不辦理報銷手續且三天內不能補齊所欠款項的,財務部有權從當月工資中扣回。
7、所有借款均遵循前帳不清后帳不借的原則。
8、嚴格禁止個人借款,特殊情況需由公司部門經理以上級別人員做擔保并由總裁批準后方可借支。
三、日常費用報銷:
1、公司員工在日常費用支出時,需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
2、日常支出時應盡量取得原始發票,對于不能取得原始發票的情況,需由對方出具收款證明。
3、報銷時須由經手人在發票上面簽字并簡述事由,并經相應領導簽字后到財務部報銷;
4、所有日常購用物品均須到庫房辦理入庫手續,報銷時發票后面附有經庫房管理員簽字的入庫單,并經各相應領導簽字后到財務部報銷;
5、補充說明
如報銷審批人出差在外,則應由審批人簽署指定代理人,交財務部備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此期間行使相
應的審批權力;或者由財務人員與審批人進行電話聯系,先行借款或報銷,待審批人回公司后再進行補簽。
財務部總監崗位職責
1、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使用資金。
2、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3、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4、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務部經理崗位職責
1、負責協助財務總監組織本公司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工作。
2、制定和管理稅收政策及程序。
3、建立健全公司內部核算的組織、指導和數據管理體系,以及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4、組織公司有關部門開展經濟活動分析,組織編制公司財務計劃、成本計劃、努力降低成本、增收節支、提高效益。
5、參與項目部與施工隊、采供部與材料供應商的結算。
6、認真貫徹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執行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方法,監督執行會議決議。
7、負責全公司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學習的工作,合理協調各崗位工作,并考核財會人員工作業績,不斷提高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
8、完成領導布置的其他工作。
9、負責會計監交工作。
財務部成本會計崗位職責
1、清楚工程整體概況,包括規模、合同額、所需主要材料、開竣工時間及項目部人員構成等。
2、理解并清晰工程承包合同、明確回款條款、總包方代扣費用項目及稅金繳納方式、保函期限等,并結合合同督促項目部回款。
3、按照各工程預算進行工程成本的控制。
4、每月末及時督促各項目部報帳,核對上月計劃執行情況。
5、及時、準確核算各種原始票據,并制單入帳。
6、準確把握各項材料采購、分包勞務合同,按合同執行付款。
7、工程付款依據合同、財務帳、工程預算進行審核。
8、工程完工后,準確核算出工程成本,編報工程成本表。
9、完成領導布置的其他工作。
財務部綜合會計崗位職責
1、負責登記各項經管的明細帳、分類帳、總帳;
2、全面了解、掌握國家有關財務工作制度、政策、公司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各項規定,并正確執行;
3、負責總帳、明細帳、分類帳的核對工作,銀行存款的調節工作,匯總會計憑證,登記總帳;
4、對其他應收、應收帳款及時催收清理;按公司規定安排固定資產及庫存材料等資產的盤點;
5、每月編制會計報表,確保報表數字真實,計算正確,鉤稽關系清楚;
6、負責裝訂、管理會計檔案;
7、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務部出納員崗位職責
1、辦理現金收支和銀行結算業務,嚴格按照我國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管好貨幣資金,不坐支現金,不以白條抵庫;
2、順序、及時地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保證數字清楚、內容準確,做到日清月結,要及時核對庫存現金,每周一填寫貨幣資金周報表;
3、保管好庫存現金,有價證券,確保其安全無缺,如有短缺要賠償損失;
4、保管好印章,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印章,簽發支票用的印章不得全交出納員一人保管;
5、嚴格管理空白收據和空白發票,認真辦理領用手續,按規定簽發支票,對簽發空頭支票負責;
6、完成財務總監或財務經理交付的其它工作。
企業制度模板6
一、總則
1、 公司財務實行“計劃”為特征的總經理負責制:屬已經總經理審批的計劃內的支付,由相關各部門總監的書面授權,財務負責人監核即可辦理;屬計劃外的,必須有公司總經理的書面授權。
2、 嚴格執行《會計法》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及時、準確、完整。
二 、財務工作崗位職責
(一)財務總監職責
1、 對崗位設置、人員配備、核算組織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時負責選拔、培訓和考核財會人員。
2、 貫徹國家財稅政策、法規,并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建立規范的財務模式,指導建立健全相關財務核算制度同時負責對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3、 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監督各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4、 其他相關工作。
(二)財務主管職責
1、 負責管理公司的日常財務工作。
2、 負責對本部門內部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選調聘用、晉升辭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見。
3、 負責對本部門財務人員的管理、教育、培訓和考核。
4、 負責公司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會計電算化管理方式等。
5、 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各項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6、 參與公司各項資本經營活動的預測、計劃、核算、分析決策和管理,做好對本部門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
7、 組織指導編制財務收支計劃、財務預決算,并監督貫徹執行;協助財務經理對成本費用進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10、 負責監管財務歷史資料、文件、憑證、報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歸檔工作,并按規定手續報請銷毀。
11、 參與價格及工資、獎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12、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會計職責
1、 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復帳、報賬,做到手續齊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處理及時;
2、 發票開具和審核,各項業務款項發生、回收的監督,業務報表的整理、審核、匯總,業務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保管及統計報表的填報;
3、 會計業務的核算,財務制度的監督,會計檔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 完成部門主管或相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出納職責
1、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賬冊,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2、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現金,不得白條抵庫。
3、對每天發生的銀行和現金收支業務作到日清月結,及時核對,保證帳實相符。
三、現金管理制度
1、 所有現金收支由公司出納負責。
2、 建立和健全《現金日記帳》簿,出納應根據審批無誤的收支憑單逐筆順序登記現金流水收支帳目,并每天結出余額核對庫存。作到日清月結,帳實相符。
3、 庫存現金超過3000元時必須存入銀行。
4、 出納收取現金時,須立即開具一式四聯的《支票回收登記表》,由繳款人在右下角簽名后,交繳款人、業務部門、出納、會計各留存一聯。
5、 任何現金支出必須按相關程序報批(詳見支出審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須預支現金的,須填寫借款單,經總經理簽字批準,方可支出現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來或借款后三天內向出納還款或報銷(詳見差旅費報銷規定)。
6、 收支單據辦理完畢后出納須在審核無誤的收支憑單上簽章,并在原始單據上加蓋現金收、付訖章,防止重復報銷。
四、支票管理
1、 支票的購買、填寫和保存由出納負責。
2、 建立和健全《銀行存款日記帳》簿,出納應根據審批無誤的收支憑單,逐筆順序登記銀行流水收支帳目,并每天結出余額;每工作日結束后。
3、 出納收取支票時,須立即開具一式四聯的《支票回收登記表》,由繳款人在右下角簽名后,交繳款人、繳款部門、出納、會計各留存一聯。
4、 支票的使用必須填寫“支票領用單” ,由經辦人、部門經理、 財務主管(經理)、總經理簽字后出納方可開出。
5、 所開出支票必須填寫收款單位名稱。
6、 所開支票必須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頭上簽收或蓋章。
五、印鑒的保管
1、銀行印鑒必須分人保管。
2、財務專用章和總經理印鑒分別由財務總監和出納負責保管。
六、現金、銀行存款的盤查
1、 出納人員在每周完成出納工作后,應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結存情況,編制“出納報告表”,并對由出納保管的庫存現金,由會計或總經理指定人員于每星期五下午及每月終了進行定期對帳盤查,其他時間進行抽查。
2、 出納應根據銀行存款日記帳的帳面余額與開戶銀行轉來的對帳單的余額進行核對,對未達帳項應由會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檢查核對。
3、 其它依據相關會計制度及法規執行。
3支出審批制度
一、目的
1、為簡化支出審批手續,提高工作效率。
2、防止因私占用公司財產。
二、適用原則
(一)使用商業單位制,經營計劃和財政預算內,授權行使終審權。(部門總監對該部門之營業指標負全責)。
(二)部門總監可適當的將其權限或部份權限,以文字性形式,授權給其副經理或部門主管等。
(三)授權方式可分為兩類:
三、審批程序
1、計劃內報銷:
經手人、證明人(持原始憑證)、分管經理(部門負責人)、財務部 、總經理
2、超計劃報銷:
經手人、證明人(持原始憑證和超支報告)、分管經理(部門負責人)、財務、總經理
四、計劃審批內容
1、 購買日常辦公用品、計算機的外設配件和耗材之支出計劃,由行政中心收齊匯總,報總經理審批。原則上由行政中心統一購買并庫存,各部門登記領用,并進入各部門的費用。由行政中心向財務部提供有關方面的明細表(經各部門簽字確認)。
2、 固定資產與辦公家具:其購買由各部門報申請計劃,經部門總監簽字,公司總經理批準,公司行政中心統一協調核準后,對協調或購買情況寫出需求報告,報總經理批準統一購買,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固定資產購入必須報總經理審批。
3、 參展/會費:由經辦人隨借款單附上邀請函與蓋章完全的參展申請表復印件,由部門總監審批,財務部審核總經理簽字付款。本地展會原則上不得支付會務費;外地展會如在參展費中包含會務費用的,必須注明人數與明細并履行上述審批手續。凡批準住會,予以報銷往返車票與會務費;不住會的,報銷車票與差旅補助。
4、 差旅費: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出差計劃,應注明出差地點、事由、時間、人數、由部門總監審核出差的必要性和借款的合理性,總經理簽字后交財務付款。各部門總監憑出差報告先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借款。
5、 工資、獎金的支出:由公司行政中心核準每月考勤,財務部編制發放表,經理簽字確認,并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財務發放。
6、 業務費用:業務費用包括業務交通費(含油費、保養費、過路費、搬運費)、快遞費、禮品費及業務招待費。經總經理批準的計劃內業務費用由部門總監審批、總經理簽字;計劃外業務費用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五、報銷審核制度
一、原則
1、嚴格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公司發生的各項開支都必須由經手人填寫費用報銷單,注明支出事由、項目、發票張數、報銷金額、和經辦人簽名、部門總監簽字、財務總監審核、總經理簽字(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分計劃內和計劃外相關程序審批后,出納方可付款。
2、加強報銷管理,當月帳,當月了,25日以后帳最遲不得超過下月3 日。
3、為了分清責任,進行部門核算,不同人員支出的業務費用不得混淆在一張報銷單上。
二、支出相關部門審核
對所有報銷內容,相關部門總監必須就其合理性及必要性進行審核。并承擔其連帶責任。
三、財務部門審核
財務部門對所有報銷票據,依據相關財經法規及內部財務制度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核。
四、審核權限
同審批權限。
六、報銷手續
嚴格執行財務報銷制度,款項支出時填寫支出憑單并將發票(所有票據須開明細發票,經手人須在票據背面簽字)交給財務。由客戶或分公司報銷的要向財務注明并留復印件,原件給客戶。計劃內報銷必須提供的原始憑證:
1、 版面費、廣告代理費:由部門憑發票填寫費用(成本)報銷單,財務部對票具進行核實(附上媒體刊登的詳細清單),核對無誤后付款。
2、 印刷費(出片費):部門憑發票,附印刷品結算單,進行核實無誤后,填寫費用(成本)報銷單,財務審核無誤后付款。
3、 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由行政中心統一購買的,行政中心辦公人員根據發票同實物核對無誤后,填寫驗收單后(低值易耗品還需有出庫單),憑發票(附上驗收單及分攤明細)填寫費用報銷單。各單位自行購買的憑發票填寫費用報銷單經相應級別的領導審批后報銷。
4、 資料費:各單位購書及其它資料,首先將書、資料和發票拿到行政中心進行登記驗收,并在書、資料上蓋章、編號。經手人憑發票(附上驗收單)填寫費用報銷單。
5、 差旅費:于返回3天內必須報銷,由部門總監審核票據的合理性并在報銷單上隨同差旅者簽字認證,后至財務部核銷借款。各單位總監報差旅費憑報銷單經總經理審批后到財務負責人審核簽字總經理批準后銷借款。對3天內無故不及時報銷的,財務部應催辦一次,仍不辦理者,財務部有責任從其當月工資和獎金中扣除。試用人員出差借款須由總監擔保,視同總監借款。
6、 業務費用:所有業務費用票據須開明細發票,經手人須在票據背面簽字。各部門應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使用業務費用,任何人不得用于除業務需要以外的個人消費。業務招待費須有兩人以上簽字并注明時間及招待客戶名稱;加班用餐費須有全體用餐人簽字;交通費須注明起始、地點及原因;禮品費須注明所送人名及禮品名稱、數量;快遞費單據上請注明客戶名稱。所有費用均計入部門成本。未按規定填寫說明或簽字的,財務人員應將報銷憑證退回并說明原因。
7、 超計劃報銷手續必須有審批報告,其它同計劃內報銷手續一樣。
5差旅費報銷管理規定
為保證公司差旅費的合理使用,規范差旅費的開支標準,特制定此規定,具體如下:
1、 出差人員是指經公司總經理批準離開本市進行各項公務活動的員工。
2、 出差人員出差需持有經部門總監、行政中心、公司總經理簽字的《出差申請表》。申請表中需注明部門名稱、出差人姓名、出差時間、出差地點、出差事由、出差來回乘坐交通工具、預計差旅費金額,報總經理審批,憑申請單辦理借款和報銷手續后將申請單交行政中心存檔。
3、報批手續:
1) 工出差到外地,可預借一定金額的差旅費。出差回來后憑單據在三日內報銷,逾期不報銷者,將從工資中扣除所借款項。
2) 出差人員的住宿費、市內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實行定額包干(詳見后附差旅費報銷標準),由出差人員調劑使用,節余歸己、超支不補。
3)出差乘坐火車,一般以硬臥為標準(六小時內以硬座為標準),如買不到硬臥票,按硬座票價的60% 予以補助。
4) 出差期間的交際應酬費,須事先請示總經理特批。
5) 往返機嘗車站的市內交通費準予單獨憑車票報銷(不含出租車費用)。
6)出差參加展示會的運雜費、門票等準予單獨憑票報銷;對于到外地參加會議、展覽、及其他活動的人員食宿及其他費用由對方負擔的,不得在公司報銷路費并領取補助.
7) 出差或外出學習、培訓、參加會議等,由集體統一安排食宿的,按其統一標準報銷,不享受任何補助。
8) 出差補助天數的計算方法:
A、出發日補助計算:以有效報銷車票的準確開車時間為準:上午12:00前出發的可享受全天補助;12:00后出發的,當日不能到達目的地的,可享受半天補助;12:00后出發的,當天到達目的地的并住宿,可享受全天補助;
B、 到達日補助計算:以有效報銷車票的準確開車時間為準:上午12:00前返回的可享受半天補助;12:00后返回的可享受全天補助。
9)出差天數的計算方法:按照實有天數計算。
10) 費用核算:公司所有人員出差費用均計入各部門成本。
11) 其它
報銷差旅費時,應提供出差期間相應票據(如住宿費、市內交通費、餐費等),以便財務部進行帳目財務處理。
附件:差旅費報銷標準
職務 一般地區費用標準(元/天) 特殊地區費用標準(元/天)
六、往來帳務管理制度
一、應收帳款管理
(一)收款方針
1、 業務人員在公司為其客戶提供了相應的服務或勞務后,應及時把項目認定單交由客戶確認,并及時催收款項。
2、 收款時間:根據合同要求一次收回合同所簽訂的金額。
3、 回款方式:轉帳支票,非遠期、空頭或錯誤支票;現金;抵實物,(所抵實物必須為公司需要或對方企業瀕臨破產無法收回所欠款項,并且要有公司總經理的批示)。嚴禁業務人員墊付業務款,否則公司除追收客戶款,沒收業務人員所墊款項,并通報批評。
4、 部門人員調動或離職等,部門總監必須監督其業務款項的回收及移交,必須填寫移交清單一式四份(一份交財務、一份部門留存、移交人接受人各執一份),移交人、接受人、監交人及財務部相關統計人員均應簽字,并報財務備案。接受人應核對帳單金額及是否經過客戶確認。
(二)未回款考核辦法
1、未回款處罰
1)由于業務人員失職造成的未回款,扣全額;
2)由于公司內部原因造成的未回款,分相關責任扣罰;
3)由于外部不可抗力(如客戶倒閉、破產等)造成的未回款,持相關部門證明,只扣業務成本。
2、 未回款項不計入業績。
3、 3個月(含3個月)以上的未回款如申請壞帳,則處以該業務員該筆應收款30%的罰款,其直接主管或部門總監督帳不利,同時處以5%的罰款。
4、 若業務人員員連續兩個月無未回款且業績均在部門任務額以上,則酌情給予獎勵。由業務人員員申報,部門總監審批,財務部審核總經理簽字后在工資中發放。
5、 財務部對部門未回款進行監督。對3個月以上部門未回款財務部上報公司總經理。
(三)可疑客戶及可疑帳款的處理
1、業務員在接洽客戶時,如發現客戶有異常情況,應填寫“可疑客戶報告單”,并建議采取措施。
2、業務人員對在兩個月內催收無效且金額較大的票款,應填寫“可疑客戶報告書”,并收集有關證據、資料等,報請公司領導批準后移送法律部門依法追訴。
3、催收或經訴訟案件,有部分或全部款項未能收回的,業務人員應取得相關法律機關證明、債權證明、破產宣告裁定等中的任何一種憑證,送財務部作沖帳準備。
4、對收款不報或積壓收款的業務員,一旦發現,公司將從重處罰。
二、應付帳款管理
(一)付款時間:
1、業務款項由部門申請,經過審批后執行;
2、購置固定資產款項于固定資產驗收入庫后支付。
(二)付款方式:
1、轉帳支票,非遠期、空頭或錯誤支票;
2、現金;
(三)其他:非本公司人員領款時,必須由我公司相關人員帶領。
七、票據管理制度
一、發票管理
(一)申領
1、 由申請人在《零星開票通知單》中詳細填寫部門名稱、申請日期、合同號(右上角填寫)、企業全稱、廣告刊登媒體或網刊全稱、業務發生具體日期、開票金額、業務性質(廣告或信息)、申請人姓名等,交部門總監審批、會計審核后開具。
2、 若零星開票通知單中企業名稱與合同中的企業名稱不相符,業務員需持有雙方企業蓋章認可的證明(特殊情況可由部門總監簽字認可),財務方可開具發票。
3、 杜絕開無企業名稱發票。
4、 杜絕開企業名稱不全發票:任何人無權把企業名稱縮減至2-3個字。
5、 若業務實際發生與合同不符,業務員需持有企業的附加合同或加蓋公章的證明方可開票。
6、 丟失發票一切后果由業務人員自負,在對方企業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標明發票號及金額并加蓋公章)后,我公司可提供加蓋公司發票專用章的發票存根聯復印件,業務人員因丟失發票或其他原因需要借出發票時,需有書面申請并由各部門總監簽字,財務人員對于借出發票應進行登記,并及時取回。
7、 發票復印件蓋章需由部門總監、公司總經理批準,財務人員應進行登記并由當事人簽字。
8、開具發票時遇到的其他特殊情況,財務人員均應取得公司領導的批準后,才能開具發票。
(二)具體規定
1、 已提供勞務并簽訂合同的,業務員憑行政中心蓋章認可的合同及零星開票通知單或有企業蓋章認可的廣告認定單,以財務人員核對無誤后開具發票。
2、 未提供勞務已簽訂合同但又未收款的,業務員根據部門總監認可的業務內容,填寫零星開票通知單,由部門總監審核總經理簽字,方可開具發票。若此項合同終止又收不回原發票視同未回款處理。
3、 未提供勞務,已簽訂合同且已收款的,業務員可憑零星開票通知單或廣告(信息)認定單開具發票。
4、 已提供勞務,但未簽訂合同且已收回款的,業務員根據運營中心認可的業務內容,填寫零星開票通知單或廣告(信息)認定單開具發票。
5、 未提供勞務且未簽訂合同的,禁止開具發票。特殊情況如預收款項等,須部門總監專門說明。
(三)回收
1、 當天領出發票,已收款項的,當天必須將款項交到公司出納處,否則作挪用公款處理;當天未能收回款項的,當天必須將所領發票交還公司財務統一保管;客戶因特殊原因需先將發票留下后再結款項的,所開具發票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領票人必須要求客戶簽收條經本部門總監簽字后交回公司財務。所開具發票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領票人必須持客戶簽收并加蓋客戶公司公章的收條經部門總監簽字后交回公司財務。違反此項,每次扣款200元直至開除。
2、 凡將所開具發票重新更改、退票(換名稱或換金額),必須寫明原因并經部門總監簽字確認后方可退換。
(四)填寫
公司統計(或會計)應根據審核無誤的《零星開票申請單》按照發票順序認真填寫,保證真實、準確、完整,并加蓋公司發票專用章。不得涂改、挖補或撕毀,如有填錯,應整套(存根聯、發票聯、記帳聯)保存,并注明“作廢”字樣,以備查驗。
(五)監督
會計(統計、業務部門)應根據當天的 “支票回收單”核對每張發票(每筆業務發生額)的回款情況,對所開出發票(所發生業務)進行監督。
(六)內容不符時的處理
支票回收的付款公司名稱與業務人員所報客戶名稱或所申請發票名稱不符時,業務人員必須同時上交由付款方加蓋財務章的付款說明交財務備案。如無說明,財務先扣留支票,要求業務人員補交說明,如到截止日期仍無說明,按未回款處理。
二、收據管理
1、 收據視同發票管理。
2、 收據、發票不得重復開具,若已開出收據需換開具發票,必須要求客戶先將收據退回后再補開具發票。
3、 以上規定財務部門應嚴格按規定執行,如不按規定執行出現問題由財務部負全責。
三、支票管理
1、 支票的購買、填寫和保存由出納負責;
2、 建立和健全《銀行存款日記帳》簿,出納應根據審批無誤的收支憑單,逐筆順序登記銀行流水收支帳目,并每天結出余額;
3、 出納收取支票時,須立即開具加蓋有“支票收訖”章的一式四聯的《支票回收單》,由繳款人在右下角簽名后,交繳款人、繳款部門、出納、會計各留存一聯;
4、 支票的使用必須填寫“支票領用單” ,由經辦人、部門總監、 財務總監、總經理簽字后出納方可開出;
5、 所開出支票必須封填收款單位名稱;
6、 所開支票必須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頭上簽收或蓋章。
四、票據管理原則
1、 加強票據管理,杜絕單據遺失現象。誰遺失誰負責,罰遺失者每張單據金額的10%,直接從報銷金額中扣除(即實報金額為應報金額的90%)。
2、 財務有權拒絕持非正式票據報銷。
八、工資及相應級別報銷管理制度
一、 基本原則
(一)一般程序
1、 以出勤日計算每月應發工資;
2、 每月15日發放上月基本工資,20日發放提成或績效,由公司財務部統一存入員工個人帳戶(遇節假日順延);
3、 自動離職人員工資待辦理完移交手續后于下月15日到財務部結算;
4、 每月5日前由行政中心統一上報公司人員考勤、人員崗位及獎罰等情況到財務部,部門人員業務提成由各部門總監上報。
5、 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及公司的福利待遇制度,根據當月考勤統計情況及公司有關規定由財務部門審核行政中心計算的工資,統一制工資表,執行公司有關制度、規定;
6 工資單經財務總監、部門總監、總經理簽字方可發放;
7、 由公司行政中心統一制定并調整工資管理制度,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二)保密原則
工資報酬實行保密管理,任何管理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非因履行工作職責之需要,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所獲悉的公司薪酬結構;任何員工不允許以任何方式詢問、議論他人的薪資報酬,并不得向他人泄露自己的薪資報酬。凡違反者公司將做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者處理。
(三)備案原則
1、 對于業務部門的業務人員與錄入人員的收入標準,可在公司的工資管理制度原則基礎上根據自身情況做調整,但必須在年度經營計劃中明確說明,并經公司批準后報行政中心備案,方可執行;
2、 所有業務部門、職能部門的人員工資等級必須在財務和行政中心備案(年薪制的除外)。
3、 對應于不同級別的人員公司規定不同金額的費用報銷額度,凡在此額度范圍內的交通費、通訊費、辦公費、招待費、禮品費等與業務相關的費用支出可與下月10日據實報銷;同時部門總監對本部門員工費用報銷,可在其相應的額度內,根據部門業績及員工當月工作考核情況予以調整。
九、制度說明
1、 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并經總經理簽字批準后予以實施。
2、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后可以修改。
3、本制度解釋權歸XX公司,如有不明事項,請向公司行政中心或人力資源部咨詢。
4、 本制度所有規定如果與政府有關規定相悖,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規定為準,員工有責任即時通告公司有關部門,以便于修改本手冊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相符。
5、本制度于XX年X月一日開始正式實施。
企業制度模板7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一人出資設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_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生產、加工、銷售針紡織品、服裝、服裝輔料、家紡制品、紡織原料(以上經營范圍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拾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額。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協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出資方式:______出資額:______出資時間:______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東。
第十六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拾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并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規章制度怎么寫(3)
傳媒公司對于公司的每一個崗位的員工如何制定崗位職責,各方面的管理又如何制定規章制度呢?以下是完整的傳媒公司規章制度的范本,僅供參考。
宗旨
立足文化領域,尋求生存空間;放眼各行各業,盡享傳媒服務;
紀律
遵守紀律,忠于職守;保守機密,講究信用,誠信為本;不謀私利,不損人利已,守法經營,不損害公司利益和形象。
股東會決議程序
1、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負責召集。
2、股東以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即股東表決超過50%的股權比例時就表示通過股東會普通決議,若公司解散、合并、增資、減資、變更股東,修改章程時要形成股東會特別決議,股東以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即股東表決超過65%的股權比例時就表示通過股東會決議。
企業制度模板8
公司食堂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食堂管理工作,共同營造一個衛生、美觀、優雅有序的用餐環境,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的適用范圍為公司全體員工、食堂工作人員。
三、管理部門及職責
1、行政部為食堂管理部門,負責食堂的日常管理,保證食堂各項的正常有序進行。
2、管理內容包括:食品價格的評估及選擇、食堂衛生、飯菜質量、日常開支、監督食堂人員、反饋員工意見,處理雙方關系等等。
3、負責對食堂的工作人員工作效率、飯菜質量、工作態度、減少浪費、降低成本。
4、負責食堂安全、衛生管理。
5、負責食堂接待(招待)管理。
6、負責對食堂的費用結算管理。
四、食堂經營
食堂為無利潤經營,公司為食堂工作提供必要的硬件保證。
五、食堂管理規定及要求
1、上崗要求
①食堂工作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持證上崗。
②食堂人員必須要有良好的衛生習慣,敬業愛崗精神。
2、食堂工作人員的衛生要求;
①食堂工作人員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如不符合條件不允許上崗,體檢費用自行承擔,體檢結果報公司備案。
②上崗工作人員必須穿戴整齊、外表整潔、美觀;嚴禁拖鞋、赤膊、衣冠不整等不文明行為;
③上崗的工作人員嚴禁帶手飾及任何形式的手部美容、化妝存在(殘留);嚴禁留長指甲,同時保證指甲的健康和清潔衛生、無深色甲垢;
④嚴禁的手部染恙(灰指甲、凍傷龜裂、發炎、上藥包扎的創傷等)者上崗;
3、食堂工作人員的工作要求
①食堂工作人員在提供服務時應在溫和、文明、禮貌,同時也有權對違規的就餐員工提出批評建議,但不得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因此和員工爭執,如果有爭議,應向公司領導反映;
食堂的員工必須服從公司統一的管理;
食堂工作人員應遵守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及上述規定要求,如有違反應接受公司處罰。
食堂工作人員要不斷提高烹飪技術,保證飯菜的色、香、味、營養質量等。
六、食物的管理規定
1、采購要求
①由專人按需配合采購,專人驗收,對不合格產品嚴禁入庫。
②貨比三家,原則上做到質優價廉,根據用量適當采購,,保持新鮮。
③專人每個工作日對食堂采購的食物進行檢驗并做記錄,檢驗主要內容為食物的新鮮度,對于檢驗中發現不符合的食品,檢驗人員立即報告公司領導,并有權現場監督其處理過程。
④每月采購的食品必須做好詳細記錄,做到日清月結。
2、食物衛生要求
①食物(食品、副食品、蔬菜、水產品、肉類、食用油、調味品)均要保證新鮮衛生,符合食物標準;
②食物均在保質期內使用,嚴禁使用過期食物;
3、安全衛生規定
①持證上崗,杜絕傳染病源。
②食堂應嚴格執行“三不”,即不購買變質的食物和含有農藥殘毒的蔬菜;不使用過期偽劣的食品和調味品;不混放或混切生熟食物。
③采購蔬菜、葷菜應從正規的菜場購買。蔬菜應選擇新鮮,不準購買病、死的肉類及制品;禽類應購活體。要不斷改善主副食花色品種。
④分菜、擇菜應盡量在工作臺上進行,洗菜要認真,確保將菜清洗干凈。
⑤調味品應定位密封存放,防止污染。
⑥午餐剩余的飯菜可以放在冰箱或冰柜內,在晚餐時加熱食用,但晚餐剩余的飯菜應及時處理,不得留到第二天食用。
4、環境衛生規定
①每次就餐完畢,食堂工作人員應立即整理、清洗餐具、炊具、水池,擦試餐桌、餐椅、灶臺和工作臺,打掃地面殘渣。特別是晚餐后的工作絕對不能過夜。
②冰箱、冰柜、物品柜等上面不得擺放無關雜物。必須保持有效并采取除(驅)蚊、蠅措施;冰箱、冰柜內的物品應隔離、分區存放,防止串味;物品柜應經常整理保持清潔,不得放置與工作無關的私人物品。
③每周的星期天應對廚房、餐廳的地面、桌椅、灶臺、工作臺、水池、廚柜、餐具、炊具等進徹底整理和清潔;每月的第一個星期日內應對食堂的門窗、墻面、墻角、天花扳、換氣扇等進行徹底清潔。
④食物殘渣、垃圾等應每天清理,保持周圍環境衛生,防止蚊蠅滋生。
⑤負責所屬范圍內的環境、設備、設施的清潔衛生及保養。
⑥下班前謹記切斷電源、杜絕火災及其它意外事故的發生。
員工用餐公約
2.1就餐一律在餐廳進行,廠區內其它任何地方不得烹煮進餐。
2.2嚴格按餐廳就餐時間進餐,其餐廳開放時間如下:早餐:07:00—7:40中餐:12:00—12:30晚餐17:30—18:00具體用餐時間按各部門下班時間表規定時間為準。
2.3員工打飯/打菜必須排隊并接受廚房工作人員和保安的管理。不準插隊,不準備、一人打多份。
2.4就餐時要有良好的姿態,不得揮動筷、匙、叉妨礙鄰桌。
2.5就餐時不得高聲喧嘩,碗、筷、匙不得故作撞擊聲。
2.6果核骨制,余飯剩菜,不可隨手棄置。用餐完畢須各自整理桌面,倒置指定桶類。
2.7力行儉省節約,飯食多少盛多少,杜絕剩菜剩飯。
2.9餐廳內禁止吸煙。
2.10凡協廠商來廠洽公人員,可在干部餐廳就餐,但必須在上午9:30,下午14:00以前通知廚房,由洽談部門干部帶入餐廳就餐。
2.11各部門如晚間加班至23:00或啟動夜班,須在下午16:30前通知廚房,以便廚房準備工作,逾時報餐,所造成用餐不便,由各部門管理自行解決工作。
按公司有關規定收取。
八、用餐標準
1、員工標準餐7元/餐(2葷2素)
2、額外添菜按大葷3元/份、小葷2元/份、素菜1元/份
九、費用結算
用餐餐費由專人統一匯總,做好每月明細數據集用餐、采購、支出《食堂月報表》報公司審批。
月報表經各級領導審批后報財務部請款、報銷。
食堂日常采購開支,由食堂負責人填寫《借款單》經相關領導簽字認可后到財務部預支,并在下月請款報銷時沖帳。
四、食堂炊事器具安全操作管理
1、炊事員必須了解各種炊事器具和設備、設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否則不得使用。
2、所有電源開關不準用濕手開啟,以防觸電事故發生。
3、電動炊事器具、設備要經常檢查,在通風、干燥處放置。
4、食堂操作間嚴禁閑人進入,以確保安全。
5、每日下班時必須保證人走火滅,以防火災發生。
6、每日下班時必須檢查餐廳所有門窗,所有電源是否關閉,以確保公司財物安全。
7、冰柜使用與維護:
(1)操作間的冰柜只許保存與公司伙食有關的食品,不得私用。
(2)啟動冰柜前須保證插頭、插座連接完好,再通電源。
(3)冰柜啟動后須檢查冰柜有無異常聲音,是否正常運轉。
(4)嚴格按照冰柜容積及承重規定儲存食品,以防冰柜不制冷或停機。
5)經常檢查冰柜內結霜厚度。不定期進行除霜工作,同時做好冰柜內清潔、滅菌工作。確保冰柜正常工作,降低電耗。
(6)冰柜的維護工作要經常進行:防塵罩要經常清理;冰柜的溫度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所凍食品數量進行調整。
(7)發現問題應及時斷電,迅速向行政人事部報修,并協助維修。
8、消毒柜使用與維護:
(1)使用消毒柜前首先保證插頭、插座連接完好,再通電源。
(2)使用消毒柜必須先放入餐具再啟動。
(3)使用消毒柜前須保證餐具干燥,以保證消毒柜安全。
(4)消毒過程完成、溫度下降后方可開啟柜門,以確保消毒質量,并防止事故發生。
(5)消毒柜僅用于餐具消毒之用,禁止它用。
(6)發現問題應及時斷電,迅速向行政人事部報修,并協助維修。機器絕不能帶病使用。
9、煤氣爐使用與維護:
(1)餐廳操作間的煤氣爐只限與公司伙食有關的食品,不得私用。
(2)使用煤氣之前要確保煤氣管道無損壞漏氣現象
a)、煤氣是一種無色但有臭味的氣體,當嗅到煤氣的臭味,應用肥皂水涂抹煤氣爐和管道,凡是起泡的地方,就是煤氣漏損處。
b)、輕微煤氣中毒的癥狀,如頭昏、腦脹、惡心嘔吐等。嚴重煤氣中毒會出現四肢無力、昏米不省人事、口吐白沫等癥狀)。
(3)發現漏氣應及時關掉煤氣,打開門窗使室內通風透氣,分散人員,如有中毒者立刻送往醫院救治,再進行維修或更換設備。
(4)使用煤氣之前做好食物的準備工作(如炒菜、燒飯應先把菜洗好、節好、淘好米放好水,并把油鹽醬醋等調味品都預備好,然后點火使用)。
(6)不宜把煤氣瓶或煤氣爐放在靠近電源的地方使用,不宜把廢紙、塑料品、干柴、竹籃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放在煤氣爐旁邊。
(7)使用時應先打開煤氣源開關(用手逆時針方向旋轉,聽“哧”的聲),再打開燃燒器(先將膠木執手向里推進脫離軋頭,隨即向右輕輕旋轉,執手與灶面垂直時開關全部開足),關閉時亦先掉關煤氣源開關,再關掉燃燒器。
(8)應經常清洗鏟除煤氣灶面上的污跡,防止銹爛。
燃燒器火眼易被飯汁灰塵塞住,要經常用鐵絲或舊牙刷疏通。
(9)燃燒器的進氣口有時可能被各種雜物塞住,應取下來用粗鐵絲桶通倒清。
10、發生點火困難時應檢查電極與灶體距離是否過大,點火孔是否暢通,壓電陶瓷是否失效(火弱)金屬構件有無脫落等。否則應及時報修。
企業制度模板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監控化學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并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規定。
公安、交通、港口、環境保護、質量監督等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做好相應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對行業、系統負有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業、系統所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予以督促、指導。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下列經費納入年度本級財政預算:
(一)查封、扣押的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儲存、處理費用;
(二)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搶險器材和防護用品的費用;
(三)獎勵單位或者個人舉報危險化學品違法行為的費用;
(四)按照規定購買應急救援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費用;
(五)應當納入年度本級財政預算的其他費用。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確保安全的原則,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市危險化學品產業集中區(化工園區)以及危險化學品卸載基地專項規劃。
危險化學品產業集中區(化工園區)以及危險化學品卸載基地專項規劃經征詢其他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意見,并經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相應將其納入城鄉規劃。
禁止在危險化學品產業集中區(化工園區)以及危險化學品卸載基地外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但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港口(鐵路、航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以及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配套項目除外。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或者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其他建設項目的,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安全距離要求,以及安全生產、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港口等專業主管部門劃定、審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和控制要求,在規劃環節加強對有關建設項目的安全把關。
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安全距離進行設計、施工。
第七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土規劃、交通、環境保護、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目錄、限制目錄,列明本市不同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運輸的種類,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適時調整。
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在投資審批、建設項目規劃時,應當執行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目錄、限制目錄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遵守危險化學品禁止目錄、限制目錄的規定。
第三章生產、儲存、經營和使用管理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并按照國家、省的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檢查重點指導目錄開展檢查。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每年就其個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情況進行自查,形成由其親筆簽名的年度自查報告。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年度自查報告應當在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網站上公示1個月,并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應當制定化工過程風險管理制度,確定風險辨識范圍、方法、頻次、責任人、風險分析結果應用以及改進措施落實要求等,對生產全過程進行風險辨識分析。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新建、改建、擴建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儲存裝置的,應當在設計階段采用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技術進行風險辨識分析,并形成報告存檔。
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等風險管理體系。
第十條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監控檢測體系,自動監控、連續記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等重要參數;應當配備可燃、有毒氣體泄漏自動報警裝置;應當配備安全視頻系統,進行實時監控。
有爆炸危險性場所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定期委托具有防爆專業資質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對其防爆電氣設備進行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進行特殊作業,應當遵守有關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的國家標準。
有油氣罐區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遵守國家關于油氣罐區防火防爆的規定。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危險化學品泄漏:
(一)定期對危險化學品易泄漏部位進行檢測、排查,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發生泄漏的設備;
(二)對維修或者更換后的設備進行防泄漏檢驗;
(三)對可能發生嚴重泄漏的設備,安裝能及時切斷泄漏源的防護裝置。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事件的,應當立即消除泄漏,收集泄漏物質,限制泄漏范圍擴大,并如實記錄危險化學品泄漏事件的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單位及其委托的檢維修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檢維修管理制度。
檢維修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檢維修方案,并經危險化學品單位審核后方可施工。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需要拆除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設施的,應當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處置方案。委托其他單位拆除的,應當簽訂安全協議。
拆除石油化工等特殊化工裝置的,應當委托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購銷臺賬,如實記錄購銷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來源以及流向等信息。
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臺賬,如實記錄危險化學品的品種、用途、使用方式、使用情況和儲存數量、裝置、設施等信息。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張貼包括危險有害因素、后果、預防、應急措施和報告電話等內容的告示,并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
第四章道路和水路運輸管理
第十六條在本市依法劃定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通行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范圍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安全生產、交通等部門擬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申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證的具體規定由市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在限制通行區域內,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按照通行證規定的線路、時段行駛。過境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經由限制通行區域以外的公路行駛通過。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委托非本市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受托單位書面告知本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并保存書面告知記錄,但運輸車輛不進入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的除外。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應當查驗承運人的相關許可,不得委托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承運人運輸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應當如實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等信息。委托第三方辦理水路運輸相關手續的,應當在委托合同中列明上述信息。
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未告知所托運的物品是危險化學品,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未列明前款規定信息的,受委托辦理水路運輸相關手續的第三方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危險化學品承運人。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承運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查驗發貨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不得為未取得相關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危險化學品;
(二)在裝載前核對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并檢查包裝情況,不得承運不符合包裝要求的危險化學品;
(三)不得將承運的危險化學品轉交給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
(四)遵守國家、省和本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隨車攜帶從業資格證書和載明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危害特性、應急處置措施、托運人、發貨單位、接收單位等內容的資料,且不得在運輸合同約定的目的地之外卸載、分裝危險化學品。
第五章應急救援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可以與危險化學品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服務協議,保障其生產安全。
第二十四條公安消防部門應急救援隊伍應當配備專業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人員和裝備器材,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現場救援工作。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費用應當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事故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先行墊付,并向事故責任單位進行追償。
第二十六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危險化學品動態信息管理平臺,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全程動態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廢棄處置單位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儲存場所、流向、運輸起止點、車輛裝載情況、處置結果等信息動態錄入危險化學品動態信息管理平臺。
第二十八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及對行業、系統負有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管理信息實時共享,避免危險化學品單位重復錄入。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危險化學品動態信息管理平臺信息安全。
第二十九條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所建立的安全監控檢測體系,應當與危險化學品動態信息管理平臺對接,實現重大危險源在線監控以及事故預警。
第三十條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通過危險化學品電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危險化學品電子交易平臺應當與危險化學品動態信息管理平臺對接,并實時上傳危險化學品交易、倉儲、物流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5年對危險化學品產業集中區(化工園區)進行至少1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督促相關危險化學品單位進行整改,以降低危險化學品產業集中區(化工園區)的安全風險。
第三十二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行誠信管理,將危險化學品單位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根據信用檔案評定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信用等級,作為行政執法自由裁量、示范單位評審等的考量依據。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增加監督檢查、抽檢的頻次,將嚴重失信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負責人納入黑名單管理。
第三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單位存在安全隱患或者違法違規行為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約談其法定代表人、相關負責人。
約談對象應當及時組織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整改報告。約談對象拒不整改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并將約談對象列入下一年度的重點監管對象。約談記錄記入信用檔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三款,未遵守危險化學品禁止目錄、限制目錄的規定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未按照國家、省的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檢查重點指導目錄開展檢查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未如實記錄危險化學品泄漏事件相關情況的;
(三)危險化學品單位、檢維修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未建立檢維修管理制度的;
(四)危險化學品經營、使用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未按照要求建立臺賬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廢棄處置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未動態錄入危險化學品相關信息的;
(六)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未將安全監控檢測體系與危險化學品動態信息管理平臺對接的;
(七)危險化學品電子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未實時上傳危險化學品交易、倉儲、物流等信息的。
第三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未就其個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情況進行年度自查,或者未按照要求將安全生產職責年度自查報告進行公示、備案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其個人處10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未建立安全監控檢測體系、未配備可燃、有毒氣體泄漏自動報警裝置或者未配備安全視頻系統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未按照相關國家標準進行特殊作業的;
(三)有油氣罐區的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未遵守國家關于油氣罐區防火防爆的規定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未定期對危險化學品易泄漏部位進行檢測、排查,或者未及時維修、更換發生泄漏的設備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未對維修或者更換后的設備進行防泄漏檢驗的;
(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對可能發生嚴重泄漏的設備,未安裝能及時切斷泄漏源的防護裝置的。
第三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在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事件后,未立即消除泄漏,未收集泄漏物質,或者未限制泄漏范圍擴大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需要拆除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設施的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未按照安全施工方案和處置方案進行拆除作業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未取得通行證而在本市依法劃定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危險化學品托運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委托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承運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危險化學品托運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未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相關信息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受委托辦理水路運輸相關手續的第三方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未以書面形式向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核實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相關信息,或者未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危險化學品承運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危險化學品承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為未取得相關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承運不符合包裝要求的危險化學品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將承運的危險化學品轉交給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的。
第四十四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未隨車攜帶從業資格證書或者相關資料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車輛所屬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在運輸合同約定的目的地之外卸載、分裝危險化學品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車輛所屬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規定規定的職責,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按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化學品單位,是指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是指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及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
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化工、醫藥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企業制度模板10
第一章資金審批制度
1、總則
(1)所有款項的支付,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如果主管領導不在公司,應以電話或傳真的方式與其聯系,確認是否批準款項的支付,事后請其在支出單上補簽意見;
(2)財務專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須分開保管,公司法人章由辦公室主任負責保管,財務專用章和支票由出納負責保管。辦公室主任或出納不在單位期間,印章應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專人保管。印章代管須辦理交接手續,代管人員必須對印章的使用情況進行登記;
(3)財務部原則上不得將已加蓋財務專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預留在公司,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額,并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4)開具的支票須寫明經批準同意的收款人全稱,收取的發票須與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給第三者,必須有收款人的書面通知并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5)往來款項的沖轉(指非正常經營業務),須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6)非正常經營業務調出資金須經過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7)用以支付各種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保存原件,復印件不得作為原始憑證。如遇特殊情況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2、施工工程用款審批制度施工工程用款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支付。其程序,按以下“施工工程用款支付審批工作流程”執行。施工工程用款支付批工作流程
3、行政費用支出管理制度
(1)公司管理人員的費用報銷,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財務方可報支;
(2)涉及應酬等非正常費用,須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3、公司差旅費開支制度
(1)公司員工到本市范圍以外地區執行公務可享受差旅費補貼;
(2)公司職員出差根據需要,由部門經理決定選用交通工具;
(3)公司職員出差期間,住宿費用及補貼按以下規定執行:
①房租標準:
A、部門經理以上職員,房租標準為120元/日;
B、一般職員,房租標準為100元/日。
②伙食補貼、市內交通補貼標準伙食補貼每人20元/日;市內交通費每人6元/日。
(4)實際報銷金額超出公司的補貼標準,需由部門經理或帶隊經理說明原因,報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支付。
4、車輛維修費及汽油費管理制度
(1)公司車輛維修保養由辦公室統一管理,應指定維修點,維修費用一般采取銀行轉賬的方式結算;
(2)車輛的易損備品備件由辦公室統一安排采購,以支票支付。需用時應辦理領用手續,并由辦公室建賬予以核銷使用;
(3)公司汽油票由辦公室統一保管并設賬登記使用。
5、辦公費用、會議費用及其他費用管理制度
(1)公司辦公用具由辦公室統一采購、管理;
(2)辦公室設立賬冊登記公司辦公用品的采購、使用情況;
(3)辦公室財產臺賬為財務部附設賬冊;
(4)辦公室應對各部門領用的辦公用品情況進行造冊、登記、定期通報;
(5)公司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需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召開會議的,應由部門經理提出建議,報總經理批準,其會務工作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6)有關工資、獎金、福利費等各項津貼的發放標準由公司人事勞資管理部門制定,經總經理批準后報財務部備案。
6、行政費用報銷制度
(1)公司行政費用現金支出范圍為: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差旅費,向個人支付的其他款項及不夠支票起點100元的零星開支;
(2)公司職員報銷行政費用應填寫報銷單,由經辦人員填寫,公司主管領導簽字認可后報送財務部按照本制度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并按本章第1條的規定進行審批支付;
(3)應酬、禮品費用支出實行一票一單、事前申報制,批準后方可實施;
(4)凡未具備報銷條件(如沒有對方單位的收款憑證),需領用支票或現金者必須填寫借款單。借款單留財務存底,待借款還回時財務開沖賬收據給經辦人;
(5)支票領用單、借款單必須由經辦人填寫,公司主管領導簽字,財務審核后,由財務部直接支付;
(6)銀行支票如發生丟失,有關責任人應及時向財務部和開戶銀行報告。如系空白支票所造成的損失,丟失人員負有賠償責任;
(7)其他有關費用及成本支出的程序以公司規定為準。
第二章工程成本管理制度
1、公司所有工程經濟合同以及涉及工程成本的一切指標、保證、承諾及其他經濟簽證均需由總經理簽署或授權委托簽署。
2、公司工程部主要負責工程造價的預測及審核、工程招投標文件的編制、工程決算的審定。
3、工程部還負責組織工程用設備材料的采購供應及經濟合同的談判工作,對已經選擇定型的設備、材料進行采購,確保設備材料及時供應,積極進行市場詢價工作,建立市場價格詢價登記薄,記錄材料價格變動的歷史資料。
4、財務部主要負責工程成本的總體控制工作。
(1)參與有關工程經濟合同的談判工作,及時準確地了解公司各項工程成本的構成及用款計劃;
(2)負責工程進度款的復核工作,參與工程造價的確定和最后決算的審定工作。
5、工程中間結算程序。
(1)施工單位于每月25日之前,將工程進度結算報送工程部審核,工程部結合工程施工圖紙、施工進度計劃以及其他文件資料提出審核意見,并在5日內送財務部會簽;
(2)財務部根據有關文件資料、施工單位領用的供應材料數額,以及與施工單位其他經濟往來等情況,并參考公司財務狀況提出付款意見,報送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6、工程決算程序。
(1)施工單位應將工程決算書以及各項經濟簽證資料按工程中間結算同樣的程序報工程部復核,財務部會簽;
(2)財務部根據各種經濟簽證、合同以及經審定的工程決算數和材料結算數,扣除已付工程數及墊付的各項費用,結算應付工程尾數,提出付款方案,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3)大工程辦理決算時,應由公司主管工程領導牽頭,由工程部、設計部、財務部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工程決算小組,按照上述本制度規定的職責范圍聯合進行專項工程決算;
(4)房屋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時,商品房由工程部、銷售部辦理竣工房交接驗收入庫手續,財務部憑交樓入庫手續辦理竣工房成本結算。
第三章財產管理制度
1、公司財產的范圍
(1)公司財產包括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
(2)凡公司購入或自制的機器設備、動力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儀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時具備單項價值在2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
(3)凡單項價值在2000元以下或價值在20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屬低值易耗品。
2、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所有財產的會計核算
(1)公司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資產及公司所有辦公用品用具由辦公室歸口管理;
(2)公司各施工工地使用機器設備、動力設備、工具儀器等由工程部歸口管理;
(3)辦公室和工程部應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財產的業務核算,應設立臺賬,登記公司財產的購入、使用及庫存情況,負責組織公司財產的保管、維修并制定相應的措施、辦法。
3、財產的購置與調撥
(1)辦公室根據公司發展需要編制財產采購計劃及進行市場詢價工作,經財務部會簽,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采購;
(2)財產購回后,應填寫財產收入驗收單。財產收入驗收單一式兩聯,財務部憑財產收入驗收單、財物發票及采購計劃辦理報銷手續。財產歸口管理部門憑驗收單登記臺賬;
(3)各部門需領用固定資產時,應填寫領用單,領用單需經部門經理同意,報辦公室審批,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4)固定資產的領用單由使用部門開具,領用單一式三聯。一聯由領用部門存查,一聯送財產歸口管理部門作為財產發出憑據,一聯由財產歸口管理部門定期匯總后向財務部報賬;
(5)財產在公司內部之間轉移使用應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手續由財產歸口管理部門辦理,送財務部備案。
4、財產的清查、盤點
(1)公司財產歸口管理部門應定期進行財產清查盤點工作,年終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2)各部門的年終財產盤點必須有財務人員參加;
(3)財產盤點清查后發現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均應填報損益報告表,書面說明虧、損原因。對因個人失職造成財產損失的,必須追究主管人員和經辦人員的責任;
(4)凡已達到自然報廢條件的固定資產,財產歸口管理部門應會同財務部組織評估,評估情況上報公司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決定處理意見;
(5)凡尚未達到自然報廢條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應查明原因,如實上報;屬個人責任事故的應由有關責任人員負責賠償損失;屬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損失的,應上報總經理,決定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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