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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招廣告審批 門店招工廣告篇一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根據《^v^廣告法》《^v^城鄉規劃法》和^v^《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與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下列載體,以文字、圖像、聲音、電子顯示裝置、實物實體造型等表達方式,向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的行為:
(一)建筑物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
(二)橋梁、廣場、隧道等構筑物及其配套設施;
(三)道路、城市綠地、水域等公共開敞空間;
(四)圍墻(檔)、欄桿、護欄、露天管道、報刊亭、信息亭、車輛??空军c牌、指示路牌以及電力、通信、照明等市政設施;
(五)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飛行器、特殊類載體等;
(六)其他載體。
本條例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商業服務提供者在經營(辦公)地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用于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標志、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等的行為。
招牌設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戶外廣告管理:
(一)設置位置不在本單位入口門檐的;
(二)發布本單位名稱、字號、商號以外內容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安全規范、文明美觀、節能環保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劃分負責所轄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發布內容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規劃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廣告行業組織應當建立監督機制,加強自律,倡導信用,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鼓勵、支持戶外廣告創新,增強本土特色,提升藝術水平。
第二章規劃與設置
第七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經批準的專項規劃,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與區域環境和城市風貌相協調。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戶外廣告種類、總量、布局的控制原則;
(二)明確禁止、限制、適宜設置戶外廣告的區位;
(三)對各區位內戶外廣告和招牌位置、形式、規格、色彩的整體要求;
(四)公益廣告設置的總量、區位。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
(一)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
(二)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
(三)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
(四)環保和節能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妨礙交通設施、交通標志正常使用的;
(三)妨礙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者侵占城市公共綠地、河道的;
(五)利用消防安全設施,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影響逃生、應急救援和登高撲救的;
(六)利用危房、違法建筑或者危及建(構)筑物及其設施安全的;
(七)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筑、風景名勝區等建筑控制地帶內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設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遵守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利用人行天橋、隧道、涵洞、鐵(公)路橋等市政公共設施的;
(二)利用沿街建筑櫥窗面向戶外書寫、懸掛、張貼的;
(三)建筑物樓頂以單體字塊形式設置表明本單位或者樓宇名稱、字號、標志的;
(四)以舉牌、擺牌、散發等形式或者使用無人機、滑翔傘、動力傘、飛艇、氣球等低空飛行物的。
第十二條 招牌設置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九條和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規劃審批的建筑物正常間距;
(二)不得影響建(構)筑物采光、通風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與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色彩等和諧統一;
(四)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由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應當統一規劃、規范設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規范與維護
第十三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設置其他戶外廣告和招牌,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大型戶外廣告的范圍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確定。
第十四條 在張灣區、茅箭區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市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受理;在其他縣(市、區)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由設置地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受理。
第十五條 申請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材料;
(三)設置載體使用權證明;
(四)安全評估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應當載明設置位置、形式、規格、數量、材質、照明亮度、音量分貝、期限等內容。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在廣告位的右下角公示行政許可文號(霓虹燈廣告除外)。
第十七條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不超過三年,電子顯示裝置的設置期限不超過六年。
期限屆滿后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于期限屆滿30日前向行政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延期,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期滿后不再設置或者申請延期未獲得批準的,設置人應當于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
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設置的圍墻(檔)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設置人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的具體要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設置人應當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因城鄉規劃調整、重大項目建設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設置期限未滿的大型戶外廣告,給設置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大型以外的其他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按照專項規劃和技術規范等要求設置,并在設置完成后15日內,報設置地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戶外廣告載體的使用權,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所得收益納入公共財政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設置人應當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安全維護。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環境或者年久失修、破損松動等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大風、暴雨、暴雪等氣象災害預警期間,設置人應當根據情況及時采取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二十三條 招牌設置人發生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注銷等情形的,應當在15日內自行拆除原設置招牌。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店招廣告審批 門店招工廣告篇二
戶外廣告牌制作安裝不需要資質,但需要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一、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請報告
2、申辦人須提供經工商部門審核的廣告登記證。
3、建(構)筑物所有權人或場所土地使用權人的租賃合同。
4、戶外廣告設計方案和制作使用材料,并附彩色效果圖。
5、相關機關、單位意見(市委宣傳部、規劃、園林、公安、建設、環保)。
二、申請程度
1、申辦人到行政審批大廳窗口領取并填寫《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2、行政審批****大廳窗口接收材料。
3、相關科室(道路上設置由局市政科接收,建(構)筑物上設置由局市容科接收)進行審核。
4、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5、經審核批準的,領取審批件后到行政審批****大廳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
三、審批時限
根據有關主管部門的承諾在幾個工日內審結,不同地區可能略有不同。
店招廣告審批 門店招工廣告篇三
戶外廣告牌申請書xx市xx城管局:我公司(或個人)因經營需要,需擬在xx年xx月xx日(地點)設置xx(尺寸)的戶外廣告,廣告牌內容xx,現向貴局提出申請,并將規定要求的材料報上,請予批準!xxx公司(個人)xx年xx月xx日一般要求交的材料有:1.申請書(蓋公章)
2.營業執照復印件3.法人身份證復印件4.委托書(不是法人本人辦理需提供委托書,蓋公章)
5.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即被委托人)
6.戶外廣告實景彩色效果圖、結構圖(注明材質、尺寸、顏色)
7.招牌類需提供房產證明(房產證、國土證或街道證明)委托書:個人委托書委托人: xxx身份證號:xxx被委托人:xxx 身份證號:xxx由于本人工作繁忙,不能親自辦理該戶外廣告牌廣告(具體xxx)申請的相關手續,特委托 xx 作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權代表我辦理相關事項,對委托人在辦理上述事項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我均予以認可,并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委托期限:自簽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項辦理完畢為止。
委托人:xxxxx年 xx 月 xx 日
店招廣告審批 門店招工廣告篇四
戶外廣告牌申請程序流程萊垍頭條
去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部門申報,填申請表格,經城管部門現場勘查鑒定符合規定后準予實施。 申請表格主要填的有所申請的廣告內容,廣告單位,申請單位,申請人姓名,申請時間和安置場所時間等。 最好帶上占用場地的相關證明,如房產證復印件或者房主同意施放的證明等,因為有時需要這些證明文件。保證能夠一次到位的申請。萊垍頭條
詳細流程條萊垍頭
1、你必須取得戶外廣告登記證。萊垍頭條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具備的基本條件:萊垍頭條
(一)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經營資格。垍頭條萊
(二)擁有相應戶外廣告媒體的所有權。萊垍頭條
(三)廣告發布地點、形式在國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符合當地人民政府和廣告管理部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垍頭條萊
(四)戶外廣告媒體一般不得發布各類非廣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條萊垍頭
2、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應提供的證明文件:萊垍頭條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萊垍頭條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一份。條萊垍頭
(三)廣告合同一份(原件)。頭條萊垍
(四)廣告發布場地使用協議書一份(原件)。萊垍頭條
(五)依法律、法規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應當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萊垍頭條
(六)須填寫《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一份。頭條萊垍
3、登記程序和有關要求萊垍頭條
(一)戶外廣告登記申請,應當在廣告發布三十日前,向發布地工商所提出申請,待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登記,并按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萊垍頭條
(二)經審查批準的戶外廣告必須按登記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等內容發布,不得擅自更改,登記審批號要隨廣告內容同時發布。萊垍頭條
(三)戶外廣告登記后,三個月內未予發布,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萊垍頭條
店招廣告審批 門店招工廣告篇五
戶外廣告審批流程: 申請人攜帶工商營業執照及復印件一份,工商行政管理 部門對戶外廣告內容審查、審批的文件及復印件一份(設置 除門店招牌外的大型戶外廣告提供) ,場地或建筑物、市政 公用設施等使用協議原件及復印件一份(設置除門店招牌外 的大型戶外廣告) ,全彩戶外廣告效果圖一份到廣告科審核、 并填寫戶外廣告設置審批表或臨時宣傳促銷審批表、依次報 市容大隊(審核經營場地是否符合標準、環衛費是否已交) 、 廣告科(審核廣告材質、規格、戶外廣告資源是否繳納等) 、 袁局、莊局審批。
廣告收費:統計表格需要錄入廣告牌編號、廣告內容、 路段名稱、廣告牌長、高、面及面積、收費標準、繳費金額、 繳費時間、實際繳費金額、票據編號、收費人員、備注。系 統要求:在錄入廣告牌編號、廣告內容、廣告類型、路段名 稱、長、高、面后,根據錄入的廣告類型確定收費標準,能 自動計算出廣告牌面積(長*高*面)和繳費金額(面積*收 費標準) 。能統計各路段及全縣的廣告牌數量、面積、繳費 金額和實際繳費金額,能統計匯總各路段及全縣的已收費、 未收費情況,通過輸入關鍵詞(如廣告內容、票據單號) , 查詢相關的廣告牌及廣告收費情況。
戶外廣告牌審批
服務對象 個人、企業
服務對象分類 無
申辦條件 本鎮商業自制廣告
需提供的資料 個人、企業需提供: 1.營業執照副本3份 2.廣告效果圖4份(附廣告審批表圖樣處) 3.戶外廣告設置位彩色效果圖2份 4.廣告設計制作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2份 5.戶外廣告陣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或租賃協議復印件2份 6.戶外廣告產權單位同意懸掛證明2份 7.戶外廣告實施安全證明2份 8.利用建筑物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供由具有合法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或設計單位出具的建筑安全證明材料
要交付給申請人的材料名稱 戶外廣告牌審批表
辦理流程 綜治辦受理(10個工作日)——區市政管委廣告科審批(21個工作日)——綜治辦告知
需下載表格 需要下載表格
辦理時限 (工作日) 31
處理單位
辦理地點 馬駒橋鎮政府窗口辦理
辦理形式 全程代辦
收費標準 不收費
店招廣告審批 門店招工廣告篇六
第一條為了規范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觀,培育公開、公平、公正的戶外廣告市場,提高戶外廣告設施的檔次和品位,有效配置城市戶外廣告資源,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v^城市規劃法》、《^v^廣告法》、《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條例》和《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區規劃區范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設施,是指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場地、道路等(下稱設施載體)占用城市空間設置的招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公益廣告牌、路牌、宣傳欄(畫)、站牌、牌匾、指示牌、畫廊、實物造型等構筑設施;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設置載體設置的臨時性彩旗、條幅、氣球等其他設施。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設施按設置方式包括:
(一)獨立支撐式:指利用城市各類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設置的廣告,如帶支架的廣告牌(包括擎天柱廣告牌)、燈箱、獨立的廣告招貼欄(柱)和電子顯示屏、實體廣告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著于設置載體上的廣告。如氣球、布幅等;
(三)吊掛附著式:指以連接固定裝置放置、吊裝或懸掛于設置載體上的廣告。如墻面牌匾、建筑標牌、電子顯示屏、懸挑廣告、樓頂廣告、檐下懸掛廣告、道旗等;
(四)粘貼式:指以粘貼方式附著在設置載體上的廣告。如各種告示、招貼、標語等;
(五)鑲繪式:指鑲嵌、繪制、粉刷在設置載體上的廣告。如壁畫廣告、嵌入式電子屏、浮雕式建筑廣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設置的廣告。如激光束、光照圖案等。
第五條鼓勵使用新材料、新方式設置戶外廣告,城市主干道兩側的樓頂、樓體廣告牌應當采用高檔材料并以霓虹燈或led多面翻、電子屏等方式設置,逐步取締低檔劣質材料制作的廣告牌。
第六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的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城市特定功能布局、用地性質特點和地形地貌特征,分析人口密度、活動頻率和分布情況并結合城市夜景效果,確定城市的總體廣告布局,明確廣告特色分區,按年度制定城市戶外廣告詳細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規劃指導原則。
第七條各類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規劃指導原則,結合市容市貌專業規劃和標準審批。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日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戶外廣告的招標、拍賣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全市戶外廣告檔案,準確掌握全市戶外廣告設置情況,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第八條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
第九條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市容市貌審批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取締無許可手續或手續到期的戶外廣告設施。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市各區市容管理部門從事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工作。
第十條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形式取得。
第十一條經營性戶外廣告有償使用所得收益全部由市財政專戶收繳,實行收支兩條線,并用于城市管理。
第十二條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使用者憑取得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使用權的證明材料(中標通知書或拍賣成交確認書),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置手續。
設置非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置許可手續。
申請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寫申請審批表;
(二)營業執照或單位證明;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載體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設置載體使用協議書;
(四)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效果圖三份;
(五)1∶500地形圖一份(獨立支撐式類戶外廣告設施提供)。
第十三條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業務的單位,須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業務。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廣告的內容,不得出現虛假、淫穢的廣告內容和畫面。
單位、個體工商戶利用自有的設置載體設置發布自己的名稱、產品、服務或經營項目等內容的戶外廣告(包括店堂牌匾廣告),廣告內容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戶外廣告設施審批手續。并需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交納城市空間使用費。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二)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影響交通道路暢通、損害市容市貌和建筑物形象的;
(三)在國家機關辦公樓、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筑物和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設置的;
(四)城市道路綠化帶內及利用行道樹、古樹名木或損毀綠地的;
(五)利用違法建筑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筑物和設施的;
(六)利用道路燈桿(柱)和其他物體設置過街商業性宣傳橫幅的;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地點、時間、規格、設計圖、效果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否則視為無審批許可手續;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審批申請設立的審批程序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其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確需轉讓的,設置人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電子顯示牌(屏)一般不超過6年。期滿需延長設置的,設置人應當于到期之日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長手續。延期審批按照新設置審批方式進行。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后,設置人應當自行拆除。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舉行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需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經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于活動結束后2日內自行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審核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設置,逾期未設置的,其審批許可手續即行失效。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保護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及時維護、更新,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有燈光照明設施的廣告牌、霓虹燈等設施,應當在規定時段內開啟燈光照明設施,并保證燈光完整。
閱報欄應當每日更新報紙,公益宣傳欄(牌)應當定期更新內容。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期間,應當無償發布公益廣告。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設施批準期間,因城市建設的需要,經市政府批準需拆除的戶外廣告設施,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設置人拆除,受益單位應當對設置人給予合理補償;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此引發的經濟損失由設置人承擔。
第二十條在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批準設置期內,閑置時應自行發布公益廣告。
戶外廣告經營業務單位未按照上述規定發布公益廣告的,應當交納廣告設施閑置費。
第二十一條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檢查,發現沒有達到維護要求的,應當書面責令設置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負有戶外廣告審核、監督、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或者接受廣告經營單位的掛靠。
第二十三條在戶外廣告設置、經營、管理過程中,違反其它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在戶外廣告設施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設置人或使用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v^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關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v^行政復議法》和《^v^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市屬旗縣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規劃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結合本地實際作出相應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政府^v^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