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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申請書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
3、工程工期:工期進度按項目部下達的計劃為準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材料包括(模板、元釘、止水螺桿、腳手架鋼管、扣件、及圓盤鋸、小型工具和三級電箱以下的電線等)
9、承包價格:按模板接觸面積綜合樓45/m2,綜合車間2和水合車間都是58/m2,車間用塔吊就減去1萬元人工工資,綜合樓外腳手架按建筑面積25元計算、綜合車間2和水合車間外腳手架按建筑面積23元計算(包含人工、材料)。
二、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為加強甲方對乙方施工全過程的施工監控管理,現甲方委派蔡慶同志為本工程項目負責人(甲方代表),負責該工程的一切對外活動,負責協調建設方的關系。
2、及時組織乙方會同建設方、設計單位圖紙會審,并協助乙方辦理好設計圖紙變更的有關簽證手續。
3、協助乙方做好工程施工期間與當地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4、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有權對乙方施工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在施工過程中依照甲方的管理規定進行項目管理,甲方有權對乙方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5、如乙方違背合同施工,不能適應本工程該工種的承包,甲方有權責令乙方返工、整改,直至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有權及時清退乙方退場,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同時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償由此造成損失的權利。
(二)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簽訂合同人任該工種負責人(責任人)。
2、乙方必須無條件履行甲方與建設方簽訂的工程合同的各項條款,執行來自建設方及甲方的指令。
3、乙方在充分了解該工程項目后,表示完全有能力(人、財、物)按工程合同內容執行并完成好本項目。如因乙方在資金、施工力量、質量、安全、施工管理等方面原因不能達到工程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及建設方、甲方要求而造成違紀和違約,乙方必須無條件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責任(包括全部民事和刑事責任),并承擔由此給甲方帶來的市場信譽和全部經濟損失。
4、乙方必須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完成施工任務,若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不能完成施工任務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工期以甲方的形象進度為準。
5、乙方將本工程該工種的所有施工人員(包括管理人員)編好花名冊,并將身份證交由甲方復印備案,以便甲方到工程所在地或有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若在乙方送交甲方的花名冊中無名單者,所發生的一切傷亡事故或其他原因所引起的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6、乙方應自行處理好外欠債務和職工工資分配,由于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虧損,由乙方負責。
乙方:____________
簽于:____________
刑事再審申請書篇二
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請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下行初字第27號、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杭行終字第190號行政裁定,特申請xx市檢察院依法監督,提出抗訴。
申請人向xx市司法局投訴律師xx違法違紀行為,在接受委托后,不認真履行職責,損害我的合法權益。要求xx市司法局調查處理xx,并依法賠償損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訴材料后,沒有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履行法定職責。20xx年7月21日,申請人在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作出處罰xx的決定。
本案通過立案審查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9月2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1、被告《行政答辯狀》上稱:接到投訴后,我局律師管理處即開展了調查工作,調取了五聯所得有關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證據清單及相應證據上,并沒有關于被告依法調取五聯所有關材料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2、被告所提供“證據”違法。
被告所提供“證據”1、4、5、6、7、8都是從xx市律師協會中獲取,系違法。申請人先向律師協會投訴,由于律師協會的不負責任失去了申請人的信任,繼而向被告投訴xx的違法違紀行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規定的委托律師協會調查行為,因為有利害關系,律師協會還應該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證據,都是xx市律師協會的杰作。這些所謂“證據”,除了證明被告行為違法外,可以確切地證明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3、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供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
申請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投訴xx了違法違紀行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訴訟事務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沒有提供《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被告隱匿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為法庭開庭審理后沒有依法對證據進行認定,法庭對事實的判斷顯然有了錯誤。
4、被投訴人人xx違法違紀事實清楚。
1)違法違規律師xx提供無法履行“非訴事務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項,欺詐申請人交付律師代理費。
2)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沒有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封存住院病歷材料。
3)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故意縮減申請人受損害事實。
4)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計算賠償標的,故意損害申請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計算標的60多萬,被縮減成5萬多)
5)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故意隱匿申請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證據。
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九項規定:接受委托后,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第十二項規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屬于《律師法》(原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十一項規定的“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律師法》以及本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辯狀》與其所提供證據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證據,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在公開開庭審理后,居然不對證據作出認定。
原審法院裁定及庭審筆錄證明原審法院沒有對證據作出認定
被告即沒有提供投訴后的登記證據,也沒有依據《xx市律師、律師事務所投訴檔案和不良行為檔案管理辦法》提供被投訴人xx投訴檔案以及根據以上律師違法違規行為所相應法律、程序規定應履行職責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被告沒有提供對被投訴人xx依法受理立案調查并作出具有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的處理意見。原審法院應根據事實認定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本案已經通過立案合議庭審查,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問題。原審法院不審查xx市司法局的違法行為,反而以“超過訴訟時效”剝奪申請人的合法訴權。
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就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法律上對不履行法定職責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訴的起算時間,但沒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限制時效。
這項立法的用意就是維護公民的監督權、控告權、申請權、訴訟權等公民權利。
本案原告是投訴人,被投訴人xx。司法行政機關為監管機關,所行使職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是xx及律師事務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經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調查取證,都跟xx及xx五聯律師所相關。原審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實,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司法程序公正,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裁判。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說明原審法院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非常清楚。
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再審申請書篇三
刑事再審申請書格式,刑事再審申請書是屬于法律文書,下面刑事再審申請書格式范文,給大家做為參考。
申訴人:鄭________(原審被告人鄭_______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______省______縣人,系______省______縣_______鄉中學教員,住_______省_____縣_____鄉_____村。
郵政編碼:___________。
住宅電話:__________。
申訴人鄭_______對_______縣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再審,依法改判,從輕判原審被告人鄭________的刑罰。
事實和理由:
我認為,______省______縣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號刑事判決,不管是對案件發生起因的確認還是在適用法律方面,都有錯誤,我們無法接受。
一、鄭______故意傷害案件發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______不遵守交通規則所致。
對這一重要問題,原判沒有認定,只是說行車相遇,因雙方互相躲讓而沒有讓開,致使兩車相撞,隨后發生口角,并廝打起來。
“事實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_______不遵守交通規則,騎自行車在道路的左邊行駛,致使發生了與被告人鄭_______相撞的后果。
對此,郭_______不但不表歉意,還蠻橫,這才引起雙方的口角和廝打。
對這故意傷害案件的發生,被害人郭________應負主要責任,而原判對此卻不分是非,在量刑時,對這一情節也不考慮,顯然不公正。
二、案件發生后,派出所有關人員曾到我家傳訊被告人鄭_______,因鄭______不在家,通知我們家長,待鄭_______回來后,讓他馬上去派出所。
鄭_______回來后,我們把這一情況告訴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實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
據此,我們請求________縣人民法院對此案立案再審,查清發案原因,分清是非,認定被告人鄭________具有自首情節,并依法從輕處罰。
此致
_______縣人民法院
附:原審法院刑事判決書復印件1份。
原刑事原告人:崔**;性別:男;族別:漢族;出生日期:1923年12月;學歷:高中;(注系陶峙岳將軍 “9.25” 新疆和平解放起義部隊人員;于20**年2月去世!)
委托代理人: 無
注:①系刑事原告人崔靖寰的遺孀;②本人是一個年近70周歲的孤寡老太婆,1956入伍,原是烏市天山區東門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總站正式職工,自1994年因勞務服務公司經營不良下崗失業,失去了正式職工身份,工齡:38年;離55歲退休僅差3年;從 1994年失去工作后,無社保;靠老伴維持生活;③自20**年2月,刑事原告人崔靖寰去世后,沒有了生活保障;④因本人沒有固定經濟收入;沒有經濟能力聘請所謂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委托代理人去做所謂“控告申訴”的東西,所以,此為個人行為,與他人無關!
因1997年5月3日兒子崔迪剛(系個體出租車司機)被蔡慶紅劉新軍等七名案犯在烏市公園街利多飯店打擊頭部;于1997年5月20日因頭部受鈍性暴力致死一案;本人對烏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2007年8月5日(1999)沙刑初字第222判決和烏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年12月3日(1999)烏中刑抗字第5號判決不服;為此,本人提請刑事再審申請!本人認為:烏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二審判決刑罰不當!
需要說明:20** 年02月27日,受害人的母親劉麗君,專程跑到北京全國人大信訪辦反映問題;本人認為:應該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蔡慶紅劉新軍等七名案犯的.刑事罪責任;而不是普通的聚眾斗毆妨害治安罪判三年有期徒刑的結果!
需要強調:
(一)這樣的*公訴書,在加工組織信息的邏輯上,在所認可的證據、證人、證言的法律份量差異上,給人的印象就是:事實不清前后矛盾是非混淆因果倒置;完全擾亂了我們普通老百姓頭腦中所固有的正義與邪惡的區分界限!
(二)這樣的*公訴書,簡直就是胡蘆僧斷判胡蘆案... 2. 本人請求退還被告人已執行的所謂“喪葬費撫養費”共計46357.64人民幣!
此致
烏市中級人民法院
新疆自治區高法
口述人:劉麗君
代寫人:施玉平
時間:20**年07月12日
刑事再審申請書篇四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_________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寫明請求事項的要點。
事實與理由:
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審判結果以及具體的.申訴理由和法律依據。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原審_____________書復印件1份
經典申訴狀【范文二】: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申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申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訴狀副本x份(按被申訴人人數確定份數)。
刑事再審申請書篇五
申訴人:李峰,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漢,大學文化,原任新疆伊力特經銷公司安徽辦事處經理,住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莊×幢×室。
11月26日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現羈押于寧國市看守所。
申訴人因不服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宣中刑終字第28號刑事裁定,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之規定特提出再審申請。
申訴事項:
依法撤銷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 宣中刑終字第28號刑事裁定(見案文10),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依法宣告申訴人無罪。
寧國市公檢法對明知是無罪的經濟糾紛,而以合同詐騙來追訴,法院合議庭認定事實是清楚的,屬于經濟糾紛。
但法院審判委員會枉法判決有罪。
上訴宣城中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撤銷后,寧國法院重審時為了逃避責任,采取直接改罪名的方式,用蓋有公司印章的復印件偽證,作為定罪證據,判處李峰犯 “偽造公司印章罪” 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是一起典型的徇私枉法錯案。
但宣城中院“將錯就錯”維持原判。
事實和理由:
一、新的原件證據,證明二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
申訴人不服寧國法院直接改罪名判偽造公司印章罪,上訴到宣城中院后,在二審庭審中,要求公訴方對改判 “偽造公司印章罪” 的證據,進行質證、查證時,才發現蓋有公司合同專用章的 “總代理合同” 是一份復印件,在庭審中也沒有出示原件認證、查證。
無法與原件相印證的復印件是不能作為有效證據的,上面蓋的章是舉報人沈雪芬自己偽造的。
她利用丈夫地稅局局長的人情關系,就用那份蓋有偽造印章的復印件合同,向公安機關報案,先是企圖通過公安插手經濟糾紛,來敲詐申訴人的合法利潤,未得逞后,就想方設法追訴、陷害申訴人。
公安在偵查中,就憑那份蓋有偽造公司印章的“總代理合同”復印件,到新疆伊力特經銷公司去收集申訴人偽造公司合同專用章的證詞,還請他們提供真合同專用章的印模。
一邊隱匿報案的偽證,一邊用收集的證詞來證明申訴人是冒用公司的名義,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
實際上^v^門所收集的證詞、調取的真印模,只能證明沈雪芬報案的復印件上蓋的章是偽造的,并不能證明申訴人有偽造公章的行為。
檢察院審查中,我們已經把證明無罪的原件證據復印后,交給了公訴科科長陳俊和副檢察長儲興旺,結果公訴方在兩次開庭審理中,人情干預,徇情枉法,企圖達到追訴申訴人有罪為目的,隱藏了我們交的未蓋章的原件證據復印件,又隱匿了公安立案中蓋章的無法與原件相印證的復印件,在庭審中不出示、不質證、不查證。
結果,寧國法院在法庭調查中也沒有質證、認證、查證,反而在判決書中認定已經法庭質證、認證、予以證實。
使人不能理解的是,宣城中院為什么不對我們提出有異議的那份復印件上的印章真實性,進行查證,反而予以采信。
還把真印模與復印件的章互相對比,作為 “重新質證”,來證實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實在荒唐。
實際上在原審中根本沒有提出這兩條證據,更沒有提出什么真印模原件,就不存在質證、查證。
只是在重審后,直接改判偽造公司印章罪的 “刑事判決書” 中,才看到增加這兩項證據。
到二審庭審時,在我們強烈要求下,才重新舉證,真相大白。
這次開庭發現復印件是偽證以后,我們就及時把 “總代理合同” 原件(見案證4)的復印件以及關于證據方面的 “補充辯護意見”(見書面材料), 用特快專遞寄給審理本案的合議庭(見郵政9)。
為了能證明復印件不具有真實性,是可以偽造的。
我們也模擬制作了一份由沈雪芬簽字、公司蓋公章的 “總代理合同” 復印件(見案證10)。
結果合議庭法官在接見我們時,認為庭審后的材料是屬于寄給個人的,不予采納。
二審裁定最后認為:“證明上訴人李峰偽造印章的證據不僅有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及經原審庭審中經過質證的蓋有假合同章的合同復印件之外,上訴人李峰在公安偵查階段及原審庭審中亦供認不諱,各證據間均能相互印證。
” 實在可笑。
本身就是沒有證明力的復印件證據,再多的旁證、證詞、口供都不能證明是李峰偽造印章的證據。
當然,公安在看守所提審訊問時,申訴人是供述了私刻公司合同專用章蓋在 “總代理合同” 上的口供。
但公安是利用復印件偽證來欺騙、誘導取得的。
實際上申訴人與沈雪芬簽定“總代理合同”時,根本沒有蓋章,因為公司沒有配章給安徽辦事處。
當時沈雪芬提出要蓋公司合同章時,申訴人就對她說只能以后補蓋。
事后也安排過人想辦法去刻章。
因此就錯認為:也許他們把章刻過了,大概沈雪芬也耒補蓋了,所以就供述了以上口供。
況且是合同詐騙,與刻章也沒有關系。
直到與家人見面時才知道,壓根就沒有人刻過章,更別提蓋章了。
根據刑訴法第46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在沒有其他任何能夠證明是申訴人偽造印章的證據,也沒有印章原物,就不能以申訴人的口供作為定罪依據。
寧國市公檢法三家一直把那份偽證,當作是申訴人有罪的 “嫌疑”,理所當然地認作 “犯罪行為” 還當 “流竄作案” 逼迫申訴人承認簽字,找理由延長審查時間。
堅持 “有罪推定”。
把一起很正常的經濟糾紛,當作合同詐騙來刑事追究,使申訴人無辜羈押近500天。
后來因證據不足 “合同詐騙罪” 依法不能成立時,為了“保全” 寧國公檢法的 “面子”,就策劃一個逃避責任的 “換頭術” ,直接改判為 “偽造公司印章罪” ,用關多久、判多久的辦法來抵銷羈押時間。
所以,判了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申訴人即使刻制了公司合同專用章,并蓋在“總代理合同”上,也是很正常的職務行為,因為李峰是駐安徽辦事處經理,授權負責公司在安徽的銷售相關事宜。
(見親屬辯護詞)就算偽造印章存在,也只屬于“
治安管理處罰法”(見法律7) 第52條行為,受治安處罰,也不能追訴。
現在我們有雙方親筆簽字,沒有蓋章的 “總代理合同” 原件(見案證4),足以證明 “總代理合同” 復印件上蓋的合同專用章是沈雪芬偽造的。
正如:被媒體廣為報道的佘祥林案那樣,因殺妻入獄后,被“殺”的妻子卻突然回到人間,是冤案無疑。
現在李峰一案,因使用了偽造公司印章被判了刑。
現在出現了原件證據,證明未蓋偽造的印章,也是冤案無疑。
二、 本案在訴訟程序上存在管轄問題,寧國無管轄權。
根據《^v^刑事訴訟法》第二章管轄中第二十四條規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一開始寧國法院就無管轄權,但法院不采信,理由是合同的商談地和被害人的匯款地在寧國。
那么現在改為 ”偽造公司印章罪“ 的商談地、發生地、付款地、使用地以及公司駐安徽辦事處的所在地和被告人的居住地都在合肥。
怎么由寧國法院來管轄呢?
前面”合同詐騙罪“是寧國公檢法三機關領導受地稅局局長干擾,官官相護,濫權,徇情枉法,故意造成的錯案。
現在再爭奪管轄權來審理此案,明擺的是為了逃避責任,其結果只能是再一次枉法判決。
所以二審裁定分析的,是沒有任何依據的,寧國法院無管轄權。
三、法院在重審中直接改罪名宣判,違反法律程序。
程序是法律的生命。
本案公訴方起訴指控的是合同詐騙罪。
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才發回重審。
在重審中,公訴方未能提供新的證據,寧國法院也認為:公訴方因證據不足,合同詐騙罪依法不能成立,采納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就應該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如果在審理中認為申訴人犯有偽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實,就應該在判決前,建議人民檢察院變更起訴指控罪名,重新開庭審理。
決不能違反法律程序直接變更罪名作出有罪判決,來達到抵消錯關、借捕、錯判的賠償責任和錯案的追究責任。
法院這種 ”突襲判決“ ,它又違背了控、審分離原則和 ”不告不理“原則,剝奪了被告人的辯護權,也侵犯了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定權利。
四、法院不具備直接改罪名來判罪的條件,適用法律錯誤。
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v^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寧國法院不具備直接改罪名來判罪的條件。
因為申訴人被起訴指控是 ”合同詐騙罪“ ,己經被兩級法院認定為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依法不能成立,證明申訴人是無罪的。
所以法院根本無權改罪名,作有罪判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只有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法院才可以作出與指控罪名不一致的有罪判決。
比如:哄動全國的重慶市”虹橋“跨塌一案,檢察院指控趙祥忠犯有玩忽職守罪。
法院經審理認定,”檢察機關指控趙祥忠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其犯有玩忽職守罪不當“,因此將起訴罪名自行作出了變更。
由此可以看出二審是隨心所欲,曲解法律的裁定。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未依法審查、監督、糾正原審法院的錯誤判決,”將錯就錯“ 維護一審錯誤判決,使申訴人蒙冤。
為此,特申請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此案立案再審,撤銷二審裁定,宣告申訴人無罪,以維護司法公正和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1、寧國法院重審《刑事判決書》(見案文9)
2、宣城中院《刑事裁定書》(見案文10)
3、新證據 ”總代理合同^v^ 原件
(見案證4)
刑事再審申請書篇六
申訴狀定義【1】
申訴狀亦稱“訴狀”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
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裁定、判決、調解書,認為有錯誤,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給予復查糾正而寫的司法文書。
申訴書與上訴狀區分【2】
申訴書與上訴狀,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點。
它們都是認為原判決或者裁定有錯誤而要求依法予以糾正的訴訟文書,但兩者又有明顯的區別:一是對象不同。
提出申訴的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包括二審終結的`甚至已經執行完畢的判決或者裁定;而上訴只限于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或者裁定。
二是期限不同。
申訴不受時間限制;而上訴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如無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逾期不能上訴。
三是接受書狀的機關不同。
接受申訴的可以是原審法院,也可以是上級法院,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而接受上訴的只能是作出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一級人民法院。
四是處理程序不同。
接受申訴的機關對申訴案件經過審查,認為原裁判正確的,通知駁回申訴,原裁判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而上訴案件必須由上訴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依法作出終審判決或者裁定。
刑事申訴書【3】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寫明請求事項的要點)
事實與理由
(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審判結果以及具體的申訴理由和法律依據)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原審________書抄件一份)
不服不起訴決定申訴書
刑事再審申請書篇七
第一被申請人:xx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已注銷,現在責任主體為xx市教育局),地址,xx省xx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32號,法人代表,陳方亮。
第二被申請人:應xx,男,xxxx年11月9日出生,漢族,xx省xx市石柱鎮泉湖村人。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xxxx)永城民初字第42號民事判決書,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民終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書,(xxxx)金中法民監字第48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xxxx)浙法告申民監字第10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申請抗訴。
申請抗訴的目的:本案屬工傷事故,應按勞動法規給申請人辦理工傷保險待遇。原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公正,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事實與理由:xxxx年10月13日,申請人在施工勞動時,由于腳手架斷裂從三樓摔下,造成脊骨骨折,引起雙腳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自理十分困難的嚴重后果,xxxx年9月,被申請人請來吳xx,慌稱吳xx是縣事故處理組組長,與申請人進行一次性處理事故,由于申請人不懂法律,相信領導,要求按規定處理事故,由于吳xx的參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下了一次補償給申請人9000元的協議。申請人知道被騙后,于xxxx年1月15日向xx縣城關鎮人民法庭遞交了起訴狀,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給申請人按固定工待遇執行工傷保險待遇,發給申請人工資、派護理工料理申請人日常生活,給申請人報銷醫藥費。被申請人采用欺騙的手段處理事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給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困苦和難以想象的精神痛苦,原審判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請求金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
促使人民法院改判,撤銷原審的錯誤判決,判定xxxx年9月的協議書無效,判令第一被申請人依法承擔申請人的工傷保險待遇。
此致。
金華市人民檢察院
敬禮!
申請人:舒xx
xxxx年11月10日
刑事再審申請書篇八
申請人,xx,(又名高九斤、高九),男,1962年9月21日,回族,高中文化,住縣城小區1。原系ew縣城市管理監察大隊隊長。申請人2009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1年12月13日,ew縣人民法院以貪污罪、故意傷害罪被ew縣人民法院判處申請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2012年3月1日刑滿釋放。
申訴請求:
撤銷ew縣人民法院(2011)西少刑初字第22號對申請人貪污罪、故意傷害罪的判決,對本案再審,改判申請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故意傷害罪中,楊 兵等人的證言不足采信,且故意傷害已經超過追訴時效,不應追究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一 關于貪污罪
判決申請人貪污罪的基本情況是,2012年2月26日,申請人以單位欠發職工工資的名義,領取單位職工共22人的7個月工資97496元,后申請人用該款加上其他款項約13萬余元購買桑塔納轎車一輛,車輛登記在申請人個人名下。2013年4月該車以68000元的價格轉賣給張繼峰。后來,申請人又用該68000元款加上添加的錢購買桑塔納3000轎車一輛,桑塔納3000轎車登記在申請人的女婿王慶豐名下。扣除申請人購桑塔納轎車時個人墊資28211元,認定申請人貪污39789元。申請人認為,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客觀、不全面,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而實際上,轉賣桑塔納轎車的收入68000元,一部分28211元用于償還購買該車輛時的墊資,另一部分用已經辦好所有購置手續的,價值約38000多元半截頭車一輛豫p93851,交付城管大隊方 強中隊,繼續用于城管執法。庭審中,檢察機關提供的調查材料足以證明豫p93851由城管大隊方 強中隊占有使用的事實,辯護人出具了豫p93851購車時的發票等證明,足以認定申請人個人沒有將賣車的款項39789元占為己有。申請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產據為己有故意,客觀上沒有將公共財物占為己有的犯罪行為,其行為不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不應認定為貪污。
二 關于申請人故意傷害罪
申請人所謂的故意傷害罪發生于2009年12月27日。申請人認為,楊 兵等人2009年10月突然改變十年前的證言,指認申請人幕后指使,參與楊 兵等故意傷害高海的犯罪行為,這些證言不應采信,申請人故意傷害罪不能成立。且即使是指控成立,本案也已經超過法定的追訴時效,國家喪失追訴權。2009年底2000年初,公安機關在對楊 兵等人的犯罪偵查中,楊 兵弟兄六人眾口一詞,多次調查均稱申請人沒有參與、幕后指使其毆打高 海。事情過去十年之后,2009年10月,楊兵兄弟六人突然改口,稱2009年12月發生的其兄弟六人傷害高海的犯罪行為是申請人幕后指使。更令人蹊蹺的是,轉往ew縣公安局要求查處申請人,舉報至河南省委政法委巡視組的0908號材料是楊兵兄弟六人與高海聯名舉報,原來互為仇敵的兩方,狼狽為奸,沆瀣一氣,成了指控申請人參與犯罪的密友!
申請人沒有指使楊兵兄弟六人毆打高海。對楊 兵兄弟預謀毆打高 海的情況,申請人事前確實知道。申請人不但沒有幕后指使,而且極力勸阻,在勸告無效,制止不了的情況下,申請人在事發前就向派出所報案。城關派出所所長宋忠良、民警張登峰對此事能夠證明,事發前申請人報案的事實。退一萬步講,即使是假如申請人2009年確實參與指使他人毆打高海(這個真沒有!),也已經超過法定的追訴時效。理由是:(1)刑法規定致人輕傷的犯罪追訴時效是五年,本案發生于2009年12月27日,距本次2009年10月公安機關針對申請人追究責任已近十年。(2)本案不適用于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案件發生后,被害人高海于事發當日即2009年12月27日即向公安機關“控告”申請人幕后指使。公安機關雖然在2009年12月僅對被告人之一楊 兵進行立案偵查,但由于該案系共同犯罪,公安機關立案之初囿于證據收集上的原因僅對其中一名被告人追究,應當視為對全案的立案偵查,至于2009年10月對被告人申請人的偵查,應當屬于對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在查證屬實以后的補充性追訴活動,并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原創性”立案偵查。被害人高海在五年的追訴期限內提出了控告,公安機關也進行了立案偵查。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由于本案已在2009年立案偵查,所以對被告人申請人不能適用《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第二種情形。對申請人的追訴已超過法定追訴時效。公安機關出具證明,說“2009年對高海輕傷害一案進行了立案,未對申請人個人立案”。這種說法有違刑訴法的明確規定,不應采信。《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之第一章關于《立案》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而公安機關與檢察院的管轄范圍的分工是依據案件性質進行的分工,不是依照犯罪嫌疑人個人的不同分工,可見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是對某一犯罪案件進行立案,不存在對個人是否立案問題。只要對某一案件立案,偵查機關就要對全案進行調查取證,在共同犯罪中,只要對其中一人立案,就應當視為公安機關對全案已經立案,所以派出所說是對高 海受害一案進行的立案,沒有對申請人個人立案,這句話前半句對,后半句錯誤,不符合立法精神,曲解法律。
4從高海被傷害一案的卷宗材料看,公安機關已經針對申請人涉嫌幕后指使犯罪進行了廣泛深入的偵查。高 海被傷害一案偵查中,楊國安、常勝利、高國文、高大剛等人作證說申請人參與此事,提供車輛、召集人員等,試問?如果沒有針對申請人立案,公安機關調查這些材料干什么?2009年高 海被傷害一案,之所以未對申請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不是未對申請人立案,而是證據不足。因為盡管楊國安、常勝利、高國文、高大剛等人作證說申請人參與此事,提供車輛、召集人員等,但是,真正直接動手毆打高海的楊兵六兄弟,眾口一詞,堅決否認申請人幕后指使參與犯罪,在此情況下,認定申請人參與犯罪的證據明顯不足,針對申請人的刑事追究無法繼續。假如當時即使是只有楊兵一人供述、指認高海幕后指使,楊兵的供述就可以與楊國安、常勝利、高國文、高大剛形成證據鏈條,足以認定申請人參與犯罪活動,就可以以共同犯罪對申請人采取強制措施。所以,公安機關的“情況說明”說2009年未對申請人個人立案于事實嚴重不符,明顯是為達到在十年后繼續追究申請人的刑事責任,違法適用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而曲解法律,公安機關的這個“情況說明”絕不應采信!
此 致
xxx縣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刑事再審申請書篇九
一、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適用刑法明顯不當
被告人張xx、季xx蓄意傷害申請人,手段極其兇殘、性質及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依法應予嚴懲。
二 人于7月4日伙同孟xx、孫xx、張xx攜帶砍 *** 、鎬把棍、臂力器等兇器,先是到港溝鎮屠宰場為他人索要債務,當晚又于本案案發地點,故意尋釁滋事意圖敲詐他人錢財。繼而行兇將申請人砍致重傷。其肆意危 害社會的囂張氣焰已經到了令人發指的地步。案發后,二人又逃避公安機關追捕,潛逃時間長達2年之多,不但意圖逃脫刑事制裁,而且給各地社會治安造成極不穩 定因素。被告人張xx甚至多次炫耀“砍的漂亮,腦漿都出來了”。對于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嚴懲不足以體現我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不嚴懲不足以打擊犯罪 分子的囂張氣焰;不嚴懲也無法撫慰申請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緩刑錯誤
該判決認為,被告人季xx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對較小,因此對其適用緩刑。上述認定,有悖于事實真相。
案 發時,被告人季xx首先從車中拿出砍 *** ,并遞給張xx一把,進而招呼其孟xx、孫xx等人“上”。可見,在整個共同犯罪過程中季xx起到組織、領導的帶頭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尤為重 要的是,在案發過程中,是季xx首先揮 *** 將申請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xx砍傷;是季xx用砍 *** 將申請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張xx把申請人砍成了重傷。因此,季xx在共同犯罪中,不僅是組織、領導者,而且是積極參與、具體實施者。
對于本案的兩名被告人不應有主從之分,均應予以嚴懲。對被告人季適用緩刑更加錯誤。
三、被告人張xx、季xx當庭翻供,不應認定認罪態度較好,依法應予嚴懲。
案發后,二被告人毫無悔罪之意,潛逃兩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認罪。甚至于開庭時二人還心懷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實,拒不承認主要犯罪情節。被告人張xx當庭否認是他將申請人頭部砍傷;季xx甚至拒不承認自己砍傷申請人的事實。
二被告對主要犯罪情節百般抵賴拒不認罪,一審對二人“認罪態度較好”的認定,顯屬錯誤。
四、二被告拒不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依法應予嚴懲
截 止到一審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屬并沒有絲毫的悔意,不僅沒有看望過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調解過程中,也沒有表現出絲毫的誠意。未向申請人支付過分文賠 償。二人向法院遞交的5萬及2萬元人民幣,不過是貓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對申請人支付的賠償金,而是惺惺作態、假意認罪,裝出一幅愿意賠償的樣子, 意圖達到“花錢買刑”的真實目的。
二被告的犯罪行為給申請人及申請人的家庭造成了極為嚴重的,人身及精神損害。僅能用貨幣衡量的直接損失就已 高達66萬余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屬置申請人痛苦于不顧,不僅不予賠償,反而千方百計鉆法律空子。他們向法院繳納的7萬元錢,相對由申請人所遭受的損失, 真可以說是杯水車薪。如果這樣的認罪態度都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那真是法律的恥辱,社會的鬧劇,受害人的悲哀了!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特申請貴院提起抗訴。
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刑事再審申請書篇十
申請人:王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大理市xx.
一、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適用刑法明顯不當
被告人張xx、季xx蓄...
刑事案件的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的訴訟活動。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這種抗訴權,是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實施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
在什么情況下,人民檢察院才能夠對法院的刑事審判提出抗訴呢?《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兩種情形:第一種是該法第181條的規定:^v^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應當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v^由于這種情形的抗訴是針對尚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審的活動,因此也叫二審程序的抗訴。
對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