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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溫通知文案篇一
為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保障員工在夏季高溫條件下勞動生產過程中的身體健康和安全,從而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公司決定從20xx年6月1日至9月30日止,以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氣溫在37℃以上(含37℃,以下統稱高溫),公司將針對在高溫條件下出勤在崗作業的員工發放高溫補貼,具體細則如下:
一、發放對象:
1、生產一線員工,包括注塑車間、電池車間、庫房工作人員(庫管員、搬運工)、無空調環境辦公的管理人員(車間主管、巡檢、搬運、清潔工、維修工、花工);
2、高溫條件下外出辦公的非一線管理人員,包括配套業務人員(何勇、謝輝、卿勇)、駕駛員、出納;
3、所有空調環境辦公的管理人員不屬于高溫補貼發放對象。
二、發放標準:
1、在高溫作業環境下的特殊生產工序,鉛澆鑄、燒焊、熱封工序按10元/人/天發放高溫補貼;
2、在高溫環境下外出辦公的.配套業務人員(何勇、謝輝、卿勇)按10元/人/天發放高溫補貼;
3、生產一線員工(不含鉛澆鑄、燒焊、熱封工序)、車間現場管理者、巡檢、搬運、清潔工、庫房管理人員、搬運工、維修工、花工)按7元/人/天發放高溫補貼;
4、在高溫環境下外出辦公的駕駛員、出納按5元/人/天發放高溫補貼;
5、所有高溫環境下不出勤在崗作業的員工不享受此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6、公司各駐外經營機構,由各機構負責人根據當地具體作業環境自行規定具體發放細則,發放的高溫補貼支出由辦事處自行承擔,但不允許超出公司規定的發放標準。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防暑降溫通知文案篇二
各村、社區,鎮直有關部門,企業:
為切實做好20xx年夏季防暑降溫工作,有效預防和控制中暑事件的發生,切實保護勞動者健康安全,根據《黃山市安全監管局關于做好20xx年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黃安監健函〔20xx〕93號),結合我鎮實際,提出以下要求:
防暑降溫工作直接關系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來,因夏季高溫天氣導致中暑甚至死亡事件時有發生,給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損害。要充分認識夏季高溫中暑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危害,切實把防暑降溫工作擺上重要日程,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周密細致的部署防暑降溫工作。要督促指導用人單位落實各項防暑降溫工作責任和措施,并將其壓實到車間、班組和勞動者,嚴防高溫作業引發中暑事件和生產安全事故。
用人單位是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的責任主體,必須采取得力措施,加強高溫作業防暑降溫工作,嚴防高溫中暑事件。要結合本單位的作業特點和氣象部門發布的天氣預報信息,合理安排高溫天氣下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嚴格遵守高溫作業時間要求。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組織高溫作業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及時調整作業崗位。要加大防暑降溫經費投入,配備必要的通風或降溫設備,為勞動者提供防暑降溫所需的個體防護用品、清涼飲料等常用物品,通過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健康。
在組織夏季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檢查中,要將防暑降溫工作作為檢查的重要內容。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本行業防暑降溫工作的檢查。重點檢查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是否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是否配備通風或降溫設備以改善作業條件、是否合理安排或調整高溫作息時間、是否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等情況。要按照“四不兩直”要求,開展防暑降溫暗查暗訪活動,突出易發生高溫中暑事件行業(領域)和重點單位,加大對建筑工地、露天作業場所、交通運輸車輛、存在高溫作業崗位用人單位監督檢查。對防暑降溫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依規從嚴查處,責令用人單位及時整改,并加強對整改落實情況的跟蹤檢查,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要充分發揮各種傳媒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陣地的作用,結合“安全生產月”活動,通過電視、報紙、網絡、微博、微信等媒介,大力宣傳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的重要意義,普及防暑降溫基本知識,增強自救互救能力,讓用人單位負責人和廣大勞動者了解高溫的危害和防暑降溫工作的重要性,營造全社會關心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輿論氛圍,增強勞動者高溫作業的安全意識和遵章守紀的自覺性,控制高溫中暑事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防暑降溫通知文案篇三
xxxx:
目前,全國各地即將進入高溫酷暑季節,為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切實做好20xx年高溫天氣防暑降溫工作,有效預防和控制中暑事件的發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加強對防暑降溫工作的組織領導
防暑降溫工作直接關系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來,我國一些地區因夏季高溫天氣導致中暑甚至死亡事件時有發生,給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損害。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夏季高溫中暑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危害,切實把防暑降溫工作作為當前一段時間的重要工作來抓,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明確工作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推動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扎實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
二、強化用人單位主體責任,認真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各地區要加大對防暑降溫工作的宣傳力度,強化用人單位防暑降溫主體責任意識。凡工作場所存在高溫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xx〕89號)的有關規定,特別要落實好以下保障措施:
一是要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組織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及時調整作業崗位。
二是要在高溫作業場所增添必要的.通風或降溫設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和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三是要根據本單位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合理安排或調整勞動者夏季高溫天氣工作時間,適當增加高溫作業環境下勞動者休息時間,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者高溫中暑事件的發生。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從事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是要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習,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作業條件等情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急救藥品。同時,要對勞動者進行高溫防護和中暑急救宣傳教育,增強勞動者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突出重點,強化監管執法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夏季高溫特點,突出重點行業領域和重點單位,加強對用人單位防暑降溫工作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同時,要督促相關部門加強對建筑工地、露天作業場所和高溫作業崗位的夏季防暑降溫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用人單位是否認真貫徹落實《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是否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是否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是否配備通風或降溫設備以改善作業條件,是否合理安排或調整高溫作息時間,是否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等情況。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進行查處;對問題嚴重的,要予以公開曝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對各地區防暑降溫工作情況進行抽查。
請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將本地區防暑降溫工作總結及監管執法情況,于20xx年9月30日前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聯系人及電話:孫xx,010-6446xxxx)。
xxx辦公廳
20xx年5月16日
防暑降溫通知文案篇四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近年來,夏季高溫天氣導致的勞動者中暑甚至死亡事件時有發生。目前全國各地即將進入高溫酷暑季節,為切實做好防暑降溫工作,有效預防和控制高溫中暑事件,保障勞動者安全健康,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精心安排部署
防暑降溫工作季節性強,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提前謀劃,在高溫天氣來臨前對本地區防暑降溫工作作出周密安排,明確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抓好組織實施。要加大對防暑降溫工作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微信等各種宣傳手段,普及防暑降溫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增強廣大勞動者和社會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
二、明確責任主體,強化措施落實
用人單位是防暑降溫工作責任主體,要認真貫徹《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xx〕89號),落實好防暑降溫各項措施。
(一)合理安排作業時間。要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合理安排調整勞動者高溫天氣工作時間。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落實好各項防范措施。
1.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組織高溫作業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
2.加強防暑降溫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勞動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3.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勞動者出現中暑癥狀時,應當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病情嚴重者,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要為勞動者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4.為從事高溫作業勞動者提供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5.依照有關規定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三、加強監督執法,查處違規行為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大對易發生高溫中暑事件行業領域和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用人單位認真落實防暑降溫措施;督促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建筑工地、露天作業場所和高溫作業崗位的.防暑降溫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依規進行查處,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并加強對整改情況的跟蹤檢查,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xx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