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人的觀察、聯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范文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范文,歡迎大家分享閱讀。
木材管控篇一
1、貫徹執行國家及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認真執行上級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并檢查督促落實執行情況,做好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經常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發現失職和違章行為及時糾正。
3、自覺學習業務知識,指導并督促檢查部室和班組安全學習活動,按計劃組織反事故演練。
4、負責審批檢修施工中的安全作業票,落實安全措施,對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作業環節進行安全把關,及時制止各種違章行為。
5、抓好公司的安全裝備、滅火器材、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報警系統的管理。掌握公司隱患情況,提出治理方案并督促檢查落實。
6、抓好員工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對新入廠員工和外來人員進行公司級安全教育,組織對部門及班組安全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
7、組織參加安全大檢查,貫徹落實事故隱患整改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對查出的隱患制定防范措施和落實整改方案,檢查隱患整改工作。
8、負責特種設備、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督。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特殊工種的培訓考核工作。
9、經常深入現場監督檢查、督促并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監督檢查安全用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作業環節執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定期檢查污水處理系統關鍵設備和危險源,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對一時無法整改的向上級匯報,并督促相關單位制定落實相應的防范措施。
10、負責各類事故匯總、統計上報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檔案。參加人身傷亡、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
11、按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監督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情況。
12、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公司的安全勞動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不斷改善工作場所的工作條件。
13、參加對公司各單位的安全考核評比工作,
總結
交流安全生產先進經驗,積極推廣安全生產科研成果、先進技術及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對安全生產中有貢獻者或事故責任者,提出獎懲意見。14、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應立即赴現場組織現場救援工作。
木材加工廠安全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結合本廠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
木材加工廠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規定:
(一)作業場所保持整潔,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碼放穩固,堆放高度不能超過2米,并設置圍欄(可用木樁)加固,廢料廢物及時清除。
(二)廠區道路平坦、安全通道暢通,拐彎,交叉口和險要作業地段設置明顯交通標志和安全警示標志。
(三)廠房和生產車間,物料堆放處必須在明眼處懸掛安全生產警示標志,安全生產守則,安全操作規程。
(四)機械和工作臺等設備、設施的布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便于從業人員安全操作。
第四條
木材加工經營單位的用電設備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規定:
(一)機械的安裝、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和標準,禁止超溫、超壓、超速、超負荷、超期限和帶故障運行。
(二)各種機械的外露傳動、轉動和施壓等部位,應當有安全防護裝置,并保持良好狀態。
第五條
木材加工經營必須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標準:(一)天那水、膠水、粘合劑化學危險品應獨立存放,廠房內存放化學危險品的數量不應超過該廠房一天的消耗量。
(二)廠房內和原料成品堆放處應設置疏散通道,寬度2米以上。
第六條
木材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七條
木材經營單位必須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八條
木材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九條
木材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自身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并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
木材經營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并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
鋸材工崗位責任制
1、認真執行本廠各項規章制度,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完成各項木材加工任務。
2、作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不少于20分鐘安全教育,否則不得上崗作業。
3、上崗前要穿戴勞動保護、衣著整齊,并對機械設備進行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4、作業人員應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遵守勞動紀律,杜絕違章作業。
5、按規定更換鋸條,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
6、做到看材下料、提高出材率,做到物盡其用,防止長材短用,優材劣用。
7、看守好設備,防止丟失,嚴格杜絕“公物私用”現象。
8、禁止其他人員動用鋸材設備,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木材管控篇二
安全員崗位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及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認真執行上級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并檢查督促落實執行情況,做好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經常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發現失職和違章行為及時糾正。
3、自覺學習業務知識,指導并督促檢查部室和班組安全學習活動,按計劃組織反事故演練。
4、負責審批檢修施工中的安全作業票,落實安全措施,對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作業環節進行安全把關,及時制止各種違章行為。
5、抓好公司的安全裝備、滅火器材、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報警系統的管理。掌握公司隱患情況,提出治理方案并督促檢查落實。
6、抓好員工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對新入廠員工和外來人員進行公司級安全教育,組織對部門及班組安全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
7、組織參加安全大檢查,貫徹落實事故隱患整改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對查出的隱患制定防范措施和落實整改方案,檢查隱患整改工作。
8、負責特種設備、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督。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特殊工種的培訓考核工作。
9、經常深入現場監督檢查、督促并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監督檢查安全用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作業環節執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定期檢查污水處理系統關鍵設備和危險源,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對一時無法整改的向上級匯報,并督促相關單位制定落實相應的防范措施。
10、負責各類事故匯總、統計上報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檔案。參加人身傷亡、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
11、按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監督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情況。
12、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公司的安全勞動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不斷改善工作場所的工作條件。
13、參加對公司各單位的安全考核評比工作,總結交流安全生產先進經驗,積極推廣安全生產科研成果、先進技術及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對安全生產中有貢獻者或事故責任者,提出獎懲意見。
14、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應立即赴現場組織現場救援工作。
木材加工廠安全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結合本廠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
木材加工廠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規定:
(一)作業場所保持整潔,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碼放穩固,堆放高度不能超過2米,并設置圍欄(可用木樁)加固,廢料廢物及時清除。
(二)廠區道路平坦、安全通道暢通,拐彎,交叉口和險要作業地段設置明顯交通標志和安全警示標志。
(三)廠房和生產車間,物料堆放處必須在明眼處懸掛安全生產警示標志,安全生產守則,安全操作規程。
(四)機械和工作臺等設備、設施的布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便于從業人員安全操作。
第四條
木材加工經營單位的用電設備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規定:
(一)機械的安裝、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和標準,禁止超溫、超壓、超速、超負荷、超期限和帶故障運行。
(二)各種機械的外露傳動、轉動和施壓等部位,應當有安全防護裝置,并保持良好狀態。
第五條
木材加工經營必須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標準:
(一)天那水、膠水、粘合劑化學危險品應獨立存放,廠房內存放化學危險品的數量不應超過該廠房一天的消耗量。
(二)廠房內和原料成品堆放處應設置疏散通道,寬度2米以上。
第六條
木材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七條
木材經營單位必須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八條
木材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九條
木材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自身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并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
木材經營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并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
鋸材工崗位責任制
1、認真執行本廠各項規章制度,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完成各項木材加工任務。
2、作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不少于20分鐘安全教育,否則不得上崗作業。
3、上崗前要穿戴勞動保護、衣著整齊,并對機械設備進行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4、作業人員應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遵守勞動紀律,杜絕違章作業。
5、按規定更換鋸條,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
6、做到看材下料、提高出材率,做到物盡其用,防止長材短用,優材劣用。
7、看守好設備,防止丟失,嚴格杜絕“公物私用”現象。
8、禁止其他人員動用鋸材設備,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9、工作結束后,清理好現場,切斷電源。
木材管控篇三
安全員崗位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及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認真執行上級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并檢查督促落實執行情況,做好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經常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發現失職和違章行為及時糾正。
3、自覺學習業務知識,指導并督促檢查部室和班組安全學習活動,按計劃組織反事故演練。
4、負責審批檢修施工中的安全作業票,落實安全措施,對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作業環節進行安全把關,及時制止各種違章行為。
5、抓好公司的安全裝備、滅火器材、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報警系統的管理。掌握公司隱患情況,提出治理方案并督促檢查落實。
6、抓好員工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對新入廠員工和外來人員進行公司級安全教育,組織對部門及班組安全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
7、組織參加安全大檢查,貫徹落實事故隱患整改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對查出的隱患制定防范措施和落實整改方案,檢查隱患整改工作。
8、負責特種設備、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督。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特殊工種的培訓考核工作。
9、經常深入現場監督檢查、督促并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監督檢查安全用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作業環節執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定期檢查污水處理系統關鍵設備和危險源,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對一時無法整改的向上級匯報,并督促相關單位制定落實相應的防范措施。
10、負責各類事故匯總、統計上報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檔案。參加人身傷亡、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
11、按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監督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情況。
12、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公司的安全勞動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不斷改善工作場所的工作條件。
13、參加對公司各單位的安全考核評比工作,總結交流安全生產先進經驗,積極推廣安全生產科研成果、先進技術及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對安全生產中有貢獻者或事故責任者,提出獎懲意見。
14、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應立即赴現場組織現場救援工作。
木材加工廠安全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結合本廠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
木材加工廠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規定:
(一)作業場所保持整潔,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碼放穩固,堆放高度不能超過2米,并設置圍欄(可用木樁)加固,廢料廢物及時清除。
(二)廠區道路平坦、安全通道暢通,拐彎,交叉口和險要作業地段設置明顯交通標志和安全警示標志。
(三)廠房和生產車間,物料堆放處必須在明眼處懸掛安全生產警示標志,安全生產守則,安全操作規程。
(四)機械和工作臺等設備、設施的布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便于從業人員安全操作。
第四條
木材加工經營單位的用電設備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規定:
(一)機械的安裝、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和標準,禁止超溫、超壓、超速、超負荷、超期限和帶故障運行。
(二)各種機械的外露傳動、轉動和施壓等部位,應當有安全防護裝置,并保持良好狀態。
第五條
木材加工經營必須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標準:(一)天那水、膠水、粘合劑化學危險品應獨立存放,廠房內存放化學危險品的數量不應超過該廠房一天的消耗量。
(二)廠房內和原料成品堆放處應設置疏散通道,寬度2米以上。
第六條
木材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七條
木材經營單位必須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八條
木材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九條
木材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自身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并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
木材經營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并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
鋸材工崗位責任制
1、認真執行本廠各項規章制度,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完成各項木材加工任務。
2、作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不少于20分鐘安全教育,否則不得上崗作業。
3、上崗前要穿戴勞動保護、衣著整齊,并對機械設備進行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4、作業人員應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遵守勞動紀律,杜絕違章作業。
5、按規定更換鋸條,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
6、做到看材下料、提高出材率,做到物盡其用,防止長材短用,優材劣用。
7、看守好設備,防止丟失,嚴格杜絕“公物私用”現象。
8、禁止其他人員動用鋸材設備,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9、工作結束后,清理好現場,切斷電源。
木材管控篇四
安全員崗位職責1、貫徹執行國家及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認真執行上級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并檢查督促落實執行情況,做好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2、經常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發現失職和違章行為及時糾正。3、自覺學習業務知識,指導并督促檢查部室和班組安全學習活動,按計劃組織反事故演練。4、負責審批檢修施工中的安全作業票,落實安全措施,對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作業環節進行安全把關,及時制止各種違章行為。5、抓好公司的安全裝備、滅火器材、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報警系統的管理。掌握公司隱患情況,提出治理方案并督促檢查落實。6、抓好員工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對新入廠員工和外來人員進行公司級安全教育,組織對部門及班組安全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7、組織參加安全大檢查,貫徹落實事故隱患整改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對查出的隱患制定防范措施和落實整改方案,檢查隱患整改工作。8、負責特種設備、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督。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特殊工種的培訓考核工作。9、經常深入現場監督檢查、督促并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監督檢查安全用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作業環節執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定期檢查污水處理系統關鍵設備和危險源,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對一時無法整改的向上級匯報,并督促相關單位制定落實相應的防范措施。10、負責各類事故匯總、統計上報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檔案。參加人身傷亡、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11、按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監督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情況。12、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公司的安全勞動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不斷改善工作場所的工作條件。13、參加對公司各單位的安全考核評比工作,總結交流安全生產先進經驗,積極推廣安全生產科研成果、先進技術及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對安全生產中有貢獻者或事故責任者,提出獎懲意見。14、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應立即赴現場組織現場救援工作。
木材加工廠安全制度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結合本廠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針。第三條規定:(一)作業場所保持整潔,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碼放穩固,堆放高度不能超過固,廢料廢物及時清除。(二)廠區道路平坦、安全通道暢通,拐彎,交叉口和險要作業地段設置明顯交通標志和安全警示標志。(三)廠房和生產車間,物料堆放處必須在明眼處懸掛安全生產警示標志,安全生產守則,安全操作規程。(四)機械和工作臺等設備、設施的布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便于從業人員安全操作。第四條
木材加工經營單位的用電設備應當符合以下
2米,并設置圍欄(可用木樁)加
木材加工廠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安全生產規定:(一)機械的安裝、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和標準,禁止超溫、超壓、超速、超負荷、超期限和帶故障運行。(二)各種機械的外露傳動、轉動和施壓等部位,應當有安全防護裝置,并保持良好狀態。第五條
木材加工經營必須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標準:(一)天那水、膠水、粘合劑化學危險品應獨立存放,廠房內存放化學危險品的數量不應超過該廠房一天的消耗量。(二)廠房內和原料成品堆放處應設置疏散通道,寬度2米以上。第六條
木材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七條
木材經營單位必須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第八條
木材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第九條
木材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自身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并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木材經營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并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鋸材工崗位責任制1、認真執行本廠各項規章制度,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完成各項木材加工任務。2、作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不少于否則不得上崗作業。3、上崗前要穿戴勞動保護、衣著整齊,并對機械設備進行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4、作業人員應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遵守勞動紀律,杜絕違章作業。5、按規定更換鋸條,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6、做到看材下料、提高出材率,做到物盡其用,防止長材短用,優材劣用。7、看守好設備,防止丟失,嚴格杜絕“公物私用”現
20分鐘安全教育,象。8、禁止其他人員動用鋸材設備,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9、工作結束后,清理好現場,切斷電源。
木材管控篇五
木材檢查站職責
一、**木竹檢查站的設置及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林區設立的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木竹檢查站是經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設置的,并持有編制部門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為基層林業行政執法單位,承擔著對木材、竹材、野生動植物運輸以及森林
植物檢疫證的監督檢查。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省及其他有關木竹運輸檢查監督的法規、政策;
(二)依法查驗木材運輸證件,檢查珍貴、稀有陸生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制止、暫扣違法運輸的木材。
(三)根據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委托,履行相應的職責。
二、木竹憑證運輸范圍
根據國家林業局林資通字[1998]86號《關于進一步規范木材憑證運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木材憑證運輸的范圍是:
1、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所列的全部木材。
2、各類人造板(包括膠合板、纖維板、刨花板、竹膠板、細木工板等)。
3、大宗木竹制成品:本省產小型木材制成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如鍋蓋、木椅、木箱、木桶、農具4件(含4件)以上的;本省產大型木材制成品,如大衣柜、桌子、犁、耙等,折合木材0.5立方米以上的;竹材制品20公斤以上的;[-http:///找文章,]
4、竹材:包括毛竹、元竹等。
5、木材、竹材加工的半成品。
三、違法運輸木材的法律責任
凡被列入上述木材憑證運輸范圍的,但沒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關于木材運輸管理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將受到以下行政處罰:
i、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對貨主可以并處非法運輸木材價款30以下罰款。
2、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超出部分的木材;運輸的木材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規定不符又無正當理由的,沒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3、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并處沒收木材價款10至50的罰款。
4、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運費,并處運費1倍至3倍的罰款。
四、事情調查核實情況
根據樓主反映的情況,應當屬于木材憑證運輸范圍第2項、第5項所規定的內容,必須開據省內木材運輸證和森林植物檢疫證,在途經木材檢查站時,要主動接受檢查。對于所提500元辛苦錢問題,我委派員前往**木竹檢查站進行調查,并調閱了案件卷宗,掌握的情況如下:
違法事實和證據:當事人(姓名略)于2006年3月10日下午1時45分用“皖r01740”號小貨車,無木材運輸證運輸規格為“2-3米*2-3厘米*4-9厘米”杉木半成品貳立方米,及杉木細木工板叁拾塊,由貴池運往銅陵,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木竹檢查站(市農委委托)依法現場告知并作出了沒收非法運輸木材的決定(《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省統一編號:012786
5、市編號為銅木檢林罰書字[2006]015號;《林業行政處罰罰沒實物收據》省統一編號:n0:0019
414、市編號為銅木檢林罰沒字[2006]015號)。
根據貨主的實際情況及要求,**木竹檢查站依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第二十條“對依法沒收的樹木、木材及其制品應當妥善處理,其變價款納入育林資金管理”之規定,作出了現場變價500元的處理,開據了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安徽省林業基金征收統一憑證》(通字n0:99348256號)。
因此,整個檢查處罰過程是符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的行政處罰管理要求的。盡管如此,我們也再次要求**木竹檢查站必須要依法對木材、竹材、野生動植物運輸以及森林植物檢疫證實施監督檢查,只允許檢查《木材運輸證》和《森林植物檢疫證》,對證件齊全、貨證相符的一律即查即放,不得私自增加檢查項目與內容,不得出現亂查亂罰現象。同時,也提醒廣大市民、網友,在購買、經營木材及其制品過程中,凡屬被列入木材憑證運輸范圍的,要依法做到憑證運輸、一車一證、貨證相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如果你所反應的情況與我們調查情況有誤,手中持有的由木材檢查站開據的票據不是安徽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安徽省林業基金征收統一憑
木材管控篇六
木材檢查站職責
一、宣傳、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林業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木材、竹材、活立木、林副林化產品運輸的檢查、監督,依法查驗木材運輸證件。
三、
負責森林植物(含木材、苗木、種子、干果等)的調運檢疫檢查監督,依法查驗植物檢疫證件。四、負責野生動物運輸的檢查、監督、依法查驗野生動物運輸證件。
五、制止違法運輸木材、種苗、野生動物等的行為,對違法運輸木材、種苗、野生動物等予以暫扣。
六、在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的委托范圍內對違章運輸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七、承辦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森林資源保護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