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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哪一年開始的篇一
中國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經走過了十幾年的歷程,經過多年的摸索、實踐,在資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建立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但目前我國養老保險也愈來愈面臨更嚴峻的挑戰,加速發展的人口老齡化、覆蓋面窄、統籌層次低、隱性債務和個人空賬等問題,已使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力不從心;而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與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趨退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剛剛開始試點,任務艱巨。以下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論述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養老保險又稱老年保險,是指國家立法強制征集社會保險費(稅),并形成養老基金,當勞動者退休后支付退休金,以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內容之一。
1.現收現付制,是指當期的繳款提供保險金的制度,即當年在職一代的養老保險征繳收入全部用來支付已退休一代的養老金支出,以支定收,不留結余。這一模式有以下優點:一是實行代際再分配可以較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有利于維護低收入者的利益;二是積累較少,避免了積累制下管理基金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包括管理成本高,保值增值壓力大等。此模式的缺點在于只考慮短期收支平衡,當老齡化嚴重時,在職一代的繳費壓力會比較大,繳費負擔重時會出現少繳欠繳拒繳的情況。收不抵支時需要財政補貼,情況嚴重時會給財政帶來較大的壓力。2.完全基金制,是用過去積累的繳款所掙取的利息收入提供保險金的制度,即職工個人和企業將資金存入職工在專門機構的個人賬戶中,職工退休以后,提取個人賬戶中繳納總額和增值資金來維持自己的養老開支。這一模式的優缺點與現收現付制剛好相反。它可以抵御人口老齡化的沖擊,還可以激勵在職人員多繳費儲蓄養老金,也不會給財政帶來養老負擔。其缺點也很明顯,注重效率時忽視社會公平,低收入者的老年生活沒有保障。數目龐大的儲蓄資金會面臨利率,通貨膨脹,經濟波動等管理風險。新加坡就是這一模式的現實例證。3.部分基金制,該制度是現收現付制和完全基金制的折中,社會保障稅的一部分用來支付當期接受者的保險金,剩余部分投資于政府管理的基金,該基金用于支付將來的保險金。希望能綜合兩種制度的優點,既注重效率,鼓勵職工努力工作多做積累,又兼顧公平,體現共濟性;人口結構老化時,退休人員有一部分積累,能給政府和下一代減輕養老支付壓力,同時積累的基金與完全積累制下積累的基金相比較少,部分減少了管理的成本和承擔的風險。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統賬結合”制度。統賬結合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簡稱,即社會統籌部分和個人賬戶部分共同組成我國城鎮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兩個賬戶的資金由政府統一管理。這一模式在我國有其獨特的優點:第一,注重效率的同時可以兼顧公平。第二,可以解決人口老齡化的問題。第三,有利于減少管理成本和風險。第四,可以妥善解決轉制成本的問題。第五,與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狀況相適應。這一模式的缺點也很明顯,主要有以下兩點:第一,這一模式要求在若干年后人口老齡化的危機可以自行緩解,養老金收不抵支的部分能逐年減少甚至消除。如果人口老齡化危機不可逆轉,養老金收支狀況持續惡化,那么儲備養老金將無力挽救危局,這一模式將會破產。第二,這一模式要求儲備養老金有充足的來源,足夠支撐這一模式正常運行直到養老金收支狀況自行改善。如果儲備金積累不足,這一模式也將陷入危局。
中國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經走過了十幾年的歷程,經過多年的摸索、實踐,在資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建立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但目前我國養老保險也愈來愈面臨更嚴峻的挑戰,加速發展的人口老齡化、覆蓋面窄、統籌層次低、隱性債務和個人空賬等問題,已使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力不從心;而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與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趨退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剛剛開始試點,任務艱巨。因此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針對我國當前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中出現的難點問題進行分析,進而提出相應的改革與完善對策,是社會保障中亟待解決的核心問題。
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是我國一直在積極推進的一項制度。當前,國家開始試點實施的新農保和城市居民養老保險,從理論上會在幾年之內將我國養老保險覆蓋率提高一倍以上,但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更為重要的是,不僅要重視覆蓋面,還要重視受益質量。為此,針對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一是重點解決新農保和新城保難以覆蓋的靈活就業人員、下崗職工、農民工的參保問題,對于這部分人群還要考慮其繳費承受能力。
二是加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市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宣傳力度,培育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險意識。要利用電視專題、廣播電臺、張貼標語、咨詢服務等,大力宣傳養老保險政策法規,在全社會營造人人參加養老保險的氛圍。三是加強聯合執法,提高執法力度。對已經參保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要加強剛性制約,充分利用和發揮現有法律法規的約束力和效能,實行綜合治理,對不履行社保義務的企業和工商戶實行制約。
首先,鑒于農民工人數眾多,流動性強,且國家財力有限,農民工仍有土地保障,其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宜采取完全基金制。其次,對于城鎮職工、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可以分兩步走。第一步先將養老保險提升為省級統籌,這是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走向全國統一的重要一步。第二步則將其提升為全國統籌,這是符合我國國情的積極而可行的方式。最后,對于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可先采取市縣級統籌,逐步提升為省級統籌,最后達到全國統籌。
國家在解決隱性債務方面,已經做了基礎性工作,那就是成立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集中掌管由國家財政劃撥援助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以及國有股份公司上市減持之股份。但決不能增加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負擔,因為我國公民收入尚屬較低水平,而其繳費比例,繳費金額已經很高了。除以上國家財政補償和劃撥國有股減持解決隱性債務的方法之外,可以采取發行特別國債的辦法,由養老基金持有該筆資金用于抵沖隱性債務欠債,使養老保險轉制平穩過渡,將來由基金結余及增值收益再還清特別國債。在我國就業高峰期逐步消退之后,也可以適當延長退休年齡,這樣基金少支付、多積累,也可解決部分隱性債務。
隨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的日益擴大,應該采取靈活又不失穩妥的投資策略,把死的這部分資金投入運營,以應對通貨膨脹的風險,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一是將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方向著眼于建設周期較長、有穩定回報的長期投資領域,以真正發揮長期資金的優勢,創造最大的經濟效益[10];二是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進一步規范,應積極開拓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市場,允許其購買優質上市公司的企業債券、認購公募基金以及進入股票市場直接進行投資。鑒于養老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錢和救命錢,因此,可建立相應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專司養老保險基金運營工作。可參照全國社保基金的投資途徑,考慮借助各家保險公司、投資基金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專業性公司的優勢,具體運營養老保險基金;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再成立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運營公司,直接證券市場投資。這些機構的運營監管,可考慮由人社部、證監會等聯合監管。
總之,養老保險的改革與完善任務復雜艱巨,但這是我們應對老齡化、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以至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繞不過去的檻。隨著社會保險法的出臺、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加強、我國治國理念的越來越人性化,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法律的約束下,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通過不斷的社會實踐和改革,我國的養老保險必將越來越成熟、越來越完善。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哪一年開始的篇二
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9]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9]18號)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2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改革的目標。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xx大、xx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1.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2.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自治區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3.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4.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準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本意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參加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新黨發[2019]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于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對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20%,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即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8%,繳費工資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個人繳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本意見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2019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本意見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2019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自治區根據國家規定制定。
本意見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2019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本意見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其中,國家和經國家批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待遇項目,經審核確認后,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項目,仍從原渠道列支。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自治區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行自治區級統籌。全區制定和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準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職業年金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明確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各級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責任。統一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信息系統。
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參保人員在自治區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統籌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從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單位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費比例為4%。個人繳費由單位代扣代繳。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計息。工作人員退休后,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具體實施辦法由自治區根據國家規定制定。
(一)關于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改革后,對于符合納入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符合規定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對于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政策。對于改革前參加自治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各地開展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結余基金并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三)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解決。一次性退休補貼標準由自治區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予以確定。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四)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為機關事業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提供經費保障,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平穩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發放社會保障卡,實行養老保險待遇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各地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適當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實行屬地化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納入自治區統一的社會保險經辦體系,執行自治區統一的經辦規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參保登記、繳費申報、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按照金保工程統一規劃、集中建設的發展思路,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納入自治區統一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實現業務經辦、公共服務、基金監管和宏觀決策的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推進社會保障卡發放應用,推行網上服務、移動互聯等公共服務,方便參保繳費、領取待遇和權益查詢。
(一)加強組織領導。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直接關系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為加強對全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自治區已成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各地州市、縣(市)也要成立相應組織領導機構,做好本地改革的實施工作。
(二)組織業務培訓。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要圍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經辦管理和實際操作,組織好培訓,使相關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全面準確掌握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三)開展宣傳工作。各地、各部門要組織各方面力量,宣傳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各項政策,針對群眾關切問題解疑釋惑,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四)認真組織實施。各地要按照自治區的統一安排部署,嚴格執行自治區統一政策,防止政策多樣。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檢查督導,及時掌握實施情況,對工作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向自治區報告。本意見中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財政廳等單位另行制定。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哪一年開始的篇三
;?一、現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困境從年民政部開始在富裕的農村地區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以來,至今已有年了。作為“民政部農村工作的頭等大事”,民政部門為這項工作的開展花費了巨大的代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這項政策的實施有其相當積極的一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針對農民的正式的社會保障制度,其意義已遠遠超出其對部分農民經濟上的保障,而且有鮮明的社會和政治意義。
然而,不容否認的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確面臨著諸多不容回避的難題,這里我們以“三個困境”來概括。
第一,管理水平低。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體制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既有商業保險的技術難度,又有依法實施的政策難度,又有依法實施的政策難度,因而對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但是,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踐中,卻很少有地方能夠保證管理上不出問題。由于缺乏專業人才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機構設置不健全,便出現了很多漏洞,其中最嚴重的是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上的問題。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應該遵循征繳、管理和使用三分離的原則,三權分立,互相制衡,從而保障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流動性與收益性(即保值增值)。但是,在中國的農村社會健康保險中卻不可能完全做到這些,大多數地方的養老保險基金是由當地的民政部門獨立管理的,征繳、管理和使用三權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監控監督,而地方的民政部門又受當地政府的管理,所以,當地民政部門或政府擠占、挪用甚至貪污、揮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情況便時有發生,使農民的養老錢失去了保障。更嚴重的是,在制度建立的初始期,參加保險以年輕人居多,等若干年后農村老齡化高潮來臨,開始向農民支付養老金的時候、貪污、挪用用農村養老金的官員們早已高升或退休,不在當前這個位子上了,這筆巨大的虧空已沒有人來負責,兜底托盤的只能是國家財政;如果這在全國是一種普遍現象,那么國家財政也不可能拿出太多的錢來彌補此類漏洞,結果只能是倒逼中央銀行多印發通貨,屆時,可能會引起金融危機的說法也并非危言聳聽。
第二,可持續性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續幾年時間,有些剛受表揚的典型,時隔不久卻已經解體了。這些地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在上級領導的批示下一哄而上之嫌,甚至有一些地方對基層工作實行“養老保險—票否決制”,凡要求縣改市、鄉改鎮,要求扶貧、濟貧款和參加雙擁評比的農村基層,都必須完成社會養老保險的任務,于是,基層部門在并無立法的情況下采取行政措施來強力推行養老保險,對不參加者給予各種各樣的處罰,還有的鄉強調村組干部、黨團員起帶頭作用,并要求每人要發動一定戶數的農村投保,按戶計酬。這樣搞起來的養老保險一旦風頭過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員不重視,就自然而然地會中途廢掉,農民的錢無法收回,最終造成了相當惡劣的影響。
第三,保障水平低。由于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可支配的收入更低,所以在大多數地方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農民投保的保費很低,這樣,農民老年時得到的保險金就少,少到無法滿足農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比如我們在山東省平陰縣(山東省平陰縣年開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村社會保障工作在全國是做得最好的地區之一,在山東屬樣板縣,曾受到省政府和民政部的表揚)調查時就發現,農民多數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元月的投保檔次,按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交費領取計算表》計算,農民繳費年后,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元,年后每月可以領取元,若再考慮管理費增加和銀行利率下調或通貨膨脹等因素,農民領取的錢可能會更少。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杯水車薪也不為過。平陰縣的情況在全國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方具有普遍性,按年全國歷年累計的萬農民投保的億養老金計算,人均是元,而這乃至是十幾年的累計結果。由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所能起多大的作用也就比較明晰了。
二、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本質缺陷
我們從社會保障的數理基礎和經濟理論上進行分析,可以得出結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本質缺陷:
第一,覆蓋面小、共濟性差。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一般是一個縣,這與保險的大數法則的數量要求存在差距。從保險單位上說,一個縣的人口也不少了,如果是商業性意外傷害保險,在縣內分散風險就已足夠,但是對于養老保險,尤其是社會養老保險來說,想在一個縣的范圍內把養老負擔在不同年齡層的人口中分攤開來的就頗有難度,因為縣域內的人口指標差別很小,同一年齡層人口的余命指標、老齡系數、疾病譜以及家庭結構和收入水平等基本趨同,這就使保險系統內的互補和互濟性很差。此外,當社會保險的覆蓋面太小時,不變成本(包括機構設置、管理系統、信息系統裝備等)只能在較小的范圍內分攤,邊際成本在較小的數值上移動,規模不經濟在此時就非常明顯。在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比較低的時候,管理者就面臨著一種兩難選擇:為堵塞漏洞、使管理規范化,使征繳、管理和使用三權分離,就得花更多的成本來進行機構調協和加強監督;而為了節約成本,減輕保險系統的負擔,不讓保險基金大部分成為管理費用(一些地方農村社會保險的管理費用曾占到實收保費的以上),讓收入不高的農民交得起保費,就得刪繁就簡,精簡機構和管理程序。在縣域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兩難選擇的夾縫中是難以健康地發展起來的。
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擴大到相鄰的幾個縣是不是一條出路呢?一些地方試過,但在地方利益錯綜復雜、管理水平普遍較低的情況下,這種努力最終都淺嘗輒止。
第二,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制度上的不穩定性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另一個致命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撤消、費用的籌集、運用以及保險金的發放,不是按照嚴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地方政府部門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養老保險繳費是一個持續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過程,當農村身強力壯收入高的時候,他們繳納保險費,而當他們年老收入低又需要照顧的時候,他們再用養老保險機構支付的養老金來安度晚年。這一過程的順利完成起碼需要三個條件,首先,農民的收入水平較高且穩定,能夠保證他們可以按時足額繳費;其次,他們對保險基金的管理者充滿信心,知道自己繳納的錢能夠在自己年老需要時得到更多的回報;最后,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持續到農民老年獲得回報之后,而不是中途解體。但是就這三個條件來看,目前農村各地區的社會養老保險幾乎都無法滿足,這是因為:農民的收入與自然氣候和農產品市場行情的相關性很大,收入時高時低,無法按時足額繳費應該是一種常態;農民對現在交錢若干年后才能獲得的回報并沒有太多的信心,而養老保險說不上哪一天就被某領導或哪一級政府下令停辦了也未可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穩定性特別令人懷疑,不用說繳納養老錢的農民心存疑懼,就是問一下一些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方官員,他們也是說,那得看事情的發展情況。而實際上,有些地方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真的停辦了。這樣一個十分不穩定的保險制度不但不能保障農村的穩定,反而會給農村的社會和經濟穩定留下隱患!
第三,保費籌集原則與參加自愿性原則的矛盾。這個矛盾雖然不是“致命”的,但它卻會使集體經濟力量弱地方從理論上退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要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是由中國經濟特別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決定的;國家的財力有限,城市的社會保障尚且受困于資金緊張的局面,農村就更不能顧及太多了,因而資金籌集只能依賴集體和個人。當然這種籌資原則造成的結果也就很顯然了;在鄉鎮企業發展比較好的地方,也就是說,農村工業能夠使農村集體經濟有一定的實力支撐農村養老保險的地方,或者農民家庭收入由于經營特色農業而比較高并且集體的經濟力也因之而較強的地方(比如富裕的蘋果之鄉,大城市郊區的蔬菜種植區等),社會保障的開展就不會遇到太多的障礙,而對于一般的經濟水平不太高,集體的經濟實力又不強的中西部農村,就有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
首先,當集體經濟實力不強時,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主要是農民個人,有時是由個人全部繳納。比如山東省《平陰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中就明文規定:集體確無力補助保險費的,由個人全部繳納。這就使這種農村“社會”保障失去了意義,農民為什么非要把錢交給那么一個并不值得自己信賴的政府機構去管理(農村挪用保險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而且還要為他們支付一大筆管理費用呢?農村的錢為什么不能自己存入銀行等需要的時候支取或干脆到當地的商業保險公司投保呢?而同時商業保險公司必然也會和社會保險爭奪市場,因為這時的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已沒有什么區別,實際上是社會保險的經辦者不合法地搶占了商業保險的市場。年代初,一些地方就發生過商業保險公司和縣的民政部門為爭奪保戶而一度鬧得不可開交,最終得由上級政府來協調,劃分勢力范圍的情況。兩種保障水平不同,層次不同,保障性質各異,理應優勢互補的保險竟然會“打起架”來,令當時的一些外國專家大惑不解。而只要加以分析就不難發現,問題的癥結在于中國的這種完全由農民自己繳費的保險已經不再具備“社會”保險的含義,它已經就是商業保險了。因為,世界上的任何社會保險都要求國家或雇主為參加者繳納一定比例的保險費,即使在采取完全積累制的新加坡,雇工的社會保險費也都是由雇傭雙方共同繳納的。沒有任何補貼的社會保險如果可能延續下去的話,從逆選擇和中國農村經費籌集的角度分析,唯一的出路就是采取強制性的繳費辦法。
然而,農村社會保險的建立強調的是自愿性原則,沒有國家和集體對保費的相應補貼,即在對繳費沒有任何經濟刺激的情況下,保費收繳成為農村社會保險最難解決的問題,高昂的收繳成本,沒有法律依據的收繳,一年一度的籌集,經費管理上可能存在的漏洞等使任何人都望而卻步,按國際慣例,強制性應該是社會保險所具有的本質屬性之一,沒有這一條作為基礎,逆選擇將會使社會保險最終陷入困境,因為不論是完全由被保險人個人繳費也好,還是由雇主與雇工共同繳納也好,只要是自愿繳費的,風險小的人就不會有太多的積極性,他們從保險中退出,將可能引發使保險崩潰的惡性循環。
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思路
養老并非一個單純的經濟撫養的概念,而具有包括至少三個方面的更豐富的內容:一是老年人生活必需品(包括衛生保健支出)的供給,二是老年人生活照料所需勞務的供給,三是老年期所需精神慰藉的提供。所謂養老保障就是老年人所需要的這些商品和勞務由誰提供、提供多少以及如何提供,等等。
養老、愛老、敬老是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傳統美德,家庭養老一直是農村最主要的養老形式。在土地上勞作一生的老人與滿堂子孫共享天倫之樂,這本身就是一種輕松自然的社會理想,與一些生活在水泥叢林中的空巢家庭的城市老人們相比,農村老人獨有其悠然自在、幸福陶然的一面。然而,社會在前進,經濟在發展,效率低下的農村自然經濟正在一步步地被高效率的新的生產方式所摧毀。市場經濟浸染農村,農民觀念也在發生變化,農村家庭規模逐漸對中國農業形成更為強烈的沖擊,農村幾千年的家庭養老傳統正在經受經濟發展與觀念變更的雙重挑戰。
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體制已經不再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不足已經構成了制約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而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又無法擔當農民養老的重任,那么尋找新的出路便成了農村發展與改革的當務之急。
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思路如果仍局限于農村和城市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設的兩個獨立的小圈子里,問題的答案也許終究會陷入一個死循環。但假如綜合考試城市和農村的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眼界便會豁然開朗。筆者曾對中國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提出過“從城鄉‘二元’到基本保障、補充保障和附加保險‘三維’的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思路。就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而言,農村養老保障與城市養老體系銜接的“三維”式思路如下:
在基本保障中,農業勞動者通過稅收這種最簡單的方式,向全國統一社會養老保障機構繳納社會養老保障稅,社會養老保障稅率應按各地農民的收入水平、物價指數和人口預期壽命而分別制定。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按一定的比例把社會養老保障稅收分成兩部分,一部分記入農民保管,當農民超過一定年齡(比如說歲)而且退出自己耕種的土地之后,國家開始根據農民個人帳戶上的貢獻,向其個人帳戶按年或按月注入可提取的養老金,養老金數額除了農民個人帳戶上的金額外,還要按當地的生活消費指數、人口的預期壽命,在一定的全國基數上進行加權計算,把社會統籌帳戶中的一部分資金加入進來,以保證條件不同的各個地區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費用。社會保障費用中基本養老保障的部分收支應保持均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全國統籌,專款專用。
在補充保險中,如果農民受雇于人,比如在城市或其他地方打工或工作,超過一定時間后,雇主和雇工必須按雇工工資的法定比例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繳納社會補充保障費,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按一定的比例把繳來的資金分別記入雇工的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帳戶,與城市的養老補充養老保障系統一樣,在農民年老時,社會保障機構按農民個人帳戶中的貢獻發放養老金。
在附加保障中,農民可以以參加商業養老保險的形式或個人儲蓄的形式獲得附加保障。
為使在城市工作的農民樂于退出其耕種的土地,可以在國家新一輪土地承包期政策的約束內找到一個合適的辦法。比如,規定到年,本輪的承包期結束的時候,如果農民在城市里工作的補充保障的帳戶中已經累積了年的工齡,那么農民就可以獲得其工作超過年以上的城市的戶口,同時,不再擁有農村土地的承包權。因為他已經有了年以上的附加保障,再加上其本身的基本保障,養老應該不成問題了。
“三維”養老保障的制度安排直接針對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本質缺陷,基本可以解決它所面對的三個難題。而且,這種城鄉銜接的養老保障制度對于打破城鄉壁壘,替代土地所承擔的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功能。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城市化,早日實現農業的規模化經營和農村經濟的再次飛躍,加快城市化進程,最終取消城鄉隔離的戶籍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穩定農民生活,刺激農村市場的需求等,都有其積極的意義。
如果以上設計能夠成立,那么,農民養老中生活必需品等物質保障的供給就已經解決了一部分,剩下的還應發揮家庭養老的功能和老年農民自養的功能。
由于有國家給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老年農民在家庭中的經濟地位將有很大的提高,這將有利于農民家庭代際關系的融洽,同時也為家庭樂于提供老年人生活照料所需的勞務和老年人所需的精神慰籍打下了一定的物質基礎,勞務與尉籍這兩個保障層次在家庭內就可基本得到解決。對農村的孤寡老人則通過農村其他的社會保障形式來解決。
此外,與城市養老保障體制改革遇到的問題相似,有一個問題就是目前接近養老年齡的人如何保障?城市里可以在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和中小企業拍賣的過程中,把國有資產劃出一塊來充實“老人”的個人帳戶,使之與“新人”享有基本相同的保障,但對農村的“老人”(比如說歲以上的農民)該如何處理呢?這的確是一個難題。但農村的情況畢竟與城市不同,家庭養老這么多年都過來了,而且農村的老齡危機并非產生于當前,而是出現在目前—多歲的年輕人成為老年人的時候,中國農村目前的養老壓力并不太重,因而,把“老人”這一代排除在新的社會保障制度之外,似乎是不得已而為之的明智選擇。當然,鄉鎮企業發展好的地方還可以通過以工補農的方式代農村“老人”補繳社會保險稅費,從而保證他們進入新的養老保險制度。
四、“三維”養老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⒈民意可行性。三維養老保障制度兼顧了社會發展“公平”與“效率”的原則,把長期被排斥于基本保障之外的農民劃入社會保障范圍,既縮小了城鄉的不平等,又有利于城鄉經濟的發展。在原來“二元”結構下,占全國人口的農村人口的社會保障費用僅為全國的,而的城鎮居民卻占有的社會保障費。按人口平均,到年代初城市人均享受的社會保障費是農村人的倍之多,降低這一極端不公平的巨大反差有利于緩和城鄉矛盾。農村福利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會的安寧和穩定,能得到絕大多數人的支持。
而且,“三維”中三個層次的保障都不會直接降低城市人口現有的養老保障水平,不會加大城市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的壓力,絲毫不影響其改革與發展模式。相反,由于保障覆蓋面的加大,反而會使整個養老保障制度的穩定性增強,使之有更強的內部調劑和互補功能。
⒉人口學意義上的可行性。中國的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白發浪朝不但會在下世紀席卷城市,同樣會影響農村。隨著改革開放后農村青壯年的勞動力向城市的大量轉移,“空巢家庭”(指子女到外地工作,只有年齡較大的父母留在家里生活的家庭)的增多,“部隊成為農村主力”(指代婦女;指代歲以上的老人)的情況將日益突出,因此,農村的養老壓力將比預期的更為沉重。現在中國農村每個勞動力供養一個老人,以年,每兩個半勞動力就要供養一個老人,::的倒金字塔形家庭結構將給沒有社會保障的農村帶來巨大的養老和醫療壓力。而“三維”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則可以使這種壓力在全國范圍內得到很大程度的緩解。因為中國城鄉老齡化具有一個時間差,同時,與中國東、中、西部經濟發展的三級梯度相一致,中國老齡化的速度與階段也呈東中西三級梯度排列,形成了一個時間差(見下表)。見表
由上表可知,中國各地城鄉老齡負擔系數平均相差個百分點,而四川、云南、浙江等省則相差以上。利用老城鄉老齡化的時間差應該成為中國迎接老齡化挑戰的一個基本策略,而如何利用這一時差則又有兩種選擇:一種是讓青壯年的農村人口流入城市,以沖淡城市的老齡化危機;另一種是建立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使中國養老的壓力在更廣闊的時間和空間上得到轉移、分散和緩解。前一種選擇仍就是站在城市發展的狹隘角度解決問題,城市老齡化壓力的緩解以鄉村老齡化壓力的增大為代價,而更嚴重的問題是即使人口比例小的城市可以藉此度過老齡危機,那么當白發浪潮席卷整個農村的時候怎么辦?自然不可能期望讓青壯年的城市人口轉移到農村。因此,在我們看來,后一種選擇更具社會發展的戰略眼光,能夠更科學地利用城鄉老齡化的這一時間差。
因此,在當前城鄉撫養比例都較低的黃金時期,就著手逐步打破城鄉二元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一種必須做出的明智選擇。這樣做,可以起到削峰填谷,城鄉一體共同迎接人口老齡化的作用,使城鎮在下世紀的養老壓力都可得到極大的緩解。
同時,東中西部農村人口進入老齡社會在時間上依次約相差年。這個時間差也使三維社會保障的構想更具現實意義。人口老化程度和速度較快的東部地區經濟發展也較快,農村收入較高,所以有條件首先建立水平較高的社會保障,而經濟比較落后的西部地區的農民收入較低,這就為社會保障民經濟發展之間留出了很大的相容和互補空間。由此,三個層次的社會保障都可按經濟發展程度有所區別而不影響整個保障制度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⒊經濟可行性。在宏觀上,對整個社會來說,不論是城市還是農村,老年人口的贍養負擔總是存在的,區別僅在于這種負擔是讓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內部承擔,還是由整個社會通過更有效的社會保障制度來負擔。顯然,我們的整體經濟發展到今天,已經能承擔起整個社會的養老重任。
從另一個角度講,“三維”養老保障制度中的基本保障費用通過開征社會養老保障稅來收集,統籌面廣故而稅率極低,即使欠發達地區的農村亦有能力支付(萬未脫貧人口可予以免稅優惠或其保障金由扶貧款中列支);收集的巨額稅金也有利于緩解近三年城市機構與國企改革中職工“下崗”與社會養老保障資金不足的矛盾,從而促進社會穩定。補充保障費用由雇主與雇員繳納且省內統籌,這與省際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距的國情相符合,從而保證了繳費率不超出企業與職工的經濟承受能力。
⒋技術可行性。頒發與居民身份證和出生證(歲以前的公民)的號碼一致的社會保障號碼,以此號碼開立公民社會保障帳戶,由國家統一進行電子化管理,將使社會保障不再成為人才流動的主要障礙。年月,由中國標準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公安部戶政局等單位聯合起草修訂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通過國家審定,該號碼與將修改為位數的居民身份證號碼相統一,位的號碼消除了“千年蟲”問題,使百歲以上的老人和新出生的人的身份證號碼相重復的現象得到底消除,從理論上保證了公民獲得了一個一生不變的法定號碼。
同時,以地區、城鄉的基本生活消費指標為權數,作為制定各地區城市和鄉村老人基本生活保障費用水平的權數,使基本保障恰好滿足不同地區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此外,城市與農村數年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已培養出了一大批專業人才并建立了很多的社會保障機構,很多地方的縣級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已經實現了信息的電子化管理,很多已與和網相連。加上于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國家及很多地方政府對電子網絡的重視和扶持,卡洛斯和華南資訊等專門的社會保障電子管理系統大面積推廣,等等,都為三維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靠的技術基礎。相關熱詞搜索:;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哪一年開始的篇四
國務院副總理馬凱代表國務院向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做了關于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
報告中首次明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已經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個統一、五個同步。“一個統一”,即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五個同步”,即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
據報道,報告稱,由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起步晚,待遇水平仍不高;由于各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基金結余分布不均,且統籌層次仍偏低,社會保障互濟功能發揮不夠,導致地區之間待遇差別較大;由于機關事業單位仍實行單位退休養老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雙軌”運行,待遇差距矛盾突出,社會反響強烈。
由于我國社保體系建設采取先城鎮后農村、分人群漸次推進的方式,再加上農村社保制度實施時間不長,而且實行自愿參保政策,目前全國還有1億多人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主要是部分非公經濟組織員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以及部分農村居民等。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根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逐步建立起獨立于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一)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 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 ,具體比例由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因退休人員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 ,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做實個人賬戶的起步比例為3% ,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達到8%。有條件的試點省(市)可以適當提高起步比例。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本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余額可以繼承。
(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本方案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2019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本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 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標準由各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方案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 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方案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參加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三)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為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統籌考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四) 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為建立多得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強事業單位的人才競爭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事業單位建立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進一步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具備條件的試點省(市)可從改革開始即實行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實行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同的統籌層次。
(一)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待條件具備時,與企業職工墓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管理使用。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管理和投資運營,確保安全,實現保值增值。要做好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工作,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財政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工作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個人賬戶基金隨同轉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到機關或企業時,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辦法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印[2019]13號)規定執行。
(三)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按照建立和完善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提高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繼續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
(四)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試點地區可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適當充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和經費,為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相適應的工作條件。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能力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制訂和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五)加強組織領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情況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認真做好實施工作。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強與試點省(市)的聯系與溝通,切實做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指導工作。
四、改革的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分類改革后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哪一年開始的篇五
;摘要:隨著生育水平的持續走低與人口壽命的不斷增長,世界各國均面臨著人口老齡化現狀,這不僅使得“人口紅利”消失,還導致越來越多國家面臨著養老保險金不足等挑戰。如此背景下,有必要就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路徑進行探索,以保障我國養老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0? 引言
根據聯合國人口預測數據,到2035年65歲及以上老人撫養比將高達32%,較2018年提高近一倍,可見,人口老齡化已經成為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面對日趨嚴峻的老齡化形勢與愈加復雜的經濟環境,我國經濟下行的壓力越來越大,這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確定性持續提升。作為一項關乎國計民生的社會經濟制度,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歷經六十多年發展,逐步從城鎮延伸至農村、由職工拓展到居民、由勞動保險轉向社會保險,形成了全世界規模最大的養老保險安全網,全面覆蓋近10億人口,創造了超大經濟體成功建立全面社會養老保障的典范。值得注意的是,隨著老齡化趨勢的逐步加劇與國內經濟增速的持續放緩,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面臨著諸多嚴峻的挑戰,加快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刻不容緩。
隨著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我國人口年齡結構不斷變化,老年人口數量與比例不斷提升,雖然,老齡化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與必經階段,但我國人口老齡化存在典型的增速快、未富先老等特點,對我國現有養老保險制度帶來了嚴峻的挑戰。
1.1 養老保險金缺口的擴大化
面對老齡化趨勢加劇與經濟增速放緩的雙重壓力,我國養老保險金的缺口持續擴大。雖然,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推進了多項改革,但效果并不甚理想。從制度層面來看,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繼承了傳統養老保險制度的優勢,并實現了統賬結合,但實際上,現行養老保險制仍無法解決個人賬戶空賬問題,尤其是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推行過程中,多數個人賬戶存在嚴重的空賬運行問題,且空賬規模持續擴大。根據2019年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中心的研究成果《中國養老金精算報告2019-2050》的測算,扣除基金中來自財政補貼的收入,2019-2022年養老保險基金賬戶結余每年均為負數,且收不抵支的缺口將持續擴大,這無疑是一個十分嚴重的警示信號[1]。
1.2 代際養老契約制的不適性
我國最初推行的是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該制度下老年人撫養比上升現象尤為明顯,導致養老保險金出現收不抵支的赤字現象,而現行養老金推行的是統賬結合部分積累模式,雖有效緩解了現收現付模式的不良影響,但由于歷史隱形養老金債務已然形成,因而養老金仍面臨著一定的收支風險。不僅如此,老齡化的影響還體現在心理層面上對繳費群體形成的負向繳費激勵,現行養老保險制是在國家強制力保障下推行的代際養老契約,即工作一代人必須繳費負擔退休一代的養老金,完成代際互濟,但該契約是建立在人口增長率與經濟增長率基本一致的前提下,面對老齡化的日趨嚴峻,越來越多的人發現即使該制度由國家擔保,未來養老金仍面臨虧空的風險,因而越來越多人將選擇盡可能縮短繳費年限或想方設法盡早領取養老金,這不僅無益于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甚至可能引發一系列負面效應,企業或被迫以資本替代勞動。
除了老齡化速度的加快,退休老年人的壽命也在持續增加,這等同于退休后生存時間的延長,也意味著每個人領取退休金時間的延長與社會基金所需支付養老金的增加。當前,國內法定退休年齡較其他國家要低,男性為60周歲、女性干部和工人分別為55周歲、50周歲,但若將男性法定退休年齡順延1年,相當于男性每人所需繳納養老保險金年限增加一年,對應養老金支出到本人年限就減少一年,加起來就是兩年養老金的差距,顯著縮小了養老金收支差。值得注意的是,男性死亡年齡普遍低于女性死亡年齡,這導致老年人口中女性比例的提升,而在國內法定退休年齡中,女性要早于男性,根據崗位差異相差5或10年,這無疑增加了10到20年的收支差距,導致養老金支付年限大幅延長[2]。
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已不再局限于單純地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層面,更涉及老年人精神生活的豐富性。因此,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構建與我國老齡化發展特點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刻不容緩。
2.1 立足國情,建立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當前,我國養老保險體系雖已基本實現全面覆蓋,但養老金仍不甚充足,因此,必須構建起全覆蓋、多層次、高效率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同時要警惕養老保險空洞化,將切實提升老年人生活水平、維持社會穩定、實現制度可持續發展作為制度完善的目標。
此外,政府要強化引導和宣傳力度,持續完善補充養老保險相關管理辦法,培養專業技能管理人才,推動資本市場的良性運行,為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3]。
2.2 強化管理,增強養老保險金籌資增值能力
為了有效彌補養老保險金缺口,還要加強養老金管理,強化籌資能力,并突破保守投資,拓展投資渠道,在保障養老金安全的基礎上實現“錢生錢”的目標,實現養老金保值增值。一方面,國家要進一步加大財政中社會保障的支出比例,做實養老金個人賬戶這一巨大缺口要由國家財政予以補貼,解決空賬問題,緩解支付壓力,同時要完善地稅征收辦法,借鑒西方國家,引入社會保障稅,并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征稅率,保障勞動力的流動需求,還要完善國家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強化欠繳養老保險的清繳追繳力度,明確違背養老保險法的具體情形與懲罰辦法,切實提高養老金籌資能力;另一方面,要將養老保險金全面納入國家財政預算體系,依循財政狀況劃撥一部分保底資金,并鼓勵社會保險機構進行投資運營,使養老保險資金成功增值,同時,要積極投資風險低、收益相對穩定、回報率較高的項目,如鐵路、石油、電力、公路等國家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實現養老金增值目的的同時,緩解國家財政融資短缺等困難,還要開辟和拓展海外市場,在全世界范圍內尋找合適的投資,將投資風險成功分散至全球;此外,政府要鼓勵社會養老事業的發展,通過出臺優惠扶持政策,鼓勵民間投資者將資本投入到老年事業建設中,確保其規范、有序地開展[4]。
2.3 延遲退休,建立健全養老保障服務體系
針對老齡化現象所引發的養老金收不抵支的赤字問題,發達國家紛紛將改革重點放在逐步推遲退休年齡方面,多數國家規定職工達到60-65歲方可退休并領取養老金。當前,國內法定退休年齡較低,加上一些提前退休制度,給養老金支持帶來了巨大的壓力。針對這一問題,國家也應順應國際化趨勢,逐步推行延遲退休的年齡方案。
此外,國家要加快構建養老保障服務體系,以國家財政資源為主、社會資源為輔,通過國家與社會的合作,確保養老穩步有序推進,要將財力重點集中在確保貧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方面,還要不斷完善老年社會救助制度,當然,救助對象要以老人家庭為基礎,不得以老人自身收入水平為基數,如此方可真正緩解老年貧困等現實問題[5]。
3? 結語
綜上所述,作為一項惠及全民的社會福利事業,養老保險制度關系著全民的健康幸福生活,因此,構建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與政府的重要使命。隨著醫療技術水平與群眾健康意識的持續提高,我國老年人口絕對數量逐年遞增,早在1999年,我國就已經邁入了老齡化社會的行列,加上多重因素的影響,老齡化發展形勢較其它國家而言具有增速更快、未富先老、高齡化現象更突出等特點,但與老齡化發展趨勢相比,國內養老保險制度卻發展緩慢,仍處在改革攻堅階段。如此背景下,國家要加快構建一個能夠保障全民“老有所養”的健全制度,使全民都能享受社會發展的成果,獲得更多幸福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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