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房地產合同篇一
在房地產代銷合同中,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代銷機構明確的代銷方式主要有:支付手續費方式、視同買斷方式、超基價分成方式和包銷方式等四種。在這四種委托代銷方式中,體現的稅收風險主要是房地產公司少確認收入,從而少申報企業所得稅,將受到稅務稽查部門的稽查而要補稅、繳納滯納金和面臨罰款的稅收風險。
1、支付手續費方式代銷的稅收風險:按照扣除支付代銷中間機構手續費用的差額確認收入,而少申報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國稅發[20xx]31號文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xx〕29號)規定,非保險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要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必須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一是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進行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二是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
三是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四是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五是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xx〕3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
基于以上規定,房地產公司必須按照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而不能按照扣除支付代銷中間機構手續費用的差額確認收入。而且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果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委托境內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房地產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手續費及擁金支出不能超過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否則就少申報了企業所得稅。
1、案情介紹
甲房地產公司20xx年開發住宅小區,與a房屋銷售公司簽訂代理銷售合同,a公司按銷售額5%收取手續費。20xx年9月銷售房屋20xx平方米,每平方米5000元。a公司將銷售清單提交給甲公司,并按合同約定轉交售房款950萬元。
甲公司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95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950萬元
請分析甲房地產公司的涉稅風險。
2、涉稅分析
國稅發[20xx]31號文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基于此規定,本案例中的甲房地產公司以950萬元確認收入是錯誤的,是漏稅的表現,甲房地產公司必須按照a公司代理業務營業額應為1000萬元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向中間代理機關支付手續費50萬元不能從1000萬元收入中進行扣除,應由a房屋代理銷售公司向甲房地產公司開據服務業發票50萬元,作為費用列支,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甲公司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00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萬元
同時,
借:銷售費用 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50萬元
2、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的稅收風險:房地產開發公司只根據與代理銷售公司簽訂代理銷售合同中規定的買斷價確認收入,從而存在少或多申報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稅發[20xx]31號文的規定,采取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屬于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買斷價格,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屬于前兩種情況中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低于買斷價格,以及屬于受托方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則應按買斷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定,房地產公司采用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在確認收入時,必須根據其與代理銷售公司簽訂的買斷價格與房地產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房地產企業、代理銷售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兩者中最高者進行確定。
1、案情介紹
甲房地產公司20xx年開發住宅小區,與b公司房屋銷售公司簽訂買斷方式代理銷售合同,買斷價為每平方米4500元,銷售時由委托方、受托方、買房共同簽訂協議。20xx年9月b公司將開發產品銷售清單提交給甲公司時,銷售房屋20xx平方米,實現銷售收入1000萬元,平均售價5000元。甲公司按買斷價計算收入,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900萬元
貸:銷售收入 900萬元。
請分析甲房地產公司的涉稅風險。
根據國稅發[20xx]31號文的規定,采取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屬于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買斷價格,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屬于前兩種情況中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低于買斷價格,以及屬于受托方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則應按買斷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基于此規定,本案例中的b公司代理業務營業額應為1000萬元,因開發商參與合同簽訂,合同價5000元大于買斷價4500元,甲房地產公司應按照合同價5000元/米確認收入,而案例中的甲房地產公司則按照買斷價4500元計算收入,賬務處理為:借:銀行存款 900萬元,貸:銷售收入 900萬元。是一種少計算收入,少申報企業所得稅。甲公司正確的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00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萬元
同時,
借:銷售費用 1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0萬元
3、超基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稅收風險:支付給代理銷售方的分成額,直接從銷售收入中進行減除,沒有按照基價與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銷售價格兩者中的最高者確認收入,從而出現少或多申報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稅法[20xx]31號文的規定,采取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收入。
(1)屬于由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基價,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按規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額,不得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減除;
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低于基價的,則應按基價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屬于由受托方與購買方直接簽訂銷售合同的,則應按基價加上按規定取得的分成額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基于以上規定,房地產公司采用超基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時,必須按照以上兩種情況進行收入的確認。
1、案情介紹
甲房地產公司20xx年開發住宅小區,與代理銷售公司c簽訂代理銷售合同,合同確定采取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合同約定銷售保底價4500元,并由c公司直接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超過保底價部分受托方和委托方按三、七分成。20xx年9月c公司提交銷售清單時,銷售房屋20xx平方米,實現銷售收入1000萬元,平均售價5000元。甲公司按照保底價計算收入,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900萬元
貸:銷售收入 900萬元。
請分析甲房地產公司的涉稅風險。
2、涉稅風險分析
根據國稅法[20xx]31號文的規定,采取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如果房地產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而且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基價,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按規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額,不得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減除。本案例中, c公司代理業務營業額為20xx×4500+(5000-4500)×20xx×100%=1000(萬元),開發商支付給受托方的分成額(5000-4500)×20xx×30%=30(萬元)不得直接從收入中扣除,將來支付時,代理銷售公司向房地產開發公司開代理業的服務發票作為銷售費用列支。而案例中的甲房地產公司則按照保底價4500元計算收入,賬務處理為:借:銀行存款 900萬元,貸:銷售收入 900萬元。是一種少計收入,少申報企業所得稅。甲公司正確的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00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萬元
同時,
借:銷售費用 30萬元
貸:銀行存款 30萬元
4、包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稅收風險:包銷期內沒有參照收取手續費、視同買斷和超基價分成方式的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包銷期滿后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沒有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國稅法[20xx]31號文的規定,包銷期內:包銷期內可根據包銷合同的有關約定,參照上述收取手續費、視同買斷和超基價分成方式的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
包銷期外:包銷期滿后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就是說,包銷期外,按照包銷協議執行,等于將房屋賣給了包銷方。包銷的全部收入為包銷期內應實現收入加上期滿后應實現收入。另外,根據國稅函發[1996]684號文件規定,在合同期滿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銷商進行收購,其實質是房產開發企業將房屋銷售給包銷商,對房產開發企業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包銷商將房產再次銷售,對包銷商也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定,房地產企業采用包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時,房地產公司確認收入應分包銷期內和包銷期外而進行不同的確認。即包銷期內應該參照收取手續費、視同買斷和超基價分成方式的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包銷期滿后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
1、案情介紹
甲房地產公司20xx年開發住宅小區,與代理銷售公司d公司簽訂采取包銷方式代理銷售合同。合同約定:d公司包銷售甲公司20xx平方米房屋,以每平方米銷售價4500元向甲房地產公司結賬;如果截止到20xx年9月15日銷售不完,房屋歸d公司,并由d公司于期滿日起10日內付清房款。合同規定,由受托方與客戶簽訂售房合同。截止到20xx年9月底,d公司提交銷售清單時,當月銷售房屋1700平方米,還有300平方米未售出。甲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765萬元(4500×1700米)
貸:銷售收入 765萬元
請分析甲房地產公司的涉稅風險。
2、涉稅風險分析
根據國稅法[20xx]31號文的規定,包銷期滿后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就是說,包銷期外,按照包銷協議執行,等于將房屋賣給了包銷方。包銷的全部收入為包銷期內應實現收入加上期滿后應實現收入。本案例中,d公司還有300平方米未售出,d公司代理業務營業額為4500×(1700+300)=950(萬元),如果d公司把300平方米售出時,再按銷售不動產征稅。因此,甲房地產公司應該按照4500×(1700+300)=950(萬元)確認收入,而本案例中,甲公司按照765萬元(4500×1700米)確認收入,明顯是少計收入,少申報企業所得稅。
(二)房地產代銷合同中的涉稅風險控制策略
通過以上對房地產公司委托代理銷售中間機構從事開發產品代理銷售的涉稅風險分析,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采用以下涉稅風險控制策略:
1、收取手續方式委托代銷開發產品的涉稅風險控制策略
房地產公司必須按照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而不能按照扣除支付代銷中間機構手續費用的差額確認收入。而且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果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委托境內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房地產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手續費及擁金支出不能超過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否則就少申報了企業所得稅。
2、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涉稅風險控制策略
房地產公司采用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在確認收入時,必須根據其與代理銷售公司簽訂的買斷價格與房地產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房地產企業、代理銷售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兩者中最高者進行確定。
3、超基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涉稅風險控制策略
(1)屬于由房地產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房地產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在確認收入時,必須根據其與代理銷售公司簽訂的買斷價格與房地產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房地產企業、代理銷售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兩者中最高者進行確定。
(2)屬于由受托方與購買方直接簽訂銷售合同的,則應按基價加上按規定取得的分成額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包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涉稅風險控制策略
房地產企業采用包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時,房地產公司確認收入應分包銷期內和包銷期外而進行不同的確認。即包銷期內應該參照收取手續費、視同買斷和超基價分成方式的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包銷期滿后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
房地產合同篇二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 ,建筑面積 平方米, 土地面積 平方米,房地產出賣給乙方。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即人民幣小寫 。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房屋及地價款 大寫,即小寫****。
四、乙方支付房屋及地價款之日起,房屋及土地使用權歸乙方所有。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 方承擔。
八、甲方應在 日內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產權糾紛、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如有糾紛甲方負全部責任。
九、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乙方(買方): (?。┥矸葑C號:
住址: 電話: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地產合同篇三
合同編號:_________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出租方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承租方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中介服務方(以下簡稱丙方):_________
工商注冊號:_________
備案證號碼: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房地產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及福州市有關規定,甲、乙、丙叁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1.房屋位置:甲方房產座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區。
2.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單元面積為:_________㎡、附屬間面積為_________㎡)(詳見權屬證明),租賃用途:_________。
3.租金及支付方式:甲、乙雙方議定該房產(含裝修及附屬配套設施)的租金為_________(幣種)大寫: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支付方式:[現金支付]、[轉帳支付]
開戶行: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付款時間為:公歷每個月_________日前支付。
4.租賃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計_________個月時間。
5.配套及附屬:
(1)配套:_________。
(2)家電:_________。
(3)家具:_________。
(4)其他:_________。
(5)固定裝修:甲方明確固定裝修指構成該房屋裝修之固定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地板面、墻體、壁櫥、鐵門、門、門把、門窗、防盜網、水龍頭、嵌入式排氣扇、燈具、發光體、廚衛設施等,此等固定裝修經拆除將破壞設施的完整性。乙方租賃期滿,應保證配套及附屬設施的完整性并歸還業主。
丙方受甲方、乙方各自的委托,就甲、乙雙方租賃房產一事,提供中介服務。
1.丙方的服務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經紀人管理辦法》和《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
2.丙方已取得工商局營業執照等合法的經營資格;
3.丙方保證誠信服務,不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費用(不包含其他服務)。
選擇下列第[_________]項服務。
1.為甲、乙雙方提供房產政策及法律咨詢服務;
2.向甲、乙雙方提供交易機會,協助雙方簽訂本合同并促成交易成功;
3.協助甲、乙雙方完成房屋及房產配套設施的交接;
4.其他_________。
丙方提供的中介服務自接受甲、乙雙方委托時起到甲、乙雙方達成本協議之日起結束。
自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后,丙方按政府有關規定向甲、乙雙方收取中介服務傭金。
1.丙方向甲方收取中介服務傭金為_________(幣種)(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2.丙方向乙方收取中介服務傭金為_________(幣種)(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對交易過程中丙方所知悉的甲方或乙方的私人事務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或乙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同時,甲、乙雙方對丙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等商業秘密也負有保密義務,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披露。
甲、乙一方或雙方違約,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的,且丙方無過錯,甲、乙雙方仍應全額支付丙方的中介服務傭金。
1.丙方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時,應出示工商局營業執照等國家相關資格證明;
2.丙方應按照甲、乙雙方的委托,據實介紹房地產信息及房地產交易價格;
3.丙方對甲、乙雙方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核實并出具收件清單,對甲方提供的信息進行現場勘察和到相關部門查驗;
4.丙方應配合乙方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狀況,并如實告知房屋管道不通等瑕疵和房地產權利受限制等情況;
5.丙方應告知甲、乙雙方房地產租賃業務所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應收取的各項稅費及其他費用;
6.丙方應配合甲、乙雙方簽訂房地產租賃合同;
7.在合同履行期間,丙方應當積極告知相關當事人履行合同并提醒應注意的事項及瑕疵。
1.甲方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房地產租賃信息,并保證該房屋符合國家及地方政府房屋出租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甲方保證房屋產權明晰,并在簽訂合同時向丙方提供下列資料:
(1)身份證復印件;
(2)房屋權屬證書;
(3)土地使用權證;
(4)其它相關資料:_________。
3.甲方應配合丙方到相關部門查驗有關資料和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現狀,并告知房屋有無漏水、管道不通等瑕疵和房地產權利受限制等情況,不得隱瞞;
4.甲方向乙方收取_________(幣種)(大寫)_________(¥_________),作為有關費用,如水、電、電信、物業等等的押金(無息),待本合同期滿或終止時,甲、乙雙方結清一切費用后,由甲方返還乙方;
5.除甲、乙方另有約定之外,甲方應當履行房屋維修義務,以確保房屋正常使用;甲方未及時進行房屋維修,乙方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6.甲方如出售該房產,應提前_________日書面告知乙方,在同等的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該房屋的權利。甲方如抵押該房產,應書面告知乙方。
1.乙方有權查閱租賃房屋的是否符合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房屋出租的規定,如各類批文、許可證、權屬證明等文件;
2.乙方有權知曉房屋是否權利受限制相關情況;
3.房地產租賃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房地產整體或支解分割進行轉租、轉讓、轉借、抵押;
4.房地產租賃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或其他形式的改造,經甲方同意的裝修或改造,在租賃期屆滿后,可根據甲方的要求或修復原樣歸還或保持裝修、改造后的狀況進行交接,不得擅自毀損;
5.乙方應當按約定及時交納租金,否則每拖欠一日按月租金的_________%支付違約金,逾期_________日不繳納租金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6.乙方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法規和政策規定,辦理暫住證等相關證件,搞好計劃生育和防火防盜等相關事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利用租賃房屋進行各類違法活動;
7.乙方按約定按時交納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物業等相關費用;若_________個月內未繳清相關費用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8.租賃期屆滿,在同等條件下,甲方享有優先續租權。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本合同簽訂后,甲、乙、丙三方應按照約定履行,否則屬違約行為,應當支付違約金_________。違約金不足賠償損失的,還應賠償守約方相關損失;
2.甲方保證上述房產產權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如果丙方在促成交易過程中有提供虛假信息或誤導等等過錯的,由此而造成甲、乙方經濟損失,由丙方承擔賠償責任;
3.丙方作為中介及代理服務方應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協會行規為準則為委托方(甲、乙雙方)提供誠信服務的義務,若因丙方服務不當行為造成甲、乙雙方損失的,丙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需提前終止本合同的,應提前_________日書面告知對方,并支付違約金_________;
5.丙方有責任督促甲乙雙方嚴格遵守本協議的所有條款,保障甲乙雙方的交易安全,并協助甲乙雙方辦理該房產租賃登記手續及房、款交接手續,因丙方原因給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丙方做相應賠償。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下列第[_________]項解決:
1.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及補充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和補充協議未規定的事項,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本合同和補充協議共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丙方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__。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
簽約代表(簽字):_________
經紀人資格證號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一、合同文本空格[]中選擇內容,可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并應將選擇事項的序號大寫(壹、貳)填入[];對不選擇的內容,用橫線將其劃除。
二、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各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除。合同簽訂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各方當事人同意內容。
三、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優先。
房地產合同篇四
特 別 告 知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合同當事人委托監管機構對房地產交割進行監管的存量房地產買賣適用本合同。
三、合同內的空格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商定后確定;【】內容為并列的選擇項,可根據實際選擇。
四、房地產買賣是一項民事法律行為,涉及的標的額較大、專業性較強、法律規范較多,雙方當事人訂立房地產買賣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買賣房地產簽訂合同時,房地產權證書記載的共有人應在合同上簽字蓋章。
房地產權證書記載的共有人在出售房地產前,應與其配偶協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異議的,由該共有人承擔法律責任。
(二)房屋交接是出賣人按約定的日期和方式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驗收和接受的過程。 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第四條明確交付和驗收日期、選擇交付的方式。
(三)質量條款是買賣合同的必要內容,買賣的房屋應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出售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產權人應委托具有資質的房屋檢測機構對房屋安全進行鑒定。
(四)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前,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交買賣房地產的有關登記資料查閱證明,買受人應當查驗買賣的房地產上是否存在產權爭議和其他權利限制,以維護自身權益。
(五)買賣已出租房屋的,出賣人應當在出售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如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買受人購房后應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
(六)房地產買賣后的土地使用權
房屋出售,其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其中未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花園住宅和劃撥土地上非居住房地產買賣的,買受人應向市或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房地產權證書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當事人應在合同第三條第(一)項如實填寫;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當事人應選擇第三條第(二)項。
(七)集體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經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給房屋所在地鄉(鎮)范圍內具備居住房屋建設申請條件的個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給房屋所在地鄉(鎮)范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者。
(八)已投入使用的居住房屋買賣,除房屋交接和權利轉移外,住房內的原有戶口是否及時遷出會影響買受人權益。當事人可在補充條款內約定戶口遷移條款。
(九)根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房地產轉讓后,當事人應將房地產轉讓情況書面告知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單位,并辦理房屋維修基金戶名的變更手續,帳戶內結余維修基金的交割,當事人可在補充條款中約定。
五、當事人在簽定買賣合同前應當查閱房地產交割監管合同。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了或裁或審制度,合同當事人一旦選擇了仲裁,就意味著不能再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可在網上房地產網站和房地產交易服務受理處查閱。
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
立房地產買賣合同人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受讓甲方擁有的房屋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 房地產座落在上海市 【區】【縣】 【路】 【弄】【新村】 【支弄】號 室(部位:);房地產權證號為: ;房屋類型: ;結構: 。
(二)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分攤面積】 平方米。
(三)房屋平面圖和房地產四至范圍見附件一。
(四)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為【國有】【集體所有】;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劃撥】【】方式獲得。
(五)隨房屋同時轉讓的設備(非房屋附屬設備)及裝飾情況見附件二。
(六)甲方轉讓房地產的相關關系(包括抵押、相鄰、租賃等其他關系)見附件五。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房地產權屬狀況、設備、裝飾情況和相關關系,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狀況充分了解,自愿買受該房地產。
第二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為人民幣計元,(大寫):仟佰拾萬仟佰拾元。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雙方在付款協議(附件三)中約定明確。乙方交付房價款后,甲方應開具符合稅務規定的收款憑證。
第三條 甲方轉讓房地產時,土地使用權按下列第款辦理。
(一)該房屋占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給乙方后,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一并轉移給乙方。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乙方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于年月日前騰出該房屋并通知乙方進行驗收交接。乙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內對房屋及其裝飾、設備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后【簽訂房屋交接書】【甲方將房屋鑰匙交付給乙方】【 】為房屋轉移占有的標志。
第五條 甲方承諾,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接期間,凡已納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項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應按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估值倍】【價值元】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 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簽訂之日,甲、乙雙方共同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手續。
第七條 上述房地產風險責任自該房地產【權利轉移】【轉移占有】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在上述房地產轉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通信費等其他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
第九條 乙方未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將轉讓價款解交監管帳戶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內容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約定轉讓價款%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乙方逾期日未將轉讓價款解交監管帳戶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約定轉讓價款%的違約金。若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且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乙方據實賠償。
第十條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期限交接房地產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內容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約定轉讓價款%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甲方逾期未交接房地產,乙方應書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書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內,甲方仍未交接房地產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書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內甲方未提出異議,合同即行解除。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約定轉讓價款%的違約金。若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且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甲方據實賠償。
第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訂立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為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補充條款與正文條款不一致的,以補充條款為準。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委托上海網上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對本合同約定的房地產交割進行監管,委托監管事項、內容、權限由甲、乙雙方另行與監管方上海網上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約定。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公證處公證】【甲、乙雙方與上海網上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房地產交割監管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愿意仲裁,愿意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請將此條款劃去)。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 和上海網上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房地產登記機構各執一份。
補 充 條 款
(粘貼線)(騎縫章加蓋處)
附 件 一
房屋平面圖及房地產四至范圍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附 件 二
隨房屋同時轉讓的設備、裝飾情況及處理
(粘貼線)(騎縫章加蓋處)
設備:裝飾:關于設備及裝飾費用按以下第款辦理:
(一)以上所列設備和裝修費用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房地產轉讓價款內,乙方不需另外支付費用,甲方不得拆除并應隨房屋交付乙方。
(二)以上所列設備和裝修費用未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房地產轉讓價款內,乙方需另外支付費用人民幣 元,在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房屋驗收交接時,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不得拆除并應隨房屋交付乙方。
附 件 三
付款協議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一、關于監管的房地產轉讓價款
乙方同意在以下規定期限內將監管的轉讓價款解交上海網上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設立的監管帳戶:
一、年月日前將人民幣(大寫) 元解交監管帳戶。
二、年月日前將人民幣(大寫) 元解交監管帳戶。
三、甲方同意乙方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用于支付轉讓價款的余款,其中,商業性貸款人民幣(大寫) 萬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人民幣(大寫) 萬元。乙方同意于年月日前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遞交相關文件并支付相關費用。乙方同意授權
銀行將其全部貸款劃入下列監管帳戶:
開戶人名稱:上海網上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帳戶:
開戶銀行:銀行
若乙方不能按計劃貸足或者銀行不同意貸款申請的,則轉讓價款的不足部分乙方應當在年月日前以現金解交監管帳戶。乙方無法以現金方式補足的,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撤銷該房屋買賣的轉移登記申請,同時約定按以下第款辦理:
一、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二、乙方承擔違約金人民幣(大寫) 萬元。二、關于未監管的房地產轉讓價款
甲、乙雙方確認未監管的房地產轉讓價款計(大寫) 萬元處理如下:
一、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了房地產轉讓價款計(大寫) 萬元。
二、乙方于年月日交房時向甲方支付未監管的房地產轉讓價款計(大寫) 萬元。
三、 。
附 件 四
物業管理費、水、電、煤、電訊等其他費用的支付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物業管理費、水、電、煤、電訊等費用,在轉移占有前未支付和未結算的費用由甲方承擔;轉移占有后,使用該房地產所發生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甲方在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房屋驗收交接后,與乙方共同辦理水、電、燃氣、電話、有線電視等過戶手續。物業維修基金、水、電、有線電視、電話、燃氣初裝費按以下第款辦理:
(一)由甲方無償轉讓給乙方,乙方無需另外支付費用。
(二)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具體金額由甲、乙雙方辦理過戶手續時以各相關部門規定為準。
附 件 五
相關關系(包括抵押、相鄰、租賃等其他關系) 和戶口遷移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租賃情況:甲方簽定本合同當日,該房屋已經租賃,甲方承諾已經于出售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了承租人,承租人放棄了優先購買權。乙方同意在購房后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
抵押情況:甲方購買該房屋時向上海 銀行申請了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本合同簽定時,貸款余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甲方同意不可撤消地授權上海網上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 銀行申請提前還貸并提交規定的材料,甲方違約的,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
戶口遷移:甲方承諾自該房地產權利轉移之日起日內,向該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機構辦理原有戶口遷出手續。甲方延期遷出戶口的,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元/日。
甲方(一):
【身份】【 】
證號: 【居住】【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代理人:
聯系電話:
【本人】【法定代表人】
(簽章)
甲方(二):
【身份】【 】
證號:
【居住】【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代理人:
聯系電話:
【本人】【法定代表人】
(簽章)年 月 日簽于:
乙方(一):
【身份】【 】
證號: 【居住】【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代理人:
聯系電話:
【本人】【法定代表人】
(簽章)
乙方(二):
【身份】【 】
證號:
【居住】【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代理人:
聯系電話:
【本人】【法定代表人】
(簽章)年 月 日簽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