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報告不再是罕見的東西,報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應該是準確無誤的。那么,報告到底怎么寫才合適呢?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報告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林業案件調查報告篇一
從已發生的涉林案件看,具有以下特點:
一、濫伐林木數量大,森林資源破壞嚴重。少則超指標濫伐數十立方米,多則超指標濫伐數百立方米。如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系縣扶羅鎮常委副鎮長,分管經貿林工作。20xx年11月至20xx年7月間,姚在經營并兼任縣振扶開發公司法人期間,因開采重晶石礦需要木材撐洞和做礦架等用,于是利用職務之便,采取“先上車后補票”或“不補票”的辦法,先后委托礦農在蒙沖蓋林場鐵巖山、黃爪灣、仙人坡肢、蒙沖灣等11處山場采伐了云溪要八孟組、老田組的、講溪組的、岑墳組的、皂溪村利寨組的、樂組的、鐵榜組的及丈溪村的與鎮企業辦聯營的股份林場杉木823侏。經聘請林業工程師鑒定,該823侏活立木蓄積121.9015立方米,扣除有證部分杉木活立木蓄積29.2308立方米,超伐杉木活立方蓄積92.9707立方米,計濫伐林木價值30020元。
二、發案村多為偏遠山村。這些地方交通不發達,經濟落后,群眾經濟來源是“以農為主,靠山吃山”,傳統農業模式典型。山區立地條件差,發展經濟受制約,而森林資源相對豐富。
三、森林失火案件增多,多發在清明節前。近幾年氣候等方面的原因,森林失火案件增多,造成毀林面加大,給集體帶來了較大的損失。如被告人吳代學于20__年4月4日下午五時,進到獅馬沖的責任田將一個星期前吹田坎時砍下來的柴草歸堆在水田坎邊,并堆在一起,用隨身帶去的氣體火機點燃雜草。結果造成森林失火,過火林地面積276畝,燒毀林木蓄積393立方米,燒毀幼林6500株,直接經濟損失達52140元。
四、絕大部分法律意識淡薄,林業法律法規知識欠缺,對濫伐林木的嚴重后果認識不足。濫伐林木案件中,有的涉及村組干部,有的涉及鄉鎮領導,他們均認為超指標砍伐不要緊,林業站發現了最多罰點款,或者認為為了村組或鄉鎮集體利益超指標砍伐一點林木只有這么大的事。更有其者,有的對超指標濫伐林木的認識到了離譜的境地。如有人認為樹是村集體的,自己有權砍自己的樹,不管林業部門的事,對林業部門工作人員的制止置若罔聞。有的因涉林犯罪被逮捕后,感到非常納悶,并質問辦案人員其為了集體的利益,為何要其個人承擔責任。如被告人楊清權,系縣茶坪鄉林業工作站站長,于1999年10月至20xx年9月期間,多次組織村民無證砍伐鄉管林木,執法犯知法,共濫伐林木675株,于20xx年以濫伐森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2萬元。
涉林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林業管理人員的瀆職行為助長了涉林案件。一方面,林業管理人員工作不負責任,不按操作規程辦事,在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不了解采伐地點資源狀況,把采伐地點定得不具體,甚至只規定到村到組,無法進行作業設計或根本不搞作業設計,造成采伐混亂。另一方面,林業管理人員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后,沒有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不檢尺,有的甚至連砍代現場都不去,任由村民砍伐,直到木材運輸檢尺后才知道已超砍。
二、執法欠力度,打擊不到位。由于諸多原因,林業公、檢、法的經費始終沒有解決,辦案費用均是自理,并有創收任務,因此,嚴重存在“以罰養警”現象。致使對犯罪分子打擊不力,處罰不到位。相當一部分案件被林業公安以罰代刑消化,起訴到法院的案件也因經濟利益的驅動,絕大部分犯罪分子被從輕處罰,其中更多的是被判處了緩刑。根本起不到“殺一儆百”的作用,致使村組干部濫伐林木案件屢屢發生。
遏制涉林案件的對策
一、法律宣傳要深入,形式要多樣化?!渡址ā冯m已實施十多年,但在廣大農村尤其是偏遠山區,群眾對該法的內容知道得少,只知道有這么個法,對違反該法要受何種處罰,缺乏足夠的認識。因此,有關森林的`法律法規的宣傳要進一步深入,不要停留在拉拉橫幅、寫寫標語的形式上,而要深入到村、到組、到農家,形式多樣化,使廣大群眾真正了解林業政策和法律法規。同時可以采取到鄉鎮,到林區集中公判一批涉林犯罪分子的作法,以案說法,以案宣傳,用群眾身邊的事身邊的人教育群眾,必然會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保障辦案經費到位,加大打擊力度。由于辦案經費緊張,裝備落后,辦案手段原始,不僅嚴重挫傷了廣大林業政法干警的工作積極性,而且產生的一系列后果,有油水的案件爭著辦、無油水的案件不辦、拖著辦或查而不力。查辦的案件大部分不是被消化了就是交了錢被從輕處罰。因此要努力保障辦案經費,以便充分調動林業政法干警的工作積極性,加大打擊犯罪分子的力度,嚴肅執法,杜絕以罰代刑,以費代刑的現象,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從快從嚴,懾于政法部分的威力,濫伐林木的現象必然得到遏制。
三、加強林政管理,強化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加強林業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培養,加強林業部門的干部隊伍建設,使林業部門的工作人員做到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定規程操作,依法發放采伐許可證,加強林木采伐的監督管理,嚴格檢尺制度,從源頭上堵住濫伐林木的發生。同時,林業主管部門對林業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不護短,依法嚴懲,確保林政管理到位,工作人員盡責,防止濫伐林木的發生。
四、加強森林防火宣傳,提高防火意識。森林失火多發生在鄉村,多發在邊遠村組,且時間多集中在清明節前。因此,宣傳工作要到位,要細致,采取走村串戶地進行把工作做扎實,對重點戶要跟蹤督促。此外,還要重打擊,對造成影響大,損失大的犯罪嫌疑人要從嚴查處和懲治。
林業案件調查報告篇二
市信訪局:
按照市信訪大廳《來訪事項轉送通知單》(伊信訪轉字[20xx]149號)要求,我廠信訪領導小組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處理王晶瑩上訪問題,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上訪人王晶瑩,女,46歲,多年下崗,20xx年辦理了退休。該人從1996年我市企業實行養老統籌開始到20xx年,始終沒有繳納養老保險。直至20xx年,才分兩次補交了1996年至20xx年欠繳的養老保險(個人承擔部分加企業承擔部分)共計9,505,89元。當時,人勞部門同志已經為其講清楚企業部分交不上了,但王晶瑩同志主動要求補交,并認可個人部分和企業部分統由其個人承擔?,F上訪人王晶瑩反悔當初,要求我廠償還她繳納的`養老保險企業承擔部分;同時,還要求工廠補發她的下崗生活費。
我廠于1995年全面停產,企業無財力,職工養老保險企業承擔部分完全由天保補助解決。具體由市財政控制使用,按職工個人交納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資金匹配,每年辦理一次。職工個人沒有交納的,天保補助不匹配。由于王晶瑩同志在1996年至20xx年期間,沒有按年度及時交納個人承擔的養老保險金,致使企業應承擔的部分沒有匹配上。起因在于王晶瑩同志個人沒有及時繳費。類似情況,我廠還有百余例。
處理情況:
1、關于王晶瑩同志要求我廠償還她繳納的養老保險企業承擔部分,我廠將積極對上請示爭取匹配資金;
2、關于補發下崗生活費問題,我廠現有在冊下崗職工167人,無一人享受下崗生活費,因此,根本不存在補發放下崗生活費問題。
當否,請指示。
伊春木材綜合加工廠信訪辦
20xx年8月13日
林業案件調查報告篇三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根據內容不同可以分為五類,包括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擬不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擬予銷案的調查終結報告、擬送其他機關處理的調查終結報告和其他終止調查的調查終結報告。相關程序規定對不同類型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有不同的內容要求。
辦案機構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的,應撰寫調查終結報告。
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構成。其中,正文包括7個方面的內容:
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職業或工作單位、住所等情況。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等情況。
違法事實包括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目的、手段,以及違法情節、違法所得、違法后果等一系列實際情況。記載違法事實,應客觀真實、內容全面、重點突出。
相關證據是指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收集到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既然是相關證據,就一定與案件事實密不可分,無論其是否有利于當事人。
證明內容是辦案人員對證據與當事人違法行為關聯性的分析論證。對于重大案件及證據較多甚至相互矛盾的復雜案件,在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證明內容非常必要,有利于辦案機構對證據的全面性、關聯性及證明力進行梳理,去偽存真,正確認定違法事實;有利于核審機構進行審查,以及最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性質是指違法行為所屬的具體類型,如無照經營、虛假廣告、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這項內容涉及辦案機構對所調查違法行為的定性和認識,以及法律適用問題。
說明自由裁量的理由,即辦案機構在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其對所列違法行為原則上如何處罰,是從輕、從重還是減輕處罰,這樣處罰的理由是什么。在行政處罰案件中,辦案機構應該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主觀過錯情況,根據立法的目的、原則和相關規定,在職權范圍內決定是否處罰以及如何處罰。
處罰依據即辦案機構擬具體適用的法律條文。需要注意的是,在調查終結報告中應具體寫明所依據法律的名稱和具體條文,不能籠統地寫成依據某法或者依據有關規定。在調查終結報告中寫明處罰依據,是案件法律適用正確的基礎。
處罰建議即辦案機構最后對案件當事人提出的具體處罰意見,包括明確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或數額。
除制作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外,辦案機構還應草擬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交核審機構核審。
林業案件調查報告篇四
今年以來,遼寧省沈陽市頻繁發生撬開居民門鎖入室盜竊案件,僅1月至8月,全市就立案348起,涉案總價值近百萬元。沈陽市公安機關先后打掉此類犯罪團伙5個,抓獲犯罪嫌疑人25人,涉案250多起,繳獲部分手機、錄音機、手表、服裝等財物和現金。目前,已行政拘留1人,刑事拘留5人,報批捕2人。
這5個團伙主要由安徽省臨泉縣和毗鄰的河南省新蔡縣農民組成,團伙主犯均為成年人,在當地以到城市鞋廠打工、賣吊床等為由,將同鄉、親屬等熟人的孩子騙出,專門教唆他們入室盜竊技術,自己則遙控指揮。抓獲的25名犯罪嫌疑人只有5人16歲以上,最小的僅12歲。
集中住宿,分組作案。據調查,這些盜竊團伙都是近兩年流竄到沈陽市的,每年年底回家,春節后再出來。第一次到沈陽市時,團伙頭目以做買賣為名由“房屋信息站”中介租借房屋。每個盜竊團伙的孩子都集中居住,為了掩人耳目,還專門在屋內放置一些簡易吊床。白天身背吊床走街串巷叫賣,以此作掩護尋找目標為作案踩點,選準地點后用圓珠筆標在導游圖上。每次盜竊得手后,再將圖上標記勾掉。他們作案采取組合分工的方式,每天深夜12時后出去,一般為兩人一組,當房主和鄰居問起時,均回答是到市場上貨?!袄习濉弊约毫碜∫惶?,暗中用手機遙控指揮。一般每天上午來收取盜竊來的錢物,送伙食費和外出盜竊打車費用,團伙中很少有人知道其確切行蹤。
作案目標集中,手段簡單。這幾個團伙在沈陽市作案的足跡遍布市內五區,集中活動于一環路和外環路之間,目標都是一些老式民宅,作案手段一般是白天踩點后,晚間乘出租車直接到達地點。撬開房門入室后,從錢物到食品,無所不盜。
團伙有較嚴密的“組織紀律”。在團伙內部,除了頭目外,一般是年齡大的管年齡小的,與頭目關系近的管關系遠的,一級服從一級。另外,在團伙中還規定了嚴格的內部紀律,如在住宿上規定,不準與其他團伙人員串屋,不準私自外出,不準相互交談盜竊情況,不準與家中聯系,不準與房主和其他居民接觸;在盜竊行動上規定,深夜12點以后出去,早上4點至4點30無論得手與否都必須回來,如有一人沒有按時回來,則同窩點其他人員馬上離開窩點,如一天不回來,就另租房住;在贓款、贓物的處理上,規定所有孩子每天晚上盜竊來的物品必須在早晨全部上繳給團伙頭目,凡隱藏不交者嚴加懲處;在盜竊數量上規定,每人每天必須盜竊錢物在500元以上,凡不能完成“任務”,輕者不給飯吃,重者打罵。為保證孩子們守“規矩”,團伙頭目暗中專門安排人進行監視。據犯罪嫌疑人張某交待,有一次偷著出去買東西,被人告訴了“老板”王子北,王對其進行毒打,直到打昏才停手。對于完成“任務”比較好的,“老板”也會施以小恩小惠,或獎以小禮物、或發給少許獎金、或領出去改善生活。每年10月份根據孩子們的表現發放“工資”,一般20xx元到4000元不等;在抗拒公安機關打擊上規定,每個人都事先編好5個以上的假名字,年齡都說到16歲以下,都說是山東人。被抓到時不準供出其他同伙及窩點。否則,不但年底分文不給,而且威脅把他老家的房子拆了。
一是個頭小,隱蔽性強。外表上看,這些孩子都比城市同齡孩子長得矮小,不容易引起注意,這些犯罪嫌疑人,多數都被公安機關抓獲過,最多的達5次之多。
二是年齡小,處理難。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無論犯何種罪,一律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除犯特定的8種嚴重犯罪外,其他不負刑事責任。這些犯罪嫌疑人在剛被抓獲時都說年齡在16周歲以下,而且都沒有證明年齡的證件,加之其家鄉路途遙遠偏僻,很難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三是出租房管理不力。這些盜竊犯罪團伙常年租住民房,而且有的頭目還時常與孩子同租住一個出租房內,但是,直至發案前也沒能引起居住地公安機關的注意,不能不說我們在外來人口和出租房管理上還存在著薄弱之處。
四是群眾的防范意識和與犯罪分子作斗爭的意識不強。這些未成年人盜竊侵害的目標均為地處敞開式小區、樓道內缺少門窗、缺少照明設施、門窗破舊的簡陋民宅,很少安裝防盜門。個別曾被盜的居民,至今仍未采取“亡羊補牢”的措施。這些犯罪嫌疑人每每深夜外出作案和清晨歸來都是“打的”,眾多出租車司機對此表現得十分麻木,無一向公安機關反映情況。
五是公安機關一些基層領導和民警缺乏敏感性。許多民警在處置這些案件時只是就案論案,缺乏向深層次思考的意識。有人認為,既然教唆犯抓不到,孩子又處理不了,只好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草草結案,致使幕后的主犯迅速隱藏起來。
著眼于案情變化,加強有關問題的研究。要把“幕后”組織指揮的“老板”做為打擊的重點。要加強與檢、法的溝通協作,積極研究打擊處理少年兒童犯罪的對策,協調有關部門健全完善幫教機制,對犯有嚴重罪行的以及累犯、首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嚴懲。要大力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工作。要加強對偷盜專業化和地域性等特點、規律的研究,有針對性地加強防范工作。
適應動態治安環境,加強社會治安的群防群治。要充分發揮社區、廣大居民的作用,加強社區的防范,及時發現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要對出租房加強管理,必須從嚴落實暫住人口和外來人口租賃房屋等有關規定,依法使其規范經營。要加強社會宣傳,增強廣大群眾自我防范意識和與違法犯罪作斗爭的意識,擴大信息來源渠道,及時防范和發現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加強復雜場所的巡邏守候工作。一些大都市,地形復雜,人員流動大,大街小巷阡陌縱橫、密集交錯,極易成為一些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標。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即使被發現,也很容易在夜色和復雜地形的掩護下迅速逃離現場,給偵破工作帶來相當大的難度。因此,必須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復雜場所、重要路段的巡邏防控,特別是夜間巡邏守候工作。沈陽市第一個打掉這類盜竊團伙的派出所,就是針對發案實際加大了夜間巡邏守候的力度。他們將原來的每晚一班兩名民警帶兩名民兵改為每晚兩班,每班由一名所領導負責,增加一名刑警,增大了巡邏密度,在雨夜中將犯罪嫌疑人現場抓獲。
關愛與管理并重
本期刊發的兩篇稿件,讀之使人心情格外沉重。無論是那些參與盜竊團伙的少年兒童,還是因為缺少家庭溫暖而企圖毒死父親的小峰。他們同樣也是受害者。
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頒布實施已有較長時間的今天,我們需要認真思考的是,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防范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體系如何更牢固、更有效。
輟學、流動的青少年成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主力軍”,這已是不爭的事實。這些孩子的流出地往往是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地區,他們因為種種原因,義務教育權并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而他們的流入地,多是經濟發達、繁華熱鬧的大都市。由于農村的貧困,既然在流出地不能好好控制他們的輟學,但當他們流入到城市后,我們能否做更多的工作?城市里有各類健全的機構,如團組織、婦聯、關工委等社會團體以及公安、勞動、教育等行政部門。對流入城市的孩子進行關愛與管理并重,這個問題應該可以得到起碼的解決。
如我們城市里處處可見的賣花女童;如城鄉結合部到處游蕩的外地孩子。我們許多人,對他們是熟視無睹的,我們是否想到,給他們更多的關愛。
都市的文明和繁華,不僅僅靠都市人創造和享有,漠視流動人口特別是流動青少年的生存狀態,這種文明和繁華總會有所欠缺。
林業案件調查報告篇五
自20_年7月5日,我們接到縣信訪辦批轉的_鎮_村群眾舉報信,信中反映_鎮_村支部書記__、村主任__違法違紀的系列問題。針對反映問題性質的嚴重程度,我們_鎮紀委、監察室立即成立了調查組。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__,男,1952年7月7日出生,現年53歲,1992年5月在村任職。中共黨員,初中文化程度,現任__村支部書記。
(1)__自1985年任村民小組組長以來,當時,__村全村漁塘18口,連續與村簽訂了承包漁塘三次合同,按當時村級實際情況和集體意見決定,每個階段結算的方式不一樣。其中,1985年至1990年,經協商,采取按每口漁塘年產量估算,村級與承包漁塘者按“八二”分成,用魚抵交漁塘利潤款;1991年至1997年重新承包,當時合同由__簽訂,他本人也參加承包,按村集體定的意見,按每年上交利潤款6200元(其中__本人承包3571元);1998年至2007年一次連續簽訂十年合同,由他本人和__兩人共同承包,每年上交利潤6200元。經紀委財務清理組查賬核實,包括另外在2000年4月承包漁池一口上交利潤全部入賬。__在承包漁池70畝過程中,在他們承包前,村集體對其它所有漁池進行了一次全面整修,對漁池壩進行了加固,村集體安裝了公路排水。整修池壩、過水等費用村集體作了報銷處理。__等幾個承包戶承包后,對漁池也進行了零星整修。清理組通過查賬了解,未發現村報銷這些費用。__自1985年以來至去年,前后承包二十年,其漁池上交款沒有用現金與村結算,只是,其它漁塘、漁池承包人與村結算也是用村欠條或用建造漁池工程款抵付。自20_年起,所有承包戶全部是預交現金,再承包。
(2)__村在2000年,結合上級精神,村級推行產業結構調整,共修建漁池4口,造成四組稻田面積減少,鑒于當時實際情況,從一組無人耕種的田中調出22.6畝到四組。當時,村級召開了支部大會討論此事,合同也落實到了四組農戶。稅費改革時,合同書全部報到財政所。20_年實行土地二輪延包,__村召開群眾代表大會,一致認為以稅改落實到戶面積不變,采取微調方式。1組22.6畝田確權確地還在四組農戶,國家有關優惠補貼按上級報表落實在四組農戶。一組農戶意識到如今國家政策如此優越,紛紛要求村級將調出的田地重新調回來,純屬鉆國家政策空子,有些人鼓動村民到村、到鎮上多次上訪,并且強行將調出的田地占為己有,導致造成信訪件上所說的一組村民合同書上寫的卻是四組村民的名字。
(3)__村在2003年度為了落實上級政策,在_鎮6個村范圍內興建農業綜合開發工程,該項目是以縣財政局農發辦和_鎮財政所為主體。鑒于村集體意見要求對外招標,增強透明度,由村秘書王順超同志起草招標公示,分別在多處張帖。10天過去了,竟然無一人接標,大家都擔心上級政策資金難以到位。其他5個村,工程已完成一半以上,在上級單位的一再督促下,財政所副主任陳建中再次動員村委會一班人要定期保質保量完成。迫于無奈,__村采取村干5人共同承擔風險。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才與財政所簽訂合同,完全設有信訪件上所說的以權包攬工程一事。
(4)__村在2004年度落實糧食補貼方面,完全是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直接補貼到農戶。按國家補貼標準,稻田每畝補貼到戶33.35元,分兩個階段進行,直補和早初良種補貼由財政所陳主任直接與農戶結算。在結算過程中,欠農業稅的農戶,經協商同意,抵交了農業稅款,未欠農業稅款農戶,財政所直接付了現金,中稻和晚稻鑒于財政所人手不夠,由村干和組長牽頭與農戶結算。方式與前一個階段相同,中間存在個別農戶與村不結算,村直接在該戶欠稅稅票上扣減,農戶與村未辦結好手續。那只是極少農戶存在過去與村結賬過程中有紛爭,暫且放下。
(5)__村2002年根據鄂政發〔2002〕6號文件精神,結合本村的實際情況,為及時解決好農村人口飲水解困工作,積極上報,爭取飲水解困資金4.2萬元。按照上面文件精神要求,人平投資330元,其中中央投入每人105元,省配套投資10%(每人33元),其余部分由地方配套和群眾自籌。根據__村集體意見,中央投入部分按90元水利工款及打水井農戶補給水泥,分解到農戶;省配套資金上級未拔付,其中完成標準高的農戶,村另外獎付水利工款50元。因為當時在稅費改革前,村級水利工當現金結算,實際上農戶沒有完全享受國家飲水解困政策。此項,我們鎮紀委正作適當處理。
6)__村2003年按上面文件規定,每個勞力負擔水利工15個,工值8元,村與農戶的結算情況是:對少數農戶全年超額完成了任務的,對超出部分可以抵減原來欠村的各項上交款,沒有抵減的,村出具了欠條。對那些常年做工的農戶,而村又欠了他們的錢,由農戶自愿拿出村級欠條來抵減,對大部分不愿做工的和少做了勞務工的農戶,由于他們不愿與村結賬,就由組長造冊登記,欠工個數及金額,交村作為后來結帳依據。工作落實不到位,對農戶的各項結算不及時、不公開,導致群眾上訪,__村的全體村干也認識到這些問題帶來的嚴重后果,因此,我們建議不予追究個人責任,但責令其對存在的問題整改到位。
(7)__村村主任__,現有四個孩子,最大孩子出生于1985年,最小孩生于1996年,其妻已作結扎手術。2001年5月,鎮委研究決定,該同志任村委會副主任,主管財貿工作(當時該村無村主任),2002年第五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龔被村民海選為__村村主任。__到村任職以后,曾多次向黨組織提出申請,要求加入黨組織;村黨支部多次向鎮黨委呈報,鎮黨委考慮到__的計劃生育問題,一直未予呈報。20_年7月,經鎮委考察組多次考察,認為該同志最小孩已近10歲,按《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計劃外生育者在5年內不得評先評優,不予批準入黨,而他已近10年,遂將__的情況如實上報縣委組織部,組織部已批準__為中共預備黨員。
中共_鎮紀委調查組
_年_月_日
林業案件調查報告篇六
近年來,房地產市場“過熱”,商品房、企業集資房、經濟適用房、社會保障房、拆遷安置房等多種形式的住房出現在市場上。有市場就有交易,在交易后,諸如因短期內房價過快上漲,出賣人心理失衡,以種種理由要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案件;房屋買賣因完成不了過戶手續而請求確認合同有效、并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案件;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件大量涌入法院,并存在糾紛不斷擴大的趨勢。我院在對大量個案進行實證分析的基礎上,試圖通過對此類案件的特點及成因予以粗淺分析,對當前解決此類糾紛所依據的法律、司法解釋的缺陷談一些不成熟的看法?,F將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案件特點。
(一)訴求集中。主要表現為要求確認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要求確認合同有效、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理由主要集中于出賣時未經其他共有權人同意或房屋未取得產權證書及經濟適用房不能上市交易等。
(二)出賣人反悔原因集中。大多系房屋價格大幅增長所致。從案件審理的情況來看,盡管眾多出賣人在進行答辯時所提出的理由都并非是以房屋價格增長,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依然能感覺到利益因素的影響實為出賣人反悔的最主要原因。
(三)調解難度集中。從本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的情況來看,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原被告雙方很難達成調解協議。原告一方要求嚴格按照當初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確定彼此的權利義務并最終要求實現其權利,普遍不愿意接受合同之外另行支付補償購房差價;而被告一方卻認為當初雙方簽訂合同時沒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以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能買賣為由抗辯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原告理應對其以現行房屋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四)法院判決集中。我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遵循誠實信用與公平合理的合同法基本原則,除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的外,其余案件均以判決形式作出處理結果。現行法律法規由于制定的時間早晚有別,同時具體法律法規又具有針對事項立法的特點,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無可避免地在具體法律關系的認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見和觀點,辦案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理解不同,有時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二、原因分析。
(一)利益驅動下的誠信缺失。此類案件大量出現的根本原因則在于出賣人的誠信缺失,而此種現象的背后則是利益因素的影響。由于房屋價格呈現連年持續增長的態勢,這種價格變化所導致的過去和現在之間的利益懸殊引起了被告的心理失衡,而房屋產權證件辦理的進度緩慢又給予了出賣人將此失衡進行現實表達的機會,其結果就是出賣人不愿意依據原合同履行辦理產權過戶的義務。
(二)現行立法、司法的缺陷?,F行法律法規由于制定的時間早晚有別,同時具體法律法規又具有針對事項立法的特點,往往缺乏體系的邏輯嚴密性和和諧統一,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無可避免地在具體法律關系的認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見和觀點。這就容易給當事人在估計失信的法律成本方面形成錯覺。同時,對失信行為的處罰力度弱,也是最主要的原因。
(三)房屋買賣本身所蘊含的法律風險。
1、未取得所有權證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是合法的物權憑證?!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出賣人在轉讓時沒有取得所有權證,其轉讓行為無效。所謂法律風險,主要是針對買受人而言,這時,房屋買受人可能因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證而遭致對方毀約的風險。
2、集資房。所謂“集資房”,是企事業單位利用自用存量劃撥用地,群眾自行集資建設,按成本價銷售,以解決職工住房困難的一種方式。集資建房的對象范圍是由單位確定的,帶有福利性。但依據《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企事業單位集資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分配的對象是本單位低收入者,對于已享受過福利分房、已購買過經濟適用房或者是住房標準達到控制標準的職工,規定不得參加集資建房。但現實中,只要單位集資建房,所有的單位職工均可參與集資。在住房過剩的情況下,一些職工就將此類房屋推向市場。此類房屋買受人最大的風險在于房屋不能過戶及過戶時承擔高額的土地出讓金。
3、經濟適用房。所謂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對經濟適用房在限制轉讓的年限內進行轉讓或將購房權私自轉讓給沒有購房資格的人,都是違反了我國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規定,客觀上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妨害了其他符合購房條件主體的購買權,存在合同歸于無效的風險。
4、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舊城改造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拆遷安置房屋買賣交易存在很長的時間周期,進而蘊涵了諸多法律風險。司法實踐中這種類型案例舉不勝舉,且逐年遞增。一般情況下,拆遷房屋買賣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后,賣方都會要求買方支付全部或絕大部分房價款,而買受人在支付該巨額房款后并不能及時取得房屋所有權,雙方形成的僅僅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雖然雙方存有買賣合同,但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出賣方從法律上講依然是房屋所有權人,這樣買受人就會被置于高風險法律地位。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該房屋物權變動需要一個漫長的歷史周期,期間可能會出現的法律風險諸如房價飆升導致違約發生、抵押擔保設定、所有權人死亡出現、所有權人自身債務惡化、共有權人或第三人權利主張、房產查封扣押、贈與繼承發生、標的物作價投資出資等等情況。該類糾紛的發生主要是由于雙方在合同內容上沒有精心設計,而且買受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僥幸心理。
三、對策建議。
(一)規范買賣協議。由于房屋大部分是夫妻共有財產或者家庭共有財產,而在登記時,因其他共有人未申請登記,登記部門只將夫妻一方或者家庭成員中的一員登記為所有權人,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往往又是登記的所有權人或者家庭中的一員為代表與買方訂立合同,合同簽訂后,賣方往往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為由毀約。因此有必要規范房屋買賣協議,對未在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共有人要求一起簽訂買賣合同或出具書面同意書。
(二)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買賣雙方的風險控制能力??梢酝ㄟ^電視、廣播、網絡等多種途徑普及房屋買賣中的風險知識,提高大眾的風險意識,將大量的此類糾紛消滅于訴訟前。此舉不但可以減輕法院的審判、執行、調解負擔,而且在時間點的選擇上更有利,即在買賣雙方的矛盾尚未升級的時候,更有利于促使其達成新的合意。
(三)強化以案示法的宣傳。以案示法可以充分發揮法律的社會引導功能。大力宣傳法律判斷和判決結論,可以引導其他類似情況的案外人對行為性質作出準確的判斷,從而作出恰當的選擇。
(四)倡揚誠信觀念與法治信仰。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信用經濟,穩固的信用基礎是市場經濟的動力和源泉。我國要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必須在廣泛倡導社會誠信的基礎上培植和維護信譽,建立社會主義信用體系。當然,作為司法機關,有必要通過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對不誠信行為進行負面評價,加大失信成本,進一步在民眾心中樹立誠信意識和法治信仰。
四、對現行司法解釋需完善的一點建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臺,為房屋質量瑕疵、貸款買房、懲罰賠償、解除合同等糾紛的處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于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則要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難免出現適用法律不統一,判決結果不統一的情況。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定“國有資產轉讓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征集受讓方;征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采限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痹撘幎楣芾硇詮娭菩砸幎ǎ诖朔N情況下,國有企業未在產權交易場所公開征集受讓方而是私下與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出售國有資產的合同是否有效?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該合同應為有效合同,因為沒有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實際上,該類買賣可能存在出賣人與買受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但要認定雙方惡意串通似又缺乏客觀標準,雙方未按正常程序轉讓、受讓能否即認定為惡意串通,如果不能認定,那么如果這種合同僅憑不違反法律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認定合同有效,是不是法院以判決的形式認定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合法化,試問法院充當的是什么角色。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而20xx年12月1日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如果法院僅憑該辦法是部委規章,而非行政法規為由確認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有效,那么,其他符合經濟適用房準購條件的弱勢群體的權益又將如何得到保護。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公布于1992年,現在還依此為依據解決問題已不適應現代社會及市場經濟發展規律,該通知規定單位內部分房、騰房問題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但現實生活中,單位收了職工的集資款,因種種原因,單位建房的行為沒有完成。這時,職工既無房可住、單位又無錢可退,法院又不受理此類案件,那么職工的訴求應當向誰表達,沒有公權利介入的職工利益又如去實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某些方面的效力似有高于法律之嫌。因此,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法律的形式規范新型房屋買賣行為,維護交易秩序安全不僅是司法實踐的要求,也是促進房地產買賣健康發展的需要。
林業案件調查報告篇七
20xx年4月x日,我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xx沿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xx服務區銷售的“hxc”牌琥珀核桃仁配料表標注:“精選核桃仁、白砂糖、麥芽糖、植物油、食用鹽、食品添加劑: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其中,抗氧化劑未標明通用名稱,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七)項的規定,為進一步查明事實,20xx年4月x日,由xx工商局xx分局分局長xx指定xxx、xxx負責調查,現已經調查終結,報告如下:
當事人:xx沿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xx服務區
負責人:xxx
住所: xx縣xx鄉xx村
注冊號:xx091000xxxxxx
現查明:20xx年x月,當事人以每袋9.10元的價格從xx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購進40袋(1箱)“hxc”牌琥珀核桃仁,進貨款為364元。購進后,當事人以16元每袋的價格對外銷售。該核桃仁的生產批次為a20xx0824b67,每袋凈含量70克,包裝正面標有“添加適量 木糖醇 使原蔗糖含量更低”,背面標有“品名:琥珀核桃仁;配料:精選核桃仁、白砂糖、麥芽糖、植物油、食用鹽、食品添加劑: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制造商:xxhxc食品有限公司”。20xx年4月x日,我局發現上述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抗氧化劑未按規定標注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依法對當事人尚未銷售的23袋“hxc”牌琥珀核桃仁實施扣押。截止20xx年4月x日,當事人已銷售17袋,獲銷貨款272元,尚未繳納相應稅收,獲利117.3元。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二)、當事人提供對xx、xxx的情況說明,證明xx為xx服務區經理、xxx為xx服務區超市經營的身份;
(三)、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當事人委托xx、xxx處理相關事宜及具體委托權限;
(四)、當事人提供入庫單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琥珀核桃仁的時間、數量、進價、進貨款、銷售價、等事實;
(五)、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1份,證明上述批次核桃仁的購進時間、生產批次、進貨數量、進價等事實;
(六)、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上述琥珀核桃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標注為: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及我局依法扣押的事實;
(七)、與xx談話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的進貨來源、銷售價格、食品添加劑標注為: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的事實;
(八)、與xxx談話制作的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經銷上述食品的進貨來源、時間、進價、數量、銷售價格、銷量及食品添加劑標注: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的事實;
(九)、現場照片5張,證明上述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具體標注為: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的事實;
(十)、與xx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談話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從xx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購進上述核桃仁的事實;
(十一)、xx、xxx、xx的身份證復印復制件及xx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證明其身份。
調查人員認為:當事人從事食品經營,應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但當事人未履行,客觀上造成所售的“hxc”牌琥珀核桃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具體情況不明,影響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食用安全,依法應予處罰。
綜上所述,當事人銷售的上述食品的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構成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所指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和市局《自由裁量權控制辦法》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非法所得117.30元;2、沒收已被扣押的“hxc”牌琥珀核桃仁23袋;3、處以20xx0元罰款。
林業案件調查報告篇八
今年8月,市委預防辦、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采取以市院預防處為主體,統籌各發案縣區檢察機關預防部門共同參與、上下聯動,針對發生在我市農機購置領域的26件32人職務犯罪案件立項開展預防調查和犯罪分析。調查顯示,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是黨和國家實施的一項重大惠農政策。自20xx年中央將農機(具)購置補貼專項納入國家“三補貼、兩減免”的支農惠農政策以來,資金規模已由最初的數千萬元增加至數百億元。然而,隨著國家農機(具)購置補貼政策深入實施,資金規模日益擴大,騙取、侵吞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收受農機經銷商賄賂的職務犯罪案件也呈現出頻發高發的嚴峻態勢。不僅破壞了我市改革開放、加快發展的良好環境,更嚴重損害了廣大農戶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視并切實采取措施加以有效遏制。
一、我市農機購置領域職務犯罪發案情況、案件特點及作案手段統計顯示,今年以來我市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該領域職務犯罪案件26件32人,涉及包括市級農機管理中心在內共11個管理單位。
(一)農機購置領域職務犯罪發案特點
1、貪污受賄現象嚴重。在昭通市及所轄1區10縣中,1市、1區9縣的農機部門存在套騙農機補貼、收受農機經銷商賄賂等情形。在全市11個農機站長(含鄉鎮農機站長)中,5個涉嫌貪污農機補貼、12個涉嫌收受農機經銷商賄賂。案件中,犯罪主體較為固定,即負責農機補貼的直接責任人,在所查處的26起案件中,涉及農機站站長17件,占65%。作案手段較為單一,19%是以虛報購機款的伎倆套取國家補貼。
2、涉案金額大。檢察機關立案查辦的26件案件,涉案總金額高達600余萬元,其中5萬元至10萬元的12件,10萬元至50萬元的4件,50萬元至100萬元的特大案件3件,100萬元的特大案件4件。涉及金額最大的是鎮雄縣農機管理中心主任涉嫌受賄案,其涉嫌收受賄賂高達200多萬元,創下了涉農貪污賄賂案件金額歷史之最。
3、“一把手”涉案突出。在查辦的32人中,農機管理部門局長、副局長、站長、副站長、部門負責人有21人,占66%。其中,“一把手”單獨作案的17人,占53%;“一把手”伙同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貪污受賄11人,占34%。
4、發案集中,發案范圍廣。農機補貼政策實施以來,在農戶大量購機的短短兩年多時間(20xx—20xx),農機購置補貼領域已成為貪污賄賂犯罪多發易發部位,全市10個縣區及1個市級管理部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問題,除鹽津縣外,全市有10個農機管理部門發生案件,9個農機管理中心主任、4個副主任、1名市級管理科負責人及部分相關人員被立案查處。
5、窩案、串案比例高。所立案查辦的26件農機管理系統案件中,90%以上系窩案、串案,呈現辦一案挖一窩,查一個帶一串的以點向面的輻射式傳播。一人向同一農機管理部門的多人行賄,一人向多個縣農機管理部門的多個人行賄,官商勾結共同貪污、官員之間勾結共同貪污和受賄現象普遍。在被調查的18名農機經銷商中,絕大多數曾向2名農機系統工作人員行賄。
(二)農機購置領域職務犯罪作案手段
1、按一定比例給予農機部門工作人員“好處費”。調查發現,自20xx年昭通市實施農機購置補貼以來,農民主要采購的是微耕機。從所辦理的26件案件來看,微耕機經銷商、代理商直接按照每銷售一臺微耕機給予農機部門國家工作人員300元、400元不等的回扣。如經銷商曹某在20xx年至20xx年期間,向鎮雄縣農民銷售微耕機4000多臺,曹某就按每臺300元、400元不等的價格給予農業局長、副局長、農機站長、副站長“好處費”165萬元,曹某還按每臺300元、400元不等的價格單獨給予鎮雄縣農機站長吳某“好處費”156萬元。
2、虛構農民購機花名冊騙取各級所給的購機補貼。因農機機號均是唯一的,因此農機部門通過與經銷商串通勾結,弄虛作假,申報補貼,套取國家農機補貼資金和縣級農機補貼資金。一是由經銷商提供虛假的農機機號、虛開發票,農機站人員偽造農民購機資料,農機站工作人員將虛假銷售上報省農業廳、財政廳復核后,農機經銷商套取國家補貼和縣級補貼后,又將“協議”好的數額分給農機部門工作人員。鎮雄縣農機站長吳某伙同副站長譚某、農業局長王某、副局長莊某共同貪污國家補貼案,就采用這一方式。二是農機部門工作人員找到農機代理商,虛填農民購機花名冊,按縣級購機補貼標準套取縣級購機補貼。如巧家縣農機站長孫某要求農機代理商提供虛假的農民購機260臺的花名冊,并由代理商聯系農機業務量多的經銷商,由縣農業局補貼每臺500元轉帳13萬元到昆明經銷商帳戶上,再由經銷商將套取的縣補資金轉帳到代理商個人的帳戶上,由代理商提取現金交給農機站長孫某后二人平分所套取的縣級補貼13萬元。
3、借農機推廣和技術培訓之機肆意收受賄賂。區縣農機主管部門負責農機新技術、新機具的引進、試驗、示范及技術的集成推廣和運用,負責農機購置財政補貼的審批辦理等。在利益驅動下,一些農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借推廣新型農機具、培訓農機手之際,幫助經銷商宣傳、推銷農機設備,并按銷售額提取“推廣費”。如昭陽區農機站長張某,利用職務之便為農機銷售商推銷微耕機、拖拉機等農機,在20xx年至20xx年期間共收受多家農機經銷商賄賂14萬余元。
(三)農機購置領域職務犯罪發案原因
主觀方面表現為:
1、法制意識淡薄。從涉案的10多名農機系統管理層人員的情況調查發現,大多數在農機管理的能力方面表現較強,對自己職能職責認識得清、能兢兢業業工作,還積極參與許多政府中心工作,卻忽視了加強自身的思想道德、紀律、法律的學習,認為商業賄賂是普遍現象,辦事找關系送錢送物大家都是這樣,送上門的好處不要是傻子。因而,導致法律意識薄弱,單薄的思想防線在各種利誘的沖擊下一觸即潰。
2、受金錢至上腐朽思想侵蝕,廉政防線不攻自破??v觀農機系統的管理人員,無論是站長或是副站長,乃至局機關領導,都是生活富足,家有房產,收入不菲,但在社會的一些不良環境影響下,一些干部未能經受住利益的誘惑和考驗,在糖衣炮彈的一次次轟炸下,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發生了扭曲,拜金主義、享樂主義侵蝕和腐朽了自己的思想,進而一步步向罪惡深淵邁進,一發不可收拾。
3、不良嗜好迫其鋌而走險。有一位嫌疑人曾經這樣說道:“全市農機站長有許多是我的同學,我十分了解,以前大家太樸實了,都是因為玩麻將手中寬裕點才都出問題了。”正是在這樣的追求和放縱下,農機部門一些人的不良嗜好漸漸突顯,以致將黑手伸向惠民資金,貪污受賄,大肆侵吞套取國家農機補償款。曾有幾個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調查中,對自己貪污受賄的資金去向難以啟齒,沒有存款、沒有用在家庭、沒有用在子女就學。在辦案人員的法律攻勢、政策攻心下,答曰:都整去打麻將了。他們“血戰”了人生,輸光了前程,擊潰了親情。
四是攀比心理作祟,補償欲望強烈。從個人因素來看,基層農機管理工作長期以服務“三農”為主,常常與機具和農民打交道,工作非常辛苦,且單一枯燥,而現行體制下,農機管理人員的收入往往與其工作強度有一定的差距,與一些高收入的行業工作相比,容易發生個人心理上的變化,特別是容易產生居功補償心理而誘發職務犯罪。曾有一名主任在交待自己的問題時這樣說到:“費了這么大的力從上面爭取資金補貼農戶,眼看用不完又要被財政收回去,太可惜了,不如把它套出來用掉”。
客觀方面則表現為:
1、價格虛高,豐厚的利潤空間導致賄賂案件多發易發。通過辦案,我們發現同一品牌、同一規格農機具的市場銷售價往往要比享受農機購置補貼采購的機具價低得多,而且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機具時常伴有拼裝、組裝成份,從而大大降低了成本,低劣質產品充斥市場導致商家有豐厚的利潤空間,形成了出手大方的行賄現象。如鎮雄縣銷售機具的一經銷商,拿出的行賄資金就高達4、5百萬元。
2、監督缺失,給貪污賄賂犯罪孕育了溫床。一是缺乏有效的上級監督。按照農機補貼辦理和審批的程序設置,農民辦理農機補貼手續全部在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完成,且省級部門安排的農機補貼專項資金都直接安排到縣一級農機部門。市級農機管理部門雖然對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批準的農機有審核權,但局限于書面這審核,監督流于形式。二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農機部門既具體負責辦理和審批農機補貼專項資金,又掌握著農機補貼專項資金的結算大權,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而財政部門對農機補貼專項資金的監管也僅局限于書面審查,公示制度在實際中也得不到有效落實,對農機部門的外部監督明顯缺失。
3、領導不帶頭廉潔自律,上行下效。無論是貪污還是受賄方面的窩案,都存在站長或副站長起了貪心,一個人又不敢獨吞,或是一個人無法運作,或是為尋求庇護,而向上級領導匯報,領導不但沒有及時制止下屬的違法犯罪行為,卻在共同利益的趨動下,默許或簽字認可,從而產生了犯罪,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的手下,形成窩案。
4、不切實際的量化任務,給職務案件易發多發埋下伏筆。一些地方政府或是農業系統不充分調查掌握我市農機購置、農機推廣的基本數量和要求,而脫離實際一味追求數量,造成具體負責或經辦購機補貼工作人員有利可圖、有空可鉆,導致虛報套取資金,誘發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易發多發。
二、農機購置領域職務犯罪預防對策
通過對我市農機購置領域職務犯罪發案環節、作案手段、案件特點及致罪原因的分析,結合調查發現的存在不足和薄弱環節,為切實服務“三農”工作,有效遏制農機(具)購置領域職務犯罪,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一)加強國家農機補貼政策宣傳和“政務公開”力度
農機購置補貼是國家重要的惠農政策,惠及的對象是農民,而辦案中發現廣大農民朋友對補貼數額和補貼項目并不了解,對農機管理部門工作流程和服務職能也不清楚,這說明我們的政策宣傳和“政務公開”力度明顯不夠。因此應擴大“政務公開”范圍,進一步促進局務、鄉務、站務公開;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和廣度,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采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各種形式廣泛宣傳補貼范圍、對象、原則及操作程序、補貼目錄、資金補貼標準,確保農機補貼宣傳到位、落實到位,保證政策的公開、透明和群眾的知情權。
(二)開展警示教育和預防職務犯罪知識講座,強化干部職工廉潔自律意識
全市農業行政主管機關和具體承擔農機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特別是“一把手”、中層以上干部的職業道德教育、黨風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要從思想道德教育這個基礎上抓起,不斷夯實廉潔從政的職業道德基礎、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要認真執行黨內監督各項制度,抓好干部廉潔自律,切實解決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要針對部門領導和重點人群、重點環節定期組織法律法規學習、黨風廉政教育、預防職務犯罪專題講座,通過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相結合,引導每一個農機管理工作人員算好“五筆帳”,即組織培養帳、親情悲歡帳、個人成毀帳、家庭安全帳,經濟得失帳;自覺做到“四個珍惜”,即珍惜組織培養、珍惜工作崗位、珍惜個人名節、珍惜幸福家庭,抵得住誘惑,始終筑牢拒腐防變的防線。同時,要十分注意發現和宣傳在各自崗位上拒禮拒賄、廉潔自律的典型,弘揚正氣。
(三)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制約,建立和完善長效監督機制
1、明確和強化農機主管部門“監管主體”的職能定位,而不宜作為農機產品流通環節中的合同主體,確保從合同簽訂到付款、交貨的全過程,農機管理部門僅作為監管主體依法審查農戶購機資格,不干擾雙方交易行為,有效降低行政干預。
2、增強服務職能,減少中間環節,在企業和農戶之間建立通暢的信息渠道,試行農機目錄經銷商經營為主經營向市場經營調節為主轉變,推行凡是目錄內的農機具,不分生產企業和經銷商,只要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農機具,由農民自主議價購買,逐步實現產品的流轉從經銷商→農機局→農戶的間接渠道,轉變為經銷商→農戶的直接渠道,促使企業與農戶之間達成公平交易、企業與企業之間形成公平競爭。
3、借鑒涉農補助“一折通”方式,推行購機農戶在農機管理部門實名備案及存折發放前在購機農戶所在鄉(鎮)村公示制度,確保“補貼”直接兌現到農民手中,讓農民真正受益。
4、搭建陽光交易平臺,嚴格監管農機購置補貼的實施全過程。優化、設立農機交易場所,為農機經銷商提供攤位和展銷場地,農機經銷商負責組織列入補貼目錄的農機產品在交易所展示和銷售;同時,建設完善信息發布、交易管理、售后服務、技能指導及投訴備案功能齊備的專網平臺,適時監控農機補貼申請、協議上報、審核、供貨審批、補貼資金結算等環節,做到程序嚴密、運行透明。
5、注重發揮政府監督、部門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作用。切實改善“上級監督太遠,下級監督太難,平級監督太軟”甚至監督缺位的局面。加大地方政府監管力度,有效整合政府、財政、審計、專門機關等相關部門監督職能,形成合力,有針對性地對農機補貼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要充分發揮部門紀檢人員的監督、檢查作用,對各縣區農業局分管副局長、購機辦主任、縣鄉農機站長在工作流程、執行制度上實行嚴格的廉政風險防控,把嚴格程序、嚴肅紀律、廉潔自律,貫穿于農機工作的各個環節中。
6、嚴格社會誠信體系和市場廉政準入制度建設,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級黨委、政府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與檢察機關共同形成嚴懲行賄犯罪工作合力,不使任何一名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個體、私營企業在我市有遂行“潛規則”的市場空間,以達到徹底凈化市場空氣,保護干部的目的。
林業案件調查報告篇九
(一)我市兩級法院受理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截至20xx年3月,我市兩級法院共計受理委托理財類案件6件,其中,委托買賣股票糾紛1件,因委托理財合同而引發的財產關系損害賠償糾紛2件,一般委托合同糾紛2件,信托合同糾紛1件。在這6件案件當中,已經審結的2件,正在審理的4件。
(二)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及問題
通過調研,發現我市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總體上呈現以下特點:
1、案件的數量較少但標的較大。從案件總量上看,與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兩級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財糾紛案件數量較少,但是,該類案件總標的達到1.65億元。
2、案件多發期在20xx年之后。在6件委托理財糾紛中,只有泰山區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托買賣股票糾紛系發生于1996年,其余案件均發生于20xx年之后,這是由于股市長期低迷,在20xx年前后發生的一些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的收益無法兌現,導致當事人發生糾紛,從而成訟。
3、案由較多,不統一。現在委托理財糾紛并沒有統一的類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在確定案由時也不統一,如有的定成委托買賣股票糾紛,有的定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有的定成信托糾紛,還有的定為一般委托合同糾紛。
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委托理財糾紛的概念不夠統一規范,比較模糊。這直接影響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受理與審判;2、審判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不足,判決缺少統一尺度。由于實踐中對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仍存在較大爭議,加之委托理財合同與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很少能找到適用于此類合同糾紛的法條,加大了案件的審理難度。
委托理財的概念,在實踐中比較模糊,不夠清晰。而由于委托理財現象比較復雜,因此對概念的界定,實際上決定著法院受理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的范圍。因此,委托理財的概念是我們首先需要予以明確的。
有人提出將委托理財定義為客戶將其資金交付給管理人并由后者將該資金投資于證券、期貨等交易市場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獲利益由雙方按照約定進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費的活動。這里強調金融性質顯然是從委托投資的對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托投資的主體,并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經貿、實業投資及其委托管理。所以,這一概念沒有涉及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將國債、股票或期貨合約等作為合同標的的情況,因此有些偏頗。
還有觀點認為,委托理財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委托人將其所有或募集的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從事營利性投資經營活動,以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委托理財活動必須在證券或期貨經營機構開設資金賬戶,通過證券或期貨經營機構方可進行。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托理財的實質,但卻忽略了現實當中存在的以實物資產作為理財對象的情況。
我們認為,委托理財,實質上是一種投資委托管理或資產委托管理的行為。嚴格地說,“委托理財”并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業界的習慣用語。作為一個約定俗成的用語,它包含了現實生活中各種各樣的委托理財現象。
委托理財合同有廣狹二義。廣義的委托理財合同泛指委托人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如不動產)委托給受托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的合同;而狹義的委托理財合同僅指委托人
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金融資產(如貨幣、票據等)委托給受托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的合同。以受托資產的種類為標準,委托理財可分為金融性資產的委托理財和非金融性資產的委托理財。金融性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我們所說的委托理財糾紛,就是指的此類糾紛。
委托理財合同千變萬化,種類繁多。總體看來,委托理財合同有名實相符的,也有名實不符的。在名稱上,比較多的情況下,稱為委托理財合同、投資理財合同、委托投資合同、資產管理合同或投資管理合同等;有時,第三方監管合同或委托監管合同是單列的,也有合一的,單列的由委托人與監管人簽訂(委托人與受托人另簽委托理財合同),合一的由委托人、受托人、監管人共簽。委托理財合同也有以其他名稱出現的,如委托代理合同、證券(股票)交易(買賣)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國債投資(購買)合同、股票質押投資合同、合作(共同、合伙)投資合同,甚至托管合同、保管合同、國債回購合同、投資咨詢(顧問)合同、信托合同等等,不一而足。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對委托理財合同作出相應的分類:
(一)根據委托理財的表現形式來區分,實踐中委托理財合同主要有以下兩種:(1)子母協議,一份正式協議,一份補充協議,保底和保收益的內容一般約定在補充協議中;(2)三方監管協議,委托理財合同由三方主體共同簽訂,即委托方、受托方和監管方,監管方一般由證券公司充當。但是在具體的合同名稱上,則可能各不相同,實踐中比較多的有委托理財、委托投資、合作投資、資產管理、受托資產管理、信息咨詢服務協議、國債托管協議等等。
(二)根據合同中關于虧損負擔和贏余分配的約定來區分,委托理財合同可以分為如下七種類型:(1)本息保底,超額歸受托人型。受托人保證到期返還委托人的本金和一定比例的年收益率,超出部分歸受托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受托人賠付。(2)本息保底,超額分成型。受托人保證到期返還委托人本金和一定比例的。收益;對超出部分,由雙方按約定比例分成。(3)本金保底,超額分成型。受托人保證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損失,虧損由受托人予以補足;對盈利部分,則由雙方按比例分成。(4)盈余分成,虧損分擔無約定型。委托人將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從事股票交易,雙方只約定盈利按一定比例分成;對虧損,則沒有約定承擔的比例和方式。(5)締約當時沒有約定盈虧負擔,受托人事后承諾補償損失型。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對交易的盈虧負擔沒有約定,對投資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委托資產損失,受托人書面承諾補足委托人全部或部分損失。(6)盈余分成和虧損未約定型。合同當事人對于盈余的分成和虧損的分擔未作出約定。(7)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型。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出資,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名義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由受托人負責資產的運作,有時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權,約定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三)根據在證券、期貨市場上出現的投資人名義的不同,委托理財分為委托代理的投資理財和信托投資理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的,為委托代理型投資理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受托人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經營活動的,為信托投資理財。
委托理財合同的主體,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監管人三類。其中,受托人的主體是重點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委托人的范圍。委托理財糾紛的委托人,其范圍的確定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確定,包括各類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因為委托理財糾紛均為因委托理財合同所引起,而只要是平等主體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則上均可以成為委托人。
(二)受托人的范圍。實踐中,受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一般有限公司、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咨詢(顧問)公司、理財工作室、經紀人、私募基金等民間性機構,也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企業財務公司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等專業性金融機構。
上述受托人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金融機構,主要涉及券商,第二類是非金融機構,主要涉及投資公司。對于前者,證監會已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中作出相應規定。對于后者,則尚存爭議。肯定意見認為,既然“代客理財”列在投資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內,且強行法又未作禁止,應認定其具有理財資格;否定意見則主張,委托理財屬于特許經營,非金融機構不宜介入。我們認為,投資公司在受托理財時基本處于監管盲區,而目前理財活動往往涉及巨額資金,一旦失控勢必殃及金融安全。有鑒于此,今后宜適度限縮受托理財的主體范圍,將該業務視為許可經營項目為妥。
(一)對委托理財合同性質的認識
我們認為,委托理財合同是一種新類型的合同。
首先,委托理財合同實際上使雙方形成了一種臨時性的合伙關系,雙方分別用不同的客體,即委托方以貨幣、受托方以勞務進行投資。委托人開立賬戶后,在合同有效期內由受托方負責該合伙人的具體運營,憑借其專業知識和投資技巧進行具體操作。雙方內部對該合伙人進行期貨投資而產生的虧損和盈利進行劃分,但該約定僅對雙方有約束力,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在協議期內交易的盈虧都體現在該賬戶內,一旦協議期滿,清倉結算后,雙方就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其次,委托理財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理性的意思自治的體現。對保底條款有人提出,由于投資存在很大的風險,如果由受托人承擔全部虧損,會使受托人的義務單方加大,是不公平的。并非理性投資主體的行為。其實,保底條款并非當事人不理性的行為。委托理財現象的產生和發展,具有有特定的社會經濟基礎,資金和投資專業知識在很多時候并不為相同的主體占有。委托方的目的是使其貨幣增值,但缺乏使其貨幣增值的手段。對受托方來說,雖然具有可以使貨幣增值的技能和知識,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沒有相應的貨幣資金為載體,其技能是沒有價值的。為了將二者有機結合,實現“共贏”,委托理財便應運而生了。
最后,無論委托理財合同如何歸類,但只要此類合同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以及法律與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就應受到法律尊重與保護。申言之,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必須慎重,不能以監管為由阻礙其創新。法律規定應來源于現實需要,對于委托理財行為,我們應該因勢利導,發揮其積極作用,而不要視其為洪水猛獸,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而否定其合理性。在大力發展市場經濟的前提下,一切行為應主要由市場來決定,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關于委托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的案由確定
案由的確定關系到法律關系的識別和案件的定性。對委托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案由的確定,實踐中五花八門,很不統一,主要有代理買賣股票糾紛、證券(股票)交易代理糾紛、一般委托合同糾紛、委托理財酬金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合作炒股糾紛、賠償糾紛、委托買賣股票合同盈利糾紛、存款合同糾紛等等。有的同志認為,應當將委托理財糾紛作為一種新的案由單列出來,使之成為一種新的有名合同。有的同志認為,從委托理財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來看,這類合同無非就是法律已經規定的有名合同的某種復合,不能將其作為有名合同對待,對此類糾紛應細化分流,區別案件類型,分別確定案由。
我們認為,對委托理財糾紛作更進一步的類型化劃分和處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必要的。在實踐中,委托理財類合同雖然千變萬化,但細分起來只有五種典型情況:
1 、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托人所有的,實與民間借貸無異,應將案由定為借款合同糾紛;
2 、合同約定委托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屬于信托行為,應將其認定為信托合同糾紛;
3 、合同約定委托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托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委托合同糾紛;
4 、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將其認定為合伙合同糾紛。
5、對存在前面幾種合同之復合情況的合同,由于合同法對復合合同的問題沒有涉及,因此,宜按照類推適用的原則,對其各構成部分分別適用各有名合同的規定。
(一)委托理財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對當事人合意的事后評價。目前,對此類合同的定性在理論界和司法界都存有較大分歧,實踐中首先依據何種法律規范對其進行調整也不盡相同。我們認為,在對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認定上,不應拘泥于合同的性質,關鍵要從法理高度對其本質內容進行研判,依據《合同法》第三章的規定確定此類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判斷委托理財類合同的有效與否,只能依據法律規定,把握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虛偽表示、隱匿行為、惡意串通、假借名義損害國家、集體、自然人合法權益甚至實施違法犯罪的,應當視為合同無效;同時,有效性應當也源于法無明令禁止即為許可,如果當事人以法律法規禁止委托的資產實施了委托理財,合同應為無效,但是,根據《行政許可法》和《信托法》的規定,委托理財不應采取許可制和專營制方式。
在此次調研中,金融業務資格的缺乏不應導致委托理財合同無效成為在確定合同效力時爭
論最大的問題。我們認為業務資格的缺乏不應導致委托理財合同無效。
(二)保底條款的效力
“保底條款”是人們對各種委托理財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證本金不受損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最低回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固定回報,超額歸受托人等約定的統稱。實踐中保底條款可分為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保證本息最低回報條款和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等三種。
在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中,爭議最大的問題就是保底條款的效力。我們認為,對保底條款,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原則上應當認定有效。理由是:
1、基于市場主體投資和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人們發明了委托理財合同這種投資方式。實踐中典型的委托理財合同,徒有委托的外殼,其具有與一般的委托或信托合同明顯不同的本質特征,即受托人承擔民事責任不以過錯為條件,并原則上承擔受托行為的所有風險。金融性的委托理財與通常意義上的投資行為也有差異,是對證券、期貨等虛擬市場的投資,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由于絕大多數委托理財合同中都約定有保底條款,對委托理財合同所包含的法律關系是什么,本身就是一個爭議很大的問題。對于這樣一種具有資金融通和資金管理雙重功能的新類型的商事合同,我們簡單地用委托合同或信托合同去套,或者非得將它定性為我國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并不是科學客觀的態度。因此,審判實踐中我們也沒有理由運用委托合同或投資行為的屬性,去闡釋委托理財合同,并認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保底條款無效。
2、迄今為止,我國法律、法規中禁止金融性委托理財的規定,僅見于《證券法》第143條關于“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規定。但依體系解釋方法,從該法第194條對違反第142、143條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來看,禁止接受全權委托和承諾保底收益僅僅是針對券商的經紀業務。其他的禁止保底條款的規定主要表現為人民銀行的規章,如《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31條、《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等,而這些規章又顯然是從強化對信托投資公司的風險管理方面作的規定,且信托投資公司的現實運作和人民銀行對其的監管均未嚴格遵守上述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合同的效力,只能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上述規章顯然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另一方面,即使國家現在通過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認可保底條款,也存在法的溯及力問題。當事人此前在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保底條款,其無法預見會發生無效的后果。認定保底條款約定無效,對當事人明顯不公。
3、在委托理財關系中,由于委托人專業知識的匱乏和合同約定由受托人全權負責等原因,受托人的獨立意志和受托權限都得到了極大的擴張。其在享有較大權力的同時,根據權責一致的原則,當然應當負有較大的責任。從委托人權益的救濟渠道方面來看,受托人在投資領域的專業知識強于委托人,處于實際上的優勢地位,如果發生糾紛,由委托人舉證或者識別受托人是否存在過錯頗為不易。此外,我國證券市場還存在信息透明度不夠、惡意虧損現象較多等問題。保底條款則為解決一直存在的委托成本問題提供了一種剛性的約束,有利于督促受托人勤勉敬業,防止道德風險。
4、雖然從維護金融機構自身安全的角度出發,對保底條款采取有限承認的態度,對于平衡作為巨額委托理財合同委托人的上市公司和作為受托人的證券公司的利益,有一定作用。但因這種觀點缺乏法理支持,從構建金融機構信用和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的角度,具有致命性的負面效應。顯失公平是指在締約時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失衡,我們不能忽視20xx年前投資股市曾有的高額利潤,而僅僅根據近幾年股市低迷導致的巨額虧損來推斷保底條款顯失公平。投資證券市場的高風險、高利益是基本常識,對于因股市周期性的漲跌導致的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失衡,解釋為正常的商業風險更令人信服,從而排除了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余地。至于參照合同法關于調低違約金的規定,僅僅保護法定利率收益,實際上將委托理財當作了儲蓄,不符合市場催生委托理財這種融資投資方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