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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網絡運用的宣傳標語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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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網絡運用的宣傳標語篇二
[精彩標題示例]
“自由發聲”需要理智更需要法治
[精彩開頭示例]
網絡時代,人人都有麥克風,人人都可以通過互聯網來發表意見、表達見解,甚至人人都可以成為意見領袖。顯然,跟帖評論就是群眾在網上發表意見、表達觀點、互動交流的重要平臺。理性的跟帖評論對于民主法治建設和社會治理都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但非理性的跟帖評論也在擾亂著信息傳播秩序、破壞網絡輿論生態。遺憾的是,當前諸多非理性的跟帖評論亂象正充斥著網絡空間。廣大網民對此早已深惡痛絕,必須下大力氣加以整治,還網絡空間一片清朗。
[精彩結尾示例]
網絡平臺無聲勝有聲,“自由發聲”需要理智更需要法治,只有“風清氣正”網絡環境,才能讓真正的“自由之聲”響徹云霄。
以上材料來源于網絡
原標題:構建更文明的網絡空間 來源: 學習時報 作者: 左文君
原標題:規范發帖,摒棄任性,抵制戾氣 來源: 宿遷網 作者:孫青青
原標題:網絡跟帖評論切莫僭越底線 來源: 法制日報 桑勝高
原標題:“自由發聲”需要理智更需要法治 來源:東北新聞網 作者:宋明月
規范網絡運用的宣傳標語篇三
[原因分析]
在互聯網時代,網絡語言一方面豐富了漢語的表現力和創造力,直觀簡潔且趣味的表達令人喜聞樂見;另一方面,缺乏規范意識的表達可能導致亂象叢生,不良信息的泛濫更是為互聯網的健康發展蒙上了陰影。不文明甚至可能涉嫌違法犯罪的網絡表達主要包括情緒性謾罵、暴力性中傷、非正式用語、粗鄙化表達、侮辱誹謗等。它破壞了交際表達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道德風氣,甚至成為滋生違法犯罪的“溫床”。這些亂象最為集中發生的場合是在群組、跟帖、評論、彈幕中。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不能超越法律底線,將其納入法治軌道,實現治理的常態化、規范化和標準化,是我國網絡空間治理的基本原則。
[網絡表達的特點]
網絡表達具有即時性,內容海量,難以篩選,防不勝防,危害隱蔽,影響深遠等特點。條塊分割的監管體制與扁平化的網絡空間之間存在張力,現有的整治模式和管控模式,難以有效應對浩瀚的網絡信息的即時傳播;網絡語言傳播具有裂變式、碎片化和多樣化的特點,許可性和強制性手段能發揮的作用相對有限。我們必須認識到,人民群眾的表達權受到憲法保護,對網絡表達的法律規制,決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嚴越好,更不是面面俱到。既要推動網絡表達的繁榮發展,又要重視其規范,兩種價值如何權衡,考驗著立法者和管理者的智慧。必須充分考慮到網絡語言的生成和傳播規律,保持一定的謙抑態度,留有足夠的彈性空間,給快速演進和創新的互聯網保持新的可能性,在發揮傳統監管的優勢基礎上創新法律規制體系。
[意義]
規范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網絡發帖、跟帖是網民在網上發表意見、表達觀點、互動交流、輿論監督的重要方式,大多數網民在發帖跟帖時能夠堅持實事求是、理性客觀,但也有少數網民發布違法違規信息、傳播網絡謠言、散布污言穢語、惡意攻擊他人,擾亂信息傳播秩序、破壞網絡輿論生態、侵犯他人權利。每一個網民都是有毒有害信息、人身攻擊言論的潛在受害者,要求網民實名發帖、跟帖,可以做到網絡空間安全清朗、跟帖評論健康有序,最終目的是保護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廣大網民應大力擁護和積極支持。
規范是為了更愉快地聊天。網絡空間非法外之地,網民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但網民的言論自由有底線。網民在網絡平臺描述事件、表達意志時,要堅守“七條底線”,每一條都要遵守,每一條都不能逾越。言論逾越底線,就要付出相應代價。不論是劃定“七條底線”,還是要求實名發帖跟帖,出發點和立腳點都是保護網民權益。網民在“七條底線”內實名發帖跟帖,雖然不能任性而為,但完全可以愉快聊天。因為只有在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生態下聊天,才會讓人產生愉悅感。只要網民遵守底線,完全不必顧慮實名發帖跟帖,想表達意見就大膽表達,想輿論監督維權就放心監督,沒人不讓說話,也沒人敢打擊報復。
規范是為了更有力地擔當。一個有擔當的網民,崇尚道德、堅守良知、弘揚正義。一個有溫度的帖子,可以發揮出巨大的正能量,凝聚人心、匯聚力量,讓國家更強盛、社會更和諧、生活更美好。網民在發帖跟帖時恪守底線、依法文明,讓自己的每一個帖子都帶有溫度,利國利人又利己。做一個傳遞正能量的有擔當網民,發揮自己的價值,這樣的人生才有意義。只要能夠做到不發布并積極舉報有毒有害信息,文明評論、理性跟帖、善意回帖,就是一個傳遞正能量的有擔當網民,很容易做到。
[參考對策]
總結,一是整合法律規制體制。這需要打破部門藩籬,促進各主體協同合作規制,包括監管部門之間及其與行業、企業和公眾,實現政府主導下的多中心治理。監管部門間要建立協調合作機制,并將其制度化和法制化;要發揮網絡媒體平臺的節點作用,引導企業建立兼容性的組織架構,優化內部治理結構,健全網站的激勵機制和自律機制。
二是及時回應現實需求。法律具有天然的滯后性,對即時性極強的網絡表達難免出現空白,因而對網絡表達的規制不能完全依賴高位階的法律,而要充分發揮相對靈活的政府監管部門的作用,從被動式、合規性監管轉變為主動式、包容性監管。一方面,可以出臺前瞻性和激勵性措施,主動引導正當、理性的網絡表達行為,調動網絡參與者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應對網絡新語及時發現、掌握和糾正,適時介入,將有限的監管資源運用在刀刃上。
三是創新法律規制手段。這需要以網絡規律為中心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以管用和可行的標準,編制嚴密的規制體系,重視受規制者的自我規制。其中,要多運用柔性監管手段,重視負面清單的建設,總結實踐經驗,多采用技術性標準規制、程序型規制、信息型規制、商談型規制和績效標準規制等手段。此外,網絡表達亂象治理并非一刀切,應基于類型化進行區別化規制,如有的可以歸為侵權行為,有的應受行政管制,有的則應由刑法規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