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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糾紛起訴書篇一
被告:________________海某。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162809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438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律師費3800元;
(以上共計168047元)
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于20__年5月29日簽訂了居間合同、房產買賣合同、交易服務合同并附有補充協議、交易流程確認函、解押協議、產權辦理協議等附件,約定被告將其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倉山區的倉山街道金祥路_______________單元出售給原告,雙方在上述相關合同及附件中商定了交易價格、支付方式、交易流程、費用承擔及違約責任等。其中房產買賣合同第八條第一、二款約定:________________“1、自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違約方按成交價款每日萬分之五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的認定及支付不影響合同在違約行為終止之后繼續履行。2、自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五日,守約方即可向違約方發出信件促其履約,發信即日起超過十日仍未回復并履約的,守約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20000元,守約方同時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本條第一款中約定的違約金及產生的傭金、服務費、交易過程所產生的其他費用、因違約行為給守約方增加的費用、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另產權辦理協議中的第六條也有類似的表述。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定于20__年5月29日和20__年5月31日分別將30000元及90000元共120000元履約保證金支付給第三方福建某擔保有限公司,但被告卻未按約定于20__年6月8日前辦理解除該房產抵押權的相關手續及不主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經福建某擔保有限公司分別于20__年6月10日和20__年6月21日發出“告知函”和“履約通知函”給被告要求履約,被告仍未及時履約,原告遂于20__年7月8日發出“關于解除合同的函”給被告要求解除房產買賣合同,后經協商,雙方又于20__年7月12日簽訂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第一條約定:________________“甲方(被告)保證自20__年7月12日起繼續履行原合同,同時乙方(原告)同意不追究甲方(被告)自20__年6月9日至20__年7月12日期間的違約責任,若甲方(被告)20__年7月12日起不能積極履行原合同,則乙方(原告)有權追究甲方上述期間違約責任。”
但20__年7月12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后,被告本可以于20__年7月29日領取其名下的產權權屬證書并交給福建某擔保有限公司監管,可被告又拒不履約,福建某擔保有限公司于20__年8月11日再次發出“履約通知函”,但被告直至8月24日前仍未回復并履約,自第三方發信即日起被告已超過十日仍未回復并履約。在被告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的情況下,原告無奈只得于20__年8月24日再次發出“關于解除合同的函”給被告要求解除房產買賣合同。第三方于20__年9月2日將120000元保證金退還給了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于20__年9月3日與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福州分所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委托律師代為主張權益,并通過銀行轉賬律師費3800元。
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特訴至貴院。
此致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_張,北京市朝陽區石各莊村農民。
住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張,北京市居民。
住址: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房屋買賣糾紛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
1、依法確認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
2、判令北京市朝陽區平房鄉石各莊村226號院內(西廂房一間除外)房屋歸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立即協助原告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
20__年5月1日,原被告之間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約定被告將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平房鄉石各莊村226號院內的房屋(不包括西廂房一間)賣給原告,價款55000元。該合同得到了北京市朝陽區平房鄉石各莊村委會的確認。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了價款,被告交付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證書。原告把戶口也轉入了該院,并長期在該院生活居住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履行宅基地使用權變更手續,遭到被告的拒絕。20__年9月20日,騰退該院,被告突然以該院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書登記的是她的名字,農村房屋買賣違法等理由要求原告無條件騰退該院。
原告認為,農村房屋可以在本村村民內部進行買賣,當初的買賣協議是有效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針對被告的無理要求,原告多次與其協商無果。故訴至貴院,請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
附:________________違約金及利息計算方式
商品房買賣糾紛起訴書篇二
合同編號:
買方:
賣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標的及價款序商品名稱規格型號(大寫)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元)備注合計人民幣第二條價格約定
1、本合同總價款為含稅價(增值稅),履行期間合同總價款不變。
2、本合同總價款含合同
第二條技術資料、附件、包裝、倉儲、運輸、安裝、易損配件、技術指導的所有含稅費用。
3、本合同總價款還包含賣方應當提供的售后服務費用。
第三條質量保證
1、賣方所提供的貨物質量應滿足本合同附件《技術協議書》的要求;若無《技術協議書》,則以最新國家標準及行業規范為準。
2、賣方應保證貨物是全新、未使用過的原裝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的要求。
由于設計、制造或材料原因所發生的缺陷或故障,賣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買方全部損失。
3、賣方承諾質保期為本合同產品自買方對質量驗收合格之日起滿【二】年(產品實行國家“三包”,或國家、行業、賣方企業標準規定質保期以及賣方承諾的質保期長于【二年】的,按“三包”規定、相關標準或賣方承諾的質保期執行)。
對于經修理或更換的產品,質保期相應延長。
第四條包裝要求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賣方提供的全部貨物均應按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
該包裝應適應于遠距離運輸、防潮、防震、防銹和防野蠻裝卸,以確保貨物安全無損運抵交貨地點。
由于包裝不善所引起的貨物損失均由賣方承擔。
2、每一包裝單元內應附詳細的裝箱單和質量合格憑證。
第五條交貨和驗收
1、賣方交貨時間為。
賣方交貨地點為。
賣方負責免費將貨物運至交貨地點。
賣方應在發貨前日通知買方到貨時間。
賣方提供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或發貨前未通知買方的,買方有權拒收貨物,由此引起的風險,由賣方承擔。
2、貨物的到貨驗收包括:型號、規格、數量、外觀質量、貨物包裝是否完好。
賣方應將所提供貨物的裝箱清單、用戶手冊、原廠保修卡、隨機資料及配件、隨機工具等交付給買方;賣方不能完整交付貨物及本款規定的單證和工具的,視為未按合同約定交貨,賣方負責補齊,因此導致逾期交付的,由賣方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
3、買方應當在到貨后對貨物進行外觀、數量驗收;貨物需要進行安裝調試的,買方應在貨物安裝調試完畢后的個工作日內進行質量驗收。
驗收合格的,由買方簽署驗收單。
第六條貨款支付
1、賣方向買方開具發票,買方對質量驗收合格后日內支付合同全部價款。
2、內買方向賣方支付;內買方向賣方支付。
第七條售后服務
1、賣方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三包”規定以及技術協議約定的“服務承諾”提供服務。
2、質保期內若有質量問題,賣方負責上門免費維修。
賣方應在24小時內到達現場或響應,并在48小時內無償解決(修理或更換完畢),否則,每延誤一天,賣方承擔合同總價款1%的違約金。
超過十天仍未解決,買方可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或另找第三方修理,因此造成的風險及全部損失由賣方承擔,買方也有權要求退貨,由賣方承擔退貨部分的總金額30%的違約金。
第八條違約責任
1、如賣方未按合同約定交付貨物的,每逾期1天,賣方向買方交付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
如賣方逾期交貨超過十天,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按照本合同總價的30%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2、如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總價30%的違約金,買方有權解除合同或同意由賣方在限期內負責免費更換或修復至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限期內不能更換或修復完成的,按延期交貨處理。
3、如賣方交付的貨物的生產廠家、品牌、規格型號、顏色、尺寸等與合同約定不符的,視為質量不合格,買方有權按本條第二款處理。
4、賣方應保證買方在使用該貨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時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其專利權、版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的索賠要求,一旦出現侵權,賣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買方全部損失。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爭議,向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份,供需雙方各執份。
3、本合同有效期為。
買方(蓋章):賣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電話:電話:
單位地址:單位地址: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商品房買賣糾紛起訴書篇三
原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_______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_______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決第三人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協助被告立即辦理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及本單元地下儲藏室的所有權證書;
二、判決被告協助原告辦理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及本單元地下儲藏室的過戶手續;
三、判決被告支付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每日_______元違約金至辦理過戶止(至起訴之日為______________元);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由______________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居間,原被告簽訂《_______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合同約定:毛某某所售房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號房屋,房屋成交價為______________元,原告交納_______元,此房屋的地下室產權及使用權一并轉讓給原告。原告在合同簽訂當天將首付款______________元交付陳淑敏。房屋的產權證由被告自行辦理,所需費用由被告自行承擔,并在簽署協議后兩年內辦理完畢,如在兩年內未能成功辦理產權證,視為被告違約,被告從違約之日起每日支付總房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但被告拒不辦理產權證。該房屋系被告所在村莊進行舊村改造置換而來,被告與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_____________________隔離地區舊村改造拆遷補償及置換新村住宅協議書》,現在該樓盤住戶早已具備辦理產權證的條件。
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特依法提起訴訟,望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