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是對過去一定時期的工作、學習或思想情況進行回顧、分析,并做出客觀評價的書面材料,它有助于我們尋找工作和事物發展的規律,從而掌握并運用這些規律,是時候寫一份總結了。那關于總結格式是怎樣的呢?而個人總結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總結范文,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律師年終工作總結個人篇一
1、業務學習
半年來,通過從事具體的律師業務,自己對法律的理解不斷加深,也越來越體會到理論與實踐的差異。一條看似明確的法律規定,運用到現實中,問題卻是層出不窮,一個看似簡單的實際問題,反饋到法律上,往往卻是模棱兩可,而在自己進入律師行業以前對這種現象可能是既看不見,也想不到,而這正是律師賴以生存的空間。實習一年,自認為在業務上的收獲不是理解了多少法條,學得了多少技巧,而是明白了終身學習能力對于一個律師業務發展和業務能力的重要性。以前的學習只是給從事律師職業打了一些基礎,或者說是僅僅為了邁過律師職業的門檻。社會飛速發展,新的情勢不斷出現,法律持續更新,現在是一個學習型的社會,根本不存在一勞永逸的學習,律師行業更是如此,沒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師注定是要被淘汰的。終身學習能力對一個律師的生存至關重要。
2、執業態度
半年來,跟隨所里各個律師辦理業務,勤奮和認真是他們的共同特點,這給我感受很深,我想這是一個律師應有的執業態度,在這一點上我要檢討自己的惰性和準備不足,這反映自己對律師工作的認識和從事律師職業仍顯準備不足。律師不僅不是一個輕松休閑的職業,而且還是一個充滿挑戰、需要付出艱辛的工作,獨立、勤奮和認真是一個律師必須具備的執業態度。人固有惰性和依賴心理,但為了所從事的職業和自我實現,必須克服這種惰性和依賴,以自我實現成為習慣,而不是惰性和依賴。
3、人際交往
良好的人際交往能力是一個優秀律師的重要素質。自己在人際交往方面存在缺陷,一年實習期,這方面并未得到多大改善,緊張、無序、混亂、拘謹的場面依然如故,這應該是缺乏自信的表現。對此,在以后的執業過程中,自己要盡可能多學習,充實自己,提升自信心,人際交往從日常生活做起,從身邊做起,得體表現自己,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際交往中找到自己,實現自己。
4、執業規劃
半年來,自己所從事的非訴業務更多一些,這幫助我擴大了視野,增長了見識,對律師業務也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認識。但訴訟業務才是律師業務的基礎,也是非訴業務的基礎,訴訟更能準確地理解法律,運用法律,規避風險,在接下來的執業中,自己應當加強訴訟業務的鍛煉,主動參與訴訟業務,以期更全面的發展。
在專業化方面,自己半年實習期從事的業務基本屬于民商事領域,在今后的執業過程中應當適當地拓展專業面,以擴大視野和見識,但重點仍然應當放在民商事領域。
律師年終工作總結個人篇二
在市司法局和市律協的領導下,認真、謹慎的履行自己的職責,嚴格要求自己,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業務上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律師業務也有了新的發展,現分項總結如下:
一、開展各項律師業務情況
1、思想品德方面。在工作和學習中,認真學習和貫徹黨和國家制定的各項方針、政策。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活動中,自己能夠以積極的態度認真參加了本所組織的各項活動,對照檢查了自己的工作并寫出了學習心得。特別是認真學習了十_大精神,是我更加堅定了自己的目標: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2、辦理業務方面。3年來共辦理民事案件件,刑事代理(辯護)件,行政案件件,非訴訟案件件,法律援助案件件,顧問單位家。同時辦案方式有很大突破,用非訴訟方式解決訴訟問題,既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又妥善化解社會矛盾,及時息訟解紛,促進了當事人的和解,增進了團結。我積極開拓案源,努力用自己的的法律專業知識和技能為當事人服務,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在律師執業期間,我的執業觀點始終是端正的,始終自覺恪守“忠于法律、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公平競爭,嚴格自律”的原則,至今沒有發生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事件,截止目前沒有一例針對我個人的投訴。我習慣站在維護當事人利益角度考慮問題,設身處地地為當事人著想,盡可能地做到既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又不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直至國家利益。我也從未假借代理之名,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可以說是一名優秀的律師,在本所起到了很好的模范帶頭作用。
二、《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保證書》執行落實情況
在職業過程中,我忠于憲法和法律,執業為民,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認真遵守《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規則》和本所的各項管理制度,還積極參加修改制度,提出建議;明明白白告知委托人的各項權利和風險,不為謀取業務而誤導當事人或者做虛假;沒有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費,收取額外報酬的行為;沒有向我所瞞報、少繳代理費的行為。
沒有采用貶損、詆毀、降低收費標準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業務競爭的行為;嚴格按業務操作規程辦理,沒有損害國家社會和當事人合法權利的行為;與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相互關系中,沒有非工作場所會見的行為,沒有請客送禮和指使當事人送禮、賄 賂的行為,沒有假借他人之名向當事人所要財務的行為;沒有向司法機關出示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的行為;沒有從事違法和有悖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規范,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