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農村合作社管理制度文本篇一
二、負責組織本部門實施
二、組織實施各信用社執行信貸計劃、現金計劃和財務計劃情況。
三、稽核各信用社營運及經濟效益情況,通過稽核審計,不斷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提出建議,對信用社經營管理發揮謀士作用。
四、檢查信用社各項業務發展的真實情況,醫治虛假經營,當好金融醫士。
五、維護國家集體財產安全,幫助信用社改善經營,促使信貸資產按照效益、安全、流動的原則開展業務。
六、圍繞聯社整體工作,與其它部門搞好協調工作。
七、分析反饋經濟、金融業務活動和稽核審計工作情況,草擬稽核審計方案,整理稽核審計記錄,完成稽核審計報告。
八、承辦聯社領導與上級審計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稽核審計部副經理崗位職責
一、協助經理管理全縣信用社稽核審計工作,教育部室人員履行職責、深入鉆研農村信用社稽核審計業務,積極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二、負責審核制定本科稽核審計工作計劃,審核本部擬定的各種文件材料。
三、定期向經理報告工作,分析反饋經濟、金融業務活動和稽核審計工作情況。
四、負責信用社稽核審計工作,深入基層了解信用社工作動態,指導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五、負責稽核審計人員的指導工作,促進稽核審計工作人員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的提高。
六、協調與本聯社有關部室及地方審計部門的。關系。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稽核審計部綜合崗位職責
一、負責搜集、整理有關文件、報表資料,掌握被稽核審計對象業務經營活動動態,并建立業務檔案。
二、編制和填報有關稽核工作報表,并起草稽核工作文件、報告和稽核工作計劃、總結。
三、負責信用社業務、財務活動的序時稽核和專項稽核,做到序時稽核有匯報,專項稽核有報告。
四、草擬稽核審計實施方案,整理稽核審計記錄,寫出稽核審計報告,并在職權范圍內對信貸、財務會計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并堅持查庫制度。
五、收集有關規章制度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如實向領導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四)稽核審計部內審崗位職責
第一條根據領導安排,按照有關規定具體組織開展稽核審計工作。
第二條負責草擬稽核審計規章制度和稽核審計報告等,對確定的稽核審計項目制定具體的稽核審計計劃、稽核審計方案。
第三條負責做好所承擔稽核審計項目的有關文件、報表、信息資料收集、整理、分析等基礎工作,按規定建立和管理稽核審計檔案。
第四條對稽核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認真的分析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按稽核審計程序和有關規定做出稽核審計結論和決定,并負責監督執行。
第五條參與調查研究,了解下級稽核審計部門工作進展情況,解決本崗位工作中存在的業務問題,提出做好本崗位稽核審計工作的措施。
第六條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農村合作社管理制度文本篇二
第一條為規范本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合作社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占、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六條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八條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賬戶,庫存現金的最高限額為2000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需要。
第九條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余情況。定期清點備用金和銀行對帳,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條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成員有權參與合作社盈余及財產分配,并以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因此對合作社成員與非成員的交易應分別設置明細賬簿。成員賬戶應主要包括三項內容:一是記錄成員出資情況,二是記錄成員與合作社交易情況,三是記錄成員的公積金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礎建設設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于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為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使用年限。
第十三條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每年年底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入庫時,保管員清點驗收入庫,填寫入庫單;出庫時,由保管員填寫出庫單,主管負責人批準,領用人簽名蓋章,保管員根據批準后的出庫單出庫。
第十六條合作社對存貨定期盤點核對,做到賬實相符,年末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1000元以內的,由理事會討論研究,并決定處理方式;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會提交合作社社員代表會議討論,經批準后,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和殘料價值后的余額,計入其他支出。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必須于年底對社員大會上進行公布。
第十七條合作社接受捐贈、扶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并分攤到成員賬戶上。
第十八條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十九條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二十條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采用借貸記賬法。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一條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對財務支出進行審核。對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安全、完整負責。
第二十二條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并依法實行會計監督。收集、整理、裝訂和管理好會計檔案。
第二十三條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結日清,保證現金的安全與完整,收入現金應于當日存入開戶銀行,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
第二十四條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和存貨的日常管理及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賬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根據出、入庫單進行存貨管理、盤點、核對。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后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二十六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必須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不準設立"小金庫"。
第二十七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必須具備六要素,即:原始憑證的名稱,日期,交易雙方單位名稱,經濟業務的內容,數量、單價、金額,經辦人員的簽名、蓋章。原始憑證若須帶附件的,必須具備。
第二十八條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理事長簽字審批。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
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理事長審批;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由社員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
第三十條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合作社應本著勤儉節約和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非生產經營性開支,不得高于利潤的`5%。凡金額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金額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理事長審批;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由社員會議表決通過后,由理事長審批。
第三十一條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并注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長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后,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
4、對不規范原始憑證必須退回,按要求具備全部要素后,方可審批、支付。
第三十二條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三條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征得社員同意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四條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托監事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
農村合作社管理制度文本篇三
第一條為保護股東合法權益,增加股東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由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社名稱:xx村農業股份合作社
第四條住所:xx市xx鎮xx村
第五條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本社宗旨
第六條經營范圍:機械化種植、規模養殖、農機具修理制造、小型農產品后續加工、發展旅游服務業。
第七條本社的設立方式:新建
第八條合作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范文加合作股東大會并享有表決權;
2、查閱合作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了解本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理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4、依照規定獲取股利及轉讓出資;
5、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認購本本社新增股本;
7、本社終止后,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財產;
8、同等條件下,優先進本社就業。
第九條合作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繳的全部出資額承擔本社債務;
3、本社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本社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條注冊資金:100萬元
第十一條股份的種類:現金
第十二條各類股金的總額:200萬元
第十三條每股的金額:2萬元
第十四條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第十五條合作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本社成立后,向合作股東簽發股權證書。
第十七條本社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定期向合作股東公布賬目。
第十八條本社稅后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公積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本社章程規定的`比例,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東分配股利。
第十九條本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二十條本社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一條本社當年沒有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第二十二條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按照股份比例量化為每個股東所有的份額。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和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公益金、職工積累基金用于本村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四條股金分紅中相當于儲蓄利息部分,企業按有關規定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二十五條合作股東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批準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三)審議批準本社年度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審議批準本社股份調整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增減注冊資金方案;
(六)審議批準本社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決定修改本社章程;
(八)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合作股東大會實行一股一票制。合作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作股東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本社設理事會,成員為5人,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對合作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本社的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二)確定本社的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的設置
(三)批準本社的規章制度;
(四)聽取并審查經理的工作報告;
(五)審查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對本社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和財務主管;
(八)決定對本社經理、副經理和財務主管的獎懲;
(九)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八條本社設經理1名,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權負責本社的日常經營管理;
(二)組織實施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擬定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草案;
(四)提出本社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設置及規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副經理及財務主管,任免本社其他管理人員;
(七)決定對本社副經理(不含本社副經理和財務主管)以下的員工的錄用、辭退和獎懲;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九)本社章程或者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社設監事會,成員為3,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半數以上成員由職工股東出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理事、經理的工作;
(三)檢查本社經營和財務狀況;
(四)必要時,建議召開臨時合作股東大會;
(五)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條本社的理事、經理和財務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合作股東大會決議和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三條本社終止時應按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并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工作所需費用;
2、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所欠稅款;
4、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第三十四條本社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合作股東的股份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社章程,修改后的本社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合作股東大會批準。
第三十六條本社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社登記事項以本社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全體合作股東共同訂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一式3份,并報本社登記機關備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