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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家協議書 分家協議書簡單篇一
房產:堂屋叁間,廚房叁間,現將此房產及全部家具用品分成兩份。
大兒:柏中明,常屋東壹間半,廚房北壹間半,家具用品,睡柜壹只,書櫥壹只,鋪板床壹張,園桌面壹張,張柜壹只,家神柜壹只,大桌子壹張,小桌子壹張。
二兒:柏中根,堂屋西壹間半,廚房南壹間半,家具用品,睡柜壹只,書櫥壹只,鋪板床壹張,加元 桌面壹張,三門櫥壹只,碗柜壹只,回腳床壹張,書桌壹張,四抽屜壹張。
廚房暫由父母居住,等二老百年后由兄弟二人平分。
關于父母的贍養,每戶每年支付贍養費伍佰元。必須在每年年初支付,不得拖延。
父母二人年齡已高,身體一年不如一年,所需看病,醫療費除父親單位報銷外,其余部分由兄弟二人共同承擔,若父母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服侍及照料之義務由兄弟二人輪流共同承擔,費用共擔。
兩位老人百年后由二兄弟處理后事,喪葬費費由兄弟二人共同承擔。
此協議一式三份,由父母、大兒子大兒媳、二兒子二兒媳各執一份。
父母親簽字:
大兒子: 二兒子: 大兒媳: 二兒媳: 見證人:
年 月 日
夫妻分家協議書 分家協議書簡單篇三
甲方: ,男,19 年 月 日生,現住 鄉 村,身份證號碼: ,女,19 年 月 日生,現住 鄉 村,身份證號碼:
乙方: ,男,19 年 月 日生,現住 鄉 村,身份證號碼: ,女,19 年 月 日生,現住 鄉 村,身份證號碼:
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分家析產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甲方將具有所有權的坐落在 的正房 間(建筑面積 平方米),小房 間(建筑面積 平方米)于 年 月 日分給乙方,由乙方所有并居住。
二、現有四歲乳牛一頭,一歲小公牛一頭,大小毛驢二頭,生產母羊10只,羊羔8只。經協商,甲方于 年 月 日分給乙方乳牛一頭,生產母羊5只,羊羔4只,由乙方所有。
三、現有現金人民幣15000元,甲方于 年 月 日分給乙方 元,用于購置生活用具及其它。由于乙方母親有病多留一些看病。
四、現有坡地耕地 畝,從坡地的上面至下面,從中間各半分開。由于甲方年老體弱,在耕種時有一定的困難,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做好春種、秋收的農田活。
五、乙方房地產的.過戶手續有乙方辦理并承擔一切費用。
六、由于甲方都已年老體弱,今后的住院費用、喪葬事宜費用,甲方與乙方及其他子女再另行協商。
七、根據合同的內容,需要增加的其他條款。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夫妻分家協議書 分家協議書簡單篇四
立協議人:洪賽銀,身份證號碼:350626xxxx1015006x。
朱文勇,身份證號碼:3506xxx211250013。 羅文炳,身份證號碼:350xxx250094。洪文章,身份證號碼:3506261xxxx014。羅文煥,身份證號碼:350xxxxxxxx80015。
羅文巧,身份證號碼:350626xxxx0020。
洪賽銀與羅定芳為夫妻關系,共生育四子一女,分別是朱文勇、羅文炳、洪文章、羅文煥、羅文巧;羅定芳于1984年12月亡故。
洪賽銀有自有的址在東山縣銅陵鎮蘇峰南坑548號(土地使用證號為銅文國用(1995)第299號,房產證號為東房權證東字第001346號)的房產壹處及家庭成員積攢的現金人民幣陸萬元。現洪賽銀考慮年事已高,子女已成家立業,為了方便生活,結合家庭實際情況。在立協議人的母親洪賽銀的主持下,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各方遵守:
一、址在東山縣銅陵鎮蘇峰南坑548號的房產壹處分歸朱文勇所有。
二、羅文炳、洪文章、羅文煥、羅文巧各分得現金人民幣壹萬五千元。
三、朱文勇、羅文炳、洪文章、羅文煥、羅文巧應當盡共同贍養母親洪賽銀的義務。
四、本協議經各立協議人簽名之日時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七份,各協議人各執一份,福建勁節律師事務所及房地產登記機關各留存一份
主持人: 協議人:
簽訂時間:20xx年 月 日
夫妻分家協議書 分家協議書簡單篇五
甲方:鄭棟
乙方:鄭權
丙方:鄭新
兄弟三人均已經成婚,準備分家另過獨立生活,為劃清
產權,避免爭議,團結和睦,經父親、母親,以及村兩委、妹妹鄭翠芝見證特立此分家協議書,以及父母今后贍養義務。
協議書條款如下:
一、 房產分割:原有宅基地一處,建房五間。 兄弟三人各一間,另外兩間歸父母所有,用于父母的養老。
二、 甲丙哥兩個各出資1500元給乙方,乙方出去蓋房。
三、 原來哥三個的三間房歸甲丙所有。
四、 父母所有的的兩間房百年后由父母支配。
五、 父母的贍養協議:
1、口糧由甲乙丙共同承擔。
2、父母的醫藥費以及其他費用由兄弟3人共同承擔(在父母用去其本人所擁有的部分錢物之后不夠部分),
3、當父母臥床不能自理時,兄弟3人輪流照顧,輪到一方照顧時,如果需顧保姆的,費用由顧保姆方自理。
六 、本協議共2頁一式四份,父和母、甲、乙、丙各執一份,一經簽字按手印,兄弟雙方對以上協議均不得反悔。未盡事宜兄弟三人協商解決。
立協議人:
父 親:鄭桂榮 母 親:蔡桂芬 大兒子:鄭棟
二兒子: 鄭權
三兒子:鄭新
見證人: 女 兒:鄭翠芝
見證人: 西丁村村委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