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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買賣合同(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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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買賣合同(6篇)
時間:2023-05-29 21:49:29     小編:文友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合同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合同。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買賣合同篇一

說明

1、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簽約之前,買受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

2、本合同所稱汽車是指由汽車銷售企業出售的新車。

3、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中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4、本公司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甲方(出賣人):

住所: 郵編: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委托代理人: 電話:

乙方(買受人): 國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郵編:

聯系電話:

證件類型:身份證 居住證 護照 永久居留證 營業執照

證件號碼: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汽車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標的

汽車品牌及型號

規格: 生產國別或生產地: 生產廠名稱: 首選顏色:

次選顏色:

第二條 數量與價款

車輛單價: 元,大寫 。數量: 臺。車輛總價: 元,大寫 。

運費 元,由 方承擔。出庫費 元,由 方承擔。

車輛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務的,雙方應另簽委托服務協議(見附件二),乙方需另行交付有關費用和支付勞務報酬。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乙方選擇下述第 種方式付款,并按該方式所定時間如期足額將車款支付給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簽署本合同時,支付全部車價款,計人民幣 元,大寫 。

2、汽車消費貸款方式:

2.1簽署本合同時,首付全部車價款的%,計人民幣 元,大寫 。

2.2 余款計人民幣 元,大寫,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可通過金融機構辦理汽車消費貸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況視為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應當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規定時間內向金融機構辦妥有關汽車消費貸款事宜(以實際發放貸款為準)。

(2)乙方未能在以上規定時間內足額辦出貸款,且余額未按時自行補足支付的。

3、分期付款方式:

3.1 簽署本合同時,支付全部車價款的%,計人民幣 元,大寫。

3.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車價款的,計人民幣 元,大寫。

3.3 年 月 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車價款,計人民幣 元,大寫。

第四條 質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車輛,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汽車產品標準或行業標準,并符合出廠檢驗標準,符合安全駕駛和說明書載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車輛落籍地政府關于尾氣排放的標準。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車,必須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公布、備案的汽車產品目錄上的產品或合法進口的產品,并能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測,可以上牌行駛的汽車。

3、雙方對車輛質量的認定有爭議的,以國家汽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的書面鑒定意見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1)代辦拍牌

(2)代辦按揭

(3)代辦保險

(4)代辦上牌

(5)代辦裝潢

(6)代辦其他項目:

二、委托報酬甲方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乙方應一次性支付代辦勞務報酬(以下簡稱代辦費)合計 元,大寫 。

三、完成各委托事項所需費用概算及代辦費約定:

1、代辦拍牌。費用概算如下:代辦費: 元。

2、代辦按揭。費用概算如下:代辦費: 元。

3、代辦保險。

3.1 保險公司所在地及名稱:

3.2 保險期限:一年二年三年

3.3 第三者責任險,費用概算: 元。

3.4 車輛損失險,費用概算: 元。

3.5 其他險種名稱及費用概算:

3.6 以上保險費用概算合計:元。

3.7 雙方特別約定:乙方委托甲方代辦車輛上牌服務,乙方應自行或委托甲方事先辦妥機動車輛保險,投保險種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責任險和車輛損失險。保險合同應當書面專門約定以下內容:發生保險事故時若保險車輛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保險公司不得免除賠償責任。

4、代辦上牌。

費用概算如下:養路費: 元,車船稅: 元,購置稅: 元,注冊費: 元,其他: 元,合計約 元。代辦費: 元。

5、代辦裝潢。裝潢項目及費用概算如下:代 辦費: 元。

6、代辦其他項目。費用概算如下: 代辦費: 元。

7、所有辦理有關法定手續所需費用及政府部門規定的各項收費和國家規定的強制保險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并按支出憑證向乙方結帳。

四、上述費用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乙方預付。

2、甲方暫先墊付。

五、上牌服務完成期限: 年 月 日前。

六、完成委托上牌服務,應當隨車移交如下材料:

(1)購置稅憑證

(2)養路費憑證

(3)機動車保險單

(4)行駛證

(5)車船稅憑證

(6)車輛牌照號碼:

七、違約責任

1、甲方在代辦服務過程中造成車輛毀損、滅失的,乙方應當先向保險公司索賠,賠付不足部分由甲方予以修復或賠償。除甲方原因外,代辦保險中雙方特別約定內容未能及時全面落實的,應當免除甲方的責任。

2、乙方中途撤回委托的,應承擔甲方的實際經濟損失。

3、除不可抗力或遇政府機構停電、設備及電腦故障或臨時改變辦公時間等非甲方原因外,甲方如未在本協議約定期限內將完成委托的上牌車輛交付乙方,乙方有權按全部車價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協議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實際交付日止,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若逾期超過30天,甲方應按全部車價款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

4、因乙方不能及時提供有關材料而影響委托事項按約完成的,則交車期得以順延。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日期:

買賣合同篇二

: 預約合同的認定不能僅憑內容確定性標準,關鍵在于當事人是否有明確的未來訂立本約的意思。預約合同包括單務預約和雙務預約,但區別于附條件的本約、優先權協議、選擇權合同。實踐中同時存在大量非預約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需根據情況具體判斷它們的法律性質和適用規則。預約的效力是使當事人產生“誠信磋商以訂立本約的義務”。預約制度有區別于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存在價值。預約能否實際履行應根據預約未決事項屬于主觀未決事項還是客觀未決事項加以判定。違反預約的損害賠償應根據締約所處階段進行確定,關注違約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可預見性規則。原則上不排除當事人主張本約履行利益的可能性。

20xx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簡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條繼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報案例》“仲崇清訴上海市金軒大邸房地產項目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之后,[1]對預約合同及其效力進行了專門的規范,旨在解決實踐中爭議頗多的(尤其是商品房買賣中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的`法律效力問題,通過承認預約的獨立契約效力,“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制裁惡意預約人”,對司法實務有著積極的引導意義。[2]然而關于此條的理解和適用,學理和實務依然爭議頗多,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從字面看來,《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可作兩種解釋:一是實踐中存在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均應認定為預約合同;二是將前述認購書等看作是預約合同的各種表現形式。而這些文書要認定為預約合同,依然需要符合預約合同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顯然支持第二種理解。依該條起草小組的觀點,預約合同是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契約的契約。要成立預約,應當具備合意性、約束性、確定性和期限性等四個基本特征。[3]這種界定,目的在于將預約和不是合同(因而沒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區別開來,也與本約區別開來。然而,這些預約特征的概括并無直接的法律依據作為支撐,尚有理論探討之必要。

具體來說,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明確了預約的合同性質,預約要區別于尚未構成合同關系的其他文書,顯然必須滿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2條建議性地列舉了合同應具備的條款。《合同法》第14條第1項要求要約的內容具體而確定,但并沒有對“具體確定”作進一步限制。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中規定,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既然預約也是合同,似乎也應符合這一要求。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商品房預約合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起草小組進一步認為,此類預約的成立至少應當具備兩項明確的內容,即標的物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坐落位置、層次、大致面積等)以及將來依預約簽訂本約的意思表示。[4]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預約內容已經相對明確,事實上合同其余部分的內容往往可

以通過合同解釋的方式進行補全。具體來說,《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就明確規定,“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由此帶來進一步的問題,在合同內容的確定性上看,預約和本約之間是否存在清晰的界限?換句話說,一旦當事人訂立的預約中已經包含了買賣合同(本約)的成立要素,比如明確了當事人的名稱以及買賣標的物及其數量時,不僅可以補全預約合同的內容,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的規則,似乎也可以補全買賣合同(本約)本身,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此種類型的預約是否已轉化為本約,或者“名為預約,實為本約”?考慮到預約作為合同締結類型的例外而非常態,同時依據民法傳統中“盡量使合同有效”的原則,合同解釋時應盡可能賦予當事人意思表示以最大限度的法律效力,理論上一般認為,就所存在的究竟是預約還是本約存在疑問時,更應認定為本約—必要時甚至可以是附條件的本約。如是,則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名為預約的文本,在內容相對確定(尤其是足以客觀推導出本約內容)的情況下,似乎都有認定為本約的可能。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國民法典》第1589條規定了在雙方當事人對標的物與價金已相互同意時買賣預約即等于買賣的判決規則。理論上解釋為,如果訂立的預約和它所追求的本約在意思表示的根本內容上并無二致,顯然也就沒有認定一個獨立于本約的預約的可能和實益了。

當然,有人可能會對此提出質疑,認為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寫著“預約”字樣,似乎可以判斷當事人想要訂立的是預約而非本約。但這并不符合合同解釋的原理,換句話說,即使當事人在文本中使用了“預約”字樣或抬頭,法官也可以通過推敲、探究當事人的“實質意圖”,將其認定為本約進行規范。這樣的話,討論預約的內容確定性似乎進入到了一個怪圈:一方面,預約必須具有合同的確定性要求,以此拉開與不受拘束的協議之間的距離;但另一方面,一旦預約符合了買賣合同的確定性要求,往往又會僭越到本約規范的領地。其結果是,即使承認預約有其獨立存在的可能性,它也只能在大量無拘束力的文本和本約的夾縫中成長了。這是否有違最高人民法院將認購書等合同締結過程中的大量協議認定為獨立的合同類型(預約合同)并加以專門規范之本意?

如上可知,僅僅根據買賣合意內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足以界分預約和本約,甚至可能大大限縮預約合同的認定空間。要解決這個問題,可以考慮對《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中的“標的”作其他理解(或許也是更準確的理解)。具體來說,基于預約合同的性質(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預約合同的標的不應該理解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而是指將來訂立本約的作為義務。如果這樣的話,預約合同的成立要素就不是指(至少不僅指)合同應當具備相對確定的買賣標的物,而是指當事人是否存在確定的為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6]因此,區別預約和本約的一個重要標準,就在于當事人是否有意在將來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以最終明確雙方之間買賣關系的具體內容。而這也恰恰體現了預約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類型得以確立的根本原因—對當事人締約自由的最大限度的尊重。這樣理解的一個重要意義在于:如果當事人存在明確的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那么,即使預約的內容與本約已經十分接近(比如,已經包含了本約的主要內容),即使通過合同解釋的方式,從相關預約中可以推導出本約的全部內容,也應該排除這種客觀解釋的可能性。因為當事人的意圖或許十分明顯:就買賣合同中尚存在的一些未決事項,需要由當事人通過訂立的本約來加以明確,而不是通過當事人之外的客觀因素進行推導和補全。如果這樣的話,預約的“生存空間”就大大擴張了。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當事人有明確于未來訂立本約的意思,同時符合合同的內容確定性要求,此種契約依然可能會被認為“名為預約,仍非預約”。[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當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起草小組的意見,與其說前述條款采納了“視為本約說”,“毋寧說該規定其實承認預約與本約之間的可轉化性。即在預約合同中載明了本約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已經實際履行,當初交易不成熟的條件業已消除,即使雙方未按預約合同簽訂本約合同,其預約亦已轉化為本約性質,故此可以認定為本約合同。應當注意,該規定也符合《合同法》第36條關于形式不完備的合同效力的規定,即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8]理論上講,若嚴格依據《合同法》第36條來解釋,此時也不存在預約轉化為本約的問題,毋寧是事實上履行的本約和已經訂立的預約在交易內容上發生了重合。[9]換句話說,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的預約合同,性質上依然是預約而非買賣合同本約。只有在一方或雙方實際履行給付,同時當初限制交易不成熟的條件已經被消除的情況下,事實上成立了的本約吸收了該預約中的內容。當然,不管作何種理解,一旦滿足《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5條規定的構成要件,此時買賣雙方的合同關系適用本約合同的相關規范調整,超出了本文討論的《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預約規范調整范疇。[10]

通過上述梳理可以發現,在合同締約過程中,在買賣內容尚無法確定(因此并未成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關系)和買賣合同本約之間,當事人之間起草的文書存在著認定為預約的廣泛空間。具體地說,從內容的確定性上看,只要當事人明確將來有進一步訂立本約的意思,雙方就買賣合同的內容(從僅僅明確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標的物和數量到確定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的種種合意,都可能被認定為預約,并受《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范。[11]

前述討論建立在一個假設的基礎之上,即在合同締約的過程中,在雙方尚未磋商到訂立本約這兩極之間,僅僅存在預約這樣一種合同形態。而事實上,隨著現代交易的日漸復雜,合同的締結往往是一個紛繁復雜的漸進式過程,當事人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和現實狀況,往往訂立各種類型的文本,這些文本是否都應該涵蓋在預約合同的內容之中,并受《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調整,還是將某些條款認定為其他類型的協議,將其剝離出去,這個問題不僅涉及預約合同的認定問題,同時涉及預約效力以及違反預約的違約責任和解除后果相關規則的適用問題,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一)預約和附(停止)條件的本約

實踐中,當事人之所以訂立預約而非本約,常常是因為交易尚存在一定的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障礙,因此雙方往往會約定,一旦這種障礙消除之后(比如,房產登記或者開發商取得銷售許可證成為可能),雙方應該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本約。對于這種約定究竟應該認為是買賣合同的預約,還是一個附停止條件的買賣合同本約,存有爭議。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小組認為,“附停止條件合同是從合同效力角度出發進行的分類,由于停止條件是否成就并不確定,故合同是否生效亦不確定。在預約合同,由其效力決定,除非法定事由,本約的簽訂是可以預見的。在附停止條件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明確,停止條件成就時,合同生

效,當事人得依約定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在預約合同,本約尚未成立,當事人不得請求對方履行本約義務,但預約合同已生效,可以請求對方履行締結本約之義務,否則對方構成違約。”

[12]筆者以為,從本約的簽訂是否可以預見或者合同能否生效來區分預約和附停止條件的本約,并無太多理論依據,實踐認定上也頗為困難。而是否可以履行本約義務,涉及預約的效力以及能否實際履行的問題(這本身也值得爭議,詳見后文第四部分),并不能成為判斷是否成立預約的標準—至少在合同成立的時候,不足以區分當事人究竟在訂立預約還是附停止條件的本約。在筆者看來,關鍵因素依然是當事人是否有確定的在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如是,正如前述爭議條款,宜認定為預約;如果不存在這種意思表示,條件成就時能直接在當事人之間形成確定的合同關系的話,就應該認定為附條件的本約。究竟屬于何種意思,似乎也可能從合同文本的相關文字表述中看出來。比如,有學者指出,“不僅買賣合同本約可以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買賣合同預約也可以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因此,應當區別買賣合同附條件、附期限,與買賣預約附條件、附期限。例如,合同內容,有合同須經批準,須待房屋騰空,須待出賣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等條件的約定,不能輕率認定為附條件買賣合同本約,或者附條件買賣預約。區別的關鍵,在合同內容中與所附條件(或期限)相匹配的‘標志性文句’:有‘訂立正式合同’文句,為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買賣合同預約;有‘合同生效’文句,為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買賣合同本約。”[13]當然,嚴格來講,該學者此處所討論的并不是附條件/期限的預約與附條件/期限的本約的區分問題,毋寧是預約與附條件/期限的本約的區分問題,否則就會得出此類條件/期限成就之前,預約合同沒有生效的結論。[14]

(二)單務預約、優先性協議、選擇權合同

單務預約是指僅一方預約當事人負有締結本約義務的合同。學理上普遍認為,單務預約和雙務預約一樣,皆屬預約合同的范疇。值得注意的是,有學者認為,《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2條規范的預約僅指雙務預約。[15]惟從該條字面上看,僅僅提到“當事人”、“一方”、“對方”等字眼,尚有將單務預約納入該條調整的解釋空間。最高人民法院該解釋的起草小組也有將單務預約納人調整的意思。[16]將同樣符合合意性、約束性、確定性和期限性,而且學理上普遍認可的單務預約排除在本條規范的預約合同范疇之外,似無充分理由。

有學者認為,試用買賣即屬于單務預約,試用買賣符合單務預約的基本特征:在試用買賣中,當事人的義務并不是買賣(移轉所有權),而是締結買賣合同。該合同對出賣人單方有形式拘束力。在買受人承認標的物,即行使承認形成權(成就隨意條件)后,試用買賣轉化為買賣,即從預約轉化為本約。[17]對此,筆者更支持傳統理論,即認為試用買賣屬于附停止條件(生效條件)的合同。[18]蓋在試驗買賣中,就買賣關系的正式形成,并不需要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來加以確定,也不存在事后一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訂立合同的問題。出賣人一旦拒絕交付,買受人得依據現有合同法主張對方的違約責任,而無須適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則。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將預約和法國法上的優先性協議以及英美法上的選擇權合同區別開來。所謂“優先性協議”,是指一方當事人給予另一方訂立某一特定合同的優先權,一方只要決定訂立該合同,在向其他人發出要約前,必須先向另一方發出要約。[19]所謂“選擇權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或者一方依據合同享有在不同“被選事物”(如清償方式、給付類型、價格等)之間作出選擇的權利。[20]實務中,這類優先性協議、選擇權合同,甚至包括一些不可撤銷的要約往往很難和單務預約作出區分。對此,筆者認為,依然需要從預約合

同的本質出發加以判斷。區分的核心要素有二:一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否承擔將來必須締結新的本約的義務,與此相對應,相應的權利人是否存在主張必須訂立合同的權利;二是看權利人是否可以通過單方行權的方式確定雙方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無須再締結新的合同。

(三)非預約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

在(本約)合同締結過程中,實務中存在著大量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備忘錄、君子協定(gentleman’s agreement)、臨時協議(punktation)、協定綱領(heads of agreement)、草稿、目錄等,之所以產生如此名目眾多的文本,或基于交易實踐形成的慣例,或源于國際貿易做法的引入。這些文本盡管在他國法上可能有明確的內容和效力,但一旦納入到我國法中,由于缺乏明晰的法律規則加以調整,往往很難評價它們的具體效力。至于是否可以納入預約范疇,也不能一概而論。以源于英美法的意向書為例,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有學者將意向書理解為不具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借此與存在締約義務的預約合同區別開來。[21]也有的學者則對意向書作廣義理解,泛指合同雙方在締結正式協議前就協商程序本身或就未來合同的內容所達成的各種約定,而將預約僅僅看作是意向書的一種特殊形式。[22]那么,應采何種標準來判斷這些認購書等文本是否構成預約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這些文本尚不符合《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等規定的合同成立條件,就不屬于預約合同;其次,如果文本中缺乏訂立本約的意思和目的,比如僅僅約定磋商過程中的成本和風險分配,那么預約合同也會因缺乏“標的”這一根本要素而不成立(但不妨礙成立不是預約的其他獨立的合同);再次,如果當事人在文本中明確排除合同拘束力的,比如約定“本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本意向書不產生對任何一方的權利或義務”,則也不屬于預約合同的范疇。

那么,是否可以認為,只要符合《合同法》第14條、《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要求,在這些文本中明確了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訂立本約的意思和標的物等要素,同時當事人沒有明確排除合同效力,就一定可以構成預約合同了呢?答案也不盡然。該條中規定的這些要素僅僅是預約合同成立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換句話說,要構成預約,必須在內容的確定性上包含這些要素,但包含了這些要素,未必就構成預約。從《合同法解釋

(二)》第1條“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的用詞上就可見一斑。從實踐上看,也的確存有爭議。如果當事人之間通過合意的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排除了其所簽訂的文本可以產生預約的效力,那么,這樣的文本也不應被認定為預約。比如,可以試想,假如預約的效力是約束當事人必須通過一切手段締結本約,而不僅僅是使當事人之間產生某種(誠信)磋商的義務,那么,這樣的文本就不應該被認為是預約。[23]看來,要回答這個問題,還必須對預約合同的效力作進一步的分析。

關于預約的法律效力,理論上存在著“必須磋商說”、“應當締約說”、“內容決定說”、“視為本約說”四種,最高人民法院傾向于“應當締約說”,即“預約訂立后,預約雙方須依誠信原則進行磋商,除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外,應當締結本約,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篇三

需方單位:(簡稱甲方)供應單位:(簡稱乙方)

為了規范產品,保護供需雙方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保證正常交易程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產品供應:

甲方收購乙方土方,乙方保證向甲方供應土方。

二、交貨時間、地點及方式:

1、交貨地點:

2、交貨方式:

3、交貨時間、數量

三、結算和付款方式:

乙方給甲方供土方共計1225方,合計17150元,工程結束后付款。

在甲方資金周轉困難時,可以延期支付貨款,但最長不超過7天。

四、技術要求:

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監理及業主要求產品標準供應,不符合甲方、監理及業主要求的,甲方有權拒收。

五、驗收標準:

以乙方提供的合格的土方樣品為標準,甲方現場驗收,甲方以驗收結果確定乙方材料等級及價格。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拒收,乙方運走。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指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以防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4、一方延遲履行主要任務,經催告后

5、一方延遲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以上3、4、5項權利由守約方行使。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如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承擔責任,并參照合同法及雙方商定的有關條款賠償經濟損失。

八、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

本合同產生爭議,甲、乙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積極態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調解,如調解不成的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免除承擔違約責任,但必須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同期限內提供證明。

十、合同期限:從 20xx年5 月 8 日起至本工程結束為止。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十二、合同簽訂:本合同簽字、加蓋雙方印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需方:

供方:

年月日

買賣合同篇四

設備轉讓方: (甲方) 身份證號碼:

設備接收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現經甲乙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

(1)因甲方設備多余,現轉讓臺給乙方,工作小時,出廠編號為,經乙方負責人及技術人員現場看機試機后,甲乙雙方達成協商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 )。乙方本著互相信任的情況下預付現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于年 月 日 將貨提走。

(2)甲方出售該設備提供該機;出廠合格證、購機發票、進口設備提供進口報關單等有效證件

備注:

(3)如該機是甲方偷盜或來路不明的,甲方將負全部法律責任。

(4)如合格證、購機發票或者進口報關單丟失,需在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派出所開據證明:證明該設備屬甲方所有。

(4)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伙人有經濟糾紛,產權問題將與乙方無關。

(5)甲方若購機時在銀行按揭款未繳納完,私自出售給乙方后,銀行要追繳任何責任和尾款補清由甲方負責,如出售給乙方后,是甲方的原因,比如,甲方尾款未付清造成gps衛星定位系統鎖機后所造成的任何損失等誤工費均由甲方負責賠償。

(6)甲方在自己的場地上負責將該機設備安全裝上乙方的運輸車上。保證乙方順利離開,乙方將一次性付清余款,該機產權屬乙方所有。

(7)為了雙方共同遵守特訂立此協議。甲方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附合同上。

(8)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按手印后立即生效。

(9)如該設備屬于兩人合伙制經營或多人合伙制經營,需所有人共同簽字,按手印生效。

(10)甲方銀行收款帳號:

乙方銀行轉款帳號:

甲方姓名: 乙方姓名:

電話: 電話:

單位: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篇五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1.品名、計量單位、數量

品名

計量單位交售時間與數量合計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雞蛋百斤鴨蛋百斤備注:

2.產品質量與標準:供方出售給需方的鮮蛋應符合國家的收購規格即新鮮完整、不破損、不變質,保持鮮蛋表面清潔,不沾附泥污等物。

3.包裝要求:由自備或向需方租用硬塑箱及木箱,由供方付給需方押金與使用費。

4.價格或作價辦法:全年實行季節差價。按上級規定,收購旺季實行最低保護價,雞蛋每斤_________元,補貼飼料_________斤,鴨蛋每斤_________斤,補貼飼料_________斤。

5.收購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交貨方式及運費負擔:供方鮮蛋送往需方倉庫,必須自備車輛、船只或其它運輸工具,需方收貨后則應按實際數量,每百斤補貼運輸費,損耗_________元,交食品站不補貼運雜費及損耗。

7.驗收方式與期限:供方將鮮蛋送到后,需方依次過磅照驗,在24小時內驗收完畢(星期日例外),逾期驗收由需方補貼損耗1%。

8.貨款結算方式:需方通過驗收后,應向供方及時支付現金或匯款。殼蛋按照_________斤結算,流清、烊黃按好蛋_________折結算,飼料按實際數量結算。

9.超欠幅度:交售數量分月在合同規定數量超欠5%以內不作違約論處。

10.違約責任:供方違約每欠_________斤鮮蛋,應補給需方損失_________元。需方違約拒收一斤鮮蛋,則補給供方損失_________元。

11.爭議解決辦法: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其它:供方現存生產雞蛋_________只鴨蛋_________只,若需淘汰更新,須經雙方協商同意,才能減少貨數量,白殼雞蛋按收購價收購,不補貼運雜費和飼料。

本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得單方任意變更或解除,若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以書面形式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本合同正本二份,購銷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供方(蓋章):_________ 需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篇六

甲方: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

電話:xxxxxxxxx 電話:xxxxxxxxx

傳真:xxxxxxxxx 傳真:xxxxxxxxx

法人代表:xxxxxxxxx 法人代表:xxxxxxxxx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開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為共同推廣xxxxxxxxx軟件系統,達到良好的合作效果,實現開發商與代理商的雙贏目標,就乙方為甲方銷售《xxxxxxxxx軟件》使用許可協議有關事宜協商一致,現簽定代理經銷合同,以保證雙方的利益。

第一條 甲方給予乙方合法代理銷售甲方產品資格,在本協議簽定生效之日起,乙方成為甲方《xxxxxxxxx軟件》xxxxxxxxx省唯一的銷售代理經銷商。

第二條 乙方需交納加盟費人民幣xxxxxxxxx萬元整后,方可正式成為甲方的代理經銷商。如當年銷售額達到人民幣xxxxxxxxx萬元以上,加盟費返還乙方。

第三條 自協議簽定之日起至合同結束時,甲方將向乙方提供以下服務:

1.給予乙方在xxxxxxxxx省范圍內合法銷售甲方產品資格。

2.在收到乙方貨款后,及時向乙方提供相應的軟件產品。

3.作為軟件開發商,甲方為乙方提供全方位服務。包括:技術支持、人員培訓、軟件演示、安裝調試、版本升級。

4.為乙方提供優惠的甲方產品代理價格,甲方給予乙方所銷售軟件的銷售折扣,具體數額如下:年銷售額xxxxxxxxx以上,軟件折扣為五折。年銷售額xxxxxxxxx以下,軟件折扣為七折。

5.為乙方提供全面的資料,有《xxxxxxxxx軟件》銷售授權書一份,《xxxxxxxxx軟件》為期一年的試用版一套、全套擁護手冊,《xxxxxxxxx軟件》演示版光盤及宣傳彩頁若干,xxxxxxxxx一冊。在收到乙方的加盟費人民幣xxxxxxxxx萬元后發出。

6.對于甲方軟件本身質量問題所引起的故障,甲方將進行終身維護。

7.乙方若需對甲方軟件進行改動并進行二次開發,需另訂協議作為合同的附件,由甲方另收開發費用。

第四條 自協議簽定之日起,乙方應遵守如下條款:

1.乙方為甲方銷售的計算機軟件系統的著作權、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等始終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獨自或與任何第三方對軟件系統(包括正式版和試用版)進行翻制、復制、解密、反編譯、反匯編和其他反向工程,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法律責任和要求經濟損失賠償(賠償金不少于人民幣五十萬)。

2.乙方所有銷售的甲方產品均須從甲方合法獲得,絕不采用預裝的方法將一份甲方產品提供給多個用戶,即乙方在向用戶提供甲方產品的時候,必須保證一份甲方產品只能提供給一個用戶。

3.乙方只能將甲方產品提供給最終用戶,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甲方產品提供給任何想利用甲方產品牟利或進行分發的單位或個人。

4.乙方不得做任何影響甲方名譽或產品信譽的事情。

5.乙方不得采取其他任何方法違法銷售或分發甲方產品,給甲方造成損失。

6.乙方在軟件銷售及其它任何行為中所引起的糾紛或法律責任與甲方無關,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7.乙方為甲方銷售計算機軟件系統使用許可協議而發生的乙方的銷售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乙方若違反協議中規定,進行銷售或分發,愿按違約銷售或分發的份數,以二十倍于所銷售或分發的甲方軟件的市場零售價的金額賠償給甲方。

乙方若違反協議中規定,侵犯甲方的知識產權,愿接受甲方不低于xxxxxxxxx元的經濟索賠。

若雙方發生爭議,須依法解決時,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糾紛交由本地的有權部門解決。

第六條 協議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自xxxxxxxxx年xxxxxxxxx月xxxxxxxxx日至xxxxxxxxx年xxxxxxxxx月xxxxxxxxx日止)

協議到期后,若乙方愿繼續代理甲方產品,須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并重新簽定協議。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處理,若須更改本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再簽定補充協議,與原協議具有同樣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執行。

第九條 本協議的解釋權歸甲方所有。

甲方(簽章):xxxxxxxxx 乙方(簽章):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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