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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規范篇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第4號令)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城鎮各類房屋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房屋改造系指對原有房屋進行加層、擴(搭)建、拆改房屋主體結構以及改變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動。
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系指對房屋結構安全進行管理,從而減少房屋安全隱患,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中心具體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和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定工作,統一使用“xx市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建設、規劃、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對房屋安全性能有疑慮時,可以向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遭受火災、洪水、碰撞等自然、人為因素損害的和未按正常建設程序建造的房屋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六條從事房屋租賃、買賣、抵押、交換等活動,法律、法規對房屋安全有要求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房屋產權人出售危險房屋的,應當告知對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對危險房屋的治理作出約定。
(一)受理申請,制訂鑒定方案;
(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現狀和結構情況;
(三)現場查勘,詳細檢查、測試、紀錄各種數據和狀況;
(四)復核驗算,進行結構和構件計算、整理技術資料;
(六)簽發文書,使用統一術語,簽發鑒定文書,整理匯總鑒定資料,歸檔備查。
第八條鑒定機構受理申請后,應及時派2名以上鑒定人員至現場查勘。一般項目在15個工作日內、復雜項目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及采取安全措施建議。
第九條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配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專門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第十一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房屋改造應保證房屋的原有安全性能,并符合城市規劃、抗震、消防、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方面的規定。
不得因改造房屋影響毗鄰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在住宅改造中,不得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不得進行改造:
(一)嚴重損壞未經維修處理的房屋;
(二)有險情或存在危險隱患未經加固處理的房屋;
(三)整幢危險房屋。
(一)在墻體上開門、開窗、開洞口,拆改墻體;
(二)擴大原有門、窗洞口;
(三)明顯增加樓面靜荷載,降低室內地面;
(四)在樓面上開設洞口或擴大洞口尺寸;
(五)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
(六)改變使用功能的;
(七)對原有房屋進行加層、擴(搭)建的;
(八)其它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項目。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批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改造結構安全審批申請表》;
(三)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改造結構安全審定書》;
(四)拆改異產毗連房屋相關連承重墻體的,應提供上、下住戶表示同意改造的書面證明。
第十六條房屋改造申請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必須嚴格按審定的改造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變和損壞房屋結構。
第十七條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特別是大型建筑物,應指定專人經常進行安全檢查。
在暴風、雨雪季節,或遇其他災害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作好排險解危的各項工作。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達到解除危險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九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權人,應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所需費用按各自所占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發現白蟻蟻情,應按規定向白蟻防治機構報告,及時進行治理。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發現業主或者使用人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行為時,應當及時勸阻,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造成損失的;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又不作出采取安全措施建議而發生事故的。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工作人員不如實對房屋安全性能、改造方案的使用安全出具結論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險不查、不報或損壞不修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和用途的;
(四)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改造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改造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改造損壞毗連房屋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七條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各轄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24日xx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第2號令《xx市市區危險房屋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規范篇二
為了加強學校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學校、教師、學生三方權益,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學生的身心健康,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師對住房擁有使用權,出租住房屬于個人行使使用權行為,與學校無關。但因出租房在校內,房屋出租行為事關校園秩序與學生安全,所以學校必須加強管理。
2、教師出租房實行戶主負責制,學校政教處要對承租學生進行跟蹤管理。學校主管處室要對入住學校公用房屋的臨時工進行備案。
3、教師出租房內每天晚上必須有管理人員入住。在學校主管處室安全檢查中,如果有兩個晚上沒有管理人員入住,該房所有承租學生必須返回學生寢室居住,戶主必須無條件退還租金。
4、任何教師不得在學校進行任何商品買賣行為,諸如賣飯菜、手機等。如發現有買賣行為,經查屬實,根據經營狀況,毎發現一次,最低罰款500元。
5、教師出租房戶主對承租學生要經常進行紀律安全管理與教育。晚寢后要清點學生數,發現問題要及時告知家長與班主任,三方協同解決。
6、教師出租房不準男女生混雜租住,如有違反此規定,該房所有學生退回寢室居住,該戶主無條件退還租金。
7、承租學生不準在出租房內私拉亂接電源,使用明火、大功率電器等,以防發生安全事故。如有違反,立即退回學生寢室居住。
8、承租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學校作息時間,下自習20分鐘以后不得外出,11點必須熄燈就寢。不得在晚寢時間相互串門聊天。任何承租學生如果連續兩次違反規定,必須無條件退回學生寢室居住。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規范篇三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轄區范圍內的城市市區(包括建制鎮的建成區)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危險房屋治理、房屋應急搶險以及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內裝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白蟻防治等事業單位,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事務。
建設、規劃、財政、工商、市政園林、文化、環保、市容環衛、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消防、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建設、國土房管、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受理對擅自拆改房屋違法行為的投訴,并依職責查處。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擅自拆改房屋的裝飾裝修企業的查處工作,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協助。
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違反房屋安全管理行為的查處工作。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違反規劃管理行為的查處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構成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礙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偵查和處理,配合國土房管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的領導和督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建立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組織指揮房屋應急搶險。
第七條 政府應當發揮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等行業組織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依法開展工作。
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協助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行業自律和監督。
第八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定期組織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為鑒定、危險房屋搶修代管、應急搶險等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
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納入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條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租賃房屋另有約定的除外。
城市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拆遷工作完畢期間的房屋安全責任,適用《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安全責任,《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建筑結構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安全負責。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規范要求安裝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保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潔,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的,及時依照規定進行鑒定和治理。
第十二條 屬于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見。
第十三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三)裝飾裝修活動中擅自拆改房屋,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為。
安裝和使用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
發現有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在小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向全體業主通報;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鑒定、維修。
第十五條 進行地下設施施工、管線施工、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可能危及周邊房屋安全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
已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況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及時修復,排除危險。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以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做好房屋安全檢查、維修記錄。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檢查等活動。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區分局舉報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區分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四)基坑和基礎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一條 具有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房屋,未經鑒定或者經過鑒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條件的,不得作為經營場所。
第二十二條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鄰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安全隱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經過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是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不是危險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委托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及時告知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者各區分局。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將掌握的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信息進行登記并及時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
各區分局應當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信息進行登記并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四條 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安全責任人未委托鑒定的,各區分局應當及時向其發出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責成房屋安全責任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在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各區分局應當向其發出房屋安全代為鑒定決定書,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安全責任人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各區分局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經各區分局調查核實后,房屋安全責任人可不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六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使用人應當配合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調查核實以及鑒定工作。
第二十七條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應當依照《xx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備案管理規定》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實行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房屋安全鑒定人員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由市房屋安全鑒定協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有兩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參加,并出示房屋安全鑒定執業注冊證件。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可另外聘請專業人員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擾房屋安全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鑒定業務規范和鑒定業務標準的要求從事鑒定活動并制作鑒定報告。鑒定報告應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并及時送達鑒定委托人。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鑒定協會的專家委員會申請復鑒。
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復鑒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存在本質不同的,復鑒費用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業務應當建立業務檔案,設立業務情況匯總表,并于每年年底將該年度的房屋安全鑒定統計報表報送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立即將危險房屋鑒定報告報送各區分局,各區分局應當將掌握的危險房屋信息報送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備案情況;
(二)經鑒定的危險房屋情況。
第三十三條 危險房屋應當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確認。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結論的處理類別,進行治理。危險房屋的處理類別分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體拆除四種類別。文物建筑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進行搶救修繕。
經鑒定不屬危險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利害關系人又申請復鑒的,在復鑒期間不停止解危措施的進行。
第三十四條 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
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未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前,危險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一)房屋權屬不明晰,無法確定房屋安全責任人的;
(二)所有人死亡且無法確定繼承人作為房屋安全責任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履行房屋安全責任的;
(四)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確有困難無法治理危險房屋,通過書面協議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代管房屋并實施治理的。
代管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房屋,代管前應當發布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但危險房屋需要立即治理的,發布公告期間可以同時治理。
第三十六條 各區分局應當對代管、治理發生的費用以及代管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收益等情況進行證據保全。
屬于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代管、治理發生的費用應當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安全責任人不確定或者未償還有關費用的,各區分局可以從租賃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繼承人確定的,代管、治理費用結清后,各區分局應當自代管、治理費用結清后的十個工作日內解除代管并發還房屋,并將剩余的代管收益返還所有人或者繼承人。
第三十七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未按照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及時治理危險房屋的,各區分局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限期治理通知書。
房屋安全責任人在危險房屋限期治理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仍未治理危險房屋的,各區分局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代為治理決定書,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險房屋,進行緊急排險。
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情況危急的,各區分局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代為治理決定書,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立即搬出危險房屋,進行緊急排險。
各區分局在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險房屋后,應當即時進行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八條 觀察使用、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各區分局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應當自治理結束后的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接收房屋。
危險房屋治理、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各區分局申請臨時住房安置。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自行治理危險房屋,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間,租金按公房租金標準計收;由各區分局代為治理,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間,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計收。
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危險房屋治理期間,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關規定計收。
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臨時安置住房,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各區分局應當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限期遷出,逾期不搬的,租金按照市場租金標準計收。
第四十條 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無力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的,可以按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書面協議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代管并實施治理,并申請減免治理費用。
第四十一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怠于、無力進行危險房屋治理的,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補償標準依法實施收購。
第四十二條 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應當設置明顯的危險房屋標志,提醒過往的行人、相鄰人注意安全;對暫不能排險解危的危險房屋,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三條 設置在危險房屋或者其附屬物上的廣告牌、宣傳牌、招牌及供電、通訊線路等懸掛、支立物,對危險房屋治理造成妨礙時,其所有人應當及時予以拆除、遷移。上述懸掛、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時拆除、遷移的,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可以申請由區分局強制拆除、遷移。拆除、遷移費用由懸掛、支立物的所有人負責。
因治理危險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有關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撓。
第四十四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各區分局對危險房屋進行原狀維修、加固搶險需要辦理各項手續的,規劃、建設、市政園林、文化、市容環衛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生事故。
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緊急治理的,可以在辦理有關治理手續的同時,采取必要的解危措施。
危險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過程中,需要立即排險解危的,可以單獨向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原狀維修、加固搶險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應當加強危險房屋治理工程巡查,掌握、核查危險房屋治理和滅失情況,建立危險房屋登記、注銷制度。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房屋應急搶險救援組織,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儲備充足的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配備足夠交通運輸及通訊工具,保證救援物資和人員及時到位。
第四十七條 房屋應急搶險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
因臺風、暴雨、火災等事故導致房屋出現突發性險情時,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采取妥善的處理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區分局和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配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應急搶險和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區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和房屋應急搶險救援組織在知悉房屋突發性險情后,應當及時到場處理,實施房屋應急搶險。
第四十八條 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跨區的房屋的應急搶險;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在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對發生重大險情的房屋組織實施應急搶險。
區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將房屋突發性險情情況報告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
(一)切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二)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利用鄰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四)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電力、市政園林、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房屋應急搶險需要而拆除或者破損的毗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各區分局應當在事后予以修復。
第五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商品房,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未按規定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其它房屋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白蟻防治責任。
第五十一條 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商品房,在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其它房屋,在白蟻預防合同約定的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 由原白蟻防治單位負責無償滅治。
超出包治期限發生蟻害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負責滅治。
白蟻預防合同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年,包治期限自白蟻防治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蟻情檢查,發現蟻害應當及時滅治。
在進行白蟻防治時,相鄰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滅治工作。
第五十三條 白蟻防治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白蟻防治人員實行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
白蟻防治單位資質和白蟻防治人員資格及執業注冊管理由市白蟻防治行業協會負責。
從事白蟻防治的人員檢查蟻情和進行白蟻滅治工作時,應當出示白蟻防治的執業注冊證件。
第五十四條 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應當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
白蟻防治單位在白蟻預防工程開工前,應當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告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白蟻預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蟻防治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依照國家、省、市頒布的白蟻防治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驗收。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驗收備案手續。
第五十五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白蟻預防工程監理任務一并委托給監理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委托將白蟻預防處理納入工程監理范圍,實施監理的工作內容應當包括白蟻預防施工藥物的檢測、施工方案的落實和監理報告的編寫。
第五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白蟻預防合同或者《xx市房屋白蟻防治工程質量驗收備案證明》。
第五十七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加強對白蟻預防工程和商品房銷(預) 售樓盤等全市房屋白蟻防治情況的巡查。
第五十八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白蟻防治單位備案、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備案等情況;
(二)白蟻預防工程、商品房銷(預)售樓盤白蟻預防的巡查情況;
(三)其它有關白蟻防治的信息。
第五十九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履行規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關義務,造成事故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款規定,由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屬于違法建設的,由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查處。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在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未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處以房屋安全鑒定費1倍數額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處以警告;經警告后仍未按規定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處罰:
(六)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對未辦理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備案手續的白蟻防治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以其它方式拒絕、阻礙房屋安全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檢查活動,或者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白蟻防治單位備案和房屋白蟻預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條 縣級市房屋安全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城市市區(包括建制鎮的建成區)之外的農村房屋安全管理由區、鎮級政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自x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8日起施行的《xx市城鎮私有危房修繕和改造管理規定》、199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和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規范篇四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動的管理,提高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水平,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拆除工程施工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動,實施對該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包括擬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屬的構筑物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工程。
第三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建設標準、規范、規程,確保施工安全。
第五條建設單位需要拆除房屋建筑時,應當將擬拆除的工程發包給具有保證安全作業條件的拆除工程專業承包企業承擔。承包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任務的企業,應當持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拆除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證書,并按照其規定的范圍從事拆除任務。
(一)除承包企業資質證書;
(二)拆房施工合同;
(四)除工程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組織設計;
(五)安監部門頒發的拆除承包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
(七)拆除承包企業為拆除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的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二)拆除承包企業簽訂的拆房施工合同;
(三)拆除承包企業提供的符合拆房施工作業安全要求的保障措施的說明和按規定辦理的安全監督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拆除的房屋建筑屬于文物保護單位和依法確定的紀念性建筑的,建設單位除提供前款規定文件外,還應當出具有關部門同意拆除的證明。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承包拆房施工的拆除承包企業資格、拆房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的安全性能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拆除承包企業提供擬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結構圖、管線圖和周邊環境的情況。
(一)人工拆除,可適用于木結構、磚木結構、混合結構的民用建筑工程;
(三)爆破拆除,可適用于混合結構、框架結構、排架結構、鋼結構和各類基礎、構筑物、高聳的建構筑物工程。
第十條拆除承包企業應當對擬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進行詳細的調查和現場實地勘察,編制施工方案。拆除三層或三層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水塔、煙囪等構筑物工程,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在編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制定預防拆除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組織設計應當經企業的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采用爆破作業方法拆除房屋建筑工程時,其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還應當經公安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封閉的圍欄圍護。拆除位于主次干道兩側及城區繁華區域和居民區的房屋建筑時,防護架搭設應當采取全封閉形式,并應當做到節點可靠,固定點合理,能滿足抗傾覆的要求。
第十二條施工現場應當在主要出入口設置施工標志牌,寫明建設單位、拆除承包單位名稱及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員姓名,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許可證登記編號,監督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施工現場的危險區域和臨街、臨路的危險地段應當懸掛警示標志,夜間用紅燈警示。在有車輛、行人通過的地方施工,要用文明禮貌的標牌、標語向周圍群眾和行人示意。
(一)需要臨時占用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條從事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接受拆房施工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持證上崗。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的人員不得從事高空施工作業。
第十五條施工作業前,施工技術負責人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書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告知該項作業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被交底人應當了解作業要求和操作規程并在相關文件上簽字。施工作業時,拆除承包企業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必須在現場指揮、監督。
第十六條拆除承包單位進行管道、容器拆除時,應查清管道容器的用途,采取相應措施清除廢氣、廢液后方可施工。采用電氣焊,應嚴格執行明火作業的有關規定,配備監護人員和滅火器材。
第十七條遇有雨、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當停止拆除施工。拆除承包單位不得將未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作為臨時辦公、住宿及倉庫使用。
第十八條施工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準和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拆除建(構)筑物應當自上而下按對稱順序進行,不得逆向操作。當部分拆除建筑物時,應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建筑物倒塌,造成安全事故。嚴禁從高處向下拋擲廢棄物。
第十九條施工作業發現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的電纜、管道和構筑物時,應當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向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恢復施工。
第二十條施工作業時,應當采取降塵措施,減少對環境的污染。拆卸的各種材料、構件應當及時清理,堆放整齊。建筑垃圾應當清運至市容環衛部門指定的場所傾倒。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廢棄雜物。
第二十一條施工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平整場地,做到場清地平,修復因施工損壞的市政公用設施。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對拆房施工活動進行綜合協調,按文明施工的要求檢查督促施工安全和環境衛生。
施工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時,拆除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做好搶險和救護工作,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強制拆除城市房屋建筑的,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規范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秩序,提高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 《青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活動及有關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交通、水利、軍隊建設工程房屋拆除,搶險救災房屋拆除,改 (擴)建工程非整體房屋拆除,農村村民自建的低層房屋和違法建設房屋拆除,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是指對經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實施整體拆除的工程。
第四條 市、區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其管轄范圍內房屋建筑拆除活動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爆破作業活動的監督管理。城鄉規劃、環保、城-管執法、市政公用、安全監管、國土資源房管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房屋建筑拆除的相關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按照本辦法規定,協助作好房屋建筑拆除活動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有關活動應當遵循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房屋建筑違法拆除施工行為的,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章 建設單位責任
第七條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 (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包括被拆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房屋征收部門或者其委托單位、土地開發整理單位。
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建設的房屋建筑需要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報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拆除。
第九條 擬采取爆破方式拆除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公安機關的意見。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合理確定拆除工程的拆除方式,并據此委托具備相應資質評估機構編制拆除工程投資估算和房屋殘值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拆除 (含爆破,下同)施工企業、監理單位進行房屋建筑工程拆除。
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確定施工企業。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施工企業。其中,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可以依法采取邀請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的,應當納入市、區 (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達到規定限額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監理單位;規定限額以下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從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監理單位名錄中選擇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具有綜合監理資質和房屋建筑監理資質的單位納入名錄管理。
實施爆破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爆破作業管理要求選擇爆破監理單位。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確定的施工企業簽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并于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報區(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重新備案。區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信息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施工合同應當約定施工安全和揚塵防治責任和措施、所需圖紙資料、工程費用及支付辦法等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企業足額支付合同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和工程款,保障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得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企業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輸油等地上地下管線資料和相鄰建 (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拆除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做好拆除施工現場及周邊區域可能影響拆除工程安全的各種管線的切斷、遷移或者保護工作。當被拆除建筑外側有架空線路或者電纜線路時,應當與管線設施產權部門取得聯系,采取防護措施,確認安全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拆除備案管理
第十七條 從事房屋建筑拆除的施工企業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符合有關信用管理規定的要求;施工企業有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
施工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拆除工程,不得分包房屋建筑主體結構拆除工程,不得轉包房屋建筑拆除工程。
第十八條 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前依法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報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確認,并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調整;確需修改調整的,修改調整后應當重新進行審核。
(一)采用爆破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等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
(二)擬拆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五)堆放、清除廢棄物措施 (包括建筑廢棄物堆放方案和堆放區域示意圖;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以及建筑垃圾處置的核準證明和交費證明)。
第二十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各區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施工備案管理,也可以委托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使拆除備案管理職責。
縣級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施工備案管理,也可以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拆除備案管理職責。
前述有關備案管理單位在10日內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并進行現場勘察。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進行整改。
第二十一條 拆除工程實施爆破作業的,施工企業應當到公安機關辦理相關爆破作業項目、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等審批手續;公安機關批準后應當將相關信息及時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四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拆除施工企業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產責任。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責任制度和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施工所需資金的投入。
第二十三條 施工企業不得拆除未辦理拆除施工備案手續的拆除工程。
第二十四條 施工企業對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十五條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用工制度,實行全員勞動合同管理和實名制管理,依法發放務工人員工資。
第二十六條 施工企業應當根據拆除工程規模,在施工現場配備相應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施工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執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項目負責人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和揚塵防治管理,并安排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施工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七條 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環境、生活設施、作業條件、機械設備、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等,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第二十八條 施工企業應當對城市市區內的施工現場周圍設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硬質封閉圍擋;擬拆除房屋建筑原有的院墻、圍墻等設施進行加固、加高、修繕處理后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圍擋。
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施工告示牌,標明工程概況和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名稱及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
施工企業應當根據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劃定施工危險區域,在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夜間作業應當設置警示燈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 施工企業應當對施工作業班組和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做好教育培訓記錄。未經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拆除施工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當將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十條 施工企業應當會同監理單位檢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鄰建 (構)筑物周邊的地上地下管線情況,經確認管線已經切斷或者遷移、保護,不影響拆除施工安全后方可施工。
拆除房屋與居民密集點、交通道路以及其他毗鄰建 (構)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線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采取專項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施工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進行拆除施工,嚴禁立體交叉作業。
第三十二條 施工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專業灑水設備,灑水降塵,邊拆邊灑,降低粉塵危害。
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等污染大氣的垃圾和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實施明火作業。
第三十四條 發現危及毗鄰建 (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地上地下管線安全情形的或者不明物體的,施工企業應當暫停施工,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處置,處置完畢后方可恢復施工。
第三十五條 施工企業應當設置垂直運輸設備或者流放槽清運建筑廢棄物和拆卸物料,嚴禁拋灑。施工企業應當將建筑廢棄物和拆卸物料分類集中整齊堆放在劃定區域;對不能及時清運出場的建筑廢棄物和拆卸物料,應當進行密閉覆蓋或者固化。禁止將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危險廢棄物等混入建筑廢棄物,建筑廢棄物的處置應當符合資源化利用的有關要求。
第三十六條 施工企業運輸建筑廢棄物和拆卸物料應當使用經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準的運輸車輛,對運輸車輛離場前進行清洗,嚴禁帶泥土上路。
第三十七條 遇有惡劣氣候或者重污染天氣影響拆除施工安全時,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暫停施工,及時對拆除房屋及其圍擋、毗鄰建 (構)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線等進行加固或者拆除,消除安全隱患,并撤離現場施工人員。施工企業應當根據不同施工季節、氣候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
第三十八條 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第三十九條 施工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施工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四十條 施工企業應當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指定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應急救援器材。
施工時發生有害氣體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企業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依法向城鄉建設、公安、安全監管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
施工企業不得對安全事故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毀有關證據。
第四十一條 拆除工程實施爆破作業的,爆破施工企業應當組織有關人員按照爆破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對爆破現場進行爆后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并經各方簽字驗收后,方可進入機械拆除或者人工拆除作業工序。
第四十二條 拆除施工和建筑廢棄物清運全部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對拆除工程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15日內將驗收報告報送區(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區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信息報送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 拆除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保持圍擋封閉,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硬化、綠化,防止揚塵污染,維護好現場環境。
第五章 監督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房屋建筑拆除活動管理實施細則,做好房屋建筑拆除管理指導和考核工作。
第四十五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文明施工規范,建立施工企業信用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信用等級評定信息。
第四十六條 市、區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做好拆除工程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揚塵防治等監督管理工作。
(一)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施工企業的;
(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一)拆除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規定備案的;
(二)未在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名錄內選擇工程監理單位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拆除工程停止施工。
第五十條 違法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拆除工程有關資料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擅自組織施工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拆除工程未辦理備案擅自施工的;
(二)將承包的拆除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惡意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
(五)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三)未在拆除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其中,違反本條前款第 (四)項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三)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構)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施工企業在施工中發生安全事故以及發生安全事故未及時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施工現場硬質圍擋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二)未在施工現場設置施工告示牌的;
(七)未對運輸車輛進行清洗,帶泥上路的;
(八)惡劣氣候或者重污染天氣期間未按規定要求暫停施工作業的;
(九)爆破作業結束后未經驗收即進入機械拆除或者人工拆除作業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建設、施工、監理等拆除活動相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劃、企業資質、招投標、爆破、環境保護、安全監管等管理要求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 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拆除工程施工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規范篇五
一、住戶不許自行拆改住房和室內設備,不許隨意在墻壁、地面 上開門挖洞。
二、宿舍區公共活動場所內,住戶不得任意蓋小房、消防通道、 地下管道和院內整體布局不受影響。
三、樓內供水、供電、供暖設備,嚴禁隨意拆動、改裝。
四、戶用電度表及電線設備,因住戶自行增加設備而超負荷燒壞 電器設備由用戶照價賠償。
五、堅決查處竊電行為,發現竊電者,除按電業局規定罰款外, 并通報本人所在單位。
六、戶用煤氣表的修理、更換、電表測試等費用由住戶自理。
七、戶內碰鎖、電視接收端盒、引線、燈泡、燈管、 燈具、風扇、玻璃等非房屋設備一律自費解決。
八、因使用不當造成門窗損壞由住戶自費修理。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規范篇六
1、在校上課期間,門衛一律不準私自放學生出校門。
2、學生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出學校,必須憑班主任或有關部門批條,經門衛人員驗證后方可離校。
3、嚴禁學生、教師翻越圍墻入校。
4、工作期間,本校教師一律不得隨意出入校門,如有急事或公務需外出,應按學校請假、考勤制度辦理請假手續,在門衛做好登記后方可出門,門衛不得私自為不請假教師開門。
二、管理外來人員、車輛進出校門
1、外來人員來訪,門衛人員要問清事由,及時與有關人員聯絡核實,并憑有效證件填好來客登記表。
3、學生家長到校聯系工作或了解學生情況要在傳達室內等候,無特殊情況不得進入教學樓內,以免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4、凡是教師請家長到校落實工作的,應出示家校聯系或電話聯系,確認屬實后,做好登記后,才能進入校園,但要做到接待熱情。
5、外來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學校,任何車輛應到規定位置停放;門衛有權疏通校門口的車輛,嚴禁車輛堵塞校門口。
三、值班職責
1、學校門衛設二人(值周教師),分白班和夜班輪流值班,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交班時要做好交班記錄。
2、門衛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值班職責,堅持文明團結,禮貌待人,不得擅離職守,做個人私事。
3、按時開關校門,學生集中上、下學時間或前后半小時開大門,其余時間關閉大門開小門。
4、搞好值班室衛生,要長期保持干凈
5、要認真核對書報雜志,準時送入各辦公室。
6、夜間值班人員要及時與白班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并做到至少一小時巡邏一次,要到校園各處巡察,檢查門窗關閉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制止,并緊急向學校匯報或及時報警,確保安全。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及時報警。
匪警:110 火警:119 交通警:112 急救中心:120
7、學校門衛人員負責執行以上所有規定及周邊安全防范工作,發現各種不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和處理,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領導。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規范篇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轄區范圍內的城市市區(包括建制鎮的建成區)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危險房屋治理、房屋應急搶險以及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內裝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白蟻防治等事業單位,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事務。
建設、規劃、財政、工商、市政、園林、文化、環保、市容環衛、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消防、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建設、國土房管、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受理對擅自拆改房屋違法行為的投訴,并依職責查處。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擅自拆改房屋的裝飾裝修企業的查處工作,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協助。
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違反房屋安全管理行為的查處工作。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違反規劃管理行為的查處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構成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礙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偵查和處理,配合國土房管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的領導和督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建立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組織指揮房屋應急搶險。
第七條政府應當發揮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等行業組織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依法開展工作。
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協助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行業自律和監督。
第八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定期組織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
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為鑒定、危險房屋搶修代管、應急搶險等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
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納入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章房屋安全責任
第十條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租賃房屋另有約定的除外。
城市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拆遷工作完畢期間的房屋安全責任,適用《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安全責任,《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建筑結構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安全負責。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規范要求安裝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保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潔,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的,及時依照規定進行鑒定和治理。
第十二條屬于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見。
第十三條房屋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三)裝飾裝修活動中擅自拆改房屋,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為。
安裝和使用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
發現有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在小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向全體業主通報,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鑒定、維修。
第十五條進行地下設施施工、管線施工、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可能危及周邊房屋安全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
已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況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及時修復,排除危險。
第十六條房屋安全責任人以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做好房屋安全檢查、維修記錄。
第十七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房屋安全檢查等活動。
第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區分局舉報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區分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第一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四)基坑和基礎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一條具有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房屋,未經鑒定或者經過鑒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條件的,不得作為經營場所。
第二十二條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鄰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安全隱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經過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是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不是危險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委托人承擔。
第二節代為鑒定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發現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及時告知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者各區分局。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將掌握的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信息進行登記并及時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
各區分局應當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信息進行登記并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四條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安全責任人未委托鑒定的,各區分局應當及時向其發出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責成房屋安全責任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在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各區分局應當向其發出房屋安全代為鑒定決定書,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安全責任人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各區分局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經各區分局調查核實后,房屋安全責任人可不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六條房屋安全責任人、使用人應當配合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調查核實以及鑒定工作。
第二十七條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應當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實行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房屋安全鑒定人員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由市房屋安全鑒定協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有兩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參加,并出示房屋安全鑒定執業注冊證件。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可另外聘請專業人員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擾房屋安全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鑒定業務規范和鑒定業務標準的要求從事鑒定活動并制作鑒定報告。鑒定報告應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并及時送達鑒定委托人。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鑒定協會的專家委員會申請復鑒。
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復鑒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存在本質不同的,復鑒費用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業務應當建立業務檔案,設立業務情況匯總表,并于每年年底將該年度的房屋安全鑒定統計報表報送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立即將危險房屋鑒定報告報送各區分局,各區分局應當將掌握的危險房屋信息報送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十二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備案情況;
(二)經鑒定的危險房屋情況。
第四章危險房屋治理
第一節危險房屋治理主體
第三十三條危險房屋應當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確認。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結論的處理類別,進行治理。危險房屋的處理類別分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體拆除四種類別。文物建筑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進行搶救修繕。
經鑒定不屬危險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利害關系人又申請復鑒的,在復鑒期間不停止解危措施的進行。
第三十四條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
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未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前,危險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一)房屋權屬不明晰,無法確定房屋安全責任人的;
(二)所有人死亡且無法確定繼承人作為房屋安全責任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履行房屋安全責任的;
(四)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確有困難無法治理危險房屋,通過書面協議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代管房屋并實施治理的。
代管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房屋,代管前應當發布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但危險房屋需要立即治理的,發布公告期間可以同時治理。
第三十六條各區分局應當對代管、治理發生的費用以及代管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收益等情況進行證據保全。
屬于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代管、治理發生的費用應當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安全責任人不確定或者未償還有關費用的,各區分局可以從租賃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繼承人確定的,代管、治理費用結清后,各區分局應當自代管、治理費用結清后的10個工作日內解除代管并發還房屋,并將剩余的代管收益返還所有人或者繼承人。
第三十七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未按照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及時治理危險房屋的,各區分局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限期治理通知書。
房屋安全責任人在危險房屋限期治理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仍未治理危險房屋的,各區分局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代為治理決定書,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險房屋,進行緊急排險。
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情況危急的,各區分局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代為治理決定書,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立即搬出危險房屋,進行緊急排險。
各區分局在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險房屋后,應當即時進行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八條觀察使用、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各區分局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應當自治理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接收房屋。
危險房屋治理、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各區分局申請臨時住房安置。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自行治理危險房屋,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間,租金按公房租金標準計收;由各區分局代為治理,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間,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計收。
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危險房屋治理期間,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關規定計收。
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臨時安置住房,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各區分局應當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限期遷出,逾期不搬的,租金按照市場租金標準計收。
第四十條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無力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的,可以按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書面協議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代管并實施治理,并申請減免治理費用。
第四十一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怠于、無力進行危險房屋治理的,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補償標準依法實施收購。
第二節危險房屋治理相關主體的義務
第四十二條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應當設置明顯的危險房屋標志,提醒過往的行人、相鄰人注意安全;對暫不能排險解危的危險房屋,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三條設置在危險房屋或者其附屬物上的廣告牌、宣傳牌、招牌及供電、通訊線路等懸掛、支立物,對危險房屋治理造成妨礙時,其所有人應當及時予以拆除、遷移。上述懸掛、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時拆除、遷移的,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可以申請由區分局強制拆除、遷移。拆除、遷移費用由懸掛、支立物的所有人負責。
因治理危險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有關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撓。
第四十四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各區分局對危險房屋進行原狀維修、加固搶險需要辦理各項手續的,規劃、建設、市政、園林、文化、市容環衛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生事故。
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緊急治理的,可以在辦理有關治理手續的同時,采取必要的解危措施。
危險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過程中,需要立即排險解危的,可以單獨向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原狀維修、加固搶險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應當加強危險房屋治理工程巡查,掌握、核查危險房屋治理和滅失情況,建立危險房屋登記、注銷制度。
第五章房屋應急搶險
第四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房屋應急搶險救援組織,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儲備充足的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配備足夠交通運輸及通訊工具,保證救援物資和人員及時到位。
第四十七條房屋應急搶險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
因臺風、暴雨、火災等事故導致房屋出現突發性險情時,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采取妥善的處理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區分局和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配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應急搶險和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區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和房屋應急搶險救援組織在知悉房屋突發性險情后,應當及時到場處理,實施房屋應急搶險。
第四十八條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跨區的房屋的應急搶險;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在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對發生重大險情的房屋組織實施應急搶險。
區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將房屋突發性險情報告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
(一)切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二)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利用鄰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四)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電力、市政、園林、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房屋應急搶險需要而拆除或者破損的毗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各區分局應當在事后予以修復。
第六章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
第五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商品房,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未按規定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其他房屋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白蟻防治責任。
第五十一條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商品房,在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其他房屋,在白蟻預防合同約定的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 由原白蟻防治單位負責無償滅治。
超出包治期限發生蟻害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負責滅治。
白蟻預防合同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0年,包治期限自白蟻防治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蟻情檢查,發現蟻害應當及時滅治。
在進行白蟻防治時,相鄰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滅治工作。
第五十三條白蟻防治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白蟻防治人員實行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
白蟻防治單位資質和白蟻防治人員資格及執業注冊管理由市白蟻防治行業協會負責。
從事白蟻防治的人員檢查蟻情和進行白蟻滅治工作時,應當出示白蟻防治的執業注冊證件。
第五十四條白蟻防治單位在白蟻預防工程開工前,應當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告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白蟻預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蟻防治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依照國家、省、市頒布的白蟻防治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驗收。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驗收備案手續。
第五十五條建設工程委托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白蟻預防工程監理任務一并委托給監理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委托將白蟻預防處理納入工程監理范圍,實施監理的工作內容應當包括白蟻預防施工藥物的檢測、施工方案的落實和監理報告的編寫。
第五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白蟻預防合同或者《廣州市房屋白蟻防治工程質量驗收備案證明》。
第五十七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加強對白蟻預防工程和商品房銷(預)售樓盤等全市房屋白蟻防治情況的巡查。
第五十八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白蟻防治單位備案、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備案等情況;
(二)白蟻預防工程、商品房銷(預)售樓盤白蟻預防的巡查情況;
(三)其他有關白蟻防治的信息。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履行規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關義務,造成事故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款規定,由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屬于違法建設的,由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查處。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在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未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處以房屋安全鑒定費1倍數額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處以警告;經警告后仍未按規定辦理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處罰:
(六)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對未辦理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備案手續的白蟻防治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以其它方式拒絕、阻礙房屋安全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檢查活動,或者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白蟻防治單位備案和房屋白蟻預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條縣級市房屋安全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質量控制對于房屋建筑工程而言是最為重要的內容,我們必須將工程質量管理貫融合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里。同時,對于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和檢查需要配合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之間的工作,多方面采取措施進行維護管理,這樣才能確保工程項目質量與實際情況相符合。一般需要經過規劃質量、設計質量、招標質量、施工階段、竣工階段不同的操作環節,從而達到整個項目的控制作用。
1 房屋建筑工程的準備階段
1.1 制定質量管理制度
質量是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的核心,沒有質量的工程就無法創造出理想的經濟價值,這就需要工程單位對于質量控制嚴格把握,制定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因此,應對各個環節的質量工作進行考察管理,質量經理需要建立的職責為:結合投資人項目設計經營戰略,對開發項目質量計劃負責編制,且安排各個人員落實到不同的工作里;結合質量計劃規定內容,檢查項目質量計劃具體情況;在審查環節里出現問題后,則需要及時制定科學的措施進行處理,把問題向項目團隊負責人報告;編制項目質量報告,報上級質檢部門和項目經理。只有每個部門及工作人員共同努力,才能保證整個項目管理順利進行。
1.2 前期的準備
在建筑工程項目開發前期,必須要針對此次項目的特點詳細了解,掌握咨詢成果的質量目標和質量標準;對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內容深刻思考分析,對質量目標的科學性正確分析。一旦企業制定了項目開發目標后則不得在無條件的情況下隨意變動,否則將會造成多個方面的不利影響。
1.3 建立質量評審制度
建立評審制度是確保項目工程質量達到理想狀態的基礎,這也是企業創造經濟價值的根本措施。為促進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水平的提高,我們需要保證工程項目評審機構作用的充分發揮。工程單位要針對現有的環節實施全面管理,積極創建現代化的評審體系,以“評審制度”為指導全面開展項目管理,這些都是管理者需要深刻思考的問題。
2 設計時期的質量控制方案
2.1 方案設計環節
房屋建筑工程在設計階段,必須要綜合多個方面的內容進行準備工作。在設計工作開始前需要瀏覽工程項目的諸多文件,如:檢測報告、技術指標、設計內容等等。在一系列工作完成之后,工程單位需要確定最佳的設計方案,然后再投入到具體的工程項目施工里。
2.2 施工圖設計環節
2.2.1 開發制度:
對于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的設計責任書需要安排專家進行詳細地審核,從項目管理措施以及考核內容客觀評價等,這樣才能維持良好的工程項目管理措施。設計施工圖紙時必須要嚴格按照建筑的具體需要進行,考慮到對設計質量有效地控制,我們需要采取質量跟蹤措施,對于相關工程文件實施審核處理。當施工圖紙將要結束之后,我們需按照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鑒定,開發商的項目設計主管人員需對圖紙做好不同方面的審核。審查是需要關注過分設計和不足設計兩種極端情況,過分設計造成經濟性差;不足設計影響建筑功能。
2.2.2 經理制度:
開發商設計主管人必須接受經理的指導,通過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對設計環節實施管理。這樣才能讓整個建筑設計環節達到理想的質量要求,與合同上的條款內容相互符合。組織設計以及相關的策劃工作時,必須要對整個工程負責。在不同的操作環節里需要負責組織設計各專業的綜合技術方案綜合審查;經理負責人需親自組織或檢查對設計質量有重大影響的活動和設計文件。
2.2.3 職責制度:
對工程單位的每個部門以及相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其參與工作的責任心。工程項目管理者在日常工作中應該將管理重點逐漸轉移到人才管理中,實施科學的人才開發計劃,不斷挖掘房產項目管理企業內部職員的潛能,以為房產投資管理企業創造出更多的商業價值。選擇專業技術方案指導實踐,對設計專業技術方案實施科學的規劃處理。
3 招標階段的質量控制
3.1 資質審查
對于招標的工程,我們應該做好施工單位的審查工作,重點確定該單位是否具備足夠的能力去完成工程項目。通常設計到的方面有:人員素質、技術力量、施工業績、社會信譽等等。審查施工單位對于房產工程項目的實踐經驗。
3.2 價格高低
對于具體的工程中標而言,很多房產開發企業考慮到降低工程造價,其選擇的方式多數為不設置標底,低價中標的方式,這樣就造成了低價中標,高價索賠問題的出現。到最后不但沒有起到降低工程造價的效果,反而導致工程資源浪費。
3.3 項目考察
從實際情況看,有的工程單位雖然中標,但都是靠關系得來的。不少單位自身不具備施工能力,造成項目實施時出現勞資糾紛、農民工工資不到位等問題。房地產工程項目的考察必須要綜合多個方面內容,出來需要認真分析投標單位的實際經濟實力、技術力量等外,還要保證投標單位資質與實際能力一致。
4 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
4.1 監理單位隨著社會現代化發展的加快,很多工程單位開始設計安排了監理制度。從當前的實際情況看,很多工程單位的建設質量顯著上升,工期和投資都取得了理想的成效。而要想促進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有序進行,這樣才能促進監理單位發揮自身的作用。而房產開發企業必須針對基本項目施工要求,以及工程監理合同上的內容展開工作。這樣才能保證監理工程師對監理合同所規定的各項職責落實到實處,從根本上實現工程質量控制作用。
4.2 施工單位
房地產涉及到的投資成本巨大,對于整個施工過程必須要通過各方面的對比才能選擇最合適的施工單位。盡管我國的房地產工程項目在長期的探索中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和國外發達國家的房產項目管理相比,我國在技術、管理、經營上還存在著顯著的不足。施工單位在制定房地產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時需采取“管理原則化”的策略來保證了房產工程項目管理的順利實施。工程監理按照監理合同對工程項目采取綜合監理措施,從人員、材料、機械、方法等多個環節加以控制。此外,在施工項目開始之后需對施工質量、施工工藝等重點考核,這些都是工程單位需要注意的問題現場質量檢驗、落實檢驗方法,參與分部工程、隱蔽工程驗收等措施來控制工程建設質量。
4.3 提前做好施工預防工作
做好施工的預防工作主要從兩個方面開展,第一是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的質量檢查工作。另外一個方面就是規范施工操作過程當中質量的審核手續。做好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質量審核需要企業指定一套完善嚴格的審核標準制度。嚴格通過三檢程序的材料才能進入施工階段,因此要加強施工單位的管理人員,以及檢測人員的質量監控意識,同時通過引進先進的質量監控方法和手段,可以精確地完成施工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審核工作,另外規范檢測過程當中的測序也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比如說對于鋼筋水泥的原材料,就要嚴格的做好質量監控工作,因為它們質量的好壞與否直接影響到了房屋成品質量,務必做到沒有通過審核的水泥和鋼筋堅決不能進入施工進場。另外一個預防工作就是要做好施工過程當中的審核交接手續。每一個施工環節的負責人必須簽字驗收后施工才能進入下一個階段,這樣做是為了及早的發現質量隱患,經過調整以后將損失降到最低,責任落實到相應程序的負責人,可以有效的減少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材料以及技術問題。
4.4 嚴格監控每一個施工環節
在施工過程當中,要嚴格的監控每一個環節,確保工程準確無誤的進入到下一個階段。這就要求做好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的考勤工作。嚴格要求管理人員做到四個經常。經常到施工現場了解施工進度,監督相關人員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可以有效減少質量問題的發生。經常觀看設計藍圖,這樣做的目的是幫助管理人員準確的完成對施工階段重點項目的定位。經常記錄問題,由于在施工階段經常會遇到突發狀況,將出現的問題及時的記錄下來可以幫助管理人員累計經驗,可以杜絕下一階段類似問題的發生。長期且頻繁地提醒施工隊在容易出現質量問題的環節加以注意,并與他們進行交流,在交流的過程當中往往會幫助質量管理人員發現問題。
5 竣工階段
竣工驗收對于房建工程項目而言是最后的操作環境,這也屬于工程項目質量控制的最后階段,也是施工單位需要審核的主要過程。在竣工驗收之前的階段,房產開發企業需邀請相關的檢測單位與施工方面開展全面審核檢測,這樣可以保證施工過程達到理想的狀態。而作為檢查部門,其必須對項目工程負責到底,采取多方面的驗收工作,不得僅僅形式上制定驗收方案,而不把政策落實到實處。而針對工程質量存在的問題,需及時和施工單位交流溝通,保證每項工作能得到全面處理,真正對房地產工程項目加以驗收。
6 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