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作文或者范文吧,通過文章可以把我們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塊。范文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范文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公租房單位擔保書篇一
一、擔保范圍
(三)保證對被擔保人毀約的行為有進行勸阻、制止的責任;
(五)保證被擔保人提交個人事檔案時,按貴單位的規定辦理一切相關手續。
二、擔任責任
若被擔保人因不遵守、不履行上述約定給貴單位造成損失而未能及時進行賠償時,本人在此不可撤銷地同意對被擔保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向貴單位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三、擔保期限
(二)本擔保書項下的連帶責任保證不因被擔保人向貴單位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而撤銷或變更。
五、附件:
擔保人身份證復印件。
本擔保書一式三份,用人單位、擔保人、被擔保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擔保人(蓋章):________ 被擔保人(蓋章):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租房單位擔保書篇二
根據本擔保書,x有限公司作為委托人(以下簡稱"投標人")和星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標擔保機構)作為擔保人(以下簡稱"擔保人")共同向水泉礦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標人")承擔支付人民幣(小寫)的責任,投標人和擔保人均受本擔保書的約束。
1. 不能或拒絕按投標須知的要求簽署合同協議書
只要你方指明產生上述任何一種情況的條件時,則擔保人在接到你方以書面形式的要求后,即向你方支付上述全部款項,無需你方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其要求。
本擔保人不承擔下述金額的責任:
2. 大于投標人投標價與招標人中標價之間的差額的金額。 擔保人再次確認,本擔保書責任在投標有效期或延長的投標有效期滿后28天內有效,若延長投標有效期無需通知本擔保人,但任何索款要求應在上述投標有效期內送達本。
擔保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地址:
郵政編碼:
日期: 年 月 日
公租房單位擔保書篇三
一、擔保人 愿意為被擔保人 作經濟擔保。
二、被擔保人在 公司工作期間,若因貪污、盜竊、挪用公款或貨款(物)、私自占有公司財物不還,勞動合同違約等行為造成債務或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擔保人概況
姓名: 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
家庭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四、擔保人與被擔保人關系:
五、請擔保人工作單位證明其擔保資格的真實性
擔保人工作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
六、擔保期限:自擔保書簽訂之日起至被擔保人合同到期6個月以后止。
擔保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
1、請附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身份證復印件。
2、擔保順序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人員,員工的經濟擔保人應依此順序選擇,擔保人應有固定收入。
3、擔保人工作單位只為擔保人的擔保資格的真實性作證明,不負任何經濟責任或連帶責任。
4、擔保人工作單位對擔保資格的真實性證明時應加蓋單位法人章或人事部門章。
公租房單位擔保書篇四
致:________(投標人名稱)
根據本擔保書,____(投標人名稱)作為委托人(以下簡稱“投標人”)和(投標擔保機構)作為擔保人(以下簡稱“擔保人”)共同向____(招標人名稱)(以下簡稱“招標人”)承擔支付____(幣種、金額、單位)____(小寫)的責任,投標人和擔保人均受本擔保書的約束。
鑒于投標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參加招標人的____ (招標工程項目)的投標,本擔保人愿為投標人提供投標擔保。
本擔保的條件是:如果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收到你方的中標通知書后:
1. 不能或拒絕按投標須知的要求簽署合同協議書
2. 不能或拒絕按投標須知的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 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只要你方指明產生上述任何一種情況的條件時,則擔保人在接到你方以書面形式的要求后,即向你方支付上述全部款項,無需你方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其要求。
本擔保人不承擔下述金額的責任:
擔保人再次確認,本擔保書責任在投標有效期或延長的投標有效期滿后28天內有效,若延長投標有效期無需通知本擔保人,但任何索款要求應在上述投標有效期內送達本。
擔保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地址:
郵政編碼:
日期:x年x月x日
公租房單位擔保書篇五
根據你行與___(下稱借款人)在____年__月__日簽訂的貸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__的貸款?,F我___(下稱擔保人)愿意擔保:當借款人不論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與你行簽訂的貸款合同規定履行還本、付息及支付有關費用時,擔保人愿承擔借款人履行上述貸款合同的連帶責任。
擔保人在此聲明和保證:
一、擔保人是在___注冊登記的經濟實體,任何改變擔保人本身性質、地位的事件、事項發生或有可能發生時,擔保人保證及時通知你行。
二、本項擔保金額最高額為貸款合同中規定的貸款金額即____及由此而產生的利息和有關費用。如你行允許借款人的貸款到期后展期,只要擔保金額不超過貸款合同的金額,擔保人不會因此而解除或減少擔保責任。
三、擔保人在收到你行出具的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的付款通知書后,不管你行是否向借款人追索,保證按付款通知書規定的付款日、付款金額主動、一次向你行付清全部應付款項。你行出具的付款通知書是終結性的,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均有約束力。
四、如果擔保人未按你行通知規定的期限及金額付款,擔保人在此授權你行從擔保人開立在你行的___帳戶中扣收,并可加收逾期息。
五、本擔保是一項持續性的擔保,只要借款人在貸款合同項下,按有關條款規定承擔了任何現在的、將來的或可能發生的債務和責任,擔保人就始終承擔本擔保項下的所有連帶責任。你行給予借款人的任何寬限只要不增加擔保人的擔保金額,擔保人在此擔保書項下的責任均不會解除或減少。
六、只要不增加擔保人的擔保金額,本擔保人不會因為借款人與你行同意對貸款合同條款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或因借款人與其它方面簽訂的任何合同而受影響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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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果借款人將財產或權益抵押給擔保人,在本擔保項下的貸款金額沒有全部償還之前,擔保人不會行使有關抵押書項下的權利,也不會取代你行對借款人的債權人地位。
八、如果借款人破產或與其它公司合并,或更改名稱等類似情況出現,并不解除擔保人在此信用擔保書下的責任。
九、擔保人的繼承人(包括因改組合并而繼承)將受本擔保書的約束,并繼續承擔本擔保項下的責任。未得到你行事先書面同意,擔保人不會轉讓其擔保義務。
十、你行如將本擔保項下的貸款合同的債權轉讓給他人,并不影響債權人向擔保人要求履行擔保的責任。
擔保人地址:
擔保人名稱:
開戶銀行證明
日期 年 月 日
公租房單位擔保書篇六
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幾篇單位擔保合同范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甲 方(擔保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
聯系電話:
甲方在充分了解wcdma移動通信領先技術優勢和乙方3g業務營銷政策的基礎上,為了更好地讓本單位員工體驗3g高速移動互聯網應用,提高工作效率,甲方同意為所指定的員工(被擔保人)以免交預存話費方式購買乙方3g合約計劃的行為,提供擔保。
第一條?擔保的主合同
甲方提供擔保的主合同為乙方與被擔保人簽訂的“中國聯通移動業務客戶入網服務協議”和“中國聯通客戶3g合約計劃業務協議(單位擔保免預存話費方式)”(以下將二者統稱為“合約計劃”),甲方所指定的被擔保人名單見附件。
第二條?擔保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在擔保期間內,被擔保人部分或全部沒有履行其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乙方有權直接要求甲方承擔擔保責任。
甲方應在接到乙方《擔保合同清算函》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履行其清償義務。
第三條?擔保范圍
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1)被擔保人購買的合約計劃對應的終端補貼款等優惠(2)被擔保人應向乙方支付的各類通信費、違約金;(3)根據合約計劃約定或法律規定被擔保人應向乙方支付的損害賠償金;(4)乙方為實現對被擔保人享有的債權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
??第四條?擔保期間
甲方對被擔保人在其與乙方的合約計劃協議項下的義務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為該被擔保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第五條?擔保合同的獨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合約計劃協議,合約計劃協議無效、被撤銷等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甲方對每一被擔保人在其與乙方的合約計劃協議項下的保證責任均為互相獨立的,任何保證責任無效、被撤銷等均不影響其他保證責任的效力。
??第六條?主債權的變更
擔保期間內遇乙方資費調整而影響到被擔保人合約計劃中的資費的,甲方均同意對資費調整前及資費調整后被擔保人依照合約計劃應履行的全部義務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擔保期間內,如甲方發生合并、兼并、合資、分立、聯營、股份制改造等情形而導致甲方主體資格消滅的,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責任均由變更后存續的機構承擔。
第八條?擔保期間內,甲方發生承包、租賃、合并和兼并、合資、分立、聯營、股份制改造、破產等行為,影響或可能影響甲方在本合同項下應承擔的擔保責任的,甲方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乙方。
??第九條?擔保期間內,乙方有權對甲方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并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時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
??第十條?擔保期間內,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十一條?擔保期間內,被擔保人未按照合約計劃及相關協議的規定履行其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欠費、機卡分離、提前離網等情形,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甲方同意承擔擔保責任。
當被擔保業務為免預存話費的iphone合約計劃時,iphone合約計劃為移動通信服務與通信終端綁定產品,被擔保人須承諾機卡不分離使用。
當被擔保人在協議期內出現機卡分離使用、離網或欠費情況,被擔保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欠費均在擔保范圍之內。
第十二條?擔保期內,乙方有權定期核查被擔保人是否存在本合同第十一條所述的違約情況,如被擔保人存在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向甲方出具清算函,要求甲方對違約的被擔保人的行為向乙方履行清算賠付義務。
若甲方不承擔擔保責任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乙方有權要求其賠償全部損失,并保留對甲方采取相應的法律行動的權利。
??
甲乙雙方均對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補充、變更、終止等所有內容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不得向其他第三方透露(但被擔保人發生欠費或其他違約行為時,乙方委托第三方進行催繳或做其他處理的除外)。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水災、火災、臺風、地震等自然災害,罷工、動亂、戰爭等情況。
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最短的時間內書面通知對方說明不可抗力的情況及可能對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并應自不可抗力發生后個工作日內向對方提供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文件。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雙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均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協商或訴訟期間,雙方對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繼續履行。
第十六條 乙方是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經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授權,有獨立簽訂、履行本合同及承擔相關民事責任的能力,有獨立參加訴訟和仲裁的能力。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未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其所負義務的,均應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第十八條 其他事項
??1. 在合約計劃有效期內,如被擔保人選購的終端丟失、壞損或出現其他導致終端功能喪失或部分喪失的情形,均不影響甲乙雙方繼續履行本合同。
2.被擔保人與終端廠商之間就終端“三包”問題產生的爭議,不影響甲方與乙方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十九條?合同的生效、補充、變更、提前終止
本合同連同附件正本一式兩份,由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單位合同后生效,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商定的內容以書面補充合同的形式,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即成為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生效日期為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
如需變更或提前終止本合同,亦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署書面的變更、終止合同,變更、終止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營業執照。
(復印件加蓋公章)
附件二:組織機構代碼證。
(復印件加蓋公章)
附件三:銀行開戶許可證。
(復印件加蓋公章)
附件四:稅務登記證。
(復印件加蓋公章)
附件五:第一批被擔保人名單(加蓋公章)。
一、公司對外擔保糾紛的案件類型
關于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主要見于新修訂的《公司法》第16條、第104條和第121條。
其中,第16條是關于公司轉投資及提供擔保的程序,第104條就公司對外擔保的表決作出了規定,第121條系關于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的相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觀點,審判實踐中擔保糾紛案件,根據是否經過機關決議的標準,主要可以分為四種類型:1、未經決議,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外實施的擔保行為;2、未經決議,公司的非法定代表人以公章代表公司對外提供擔保;3、盡管事實上未經決議,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員向被擔保人提供了虛假的決議;4、雖經決議,但決議事項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議事機關、議事規則或關于限額的規定。
這四種情況,從本質上來看都屬于越權擔保。
對于越權擔保的合同效力,《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由于該條規定并未明確在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代表行為的效力,構成法律漏洞。
但是,上述四種越權擔保的情形的效力又與相對人是否善意息息相關。
因此,在討論公司對外擔保的合同效力問題時,我們需要將上述四種情形置于相對人善意與惡意兩種類型下進行分析。
二、相對人為善意第三人時越權擔保的合同效力
在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下,由于公司對外擔保的意思表示需要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作出,相應的擔保合同亦需要由代表公司意志的人代表公司簽訂,如果存在越權擔保情形的,根據《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無論出現前述四種情形中的哪一種,如果要適用《合同法》第50條關于表見代表的規定,抑或是適用《合同法》49條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都存在一個必要的前提,那就是相對人必須是善意第三人。
然而,如何認定相對人是否是善意則必須結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把握。
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公司對外提供擔保需要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機構(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通過決議的方式進行,此外,如果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如果公司系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則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
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因此,第三人如需證明其屬于善意第三人,則首先需通過工商登記或者其他途徑查詢被擔保人是否系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如果被擔保人并非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則必須盡到審查公司章程、公司就對外擔保事項是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做出決議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規定等內容的義務;如果相對人經查詢知悉公司是為關聯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相對人除必須盡到前述注意義務外,尚需盡到審查被擔保人是否回避表決等內容的義務,否則其善意難以證明。
根據《公司法》第104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如果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需由董事會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對外擔保事項進行表決。
此時,善意第三人負有審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規定、股東大會決議等內容的注意義務。
《公司法》第121條則是專門針對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規定,如果上市公司在一年內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則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因此,如果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但是存在越權擔保的任意一種情形的,此時,善意第三人只有在履行了查閱上市公司章程、公司有關機構的決議、公司當年的財務報表、上市公司相關公告、上市公司是否就擔保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是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等注意義務的,公司因越權擔保所簽訂的合同才因相對人為善意第三人而有效。
如果沒有超過百分之三十的,則按照《公司法》第16條、第104條的規定處理,此處不贅。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善意相對人因《公司法》的前述規定而負有的注意義務只能是形式審查的義務,不能對第三人課以嚴苛的注意義務,否則有悖于提高交易效率、維護交易安全的立法宗旨。
例如,不得苛求相對人辨別股東或者董事簽名(章)之真偽、不得要求相對人審計公司對外公布的財務數據之真偽等等,此等事項,遠非相對人的注意義務所能辨別。
根據《公司法》第22條的規定,如果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則決議無效;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則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在公司決議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場合,如果第三人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能夠被認定為善意第三人的,公司仍然需要就因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決議所簽訂的擔保合同承擔責任。
對于公司因承擔瑕疵決議所引起的擔保責任所遭受的損失,如果是因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造成的,則可以根據《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追究相應股東的責任;如果公司因提供擔保而遭受的損失系因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其關聯關系所造成,則公司可以依據《公司法》第21條的規定追究相關人的責任;如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造成公司損失的,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此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除此之外,尚需依照《公司法》第149條的規定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三、相對人惡意時越權擔保行為效力
對相對人惡意情形下的越權代表行為的效力,在審判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之所以存在爭議的原因在于《合同法》第50條存在漏洞。
按照《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但是,該條并未規定在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負責人超越權限的(即相對人為惡意的),其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因而引發爭議。
有觀點認為,在相對人為惡意的情形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負責人的代表行為無效。
理由是,“法律不宜保護惡意之人”。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此時的代表行為效力待定。
筆者認為,雖然《合同法》第50條系關于表見代表的規定,與該法第49條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自法理上而言,應為一脈相傳。
從《合同法》的立法來看,第48條規定的是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第49條規定的則是無權代理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由于表見代理的構成需相對人為善意第三人,因而可以得知第48條系針對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相對人為無權代理人”的情形。
而《合同法》第50條專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構成表見代表”作出規定,從該條的文義解釋出發,應認為其系對相對人“為善意第三人”和“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兩種情形的概括規定,雖然并未規定“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情形下合同的效力問題,但是筆者認為這并不是通說所認為的法律漏洞,理解該條的規定理應結合《合同法》第48條、第49條的規定,即“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情形下合同的效力問題應類推適用第48條的規定;此外,如果認為前述情形下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則剝奪了公司追認合同效力的權利,不利于促進交易。
關于相對人惡意的認定問題,筆者認為,應依照《公司法》第16條、第104條、第121條的規定,比照善意相對人應承擔的注意義務,只要沒有盡到前者應盡到的義務則推定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相應的注意義務”,但是,由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未履行,從而構成惡意。
參照《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在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負責人越權擔保的場合,如果相對人系惡意相對人的,則相對人可以催告公司對擔保行為予以追認,該擔保行為因公司追認而對公司發生效力,繼而應由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公司拒絕追認的,則該擔保行為對公司不發生任何效力,而應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關于公司未予追認情形下行為人應當承擔何種責任的問題,《合同法》并未規定。
從法條本身的規定來看,筆者認為此處所指的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是指由該無權代表人自己作為當事人履行該擔保合同中對相對人的義務。
具體而言,如果越權擔保的方式約定的是由公司提供保證的,那么則應由越權代表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越權擔保的方式約定的是以公司財產提供物的擔保的,那么由于公司拒絕追認,此時該物的擔保因不可能繼續存在于公司的財產上而無效,越權擔保人是無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物的擔保責任的,故只能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由于相對人系惡意,屬于與有過失,理應減輕越權代表人的賠償責任。
上述主要討論了法定代表人越權提供擔保的情形,除此之外,實踐中還經常出現其他職員越權擔保的情形,例如未經決議,公司的非法定代表人以公章代表公司對外提供擔?;蛘弑M管事實上未經決議,但公司的其他人員向被擔保人提供了虛假的決議等。
對于非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公司職員提供越權擔保的場合下的合同效力,筆者認為此時應根據相對人善意與否,適用《合同法》關于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規定。
四、結論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
3、公司不予追認的,如果擔保合同系提供保證的,則擔保合同對公司不具有任何約束力,只約束行為人與第三人;如果擔保合同系提供物的擔保的,由于物屬于公司的財產,故行為人無法實際履行該擔保合同,因此該擔保合同無效,行為人應對該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又因該第三人屬于惡意第三人,也有過失,應減輕行為人的賠償責任。
4、最高法某法官指出《公司法》第16條的制度設計,是以股東人數為2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為其規范原型,在適用于自然人或法人獨資設立的一人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時構成法律漏洞。
筆者贊同這樣的觀點。
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
根據《公司法》第61條、66條的規定可知,無論是自然人或法人獨資設立的一人公司均不設股東會,該條規定的內容在實踐中是無法踐行的,因此應當認為一人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如果一人公司為其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了擔保,該擔保顯然是無效的。
對于一人公司向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之外的他人提供擔保的行為效力,依照一人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前述1、2、3條的論述進行判斷。
如果一人公司的公司章程并未對對外提供擔保的決策機關予以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公司股東并未授權執行董事或董事會對外提供擔保。
未經公司股東決定,執行董事或董事會對外擔保的行為對公司不生效力。
1.
履約擔保合同-擔保合同
2.
擔保公司擔保合同
3.
民間借貸擔保合同-擔保合同
4.
個人借貸擔保合同-擔保合同
5.
互相擔保合同-擔保合同范本
6.
擔保合同
7.
抵押擔保合同范本-擔保合同
8.
質押擔保合同-擔保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