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內容應包括勞動雙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內容與職責、工作時間與休假、薪酬與福利、勞動保護與安全等方面的內容。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實踐合同篇一
在商業活動中,合同是約束各方的法律文件,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在我的職業生涯中,我接觸過多次合同簽訂及執行的情況,通過實踐與學習,我深刻領悟到了合同實踐的重要性和技巧。我在此分享我的心得體會,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啟示。
第二段:合同的重要性
合同是商務活動的核心內容之一,起著明確權利義務、約束各方行為的作用。當雙方通過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時,一旦出現糾紛時,可以依據合同條款進行仲裁或訴訟。因此,制定合同應嚴謹、準確、全面,合同中的條款應具有明晰、具體、可執行的特點。
第三段:合同的技巧
制定合同不僅考驗對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實踐經驗,更需要考慮到合同的雙向性和可操作性。在制定合同時,建議簽訂雙方在語言上、格式上都要遵循標準規定。此外,要注意規避合同中未來可能出現的風險隱患,對關鍵客戶的合同條款更要嚴謹細致。另外,在實施合同過程中,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信任程度及時調整合同條款,以避免牽扯到更復雜的法律問題。
第四段:合同執行的注意事項
合同不僅是簽訂的一份文件,更是商業活動中一項重要的實踐活動。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需要注意一些細節問題。首先,要在合同執行前,對合同條款進行深入了解,明確雙方應履行的義務,并認識到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地點、質量等重要條款的重要性。其次,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需要經常與對方保持溝通,并及時處理出現的問題,防止問題進一步激化,同時也要排除其他的不可預測因素。其次,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要時刻注意保護自身的權益,不要放棄自己應有的合法權益。
第五段:結語
總的來說,合同實踐是比較有技巧性和挑戰性的。在實踐中,如果能夠不斷積累經驗,審慎、合規地執行合同并時刻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就可以有效地避免風險和損失,并為自己和企業創造更多的利益和價值。所以,對于從業者來說,合同實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實踐中能夠靈活運用心得體會,做好各自的工作。
實踐合同篇二
在對工程進行管理的時候,非常容易導致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發生糾紛,這不僅嚴重影響工程建設的工期,同時還會使得工程建設的質量大打折扣。為了將工程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往往會將合同管理應用其中。合同管理對于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都有詳細的確立,并且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能夠促進工程管理工作更好地進行。基于此,該文主要對合同管理在工程管理實踐中的應用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旨在不斷提高我國工程管理水平。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對于工程建設的工期和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整個工程建設中,做好了工程管理工作能夠為工程建設打下堅實的基礎。而在工程管理的過程中,合同管理的應用能夠確保工程施工方和業主之間在“平等互惠”的前提下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也為管理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糾紛提供了相應的解決辦法。因此,在整個工程管理的實踐過程中,合同管理的應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在對工程進行建設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工程變更的情況。對于工程的變更一般是由當事人或者第三方提出的,在提出之后需要經過多方協商,協商達成一致才有效。眾所周知,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如果出現工程變更的情況,一方面會延長工程的建設工期,另一方面還會因為工程的變更產生額外的費用。由于工程的建設工作往往是不可預見的,因此在對工程進行管理的時候,將合同管理應用其中,如果發生工程變更的情況,若是業主提出需要進行變更的,監理工程師能夠根據實際的合同來規定工程的變更情況;如果是承包商請求變更,監理工程師首先需要對變更方案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還必須報給業主,只有業主同意之后才能再根據合同的情況來進行工程的變更。對于工程變更之后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可以依據合同來進行分配,這樣能夠有效地減少因工程變更而發生的糾紛問題,最終確保整個工程建設能夠更好地進行。
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往往會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施工工期的延長,將合同管理應用到工程管理中,工程延期是又一重要的應用。按照合同的規定,對于工程的延期,不包括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而是與承包人無關并得到監理工程師批準的工程施工工期的延長。對于工程延期的主要影響因素有:惡劣的施工環境、附加的工程施工以及由業主造成的工期延誤等與承包人無關的因素。監理工程師在受理工程延期的時候,必須確保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第一,工程不能按期完成與承包人無關;第二,工程延期發生后,承包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了延期申請;第三,對于工程延期的資料,承包人在規定時間內上交給了監理工程師;第四,承包人在延期時間終止前完成了工程施工。
費用索賠是指與承包人無關而造成的工程費用的增加,承包人可以根據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向業主提出索賠。監理工程師在對費用索賠進行處理的時候,需要根據合同規定對索賠的原因以及金額進行核實,并且需要確保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賠要求符合合同的規定。如果符合相關的規定,監理工程師需要對承包人所提供的原始賬目進行核對,以防承包人在索賠費用上面出現相應的差錯。
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違約的情況經常出現,導致違約的因素是非常多的,不僅有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違約,也有因為業主資金支付不足所造成的違約。對于違約情況的發生,監理工程師需要充分弄清楚原因,并且盡自己最大的努力進行協調,從而確保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
工程分包也是合同管理在工程管理實踐中的應用之一,按照相應的規定,在獲得整個工程之后,承包商可以根據工程的范圍和性質將其分包給下面的分包商進行施工。同時,作為業主,也可以根據工程的施工范圍和施工性質將工程分包給指定的分包商。對于工程的分包,一般由分包商與工程的承包商之間進行合同的簽訂,監理工程師需要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兼顧業主和承包商的利益。為了確保對承包商和分包商進行有效管理,需要對工程的分包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以防出現層層分包的情況。一般來說,對于工程的分包,需要控制在總工程的30%以內,這樣能夠保證監理工程師對分包人、工程的施工進度和施工質量進行有效控制。
2.1.1缺乏合同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國外針對工程合同管理,主要是由專職工程師進行操作,專職工程師必須對合同管理內容深入了解,因此國外工程合同管理的操作具有更高的專業性、技術性要求。而我國在合同管理過程中,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部分單位為了降低人力資源成本,由成本部人員或工程預算人員兼職工程管理工作,造成合同管理人員缺乏專業性、缺少專職專管。
2.1.2缺乏正確的合同管理認識從我國現狀來說,多數企業還沒有意識到合同管理對于企業發展意味著什么,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思想根深蒂固,從而缺乏全面的理解和認識。實際上,工程合同協調了業主與承包方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是重要的法律依據,合同的簽訂與履行都直接關系到合同雙方的根本利益。
2.2.1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一是聘用高素質的管理人員,這個過程中,企業可以通過正規的招聘,選取高素質的合同管理人員;二是對管理人員進行培訓,通過在職學習來提高專業知識和自身素質,并且對有未來發展的管理人員進行定期外出深造,對最新合同前沿技術進行學習。
2.2.2增加合同管理的認識管理人員要增加合同管理認識,了解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能夠在實際工作中,認真實施合同管理工作。針對一些不規范的情況,要及時上交管理部門,確保管理人員能夠第一時間了解項目進展,采取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其次管理人員要完善合同的交底制度,對小組負責人進行合同交底,針對關鍵事項進行解釋說明。
總而言之,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往往會因為雙方之間的利益沖突造成一定的施工麻煩。如果工程建設中對施工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歸屬進行明確說明,不僅能夠保證雙方在利益方面達成共識,同時,還能促進施工組織和管理順利進行。由此可見,工程合同管理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該文通過分析合同管理應用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相應的對策建議,旨在我國項目建設能夠對合同管理形成足夠的重視,以保證我國的工程管理能夠做得更好、更長遠,從而提高我國工程管理水平。
實踐合同篇三
合同是一種法律上的約定,是保障交易當事人權益的重要手段。在商業交易中,合同的簽訂不僅是交易達成的前提,也是交易權益得以保障的核心。因此,合同實踐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就作者個人在實踐中的心得,從三個方面闡述合同的重要性,以及注意事項。
二、關于合同的重要性
首先,合同保障了雙方權益。在簽署合同時,雙方要明確自己的權益與義務,以及真實、完整的情況下完成交易。每當出現爭議時,相互之間往往會依據合同上約定進行處理,而不是進行口頭交涉或者暴力沖突。因此,一個有效的合同,不僅僅是兩個當事人之間關系的一種書面記錄,還是一種實際可行的措施來保障權益。
其次,合同增強了商業信譽。若做生意的雙方簽訂了合同,當事人就像在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努力保證對方的權益與利益,既樹立良好的商業道德形象,也提高了商業信譽度。在商業交易中,商業信譽也是一種非常重要的經營資產。
再者,合同作為法律文件,具有強制力。如果當事人存在違背合同的行為,那么受損當事人就可以依托合同來維護交易權益。因此,合同的強制力也是保護當事人的一種有效措施。
三、關于盡職調查與談判
在簽訂合同前,必須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確保交易的真實性。在實踐中,簽訂合同時,要對交易方進行調查,詳細了解交易方的資產、交易記錄、銀行賬戶、以及交易慣例等方面的情況。只有在確認交易方確有資格進行合同交易時,才能簽訂合同。 此外,在談判中,需要充分考慮各方利益并協商解決可能存在的分歧。在簽訂合同之前,交易雙方要確定交易基礎物品的數量、品質、價格、運輸方式、支付方式、以及簽署合同的日期等條款。
四、正確的合同格式與內容
在簽署合同時,必須嚴格的按照合同模板來組織、書寫和格式化合同內容,遵守當地立法機構和司法部門的規定。同時,在訂立合同時,要注意合同具體內容的準確性、條款條理性、合同文本的明晰度、與雙方之間的交易目標的吻合,以及遵守交易條款的可能性。
五、關于合同的履行過程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該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執行,并且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合同義務,確保交易的順利進行。如果存在必要的情況發生變化,但沒有在合同條款外發生,則必須通過協商或者訴訟途徑來完成變更。當一個交易完成時,所有交易方都可以按照合同條款來結算洽談,從而完成整個合同交易過程。
六、結論
合同是保障商業交易雙方權益的重要手段,其作用不可忽視,而在實踐中,如何正確履行合同是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正確認識合同的重要性,并且從合同的盡職調查、談判與簽署、格式與內容、履行過程等方面,合理而規范的進行操作,方能達成有效的合同,進一步保證交易雙方的權益,同時提升商業信譽。
實踐合同篇四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建筑業方面的發展有目共睹,其主要原因就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無規矩不成方圓”,我國逐步形成了以《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建筑法》為三大支柱,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及相關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規范性文件為輔助的建筑法律基本體系的良好局面。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有很多與法律適用相關的問題出現,導致了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爭議在出現之后,不知如何解決的尷尬局面。本文就在建筑合同糾紛中出現的司法實踐的問題展開了探討,并給出了相關的法律建議。
一、建設合同中出現的適用法律問題
(一)非法轉包的合同
相關建筑管理法規規定,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將部分工程承包給其他單位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但完全將工程承包給其他單位,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就是不被允許的。有的單位非法將工程轉包,只為坐收漁翁之利形成了有關工程承包合同最終無效的局面。對于這些在法律上無效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處理方式,應采取相關法律手段,根據有關規定,對無效合同的財產后果以及責任方進行處理。相關的處理方式大致分為三種,其中,經濟處理方式上還包括了賠償、返還和追繳。在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認定為無效之后,由于所涉及的當事人眾多,較為復雜,還有財產后果嚴重這一緣由,在處理這類案件之時,必須要在運用了上述原則的前提下,注意如下的:第一,要小心謹慎運用“返還”這一原則,建筑安裝工程的承包合同項目是動態的.,有時相關的合同雖己無效,但部分甚至全部都己履行完畢,己建工程再重新返還是無法完成的。在這里,除了相關租賃的設備以及提前收取的作為預收的工程款項可以返還之外,其他的項目要對所采用的賠償方式引起注意。第二,賠償金額的計算要按照實際原則,賠償款項的額度應包括實際的與可以得到的利益的減少的數量。建筑過程中,工期效益是承包人最為看重的:施工進度的快慢與質量的優劣是人去完成的,不會成為財產的表現形式,在計算賠償額度之時,不能把可得利益的損失忽略掉。
(二)在經營范圍之外的承包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要嚴格按照審定后的企業等級所規定的范圍內承包項目工程,接受后的工程項目的分包單位,也不能再自行進行分包處理。四級以及四級之內的承包工程需要按照所在企業的資質范圍之內進行承包。相關建筑個體商戶,也必須在核定后的營業范圍內進行施工,不能進行擴建以及改變房屋結構。如若合同約定違反了以上規定,則視為該建筑企業不具備承包能力,合同則無效。承包人在經營范圍之外的承包,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
二、如何處理建設合同糾紛中出現的問題
(一)建設工程期間的合同終止糾紛的管理
若承包人違約,使業主被迫終止與承包人之間的合作關系時,承包人需承擔因此產生的額外的增加的費用和合同中所列出的其他費用。業主有權暫停與承包人之間的合作,并停止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項,在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再通過監理工程師查明承包人施工和完成此項工程與修復缺陷應結算的費用,經過確認后,方可生效。若業主違約,使承包人與業主終止了施工合同時,業主應向承包人支付在終止日期之前完成了的全部工程的費用及相關承包人應獲得的費用。
(二)施工合同的管理
業主方面,要全權負責提供施工圖紙、組織技術交底,并要敦促設計單位派出相關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服務,來解決建筑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問題。承包人在接收合同之后,要仔細檢查核對后,合同就自然形成有效性,合理性。承包人應全面了解合同內容,業主要嚴格按照合同的條目進行管理工作。
(三)國家干預,依法管理
有關部門應根據我國國情和社會現狀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程項目管理的重要過程之一,所以在建筑工程糾紛中,有關司法實踐問題的討論是至關重要的,違規者,有關部門要根據法律條文對其進行行政處分或取消合作意向,終止合同。同時,國家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職能,實行國家干預,需要對不合理的項目進行依法制裁。應當提出對于建筑工程合同糾紛這一事項的有針對性的司法實踐建議。在審理案件之時,國家應加大對建筑合同糾紛此類案件的審理力度。應秉承公平公正地原則,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
三、結語
隨著房地產事業在我國的高速發展,法院方面以及各個仲裁機構在建設合同糾紛的案件處理的數量上也越來越多,這說明了我國在建筑合同糾紛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有關部門應根據我國國情和社會現狀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建筑合同糾紛類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因此司法裁判者更應公平、及時、公正的審理案件,在法律范圍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既規范了建筑市場秩序,又促進了建筑事業的良性發展。
實踐合同篇五
引言:合同是商業活動中的重要文件,對于企業來說,合同是商業關系的基礎,也是企業經營的保障。過去的幾年我在公司中積累了一些合同實踐的經驗,今天就來分享一下我的心得體會。
第一段:制定合同前的準備工作
在制定合同前,必須要對合作伙伴進行嚴格的評估和審核。對于某些風險比較大或是涉及到保密等方面的業務,必須要進行嚴謹的盡職調查和評估。此外,在合同的條款中,也需要詳細地標注各項服務、產品或是要求,把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詳細地列出來,以確保合同在簽署后每個人都有一個清晰的合同版面。
第二段:談判過程中的協商
在合同的制定過程中,談判是必然要進行的一個步驟。在談判的過程當中,必須要注意到合作伙伴的意愿,并且要充分地了解雙方的要求,然后通過將雙方的觀點整合為一個,共同達成合作伙伴的共識。
第三段:合同內容的重要性
合同是雙方約定的內容,所以在合同的內容上一定要謹慎。對于一些重要的業務,需要在合同里標明各項服務、產品或是要求,把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詳細地列出來,以確保合同在簽署后每個人都有一個清晰的合同版面,同時還要注明違約責任和賠償方案,在合同簽署后,如果對方違約,企業可以依照合同的要求行使權利。
第四段:合同執行的細節
在合同執行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一些細節,比如時間的管理,包括交付時間、付款時間等等。同時要在開始執行合同之前,對于交易方的信用情況進行評估,必須要讓對方了解明白違約的后果,在上述風險情況發生時,企業需要快速反應,為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所付出的努力不能停止。
第五段:合同的監督和更新
合同的監督和更新是必要的。企業必須要明確責任,并負有督促合作伙伴妥善履行合同義務的職責。同時,對于企業內部的處理流程也要關注,比如付款、交付等等。如果發現了需修改的地方,應及時與對方進行談判,在協商中達成共識,并在修改后的合同上進行簽字和蓋章。
結語:以上就是我在合同實踐中積累的一些經驗,相信對于正在從事商業活動、或是準備從事商業活動的人來說,這些經驗會有所幫助。在商業活動中,每個企業都應該重視合同,因為合同不僅能保護企業的權益,還是企業穩定、可持續發展的基礎。
實踐合同篇六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于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對于實踐合同,實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例如:借用、民間的借貸、保管、定金、寄存等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就借款合同而言,只有當借貸方實際交付借款時該合同才真正成立。
法學是不斷發展的科學。根據傳統民法理論,質押合同屬于實踐合同,這在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頒行后,得以改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質押物的交付,不在是質押合同成立的要件。
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分起源于古羅馬。在古羅馬社會初期,商品交換不發達,且多局限于部落內部進行。對這種偶然進行的交換,交換雙方當事人投入了充分的關注,采取了類似敬神般的特定儀式以期交換順利進行,而最終實現交換的目的。法律也側重于對形式的保護,規定契約必須經過特定的形式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法律執有制裁武器的,不是一個允約,而是附著一種莊嚴儀式的允約”。最初的契約形式分為兩種:“曼兮帕蓄”方式與“耐克遜”方式。隨著契約理論的發展,這兩種形式逐漸為“口頭契約”、“文書契約”、“要物契約”及“諾成契約”的分類所取代。要物契約出現于共和國末年,是通過物的交換而締結的契約,包括消費借貸、使用借貸、寄存和質押四種類型。這四種合同都是無償的,即當事人締結契約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獲取經濟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某種特定的關系(消費借貸、使用借貸和寄存的締結是基于相互信賴的關系)或為了特定的目的(質押是依附于借貸合同的,是以保證借款的歸還為目的)。這種無償性要求法律基于公平的考慮給予一方當事人以特殊的保護。要物契約的出現是法律“第一次把道德上的考慮作為‘契約’觀念的一個重大革新”。諾成契約的出現晚于要物契約,是指通過合意而形成無須任何手續的契約。在它誕生之初,僅適用于買賣、租賃、合伙、委托,但它擺脫了形式的束縛,“開創了契約法的新階段,所有現代契約的概念都是從這個階段發軔的”。
羅馬法對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分為《法國民法典》所采納。但《法國民法典》對實踐合同的規定與羅馬法有所不同,是將交付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成立要件。而且《法國民法典》僅規定了一種實踐合同,即“本義上的寄托”。(所謂“本義上的寄托”是指當事人一方接受他方動產進行無償保管,并負責返還原物行為。類似于古羅馬時的寄托與中國的保管合同。
實踐合同篇七
合同漏洞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于合同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現象。具體來說,一是合同的內容存在遺漏,即對一些合同的條款,在合同中并沒有作出規定,例如合同中缺少對質量條款的約定。二是合同中的約定不明確,或者約定前后矛盾。一般來說,合同漏洞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不知道的,且在合同中也沒有規定填補漏洞的方法,如果在締約時已經知道而故意不予規定,尤其是已經在合同中規定了填補漏洞的方法,則不能視為合同漏洞。例如,當事人在買賣合同訂立時,因為考慮到市場價格在交貨時會急劇波動,因此在合同中并沒有規定明確的價格,而只是規定價格隨行就市,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活價條款"。活價條款雖未設定具體的價格,但實際上當事人在締約時已經意識到這種情況,且約定了確定價格的方法,此種情況并不屬于合同漏洞。嚴格地說,合同漏洞的存在一般不應影響合同的成立。按照王澤鑒先生的觀點,"此多屬契約非必要之點",如果合同的必要條款出現漏洞,則可能因為該條款的欠缺而導致合同不能成立。在合同根本不成立的情況下,也就不存在所謂的合同漏洞問題,更沒有必要對漏洞進行填補了。只有在當事人對合同的非必要條款未作出規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則可以認定合同已經成立,法院可以依據合同的性質、交易習慣以及法律的任意性規范作出解釋,從而填補合同的漏洞。
合同是當事人通過合意對于其未來事務所作的安排,而合同的訂立需要通過一定的文字表達來規定合同的內容。但正如美國學者凱納普所指出的“文字都是用來表達人們的思想的符號,但文字作為人們表達思想的工具并非是十分完美的,因為某人使用某個用語可能并未表達其真實的用意,甚至人們使用相同的用語所表達的意思截然不同,對合同來說同樣如此。同時,由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對未來發生的各種情況都作出充分的完全的預見,當事人即使具有豐富的交易經驗和雄厚的法律,也不可能在合同中將其未來的各種事務安排得十分周全,所以在合同中出現某些漏洞,甚至某些條款的規定不明確是在所難免的。還要看到訂約當事人需要通過一定的用語表達合同的內容。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締約當事人對某個條款和用語也可能會產生不同的理解和認識,從而發生爭議。在實踐中,合同漏洞產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合同當事人的有限理性。由于個人各方面的局限性和外在世界的不確定性、復雜性,人們無法在事前把與合同相關的信息都能寫到合同的條款中。二是當事人對非必要內容沒有表示,或者當事人對非必要內容有表示,但沒有達成一致,同意留在合同成立后繼續商議;三是由于合同訂立與履行存在交易成本,人們所簽訂的合同在許多方面將是不完全的,締約各方將會理性地漏掉許多意外事件,這要比把許多不大可能發生的事件考慮進去要經濟得多。所上的各種原因就會造成合同執行時解釋方面的爭議,所以需要確立合同解釋和合同漏洞填補方面的規則來解決這個問題。
合同是反映經濟交易的法律形式,其所蘊含的是法律維護下的個人自尊及自信,即個人可依據其自由意思,與自己所選擇的相對人締結合同,創造規制彼此權利義務關系的規范。大陸法系學者認為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英美法系學者認為合同是一個或一系列允諾,違反該允諾將由該法律給予救濟,履行該允諾是法律所確認的義務。傳統合同法理論以合同自由原則支配下的合意或對價為中心。在大陸法上,合意是理性的同義詞,表明人類有天賦的自由憑自己的理性意愿建立合同關系。而在英美法系,對價是理性的外化物,人們之間是否受合同的約束完全要看雙方的允諾之間是否存在著一個表明等價交換的關系的對價,合同關系全靠對人們的意思的解釋來決定。因此,傳統合同基于合意的理念,認為合同關系是存在有效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存在合同就不能產生合同責任,沒有合同約定就沒有合同義務,也即當事人不應當被他所不曾同意接受的義務所約束。但是,合同漏洞補充是法官依據裁判權,對合同欠缺條款進行完善,根據補充的合同內容來決斷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糾紛,當事人受到了自己合同中所沒有意思表示的調整。大陸法系采取“推定的意思表示”說,英美法系采取“合同默示條款”說來解決合同漏洞補充與意思自治之間的矛盾。
推定的意思表示說與事實有不符之處,第一,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必須根據意思表示時的情形確定。推定當事人對合同的訂閱存在意思表示,這是一種事后由判斷者作出附加前提條件的假定,實際上改變了當事人意思表示時的情形。第二,合同漏洞完全是因為交易條件的不可預測不可證實而發生的時候,當事人對合同漏洞不可能有意思表示或已經存在意思表示,無法進行意思表示推定。如活價條款,當事人對價格條款事前達成了協議,只不過該條款需要事后的補充。又如購買河蚌后發現珍珠,買賣雙方不可能事前知道河蚌中有珍珠,從而對珍珠的歸屬有所意思表示。合同默示條款說也存在同樣的問題。所以,本文認為,合同漏洞補充的基礎的是合同關系的擴大。
現代合同理論為了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以限制合同自由。誠實信用原則促使了合同關系的擴大,具體在兩個方面。第一,不存在有效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產生合同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傳統合同理論認為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合同一方因他方的過錯造成的損失,不能歸屬于合同責任,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或不當得利。而現代合同理論則認為訂立合同的雙方在接觸后,相互之間就產生了信賴關系,締約過失有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另一方的信賴利益,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第二,合同的權利義務不再局限于合同條款的明確約定,如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產生了附隨義務。合同當事人即便沒有在合同中約定也要承擔合同法規定的附隨義務,否則就應當承擔合同責任。因此,在現代合同理論中,合同責任因誠實信用原則得到了擴張。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一般條款,合同當事人從接觸洽談合同之時開始至合同履行完畢之后,無論是債權的行使還是債務的履行,都受到誠實信用原則的調整。
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我國《合同法》第62條也規定了填補合同漏洞的各項標準,有學者將其稱為“補充合同的一般原則”。這三個條文構成了合同解釋的重要內容,也可以說是我國合同解釋的最基本規則。同時,這些規則主要是用來填補合同漏洞的,也可以稱為漏洞填補的規則。所以,討論填補合同漏洞的規則問題,首先應當理解上述條文的相互關系。
填補漏洞的第一步,是由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在當事人就合同的條款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由當事人繼續通過其達成的補充協議,來填補合同的漏洞,這就充分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同時,通過當事人達成協議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也是最有效地填補漏洞的方式。由當事人達成的補充協議,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補充協議必須針對合同的漏洞而達成,否則,仍然不能解決合同條款的爭議。
填補合同的漏洞的第二步是在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情況下,則應當由法官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所謂按照有關合同的條款來履行,是指根據合同的性質以及現有合同的條款來確定合同究竟需要哪些條款,并在此基礎上填補合同的漏洞。
交易習慣也是填補合同的漏洞的確定標準。所謂習慣,是指當事人所知悉或實踐的生活和交易習慣。所謂交易習慣是指在當時、當地或者某一行業、某一類交易關系中,為人們所普遍采納的、且不違反公序良俗的習慣做法。
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這就實際上解決了合同對履行義務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如何履行義務的問題。
筆者根據自身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適用難題,在此談談自己對我國合同漏洞填補法律制度的幾點看法。
由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需要考慮合同是否已經成立。因此,法官在填補漏洞時,必須要正確判斷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對當事人已經產生了約束力,而判斷合同的成立實際上就是要判斷當事人雙方是否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也就是說對主要條款雙方已經經過了要約和承諾過程而達成了合意,為此,在填補漏洞時,法官應當做到如下幾點:第一,必須要判斷當事人是否已經完成了要約和承諾過程,還是仍然處于締約階段。例如,甲向乙發出一份傳真求購某種型號的鋼材,乙在收到該傳真后即向甲發送該型號的鋼材,甲拒絕收貨,雙方為此發生了爭議,要解決此種糾紛,法官首先需要解釋傳真的內容和性質,確定該傳真是構成要約還是要約邀請。這就是合同解釋需要解決的問題。第二,當事人是否就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如果僅僅就次要條款達成了合意,并不能認定合同成立。例如,甲向乙兜售某表時,乙點頭同意,后甲將表交付給乙時,乙拒絕接受。在該糾紛中需要確定合同是否成立,從表面上看乙點頭同意是已經作出了承諾,但由于甲在兜售該表時并沒有提出表的價格,則乙是否對主要條款作出了承諾,則需要作出解釋。第三,當事人雖然沒有對主要條款達成口頭或書面的協議,但當事人已經作出了實際的履行,那么能否從當事人的實際履行行為中確定當事人已經完成了合意,則需要作出解釋。第四,當事人雖然沒有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但當事人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則需要從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交易的習慣等方面考慮解釋當事人所應當達成的主要條款,從而填補合同的漏洞。在確定合同確已成立、且又存在合同漏洞的情況下,法官可以要求當事人通過達成補充協議填補漏洞。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當事人之間因合同漏洞發生合同糾紛訴之法院,法院大多宣告該合同無效或不適用合同關系來處理。這種方式盡管簡單,但不符合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合同法應具有的鼓勵交易的原則。鼓勵交易是合同法的目標,也是我國合同法中所必須具有的方針和規范功能。在合同的條款存在漏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簡單宣告合同無效,將使得許多交易被不合理地消滅。從經濟上看,此種做法是低效率的。根據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合同存在漏洞的情況下,法官的職責應當是通過依據一定的填補漏洞的方法和合同解釋的規則來填補合同的漏洞,努力促成交易。法院可能視不完全合同是完全合同,從而避免因合同無效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失去準則。
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是由法官擁有了補充合同漏洞的權利,容易導致法官濫用解釋權,有可能使合同的判決不利于合同雙方利益最大化。另外,合同漏洞的產生是因為經濟條件的不可觀測性和不可證實性,法院不可能在依賴于合同方不能提供信息的條件下,應用合同漏洞補充規則作出更有效率的判決,其時法院形成的意見將凌駕于市場合同之上。因此,筆者認為,需要建立合同漏洞的判定規則為法官在合同解釋中的權力設定了一般的范圍界定或限制,真正將法官的這一主觀活動納入法律控制之下,合同解釋及漏洞補充規則的設定是必不可少的。
合同漏洞一般首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補充,當事人最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由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也完全符合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但是,第一,重新協商過程也會產生多種合同成本,這些成本包括重新談判的過程本身所產生的事后成本和對重新談判的預期所產生的事前成本;第二,當事人訴之法院就已經表明雙方對合同重新協商不能達成一致,需要第三者提供裁決;第三,法律對合同漏洞的處理意見是當事人處理合同糾紛需要綜合考慮的條件之一。所以,當事人事后協商完善合同漏洞不能完全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筆者認為,合同漏洞可以適用任意性法律規范和交易習慣來補充完善。在選擇填補合同漏洞的方法時,首先應當使用任意性的規則,然后才能使用合同解釋的方法。如果法律對合同漏洞的填補已經規定了特殊的方法和程序,這首先應當采納法律的特殊規定,只有在不能適用法律的特殊規定的填補漏洞的方法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一般的合同解釋的方法。例如適用附隨義務來認定合同義務,適用情事變更來處理因經濟條件變化而出現的糾紛,適用物權法規則來處理買賣合同中所有權轉移和風險負擔等。
本人作為單位里的一名法律部門工作者,根據在從業實踐中,經常接觸到合同漏洞填補及其相關問題,也必不可少地將其運用到司法實踐,故而能更多的從實踐的角度發現該法律制度在實際運用中的認識模糊和司法疑難,以及由此而發現該法律制度在司法實踐運用中所顯現出的立法缺陷和漏洞,在此談談自己對我國合同漏洞填補法律制度的幾點看法。但是,由于自己的理論水平和認識所限,難免存在某些不成熟的觀點和表述,敬請關注此問題的專家及同仁給予批評指正。另外,在撰寫此論文的過程中,筆者的同學、同事、老師等,均給予了悉心的指點和建議,也促成了本論文的順利完成。在此,筆者一并致以衷心的感謝。
4.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5. 王利明《民法疑難案例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
7. 胡基:"合同解釋的理論和規則研究",載《民商法論叢》第八卷,第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