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簽訂對于維護勞動者的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鄲腊伞O旅媸切【帪榇蠹規淼暮贤瑑炐惴段?,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服務合同糾紛處理篇一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條款:
一、服務項目:
在《_________網》_________頁_________位放置甲方企業網頁和鏈接企業網站。
二、權益與義務:
上傳內容僅限經濟業務方面,不得上傳虛假信息,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如因違反而引起的糾紛與法律責任等由甲方自負,與本網無關。若因技術問題使甲方信息不能正常發布時間連續超過15天以上30天以內的,乙方按天計算賠償甲方損失,超過30天以上仍無法正常發布的,乙方將未予發布時間的全部款項退還甲方,本合同同時解除(火災、地震、黑客病毒攻擊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費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信息服務費_________元/年,網頁維護費_________元/年,圖表設計費(一次性)_________元,網頁制作費_________元,合計_________元(大寫)。
四、其他約定:
服務期限:到款之日起至次年同日。
如有未盡事宜可及時協商解決。本協議自簽字蓋章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有效期為一年。合同期滿經雙方同意可自動延續。合同傳真件與正本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務合同糾紛處理篇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業務發展和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的服務范圍
(一)、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為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協助公司起草、制訂、完善以下相關規章制度
(1)公司員工手冊
(2)公司考勤制度
(3)公司休息休假制度
(4)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3、應甲方要求、參與磋商、談判,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4、受甲方委托,簽署、送達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6、應甲方要求,向甲方員工進行法律培訓,講授法律實務知識;
7、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二)、甲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專案代理事務;
(三)、甲方出資登記的企業和其他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四)甲方涉及長期投資、融資、企業改制、重組、購并、破產、股票發行、上市等專項法律顧問事務。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利用自身專業技能,努力使甲方利益最大化;
8、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
2、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在本單位設法務部,并指派法務部工作人員配合甲方律師工作;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過錯(過錯認定以律師執業規范為依據)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法律顧問費用及支付時間
1、本合同第一條第一款第1項至第7項法律顧問費為人民幣,于本合同簽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給乙方。
2、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款專案代理(訴訟與仲裁)收費:
在顧問期限內,乙方免費為甲方代理件20萬以下(含10萬)標的或無標的的訴訟或仲裁案件,但甲方應按20__元/件向乙方支付基本辦案費用。
除此之外的訴訟或仲裁案件,甲方另外向乙方支付律師費。乙方收取的律師費須按顧問單位標準給予優惠,具體標準為:每件案件收取基本辦案費為人民幣20__元,并根據爭議金額不同按照以下比例收取律師費:
(2)爭議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至200萬(含100萬),收取比例為3%;
(3)爭議金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收取比例為2%。
有些特殊案件,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定收費方式。
3、本合同第一條第三款、第四款項目收費:
對于甲方出資登記的企業和其他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甲方企業并購、收購、對外投資等項目以及出差辦案,甲方需要乙方參與提供法律服務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定收費。
4、以上費用不包括差旅費、調查費、公證費、鑒定費等辦案支出費用,此類費用由甲方與乙方據實結算后向乙方支付;以上費用也不包括訴訟費或仲裁費,訴訟費或仲裁費根據法律規定由甲方支付的費用。
5、本合同到期終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并結清有關費用。
第五條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評估、咨詢機構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4、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六條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二條第5至8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七條違約責任
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2、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第二條第5至8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3、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條解決爭議的方法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襄樊市樊城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合同的期限
1、本合同期限為一年,自20__年1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
2、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是否續簽常年法律顧問合同。合同期滿后,甲方交辦的法律顧問工作延續進行的或者甲方繼續履行本合同第四條、第五條之義務的,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條件繼續有效。
第十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本合同正文或者封面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及時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附則
1、如甲方對乙方指派律師服務質量不滿意,可申請調換;
2、其他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作為本合同補充內容;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唐齊斌律師持有一份;
4、本合同雙方簽字后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服務合同糾紛處理篇三
特別提示:
客戶及其代理人在入網之前,請務必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尤其是“特別提示”及黑體字部分(標題除外),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咨詢。客戶及其代理人有權同意本協議或選擇其他協議,但客戶及其代理人在簽署本協議后即視為客戶同意本協議全部條款。
本協議甲方系指__________市電信分公司,本協議乙方系指__________電信客戶(以下簡稱“客戶”),乙方所需業務及相關辦理手續的具體內容、方式、資費等請參見相關業務說明或向甲方咨詢。
為保護客戶的通信權利,維護甲方合法的通信經營權,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客戶的權利與義務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國家保護。
(2)?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
(3)?須在甲方規定時限內交納電信業務服務費用(每月計費結帳周期為:1日至月底;每月電信費用交納期限為每月6日至次月5日)
(4)?固定電話、小靈通、寬帶等新裝或拆機業務,當月基本月租費計收按實際竣工日期、拆機申請日期區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費;通話費按實際發生計收。新裝: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全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半月;拆機: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半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全月。
(5)?客戶選擇銀行托收、信用卡代扣、儲蓄代扣方式繳付通信費用時,需到銀行或xx局辦理相關委托托收或代扣手續。
(6)?申請辦理各項電信業務須提供真實、準確、合法、有效的客戶資料,當客戶資料變更時應及時辦理客戶資料變更手續??蛻魧μ顚懙目蛻糍Y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7)?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業務密碼”、上網帳號。甲方提供的寬帶“初始密碼”應及時進行修改,妥善保管,寬帶安裝接入modem設備只供使用,非贈送品。如因自身原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損失,由客戶自己承擔責任。
(8)?簽署的各類優惠業務協議或寬帶包年期到后,應在到期后一個月內自行到當地電信營業廳辦理相關手續,如在一個月仍未辦理變更或續簽手續,則默認甲方按普通資費標準收取費用。對不再使用的,應在到期前來辦理取消手續,如超過到期日來辦理,發生的費用則由客戶自己承擔。
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標準資費收取各項費用,并保留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資費政策范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本協議終止后,甲方有權對客戶原使用的業務號碼回收,并進行再分配。
(3)?在營業場所公布服務標準、服務項目、資費標準,并以多種方式(現金付費、購買充值繳費卡、銀行托收、信用卡代扣、儲蓄代扣等)為客戶繳費提供方便。
(4)?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可對超過規定交費約定期限的用戶,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在超過交費約定期限的30日后,采取暫停提供服務措施。在暫停提供服務的60日內,用戶仍不交納所欠費用和滯納金,可終止提供的服務。
(6)?客戶辦理暫停手續后,客戶業務號碼仍予保留,停機期間按規定收取停機保號費(每3個月為一計費單元,不足3個月按一個計費單元計收,以次類推),如需恢復通話或拆機,須辦理相關復話或拆機手續。裝移機業務轉為待裝業務的,所選的號碼不予保留,屆時客戶需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7)?提供的寬帶接入終端modem設備,產權歸甲方所有,一年內保修。乙方寬帶拆除時負責對modem設備進行檢測和收回,如遺失或損壞,照價賠償。
二、協議的終止與解除
1、客戶在繳清所有費用后可辦理拆機或過戶手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2、客戶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視為原客戶的《電信服務協議》解除,新客戶簽訂《電信服務協議》且繼續使用原客戶的業務號碼。過戶當月的費用在新客戶的繳費帳務中扣除,具體由哪一方承擔,請過戶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3、?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暫停向客戶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
(1)?客戶提供的客戶資料被發現為弄虛作假、偽造的;
(4)以保證金、擔保人和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賃權或使用權的客戶如違反擔保協議中保證條款或擔保人撤消保證的。
4、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提供服務并解除本協議:
(1)利用已享受的電信業務進行非法電信業務經營;
(2)逾期三個月以上未繳電信業務服務費用;
(3)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裝移機、障礙修復時限超過信息產業部頒布《電信服務標準》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客戶逾期不繳納電信費用,在實施暫停提供服務期間,月租費和違約金照計。因欠費被終止提供電信服務的,月租費不計,但繼續計算客戶所欠費用違約金并追繳所欠全部費用。
3、雙方如有其他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免責條款
1、因技術上的需要,在信息產業部頒布〈電信服務標準〉規定的時限內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并盡可能降低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甲方有權對網絡、設備、軟件等進行更新、維護,或進行號碼升位、關閉技術落后的網絡。在甲方盡合理的努力以減少妨礙的前提下,客戶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產生的責任。
2、因電信業務在不斷的發展中,甲方有權在發出業務通告后,對業務資料、操作流程、服務規則等進行變更。同時有權對計費標準與周期等進行調整,并有權按調整過的、合法的標準向客戶收取費用。在甲方能夠證明盡合理的努力以減少妨礙的前提下,客戶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產生的責任。
3、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通信障礙,客戶同意免除甲方的責任。
五、證明材料
1、甲種客戶是指非經營性的私人住宅客戶,除甲種范圍以外的都為乙種客戶。
2、甲種客戶本人辦理業務時,需出示客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非客戶本人辦理業務時,需出示客戶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3、乙種客戶辦理業務時,客戶名稱與單位所蓋行政公章、付款單位的全稱必須一致。各單位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辦理業務時,則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況由相關單位代付款的,需用文字說明,并加蓋付款單位行政公章以示同意代為付款。
4、客戶戶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證件的住址為準)或法定所在地(營業執照上單位注冊地)不在本地的客戶,須有本地公民或單位提供擔保,并如實填寫擔保資料,并簽署擔保協議;或者持本人身份證,辦理話費預存,預存最低額度根據不同業務而定。如果擔保人要求撤消擔保,客戶應提供新的擔保人,并到甲方營業場所協商解決。
六、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
電信業務服務的內容、方式、資費甚至相關法律等均在不斷變化中,甲方無法就此逐一告知客戶,但將提前48小時通過受到影響地區的主要報刊、互聯網站或廣播電視進行公告,并通過電話語音、短信、話費通知單或收據方式之一進行通知,變更后的情況以公告及通知后的內容為準。請客戶對前述告知或通知的方式保持必要的關注,以免造成誤解和不種影響。若客戶對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有異議,須在通告發出后一個月內與甲方協商,否則甲方將認為客戶已得知并同意協議條款。
七、爭議解決
雙方對本協議的規定發生爭議時,本著互讓互利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附則
1、所有辦理電信業務新裝登記的客戶,均應簽署本協議和相應的業務表單。
2、簽署本協議后,雙方經協商簽署的變更協議或其它補充協議(如優惠協議等),均視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3、客戶與其它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簽署的凡涉及到電信業務使用權的協議,未經甲方同意,對甲方不發生效力。
4、甲方客戶服務熱線:__________?5、本協議一式兩份,客戶與甲方雙方各保留一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服務合同糾紛處理篇四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管理條例》、《中
第一條 項目基本情況
1.1 項目名稱: 美好愿景項目二期
1.2 項目接入地點:
1.3 業務類型:固定電話 部;寬帶 條,速率為 m。
第二條 甲方權利義務
2.1 甲方及其客戶同意使用乙方電信網所提供的電信業務。
2.2允許乙方無償使用甲方樓層設備間進行相關通信布線等施工。
2.3 提供乙方通信設備獨立使用的380v電源,包括所需的機房、樓
2.4為保證本合同的順利履行,為乙方通信設施及通信業務日常維護
2.5 對乙方設置于甲方的各類通信設施負有保護責任,未經乙方允
2.6
第三條 乙方權利義務
3.1 負責本合同約定范圍內的通信施工建設,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注意保護甲方相應的環境設施,力求整潔美觀。
3.2 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施工資料。并根據甲方要求,提供甲方使用乙方通信業務所必需的信息資料和相應的技術咨詢。
3.3 乙方負責通信設施的運行維護,保證通信服務質量,并按有關服務標準及時處理各項申告障礙。
3.4 乙方保留對網絡組織進行調整的權利,以確保通信網的安全和升級改造。如乙方檢修通信設施可能影響到甲方通信時,應事先通知甲方。
第四條 產權歸屬
4.1本合同范圍內的設施,雙方只能按本合同的約定占有或使用,不得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侵犯對方產權,否則將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4.2 屬于電信投資的產權歸屬于電信。電信投資部分僅為提供給客戶使用電信產品;客戶如停止使用電信產品,電信投資的部分由電信公司予以回收。
第五條 所有權或管理權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若發生所有權或管理權的變更,從而影響到本合同的履行時,變更方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時向所有權或管理權的受讓方移交本合同,以便繼續履行本合同相應條款。任何一方變更,都不影響本合同履行;如果由于任何一方變更而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變更無效。
第六條 保密條款
6.1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具體內容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和合同終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透露因簽訂本合同而獲知的對方業務、技術等方面的資料和信息,否則對方有權索賠,但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6.2 除本合同規定之外,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刪改、復制對方的商業信息、技術及其他資料。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若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中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
(1)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義務;
(2)要求違約方采取及時、合理的補救措施;
(3)要求違約方對其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2乙方啟動投資建設電信系統網絡的過程中,若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乙方本合同涉及項目的全部投資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損失。
第八條 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包括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第三方電路故障、本地政府政策變化及乙方上級主管部門相關政策調整變更)導致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有關義務時,雙方互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后的15日內將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雙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發生的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2當產生任何爭議及任何爭議正在訴訟時,除爭議事項外,雙方將繼續履行本合同未涉爭議及訴訟的其它部分。
第十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為 十年 。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及附則
11.1 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印鑒之日起生效。
11.2 合同變更: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修訂或補充本合同,所訂立的附表或文件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內容如有矛盾,以時間在后者優先。
11.3 合同執行: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履行期間變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時,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如果變更未根本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時,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應不受影響。
11.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務合同糾紛處理篇五
合同糾紛處理一般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本文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這四種方式的具體內容。下面我們就具體來了解下這些方式是如何解決合同糾紛的吧。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 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服務合同糾紛處理篇六
在甲方(出賣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買受方)
甲、乙雙方曾就買賣甲方所有的________________(下稱“該房地產”),在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稱“__________”)居間介紹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下稱“該協議”),且甲方已經收受乙方支付的定金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整(rmb40000)?,F經甲乙雙方協商,合意解除該協議,現就解除該協議事宜約定如下:
一、甲乙雙方同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解除該協議。
二、甲方應當于本解約協議簽訂后五日內自行或同意上海銳豐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rmb__________)。若關于該房地產的房屋產權證________________保管的,則乙方同意__________將所保管的房屋產權證返還甲方。
三、待各方履行完畢本解約協議上述款項后,甲乙雙方就該房地產買賣事項再無其他爭議,且互不追究其他任何法律責任。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送交上海銳豐,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服務合同糾紛處理篇七
委托人:
受托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及《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務。
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等律師為甲方因 就貸款糾紛案在下列第1、2、3 項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務,擔任代理人:
1.一審;
2.二審;
3.執行;
第二條 委托權限為一般授權。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真實、完整、客觀地向乙方律師介紹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的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虛構。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案。
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4.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有權要求乙方更換。
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6.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了解案情,根據案情的需要調查取證。
2.分析案情,確定代理思路及辦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參與訴訟,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證據或意見。
4.在委托過程中,對涉及與本案有關的活動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見;
若為特別授權代理,應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則謹慎行事。
5.乙方律師應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非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予退還,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的,乙方有權繼續追討。
8.乙方同意并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時,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核實后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甲方按起訴時借款人 欠款本息 元之%的標準即元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
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律師服務費支付到乙方銀行帳戶:
戶 名:
開戶行:
帳 號:
乙方律師在區辦理甲方委托事務,乙方律師自行承擔差旅費。
乙方律師如需到以上區域外進行與甲方相關的工作,乙方律師差旅費由甲方承擔,但需按甲方標準進行據實報銷。
2. 乙方律師在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公告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3. 除非乙方書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約定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時止。
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繼續提供法律服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服務合同糾紛處理篇八
原告莊鑫,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惠安縣。
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豐澤區。
法定代表人林威,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建農、方羽,福建師友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
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法定代表人王曉初,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聶懷明,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漢族,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員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
原告莊鑫與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電信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xx年4月30日、20xx年7月22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莊鑫、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建農、方羽、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聶懷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莊鑫訴稱,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市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訂單編號為fj20383。泉州電信宣稱:天翼6分卡套餐0月租,0保底,不分閑忙時,不分網內網外,打遍全國6分錢;用戶開辦該套餐在本地服務區內接聽免費,打電話不分網內和網外,不論本地或國內長途每分鐘收費6分錢。泉州電信蓋有公章業務登記單、推銷的廣告單及uim卡包裝套上都明白無誤地寫著“0月租0保底”,但泉州電信卻超出服務協議約定范圍,強制為客戶開通來電顯示(6元/月),提供收費服務。原告在辦理之后,向該司投訴反映要求被告立即關閉來電顯示業務,但該司不理會不讓關閉。另外,經原告向省通信管理局查證,泉州電信銷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屬于違法違規行為。為此,原告于20xx年7月中旬向泉州市物價局舉報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銷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違法違規行為,請求泉州市物價局依法查清事實,并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向原告送達告知書,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處理。原告本無開通來電顯示的意愿,但卻被被告強行捆綁開通此項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務費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而且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及財產權。因泉州電信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中國電信公司應當依法為其設立的分公司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故依法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為此,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6元/月的來電顯示業務,不可未經原告本人同意而再次強制性開啟此項業務,并雙倍現金賠償已收取的來電顯示業務費110元及利息;2、被告就其違規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務及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業務的強制消費行為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放棄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同意按110元計算賠償金,自愿放棄超過的部分;明確選擇合同之訴,但同時要求被告公開書面道歉(需加蓋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的簽字)。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辯稱,1、原告沒有在《業務服務協議》上簽名,原告是否所訴號碼的機主,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予審查;2、被告不存在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服務的行為,原告開通的套餐業務本來就包含了來電顯示的服務;3、被告不存在隱瞞行為,所銷售的套餐的資費、功能、使用范圍等事項,已經做了明確的說明,原告自愿接受該套餐,就說明原告已經知曉了這些情況,不存在欺詐的情況。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辯稱,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原告訴訟請求所做的答辯意見。2、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過工商核準登記,其經營范圍包括了基礎電信業務、增值業務和一般經營項目,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有權以分公司的名義從事營業執照范圍內的業務,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電信服務合同的簽約主體和履約主體,符合合同法和公司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參加訴訟符合民訴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3、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具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民事行為能力。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是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分支機構,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承接公司業務范圍,辦理業務。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沒有參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具體經營行為,且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約能力,也就是說被告完全有能力因電信業務合同履行所引發的相應的民事責任。4、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被告沒必要,只有當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訴訟標的額超出其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所產生的爭議事項較為復雜,超出其權限時,才有必要將被告中國電信公司作為共同被告。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對以下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20xx年5月9日,原告莊鑫在泉州市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訂單編號為fj20383。20xx年7月中旬,原告向泉州市物價局舉報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銷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違法違規行為,請求泉州市物價局依法查清事實,并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泉州電信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泉州電信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另查明,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是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
以上事實,有原告莊鑫提供的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入網業務登記單、電信收費發票(伍張),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本院的二份庭審筆錄加以佐證。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原告莊鑫是否是涉案號碼的機主的問題;二、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涉案號碼開通6元/月的來電顯示業務的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以及應否停止并雙倍賠償的問題;三、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應否就其違規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務及開通來電顯示業務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的問題;四、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原告莊鑫認為:1、雖然沒有實名登記,原告沒有在業務登記單上簽名,按工信部的規定,實名登記屬于自愿行為,而非必須的,原告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不實名登記。但是該號碼由原告本人持有,資費廣告單及其卡體、入網協議書、業務登記單都能證明原告是機主。2、被告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在未經審批備案的情況下,就對“天翼6分卡套餐”開展宣傳并銷售,屬于違法違規行為,且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蓋有公章的業務登記單、推銷的廣告單及uim卡包裝套上都明白無誤地寫著“0月租0保底”,卻超出服務協議約定范圍,強制為客戶開通來電顯示(6元/月),提供收費服務,明顯違背服務承諾,屬不完全履行合同,已構成嚴重違約。原告向該司投訴反映要求被告立即關閉來電顯示業務,但該司不理會不讓關閉,剝奪了原告依約享有電信公司提供的各類電信服務業務的自主選擇權,已構成強制消費,且被告也未在事先告知用戶不可以關閉此項業務,有欺詐之嫌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四十九條規定,被告應雙倍現金返還其違規收取服務費共計110元及利息。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使用依法開辦的各類電信業務”;第四十一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五)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賠償電信用戶損失?!睋?,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應當依法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的損失。4、因泉州電信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為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中國電信公司應當依法為其設立的分公司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故依法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
原告莊鑫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證據1即居民身份證,以此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證據2即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網頁查詢結果,以此證明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公司的基本情況及其訴訟主體資格,以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證據3即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以此證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向原告送達告知書,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處理,以及證明原告是該號碼的機主,6分卡套餐業務不合法,違法收費;證據4即入網業務登記單、業務服務協議,以此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證據5即電信收費發票5張,以此證明被告強行捆綁開通此項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務費用,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給原告造成了金錢損失,同時證明原告是訟爭號碼的機主的事實;證據6即電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裝盒、宣傳單,以此證明原告持有訴爭號碼,是訴爭號碼的機主的事實;證據7即福建省通信管理局《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公司全業務資費套餐優惠方案延期的批復》、《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分公司20xx年12月-20xx年11月優惠資費套餐方案的批復》、《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公司全業務資費套餐優惠方案延期的通知》、《福建兩部門繼續清理整頓電信資費》、《省物價局召開電信資費清理整頓工作會議》,以此證明報批的資費文件中并未有天翼6分卡套餐,泉州電信公司銷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屬于違法違規行為。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公司質證如下:1、對證據1、2真實性沒有異議。2、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原告的訴求無關聯,無法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3、對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登記單上的客戶不是原告,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存疑。同時,登記單上的內容產品功能第二項證明,來電顯示功能開通。4、證據5中發票的付款方是“云卡”,不能證明機主就是原告莊鑫。5、對證據6真實性無異議,可以證明該卡的持有者必須開通來電顯示業務、收費標準系6元/月。6、證據7沒有原件,且與本案沒有關聯,不予質證。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認為:1、原告沒有在《業務服務協議》上簽名,是否所訴號碼的機主,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予審查。2、被告不存在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服務的行為,原告開通的套餐業務本來就包含了來電顯示的服務。套餐是附條件合同,來電顯示功能是作為附條件的,是履行合同的內容之一,要關閉除非停止該項業務。不能停止。套餐業務內容有區分必需項和非必須項,來電顯示必須開通,屬于必需項,除非停止訴爭套餐業務。因此,不存在雙倍賠償的情形。3、被告不存在隱瞞行為,所銷售的套餐的資費、功能、使用范圍等事項,已經做了明確的說明,原告自愿接受該套餐,就說明原告已經知曉了這些情況,不存在欺詐的情況,不必向原告賠禮道歉。4、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有獨立的主體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認為: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意見。2、沒必要中國電信公司列為被告,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過工商核準登記,其經營范圍包括了基礎電信業務、增值業務和一般經營項目,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有權以分公司的名義從事營業執照范圍內的業務,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電信服務合同的簽約主體和履約主體,具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民事行為能力,且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約能力,也就是說被告完全有能力因電信業務合同履行所引發的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被告中國電信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
原告莊鑫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依職權向泉州市物價局調取了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決定書,原告與二被告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2由有關部門出具,可以證明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以及二被告之間為總公司與分公司關系的事實;證據3即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與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相互印證,可以證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局依法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費標準的行為進行查處,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證據4、5、6由原告持有,可以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等事實;證據7系相關部門對套餐業務的批文,可以證明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的事實。二被告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可以證明二被告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因此,對原告、二被告所提供的上述證據以及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綜合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本院對本案爭議焦點作如下分析認定:
一、原告莊鑫是否是涉案號碼的機主的問題
本院認為,原告莊鑫提供的證據4、5、6,均由原告持有,可以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等事實。原告未進行實名登記,也未在業務登記單上簽名,并不能否定其是涉案號碼的實際機主的事實。
本院認為,根據本院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確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局依法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費標準的行為進行查處,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20xx年6月3日,本院發《函》給泉州市物價局,調查是否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停止辦理該項業務,對已經辦理該項業務的客戶如何處理等問題。該局至今未予回復。因此,泉州市物價局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責令立即改正”是否發出整改通知書以及具體要求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如何整改等問題,均未能明確,且是否處罰、如何處罰、處罰后果、是否發出整改通知等均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本院不宜徑直予以審查。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4入網業務登記單、證據6電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裝盒、宣傳單,其中“溫馨提示1”載明“本套餐須開通來電顯示”、“來顯6元/月”、“產品功能[開通]來電顯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該項套餐業務須開通來電顯示業務有明確的提示和告知,資費標準明確。原告購買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之間的電信服務合同關系意思表示真實,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且,套餐業務與普通業務不同,系提供服務的一方將服務(功能)項目與資費標準互相聚合捆綁的一種特殊的銷售方式,來電顯示功能作為該套餐業務的重要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與“0月租0保底”的宣傳并不沖突,且不在選擇的范圍之內。原告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解除合同,終止該套餐業務。因此,原告選擇開通該項功能后,以“未事先告知不可以關閉此項業務”、“有欺詐嫌疑”“侵犯自主選擇權”等理由,要求雙倍返還已收取的服務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違規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務的行為,已經泉州市物價局以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處理,對該行為的處罰,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二)限定電信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或者拒絕電信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入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五)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六)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用戶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戶打擊報復。本案中,原告自主選擇訂購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訂立的電信服務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不存在“限定使用其指定的業務”的行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違規銷售套餐業務,將來電顯示功能作為該套餐業務的重要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輔之以“0月租0保底”等優惠政策,并未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也未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對該套餐業務的宣傳也并非虛假宣傳。因此,被告的行為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上述規定,原告依此要求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書面賠禮道歉,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1992)22號)第40條第(5)項的規定,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系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屬于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其他組織”范疇,但因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只是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故只能在其財產范圍內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應由其法人單位即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告莊鑫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之間的電信服務合同關系,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有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已經泉州市物價局以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處理,對該行為的處罰,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原告購買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系選擇一種將服務(功能)項目與資費標準互相聚合捆綁的套餐業務,與普通業務不同,該業務將來電顯示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有明確的提示和告知,且有明確的資費標準,原告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解除合同,終止該套餐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莊鑫對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莊鑫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陳子平
代理審判員黃招榮
人民陪審員郭麗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伍曉利
服務合同糾紛處理篇九
甲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甲方是具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節能服務公司注冊備案資格。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為用能客戶提供節能咨詢診斷、評估改造等服務,并與用能客戶共享節能效益。
乙方是一個集科研開發、生產經營、技術服務、系統集成于一體的高新技術企業,以節能環保為主營業務。
雙方本著促進合作、實現共贏的原則,就共同發展事宜達成本合作框架協議。
一、合作目標
1、甲方在電力需求管理領域的客戶資源、銷售平臺與乙方在節能環保領域先進的產品和應用方案可以形成優勢互補;確立雙方戰略合作伙伴關系,以互利共贏為合作目標,為客戶提供先進的系統解決方案。
2、通過甲、乙雙方的戰略合作和資源互補。加強合作聯盟的市場競爭力,擴大市場占有率和社會影響力,創造更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應。
二、合作范圍
1、市場領域:國內市場。
2、項目領域包括但不限于:節能變壓器、電機變頻節能、企業能耗監測與治理、新能源應用等項目。隨著雙方合作關系的不斷深入,雙方可以拓展其他項目領域的合作,以補充協議為準。
三、合作條款
1、在同等質量標準和技術標準、價格和商務等方面的優勢不低于其他同類廠商的前提下,甲方優先選擇乙方作為項目的合作伙伴,并在一定范圍內共享客戶或第三方資源。相關事宜視具體項目再行友好協商。
2、甲方在其選用乙方產品或技術方案的項目手冊或宣傳文件上注明乙方品牌,并標注甲方。
3、在雙方合作的.項目中,乙方要給予甲方提供充分的技術支持,必要的時候,可以以甲方的身份參與客戶的技術、商務交流活動。
4、甲、乙雙方主動創造合作機會和條件,共同維護雙方權益。在合作領域內積極向客戶宣傳、推廣雙方的品牌、產品及行業解決方案。
5、根據合作的需要,甲、乙雙方定期交叉舉行產品培訓和市場培訓,提高雙方對彼此的認知,培訓時間由雙方人員共同確定。
6、甲、乙雙方將合作常態化,成立合作團隊并指定團隊負責人,對合作的進展狀況及時溝通并迅速解決差異。
7、加強合作雙方的企業文化交流,包括高層互訪和必要的市場活動等。
四、排他條款
甲、乙雙方的戰略合作具有排他性,對于雙方已確認并達成共識的合作項目,任何一方不得與第三方開展合作。
五、保密條款
1、甲、乙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漏所獲得的對方相關的技術資料、商業資料及負有保密義務的信息。其中技術資料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檢測報告、技術文檔等。商業資料包括雙方洽談的項目進展情況、簽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協議、備忘錄、客戶信息、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各類計劃等。
2、本條規定的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后______年內仍然有效。
六、知識產權
甲、乙雙方的產品或技術方案具有知識產權,未經對方書面許可,在本協議書的有效期內以及本協議終止以后,雙方均不得單獨或以合作、合營或合伙的形式在任何地區冒仿、生產或銷售對方的產品或技術方案。本協議框架下,雙方通過合作產生的全新知識產權,雙方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另行約定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七、協議的有效期、續簽和終止
1、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年,于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______份,雙方各保留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本協議到期之前,如雙方沒有就續簽事宜達成一致,本協議于到期日自然終止。
4、本協議終止不影響雙方在協議終止前按照本協議已經各自簽訂的銷售合同效力,上述合同繼續有效直至其履行完畢。
八、爭議解決
1、與本協議相關的一切事宜,包括協議的成立、變更、解釋以及爭端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
2、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或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而發生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加以解決。
3、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自雙方代表簽字并蓋公章生效。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沖突,按時間順序,以后補充協議的規定為準。
4、本協議需雙方協商一致,方可以書面形式修改。
甲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