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合同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合同。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產品認證合同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聯系人: _________
乙方:中國質量認證中心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
根據甲方提出委托乙方對其生產的產品進行有機認證的申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就認證評審達成一致意見,簽定本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一、實施有機認證范圍及依據的標準
實施有機產品認證的范圍為_______________,為了體現有機完整性,其有機認證范圍還包括:
生產過程 加工過程 包裝過程 貯運流通過程
其他過程:
開展認證依據的標準及技術要求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實施有機認證的基本程序
1.認證申請和受理;
2.調查評價,文件審查;
3.現場檢查;
4.認證結果評價,合格評定;
5.獲得認證后的監督。
三、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確認有機管理范圍,完成必要的轉換期管理并使之符合相應的標準,保證按照既定的有機認證標準及技術要求進行操作。
(2)遵循認證計劃,為進行評價做出必要的安排,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包括審查文件,進入認證范圍涉及的所有區域,查閱所有的記錄(包括內部審核報告)和實施評價所需協助和相關活動準備相應的人員。
(3)及時就產品更改,生產過程更改或區域擴大,管理權或所有權等更改通知乙方,在沒有得到乙方的相關通知前,經營者不得放行任何已更改的獲證產品。
(4)如果存在分包生產,與其分包方簽署協議,要求分包方遵循有機標準,保持有機完整性,向乙方開放認證范圍涉及的所有區域,并符合乙方的要求。同時對分包的生產和加工,以及在分包方出現不符合的情況下采取的措施負全責。及時獲得分包方的相關信息和本合同第(3)條款涉及的更改信息并及時提供給乙方。
(6)承擔有機標志印刷業務的印制單位具備相應資質,并根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有關式樣,色標和規格的規定,印制有機標志,不擅自改變式樣,顏色和規格。非正品和殘次品,及時銷毀,并如實登記,不散失。印標單位具備的相應資質如下:
a)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具有合法的營業證明;
b) 獲得公安,新聞出版等相關管理部門發放的許可證明;
c) 有與其承印有機標志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和倉儲保管設施等條件;
d) 掌握標志的防偽技術和辨偽能力;
e) 健全的管理制度;
f)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產品認證合同篇二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下面是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合同,歡迎來參考!
合同登記編號:____________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認證方(乙方):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期限:至證書有效期滿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雙方就環境標志產品認證項目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
1.甲方應在簽訂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認證費用,以保證啟動認證工作;
2.甲方應按乙方要求提供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申請書及附件,供乙方進行文件審核;
5.甲方有責任在其獲得環境標志認證產品上使用環境標志標識;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統一制作的環境標志標識時,可與乙方聯系訂購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請并備案。
(二)乙方
1.乙方應及時組織實施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工作,在現場審核前,提前通知甲方。
2.乙方不得將甲方經營、生產及技術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給第三方,但下述情況除外:
(1)此合同簽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業范圍外已公開的資料;
(3)法律另有要求時;
(4)國家主管部門要求時。
3.乙方協助甲方進行產品公告和宣傳活動。
2.在認證過程中或監督審核中,因乙方責任造成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但索賠的賠償費將不得超過甲方支付的認證審核費或本次監督審核費,且為一次性賠付。
1.甲方具有按規定正確使用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標識的合法權益;
2.甲方具有對外正確宣傳其獲得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資格的權利;
3.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甲方的環境標志產品發生變更時,須向乙方通報;
5.甲方獲得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欲繼續保持認證資格,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重新提出申請,并重新簽訂認證合同。
2.認證費應于認證合同簽署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現場檢查通過后,甲方應在樣品測試前將檢驗費支付給檢測機構;
4.年金(含標志使用費):年金應在監督審核之前與監督審核費同時支付;
6.檢查員的食、宿、行等差旅費按實際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實報實銷;
7.監督審核時需抽樣檢驗,甲方按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監督審核通知書內容,直接將檢驗費付給檢驗機構。
8.如需獲證后公告,公告費______元/次;如需乙方網上公告,公告費______元,如參加乙方宣傳活動,合同另議。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達不成協議,可以:
(一)因本合同所發生的重大爭議,由上級主管部門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決。
1.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聯系人:____
聯系電話:______傳真: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帳號: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郵編:______
認證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聯系人:____
聯系電話:______傳真: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帳號: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郵編:______
收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產品認證合同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國質量認證中心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質量認證中心的有關規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國質量認證中心(乙方)申請對其生產的產品按有關產品認證的規則程序實施產品環保認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實施產品認證范圍及依據的標準
實施產品環保認證的范圍為_________,開展認證所依據的標準及技術要求為_________。
二、實施產品環保認證的基本程序
1.認證申請和受理;
2.抽樣檢測;
3.現場檢查;
4.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
5.獲得認證后的監督。
三、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始終遵守認證計劃安排的有關規定;
(3)僅允許在獲準認證的產品或包裝上使用認證標志;
(6)認證僅用于表明獲準認證的產品符合特定標準;
(7)確保不采用誤導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認證證書和報告;
(8)在傳播媒體中,對產品認證內容的引用應符合乙方的要求;
(9)按時付清認證的有關費用。
2.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按照標準和有關認證程序的要求,客觀、公正地為甲方申請的產品提供認證服務;
(4)保守甲方的.技術、經營管理和秘密等知識產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四、費用
1.乙方按有關認證收費標準和甲方實際申請產品認證時發生的項目收取認證費用。
2.甲方應交納的認證費用。
合同金額為:_________
具體收費項目以本中心報價單(編號:_________)為準。
3.在認證過程中,如發生再檢測或現場再檢查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交納相應的再檢測或再檢查費。
4.監督檢查和管理年金費用,甲方應在每年的監督檢查之前向乙方支付。
5.乙方認證某一階段活動正常開始之后,若甲方提出活動中止,乙方不退回該階段費用。
6.認證人員為履行本合同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費及食宿費由甲方承擔。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1.乙方對認證結論的準確性負責;
2.乙方對甲方產品的認證不能減輕甲方對產品環保及質量的責任;
4.若因乙方執行認證計劃失誤造成的費用增加,其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5.由于公認的不可抗拒原因影響認證計劃不能正常進行,造成費用增加,其增加的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六、有關爭議解決及違約處理
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未能解決,可向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2.若甲方或乙方有違反合同行為,使另一方遭受損失,則受損失方可要求賠償或向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三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解釋權在中國質量認證中心。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產品認證合同篇四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認證方(乙方):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期限:至證書有效期滿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雙方就環境標志產品認證項目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方申請內容和范圍
二、雙方責任
(一)甲方
1.甲方應在簽訂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認證費用,以保證啟動認證工作;
2.甲方應按乙方要求提供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申請書及附件,供乙方進行文件審核;
5.甲方有責任在其獲得環境標志認證產品上使用環境標志標識;
7.產品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發生變化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新的證明材料;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統一制作的環境標志標識時,可與乙方聯系訂購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請并備案。
(二)乙方
1.乙方應及時組織實施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工作,在現場審核前,提前通知甲方。
2.乙方不得將甲方經營、生產及技術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給第三方,但下述情況除外:
(1)此合同簽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業范圍外已公開的資料;
(3)法律另有要求時;
(4)國家主管部門要求時。
3.乙方協助甲方進行產品公告和宣傳活動。
三、風險
2.在認證過程中或監督審核中,因乙方責任造成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但索賠的賠償費將不得超過甲方支付的認證審核費或本次監督審核費,且為一次性賠付。
四、甲方獲證后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具有按規定正確使用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標識的合法權益;
2.甲方具有對外正確宣傳其獲得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資格的權利;
3.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甲方的環境標志產品發生變更時,須向乙方通報;
5.甲方獲得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欲繼續保持認證資格,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重新提出申請,并重新簽訂認證合同。
五、費用
2.認證費應于認證合同簽署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現場檢查通過后,甲方應在樣品測試前將檢驗費支付給檢測機構;
4.年金(含標志使用費):年金應在監督審核之前與監督審核費同時支付;
6.檢查員的食、宿、行等差旅費按實際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實報實銷;
7.監督審核時需抽樣檢驗,甲方按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監督審核通知書內容,直接將檢驗費付給檢驗機構。
8.如需獲證后公告,公告費______元/次;如需乙方網上公告,公告費______元,如參加乙方宣傳活動,合同另議。
六、爭議處理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達不成協議,可以:
(一)因本合同所發生的重大爭議,由上級主管部門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決。
七、其它
1.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聯系人:____
聯系電話:______ 傳真: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聯系人:____
聯系電話:______ 傳真: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 郵編:______
收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產品認證合同篇五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下面是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合同,歡迎來參考!
合同登記編號:____________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認證方(乙方):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期限:至證書有效期滿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雙方就環境標志產品認證項目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
1.甲方應在簽訂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認證費用,以保證啟動認證工作;
2.甲方應按乙方要求提供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申請書及附件,供乙方進行文件審核;
5.甲方有責任在其獲得環境標志認證產品上使用環境標志標識;
7.產品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發生變化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新的證明材料;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統一制作的環境標志標識時,可與乙方聯系訂購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請并備案。
(二)乙方
1.乙方應及時組織實施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工作,在現場審核前,提前通知甲方。
2.乙方不得將甲方經營、生產及技術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給第三方,但下述情況除外:
(1)此合同簽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業范圍外已公開的資料;
(3)法律另有要求時;
(4)國家主管部門要求時。
3.乙方協助甲方進行產品公告和宣傳活動。
2.在認證過程中或監督審核中,因乙方責任造成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但索賠的賠償費將不得超過甲方支付的認證審核費或本次監督審核費,且為一次性賠付。
1.甲方具有按規定正確使用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標識的合法權益;
2.甲方具有對外正確宣傳其獲得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資格的權利;
3.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甲方的環境標志產品發生變更時,須向乙方通報;
5.甲方獲得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欲繼續保持認證資格,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重新提出申請,并重新簽訂認證合同。
2.認證費應于認證合同簽署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現場檢查通過后,甲方應在樣品測試前將檢驗費支付給檢測機構;
4.年金(含標志使用費):年金應在監督審核之前與監督審核費同時支付;
6.檢查員的食、宿、行等差旅費按實際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實報實銷;
7.監督審核時需抽樣檢驗,甲方按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監督審核通知書內容,直接將檢驗費付給檢驗機構。
8.如需獲證后公告,公告費______元/次;如需乙方網上公告,公告費______元,如參加乙方宣傳活動,合同另議。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達不成協議,可以:
(一)因本合同所發生的重大爭議,由上級主管部門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決。
1.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聯系人:____
聯系電話:______ 傳真: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 郵編:______
認證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聯系人:____
聯系電話:______ 傳真: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 郵編:______
收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產品認證合同篇六
乙方:_________
1.協議內容概述
甲方委托乙方辦理雙軟認證資料的審核,校驗,上交,取得證書等一系列服務。
2.雙方的權利義務
2.1 甲方的權利義務
2.1.1 甲方有權按照協議所規定的服務時間和服務標準監督乙方的服務進度和質量。
2.1.2 甲方有對乙方未達到協議所規定的服務質量和內容提出補償的權利。
2.1.3 甲方有義務按照協議內容向乙方即時提供顧問所必備的資料,以備乙方順利工作。
2.1.4 甲方有義務按照協議內容中相關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支付乙方服務費用。
2.1.5 甲方有義務委派專業人員或相關人士和乙方接洽并配合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2.1.6 甲方必須如實陳述情況,及時、真實、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顧問委托事項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因甲方未能及時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而導致的任何損失,乙方不負責任。
2.2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2.2.1 乙方有權按照協議內容要求甲方對自身提供的服務支付費用。
2.2.2 乙方有權依據協議內容要求甲方按時間提供服務內容中所必備的資料。
2.2.3 乙方有義務委派專人和甲方保持服務上的聯系,以保證按時間和標準完成服務。
2.2.4 乙方有義務嚴格遵守顧問服務的行業標準和職業標準,嚴守甲方的資料機密。
2.2.5 乙方有義務只以甲方的名義進行協議所規定的服務工作;未經甲方允許,不以甲方名義進行其他活動。
3.市場推廣支持及增值服務
市場開拓支持:凡_________服務用戶,將成為公司的會員,并免費在_________網進行公司宣傳和產品推介。
銷售支持:將盡可能多的向乙方提供商業機會和信息。
售后支持:在乙方與用戶簽訂合同履行完畢后,將免費電話和email等形式解答甲方涉及軟件服務的常規支持。
4.顧問時間及清單、服務費用等事宜
服務時間:所有材料準備齊全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總體費用_________(元)。
付款方式:協議簽訂時甲方支付乙方全部款項的50%,甲方拿到_________軟件行業協會關于產品登記認定和企業認定的通知單時,支付乙方剩余全部款項。
4.1 甲方無故中途終止合同,代理費不退還。
4.2 乙方中途終止合同,全額退還乙方已交服務費。
4.3 如因乙方未盡職責,導致申請失敗,乙方須雙倍退還甲方所有已交費用。
4.4 本協議簽訂則視同乙方初審認定能通過本協議相關服務目標,如不能通過全額退款。
4.5 如因甲方提供資料虛假,依法不具備條件導致申請失敗,代理費用不退還。
5.保密
5.1 保密信息指關系到甲方現在和日后發展的商業信息、經營策略等。
5.2 乙方應在本協議終止前或終止后的任何時候對其在本協議簽署前或簽署后可能取得、或已經取得的有關本協議的保密信息進行保密。
5.3 除非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非國家版權局的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機密信息。
6.違約及爭議的處理
6.1 協議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如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另一方在此后的任何時間均可以向違約方提出書面通知,違約方應在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并采取補救措施。
6.2 如果該通知發出后5日內違約方不予答復或沒有采取補救措施。非違約的一方可以終止本協議的執行,并依據本協議和相關法律規定提出損害賠償。
6.3 對于執行本協議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權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6.4 爭議處理過程中,除正在協商或處理的部分外,協議的其他部分應繼續執行。
7.不可抗力及免責條款
7.1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為、自然力、火災、爆炸、地理變化、洪水泛濫、地震、潮汐、閃電或戰爭。
7.2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及時將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通知對方,并及時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確認。雙方應根據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情況協商本協議的進一步執行問題。
7.3 發生以下情況時,乙方將不受本協議第四條規定的時間限制:認證機關變更相關規定;認證材料未能及時交齊或者甲方未能按照協議全額交納申請款項或者甲方條件暫時不具備。
產品認證合同篇七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有機產品認證以及獲證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進口和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有機產品,是指生產、加工和銷售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供人類消費、動物食用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有機產品認證,是指認證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有機產品認證規則,對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和銷售活動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進行的合格評定活動。
第四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全國有機產品認證的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國家推行統一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實行統一的認證目錄、統一的標準和認證實施規則、統一的認證標志。
國家認監委負責制定和調整有機產品認證目錄、認證實施規則,并對外公布。
第六條國家認監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組織開展有機產品認證國際合作。
開展有機產品認證國際互認活動,應當在國家對外簽署的國際合作協議內進行。
第二章認證實施
第七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批準,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方可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
認證機構實施認證活動的能力應當符合有關產品認證機構國家標準的要求。
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檢查活動的檢查員,應當經國家認證人員注冊機構注冊后,方可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檢查活動。
第八條有機產品生產者、加工者(以下統稱認證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認證機構進行有機產品認證,并提交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中規定的申請材料。
認證機構不得受理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有機產品生產產地環境要求,以及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外產品的認證委托人的認證委托。
第九條認證機構應當自收到認證委托人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應當在對認證委托人實施現場檢查前5日內,將認證委托人、認證檢查方案等基本信息報送至國家認監委確定的信息系統。
第十條認證機構受理認證委托后,認證機構應當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由認證檢查員對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并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申請認證的產品進行檢驗檢測。
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需要進行產地(基地)環境監(檢)測的,由具有法定資質的監(檢)測機構出具監(檢)測報告,或者采信認證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環境監(檢)測結論。
第十一條符合有機產品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認證委托人出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允許其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及認證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
第十二條認證機構應當保證認證過程的完整、客觀、真實,并對認證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認證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產品檢驗檢測和環境監(檢)測機構應當確保檢驗檢測、監測結論的真實、準確,并對檢驗檢測、監測過程做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產品檢驗檢測、環境監測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檢驗檢測、監測報告的內容和結論負責。
本條規定的記錄保存期為5年。
第十三條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加工過程實施有效跟蹤檢查,以保證認證結論能夠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第十四條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認證委托人出具有機產品銷售證,以保證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所銷售的有機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與認證證書中的記載一致。
第十五條有機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體體積,不包括水和鹽,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產品,應當在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后,方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字樣,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第十六條認證機構不得對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認證。
第三章有機產品進口
第十七條向中國出口有機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機產品主管機構,可以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性評估申請,國家認監委受理其申請,并組織有關專家對提交的申請進行評估。
評估可以采取文件審查、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向中國出口有機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機產品認證體系與中國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的,國家認監委可以與其主管部門簽署相關備忘錄。
該國家或者地區出口至中國的有機產品,依照相關備忘錄的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九條未與國家認監委就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性方面簽署相關備忘錄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產品,擬作為有機產品向中國出口時,應當符合中國有機產品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條需要獲得中國有機產品認證的進口產品生產商、銷售商、進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統稱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委托人),應當向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提出認證委托。
第二十一條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委托人應當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向認證機構提交相關申請資料和文件,其中申請書、調查表、加工工藝流程、產品配方和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認證申請材料、文件,應當同時提交中文版本。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不予受理其認證委托。
認證機構從事進口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應當符合本辦法和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認證檢查記錄和檢查報告等應當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條進口有機產品申報入境檢驗檢疫時,應當提交其所獲中國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有機產品銷售證復印件、認證標志和產品標識等文件。
第二十三條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申報的進口有機產品實施入境驗證,查驗認證證書復印件、有機產品銷售證復印件、認證標志和產品標識等文件,核對貨證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為有機產品入境。
必要時,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對申報的進口有機產品實施監督抽樣檢驗,驗證其產品質量是否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自對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委托人出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起30日內,認證機構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獲證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
(二)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委托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三)獲證產品生產商、進口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四)認證證書和檢查報告復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國家認監委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第二十五條國家認監委負責制定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基本格式、編號規則和認證標志的式樣、編號規則。
第二十六條認證證書有效期為1年。
第二十七條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認證委托人的名稱、地址;
(二)獲證產品的生產者、加工者以及產地(基地)的名稱、地址;
(三)獲證產品的數量、產地(基地)面積和產品種類;
(四)認證類別;
(五)依據的國家標準或者技術規范;
(六)認證機構名稱及其負責人簽字、發證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條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15日內向認證機構申請變更。認證機構應當自收到認證證書變更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認證證書進行變更:
(一)認證委托人或者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名稱或者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二)產品種類和數量減少的;
(三)其他需要變更認證證書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在30日內注銷認證證書,并對外公布:
(一)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使用的;
(二)獲證產品不再生產的;
(三)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申請注銷的;
(四)其他需要注銷認證證書的情形。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在15日內暫停認證證書,認證證書暫停期為1至3個月,并對外公布: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證書或者認證標志的;
(三)其他需要暫停認證證書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在7日內撤銷認證證書,并對外公布:
(三)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虛報、瞞報獲證所需信息的;
(四)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超范圍使用認證標志的;
(五)獲證產品的產地(基地)環境質量不符合認證要求的;
(七)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
(八)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對相關方重大投訴且確有問題未能采取有效處理措施的;
(十)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拒不接受認證監管部門或者認證機構對其實施監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銷認證證書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為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標有中文“中國有機產品”字樣和英文“organic”字樣。圖案如下:
第三十三條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應當在認證證書限定的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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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認證合同篇八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有機產品認證以及獲證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進口和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有機產品,是指生產、加工和銷售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供人類消費、動物食用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有機產品認證,是指認證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有機產品認證規則,對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和銷售活動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進行的合格評定活動。
第四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全國有機產品認證的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國家推行統一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實行統一的認證目錄、統一的標準和認證實施規則、統一的認證標志。
國家認監委負責制定和調整有機產品認證目錄、認證實施規則,并對外公布。
第六條國家認監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組織開展有機產品認證國際合作。
開展有機產品認證國際互認活動,應當在國家對外簽署的國際合作協議內進行。
第二章認證實施
第七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批準,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方可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
認證機構實施認證活動的能力應當符合有關產品認證機構國家標準的要求。
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檢查活動的檢查員,應當經國家認證人員注冊機構注冊后,方可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檢查活動。
第八條有機產品生產者、加工者(以下統稱認證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認證機構進行有機產品認證,并提交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中規定的申請材料。
認證機構不得受理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有機產品生產產地環境要求,以及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外產品的認證委托人的認證委托。
第九條認證機構應當自收到認證委托人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應當在對認證委托人實施現場檢查前5日內,將認證委托人、認證檢查方案等基本信息報送至國家認監委確定的信息系統。
第十條認證機構受理認證委托后,認證機構應當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由認證檢查員對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并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申請認證的產品進行檢驗檢測。
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需要進行產地(基地)環境監(檢)測的,由具有法定資質的監(檢)測機構出具監(檢)測報告,或者采信認證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環境監(檢)測結論。
第十一條符合有機產品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認證委托人出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允許其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及認證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
第十二條認證機構應當保證認證過程的完整、客觀、真實,并對認證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認證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產品檢驗檢測和環境監(檢)測機構應當確保檢驗檢測、監測結論的真實、準確,并對檢驗檢測、監測過程做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產品檢驗檢測、環境監測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檢驗檢測、監測報告的內容和結論負責。
本條規定的記錄保存期為5年。
第十三條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加工過程實施有效跟蹤檢查,以保證認證結論能夠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第十四條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認證委托人出具有機產品銷售證,以保證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所銷售的有機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與認證證書中的記載一致。
第十五條有機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體體積,不包括水和鹽,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產品,應當在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后,方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字樣,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第十六條認證機構不得對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認證。
第三章有機產品進口
第十七條向中國出口有機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機產品主管機構,可以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性評估申請,國家認監委受理其申請,并組織有關專家對提交的申請進行評估。
評估可以采取文件審查、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向中國出口有機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機產品認證體系與中國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的,國家認監委可以與其主管部門簽署相關備忘錄。
該國家或者地區出口至中國的有機產品,依照相關備忘錄的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九條未與國家認監委就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性方面簽署相關備忘錄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產品,擬作為有機產品向中國出口時,應當符合中國有機產品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條需要獲得中國有機產品認證的進口產品生產商、銷售商、進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統稱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委托人),應當向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提出認證委托。
第二十一條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委托人應當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向認證機構提交相關申請資料和文件,其中申請書、調查表、加工工藝流程、產品配方和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認證申請材料、文件,應當同時提交中文版本。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不予受理其認證委托。
認證機構從事進口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應當符合本辦法和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認證檢查記錄和檢查報告等應當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條進口有機產品申報入境檢驗檢疫時,應當提交其所獲中國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有機產品銷售證復印件、認證標志和產品標識等文件。
第二十三條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申報的進口有機產品實施入境驗證,查驗認證證書復印件、有機產品銷售證復印件、認證標志和產品標識等文件,核對貨證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為有機產品入境。
必要時,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對申報的進口有機產品實施監督抽樣檢驗,驗證其產品質量是否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自對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委托人出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起30日內,認證機構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獲證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
(二)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委托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三)獲證產品生產商、進口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四)認證證書和檢查報告復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國家認監委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第二十五條國家認監委負責制定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基本格式、編號規則和認證標志的式樣、編號規則。
第二十六條認證證書有效期為1年。
第二十七條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認證委托人的名稱、地址;
(二)獲證產品的生產者、加工者以及產地(基地)的名稱、地址;
(三)獲證產品的數量、產地(基地)面積和產品種類;
(四)認證類別;
(五)依據的國家標準或者技術規范;
(六)認證機構名稱及其負責人簽字、發證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條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15日內向認證機構申請變更。認證機構應當自收到認證證書變更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認證證書進行變更:
(一)認證委托人或者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名稱或者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二)產品種類和數量減少的;
(三)其他需要變更認證證書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在30日內注銷認證證書,并對外公布:
(一)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使用的;
(二)獲證產品不再生產的;
(三)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申請注銷的;
(四)其他需要注銷認證證書的情形。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在15日內暫停認證證書,認證證書暫停期為1至3個月,并對外公布: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證書或者認證標志的;
(三)其他需要暫停認證證書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在7日內撤銷認證證書,并對外公布:
(三)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虛報、瞞報獲證所需信息的;
(四)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超范圍使用認證標志的;
(五)獲證產品的產地(基地)環境質量不符合認證要求的;
(七)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
(八)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對相關方重大投訴且確有問題未能采取有效處理措施的;
(十)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拒不接受認證監管部門或者認證機構對其實施監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銷認證證書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為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標有中文“中國有機產品”字樣和英文“organic”字樣。圖案如下:
第三十三條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應當在認證證書限定的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