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是對某一特定時間段內的學習和工作生活等表現情況加以回顧和分析的一種書面材料,它能夠使頭腦更加清醒,目標更加明確,讓我們一起來學習寫總結吧。那么,我們該怎么寫總結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總結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行政調解工作總結法院篇一
2、受理調解糾紛應當進行登記;
3、調解糾紛前,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指定或由當事人選定一名調解員為調解主持人;
4、調解前應當調查核實糾紛性質、爭議焦點,糾紛原因;
7、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或者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8、調解糾紛一般在一個月內調結;
9、對已調解的較復雜的民間糾紛,要定期回訪,做好記錄,歸檔卷宗。
二、人民調解庭紀律
1、調解參與人應當衣著整齊,舉止文明;
3、公開調解的案件,旁聽公民不得大聲喧嘩,尋釁滋事,擾亂調解庭秩序;
6、侮辱、誹謗、威脅、毆打調解人員或調解參與人,擾亂調解秩序情切輕微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人民調解員工作紀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3、不得侮辱、處罰糾紛當事人;
4、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5、不得吃請受禮。
人民調解工作原則
1、平等自愿原則;
2、合法合理原則;
3、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
當事人權利義務
權利:1、自主決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終止調解;
2、要求有關調解人員回避;
3、不受壓制強迫,表達真實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義務: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2、遵守調解規則;
3、不得加劇糾紛、激化矛盾;
4、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
1、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調解糾紛,并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遵守社會公德。
2、調委會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司法所的指導、監督下進行工作。
3、調委會可依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主動調解民間糾紛,但不得超越《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規定的權限范圍。
4、調委會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進行調解,并遵守調解的基本程序。
5、協調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做好調解后的回訪工作;對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不得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6、調委會協助法制宣傳部門做好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
行政調解工作總結法院篇二
(一)強化組織領導,落實保障機制。局領導高度重視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調解工作,及時召開生產安全事故分析會,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議程,專題研究部署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親自參與和指導群體性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研究協調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的問題,指導工作開展。
(二)強化基礎建設,規范運作機制。一是健全完善舉報機制。設立舉報電話:,對排查掌握的經營性矛盾糾紛,根據產生的原因、特征,逐件制定工作措施,落實責任人,就地及時化解,防止矛盾激化。對重大、復雜、疑難矛盾糾紛,實行領導包案、掛牌督辦、集中力量調處解決。對于短期內難以徹底化解的矛盾糾紛,積極主動地做好思想工作,落實防范措施,防止矛盾升級。進一步推進完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努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糾紛。二是健全規范工作制度。結合實際,進一步健全和規范工作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和落實協調領導小組例會制度、重大突發糾紛和重要信息緊急報送制度,嚴格落實調解責任制、責任追究制度等。
(一)加強信息報送,暢通業務交流渠道。充分利用現代辦公資源,設立專門qq群,積極鼓勵各鄉(鎮)安辦以電子文檔的方式報送工作信息,縮短信息收集周期。同時,積極暢通對“上”和對“下”兩條渠道,對“下”通過加強與信息員的日常溝通,了解相關工作情況,及時進行指導;對“上”主動了解上級信息編發要點,積極著手組織素材,及早謀劃有關信息,不斷整合資源。
(二)加強宣傳力度,營造濃厚氛圍。按照“排查的早、發現得了、控制的住、解決的好”的要求,在廣大人民群眾當中廣泛宣傳,使廣大干部和群眾對此項工作有充分的思想認識,通過各種途徑,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的宣傳力度,使廣大干部和群眾能夠正確對待工作、生產和生活中發生的各種矛盾糾紛。
(一)堅持日常排查調解和敏感時期集中排查調解活動相結合。日常排查調解堅持“抓早、抓小、抓快”,注重隨時了解、發現、掌握各種社會矛盾糾紛,及時介入化解。春節前后、“五一”等重大節慶活動、重要敏感時期,集中力量開展排查調解活動,確保敏感時期全縣社會的穩定。
(二)堅持圍繞局中心工作和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相結合。在企業復工復產、汛期、上級發布重要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重大節日、重大政治社會敏感期、各地發生安全事故等敏感節點,都能及時召開會議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工作,打好預防針,敲響安全警鐘,排查思想隱患,采取針對性措施認真落實,強化安全隱患綜合整治,持續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學校、特種設備、公共娛樂場所、電力、旅游、煙花爆竹等行業領域、各類企業的安全監管和隱患整治工作,及時有效地化解平息了多起事故事件,有力維護了社會安定穩定。
下半年,我局將進一步完善行政調解機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全力構建和諧。
(一)深化拓展多元化調解機制。進一步創新調解機制、拓展調解領域,深入推進社會矛盾的化解。
(二)加強矛盾糾紛宣傳教育建設。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以正面宣傳為主,引導媒體全面、準確、客觀地報道基層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開展情況,加大宣傳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的成功經驗和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三)進一步探索人民調解與民事訴訟對接機制。與各行政執法機關繼續深入探索行政調解、人民調解、治安調解溝通協作,逐步構筑大調解網絡。
行政調解工作總結法院篇三
(一)強化領導,兼職調解工作隊伍建設取得了一定進展,行政調解化解新型矛盾糾紛和群體性疑難矛盾糾紛的能力顯著增強。統計局按照有關要求,及時成立的行政調解室,并配備了兼職調解員2人。
(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密切掌握矛盾的發展動向是調解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因而我們不斷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制度。每月開展常規排查,在重大節日前開展定期排查,在重要會議等敏感時期進行專項排查,做到定期排查與專門排查相結合。不斷完善制度,先后建立了矛盾糾紛排查制度、調解員工作職責、矛盾糾紛登記制度、矛盾糾紛報告制度、案件回訪制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等。由于排查制度的不斷完善,使我們的調解工作掌握了主動,能夠在最佳時機介入矛盾糾紛的調處。
行政調解工作總結法院篇四
1.領導高度重視,切實加強行政調解力度。為充分發揮行政機構的調解作用,強化調解意識,履行調解職能,減少矛盾糾紛激化,營造和諧穩定的工作環境,把將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在每周星期一的例會各股室負責人都要匯報一周來的行政調解工作,并專題研究落實行政調解工作各項任務。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對行政管理職權范圍內的特定矛盾糾紛進行調解,當調則調,調裁結合,及時解決問題,就地化解矛盾。
2.預防疏導為主,盡量減少矛盾糾紛事件。我辦的行政調解工作,在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和促進社會穩定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接到每一個調解申請后,調解員快速介入案情,收集各種證據,并到涉案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在充分了解訴求和案情的基礎上,以事實為依據積極促成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在簽署調解協議后,調解中心繼續對當事人雙方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跟蹤服務,督促當事人雙方及時履約。有效防止了非正常上訪、重復上訪、集體上訪,以及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3.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重點解決疑難案件。矛盾糾紛對象由于對法律法規的不完全了解,各自為了自己的利益互不相讓,針鋒相對,針對此類情況,我們及時對雙方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讓當事人雙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妥善解決矛盾。另外,我辦工作人員經常深入“三送”村、扶貧重點村召開座談會,宣傳政策法規。由于我辦工作人員主動介入,將矛盾化解在基層萌芽狀態。
行政調解工作總結法院篇五
2016年,下城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行政調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穩步推進行政調解工作的開展,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總體成效明顯。
一、基本情況
目前,下城區21個行政機關、8個街道辦事處中共有專兼職調解員436人,其中專職36人,兼職400人。區法制辦成立了行政調解指導中心和調解室,指導全區行政調解工作,大部分區屬部門未建立專門的行政調解機構,而街道辦事處的行政調解組織則采用與綜合治理組織相結合的模式。在案件辦理方面,今年全區共受理調解案件3257件,調解成功3100余件,調解成功率達到95%,這些案件中絕大部分是行政機關參與調解的案件,法定調解案件較少。
二、主要做法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了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常務副區長任組長,研究解決全區重大、復雜的矛盾糾紛,統籌協調跨街道、跨部門的行政調解工作。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在區法制辦,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同時,將行政調解工作納入年底依法行政考核,建立健全了目標責任制。
(二)積極強化制度保障。一是建立行政調解聯席會議制度。區法制辦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排查、分析、研判行政調解工作開展情況,加強各部門行政調解工作交流互通。同時,各行政機關根據本單位的工作特點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確矛盾化解目標,規范、完善本單位開展行政調解的工作程序,確保行政調解工作依法、規范、有序進行。二是落實行政調解場所。要求各單位落實相應的辦公場所作為“行政調解室”,其中調解任務重的單位應建立專門調解室,并將工作職責、工作規范、調解范圍及原則、調解流程圖、調解須知、調解工作紀律、當事人權利義務等內容公示上墻。三是強化日常工作制度。要求各單位按要求配備專兼職行政調解員,確保調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規范臺帳管理,區法制辦行政調解中心根據省市要求統一制發行政調解案件情況統計表及相關工作臺帳,各部門于每季末將本機關行政調解案件情況報區法制辦行政調解中心。
(三)融入“大調解”工作體系。行政調解是大調解工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要充分發揮行政調解的專業和導向作用,就要充分借助人民調解、司法調解、仲裁調解、專業調解等各種資源和平臺優勢,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形成解決矛盾糾紛的整體合力。今年上半年,下城區召開了全區大調解工作推進會,下發了《關于全面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有效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的實施意見》(區委辦發〔2016〕50號),明確指出要大力推進行政調解工作,充分發揮其在大調解工作中的專業和綜合作用。一是專門建立了行政調解指導中心。中心主任由區法制辦主任擔任,并設人員編制一名,加強對全區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和督查。二是充分利用各種資源排查調處各類糾紛。利用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社會矛盾排查調處中心、綜治工作中心等各種資源和優勢,有效借助網絡等信息化平臺,實行“訪調對接、訴調對接、民行對接”,實現優勢互補、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最大程度的形成解決矛盾糾紛的合力。三是建立健全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協調配合機制和信息溝通機制。加強與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信訪等單位的協調配合,優化、整合調解資源,靈活運用多種調解方式,及時化解行政爭議糾紛,實現了“三調聯動”,互補優勢。
(四)創新調解工作方式。全區各級行政機關充分發揮本部門行政管理職能優勢,在處理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矛盾糾紛時,與行政管理職責相銜接,依托專業法律法規,注重運用行政調解手段,積極創新了各種行之有效的行政調解方式。如對一些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區法制辦將復議接待移到了信訪局,與信訪人員一起開展調解工作,大大提高了調解成功率。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中,只要雙方自愿,且不違背法律、法規,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復議辦案人員都盡量采取調解方式促成和解,增進爭議雙方的相互信任,豐富和拓寬了行政調解的渠道。區城管局借助“城管和事佬”調解室的實踐模式,讓執法人員深入社區,重基層、重平時、重務實,充分發揮屬地優勢,通過開通熱線,設立意見箱、實行共建共管、結對幫扶和“六進三日”活動等舉措,進一步暢通群眾利益表達渠道,有效化解復雜的城市管理矛盾,蠃得了群眾的支持和信賴,體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五)注重調解隊伍建設。調解隊伍建設是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的基礎。《關于全面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有效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的實施意見》(區委辦發〔2016〕50號)下發后,各單位按要求加強了行政調解隊伍的建設,選擇熟悉法律政策、有威望、為人正派、辦事公道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從事行政調解工作;各單位采用多種方式加強技能培訓,優化隊伍結構,加強隊伍建設,規范隊伍管理;加強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相互銜接,成立了全區大調解專家庫。吸納熱心調解工作、具備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退休干部、律師、教師擔任特邀調解員和調解志愿者,區司法局負責實施調解員的選聘、培訓、獎懲,統一備案進行管理。
三、存在的困難及問題
(一)行政調解工作開展不平衡。總體上看,各部門都能按要求認真抓落實,建章立制、積極實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個別單位對行政調解工作重視程度不高、開展力度不強,有的單位尚未將該項工作列入工作議程,有的單位雖有制度,但具體落實不夠。行政調解力量總體薄弱,區法制辦作為全區的行政調解工作指導單位,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開展工作,連調解場所也是和其他單位會議室共用,工作條件現狀不利于行政調解工作的長足發展。
(二)行政調解工作的統一性和規范性不夠。行政調解職能分散、數量龐大、內容原則缺乏系統性。一些單位在調解糾紛時也有較大的隨意性,各自為政,規范性差。有的缺乏最低限度的正當程序保證;有些基層行政機關雖然做了大量的行政調解工作,但未形成規范的行政調解工作體系,更沒有完整的工作檔案和記錄;法定調解較少,行政機關牽頭參與調解較多,調解效力較低。
(三)行政調解隊伍專職化程度不高。行政調解工作面臨的現狀是,糾紛類型多、任務重,調解人手少、調解技巧不高、工作壓力大。一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群眾工作經驗不豐富,社會閱歷少,法律知識不足,專業化程度不高,行政調解成功率不高,一些行政調解還需要借助外力如人民調解平臺開展工作等,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調解工作的開展和發展,影響了糾紛的調處效能和調解的社會威信。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議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要充分認識新時期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對行政調解工作在人、財、物等各方面的支持力度,采取措施保證“領導、機構、人員、責任、經費、場地”六個落實,切實履行工作職責,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二)加強各部門之間的銜接互動。進一步發揮區法制辦對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作用,依托“大調解”工作體系,增進各單位之間的交流互動,扎實做好各級行政矛盾爭議的預防、排查和調處工作,推進全區行政調解工作整體發展。
(三)進一步加強行政調解的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對行政調解工作進行廣泛宣傳,并通過印發行政調解工作宣傳手冊、利用法制宣傳日開展現場咨詢、開通行政調解咨詢電話等方式,增加公眾對行政調解工作的了解和選擇度,暢通公眾申請行政調解的渠道。
(四)大力加強調解人員隊伍建設。在選好配強調解隊伍基礎上,加強行政調解人員的法律知識和調解技能的培訓,邀請省市法制辦專家、調解高手授課,提高行政調解人員的業務水平,著力建設一支政治意識強、業務精、威信高的高素質調解隊伍。
行政調解工作總結法院篇六
1、年初認真開展建設系統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評工作,對局屬單位采取聽匯報、查資料等形式,評選出先進單位7家,通過表彰先進的這種形式,在局屬單位中營造出爭先創優的氛圍,推進綜治工作邁上新臺階。與局屬各單位簽訂了綜治責任狀。
2、扎實開展“綜治宣傳月”活動,我局認真制定并下發了綜治宣傳月活動實施方案,通過懸掛橫幅等多種形式積極開展綜治宣傳工作。在市里組織的集中宣傳日活動中,組織了質監站、檢測中心、城建檔案館三家單位代表我們建設系統參加活動,制作五塊展板,共印發宣傳單2000余份,積極為群眾宣傳講解知識,受到群眾好評。組織局機關及系統內干部職工參加維穩知識競賽活動。
3、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加強矛盾糾紛動態管理,有針對性地做好各種矛盾糾紛的化解調處工作,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矛盾糾紛及時排查調處對重大矛盾糾紛及時上報,協調處理。采取疏導、勸導、思想教育等方式,理順群眾情緒,緩解社會矛盾,同時,按照“屬地管理”、“歸口管理”的原則,發揮基層調解組織的作用,把矛盾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之中。
4、高度重視日常安全防范工作。加強值班,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在元旦、春節、“兩會”期間,每天由局領導帶班安排兩人24小時值班,對在重要時期發現的問題要求及時上傳下達。
5、于10月30日舉辦了一期綜治干部培訓班,系統內負責綜治維穩、信訪工作的分管領導和具體工作人員計三十余人參加了培訓,邀請了市綜治委領導授課。
(二)信訪工作
1、做好信訪接待工作。今年截止到10月31日,共接待群眾來信來訪156批,353人次,其中集體訪11批,108人次,重復訪86批,189人次。對群眾來訪我們做到件件有回復,在政策范圍內的積極幫助群眾解決問題,不能解決的也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說服工作。市委民聲通道來函6件,政府12345熱線轉辦266件,回復率100%。
2、做好重點信訪對象的穩控工作。特別是兩會期間全面排查信訪隱患,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認真調查,盡快答復,防止引發集體上訪和越級上訪。“兩會期間”對于一些重點信訪戶,做到落實一名包案領導,制定一套穩控措施,由于領導到位,工作到位,兩會期間未出現一起非法赴京訪。今年1-3月,按照市^v^的統一安排,我局承擔了為期三個月的駐京勸訪工作,前后分別派駐工作人員,為全市信訪工作緩解了壓力。
3、加大對疑難信訪案件的化解工作,通過領導包案、市^v^協調解決等多種形式,對局系統內的疑難信訪案件加大化解力度,今年共有6個重點信訪案件得到有效化解。
4、5月31日,組織市政、園林、自來水公司三家單位共同參加市委市政府“12345”熱線成立九周年宣傳活動。活動中,接受市民咨詢三十余起,受到市民好評。
行政調解工作總結法院篇七
(一)狠抓隊伍,重視調解室隊伍建設,在穩定人員的基礎上,選調政治可靠,有威信,有業務基礎的人充實到調解室;其次在政策上向調解員傾斜,讓他們在政治上有榮譽,經濟上得實惠;第三,把行政調解工作經費列入單位公務工作經費預算,解決調解場所建設及調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實際困難。
(二)多措并舉,提高調解人員業務水平。一是參加上級組織的各類培訓,通過學習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經驗介紹、業務交流等形式豐富知識,提高業務能力;二是舉辦調解業務培訓班,專業同志講課,內容包括法律知識、辦案中的實踐體會、調解協議書的制作等;三是分析、預測矛盾糾紛特點規律、發展趨勢,做到調解工作有的放矢。
雖然縣統計局行政調解工作在實際中取得了一定成績,但與領導的要求、群眾的期望相比還存在差距。今后我們將保持和發揚優勢,改進不足之處,為維護全縣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新的貢獻。
行政調解工作總結法院篇八
20xx年,^v^行政調解工作以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為切入點,以建立專職、加強保障為重點,以整合資源、搭建平臺、建立聯動為主要內容,開拓創新,銳意進取,注重實效,強化宣傳教育,行政調解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及聯系村寨無一起矛盾糾紛現象出現。現將行政調解工作總結如下:
(一)強化領導,兼職調解工作隊伍建設取得了一定進展,行政調解化解新型矛盾糾紛和群體性疑難矛盾糾紛的能力顯著增強。^v^按照有關要求,及時成立的行政調解室,并配備了兼職調解員2人。
(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密切掌握矛盾的發展動向是調解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因而我們不斷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制度。每月開展常規排查,在重大節日前開展定期排查,在重要會議等敏感時期進行專項排查,做到定期排查與專門排查相結合。不斷完善制度,先后建立了矛盾糾紛排查制度、調解員工作職責、矛盾糾紛登記制度、矛盾糾紛報告制度、案件回訪制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等。由于排查制度的不斷完善,使我們的調解工作掌握了主動,能夠在最佳時機介入矛盾糾紛的調處。
(一)狠抓隊伍,重視調解室隊伍建設,在穩定人員的基礎上,選調政治可靠,有威信,有業務基礎的人充實到調解室;其次在政策上向調解員傾斜,讓他們在政治上有榮譽,經濟上得實惠;第三,把行政調解工作經費列入單位公務工作經費預算,解決調解場所建設及調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實際困難。
(二)多措并舉,提高調解人員業務水平。一是參加上級組織的各類培訓,通過學習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經驗介紹、業務交流等形式豐富知識,提高業務能力;二是舉辦調解業務培訓班,專業同志講課,內容包括法律知識、辦案中的實踐體會、調解協議書的制作等;三是分析、預測矛盾糾紛特點規律、發展趨勢,做到調解工作有的放矢。
雖然縣^v^行政調解工作在實際中取得了一定成績,但與領導的要求、群眾的期望相比還存在差距。今后我們將保持和發揚優勢,改進不足之處,為維護全縣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新的貢獻。
行政調解工作總結法院篇九
二o一o年,我鄉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創建“平安開江”,打造“平安拔妙”為目標認真貫徹中央、省、市、縣政法工作部署,緊密結合我鄉實際,始終堅持“打防并舉,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著力發揮“大調解”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力精心構筑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努力筑牢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在“大調解”活動中,我鄉各級調委會共調處群眾各類民間糾紛24起,涉及人數54人,調解率達100%,調解成功率達86%。涉及征地補償、土地承包租賃、物業管理、低保、財產賠償、醫患糾紛、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建筑糾紛等各類社會矛盾以及一些個體性問題。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的整體穩定,有效地保障了我鄉經濟的健康發展。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健全機構設置,明確職責
年初,鄉黨委下發了《關于成立拔妙鄉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和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的通知》,黨政辦、綜治、司法、公安、信訪、國土、村建、民政等各個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矛盾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我們還著力鞏固和整頓了9個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每個調委會都選聘了2名專職調解員,充實調整了59名組義務調解員和義務糾紛信息員。在村(居)民小組建立維護穩定群眾自治協會組織,發揮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治安積極分子的積極作用,排查反饋存在基層群眾中的各種不穩定信息,及時化解各類矛盾,從而形成“村(社區)—村(居)民小組—群眾協會”上下聯動,協調一致的工作網絡。同時,明確了調委會的工作職責和任務,嚴格實行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管轄責任制,堅持分工負責和聯合調處相結合,屬地管理和集中調處相結合,做到了信息聯通、糾紛聯排、力量聯動、矛盾聯調。對本地區、本單位的重大矛盾糾紛,明確責任主體,實行定領導責任、定單位(部門)責任、定調處時限的工作制度,努力做到糾紛矛盾調處件件有回音,事事有反饋,重大案件有報告,從而有力地保證了“大調解”機制的正常運行。
二、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制
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預警機制。村(社區)相應建立健全了預警機制,形成信息員、村(居)民小組、鄉四級預警網絡。鄉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指導村(社區)調處中心、村調委會每月進行一次糾紛排查,重大節日和敏感期必須及時排查,并將排查結果報鄉調處中心。鄉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每月最后一天上報縣大調解中心。預警信息員、調解員發現重大糾紛和集訪苗頭,隨時上報,并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調處,并及時通過信息渠道向上級報告,切實防止民轉刑案件和集訪、越級上訪事件發生。二是健全檢查考評機制。鄉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明確了主要考評考核標準,把大調解的各項指標進行細化分解,進行量化考評考核。三是落實社會矛盾糾紛聯合調處責任制。各單位對屬于本部門調處的矛盾糾紛,要切實負起責任,及時化解,不得把矛盾糾紛推向上級、推向社會,達到小糾紛不出組、一般糾紛不出社區、大糾紛不出村(社區)、疑難糾紛不出鄉,全面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合調解機制。四是實行首問責任制。對群眾上門要求調處的矛盾糾紛,實行首問責任制,不管找到那個部門都應熱情接待、主動受理,然后轉交責任部門調處,切實防止矛盾激化。五是建立領導接待、包案制度。鄉、村(社區)兩級都確定了領導接待日。鄉定期安排領導接待群眾來訪,村(社區)每月排出處理糾紛值班表,黨政領導按照職責分工,對重要信訪來訪、重大糾紛和上訪案件,特別是久拖未決的問題,實行包案處理,負責包案的領導要一包到底,親自處理,直至息訴停訪。
三、統一標準,確保質量
一是統一制度建設標準。鄉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及人民調解委會統一建立了重大糾紛快報、重大糾紛(社情)匯總分析;重大糾紛協調調解、糾紛排查專項治理、重大糾紛管轄督辦聯合調解等制度;各級調委會統一建立健全工作責任、例會、學習、考評、業務登記、培訓、統計、檔案管理等八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和規范了大調解工作業務臺帳。二是統一業務建設標準。在“大調解”工作整個過程中,從糾紛調處申請、受理、告知、調查、調解、制作協議書,到協議履行及回訪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并嚴格運作程序,克服工作中隨意性,堅決做到既重視實體上的合法規范,又重視程序上的合法規范。三是統一隊伍建設標準。各調委會組成人員實行推選與聘用相結合,并報鄉大調中心審查、備案;司法所負責培訓調委會主任,4月25日舉辦了全鄉基層調解員培訓班,參訓人員18名;同時下發了文件,對基層調解員進行目標管理、量化考核、嚴格按標準落實獎懲。四是統一協調中心和調解室建設標準。協調中心建立了辦公室、調解室、檔案室。調解室面積達40平方米,并有明顯標志;全鄉統一了上墻公示欄。從而使鎮、村(社區)兩級協調中心規范化建設得到了加強,使調處中心成為整合力量、聯動各方的調處機構和工作平臺。
四、2011年工作打算
一是進一步健全大調解體系。調處服務中心機構健全,制度完善,人員到位,切實保障大調解各級組織網絡管理規范,運行有效。加強組織協調,繼續加大對大調解工作的指導、督促和考核。根據制定的大調解量化考核標準,對大調解工作開展情況實施檢查考核,確保大調解工作各項措施落到實處。二是進一步深化大調解體系。按照縣大調解中心關于進一步深化大調解中心工作體系的要求,建立和規范“大調解”運行機制,加強糾紛排查工作,提高矛盾糾紛預警和調處能力。三是嚴格落實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矛盾糾紛調處的責任落實到各部門、單位,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調處。在當地發生治安及型事案件時調委會、派出所要及時了解情況及時進行處置,對屬于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案件,要實行責任倒查。四是進一步加強村(社區)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規范化建設和基礎建設。規范公示內容,健全基礎臺帳,完善工作制度,嚴格考核獎懲。五是大力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按照為人公正、辦事公道、有群眾威望、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選好配強調解隊伍。加強調解員教育培訓和管理,著力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威信高的高素質調處隊伍。積極推行首席調解員制度,堅持調解員持證上崗,努力提高調解質量。六是繼續推進人民調解規范化建設。切實按照“六有”、“四落實”、“四規范”的標準,大力推進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努力減少和預防因鄰里糾紛引發的民轉刑案件的發生。民間糾紛調解率達到100%,成功率達到90%以上。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們將進一步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上級文件精神和要求,深入基層,認真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樹立典型,因地制宜,總結好經驗、好做法,把我鄉的“大調解”,工作推向一個新臺階,為創建“平安拔妙、和諧拔妙”做出新的貢獻,為全鄉的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
行政調解工作總結法院篇十
(一)堅持日常排查調解和敏感時期集中排查調解活動相結合。日常排查調解堅持“抓早、抓小、抓快”,注重隨時了解、發現、掌握各種社會矛盾糾紛,及時介入化解。春節前后、“五一”等重大節慶活動、重要敏感時期,集中力量開展排查調解活動,確保敏感時期全縣社會的穩定。
(二)堅持圍繞局中心工作和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相結合。在企業復工復產、汛期、上級發布重要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重大節日、重大政治社會敏感期、各地發生安全事故等敏感節點,都能及時召開會議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工作,打好預防針,敲響安全警鐘,排查思想隱患,采取針對性措施認真落實,強化安全隱患綜合整治,持續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學校、特種設備、公共娛樂場所、電力、旅游、煙花爆竹等行業領域、各類企業的安全監管和隱患整治工作,及時有效地化解平息了多起事故事件,有力維護了社會安定穩定。
行政調解工作總結法院篇十一
為了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體制,規范行政調解行為,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預防和化解爭議糾紛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作用。根據溧政辦發【20xx】29號文件精神要求,我鎮行政調解工作有序推進。現就行政調解工作匯報如下:
(一)、健全組織網絡,完善行政調解機制。
我鎮成立了以鎮長為組長,黨委副書記、綜治辦主任為副組長,各行政職能單位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司法所,司法所長為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行政調解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全鎮各企事業單位、村(居)委會明確專人為行政調解信息員,具體負責本單位復雜矛盾糾紛信息的收集、匯總、反饋工作。同時落實了工作經費,解決調解場所,配備辦公設施,公布調解人員名單,受理電話和相關調解方式。
(二)、加強制度建設,強化責任考核機制。
建立健全了行政調解制度,如:統計報告制度、公開執行制度、信息宣傳制度、重大矛盾糾紛快報制度、責任考核制度,重點突出了責任考核制度,將工作績效和年終考核、晉級、晉升掛鉤。
(三)、精心組織協調,積極化解矛盾糾紛。
近年來,一是抓好行政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工作,20xx年來共開展培訓班5期,培訓人員200多人次,使調解員嚴格按《溧水縣行政調解工作實施細則》規范調處矛盾糾紛。二是狠抓矛盾糾紛排查工作。20xx年來,共組織矛盾糾紛排查36次,排查出矛盾隱患16起。三是狠抓矛盾糾紛的化解。20xx年司法調解銜接化解糾紛5起,再如:優德爾電源科技有限公司與職工的勞動爭議糾紛等,與人民調解銜接矛盾糾紛36起,如:田友萍計生醫療事故賠償糾紛、陳小云醫患糾紛處理等。20xx年我鎮共受理行政矛盾糾紛71起,調處成功69起,調處成功率達97.3%。20xx年受理行政矛盾糾紛24起,調處成功23起,成功率95.8%。
(一)、調解資源整合作用發揮優。在各種調解機制銜接上下功夫,發揮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人民調解的聯調作用,多管齊下、多措并舉,使社會矛盾得以迅速化解。
(二)、提高調解素質方法作用佳。加強調解員的業務技能培訓,提高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通過集中培訓、以會代訓、案例剖析會、法院觀摩庭等形式,有效地發揮人員的作用,促進了行政調解的成功率。
(一)、加強行政調解培訓工作,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水平。
行政調解隊伍的工作能力,決定著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效率,因此對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應采用定期與不定期集中培訓為主,集中學習與分散自學為補充的方式來開展業務培訓,集中培訓時間不少于40小時,重點培訓影響當前社會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如:房屋土地征收、社會保障、治安管理、食品安全、安全生產、消費者權益保護、勞動爭議等相關知識和內容。
(二)、加大對行政調解的投入,保障行政調解工作有序開展。
為切實做好行政調解工作,不斷加大對行政調解組織建設的投入力度,確保調解隊伍健全。加大對工作場所的改造,做到設施完備齊全。同時加大對工作經費的投入,保證行政調解工作順利開展。
(三)、積極整合社會調解資源,充分發揮聯動調解機制作用。
我鎮將積極整合社會資源,開展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人民調解的銜接聯動機制,夯實行政調解基礎,擴大行政調解范圍,加大多調對接力度,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工作作用,提高行政調解工作效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工作程序規范性不夠。工作中的難點較多,最主要的是調解程序規范性不夠,應對調解員加強程序規范性學習。
(二)、調解銜接工作仍然困難。目前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銜接機制不夠完善,在行政部門調解過程中,缺乏時效性,因此,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信息通報交流制度等。
20xx年上半年,按照區委、區政府的要求,認真做好行政調解工作,把行政調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堅持對農林水職能中存在的隱患和重大矛盾及時排查和處理,切實關心干部職工的切身利益,及時妥善處理群體信訪事件,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現將上半年行政調解工作總結如下: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推進文明城市創建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各類行政糾紛,將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我局成立了行政調解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和指導開展行政調解工作。調解委員會由局黨組書記局長曾茜任主任,各分管領導任副主任,相關責任科室負責人任成員,具體負責行政糾紛的排查、調處、化解工作。
(一)明確行政調解范圍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責范圍確定了行政調解范圍:我局在行使職權過程中與行政管理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所產生的行政糾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農林水職能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民事糾紛;上級機關或人民法院指定本機關調解的糾紛、人民調解移送的糾紛;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本機關調解的其他糾紛。
(二)堅持行政調解的原則
堅持自愿原則。尊重當事人意愿,不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和調解結果;堅持合法性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侵犯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不做無原則的調和,不片面追求調解率;堅持中立原則。作為行政調解的行政機關,做到了保持中立,不偏向任何一方。
(三)加強行政調解力度
強化依法行政觀念,大力加強行政行為的規范化建設和透明化建設。以建立健全農林水行政執法制度為先,以預防、化解矛盾糾紛作為工作重點,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嚴防矛盾糾紛激化,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四)強化盡職盡責的服務意識
以“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為原則,嚴格落實“一崗雙責”責任制;對群眾的來訪,能當場解決的當場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及時移交相關責任科室限時解決,對于確實不能解決的也堅持向群眾耐心、細致地做好說服和解釋工作。我局專門設立了局長接待日,每周二安排一名副局長接待來訪群眾;嚴格落實接待登記制度,對群眾的每一件來信來訪事項均認真進行登記,做好記錄,并交由相關責任科室限期辦理,及時向來信來訪群眾告知辦理結果,積極進行調節和疏導,力求在我局內解決爭議。大力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堅持每月一次排查不穩定信息上報制度,認真疏理我局存在的不穩定因素,并針對性地制定了有效處置方案,有效防止了非正常上訪、重復上訪、集體上訪,以及無理上訪事件的發生。大力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五)切實加強綜合治理協調力度
深入調查研究,掌握、匯總各調節機構的運轉情況。針對責任關系復雜,涉及多個部門的復雜矛盾糾紛,我局邀請相關責任單位參與協調解決,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無法調節的,提請區領導協調有關方面共同解決。
我局把“大調解”工作作為綜治、維穩工作考評的重要內容,并納入目標管理。對調解工作成績突出的責任科室和人員進行表彰獎勵;對調解工作不落實,導致矛盾糾紛突出、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的責任科室,將追究相關責任。努力將行政調解事宜盡早化解。
行政調解工作總結法院篇十二
總結,是對過去一定時期的工作、學習或思想情況進行回顧、分析,并做出客觀評價的書面材料。不妨看看相關內容!
20xx年以來,宜春市工商局積極履行行政調解職能,發揮工商機關的行政調節作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確保了行政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但在開展行政調解的過程中,也存在著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不夠,缺乏物質保障,調解機構不夠完善,調解結果沒有法律效力等問題,現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將行政調解工作總結如下:
一、加強領導,健全制度,扎實推動行政調解工作向前發展
(一)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調解組織機構。今年以來,根據省局和市政府法制辦要求,市局進一步加強了行政調解的組織領導工作,完善行政調解組織網絡。市局在20xx年成立的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和六個專門工作調解小組的基礎上,對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和各專門小組進行了調整,并建立了行政調解聯席會議制度,制定了聯席會議議事規則。各縣市區工商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積極開展工作并落實保障措施,配備調解人員,按照有關政策和規定,始終堅持圍繞構建和諧社會,始終堅持深入基層,真心誠意為群眾辦實事,為群眾排憂解難,當調則調,調裁結合,及時解決問題,就地化解矛盾。避免和防止了矛盾激化和升級,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了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
(二)進一步規范了行政調解工作制度。一是按照省局《關于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的意見》和《打造“工商行政調解”工作品牌方案》等有關文件精神,以及市政府法制辦關于行政調解工作“十個一”的工作要求,市局專門印發了《工商行政調解工作規定》《工商行政調解工作程序》等五個文件,進一步細化了行政調解工作一般流程,規范了行政調解的范圍和程序,完善了行政調解有關文書格式,對全局行政調解工作要求使用統一的文書文本,進一步規范了行政調解工作。二是嚴格落實市政府法制辦行政調解工作“十個一”要求,建立并完善行政調解工作制度,選配了6名政治合格、熟悉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具備一定專業知識和行政調解經驗的工作人員專職或兼職從事行政調解工作,在法規科下設專門行政調解室并配備一套行政調解設施,確保有專門的辦公場所,經費實報實銷,確保行政調解工作的人員、組織、場所、制度和經費“五到位”,沒有出現因沒有履行職責而上訪或造成重大影響的情況,在全市工商系統營造了良好的行政調解氛圍。三是建立了行政調解報告制度,落實了工作考評,將行政調解工作納入了綜治目標考核內容,并嚴格落實獎懲制度和責任倒查制度,促進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四是加強對全市行政調解工作的統籌協調,對各縣市區行政調解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要求各地積極出臺有關文件,協調法院和司法部門,建立工商行政調解與司法對接機制。
(三)進一步強化了行政調解宣傳教育。一是采取多種形式深入開展宣傳《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以及涉及工商機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活動,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素質和依法維權意識,引導廣大群眾自覺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選擇,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調解的良好氛圍,二是要求各縣市區舉辦多種形式的業務培訓班,切實加強行政調解隊伍素質。如今年6月,銅鼓縣工商局舉辦了行政調解業務骨干培訓班,并發放行政調解工作匯編材料,方便調解人員開展行政調解工作。
二、查擺問題,總結經驗,穩步推進行政調解工作更上新臺階。
今年,我局行政調解工作雖然打下了一定的基礎,但距離省局和市政府法制辦對行政調解工作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調解工作的開展分布不平衡。從調解類別來看,以消費爭議調解居多,
合同
爭議調解、行政許可調解、執法監管調解和行政復議調解很少,20xx年年初至今,共開展行政調解823次,其中消費爭議822次,執法監督調解0次,合同爭議調解1次,行政許可調解0次,行政復議調解0次,綜治信訪糾紛0次。從主動參與調解的主體來看,主動申請行政調解的大多數是普通消費者,法人和其它組織很少主動提出調解申請。(二)行政調解協議法律效力低,群眾對其信服力不夠。調解結束后,要求制作調解終結書或調解協議。但工商部門所執行的法律、法規或行政規章中沒有確定調解終結書或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也可以理解為對雙方當事人沒有效力。相比法院調解的較強約束力,當事人難免形成調解是多此一舉的認識。一旦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則無權請求行政機關或法院強制執行,也不能依據調解協議作判決,當事人反悔后只能就原糾紛重新提起訴訟。
(三)基層工商人員行政調解積極性不高,缺乏制度保障和物質保障。一是行政調解工作缺乏物質保障。雖然有關文件對行政調解工作辦案經費有若干規定,但囿于部分單位經費實際,很難保證及時撥付工作經費和兌現工作獎勵,有的部門甚至無力撥付相關工作經費。這給工作開展帶來了較大的困難,也一定程度上打擊了辦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二是調解工作是一項十分艱巨、繁瑣的事項。需要辦案人員具備足夠的耐心,對工作中的困難要有足夠的認識。同時在調解過程中辦案人員容易受到當事人的誤解、甚至辱罵、威脅等,這也使得部分工作人員不愿采取調解方式處理糾紛。三是行政調解工作存在一定的風險性,如若操作不當,極有可能被當事人起訴。這也使得有些部門和經辦人員不愿“摻和”到糾紛當中。四是工商行政調解工作涉及的部門多,工作雜,沒有統一的工作指導。五是絕大多數縣市區局在與法院建立司法銜接制度的過程中存在較大障礙,部分地方法院要求提供省委省政府相關文件,對與工商部門建立對接制度興趣不高,導致各縣市區工商局的該項工作無法開展。
(四)行政調解工作規范性不強。一是行政調解工作量大且缺乏相應規范指導,一些基層工商行政調解工作人員對調解工作無時限意識,草率從事,執法隨意性較大,容易出現工作疏漏。二是部分單位面臨糾紛數量增多、糾紛種類日趨繁雜,調解工作的壓力不斷增大但調解協議法律效力不明確、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情況,直接影響了調解工作的深入開展。
針對以上問題,我局將認真按照省局文件和市政府法制辦對行政調解工作的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開展行政調解工作,力爭行政調解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績。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行政調解工作。
一是加強宣傳,讓平等、自愿、依法履約的法律精神深入人心,使更多的人認識到法律鼓勵、提倡和保護雙方當事人就各種爭議進行調解或自行和解,知道并愿意選擇工商部門作為中間人調解合同糾紛,培養公眾對工商行政調解的信任。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引導群眾參與。引導群眾依靠行政調解途徑解決爭議糾紛。及時總結、推廣行政調解工作中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經驗,為行政調解工作的開展營造一個公平、公正、法制的和諧社會環境。
二是加強調解人員隊伍建設,這是搞好工商行政調解的保障。可以考慮設立專門職位或采取資格考試的方法,挑選有一定法律素養和調解能力并熱心調解工作的人員來擔任調解人,同時,加強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努力提高現有人員的素質,樹立調解人員公正、專業、靈活、清廉的良好形象。提高調解人員辦案能力。一是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提高認識,統一思想,進一步增強做好行政調解的緊迫感責任感。二是打牢調解工作人員開展調解工作的素質基礎,組織調解工作人員深入學習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豐富工作人員知識結構,提高工作人員辦案能力。強化工作人員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在調解工作中堅持公平、公正的辦案作風。
三是明確法制機構在行政調解工作中的監督指導作用,加強與業務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行政調解工作目前是由法制牽頭,各業務部門具體落實的工作現狀,因此法制部門和業務部門的溝通和協調是做好該項工作的關鍵。由于工商系統開展的行政調解大多集中在消費申訴爭議領域,因此今后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與消保部門的溝通,對簡易程序和口頭電話調解的案件一并錄入臺賬,對一般程序處理的行政調解案件立卷歸檔。
四是建立健全保障和獎懲考核機制,建立定期考核機制。將調解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兌現對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對于在工作中敷衍塞責,不負責任,互相推諉,導致矛盾糾紛久拖不決,久調不解,進行責任倒查,使各單位和人員都能做到盡忠盡責,真正發揮行政調解在化解糾紛、維護穩定中的作用。
20xx年,杭州市工商局按照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的總體要求,拓展工商職能,大力開展工商行政調解工作,積極化解矛盾糾紛,有效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了社會和諧。全年共辦理行政調解案件33712件,其中消費爭議調解 33685 件,合同爭議調解13件,行政爭議調解14件,調解成功率為95%,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0039.68萬元。
一、探索調解手段,創新行政爭議解決辦法。
多年12315投訴舉報平臺的運用,使得該局在消費爭議調解方面積累了較為成熟的工作方法,而相對于消費爭議的調解,該局在行政爭議、合同爭議、商標侵權爭議的調解工作中則進展較為緩慢。近年市工商局著力探索運用調解手段解決行政爭議,在行政復議調解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該局的主要做法:
一是在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瑕疵的情況下,行政復議機構認真向被申請人解釋法律法規、闡明后果,動員被申請人糾正不當行政行為。通過被申請人的主動糾錯,取得申請人的諒解,使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化解該起行政爭議。如杭州拓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對臨安分局於潛工商所對其舉報臨安鵬達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侵犯其“建新”注冊商標專用權所作出的《舉報情況反饋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復議,在審理過程中,市局、臨安分局多次向被申請人解釋法律法規、闡明后果,動員被申請人糾正不當行政行為,最后,被申請人主動撤銷了原作出的《舉報情況反饋函》。
二是在行政復議中引入聽證機制。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就事實認定和相關法律適用問題存在較大分歧時,為詳細了解雙方爭議焦點,通過舉行聽證,為行政復議當事人提供一個質證、辯論的平臺,促使雙方消除隔閡,達成諒解。如在辦理湯萬鳳不服拱墅分局封存財物的強制措施案過程中,市工商局決定舉行了聽證,通過聽證使雙方充分表達各自的觀點,并借助于聽證程序向申請人宣傳解釋相關法律法規,使申請人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主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三是對于可以調解的其他案件,行政復議機構都秉承化解爭議、消除矛盾的辦案理念,積極居中協調,努力促成雙方爭議的圓滿解決。如申請人李名均對江干分局對其侵犯商標注冊權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復議案,申請人對案件的定性沒有異議,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非法經營額的認定以及所處罰款的額度。對于非法經營額,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提供的票據存在矛盾,按經營額無法計算進行處罰,有事實根據,作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并無不當,而申請人認為經營額是可以計算的,只有9885元,處罰明顯偏重。鑒于本案實際以及雙方的意愿,該局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了調解,最后被申請人考慮申請人重病在身、經濟較為困難的實際情況以及案件事實,同意將原罰沒款5萬元減為2萬元,雙方達成了了協議,市工商局制作了行政復議調解書。
二、搭建多元銜接機制,努力構建消費爭議“大調解”格局。
一是與消費爭議先行和解機制銜接。通過建立順暢的溝通渠道,將一部分消費申訴轉交企業先行協商處理。目前我市已有180家自行處理消費爭議的企業。市工商局加強對自行處理消費爭議企業的指導,今年共組織開展了兩次企業調解(處理)糾紛工作人員培訓,共有120余人參加培訓。同時,加強對企業消費維權自律工作的走訪和檢查力度。截至10月底,全市180家自行處理消費爭議企業共受理申訴3426件,占工商12315總申訴量的10.17%,回復及時率達到97.8%,滿意率達90%。
二是與仲裁調解機制銜接。在日常監管中,引導經營者和消費者簽訂消費合同時訂立仲裁條款,或在發生消費爭議后達成仲裁協議。在杭州市仲裁委員會支持下,在下城分局設立了消費仲裁庭,并在工商調解人員中發展兼職仲裁員,實現裁調有效對接,成立至今,下城消費仲裁庭運作良好。
三是在大型商場超市、景區(點)商店等大力推行“無理由退貨制度”。目前,全市已有近400家經營單位實行無理由退貨服務事項,已為消費者辦理無障礙退貨2萬余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250余萬元。
三、行政調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一是工商機關行政調解制度不完善。雖然法律法規規定工商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商標侵權、廣告、合同、消費等民事糾紛,但有關行政調解的機構、管轄、程序、時限、效力等方面缺乏具體規定,可操作性不強。
二是行政調解組織機構和行政調解人員隊伍建設有待加強。目前該局的行政調解主要是消費爭議調解,多年12315投訴舉報平臺的運用,使得該局在消費爭議調解方面積累了較為成熟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經驗,而行政爭議、合同爭議、商標侵權爭議的調解工作則始終未能有很大的突破,究其原因,行政調解的組織機構、工作制度和規則、行政調解人員隊伍建設不夠完善是不容回避的主因。
三是行政調解出現錯誤的救濟途徑和賠償等后續問題亟待進一步研究。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強化工作責任。在強調對行政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的同時,要積極采取措施,落實崗位責任,防止因職責不清、責任不明而造成職能缺位、錯位現象。
二是夯實工作基礎。降低受理門檻,簡化工作程序,營造工商部門善于調解、人民群眾愿意調解的工作氛圍。切實加強基層工商部門行政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定渠道反映訴求。
三是加強行政調解人員隊伍建設。充實基層調解人員隊伍,加強教育培訓,有針對性地組織學習培訓民法、消法、商標法、合同法、人民調解法等相關法律知識,提高調解員調解技能。
四是完善調解制度。制定完善受理標準、工作流程、調解紀律等一系列調解
規章制度
,及時做好調解登記臺帳以及報表統計報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