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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 巡視工作條例(精選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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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 巡視工作條例(精選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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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篇一

黨的xx屆三中全會對巡視工作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

20xx年,中央巡視工作節奏明顯加快,由上年的2輪增至3輪,一年間完成了對20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常規巡視,以及對19個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專項巡視。用不到兩年時間,完成了對全部省份的巡視全覆蓋。

20xx年,中央巡視再“加碼”——巡視組由10個增至13個,并實行“一托二”,每個組巡視兩家單位,僅已開展的頭兩輪巡視就已覆蓋46家單位。

盡管巡視工作加快推進,但據統計,中央巡視對象共有285個,省區市巡視對象更是高達8607個,本屆任期內完成巡視“全覆蓋”任務十分艱巨。

為使“全覆蓋”成為“剛性”要求,確保如期完成任務,修訂后的巡視工作條例將“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明確寫入“總則”。

此外,條例還對巡視對象作了重新界定,擴大了巡視范圍,在中央巡視組對省區市“四套班子”開展巡視的基礎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干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納入中央巡視范圍,并對省一級巡視對象和范圍作出相應規范。

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篇二

我國鐵路行業是一個龐大的系統,擁有著數萬公里的線路,億萬人次的客流量和數以億計的貨運量。作為一名鐵路工作者,我深刻意識到,巡視工作是保證鐵路行業安全穩定運行、創造流暢旅行環境的重要一環。在執行巡視任務中,我們要深入基層,深入實踐,切實提高巡視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第一段,巡視工作的意義和目標。

鐵路巡視工作是指在鐵路上對行車設備、線路、橋梁、道岔、信號系統等設施進行巡視,及時發現設施缺陷和隱患,排除安全隱患,以保證列車運行的安全和順暢。巡視工作的目標是通過及時預防和排除隱患,加強運營管理,確保鐵路安全、暢達、準點,讓廣大旅客和貨運商都能得到良好的服務。

第二段,巡視工作的具體要求。

為了確保巡視工作的有效性,鐵路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巡視工作要求。例如,巡視車間要進行安全評估并上報存在的隱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并對問題進行追蹤和整改。同時,還要加強設備管理和維護,進行周密的安全計劃和科學的安全管理。要求人員在巡視現場認真細致,有針對性地進行巡視,做到勤勉盡心、及時發現問題、認真處理問題。

第三段,巡視工作中的優缺點。

巡視工作是鐵路行業保證安全的重要一環,但也面臨著一些困難和挑戰。優點在于,可以及時發現和預防安全隱患,防止車站之間的故障蔓延和影響。同時,在發生事故時,還可以減少損失和影響。缺點則在于巡視的范圍面太過廣泛,效率相應低下,而且巡視數量多,維護成本高。有時由于巡視加強不足,缺陷并沒有及時排除,而發生了安全事故。

在實際的工作中,巡視工作被廣泛應用。巡視人員不斷加強自己的能力,加大巡視力度,不斷完善巡視工作的具體方法和手段。同時,鐵路部門還通過技術手段來加強巡視,例如使用視頻監控、紅外線檢測、無人機巡視等,充分發揮技術優勢,提升巡視效率。而且,還加強和其他部門的協作,聯合對重點區域進行巡視,共同維護鐵路行業的安全。

巡視工作在鐵路行業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從巡視人員到巡視方法,不斷推進巡視工作的提升。但是,還需要不斷進行改進和創新。例如,利用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開發智能化巡視系統,提高巡視工作的智能化水平、數據化水平和基于感知的自動化水平,以進一步提高鐵路的安全和工作效率。同時,還要加強理論研究,提高巡視人員的技能和專業素養,不斷提高巡視質量和效率水平。

總之,巡視工作是鐵路行業不可或缺的一環,是保證行業安全運行的重要措施。經過多年的發展和不斷改進,巡視工作不斷提高巡視質量和巡視效率,為廣大旅客和貨運商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我們相信,在不斷的探索和創新中,巡視工作會發展得更加優秀。

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范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

第三條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第四條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同級黨的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八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條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第三章巡視范圍和內容。

第十三條中央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四)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五條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以下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五)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十六條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十七條巡視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四)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十九條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特殊情況下,中央巡視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報告。

第二十條巡視期間,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了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后,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了解工作。

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條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后,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四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決定。

第二十五條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并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

第二十六條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意后,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巡視組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同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及其職能部門。

第二十七條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后,應當認真整改落實,并于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后,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干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第二十九條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后,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并于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條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作為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采取適當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并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第三十二條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監督。

第六章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三條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對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三十七條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第三十八條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干部群眾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黨組織實行巡視制度的規定,由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委會同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xx年8月3日起施行。20xx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篇四

第一條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范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

第三條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第四條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

(一)貫徹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同級黨的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八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條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第三章巡視范圍和內容。

第十三條中央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四)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五條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以下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五)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十六條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十七條巡視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四)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十九條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特殊情況下,中央巡視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報告。

第二十條巡視期間,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了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后,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了解工作。

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條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后,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四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決定。

第二十五條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并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

第二十六條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意后,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巡視組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同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及其職能部門。

第二十七條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后,應當認真整改落實,并于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后,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干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第二十九條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后,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并于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條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作為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采取適當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并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第三十二條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監督。

第六章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三條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對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三十七條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干擾巡視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干部群眾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黨組織實行巡視制度的規定,由中央軍委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委會同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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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篇五

黨的以來,以為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巡視工作,對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作出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形成了中央巡視工作方針。巡視工作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圍繞“四個著力”,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做到全覆蓋、全國一盤棋。巡視工作的力度、強度、效果大幅提升,成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重要平臺,是黨內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重要方式,是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監督的重要抓手,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有力支撐。

全面從嚴治黨任務艱巨繁重,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必須有堅強的制度作保證,首先是把黨的紀律和規矩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黨的性質和宗旨都決定了紀嚴于法、紀在法前,要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把黨的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用紀律和規矩管住大多數,做到有規在先、抓早抓小,使全體黨員、干部嚴格執行黨規黨紀,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修訂堅決貫徹黨的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充分吸收巡視工作實踐創新成果,注重解決巡視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明確巡視工作定位,圍繞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深化巡視監督內容,對機構設置、工作職責、方式權限、紀律要求等作出明確規范,對于推動依法依規開展巡視,更好發揮巡視利劍作用具有重大意義。會議同意公開發布《條例》全文。

各級黨委組織學習《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要從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強對《條例》實施的組織領導,認真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條例》。廣大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深刻理解《條例》精神實質,提高黨章黨規黨紀意識,增強監督和接受監督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要著力抓好督促落實,以學習貫徹《條例》為契機,加強和改進黨內監督,提高依法治國、依規治黨水平。

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篇六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修訂堅決貫徹黨的和xx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下文是山東省巡視工作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范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委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對市、縣(市、區)、省直部門、省屬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

省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省委巡視工作在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

第三條我省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和省委部署要求,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第四條我省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省委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省委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向省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省委組織部部長擔任。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一)貫徹中央、省委的有關決議、決定以及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我省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六)對省委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委巡視辦)為省委工作部門,設在省紀委。具體機構編制事項,根據中央有關要求確定。

第八條省委巡視辦的職責是:

(二)統籌、協調、指導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六)配合有關部門健全財務、后勤等管理制度,為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提供服務保障;。

(八)辦理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省委設立若干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省委巡視組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根據巡視任務和工作實際,可以抽調人員組建若干專項巡視組,開展巡視工作。

第十條省委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廳級巡視專員、處級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專員為領導職務。

省委巡視組組長采取專兼職相結合的方式配備,專職巡視組長由正廳級領導干部擔任,主要從省委巡視機構和紀檢監察、組織系統領導干部中選配;兼職巡視組長根據巡視任務需要,主要從具有巡視、紀檢監察、組織等工作經歷的廳級領導干部中選調。省委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

省委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巡視組組長是落實巡視監督責任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巡視組全面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巡視任務,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視工作情況,對起草巡視報告、移交問題線索等工作進行審核把關,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巡視組副組長根據組長要求,組織落實具體巡視工作,與有關方面溝通協調,組織起草巡視報告等材料,配合組長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巡視工作人員采取組織選配、單位推薦等方式配備。

建立巡視工作人才庫。根據工作需要,抽調熟悉紀檢監察、組織、政法、機構編制、審計、信訪等工作的干部和其他方面優秀年輕干部參加巡視工作。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符合巡視工作實際的考核、測評、考察、培訓的具體辦法,暢通巡視工作人員晉升、交流渠道。對巡視工作人員的職務晉升,有關干部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巡視機構意見。

巡視工作人員的考核、測評和考察,由干部主管部門在巡視機構范圍內組織進行,年度考核等次單獨確定。

有關部門應當把巡視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納入總體規劃,省委巡視辦和省委巡視組應當加強日常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巡視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第十五條省委巡視辦成立機關黨組織,巡視辦負責同志兼任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巡視期間,省委各巡視組成立臨時黨支部,巡視組組長兼任黨支部書記。巡視機構黨組織應當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對黨員干部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建立健全巡視工作保障機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為巡視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巡視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各設區市應當成立由市委負責同志牽頭,市委辦公室(廳)、市紀委、市委組織部負責同志參加的巡視工作聯絡組,聯絡組日常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廳)承擔,相對固定人員,負責聯絡協調、溝通情況、督促整改等工作。

省直部門(單位)在被巡視期間,應當成立巡視工作聯絡組,負責聯絡協調等工作。

第三章巡視范圍和內容。

第十八條省委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三)省委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省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九條省委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以下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條省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針對巡視對象和范圍中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巡視整改情況,或者相同類型、領域的巡視對象,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專項巡視可以按照同類同步安排、分批集中匯報的原則,一次安排巡視多個地區、單位,突出重點,簡化程序,增強實效。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二十一條省委巡視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四)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省委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省委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省委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下,省委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委書記報告。

巡視期間,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委巡視組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二)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干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

(三)被巡視黨組織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嚴重影響工作和領導班子建設的重大問題;。

(四)被巡視地區(單位)發生的與巡視工作有關的重要情況和重大突發事件;。

(五)巡視干部隊伍建設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情況和問題;。

(六)省委巡視組認為應當及時請示報告的其他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

第二十四條巡視期間,經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省委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干部和被巡視縣(市、區)所在市黨委管理的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省委巡視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被巡視黨組織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辦。

被巡視黨組織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解決省委巡視組指出的問題,調查核實移交問題線索,按照要求報告辦理情況。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條省委巡視組開展巡視前,省委巡視辦協調省紀檢監察、政法、審計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單位),采取當面通報、提供書面材料等形式,向省委巡視組介紹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有關情況。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全面、客觀地提供情況,特別重要敏感的問題可以向省委巡視組組長單獨通報。

對省委管理的國有企業、省屬高等院校巡視時,省國資委、省委高校工委等部門(單位)應當向省委巡視組提供有關情況。

對縣(市、區)巡視時,所在市黨委主要負責人應當向省委巡視組介紹被巡視縣(市、區)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的情況,市紀檢監察、政法、審計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單位)應當向省委巡視組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省委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前,應當根據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部署要求和被巡視地區(單位)情況,制定巡視。

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條省委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后,一般應當召開由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以及有關人員參加的巡視工作動員會,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了解工作。

對縣(市、區)巡視時,省委巡視組應當以適當形式向被巡視縣(市、區)所在市黨委通報巡視任務。市委負責同志應當參加縣(市、區)巡視工作動員會。

省委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以及其他干部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八條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后,省委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九條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省委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省委決定。

第三十條省委“五人小組”應當及時聽取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關于每輪巡視情況的綜合匯報,研究并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會議有關材料報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三十一條經省委同意,省委巡視組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省委巡視組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省委和省政府有關領導及其職能部門。

向被巡視縣(市、區)反饋巡視情況前,省委巡視組應當將有關巡視情況通報其所在市黨委。市委負責同志應當參加向縣(市、區)領導班子反饋會議。

第三十二條被巡視黨組織收到省委巡視組反饋意見后,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臺賬,認真整改落實,并于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省委巡視辦。

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對整改工作負總責、主動抓、帶頭做,并對上報的整改情況報告簽字背書。

對縣(市、區)巡視時,其所在市黨委應當加強對縣(市、區)整改工作的領導,明確專門督查機構和人員,督促落實整改任務。

第三十三條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省委“五人小組”或者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后,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干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

(三)其他問題和意見建議移交相關職能部門(單位)。

第三十四條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后,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單位)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和意見建議后,應當認真研究提出辦理意見。

巡視移交事項辦理情況應當于3個月內書面反饋省委巡視辦;3個月內未辦結的,應當說明情況,并于辦結后兩周內將辦理情況書面反饋省委巡視辦。

省委巡視辦根據工作需要,適時了解移交事項的辦理進展情況,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省委巡視組。

第三十五條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作為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省委巡視辦應當會同省委巡視組采取建立重點整改事項督查清單、情況調度、調研、約談、下達整改督辦單、巡視回訪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并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省委會每年聽取上一年度巡視發現問題整改和成果運用情況的匯報。

第三十七條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通過召開會議、印發文件等形式向黨內通報,通過官方網站、報紙、電視等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監督。

第六章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八條省委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貫徹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聽取巡視工作匯報,研究決定巡視工作的重大問題。堅持省委會定期研究巡視工作制度,原則上每年不少于兩次。

第三十九條建立健全巡視機構與有關部門(單位)工作協作機制,紀檢監察、政法、審計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為開展巡視工作提供信息、人員、專業、技術支持。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有關部門(單位)應當認真辦理巡視移交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或者敷衍應付造成移交事項落實不到位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認真整改巡視反饋問題,辦理移交問題線索。

黨員有義務向省委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四十三條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第四十四條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干部群眾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省委巡視辦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紀委、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23日起施行。20xx年1月10日省委印發的《中共山東省委關于〈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據山東廣播電視臺新聞中心《山東新聞聯播》報道,通知要求,全省各級黨組織要從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高度,切實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實施辦法》。

省廣大黨員干部要深刻理解《實施辦法》精神,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在執行《實施辦法》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省委。

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篇七

據山東廣播電視臺新聞中心《山東新聞聯播》報道,通知要求,全省各級黨組織要從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高度,切實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實施辦法》。

省廣大黨員干部要深刻理解《實施辦法》精神,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在執行《實施辦法》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省委。

文檔為doc格式。

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篇八

20xx年10月至12月,市委巡視組對豐都開展了巡視,巡視反饋指出了我縣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不夠到位、領導班子議事決策不夠規范、班子成員分工交叉重疊、執行招投標規定不嚴格、干部選拔任用不夠規范、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不夠嚴格等問題。經過一年多時間的整改,領導班子團結、勤奮、務實、廉潔,全縣上下“風清氣正、風正勁足”的良好局面基本形成。通過學習貫徹巡視工作條例和抓巡視整改,我們深深體會到:只有自覺接受巡視監督、認真抓好整改落實,才能永葆黨的肌體健康和事業興旺。

一是思想上要真自覺。條例明確規定,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作為被巡視黨組織,應當把巡視監督作為一次“全面體檢”,作為凝心聚力、正風肅紀、推動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實增強自覺性和主動性;營造坦誠接受巡視監督的環境,暢通問題反映渠道,實事求是、客觀真實地反映情況,對問題不遮掩、不回避、不夸大、不縮小,讓巡視組掌握真實情況,保障巡視工作順利開展。

二是行動上要真整改。促進問題整改是巡視的主要目的。縣委誠懇接受巡視反饋的意見,把巡視整改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來抓,認真履行主體責)(任,扎實抓好整改工作,確保反饋的問題和事項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堅持細化任務、壓實責任,分類梳理、建立臺賬,明確時限、嚴格標準,做到項目化、清單式推進。對能及時解決的立行立改;對完成時限較長的明確階段目標、限期整改;對情況復雜的重大問題,一抓到底、跟蹤督辦。從整改結果看,只有真整改、實整改,才能真正改徹底、改見效。

三是機制上要真治本。吸收教訓、深挖根源、建章立制,才能標本兼治。在點對點抓好整改的同時,注重從體制機制入手推動源頭治理。建立干部實績考核機制,出臺干部管理考核辦法,完善干部作風常態化監管機制,推行概算審查、預算審核、結算審計、超概復核的“三審一核”項目資金管理機制,一名領導掛帥、一個部門負責、一套方法推進、一個標準考核、一問到底督查的“五個一”重大項目推進辦法,并聯審批、限時辦結、超時默許、一票收費的“三制一票”行政審批方法,實現了以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實踐表明,只有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研究治本之策,扎緊制度籠子,才能推動各項工作走上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軌道。

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篇九

據山東廣播電視臺新聞中心《山東新聞聯播》報道,通知要求,全省各級黨組織要從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高度,切實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實施辦法》。

省廣大黨員干部要深刻理解《實施辦法》精神,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在執行《實施辦法》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省委。

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篇十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范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下文是小編收集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歡迎閱讀!

16日上午,省委書記胡春華主持召開省委會議,傳達學習中央第十二輪巡視工作動員部署會精神,研究我省貫徹落實意見。

會議指出,在聽取xx屆中央第十一輪巡視情況匯報時的重要講話,為我們進一步做好巡視工作指明了方向。我們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重要講話精神上來,堅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視,扎實推進巡視全覆蓋,強化巡視成果綜合運用,發揮好巡視的政治“顯微鏡”、政治“探照燈”作用,推動我省巡視工作不斷向縱深發展。

會議強調,要提高巡視政治站位,查找政治偏差,督促被巡視黨組織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決維護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決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突出問題,推動管黨治黨從寬松軟走向嚴實硬。

會議強調,要堅決打好本屆省委巡視工作“收官之戰”。扎實開展已啟動的省委第十五輪巡視,既要精準發現問題,又要用好巡視成果,確保本屆省委巡視工作圓滿收官。要加大市縣巡察工作推進力度,力爭黨的前全省市縣兩級全面推開巡察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范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

第三條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第四條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同級黨的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八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條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

第十一條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第三章巡視范圍和內容。

第十三條中央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四)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五條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以下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五)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十六條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十七條巡視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四)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十九條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特殊情況下,中央巡視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報告。

第二十條巡視期間,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了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后,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了解工作。

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條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后,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四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決定。

第二十五條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并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

第二十六條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意后,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巡視組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同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及其職能部門。

第二十七條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后,應當認真整改落實,并于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后,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干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第二十九條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后,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并于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條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作為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采取適當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并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第三十二條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監督。

第六章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三條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對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三十七條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第三十八條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干部群眾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黨組織實行巡視制度的規定,由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委會同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xx年8月3日起施行。20xx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篇十一

第一條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范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委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對市、縣(市、區)、省直部門、省屬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

省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省委巡視工作在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

第三條我省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和省委部署要求,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第四條我省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省委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省委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向省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省委組織部部長擔任。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第六條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中央、省委的有關決議、決定以及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我省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和省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省委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委巡視辦)為省委工作部門,設在省紀委。具體機構編制事項,根據中央有關要求確定。

第八條省委巡視辦的職責是:

(二)統籌、協調、指導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六)配合有關部門健全財務、后勤等管理制度,為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提供服務保障;。

(八)辦理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省委設立若干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省委巡視組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根據巡視任務和工作實際,可以抽調人員組建若干專項巡視組,開展巡視工作。

第十條省委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廳級巡視專員、處級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專員為領導職務。

省委巡視組組長采取專兼職相結合的方式配備,專職巡視組長由正廳級領導干部擔任,主要從省委巡視機構和紀檢監察、組織系統領導干部中選配;兼職巡視組長根據巡視任務需要,主要從具有巡視、紀檢監察、組織等工作經歷的廳級領導干部中選調。省委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

省委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巡視組組長是落實巡視監督責任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巡視組全面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巡視任務,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視工作情況,對起草巡視報告、移交問題線索等工作進行審核把關,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巡視組副組長根據組長要求,組織落實具體巡視工作,與有關方面溝通協調,組織起草巡視報告等材料,配合組長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巡視工作人員采取組織選配、單位推薦等方式配備。

建立巡視工作人才庫。根據工作需要,抽調熟悉紀檢監察、組織、政法、機構編制、審計、信訪等工作的干部和其他方面優秀年輕干部參加巡視工作。

第十二條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符合巡視工作實際的考核、測評、考察、培訓的具體辦法,暢通巡視工作人員晉升、交流渠道。對巡視工作人員的職務晉升,有關干部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巡視機構意見。

巡視工作人員的考核、測評和考察,由干部主管部門在巡視機構范圍內組織進行,年度考核等次單獨確定。

有關部門應當把巡視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納入總體規劃,省委巡視辦和省委巡視組應當加強日常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巡視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第十五條省委巡視辦成立機關黨組織,巡視辦負責同志兼任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巡視期間,省委各巡視組成立臨時黨支部,巡視組組長兼任黨支部書記。巡視機構黨組織應當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對黨員干部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建立健全巡視工作保障機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為巡視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巡視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各設區市應當成立由市委負責同志牽頭,市委辦公室(廳)、市紀委、市委組織部負責同志參加的巡視工作聯絡組,聯絡組日常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廳)承擔,相對固定人員,負責聯絡協調、溝通情況、督促整改等工作。

省直部門(單位)在被巡視期間,應當成立巡視工作聯絡組,負責聯絡協調等工作。

第三章巡視范圍和內容。

第十八條省委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三)省委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省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九條省委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以下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條省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針對巡視對象和范圍中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巡視整改情況,或者相同類型、領域的巡視對象,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專項巡視可以按照同類同步安排、分批集中匯報的原則,一次安排巡視多個地區、單位,突出重點,簡化程序,增強實效。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二十一條省委巡視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四)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省委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省委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省委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下,省委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委書記報告。

巡視期間,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委巡視組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二)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干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

(三)被巡視黨組織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嚴重影響工作和領導班子建設的重大問題;。

(四)被巡視地區(單位)發生的與巡視工作有關的重要情況和重大突發事件;。

(五)巡視干部隊伍建設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情況和問題;。

(六)省委巡視組認為應當及時請示報告的其他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

第二十四條巡視期間,經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省委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干部和被巡視縣(市、區)所在市黨委管理的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省委巡視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被巡視黨組織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辦。

被巡視黨組織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解決省委巡視組指出的問題,調查核實移交問題線索,按照要求報告辦理情況。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條省委巡視組開展巡視前,省委巡視辦協調省紀檢監察、政法、審計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單位),采取當面通報、提供書面材料等形式,向省委巡視組介紹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有關情況。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全面、客觀地提供情況,特別重要敏感的問題可以向省委巡視組組長單獨通報。

對省委管理的國有企業、省屬高等院校巡視時,省國資委、省委高校工委等部門(單位)應當向省委巡視組提供有關情況。

對縣(市、區)巡視時,所在市黨委主要負責人應當向省委巡視組介紹被巡視縣(市、區)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的情況,市紀檢監察、政法、審計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單位)應當向省委巡視組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省委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前,應當根據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部署要求和被巡視地區(單位)情況,制定巡視工作方案,報省委巡視辦備案。

第二十七條省委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后,一般應當召開由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以及有關人員參加的巡視工作動員會,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了解工作。

對縣(市、區)巡視時,省委巡視組應當以適當形式向被巡視縣(市、區)所在市黨委通報巡視任務。市委負責同志應當參加縣(市、區)巡視工作動員會。

省委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以及其他干部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八條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后,省委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九條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省委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省委決定。

第三十條省委“五人小組”應當及時聽取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關于每輪巡視情況的綜合匯報,研究并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會議有關材料報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三十一條經省委同意,省委巡視組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省委巡視組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省委和省政府有關領導及其職能部門。

向被巡視縣(市、區)反饋巡視情況前,省委巡視組應當將有關巡視情況通報其所在市黨委。市委負責同志應當參加向縣(市、區)領導班子反饋會議。

第三十二條被巡視黨組織收到省委巡視組反饋意見后,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臺賬,認真整改落實,并于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省委巡視辦。

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對整改工作負總責、主動抓、帶頭做,并對上報的整改情況報告簽字背書。

對縣(市、區)巡視時,其所在市黨委應當加強對縣(市、區)整改工作的領導,明確專門督查機構和人員,督促落實整改任務。

第三十三條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省委“五人小組”或者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后,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干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

(三)其他問題和意見建議移交相關職能部門(單位)。

第三十四條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后,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單位)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和意見建議后,應當認真研究提出辦理意見。

巡視移交事項辦理情況應當于3個月內書面反饋省委巡視辦;3個月內未辦結的,應當說明情況,并于辦結后兩周內將辦理情況書面反饋省委巡視辦。

省委巡視辦根據工作需要,適時了解移交事項的辦理進展情況,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省委巡視組。

第三十五條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作為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省委巡視辦應當會同省委巡視組采取建立重點整改事項督查清單、情況調度、調研、約談、下達整改督辦單、巡視回訪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并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省委會每年聽取上一年度巡視發現問題整改和成果運用情況的匯報。

第三十七條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通過召開會議、印發文件等形式向黨內通報,通過官方網站、報紙、電視等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監督。

第六章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八條省委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貫徹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聽取巡視工作匯報,研究決定巡視工作的重大問題。堅持省委會定期研究巡視工作制度,原則上每年不少于兩次。

第三十九條建立健全巡視機構與有關部門(單位)工作協作機制,紀檢監察、政法、審計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為開展巡視工作提供信息、人員、專業、技術支持。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有關部門(單位)應當認真辦理巡視移交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或者敷衍應付造成移交事項落實不到位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認真整改巡視反饋問題,辦理移交問題線索。

黨員有義務向省委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四十三條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第四十四條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干部群眾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省委巡視辦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紀委、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1月23日起施行。1月10日省委印發的《中共山東省委關于〈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篇十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黨內監督,完善巡視制度,規范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門巡視機構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監督。

第三條巡視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維護黨的紀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

第四條巡視工作堅持黨的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發揚民主、依靠群眾的原則。

第二章機構設置。

第五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六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七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八條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工作職位。

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

第九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的中央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有關巡視工作的決議、決定;。

(二)研究決定巡視工作年度和階段計劃、方案;。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提出相關意見、建議;。

(五)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中央巡視組負責對下列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同級政府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會、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負責對下列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

(一)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和同級政府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人大會、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二條巡視組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二)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

(三)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況;。

(四)開展作風建設的情況;。

(五)選拔任用干部的情況;。

(六)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承擔綜合協調、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三)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調配、任免、監督和管理;。

(四)配合巡視組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市(地、州、盟)黨委和同級人大會、政府、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巡視,在每屆任期內開展1至2次。

對縣(市、區、旗)黨委和同級人大會、政府、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巡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確定。

第十五條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審計、信訪等部門了解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巡視組應當根據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情況制定巡視。

工作方案。

并報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第十七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將巡視工作安排書面通知被巡視地區、單位并協調安排巡視組進駐有關事宜。

第十八條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后,應當向被巡視地區、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通報開展巡視工作的計劃安排和要求,說明巡視目的和任務。

第十九條巡視工作應當依靠被巡視地區、單位的黨組織開展。被巡視地區應當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巡視工作的監督范圍、時間安排以及巡視組的聯系方式等有關情況。

被巡視單位應當通過內部通報等方式公布上述情況。

第二十條巡視組的主要工作方式為:

(一)聽取被巡視地區、單位黨委(黨組)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召開聽取意見座談會;。

(五)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個別談話;。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對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八)以適當方式對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單位或者部門進行走訪調研;。

(九)對專業性較強或者特別重要問題的了解,可以商請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專業機構予以協助。

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巡視組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查辦案件。

第二十一條巡視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巡視組應當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干部群眾反映強烈、影響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事項;。

(四)巡視組認為應當及時報告的其他事項。

特殊情況下,巡視組可以直接向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主要領導同志匯報以上巡視情況。

第二十二條巡視期間,發現被巡視地區、單位存在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巡視組報經派出它的黨組織同意后,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后,巡視組應當寫出巡視報告,將巡視情況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并且針對了解、掌握的重要情況和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四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巡視組的建議,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決定。

對巡視中了解到的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調整、體制機制改革方面的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報送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直接聽取巡視組有關巡視工作情況的匯報。

第二十五條巡視報告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巡視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反饋巡視期間了解的情況和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意見。

第二十六條被巡視地區、單位應當自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通過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并且自整改方案報送之日起12個月內報送整改情況報告。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將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整改情況及時通報有關職能部門。

除特殊情況外,被巡視地區、單位應當將整改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第二十七條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決定的事項,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歸口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按照以下途徑移送交辦:

(二)對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涉嫌違紀的問題,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三)對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執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巡視組提出的關于領導班子建設的建議,移交組織人事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有關黨組織、機關、部門收到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移交的辦理事項后,應當按照規定時限辦理并將辦理情況和結果書面反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受派出巡視組黨組織的紀檢機關或者組織部門的委托,巡視組組長、副組長可以按照規定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進行誡勉談話。

第三十條巡視組應當通過回訪等方式了解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整改情況并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也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地區、單位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第三十一條紀檢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和巡視整改情況作為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獎勵懲處和對干部進行調整、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人員管理。

第三十二條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四)有較強的調查研究和文字綜合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條巡視工作人員可以采取組織選調、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單位推薦等方式選配。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第三十四條巡視工作人員實行公務回避、任職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三十五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巡視組建立黨組織,對所屬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第三十六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巡視組應當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嚴格規范工作程序,組織開展學習培訓,不斷提高巡視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七條巡視工作人員在巡視工作中成績突出、為維護黨和國家利益作出重要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章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八條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及時解決巡視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九條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四十條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第四十一條巡視組對被巡視地區、單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屬于巡視工作職責范圍內的重要問題,疏于職守,應當了解而沒有了解,應當報告而沒有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紀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隱瞞或者歪曲、捏造事實的;。

第四十三條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的;。

第四十四條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干部群眾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的,有權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者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或者單項規定。

第四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規定,報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備案。

第四十七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黨組織開展巡視工作的規定,由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實施辦法》是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規范我省巡視工作的配套性法規,對于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要求,貫徹中央巡視工作方針和省委工作部署,深入推進我省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加強黨組織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要求,全省各級黨組織要從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高度,切實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實施辦法》。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抓好《實施辦法》的貫徹落實,確保各項規定要求落到實處。省委巡視組要嚴格依照《實施辦法》開展工作,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巡視利劍作用。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要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工作,認真抓好整改落實。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積極為開展巡視工作提供信息、人員、專業、技術等支持。全省廣大黨員干部要深刻理解《實施辦法》精神,切實提高黨章意識,嚴格遵守黨規黨紀,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在執行《實施辦法》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省委。

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篇十三

第一條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范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

第三條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第四條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同級黨的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八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條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

第十一條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第三章巡視范圍和內容。

第十三條中央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四)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五條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以下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五)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十六條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十七條巡視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四)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十九條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特殊情況下,中央巡視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報告。

第二十條巡視期間,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了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后,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了解工作。

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條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后,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四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決定。

第二十五條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并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

第二十六條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意后,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巡視組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同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及其職能部門。

第二十七條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后,應當認真整改落實,并于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后,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干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第二十九條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后,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并于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條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作為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采取適當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并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第三十二條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監督。

第六章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三條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對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三十七條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第三十八條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干部群眾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黨組織實行巡視制度的規定,由中央軍委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委會同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8月3日起施行。7月2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篇十四

208月3日,中共中央頒布實施修定了《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按照縣委、縣政府黨廉辦通知精神,9月8日,水務局黨組成員、班子成員、全體黨員,認真貫徹學習《條例》領會條例精神實質。通過學習,我認為《條例》是黨的以來修定的第一部關于黨內監督的重要法規,緊扣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和生活“六大紀律”,對“四個著力”監督內容作出新的概括,對巡視內容作出較大調整。是黨章規定的具體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具體體現,是黨內監督的利器,對于新形式下嚴肅黨內紀律,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落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一,切實提高思想認識。黨的以來,以同志為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巡視工作,明確提出了我們黨在新形勢下的巡視工作方針,推動巡視工作的力度、強度、效果實現全面提升。《條例》是規范巡視工作、強化黨內監督的重要基礎性法規,對于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要求,貫徹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加強黨組織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們要從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高度,深刻認識《條例》修訂頒布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貫徹落實《條例》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第二,準確把握精神實質。《條例》貫徹黨的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王岐山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充分吸收巡視工作實踐創新成果,注重解決巡視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緊緊圍繞嚴明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進一步明確巡視工作定位,深化巡視監督內容,對巡視機構設置、工作職責、方式權限、紀律要求等作出了明確規范。我們要深刻理解、準確把握《條例》精神實質,切實把《條例》各項規定要求落到實處。

第三,深入開展學習培訓。要把深入學習宣傳貫徹《條例》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水利部門各級黨組織的重要政治任務,納入黨組中心組學習和干部培訓的重點內容,扎實開展教育培訓和研討交流,教育引導水務局黨員領導干部切實提高黨章意識,增強監督和接受監督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嚴格遵守黨規黨紀,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四,著力抓好貫徹落實。我們既要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巡視監督,又要主動組織開展好宣傳引導,在全社會營造關心重視、支持配合、積極營造黨風政建設和巡視工作的良好氛圍,要將貫徹學習《條例》與“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深化改革、依法治縣、災后重建和扶貧攻堅、水利“十三五”發展規劃工作結合起來,抓好整改落實,建章產制,并切實指導下級貫徹學習《條例》工作。既要按《條例》的要求和規定的程序有條不紊推進水利各項工作,又要堅持問題導向,敢于負責、敢于碰硬。既要抓好當前水利災后重建和常規項目建設工作,又要堅持統籌兼顧,既要以身作則落實主體責任,又要身體力行支持落實監督責任。

中秋、國慶即將來臨,我將頭緊抓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十項規定貫徹執行不放松,切實強化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加強關鍵節點和重要節假日執紀監督,堅持不懈反對“四風”、正風肅紀,堅決守住底線、不逾紅線,持之以恒抓好水務局黨風廉政和作風建設。

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篇十五

20xx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修訂稿)》。20xx年8月13日,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全文發布。下文小編為大家收集了關于最新中央巡視工作條例心得,請參考!

《巡視條例》是中央巡視工作的指揮棒和風向標,也是開展巡視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準則,隨著反腐敗工作的進程,一些深入、隱晦的腐敗問題逐漸在中央巡視組的高壓之下“浮上水面”,一些地方和官員反調查和潛伏能力暗中增強,使反腐敗工面臨著前所未有的難題。如何在新的反腐敗態勢之下繼續保持一往無前高壓的沖勁兒,為官場“清霾”、為改革“減壓”,在新版的《巡視條例》里我們能找到方法。

筆者認為,新版的《巡視條例》處處體現出“高大上”的獨特氣質,最重要是它在秉持以往嚴肅認真、一查到底的巡視精神的基礎之上,從巡查范圍、巡視方法和自身定位三個方面進一步強化了巡視的力度。

一是巡視范圍進一步擴大,將副省級城市納入中央巡視組巡視范圍,巡視的對象級別更高對全覆蓋再提要求,能夠起到治病樹、拔爛樹、扶歪樹的效果;二是巡視內容和工作方法有所改進,按照與時俱進實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增加了“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將中央下發制度與巡視工作無縫對接;三是注重巡視組的自身定位,巡視組組長摘下“鐵帽子”,一次一授權,特別是“指導”改為“領導”,有利于巡視制度發揮異體監督作用,明確了巡視組成員的紀律和責任,規定巡視組成員違紀違法最高可被追刑責。

可以說,新版《巡視條例》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的鮮明特質,也用更加嚴格的規定和制度表明了中央將用巡視工作來推動紀律建設,用紀律建設來強化巡視工作的決心,對于推進反腐敗工作向縱深發展,保證黨的執政根基鞏固有重要意義。同時,新條例也進一步明確和強化了巡視組自身的規矩和使命,讓巡視組更具公信力,更具備黨紀國法的權威。總之,巡視工作開展的好,政治生態和改革發展將受益無窮。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作為基礎性的黨內法規,堅持與時俱進,總結吸收以往巡視工作實踐成果,立足管黨治黨的現實需要,做出了許多新規定,提出了許多新要求,對做好新形勢下巡視工作、促進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

一、深刻認識《條例》的重要意義,增強做好巡視工作的政治責任感。

《條例》是黨內監督之利器,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依紀管黨建設黨的有力制度保障。我們要站在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高度,深刻認識貫徹《條例》的重要性,切實增強做好巡視工作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一要充分認清《條例》是依規管黨治黨的重要舉措。依規管黨治黨是黨的xx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條例》與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相銜接,著重對黨的各級組織及黨員領導干部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權謀私、貪污腐敗以及“四風”等問題線索,既明確了巡視工作的范圍和任務,也對黨員領導干部廉潔用權、“一崗雙責”提出了明確要求。落實好《條例》,就能更好地依規管黨治黨,增強巡視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二要充分認清《條例》是巡視實踐發展的最新成果。《條例》緊密聯系當前巡視工作實踐,既有繼承也有發展,及時把巡視實踐成果轉化為制度成果。比如,進一步強化了應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是失職,發現了問題沒有如實報告是瀆職的工作理念,明確提出了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這個中心任務,強調著力發現紀律、作風、選人和腐敗問題線索這個重點,增強了《條例》的科學性和執行力。三要充分認清《條例》是做好巡視工作的根本保障。修訂條例的目的,在于嚴格規范巡視工作。《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巡視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原則,規范了巡視機構和職責范圍,提出了做好巡視工作的途徑和方式,特別是嚴格規定了黨委及巡視領導小組的主體責任、相關部門的支持責任、巡視組和工作人員的履職責任、被巡視對象的配合責任以及問責情形,這對于更加規范有效地做好新形勢下的巡視工作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二、準確把握《條例》新要求,切實提高巡視工作的制度化、科學化水平。

《條例》著眼于全面從嚴治黨,對做好新形勢下的巡視工作做出許多新規定,我們要在工作中準確把握,認真貫徹執行。一是明確了巡視工作定位和指導思想。《條例》開宗明義,確立了“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范巡視工作”的新定位,體現了時代特色。豐富了巡視工作指導思想,強調要“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促進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這就進一步明確了巡視工作的理論指導、原則方針和目標任務。二是明確了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條例》規范了巡視領導小組設置和職責,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理順了巡視辦設置和機構,明確其是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紀委,賦予巡視辦“統籌、協調、指導”三項職責。規定“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使巡視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更加完善。三是明確了巡視工作內容和方式。《條例》規定,巡視內容重點是“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巡視方式重點體現依法依規開展巡視,把“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向有關知情人詢問”、“開展專項檢查”、“立行立改”等經過實踐檢驗的有效做法上升到制度層面。這就使巡視工作的任務更加全面具體,方法更加科學可行。四是明確了巡視責任和相關紀律。《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及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主體責任、有關單位的支持責任、巡視組的履職責任、被巡視黨組織的配合責任,特別是列出了有關責任對象具體追責的情形,以嚴明的紀律保障巡視工作深入開展。

三、認真學習貫徹《條例》,推動巡視工作創新有序發展。

黨的以來,黑龍江省委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要求,切實加強對巡視工作的組織領導,巡視領導小組、“五人小組”和會多次聽取巡視工作匯報,研究處理工作中的問題和重大問題線索;加強巡視機構組織建設,建立了巡視組長庫和巡視人力資源庫,增加了巡視組數量,實現了“三不固定”,并把巡視辦升格為正廳級機構,增加了人員編制;深入開展巡視工作,擴大巡視范圍,加快巡視頻率,改進巡視方式,發現了一批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取得了發現問題、形成震懾的效果。同時,積極配合中央巡視組做好巡視工作,認真調查和處理中央巡視組移交的問題線索,查處一大批違紀違法案件,做到了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下一步,我們要抓住新修訂的《條例》貫徹實施的有利契機,進一步做好巡視工作。一是認真學習宣傳《條例》。省委會將組織專題學習,準確把握《條例》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職責任務和有關規定,切實把思想行動統一到中央部署和《條例》要求上來。省委巡視領導小組、巡視辦和巡視人員要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條例》有關要求,搞好培訓輔導和研討交流,準確理解精神實質,正確把握規定內涵,嚴格依照《條例》開展巡視工作。要充分運用各種媒體和信息手段,準確、生動、有效地向社會各界宣傳《條例》內容和要求,全面介紹《條例》修訂的背景和原則,努力在全黨全社會營造關心重視巡視、支持配合巡視、有序參與巡視的良好氛圍。二是抓緊制定配套制度。結合《條例》要求和工作實際,抓緊制定《黑龍江省巡視工作實施細則》,細化巡視工作主體責任、職能定位、目標任務、方式方法,完善巡視成果運用、干部管理、整改問責等相關制度,形成健全完備、切實管用的巡視工作制度體系,增強巡視工作的規范性、實踐性和保障力。三是積極推進巡視監督全覆蓋。要加大對市地、縣市區、高等院校和國有企業的巡視力度,采取“一托n”模式,充分運用抽查核實、詢問調閱、專項檢查等方式開展巡視,建立定期安排優秀年輕干部參加巡視制度,堅持以隊伍素質保證巡視質量,處理好巡視“數量”、“進度”與“質量”的關系,做到巡視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在本屆省委任期內實現巡視監督全覆蓋。要把紀律挺在前沿,堅持抓早抓小,著力發現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尤其是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線索,切實維護紀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要強化對巡視工作的組織領導,省委及巡視領導小組要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落實好中央巡視工作的部署要求;巡視辦要充分發揮“三項職能”作用,加強請示報告、溝通協調和檢查指導;巡視組要創新方式方法,提高發現問題線索的能力,發揮好震懾、遏制、治本的作用。要強化問責工作,對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巡視工作人員、相關部門和被巡視單位,要嚴肅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切實保障《條例》的貫徹執行。

20xx年10月至12月,市委巡視組對豐都開展了巡視,巡視反饋指出了我縣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不夠到位、領導班子議事決策不夠規范、班子成員分工交叉重疊、執行招投標規定不嚴格、干部選拔任用不夠規范、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不夠嚴格等問題。經過一年多時間的整改,領導班子團結、勤奮、務實、廉潔,全縣上下“風清氣正、風正勁足”的良好局面基本形成。通過學習貫徹巡視工作條例和抓巡視整改,我們深深體會到:只有自覺接受巡視監督、認真抓好整改落實,才能永葆黨的肌體健康和事業興旺。

一是思想上要真自覺。條例明確規定,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作為被巡視黨組織,應當把巡視監督作為一次“全面體檢”,作為凝心聚力、正風肅紀、推動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實增強自覺性和主動性;營造坦誠接受巡視監督的環境,暢通問題反映渠道,實事求是、客觀真實地反映情況,對問題不遮掩、不回避、不夸大、不縮小,讓巡視組掌握真實情況,保障巡視工作順利開展。

二是行動上要真整改。促進問題整改是巡視的主要目的。縣委誠懇接受巡視反饋的意見,把巡視整改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來抓,認真履行主體責任,扎實抓好整改工作,確保反饋的問題和事項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堅持細化任務、壓實責任,分類梳理、建立臺賬,明確時限、嚴格標準,做到項目化、清單式推進。對能及時解決的立行立改;對完成時限較長的明確階段目標、限期整改;對情況復雜的重大問題,一抓到底、跟蹤督辦。從整改結果看,只有真整改、實整改,才能真正改徹底、改見效。

三是機制上要真治本。吸收教訓、深挖根源、建章立制,才能標本兼治。在點對點抓好整改的同時,注重從體制機制入手推動源頭治理。建立干部實績考核機制,出臺干部管理考核辦法,完善干部作風常態化監管機制,推行概算審查、預算審核、結算審計、超概復核的“三審一核”項目資金管理機制,一名領導掛帥、一個部門負責、一套方法推進、一個標準考核、一問到底督查的“五個一”重大項目推進辦法,并聯審批、限時辦結、超時默許、一票收費的“三制一票”行政審批方法,實現了以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實踐表明,只有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研究治本之策,扎緊制度籠子,才能推動各項工作走上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軌道。

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篇十六

黨的以來,市委巡視組先后對16家市屬國有重點企業開展了巡視。市國資委黨委全力配合巡視工作開展,全程督促指導市屬國企抓好巡視整改落實。新修訂的《巡視工作條例》對巡視整改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市國資委黨委既是巡視監督對象,又是落實巡視整改工作的責任主體,認真學習貫徹條例,切實履行黨委主體責任,強化對巡視整改工作的四個責任:

強化對巡視整改工作的領導責任。針對市委巡視組對16戶市屬國有重點企業巡視發現的問題,市國資委黨委及時召開黨委會,研究部署整改落實工作,成立了由市國資委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任組長的巡視整改工作督導組,全程督促指導企業進行整改落實。巡視整改工作督導組對整改問題逐一研究,審閱相關整改工作方案,先后開展70余次檢查督導工作,確保整改落實工作不拖延、不打折、不走樣。

強化對巡視發現問題的督導責任。一是對重點問題跟蹤督導。對巡視發現市屬國有重點企業的突出問題、具體線索,市國資委黨委進行直接管理,跟蹤督導,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二是對共性問題全面督導。將巡視發現的問題與近年來在審計、紀檢監察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匯總梳理出6個方面22個共性問題。市國資委黨委配合市紀委逐戶企業開展落實“兩個責任”的約談,要求企業無論是否接受了巡視,都要認真對照檢查、舉一反三。三是對潛在問題未巡先改。針對巡視央企發現的5個方面27個突出問題,要求所有市屬國有重點企業認真對照檢查、自查自糾,對自查整改不到位,今后出現同樣問題的,一律嚴肅處理。

強化對巡視發現問題監督執紀的問責責任。堅持問題導向,聚焦主業主責,突出重點人、重點事和重點領域,對巡視發現的每一個問題,都嚴格實行“責任倒查”,既處理事,也處理人,嚴肅追究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強化對巡視發現問題源頭治理的預防責任。針對中央巡視組巡視央企、市委巡視組巡視市屬國有企業反映的問題,市國資委黨委研究制定了防治國企腐敗隱患問題的23條工作措施,完善了市屬國企“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市屬國企領導人員管理制度、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等一系列制度,強化明確了國企領導人員黨風廉政不可碰觸的“紅線”。

文檔為doc格式。

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篇十七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此次會議對我黨堅持貫徹落實好為人民服務這一政策具有良好作用,會議中指出,要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把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作為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重要內容。

建立健全工作體制,即堅持推進制度改革,通過激勵、獎懲、問責等一整套制度安排,保證能者上、庸者下、優者勝、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導向和制度環境,只有堅持推進制度改革,才能激發起領導們的工作動力,形成一個良性循環。

《條例》對于巡視工作的開展極為重視,建立和完善巡視制度,也是黨的十六大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我們黨在新世紀新階段,為改革和完善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加強和改進黨內監督進行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從嚴治黨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和寶貴經驗,對執政黨來說,黨要管黨,最關鍵的是干部問題,這是由他們的地位職權所決定的,所以做好巡視工作對領導人員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加強黨內監督,陸續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定能取得明顯成效,積累不少經驗。幾年來,在黨中央的堅持領導下,巡視工作的內容不斷拂去,領域不斷拓展,力量不斷加大,巡視監督的地位和作用進一步增強,取得了明顯的成效,有力的促進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特別是科學發展觀的落實,促進了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解決了一些群眾反應突出的問題,在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正是巡視工作具有的重大意義和作用,《條例》中重點強調以為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巡視工作,對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作出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形成了中央巡視工作方針。

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篇十八

“六穩”加“六保”一共十二個方面,每個都要做好,但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不能平均用力。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抓住重點帶動面上工作,是唯物辯證法的要求,也是我們黨在革命、建設、改革進程中一貫倡導和堅持的方法。”那么,在“六穩”和“六保”中抓重點,要從當務之急入手。

當務之急是保居民就業。就業決定收入,收入決定消費,消費是經濟增長最重要最基礎的力量。消費還能帶動投資、進出口,對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有系統性影響。就業如果保不住,一切都可能失守,甚至社會穩定的底線都會失守。保居民就業要精準施策,要針對農民工、大學生等群體,服務業、外貿等行業采取針對性措施。要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中央財政要加大穩就業轉移支付力度,加快社保基金中央調劑進度,發揮社保保障作用。更加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在穩就業中的主導作用,鼓勵地方政府完善就業服務、提供就業援助、加強職業技能培訓等。

就業的提供主體是企業,保居民就業就要保企業、保市場主體。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是吸納就業的主力軍,在此次疫情中受到的沖擊,要把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紓困放到突出位置。企業當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現金流量表危機,要加大對企業的金融支持,通過融資性現金流來彌補經營性現金流斷流,堅決阻斷向資產負債表衰退的蔓延。完善現有的“增貸續貸、減稅減費、補貼”政策,可設立“援企穩崗”專項貸款機制,鼓勵地方政府成立“援企穩崗”專項基金,入圍企業以不裁員為前置條件。保市場主體還要加快改革,破除市場準入障礙,破除體制機制障礙,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激活市場主體的潛能。

在全球化時代,企業不是孤立存在的,都是產業鏈供應鏈的一分子,因此,保企業就要保產業鏈供應鏈穩定。短期要加大對產業鏈的支持,可成立“產業鏈穩定基金”,防范關鍵性行業產業鏈斷裂風險。中長期要適應全球產業鏈發展新趨勢,加快推進產業鏈價值鏈重構,建立本地微循環、國內內循環、區域小循環、全球大循環,形成彼此環環相扣、層層嵌套的產業循環系統。

這樣,在“六穩”和“六保”中就有了一條保產業鏈供應鏈——保市場主體——保居民就業的工作主線,通過這條工作主線,帶動消費、投資、進出口,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實現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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