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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協議書匯編篇一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按照萬州區小周鎮馬道村1組社員大會審議通過的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自愿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發包方提供的土地。為明確土地承包關系,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本合同協議承包的土地為耕地和園地,共 塊,面積 畝。其中:田 塊,共 畝;土 塊,共 畝。
承包期限共30年,從 1998年 07月01日起,至20xx年06月30日止。
本宗土地的用途為農業生產。
(一)依法擁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國家征用土地時,青苗補償費歸土地耕種者享有,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其余部分歸發包方所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使用。
(二)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三)承包方流轉承包地和因分戶拆分承包地時,如果損害集體和其他社員的利益,發包方有權拒絕批準并制止實施。
(四)用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融資,必須經發包方同意。發包方將承包地流轉給第三方的,流轉合同書應予注明發包方的本項權利。
(五)承包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包方有權解除承包合同:
⑴ 承包方違約以致嚴重影響發包方和其他社員的經濟利益的;
⑵ 承包人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生產經營,經發包方勸阻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單方面以承包方家庭人口減少等理由非法變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執行區、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四)國家征用承包地時,合理分配安置補償費,幫助承包方獲取青苗補償。
(五)集體建設占用承包地時,發包方要按承包方實際青苗損失給予合理賠償。對發包方被占用的承包地,發包方要用其他土地補足。無法補足的,按現行土地租金水平和剩余承包年限折算成現金一次性給予補償。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有權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自行決定流轉方式,取得流轉收入。
(三)承包方如果不愿意繼續耕種承包地,可以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但要提前半年書面申請。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一)保證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履行耕作義務,確保土地不撂荒,更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承包方不得向本社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讓的形式將承包地流轉給本社農戶,必須經發包方批準。以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流轉合同必須報發包方備案。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⑴承包方退回全部承包地的;
⑵承包方全部農業人口遷入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取得承包地;
⑶承包方所有的農業人口死亡;
⑷國家征用全部承包地;
⑸集體生產公益設施建設需要占用全部承包地;
⑹其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發包方可以收回全部承包地的。
國家建設和集體生產公益設施建設需要征占用部分承包地以及承包方退回部分承包地時,本承包合同以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進行變更,對變化的合同標的等相關內容進行修訂。
當事人一方違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十一、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協商不成的,首先請求村(居)委會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解;調解不成的,向萬州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執行。
本合同須申請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鑒證,從鑒證之日起生效。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發包方、承包方和合同鑒證機構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土地的協議書匯編篇二
轉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土地房產交易中心(下稱交易中心)通過公開掛牌方式以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元)競得甲方委托掛牌轉讓的_________地塊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以下簡稱交易標的物),現甲、乙雙方就交易標的物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供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將交易標的物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受讓交易標的物。
第二條 委托交易標的物內容
6.土地面積: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7.可建設總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1)住宅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2)管理和職工活動用房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12.產權狀態:甲方已授權交易中心通知產權登記機關臨時凍結并已被核準。
13.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狀況及處理辦法:場地 基本平整,按現狀轉讓。
14.其他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對本條前述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全面性負責。
第三條 本合同簽訂后,甲、乙方依照本合同規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與交易中心無關。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直接向甲方支付。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匯入交易中心指定的帳號,由交易中心托管,該托管款項在辦妥交易標的物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后,付給甲方。
第五條 涉及交易標的物轉讓應交的稅費中,依法屬轉讓方應交納的均由甲方承擔;屬受讓方應交納的由乙方承擔。如本合同按規定需要公證的,公證費用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第六條 交易標的物轉移登記申請核準之日前,甲方應將應繳的地價款、土地使用費清結。自轉移登記申請核準之日起,土地使用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乙方同意接受交易標的物掛牌交易文件規定的一切條件,掛牌交易文件包括:《委托掛牌交易合同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委托掛牌交易公告》、《土地使用權轉讓掛牌交易公告》、《土地使用權轉讓掛牌交易競買須知》、《競買申請書》、《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
乙方對交易標的物已勘察并審查核實,對其現狀(含瑕疵)無異議。
第八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付清成交價款余款后______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備齊有關資料共同向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房地產權登記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之日起______個工作日內,甲方應交清轉讓方應交的轉移登記稅費。
第九條 在產權登記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以前,有關交易標的物的產權瑕疵所引起的風險、責任(但掛牌交易文件中已經披露的除外)仍由甲方承擔;自產權登記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后,有關交易標的物的一切風險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自產權登記機關核準 轉移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交易標的物按現狀移交給乙方,本合同第二條所列文件資料同時移交。自產權登記機關核準轉移登記之日起,乙方承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一切權利與義務。
1.開出的銀行支票或匯票在有效期內不能兌現或不能全部兌現的;
2.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要求,支付成交價款余款的。
3.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資料,經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審核,不符合產權登記條件而導致不能登記的。
2.未按本合同第十條的要求移交交易標的物和所列的相關文件資料原件的。
3.甲方其他行為,致使乙方延期使用土地的。
第十四條 本合同簽訂后,甲、乙方依照本合同規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與交易中心無關。
1.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_________分會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交易中心鑒證蓋章后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陸份,甲方貳份,乙方貳份,其余由交易中心持有及分送有關部門。
土地的協議書匯編篇三
者(人、方)(印章)通訊地址:郵編:
者(人、方)(印章)
通訊地址:郵編:
年月日
土地的協議書匯編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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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申請書
編號
單位(個人)名稱:
通訊地址:
年 月 日
申請登記的類
申
請
人
單 位 名 稱
法人代表姓名
聯 系 電 話
單 位 性 質
委托代理人
主 管 部 門
代理人地址
申請登記內容
土 地 座 落
權 屬 性 質
使 用 期 限
使用權類型
終 止 日 期
農地集體土地所有權或國有土地農業用地使用權面積(平方米、公頃)
土
本站()
地
總
面
積
農用地
建 設 用 地
未
利
用
土
地
小
計
耕
地
其中
園
地
林
地
牧
草
地
其
他
農
用
地
小
計
辦
公
用
地
住
宅
用
地
其
他
旱地
水田
城、鎮、村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權面積(平方米)
獨自
使用
面積
土地用途
其中:建設占地
建筑物類型
共有
使用
權
面積
申報建筑物權屬
其中
分攤
面積
建筑限高
m
建筑占地
申報地價
變更簡要說明
申請登記的依據
附
圖
四
至
東
南
西
北
備
注
圖號
地號
(1)申請單位(個人):單位填寫全稱,個人填寫姓名。
(2)通訊地址:申請人的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
(3)申請登記的類型:填寫所申請土地登記的具體類型。如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國家人股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國家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集體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包括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變更登記、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包括征地和因調整土地引起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等)、名稱變更登記、地址變更登記、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注銷土地登記等。
(4)單位性質:行政事業單位分別填寫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填寫國有、集體、私營、外資、港澳臺、聯營、股份制、個體或其它。個人住宅填寫個人。
(5)權屬性質:填寫“國有土地使用權”或“集體土地所有權”或“集體土地使用權”。
(6)主管部門:指直接負責本單位業務或行政管理工作的領導部門。如縣農業局開辦的企、事業、上級主管部門填寫:縣農業局。
(7)土地座落:指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申請登記的土地所在地的名稱。
(8)使用期限:填寫政府批準的使用期限。尚未規定期限的暫不填寫。
(9)使用權類型:指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與土地的權屬性質相對應。國有土地使用權填寫劃撥、出讓、入股或租賃;集體土地使用權按具體取得方式填寫荒地拍賣、批準撥用宅基地、批準撥用企業用地、農用地承包、集體土地入股等。
(10)終止日期: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的終止時間,未明確的,本欄不填。
(11)國有土地農業用地使用面積,指國營農、林、牧、漁場及其它使用國有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土地面積。地類面積按實際面積填寫。
(12)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面積:指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面積及分類面積。地類面積按實際面積填寫。
(13)土地用途:填寫申請登記時的實際用途,如商店、學校。
(14)共有使用權面積:指幾個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積。通常是指在地面上不宜或無法劃分使用權界線的土地面積。
(15)城鎮村土地使用面積:單位或個人使用城市、鄉鎮、村莊內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面積。
(16)分攤面積:指使用者在共有使用權面積中應分攤的面積。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可按使用的建設面積比例分攤。
(17)建筑物類型:建筑結構及層數。如:鋼混15層、磚混二等6層、磚木三等2層、簡易一層等。
(18)申報建筑物權屬:申報人認定的建筑物所有權。
(19)建筑限高:填寫城市規劃限定的本宗地建筑物的高度。
(20)申報地價:土地權利人在申請土地登記時申報的交易地價。
(21)四至:填寫相鄰土地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稱,如權屬界線上有線狀地物或附近有永久性顯著標志(如河流、山峰等)可填寫地物或標志名稱及權屬線與某一標志或地物的距離。
(22)申請的依據:填寫申請登記的相關證明文件的類型、編號、日期。
(23)附圖:指申請登記宗地的宗地草圖或宗地圖。
(24)圖號、地號:指變更登記時,原登記的圖號、地號。
(25)變更簡要說明:簡要說明變更的事項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