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簽訂對于維護勞動者的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期限篇一
原來,張大爺早年喪偶,只育有一個獨子。前些年大爺的獨子因癌癥不幸早逝,張大爺在悲痛之余,身體垮了,生活也沒有了著落,后來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張女士是張大爺親弟弟的女兒,兩年前張大爺的弟弟去世了,張女士的家里就空出了一個房間。眼見張大爺無依無靠,張女士于心不忍,就將張大爺接到家里來一起生活。時間一晃就是兩年,張女士一家對待張大爺一直都很好。感動之余,張大爺就想將自己唯一的一套房產贈與張女士。雖然張女士一直表示自己不是圖張大爺的房子,但是拗不過張大爺最終還是來到了公證處。
公證員在辦理公證之前仔細地向張大爺解釋了贈與的含義,告訴張大爺一旦辦理了贈與合同公證,贈與合同就不能隨意撤銷了,畢竟房產是大宗財產,希望張大爺能考慮清楚。張大爺聽了之后也連連點頭,表示房子現在就過戶給張女士正是自己的`心愿。見張大爺態度堅決,公證員最終還是為張大爺和張女士辦理了贈與合同公證,并指導二人前往房產局辦理了過戶手續。但前些日子,張大爺氣沖沖地獨自來到公證處,找到公證員說張女士拿到房產以后就不怎么照顧自己了,要求撤銷贈與并將房子過回自己名下。但此時房產都已經過戶了,合同又是公證過的,沒法撤銷!公證員反復向張大爺解釋說,房產過戶以后產權就屬于張女士了,張大爺對于這套房子已經沒有處分的權利了,可是張大爺就是不聽,并且情緒激動地大聲嚷嚷起來。
無奈之下公證員聯系了張女士。原來張女士數月前懷孕了,最近這段時間妊娠反應比較嚴重,自己照顧自己都不太容易,對于照顧張大爺只能馬虎一些了。張大爺當初一時興起非要將房產過戶給張女士,現在名下沒有了房子心里卻很不踏實,加上張女士疏于照顧自己,竟開始懷疑張女士當初照顧自己是為了房子。張女士在電話中一再表示,雖然房產贈與已經不能撤銷了,但是自己愿意再將房產贈與給張大爺,讓張大爺放心。公證員將張女士的態度轉達給了張大爺,張大爺頓時默然不語。半晌,張大爺告訴公證員,是自己沒了房子以后疑神疑鬼的,忽視了侄女的身體情況?,F在見到張女士確實是真心對自己好,張大爺不僅怒意全消,反倒覺得對不起張女士的一片真心。隨后,張大爺在公證員的勸慰聲中離開了公證處,放棄了索還房屋的要求。
公證員點評:贈與合同一旦公證過后,非經法定事由不能隨意撤銷,贈與方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將標的贈與受贈方。所以財產贈與一定要謹慎。老人要解決用房屋換養老的難題,可以選擇遺贈的形式。具體形式為老人立一份遺囑并公證,保障老人的權益的前提下,房屋在老人去世后由指定繼承人繼承。如果之后老人對繼承人行為不滿意,可以撤銷遺囑,作為對繼承人的約束。
贈與合同可以隨時撤銷,但是如果存在一下情況,則不能撤銷: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但是如果受贈人存在一下情況,也可以撤銷: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法律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合同終止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那么贈與合同作為一種諾成合同和單務合同,其終止的事由有哪幾種呢?本文為您詳細解答。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期限篇二
原告劉老漢與被告劉某均認可,劉某取得該房屋的前提是照顧父母的日常生活。劉老漢與劉某雖然簽訂了《武漢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但該合同并未約定具體付款時間,且4月劉老漢將房屋過戶至劉某名下,劉老漢及其他子女在長達5年的時間內并未提出異議;劉某實際已各支付5萬元給其哥哥弟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約定履行義務?!眲⒗蠞h與劉某的約定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簽訂的《武漢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名為買賣合同,實際系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合法有效。
那么,劉老漢能否行使撤銷權呢?
劉老漢主張劉某未按約定履行照顧父母生活的義務,請求撤銷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受贈人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劉老漢對劉某未依約履行照顧父母生活負有舉證責任。但劉老漢未能提供證據,且還認可劉某自20至12月照顧父母生活的事實;之后原被告雖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但不能因此認定劉某不盡照顧父母生活的義務。劉老漢要求撤銷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期限篇三
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人能否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當事人之間簽訂了贈與合同后,可能會存在因種種原因不想贈與或贈與給他人后想要回贈與物的情形,那么,贈與合同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撤銷贈與合同要從贈與合同的性質、贈與合同的種類以及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享有撤銷權知識來分析。
所謂贈與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經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協議。其中,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的當事人成為贈與人,受領財產的一方當事人成為受贈人。
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無爭議。理論界爭議較大的是: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目前占主流的觀點認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
諾成合同,是指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僅有當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或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合同關系。實踐中,大多數合同均為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僅限于法律規定的少數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
借款合同。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除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和生效。贈與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樣,經過要約與承諾,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故為諾成性合同。
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2、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
3、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有的贈與合同不僅以書面形式訂立,而且還由公證機關進行了合法有效地的證明。
三、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享有撤銷權。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關于“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的規定,這就意味著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之外的普通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撤銷權的設定在于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贈與合同確定為諾成合同,則相應的加強了對受贈人的保護和對贈與人的約束,又因贈與合同系無償合同,如果對贈與人與受贈人給予同等保護,則會加重贈與人的負擔。因此從利益衡量角度出發,賦予贈與人相應的撤銷權,以減輕贈與人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成立生效后,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地撤銷贈與,具有單方的任意性。
贈與物的交付標志著贈與合同予以履行,贈與物交付后,即表明贈與人履行了贈與義務,受贈人受領了贈與物,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雙方之間的贈與權利義務隨之終止。根據誠信原則和維護社會生活的穩定性的要求,贈與人不能反悔,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但由于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財物無償贈與他人,贈與人具有善意性,為保護該善意性和防止受贈人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對贈與人的有關利益實施惡意的侵害。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期限篇四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只能由贈與人本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行使。贈與人當然享有獨立的撤銷權,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只有在贈與人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而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1)無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第三,贈與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道德義務性質;。
(2)有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第一,受贈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第二,應當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3)繼承人或監護人撤銷贈與的條件。
第一,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3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銷權一經行使即發生效力。因撤銷權為形成權,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贈與合同關系歸于消滅。所以,當贈與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的,贈與人自可以拒絕履行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當贈與物已交付受贈人后行使撤銷權的,受贈人因失去取得贈與物的合法根據而應當返還受贈與的財產。受贈人拒絕返還的,贈與人有權請求其返還。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期限篇五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1、贈與財產交付前的撤銷權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外,其他的'贈與,贈與人都享有撤銷權,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從根本上肯定了贈與合同屬于實踐合同的性質和特點。
2、贈與財產交付后的撤銷權
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后,發生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三種情形的,贈與人也有權撤銷贈與;時間期限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
合同法除了確定了贈與人的撤銷權,同時還確定了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該法第193條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時間期限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期限篇六
現實生活中,房屋的贈與行為時常發生,但是大家可否知道房屋的贈與是有別于一般動產的,需要滿足特殊的條件才能達到有效贈與的目的,否則贈與行為對雙方當事人都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風險。下面,本律師就以《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來對房屋的贈與行為、生效條件、撤銷權的行使以及法律風險作如下簡要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及上述“民通意見”可以看出,贈與人在簽訂贈與合同且受贈人未實際占有房屋及其產權證之前,即財產權利未轉移之前,是可以享有任意撤銷權的。這里的.“財產權利”被民通意見明細化,指的并非房屋的過戶登記,而是受贈人占有、使用該房屋及其產權證書。因此,贈與人在此階段實行任意撤銷權才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當然,《合同法》第186條對贈與人的這種任意撤銷權也進行了限制,它對房屋贈與行為也是同樣適用的,其中包括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此外,《合同法》第192條也設立了法定撤銷權之規定,即無論是否具備《合同法》第186條規定的情形,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均可撤銷:(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這說明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即以交付為所有權轉移的生效條件。由于房屋屬于不動產,根據我國《物權法》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房屋的所有權轉移以登記為準。因此,在房屋贈與合同中,房屋過戶登記才是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界點。但是,根據上述《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規定可以看出,為了保護受贈人的合法權益而對此作出了特殊的規定,即只要受贈人已占有、使用該房屋及其產權證書,這時該贈與行為即生效,贈與人應當為受贈人補辦過戶手續。此時,贈與人一般是不可以以行使任意撤銷權為由來翻悔的。因此部分律師認為,如果沒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變更登記,不但房屋所有權不發生轉移,而且這種贈予合同也是不生效的觀點是不準確的。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期限篇七
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指在贈與合同生效后,因發生法定的撤銷事由,贈與人或其他撤銷權人撤銷該贈與合同的行為。
贈與合同的撤銷分為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前者是指贈與人基于其獨立意識而撤銷贈與合同的情況;后者則是指贈與人基于法律規定而撤銷贈與合同的情況。贈與合同一經撤銷,贈與關系即自始歸于消滅。尚未交付的贈與物無須再交付;已經交付的贈與財產應當返還給贈與人,撤銷權人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財產。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的規定?!比我獬蜂N贈與合同應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須在贈與合同生效之后/贈與財產權力轉移之前,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
2.須所撤銷的贈與合同不在法律禁止撤銷之列。依《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許贈與人任意撤銷。
當法定時有發生時,贈與人或者其他撤銷權人得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合同。法定撤銷分為贈與人的撤銷和其他撤銷權人的撤銷。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1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
2.其他撤銷權人撤銷的法定事由。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6個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期限篇八
現實生活中,房屋的贈與行為時常發生,但是大家可否知道房屋的贈與是有別于一般動產的,需要滿足特殊的條件才能達到有效贈與的目的,否則贈與行為對雙方當事人都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風險。下面,本律師就以《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來對房屋的贈與行為、生效條件、撤銷權的行使以及法律風險作如下簡要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及上述“民通意見”可以看出,贈與人在簽訂贈與合同且受贈人未實際占有房屋及其產權證之前,即財產權利未轉移之前,是可以享有任意撤銷權的。這里的“財產權利”被民通意見明細化,指的并非房屋的過戶登記,而是受贈人占有、使用該房屋及其產權證書。因此,贈與人在此階段實行任意撤銷權才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當然,《合同法》第186條對贈與人的這種任意撤銷權也進行了限制,它對房屋贈與行為也是同樣適用的,其中包括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此外,《合同法》第192條也設立了法定撤銷權之規定,即無論是否具備《合同法》第186條規定的情形,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均可撤銷:(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這說明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即以交付為所有權轉移的生效條件。由于房屋屬于不動產,根據我國《物權法》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房屋的所有權轉移以登記為準。因此,在房屋贈與合同中,房屋過戶登記才是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界點。但是,根據上述《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規定可以看出,為了保護受贈人的合法權益而對此作出了特殊的規定,即只要受贈人已占有、使用該房屋及其產權證書,這時該贈與行為即生效,贈與人應當為受贈人補辦過戶手續。此時,贈與人一般是不可以以行使任意撤銷權為由來翻悔的。因此部分律師認為,如果沒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變更登記,不但房屋所有權不發生轉移,而且這種贈予合同也是不生效的觀點是不準確的。
由此可見,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時間應當在贈與關系成立之后,但未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在受贈人占有、使用該房屋之前提出,否則贈與人就不能有效的行使撤銷權、進而達到撤銷贈與的法律效果。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期限篇九
法定撤銷權可以撤銷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而任意撤銷權不可以撤銷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法定撤銷事由即包括不履行撫養義務。
退一步說,即使法定撤銷權行使不了,也可以以情勢變更條款對抗,即: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
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案例一:白某常年在外,家鄉四間平房由其妹妹管理。去年平房要拆遷,妹妹建議他將其中兩間贈與自己,不用辦理過戶,只要公證一下贈與合同,拆遷時他就可以分兩套房子,將來再還給他,這樣將來他的兩個兒子就可以一人一套了。白某覺得妹妹想得很是周到,就按照妹妹的意思辦理了公證贈與。
后拆遷辦因其房產證未予變更最終還是僅分給了白某一套房產,可是妹妹卻拿著公證的贈與合同要求他履行贈與,將其分到的房產分給自己一半。這時候白某才意識到這是個嚴肅的法律問題,遂到石景山區廣寧司法所咨詢自己是否有權撤銷贈與合同。
甲將房屋贈與給其大兒子乙,并辦理了公證。乙憑贈與公證將該房屋過戶到其名下。房屋到手后,乙某拒不履行對甲的贍養義務,采取了對甲不管不問的遺棄行為。甲現反悔要求撤銷房屋贈與協議,將房屋收回。
爭議焦點
一、甲認為乙房屋到手后,拒不履行對其贍養義務,依法應撤銷房屋贈與協議,收回房屋。
二、乙認為房屋贈與協議已經過公證,不可撤銷。
律師評述
(二)項規定的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法定事由。因此本案甲的主張正確。乙以辦理了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能撤銷,顯然是對法律規定的誤解。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期限篇十
乙方: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現就撤銷贈與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甲方于20xx年10月25日以乙方某某名義購買了大連圣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位于大連市某某區某某街道某某小區4號樓1-6-2號154.03平方米住宅,首付款315840元,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元,已經向銀行償還兩期貸款元,均系甲方支出。
甲方在辦理購房手續之后,以乙方在甲方開辦的某某公司任職盡責為條件將該房產贈與給乙方,并以未完全盡職為條件作為撤銷贈與的附條件。雙方雖然未簽訂贈與協議、也未辦理贈與公證,但雙方對甲方以附條件可以撤銷贈與的約定予以確認。
因甲方承諾的附條件贈與協議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可以撤銷贈與的附條件已經成就,經雙方協議,決定由甲方撤銷對乙方上述房產的贈與,本撤銷協議自雙方簽字時生效,上述房產產權權利屬于甲方,其房產所有權權屬有效期限自購買時起有效。因乙方未在該房產中有任何投資,甲方收回產權,乙方無條件同意。
因全部購房手續和相關文件自購房日起均由甲方保管,甲方有權以乙方名義繼續償還銀行貸款,在貸款清償完畢后以乙方名義辦理產權登記,并有權以乙方名義出售房產。乙方須無條件地提供身份證件配合甲方從事上述產權處置行為。
乙方應向甲方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甲方償還銀行貸款、辦理產權登記和出售房產。同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身份證原件,在產權登記和產權出售結束后,甲方將乙方身份證返還。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律師一份。
甲方:_____乙方: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期限篇十一
而首先取決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承擔了“依法”的義務。依法的合同,其成立與生效完全統一;不依法的合同,既未成立又未生效。
我國《合同法》仍然是把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截然分開的。《合同法》在不同地方分別使用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兩個概念,第二章“合同的訂立”規定的是合同的成立及成立要件,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規定的是合同生效及合同生效的要件。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對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嚴格區分的,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判斷合同成立與否解決的是意思表示內容的一致性,判斷合同生效與否解決的是意思表示的合法性。在大多數情況下,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時間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形,如附條件、附期限合同以及要物合同等。
[作者簡介]胡曉軍(1970-),男,山西太原人,山西財經大學研究生處。
贈與合同撤銷權問題研究德國、日本等國的立法則規定贈與為諾成合同,我國臺灣地區亦規定為諾成合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手續的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庇纱丝梢?我國司法實踐中傾向于認可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且標的物交付注重受贈人的實際占有。
諾成性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為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是以合同成立方式不同作為標準的,劃分標準的。點,:具有社會公益、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此類合同于成立時生效自無旁議,但對除此之外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對這類合同性質的認識學術界存在分歧。有的學者認為,此類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屬實踐合同,則只有贈與物權利轉移時合同才成立。多數學者則認為屬于諾成性合同,成立時即生效。如果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這與“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的基本理念相違背,并造成對贈與合同的人為肢解。贈與合同在立法構建中的基本價值判斷就是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贈與是單方行為,認為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成立即生效,則贈與人不能任意撤銷合同,于贈與人甚為不公。如果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合同則與合同效力的一般內在要求相去甚遠,在實質上帶有了實踐合同的特征。就連主張贈與合同諾成生效的學者也不得不認為“:法律規定諾成合同的撤銷,可以彌補對贈與人不公的缺陷,起到與實踐合同不交付則不成立不生效的異曲同工之效?!薄百浥c人可以任意撤回,使贈與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歸于消滅,從而不受贈與合同的約束??梢娊Y果與實踐合同的效力極為相似,有準要物行為之觀。”
己的要約承諾隨意撤銷,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诖?筆者認為除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之外的贈與合同均于承諾時合同成立,于財產權利轉移時合同生效。《合同法》第186條之任意撤銷權應視為對承諾生效所生拘束力的撤銷。如此則既不違背業已為各國法學界所公認之違約責任理論,也能有力保護贈與人利益,亦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理論。
1998年夏,,,法律對此無,為、教育和拘束那些企圖虛假贈與沽名釣譽的人和單位《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對于何為“社會公益”學者們有不同理解,有人認為公益事業僅指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行為?!冬F代漢語詞典》解釋為“:公益,公共的利益(多指衛生、救濟等群眾福利事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上述對“公益事業”的立法解釋可以準用于《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之“社會公益”內容的確定。由此可得出,對公民個人的公益性捐助亦屬于“社會公益”性質贈與的范圍。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合同的成立以雙方合意為必要。但在公益性質的贈與中,受贈人往往為不特定的人,如為災區捐款、治理污染、向紅十字會獻血而為的贈與等,在這些贈與中因受贈人意思表示的欠缺,對合同的成立往往難以認定。鑒于這類贈與受贈人無法承諾(如災區災民)、難以承諾(如大范圍受污染的地區居民),對這一問題的解決,可適用“默示”推定,即受贈人除非明示表示反對接受贈與則推定其同意。
《合同法》第18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痹摋l是對贈與強制交付請求權的規定,但對其適用范圍的確定值得加以研究。
同撤銷權問題研究所謂目的性贈與是指為了幫助受贈人達到某一具體目的而為之贈與。目的性贈與合同適用贈與合同的一般規定,即在贈與財產交付之后,非有法定原因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但對所給付之標的于目的實現后尚有剩余時,應另當別論。如乙患有先天性腎衰竭,甲愿出資100萬幫助乙完成腎臟移植手術,并已實際支付,結果乙只用了60萬元就治愈,甲于是向乙要求返還其余40萬元。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不得向乙請求返還多余的款項,如此結果,于贈與人甚為不公。目的性贈與中,贈與人要求受贈人將其所贈與財產用于特定的用途,這一“特定用途”既是對贈與財產用途的要求,也是對受贈人義務的要求,受贈人不按贈與人要求的特定用途使用或者不能按贈與人要求的特定用途使用,屬于不履務,,返還,。實踐中,該撤銷權的行使應具備以下要件:(1)在訂立贈與合同中含有明確的目的性約定;(2)目的已實現;(3)先行給付之贈與財產在目的實現后尚有剩余。
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時,如沒有特別約定,即使給受贈人造成經濟損失,一般也不承擔賠償義務。有的學者主張受贈人可基于信賴利益,要求贈與人賠償損失。從各國的立法來看,對此亦持肯定態度?!兜聡穹ǖ洹返?22條規定“:意思表示無效或被撤銷時,表意人對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損害的相對人或第三人,負賠償責任?!?/p>
英美法上,為避免受贈人因贈與人允諾受損害的不公平現象發生,引入了“允諾禁反言”原則?!霸手Z禁反言”乃契約法上“未經交付之贈與,不得請求強制執行”,于允諾相對人有“依賴損害”“:允諾,,該允諾有拘束力。其違反允諾的救,以達公平者為限?!?/p>
我國合同法上并無英美法上的相應規定。筆者認為,合同成立后,生效之前,贈與人自然不負實際履行之拘束。但合同成立是承諾生效之結果,故應受承諾生效之法律約束。《民法通則》第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效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贝怂^法律效力有以下三方面的含義:(1)當事人享有期待權;(2)在生效前除法定程序外各方不得變更和解除;(3)一方擅自變更、撤銷的,另一方有權主張其行為無效并且對所受損害請求賠償。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依法享有撤銷權,受贈人不得請求贈與人實際給付。贈與人亦不承擔合同無效責任,因為法律排除了贈與人行使撤銷權致使合同無效的非法性。贈與人撤銷權是法律基于贈與的單務性、無償性,為了尋求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公平而設立的權利,故贈與人依法行使撤銷權在一般情況下應以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原則。但依誠實信用原則,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構成“權利濫用”或者對受贈人行為有合理預見時,仍應承擔因撤銷贈與而給受贈人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總額以不超過履行利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