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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篇一
申請再審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人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____年5月14日作出的(____年)云06民終550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再審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款第6項:“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____(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向貴院申請再審。
1.請求撤銷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____年5月14日作出的(____年)云06民終550號民事判決書。
2.改判申請再審人不承擔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申請事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款第6項:“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以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和第七條之規定,認定申請再審人將四層水泥樓房一幢的內墻及外墻承包給不具備資質的被申請人肖某粉糊,對承攬人具有選任不當的過錯,認定申請再審人承擔30%的責任是法律適用錯誤。
首先,室內裝修工程施工無需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的建筑施工資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并未要求從事室內裝修裝飾施工,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故本案申請再審人將四層水泥樓房一幢的內墻及外墻承包給不具備資質的被申請人肖某粉糊,并無對承攬人選任不當的過錯。
其次,建設部《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雖然規定了核定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活動企業資質等級的依據,但并未明確規定未取得資質企業不得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
再次,《建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內墻及外墻粉糊不是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因此并不需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此外,參考最高人民法院(____年)民申字第938號朱某與祥云縣某煤礦其他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本案《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并未要求從事室內裝修裝飾施工,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故本案朱某及其經營的設計室未取得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資質,不屬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合同無效的情形。建設部《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雖然規定了核定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活動企業資質等級的依據,但并未明確規定未取得資質企業不得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且該規定系部門規章,不能作為認定民事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故朱某所持本案《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室內裝修工程施工無需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的建筑施工資質。申請再審人沒有過錯。
綜上所述,原審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申請再審人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
民事再審申請書篇二
再審申請人(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二審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___________。系受害人___________之母。
再審申請人(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二審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___________。系受害人___________之父。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個體司機,住址___________。系肇事車司機。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個體經營戶,住址___________。系肇事車實際車主。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該公司董事長。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___________交通肇事附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_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武刑終字第___________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__)新刑初字第___________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等應當再審的'事由,特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民事再審申請書篇三
格式:
張雨寒因與魏宏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德州中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的(2007)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向貴院申請再審。
2、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
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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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
鑒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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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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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
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德州中院的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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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德州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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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注意: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申請再審。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附:
2、一、二審判決書。
3、收條復印件。
4、鑒定書。
5、銀行交易清單。
注意事項:
一、民事再審應當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再審申請書。一個,就要交三份。都必須是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適用于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情況。如果當事人親自去辦,就要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并帶原件讓法官核對。如果是委托律師辦理,則只要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法官核實律師證原件即可。)。
3、營業執照。(適用于申請人是法人的情況。一份,復印件蓋公司公章即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適用于申請人是法人的情況。一份,要求原件。)。
5、授權委托書。(一份,要求原件。)。
6、代理人身份證明。(要求代理人帶上身份證原件或者律師證原件,讓法官核實。)。
7、一審生效裁判文書。(一份,復印件即可。)。
8、二審生效裁判文書。(一份,復印件即可。)。
9、再審生效裁判文書。(如果有的話就提交。一份,復印件即可。)。
10、原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一份,復印件即可。)。
11、支持申請再審事由的有關證據。(一份,復印件即可。)。
再審申請書一定要寫清楚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的第幾款第幾項的申請再審事由。最好把款或者該項法律規定的內容寫上。比如,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四)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訴訟請求要寫具體清楚,不能僅僅寫撤銷原生效判決之類的話。
三、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注意事項。
1、每個星期三最高院立案庭全體參加學習,不接待當事人,所以不要在星期三去,否則白跑一趟。
還有,盡量不要在星期五下午去。有時法官也不接待了,會讓你下星期一去。
2、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的案件,應當先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訴,對申訴結果不服,可以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如果是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的案件,可以直接到最高院申訴。
民事再審申請書篇四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三月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xx市xx鎮絲xx村xx屋xx號。
身份證號:xx,聯系電話:xx。
訴訟代理人: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鄧忠開律師。
聯系電話:xx。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袁某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xx市xx路xx街xx號門店x樓。
身份證號:xx,聯系電話:xx。
申請人不服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梅中法民二終字第1xx號民事判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梅中法民二終字第1xx號民事判決;。
二、改判維持興寧市人民法院(20××)梅興法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
三、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原一審、二審及再審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是同胞姐妹。20××年3月,申請人三月梅以35萬元的價格購得位于興寧市xx路xx街xx號的一棟樓房(含涉案的第四層樓房),當時未辦理房地產權證。20××年5月10日,申請人三月梅的丈夫鐘某某(二人于1987年間登記結婚,鐘某某20××年7月去世)和被申請人袁某紅訂立了《訂購房屋合同》,約定鐘某某將位于興寧市xx路xx街xx號的第四層賣給被申請人袁某紅,定價95000元,裝修費11××8元,合計共106××8元;被申請人袁某紅先付給鐘某某20000元作為定金,到20××年9月再付30000元,剩余56××8元應在20××年××月底前付清所有房款,否則鐘某某有權收回房屋;被申請人袁某紅付清房款后,雙方去公證處簽買賣方公證字據,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袁某紅負責。合同簽訂后,被申請人袁某紅按約定于20××年5月11日支付了購房定金20000元,20××年××月3日支付了購房款30000元,20××年8月××日通過廣東省農村信用社存款轉賬10000元給申請人三月梅與鐘某某的女兒鐘某興。房屋已于20××年5月11日交付給被申請人袁某紅使用至今。但在20××年5月,被申請人袁某紅以所購房屋被開發商進行了抵押貸款,存在被銀行處置的風險為由要求退房,于是在申請人三月梅和被申請人袁某紅共同的親戚的見證下解除了合同,雙方當場撕毀了購房合同,并達成口頭合約:1.被申請人袁某紅對上述第四樓房屋所付的房款轉為申請人三月梅的借款,并由其支付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銀行利息;2.被申請人袁某紅購買的房屋以出租方式由被申請人袁某紅繼續使用,租金扣除上述的利息后,被申請人袁某紅每月支付房租200元。雙方自20××年6月開始按上述口頭合約履行雙方義務,被申請人袁某紅依約交付房租至20××年××月,此后房租未再交付。
20××年4月,申請人三月梅通過法院訴訟并經法院生效的判決后,通過法院強制執行,于20××年6月20日由其繳納稅款取得位于興寧市興城高華路二橫街7號(第4-6層)的房屋所有權證(粵房地權證興字第310002xxxx號)。被申請人袁某紅見此情況遂提出要繼續購買上述樓房的第四樓,且拒絕繳納房租、水費、電費,由此雙方產生矛盾。
本案經興寧市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了(20××)梅興法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解除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被申請人袁某紅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租賃房屋交付給申請人三月梅;。
三、被申請人袁某紅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申請人支付自20××年1月起至20××年××止(共計24個月)的房租4800元。
本案受理費75元由被申請人袁某紅負擔。被申請人袁某紅不服該判決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該院作出了(20××)梅中法民二終字第1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20××)梅興法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三月梅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7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0元,合計225元,由三月梅負擔。
現申請人三月梅不服上述二審判決,申請再審,理由為:
一、二審判令撤銷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20××)梅興法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
《訂購房屋合同》雙方合意解除,雙方存在租賃關系。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雙方合意解除《訂購房屋合同》是基于被申請人袁某紅以所購房屋被開發商進行了抵押貸款,房屋所有權有負擔,存在被銀行處置的風險為由而要求退房,合同的解除是雙方合意所致,這是撕毀訂購房屋合同的實質要件,真實意思表示,且有經過質證的《訂購房屋合同》、20××年5月11日的20000元收條、20××年××月3日的30000元收條、20××年8月××日的廣東省農村信用社10000元的儲蓄回單、20××年5-7月間的收取房租收據、申請人三月梅收取房租的收據本和水電計算本、粵房地權證興字第310002xxxx號房地產權證、證人謝某、袁某嬋、鐘某清、潘某的證詞、一審法院對涉案樓房承租人的問話筆錄、承租人袁某、潘某、梅州市xx企業集團工業品公司提交的水電費、租金收據、鐘某某的死亡證明、鐘東某、鐘某興、鐘威某、黃某球(鐘某某的母親)的說明和當事人陳述證實,以及申請人三月梅及被申請人袁某紅的雙方親屬(前妹夫謝某、胞妹袁某嬋、妹夫鐘某清)及證人潘某娥(涉案樓房的承租人)之間的證言相互聯系,與申請人三月梅的主張和提交的收據、水電費計算本相互印證,能形成連貫合理的證據鏈條,足以證明申請人三月梅和被申請人袁某紅已經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事實,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之間存在事實的房屋租賃關系。
顧名思義“撕毀”就是解除合同之意,而非特指將紙質合同撕毀。被申請人袁某紅所持的書面合同僅是合同的形式,那怕包括但不限于因撕毀了合同書而導致合同形式不在,就能否定合同雙方成立法律關系的合意嗎?反之,因合意解除了的書面合同,持有合意而解除了的一紙書面合同又有什么意義呢?徒有其表而已。二審法院表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予以認定,但卻又以被申請人袁某紅仍然持有一紙雙方已經合意解除,而無真實意思表示的買賣合同原件,而完全否決一審所認定的訂購房屋合同已解除,存在事實的房屋租賃關系的基本事實,是為明顯以偏概全,認定事實錯誤,于法無據,于情于理不合。孤證難以證立。判決書所表述的內容前后相互矛盾,適用法律錯誤,多處受到被申請人袁某紅的代理人“妖靈”答辯的影響,信口開河,所作判決難以服眾,經不起推敲,更經不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最終會為人所詬病。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申請人三月梅交付了房屋,被申請人袁某紅從20××年6月至20××年××月依約交納了近四年房租,完全符合以上法律規定中的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情形,房屋租賃合同成立且在履行當中。二審法院對證人鐘某清現場見證申請人三月梅的丈夫鐘某某詢問被申請人袁某紅“如不繼續購買,就當已交付的房款轉為借款,利息作為房租”,證人鐘某清的證言證明鐘某某對被申請人袁某紅的提問內容,未能證明被申請人是否承諾繼續購買或不繼續購買,對于雙方是否成立房屋租賃關系不具有證明效力的認定顯然是錯誤的。同理,對被申請人袁某紅在庭審中以其未在申請人三月梅每月結算的房租費、水電費單據上簽字確認為由而否認雙方存在租賃關系,及二審法院關于申請人所出示的房租收據的證明力問題,房租收據由申請人三月梅單方開具,被申請人袁某紅不認可而認定為證據不夠充分,均為于法無據。
法律不過問瑣碎之事。二審法院認為申請人三月梅主張的口頭合約規定,每月的租金為50000元購房款利息加上被申請人三月梅每月支付的200元,因而,每月房租數額也不是申請人三月梅開具的收據中的200元,申請人三月梅未能提出證據證明每月購房款利息的數額,或者每年購房款利息的總數額,應認定為證據不夠充分于法無據。雙方約定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購房款轉為借款,并由申請人三月梅支付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銀行利息,原合同中約定購買的房屋以出租方式由被申請人袁某紅繼續使用,租金扣除上述利息后,被申請人袁某紅每月支付房租200元。很顯然,雙方約定租金是在扣除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銀行利息后,被申請人袁某紅每月再支付房租200元,申請人三月梅開具的每月房租數額理應就是200元。再說,就算數額錯誤,也不影響雙方存在的租賃關系成立。
事實勝于雄辯。自20××年5月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合意解除訂購房屋買賣合同,20××年6月成立存在不定期租賃關系以來,從20××年6月起至20××年××月,被申請人袁某紅不但均按照口頭約定履行了支付房租的義務,且被申請人袁某紅因訂購房屋合同已合意解除,就未再依約于20××年××底前付清未付購房款56××8元,且在長達8年的時間里,既未付清所有購房款,更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移轉。故此,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合意解除,雙方存在租賃關系基本事實清楚。二審判令撤銷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20××)梅興法民二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
二、二審認定被申請人袁某紅通過銀行轉賬匯到申請人三月梅的女兒鐘某興賬戶上的10000元不是借款,被申請人袁某紅通過轉賬匯到申請人三月梅的女兒鐘某興賬戶上的10000元是購房款明顯錯誤。
“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申請人袁某紅在一審、二審階段均主張此款是購房款,但其并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理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從被申請人袁某紅通過轉帳向鐘某興匯款10000元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是鐘某興與被申請人袁某紅,而非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顯然屬于另一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另外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不以雙方就所借款項的還款方式、利息計算方式、還款期限有約定為生效要件,且法律明文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既可有償,亦可無償;還款期限也是有約定,依約定;沒有約定,又不能協商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故二審法院單憑被申請人出示的10000元存款回單,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就認定是購房款,是直接證據,顯屬事實認定錯誤,證據不足。如果要說此存款回單是直接證據,那么也是只能直接證明被申請人袁某紅通過帳戶向鐘某興匯款10000元的客觀事實而已,而非能直接證明此筆匯款就是購房款。《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二審申請人三月梅、被申請人袁某紅雙方均有提交證據號碼為022067、0××295收款收據,但二審卻認定為申請人三月梅一方提交的證據,且未經質證,據此二審法院認定申請人三月梅一方開具的房租收據作為定案證據不夠充分是錯誤的。
20××年8月20日上午9時左右,申請人三月梅到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復印二審開庭筆錄,法院檔案室工作人員黃某飛同志拿來二審筆錄,申請人三月梅發現證據中編號為022067、0××295收款收據提交人錯誤,法院將此兩份證據的提交人袁某紅寫成了三月梅。申請人三月梅當即告知黃某飛同志這兩份證據提交人是被申請人袁某紅而非申請人三月梅,并提出異議。當黃某飛同志拿來復印好的開庭筆錄時,兩份證據提交人的名字已經改寫為袁某紅。申請人三月梅再三要求法院注明以上證據提交人已經被更改的情況,本案合議庭審判員黃麗芬才告知申請人三月梅是法院代理審判員曾柳青擅自作的更改。
在被申請人袁某紅否認已按照口頭約定按時交納房租的既成事實的情況下,二審把雙方均有提交的證據,編號022067、0××295兩份收款收據,這可以印證申請人三月梅在收取租戶租金時有開具收款收據收取租金的習慣,被申請人袁某紅有收取收款收據,并按照收款收據交付租金依約履行交納房租的事實。被申請人袁某紅一審提交的證據收款收據(編號:022067),經質證,印證了申請人三月梅提交的收款收據二聯收據存根的真實性(被申請人袁某紅僅以未簽名為由抗辯,上文已有提及)。而二審將以上兩張雙方均有提交的收款收據誤為申請人三月梅的一方提交,且未經質證,從而就認定申請人三月梅一方開具的房租收據作為定案證據不夠充分明顯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四、二審被申請人袁某紅的訴訟代理人古某貞不適格,違反了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且被申請人袁某紅不屬于低保戶,其案件性質不屬于法律援助案件。被申請人袁某紅欺騙了法庭,顯失公平。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三月梅委托代理人古某貞既非其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也不是其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也未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這種極不嚴肅不負責地委托代理人出庭應訴,且法庭未經查實就允許其在庭上代理當事人答辯應訴,是以加大申請人訴訟成本,浪費國家審判資源為代價。從實現法律的引導功能、實現更高層次的公平高效的價值追求出發,本案應因被申請人袁某紅委托的代理人不適格,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理應駁回二審中被申請人袁某紅的訴訟請求。
此案為房屋租賃糾紛案件,不屬于援助案件范圍,申請人三月梅一再強調被申請人袁某紅在深圳xx鎮擁有一套自主產權的商品房物業,不能享有法律援助便利,其以低保戶的名義抗辯不履行支付購房款合同義務的說詞,也是無中生有,欺騙法庭。
綜上所述,原二審判決適用法律及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望依法裁判。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三月梅。
20××年11月11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篇五
申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寫明申請人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問題)。
事實和理由:
(主要闡述申請人對原裁判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當之處,以及所作出的判決結果不公之處。)。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審書抄件(或復印件)一份。
申請人:
民事再審申請書篇六
申請人:_____(基本情況)。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字第_____號,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_____。
(寫明申請人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問題)。
事實和理由:_____。
(主要闡述申請人對原裁判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當之處,以及所作出的判決結果不公之處。)。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篇七
1、撤銷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大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a的全部訴訟請求。
2、再審申請人的上訴及申訴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與理由首先,原審法院與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有重大錯誤。再審申請人不是轎車所有人,該車所有人為再審被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普蘭店人民法院下達的普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轎車所有人為再審被申請人,且該車因發生交通事故所得賠償支付給被申請人。
但二審法院對此事實視而不見,強行認定:再審申請人允許再審被申請人b購買的車輛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從登記生效的這一刻起,再審申請人與該車的權利義務不可分割。權利與義務統一,利益與風險共享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哪有法院判車輛所有人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的這是二審法院錯誤之一。
其次,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主體的認定,盡管我國法律尚無統一規定,但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可以解讀:對肇事車輛的運行起控制支配作用、享有運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權構成要件者才是賠償義務主體。按照二審法院認定的“登記生效之日起,再審申請人與該車權利義務不可分割”,那么被盜車輛肇事的賠償義務主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何只認定是駕駛被盜機動肇事者而不認定是該車登記者還有在沒辦理機動車買賣過戶登記的手續,買方駕車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為何只認定買方為賠償義務主體,而不認定登記的機動車車主為賠償義務主體原因只有一個,賠償義務主體應是具有對肇事車輛運行起支配作用,享有運行利益,而不能簡單認定登記的車主。故二審法院認定再審申請人為賠償義務主體是錯誤的。
再次,二審判決程序違法,沒有通知對本案負有主要賠償責任的主體到庭,違反民事訴訟法程序規定。
綜上,再審申請人特提起申請,請求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立案再審,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篇八
再審申請人;任克敏,原審原告,電話;住所;xx市xx區西青道號樓x門xx室。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趙,住址不祥。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郁江道x號,法定代表人于,董事長。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xx省界首市第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界首市解放路3號。法定代表人,劉,經理。
再審申請人因一般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對xx市xx區人民法院()紅民一重字第0003號民事判決書不服,依法提出申訴,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請求xx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xx市xx區人民法院()紅民一重字第0003號民事判決書(二)“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的判決,依法判決支付再審申請人被拖欠工程款期間的利息600000元。
事實與理由;。
再審申請人于x年11月15號與被申請人趙簽定工程施工協議,由再審申請人施工萬隆千禧園小區2號樓主體工程。協議約定了工程款結算方式;在工程主體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結清全部工程款,如不能按時結清全部工程款,每超過一個月加付利息10000元。由于該工程系被申請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總承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屬二分公司與被申請人xx省界首市第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簽定有工程承包合同,且被申請人趙系xx省界首市第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因此,協議訂立后,再審申請人帶領民工按協議進行施工,并于x年1月7號完工,經驗收合格無誤。工程款并沒有按協議約定結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xx市xx區人民法院()紅民一重字第0003號民事判決書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違背了該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另外,由于工程款不能結清,造成我們一百多名農民工工資不能及時發放。自x年1月7號至今十年來,給再審申請人和一百多名農民工經濟上及精神上造成了極大的損失和傷害。
綜上;請求xx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判決支付再審申請人被拖欠工程款期間的利息損失600000元。
此致
xx市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