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個人素質的提升,報告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邏輯的合理性。那么什么樣的報告才是有效的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報告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規定篇一
一、需要報告的事項:
1、上級有關部門來街道檢查指導工作;。
2、參加上級召開的有關重要會議情況;。
3、有關部門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財產變更、轉移、外借和帳號借用的;。
5、部門單位接受有關部門贊助或長期借用外單位通訊工具、車輛及其他財物的;。
6、部門單位使用的公共設施遭受較大損失或出現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關案件資料或統計數字的;。
8、新聞部門來人來函采訪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機關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發生泄露機秘文件或綜治保衛出現問題的';。
11、其他應報告的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發生后,實行逐級呈報制度。直接責任人應當立即將情況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向分管領導報告;分管領導向主要領導報告。情況緊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領導報告(外出時應先報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級報告的同時,直接責任人所在單位對涉及到的有關單位要及時告知。
三、獎勵與處罰:
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知情人及時報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響或事態擴大的,由黨委研究決定,視情況給予表彰和獎勵。
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知情人有義務及時呈報主要領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別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和黨紀政紀處分。
1、隱瞞不報的;。
2、擴大或縮小事態進行謊報的;。
3、有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4、設置障礙、阻止知情人上報或對期限打擊報復的。
以上問題由主要領導責令有關部門查處,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決定處罰。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規定篇二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個人報告事項也越來越被廣泛應用于各個領域。在過去的一段時間里,我作為一個職場新人,積極參與了許多個人報告事項的準備和演講,通過不斷的學習和鍛煉,我有了一些自己的心得體會。在此,我將結合自己的經驗,談談關于個人報告事項的幾個關鍵要點。
首先,個人報告事項的成功與否,離不開一個清晰的目標。在準備報告事項前,我們需要確定報告的目標和意義,明確報告所要傳達的信息。只有充分理解報告的目標,我們才能針對性地準備內容,選取合適的資料和案例,并在演講中給予恰當的強調。例如,如果報告目的是推廣產品,那么我們在準備過程中要了解目標受眾的需求和關注點,并通過舉例或調研數據等方式來展示產品的特點和優勢。因此,明確目標是個人報告事項成功的第一步。
其次,報告內容的全面和準確也是個人報告事項的重要因素。在準備報告時,我們要善于收集和整理各種信息資料,深入了解相關背景知識,全面了解所要報道的內容。同時,我們要注意調查信息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確保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可信。只有對報告內容有充分的了解,我們才能夠有條理地展開演講,并且能夠隨時回答聽眾的疑問。此外,我們還可以通過使用圖表、圖片等輔助工具,使報告內容更加生動具體,提高聽眾的參與度。
此外,個人報告事項的語言表達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報告時,我們應該用簡潔明了的語言描述問題并陳述觀點,避免使用復雜的專業術語,以確保聽眾能夠聽懂并理解所講述的內容。同時,我們應該注意控制自己的語速和語調,讓演講聽起來流暢自然。另外,適當地運用一些修辭手法,如排比、夸張等,可以使報告更加豐富有趣,增加吸引力。在個人報告事項中,語言的表達有助于讓聽眾更好地理解我們的觀點,從而取得預期的效果。
最后,個人報告事項的有效性和成功性需要我們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在演講過程中,我們要注意與聽眾的互動,通過適當的姿勢、表情和eyecontact等方式加強與聽眾的聯系。同時,我們還應該注重語言的調節和節奏感,適時運用幽默等方式來緩解緊張氛圍,增加聽眾的興趣和參與度。此外,在報告結束時,我們還可以采用開放式的提問方式,激發聽眾的思考和討論,進一步促進與聽眾的溝通。良好的溝通能力是個人報告事項成功的基礎,只有與聽眾進行有效的溝通,我們才能夠取得預期的效果。
總之,個人報告事項既是一種溝通交流的方式,也是一種展示自我的機會。在進行個人報告事項時,我們要明確報告的目標,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包括收集信息、整理內容和準備輔助工具,并注意語言的表達和溝通的技巧。只有在多方面的努力下,我們才能做到舉重若輕,在報告事項中表現出自信和魅力。相信通過不斷的學習和實踐,我們每個人都能夠不斷完善自己的個人報告事項,并取得更好的演講成績。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規定篇三
暑假剛開始時想怎樣才能讓人身中的倒數第二個暑假過得更有意義時,正好看到了江蘇省盱眙農村商業銀行招收大學生暑假實踐工。于是我立刻報名參加本次活動。我也很榮幸的被錄用了。
在工作的第一天我才知道工作的內容,原來是居民的基本信息采集。我當時想這事應該很容易根本不用四十天的時間,可是現在想來現實與幻想總是有很大的差別的。工作第一天我和另外三人分在了同一個小組,負責調查最遠的`四個村子。再商量了一上午后我們決定下午騎車去最近的歐湖村去做調查。下午我們一點就到了村子里,到第一家調查時就被拒絕門外了,他們根本不相信我們認為我們是騙子!這讓我感覺到了工作的難度。還有我們沒有考慮周全下午去時大多數人家都睡午覺了,還有好多人都搬到了鎮上,家里只有老人,這些老人也不知到家里的情況,這是我們的工作難度變的更大了。一下午我們四個人跑了三個組才完成十份采集表。于是我們回來向領導反映了基本情況,領導知道后給我們準備了工作牌和統一的著裝。也向村里面的干部通知了基本情況。
于是第二天我們找到村里的干部由他帶領我們每家每戶調查基本情況,有了熟悉的人村子里的人就好說多了,工作也順利多了。由于村子里大多數人都搬到了鎮上,所以有很大一部分人沒有辦法調查到基本信息。很快第一個村子就調查玩了。接下來的三個村子由于路遠而且騎電瓶車每天只能一個來回。為了節約時間我們小組六點多鐘就出發了十二點多才能回家,于是我們上午調查下午整理和錄制表格。我們組的組長騎得是摩托車,有一天騎到半路竟然沒有油了推了兩公里的路才加到油到家時都一點多了!還有并不是所有的村干部都愿意帶我們去做調查的,有的人根本不愿搭理我們。這時我們只有自己上門調查了,到每一家都要解釋一下自己是干什么的,和他們聊聊天談談心從中來問出他們的基本情況。在不知不覺中我們就把任務完成了。
在這段暑假實踐里我體會到了生活中酸甜苦辣,也懂得了許多。首先我明白團隊的重要性,一個團隊比個體更加容易的完成某些事情。使我與人交流變得更加容易,讓我的語言與思維變得更加謹密。也讓我體會到了父母的不易,我相信這次暑假實踐對我有著很大的影響,讓我受益匪淺。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規定篇四
為了進一步對加強各協會開展活動的協調和服務,結合文聯實際工作,特制定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項是由各協會組織開展的參加人數較多、具有較大影響力的集會或群眾性活動,比如:跨縣市區、跨協會、有上級協會參加的活動;同市外、省外、國外的聯辦聯展活動;有市級及以上領導出席的或參加人數100人以上的廣場文藝、大型展覽、展演活動等。
二、活動申報要求。
1、各協會舉辦活動前,應向文聯提交活動方案并提出申請,若有要求文聯協助解決具體問題的,需提前兩周申報。
2、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目的、方式、人數、時間、地點、負責人的姓名、職責和聯系方式等,特邀參加的,應注明特邀人員的基本狀況。
3、文聯在接到舉辦活動的申請后,應盡快作出回復。
4、活動的主辦協會取消活動的,應及時告知文聯,并及時通知預定的參加者。
三、舉辦活動的組織原則。
1、各協會組織重大活動務必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文聯或他人的利益。
2、根據“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凡重大活動各協會應制定活動相關的應急預案,活動的主辦協會及其負責人對活動全過程及人員安全負全面職責。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規定篇五
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公報23日公布。此前兩天的全會上,發表了重要講話,王岐山代表中央紀委會作了工作報告。
反對消極腐-敗,建設廉潔政治,是黨心民心所向。在的講話和全會發布的公報中,更加科學有效地防治腐-敗,傳遞出黨中央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強烈信號。
嚴肅換屆紀律
廣大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要認真學習黨章、嚴格遵守黨章。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要切實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加強對黨的紀律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要把維護政治紀律放在首位,深入開展政治紀律教育,嚴肅查處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保證黨的集中統一。嚴肅組織人事工作紀律特別是換屆紀律,確保換屆風清氣正。圍繞科學發展這個主題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這條主線,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執行情況,保證中央政令暢通。
不折不扣落實“八項規定”
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督促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改進調查研究和會風文風。厲行勤儉節約,制止奢侈浪費,嚴肅整治公-款大吃大喝和公-款旅游-行為,繼續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接待場所等樓堂館所建設,規范公務用車管理和領導干部出訪活動。嚴格執行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糾正以權謀私行為。認真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并開展抽查核實工作。紀檢監察機關要把監督“八項規定”貫徹落實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制定監督檢查辦法和紀律處分規定,認真受理群眾舉報,強化日常監督,保證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加強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認真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堅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懲
全面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制訂《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并抓好落實。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堅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懲,嚴肅查辦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貪污賄賂、腐化墮落案件,嚴肅查辦發生在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腐-敗案件,嚴肅查辦商業賄賂案件。深入開展糾風和專項治理,重點糾正金融、電信等公共服務行業和教育、醫療、涉農、征地拆遷、涉法涉訴等領域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突出問題,深化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開展市場中介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
解讀
最可能重拳打擊兩大“老虎”
中紀委二次全會再次就反腐工作做出部署,中共中央、中共中央軍委主席闡述了反腐的系列表述。中國人民大學反腐-敗與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分析認為,今后一段時間內的反腐斗爭,中央最可能重拳打擊兩大“老虎”,即金融領域腐-敗和省部級高-官腐-敗。
他認為,目前中國金融腐-敗案高發多發,已一定程度影響中國經濟的健康運行,而新任中紀委書記王岐山早年長期在金融行業工作,熟悉金融規律,他本人亦多次談及金融腐-敗,有理由認為金融領域將成反腐重要戰場;其次是省部級黨政高-官貪腐,省部級官員是中央力量與地方力量的連接點,關系到中央政策的順利執行,這個環節出現腐-敗將令國家和民眾都蒙受巨大損失,近年來中央重拳出擊,查處數十名省部級高-官,今后將繼續在這方面保持并加大反腐力度。
對于提到的“打蒼蠅”,“切實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毛昭暉亦認為切中時弊。
現象
倒掉的這條魚“頂我一周工資”
餐桌浪費不減,宴請單位成謎……連日來,記者深入部分省市的餐飲市場,發現中央“八項規定”“六項禁令”出臺后,公-款吃請之風得到遏制,鋪張浪費仍普遍存在。在全國上下倡導厲行節約之時,鋪張的場面格外“刺眼”。
盡管公-款吃請之風得到明顯遏制,但有些宴請悄然轉到了內部餐廳。
幾乎沒有動過的螃蟹、整只雞、整條魚,還有一盤盤蛋炒飯,這是記者在青島見到的普通一席“剩宴”,而各處飯店餐館每天產生的成千上萬桶餐廚垃圾里,相當一部分就是這些好端端的食物。1月19日晚,青島市市南區海景花園大酒店一樓宴會大廳,一家企業舉行年終聯誼會,共25桌,除自己員工外,部分銀行、政府部門負責人也是座上賓。宴會結束后,記者發現,清蒸清斑、脆皮芝麻雞、三絲魚肚羹等菜肴都剩了大半。在主賓區用來招待銀行和機關領導的大圓桌上,海參、鮑魚原封未動擺在那。
記者問一位服務員:“這些沒吃的`菜怎么處理?”他一邊收拾一邊說:“倒掉唄!”記者問他不心疼嗎,他說:“怎么能不心疼,這條魚幾乎頂我一周工資了。”
行動
中央軍委下發“禁酒令”北京酒店門前軍車少了
去年12月下旬,中央軍委印發《中央軍委加強自身作風建設十項規定》,要求在接待工作中不安排宴請、不喝酒等。近一個月來,人們發現,在北京各大酒店、餐廳門前,軍牌車越來越少。
響應
廣州市:我愿帶頭公示財產
23日上午,廣州市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舉行記者招待會。廣州市陳建華在會上表示,南沙官員的財產公示是中央、在加大政務公開,建設廉潔廣東、廉潔廣州的重大舉措,廣州市南沙區選擇作為試點先行,廣州會已經原則審議通過方案,上報上一級,春節后將公示。公示內容方式由上級確定。“我本人表態,如果接到通知要求公示,我會帶頭公示。”陳建華說。
人民日報
權力制約是反腐治本之策
1月23日,《人民日報》發表文章稱:隨著改革走向深入,反腐也正進入攻堅階段。反腐-敗的過程,既是查辦案件的過程,更是制度建設的過程,特別是對權力的制約乃至制衡的過程,權力制約是治本之策。
新華社
“常”、“長”二字言簡意深
在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強調,反腐倡廉必須常抓不懈,拒腐防變必須警鐘長鳴,關鍵就在“常”、“長”二字。“常”與“長”,簡簡單單兩個字,體現了黨對腐-敗問題的清醒認識,道出了黨懲治腐-敗的堅定決心。
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履新以來,就反腐問題頻頻發聲,措辭甚為嚴厲,可謂振聾發聵。短短兩個多月,從省部級高-官李春城等落馬,到雷政富等地方官員被查出,反腐明顯提速加力,群眾更是拍手稱快。人們期待各級黨委和紀檢監察機關,時時不忘“常”、“長”二字,不斷用反腐-敗斗爭的成果取信于民。
既打“老虎”又打“蒼蠅”標本兼治取信于民
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權才能贏得民心。北京市懷柔區渤海鎮北溝村支部書記王全說,22日晚從電視上看了的講話,感到心里很暢快。只有真正懲治了腐-敗現象,黨的干部才有公信力。
吉林大學青年教師王上認為,如今發生在百姓身邊的腐-敗現象造成的影響也很壞,直接損害了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形象。提出“老虎”、“蒼蠅”一起打,彰顯了中央注重防微杜漸、從嚴治吏的堅強決心。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規定篇六
第一條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包括: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第五條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
第六條領導干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后30天內填寫《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一)》,并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第七條新任領導干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后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干部辭去公職的,在提出辭職申請時,應當一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第八條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干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干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九條領導干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
請示事項屬于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屬于本規定的解釋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請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的意見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十條報告人未按時報告的,有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督促其報告。
第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匯總綜合,對存在的普遍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第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監督工作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第十三條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舉報,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視等工作中群眾對領導干部涉及個人有關事項的問題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對報告人的報告材料,應當設專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并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條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范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布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規定篇七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基金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基金會重大事項包括:換屆選舉、變更登記、重大基金的募集與使用、設立分支機構、創辦實體、黨組織建設、突發事件、涉外交往活動及違法受處分等。
第三條本基金會換屆,須事先將擬任法定代表人及負責人候選人名單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審定;理事會換屆結束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條本基金會名稱、住所、宗旨、業務范圍、活動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等發生變化,應事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事后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本基金會在全國范圍內或國外公開募集基金募集活動,應當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10日前將募捐方案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條本基金會黨的組織形式或黨的負責人發生變更,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七條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創辦實體,應經本基金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制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
第八條本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志愿者等參與邪教組織等活動的,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積極協助有關部門查處。
第九條本基金會發生人員傷亡、財產嚴重受損等突發事件,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十條本基金會的活動因違反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被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罰的,應在被處罰后一周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本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規定篇八
?
?
?
?
?
文化程度
?
工作單位
?
職??務
?
級別
?
家庭成員及主要親屬情況登記表
姓名
與本人關系
工作單位(就業學習情況)
職務
國外定居情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需報告事項
發生??時間
報告??時間
最終處理結果
備注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及其配偶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
?
?
?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稅務系統晉升為正科級(含)以上職務的情況
?
?
?
?
本人因公出國(境)及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
?
?
?
本人因私出國(境)及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
?
?
?
本人因休假、探親、住院、療養等原因離開工作崗位10天以上的情況
?
?
?
?
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探親屬婚喪喜慶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情況)
?
?
?
?
子女與外國人、香港、澳門、臺灣居民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留學、定居情況
?
?
?
?
配偶、子女受到執法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
?
?
?
?
?
?
?
屬于公務員回避范圍的親屬調入、調出稅務系統情況
?
?
?
?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購買小汽車的情況
?
?
?
?
本人婚姻、學歷、學位變化情況
?
?
?
?
其他事項
?
?
?
?
填報人簽字欄
年??月??日
所在單位意見
年??月??日
受理部門意見
年??月??日
注:查看本文相關詳情請搜索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后站內搜索領導個人事項報告。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規定篇九
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包括: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
領導干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后30日內填寫《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并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新任領導干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后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干部辭去公職的`,在提出辭職申請時,應當一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干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干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領導干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
請示事項屬于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屬于本規定的解釋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請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的意見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報告人未按時報告的,有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督促其報告。
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匯總綜合,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監督工作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舉報,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視等工作中群眾對領導干部涉及個人有關事項的問題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對報告人的報告材料,應當設專人妥善保管。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并處理。
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范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布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注:查看本文相關詳情請搜索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后站內搜索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