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認識自己,找到不足之處并加以改進。總結中應該包含對自己的評價和對未來發展的規劃。以下是一些值得借鑒的總結樣本,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醫院職業病防治法篇一
今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6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為倡導和動員全社會共同關注勞動者職業健康,督促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主體責任,廣泛宣傳職業病防治知識和健康工作方式理念,zz區安監局深入宣傳貫徹《職業病防治法》,舉辦主題為“健康中國,職業健康先行”的宣傳周活動。
一是開展職業衛生專項執法活動。該局以“職業健康執法年”為契機,組織一次以職業健康為重點的專項執法檢查,對本地區職業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檢查。截至目前,已對58家企業進行逐一走訪檢查,其中開具現場檢查記錄58份,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28份,立案15起,排查隱患76處。
二是開展現場自由參觀、咨詢、體檢一系列活動。在活動現場設置掃碼答題、發知識競賽小知識及宣傳資料等活動,企業員工,廣大群眾身臨其境,親身體會,真實感受職業病危害防護的重要性,提升自身職業防護意識,學習辨識職業危害的能力。
三是開展咨詢日現場有獎競答活動。活動咨詢日當天,通過在場職工參與現場競答,并分發小禮物,調動參與者熱情,融入宣傳氛圍之中,寓教于樂,競答題型豐富,覆蓋面廣泛,采取多樣化的模式,吸引參與者,同時達到宣傳教育目的。
醫院職業病防治法篇二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 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 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 。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 ,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 。
第三章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制定 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 ;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 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 ;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 。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必須采用 ,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三十六條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 、培訓;
(二)獲得 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 ;
(六)拒絕 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 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 ,制定本單位的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 ;
醫院職業病防治法篇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會,中國疾控中心:
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4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為深入宣傳貫徹《職業病防治法》,進一步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決定聯合開展20《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宣傳主題是“健康中國,職業健康先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的重要意義,把宣傳活動作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的重要內容,加強領導,積極籌劃,精心組織實施,落實必要經費,不走過場,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保宣傳周活動落到實處。重點宣傳內容包括:《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配套規章、標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法定責任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管,勞動者應當依法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制度,職業病患者的工傷保險待遇,常見職業病防治科普知識,職業人群健康促進等。
二、各地要采取集中宣傳和日常宣傳相結合的方式,在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等傳統媒體宣傳優勢的同時,積極利用互聯網、微博、微信、12320熱線等新平臺新載體,廣泛宣傳和使用推薦宣傳用語(見附件1),傳播職業病防治和職業健康知識,實現職業病防治宣傳工作的通俗化和普及化。用人單位要結合職業衛生基礎建設、創建健康工作場所、健康企業等工作,充分利用電子顯示屏、宣傳欄、標語橫幅、內部網站、手機短信等形式開展宣傳互動,提高活動的參與度,擴大活動覆蓋面和影響力。各地職業病防治機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要積極參與宣傳工作,將日常職業衛生服務工作與宣傳活動有機結合,積極參與全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系列活動。
三、各地要緊緊圍繞宣傳主題,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創新宣傳方式方法,制定適宜宣傳策略,強化本地區重點職業病危害、重點人群和重點行業的職業病防治宣傳工作,建立宣傳教育長效機制,尤其要深入企業、車站、市場等流動人口密集區開展宣傳活動,提高全社會對《職業病防治法》的知曉度和影響力。活動結束后,各地要注意總結宣傳周活動的成效、經驗和問題,及時提煉先進經驗和宣傳典型做法,并加強信息報送,于2016年6月10日前將宣傳活動開展情況和統計表(見附件2)分別報送有關部門。宣傳周活動的開展情況將作為評估區域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一項指標。
醫院職業病防治法篇四
20xx年4月25日-5月1日。
二、活動主題。
防治職業病,幸福千萬家。
三、活動目標。
在市安監局的統一部署下,我們以“全員參與、嚴密組織、深入廠企、確保效果”為主要工作思路,通過下企業、利用新聞媒體和網絡平臺開展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組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開展相關培訓等方式達到“人人重視職業衛生、人人遠離職業危害”的目標。
四、宣傳內容。
(二)勞動者依法享有的職業衛生權利和義務;。
(五)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前期預防措施的重要性;。
(六)陶瓷潔具衛浴、鉛酸蓄電池等重點行業職業病危害防控措施;。
(七)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示范企業創建的標準與要求;。
(八)職業病診斷與鑒定、職業健康監護制度;。
(九)患職業病職工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權益;。
(十一)典型案例分析。
五、活動情況。
今年宣傳周活動我們主要采取了兩種方式進行,一是區安監局聯合市職防所、市第四人民醫院、市皮防所、區總工會和鎮(街)安監等六家單位到企業現場宣傳,二是區衛安監局采用新聞通稿、媒體報道、公益廣告、現場宣傳咨詢、培訓交流等多種方式,組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開展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主要完成了如下工作:
(一)協辦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培訓班。
根據市安監局的統一部署,聯系鎮(街道)分局通知轄區內的陶瓷衛浴潔具等重點行業及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示范企業的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加市安監局4月26日舉辦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培訓班,同時作為我區首場宣傳活動和啟動儀式。重點宣傳了《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職業病防治知識、用人單位責任與義務、勞動者權利保障等內容。
(二)深入企業進行現場宣傳。
1、4月25至5月10日,區安監局聯合市職防所、市第四人民醫院、市皮防所、區總工會和鎮(街)安監等單位分別到等六家有代表性的企業進行以“防治職業病,幸福千萬家”為主題的宣傳活動。活動通過橫幅標語、宣傳展板、現場咨詢解答、派發宣傳資料和問卷調查等形式,大力宣傳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責任和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活動中,工作人員耐心回答員工們的`疑問,正確展示如何選擇和佩戴防塵口罩,積極派發宣傳資料,認真糾正錯誤認識,活動氣氛熱烈、秩序井然,共吸引了近3000名員工參與,接受咨詢2600余人次,派發宣傳資料8000多份,各類獎品余份。日報、時報等新聞媒體對宣傳活動進行了相關報道,收到了較好的社會宣傳效果。
(三)利用信息平臺實施廣域宣傳。
利用市安監局網站信息系統的政企溝通平臺向全區陶瓷、家具、機械、危化品、建筑、紡織、商貿等5000余家企業發送了以“健康工作幸福生活、崇尚職業健康遠離職業危害、關注職業健康促進社會和諧、預防職業病從我做起、員工健康企業興旺、關注職業健康崇尚文明生產”為主要內容的短信,共發送短信30000多條,企業普遍反應效果良好。
聯系《時報》,利用“華仔話安全”專欄進行職業病防治知識系列宣傳,先后刊發了《九種控制減小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措施》、《夏季謹防干洗衣物四氯乙烯中毒》等文章,社會反響較好。
(五)充實我區安監網站職業衛生內容。
宣傳活動期間,我區網站對有關職業衛生的版面、內容進行了調整和充實,豐富并完善了政府信息公開、辦事指南、法律法規、科普園地、資料表格下載、職業衛生監督動態、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等欄目,使我區安監網站逐步成為職業衛生的一個重要的宣傳陣地,方便企業、勞動者和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學習、查閱和下載。
六、主要做法。
(一)領導重視,親自參與。
活動開始前,區局高成建政務委員、鄧劍波常務副局長對宣傳活動作出了“高度重視、嚴密組織、深入基層、確保效果”的指示,分管職業衛生的孟書琛副局長多次帶領科室人員深入企業廠區組織現場宣傳,其他單位領導也都親自到場,保證了活動正常進行和扎實開展。
(二)深入基層,效果明顯。
本次宣傳活動場點都設在企業廠區,方便企業一線員工參與,六家企業員工踴躍參與互動交流,氣氛熱烈。企業領導和員工普遍反映宣傳活動強化了企業的守法經營理念,提高了企業職工對個人職業健康的重視程度和個人防護的意識,真正做到了深入基層、深入一線,保證了宣傳質量和效果。
(三)組織嚴密,秩序良好。
本次活動共有六家政府和事業單位的人員參加,還有新聞媒體和大量的企業員工,多數宣傳場地較小,組織難度較大。區安監局工作人員統籌協調,因地制宜,既保證了宣傳效果,又維護了現場秩序,企業和員工對工作人員的滿意度達98%以上。
醫院職業病防治法篇五
近日,遵義市開展了20xx年《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
據介紹,今年的宣傳主題是:依法防治職業病,切實關愛勞動者。宣傳主要內容包括:《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配套規章、標準;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制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法定責任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管;勞動者依法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職業病患者的工傷保險待遇;防治常見職業病的科普知識等內容。
據工作人員介紹,此次主要是面向用人單位負責人和勞動者開展宣傳教育。宣傳方式包括召開研討會、主題報告會、員工座談會、知識講座,舉辦知識競賽、職業健康教育資料創作競賽、專題培訓,現場咨詢、專家在線訪談,印發職業健康教育資料、張貼宣傳公益廣告、探望職業病人等。
活動周期間,全市各地圍繞宣傳主題,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針對本地區重點職業病危害、重點人群和重點行業,到企業、車站、市場等流動人口密集區開展宣傳活動。
醫院職業病防治法篇六
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振東新區安監站:
為深入宣傳貫徹《職業病防治法》,進一步推動全市職業病防治工作,根據嘉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發的《關于開展2016年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的通知》(嘉安監職〔2016〕33號)文件精神,現就做好2016年《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宣傳主題。
健康中國,職業健康先行。
二、活動時間。
2016年4月25日至5月1日。
三、宣傳內容、對象。
(一)宣傳主要內容。
3.勞動者應當依法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4.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制度;。
6.常見職業病防治科普知識,職業人群健康促進等。
(二)宣傳對象。主要針對用人單位和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重點對中、小、微型用人單位負責人和勞動者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知識和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
四、宣傳形式。
(一)開展公益宣傳咨詢活動。依托大型企業、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等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中,印制有關主題宣傳畫及宣傳材料,在車站、廣場等流動人口密集區,采取張掛橫幅、設立展板、發放職業病防治宣傳材料、案例警示、現場咨詢等形式,廣泛宣傳職業病防治等法律法規,在全社會營造濃厚輿論氛圍和宣傳聲勢。
(二)開展送書進企業活動。編印有關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手冊、職業健康安全知識讀本等進企業、進鄉鎮、進社區、進學校、進鄉村,通過宣貫,提高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意識,增強勞動者職業病危害防護意識。
(三)開展職業病防治專題培訓。各鎮、街道、開發區、振東新區要結合實際,在抓好企業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培訓的基礎上,督促指導用人單位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培訓,增強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意識,確保勞動者安全健康。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及早謀劃。充分認識《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的重要性,把宣傳活動作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的重要內容,認真部署,精心組織,統籌安排,確保宣傳活動順利開展。
(二)突出重點,力求實效。圍繞宣傳主題,針對本地重點職業病危害、重點人群和重點行業情況,深入企業、廣場等流動人口密集區開展宣傳活動。
(三)加強配合,強化宣傳。充分發揮衛計、人社、工會各部門的積極性,加強部門聯動,多管齊下,形成工作合力,推進社會公眾廣泛參與。
(四)認真進行總結。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振東新區要對活動開展情況認真進行總結,并于5月12日前將活動總結及統計表(見附件2)的電子版及紙質版報市安監局職業安全健康監管科。
醫院職業病防治法篇七
為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制定了職業病防治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20xx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xx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
規章制度。
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積極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設備、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的建設。
第九條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十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體制、機制,統一領導、指揮職業衛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和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的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持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行使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的能力。
第十二條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并公布。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對職業健康風險進行評估,為制定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調查分析。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其中,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十九條國家對從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占、挪用,并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第二十四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七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第二十八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
說明書。
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使用單位或者進口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該化學材料的毒性鑒定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等資料。
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
勞動合同。
(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第三十五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七條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第四十條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有權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四十二條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護管理措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名單。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四十五條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鑒定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一)病人的職業史;。
(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
(三)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證明書。
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現場調查。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八條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并參考勞動者的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存在異議的資料或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作出判定;有關部門應當配合。
第四十九條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主張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勞動者的治療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規定的途徑支付。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統計報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規定上報。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第五十三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相關的專家庫,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鑒定時,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四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診斷鑒定,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私下接觸當事人,不得收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關案件需要進行職業病鑒定時,應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相關的專家庫中選取參加鑒定的專家。
第五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七條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九條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十條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六十一條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級人民的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第六十四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三)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監督執法證件。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用人單位的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六十六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六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
(二)對已經取得有關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四)其他違反本法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依法經過資格認定。
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的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
(六)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驗收合格的。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五)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第七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五)未依照本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的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九)拒絕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第七十三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的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七十六條生產、經營或者進口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的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條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可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八十一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第八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處分。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玩忽職守,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第八十六條本法第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以外的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其職業病防治活動可以參照本法執行。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參照執行本法的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八十七條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施。
第八十八條本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醫院職業病防治法篇八
為進一步做好《職業病防治法》的宣傳工作,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油田公司開展20xx年《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的精神,貫徹落實井下公司《關于開展20xx年〈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的通知》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職業病防治法》的宣傳工作,切實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我隊特制訂了《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的實施方案》,在全隊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
為搞好《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我隊召開了專題會議,制定了由隊站主管任組長,副隊長、技術員任副組長,各班組長為成員的宣傳活動領導小組,會議以“防治職業病,職業要健康。”活動的主題,把宣傳活動中職業要健康放在首位。緊密部署并組織了各班組認真貫徹落實,做到各種準備到位,人員到位,確保宣傳周活動順利開展。
在隊長的帶領下,4月25日至5月1日以宣傳周活動領導小組為主,各組長為輔的宣傳組,利用班前會和周一隊站生產會組織學習企業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職業病防治知識,政府相關部門及集團公司有關部門職業病防治監管職責。在會議上大家暢所欲言,相互交流在職業病防治共組重的經驗,提高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認識和重要性。并分析重點職業病危害因素、重點人群和重點作業場所并針對各崗位環境不同,分別進行了不同的教育。
宣傳周結束后,使每一個人自身都受到了教育和提高,認識到勞動者對職業病防護知識的缺乏和迫切需要,對保護勞動者健康缺乏足夠的認識,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潛在危害。雖然本次宣傳活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離勞動者所需要的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今后井進一步加大宣傳普及力度,著力提高廣大勞動者對職業病防護知識及健康維權意識,為保護勞動者健康,促進和諧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總結
為深入宣傳貫徹《職業病防治法》,提高全社會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東營市安監局開展了以“依法防治職業病,切實關愛勞動者”為主題的宣傳活動,現將宣傳活動總結如下:
這一年是職業病防治法新修訂實施第四年,局領導對此項工作非常重視,召集分管領導和相關科室人員專題對宣傳活動周進行研究布署,確定了宣傳周工作重點內容,成立了宣傳活動周領導小組,下發了《關于開展20xx年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的通知》(東安監函字[20xx]10號),要求各縣區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好宣傳活動周各項活動。
一是懸掛宣傳橫幅。安監局、社保局、總工會等相關部門在各單位醒目位置懸掛1幅以上內容不雷同的橫幅,大力營造宣傳氛圍。
二是各縣區以召開企業負責人座談會的形式對企業業主講解《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知識,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交流座談會上,座談會上學者對企業職業健康管理、監護檔案建立、基本公共工程建設等方面提供了指導幫助。
三是組織職業衛生專題培訓。企業職業衛生管理人員4090人參加了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培訓班,通過對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的解讀、現場作業的注意事項、日常職業衛生工作重點等幾個方面進行詮釋,使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認識和重要性,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四是深入企業開展宣傳活動。市安監局開展了“送法律知識進企業”活動。走進企業,面向職工宣傳和講解《職業病防治法》,發放《職業衛生監管法律法規及文件匯編》500本,發放職業病防治宣傳材料49620份。
堅持預防為主,從源頭控制職業危害,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明確企業在職業病防治中的法定責任,催促企業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指導企業完善職業健康管理是落實《職業病防治法》的重點工作。各縣區結合宣傳周對重點企業進行了監視檢查,共檢查企業23余家,重點檢查了企業從業職員職業健康體檢、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和企業職業危害防治設施的落實和企業繳納工傷保險等情況,對發現的題目進行現場指導,對部份企業存在的題目依法提出了整改意見。
經過一周的宣傳活動,在領導的`周密部署和其他科室的大力配合下,廣大市民主動參與到了《職業病防治法》的宣傳活動中來,了解了《職業病防治法》的基本內容和自身的合法權益,提高了市民們的職業病防治知識。
一是職業病危害防治資金投入不足,不能及時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病健康體檢,不能及時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職業病健康安全教育不到位,從業人員自我保護認識不高;二是個別鄉鎮宣傳只停留在形式上,宣傳效果不明顯,部分企業對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不到位,沒有真正落實和解決根本問題。
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從業人員對職業危害的認識,提高防護的自覺性。把宣傳貫徹《職業病防治法》作為長期性和經常性的工作來抓。加大監管力度,及時發現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嚴厲打擊違法行為,督促企業加大職業危害防治經費的落實。
醫院職業病防治法篇九
4月25日,天津市啟動2017年《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主題宣傳活動,本次宣傳周的主題是“健康中國,職業健康先行”。
為深入宣傳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加強市職業病防治工作、保護廣大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深入貫徹落實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開展2017年宣傳周活動通知要求,市衛生計生委、人力社會保障局、安全監管局、總工會于2017年4月25日至5月1日聯合開展天津市2017年《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
在宣傳周活動期間,本市各區縣、各部門緊緊圍繞宣傳主題,積極組織專業人員開展現場咨詢服務,發放科普和法律宣傳資料,利用展牌、布標、宣傳畫報、版報,現場播放錄像材料,組織人員在流動人口密集區域開展活動,選擇本轄區3—5家企業組織開展特色現場咨詢活動,開展形式多樣的《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4月26—29日,由市衛生計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安監局、市總工會、轄區人民政府主辦,市衛生監督所、天津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天津市健康教育所將承辦戶外《職業病防治法》大型現場宣傳咨詢活動;市職業病防治院、市衛生監督所在職業病防治院一樓大廳組織現場咨詢和義診活動;市衛生監督所在市衛計委門前組織現場宣傳咨詢等活動。各項活動現場通過設置展板、橫幅、發放宣傳資料、現場咨詢等方式,向市民深入宣傳《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配套規章及標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法定責任,職業病診斷與鑒定、職業健康監護制度,職業病患者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權益和常見職業病防治的科普知識等內容。
職業病防治工作事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事關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職業病防治形勢對本市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本市將繼續加大《職業病防治法》的宣貫力度,全面貫徹職業病防治法規要求,堅持以人為本,以保護勞動者健康為根本目的,進一步強化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責任,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權益,加強政府領導,完善責任體系,強化防治網絡建設,建立職業病防治長效機制,努力構建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職業病防治體系,推動職業病防治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醫院職業病防治法篇十
2、員工健康,企業興旺。
3、要職業,不要職業病。
4、關注職業健康,崇尚文明生產。
5、企業以勞動者為本,勞動者以健康為重。
6、職業病重在預防,讓我們共同努力。
7、規范用工管理,促進勞動關系和諧。
8、全員參加工傷保險,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
9、人人享有基本職業衛生服務。
10、保護勞動者健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11、防治職業病,幸福千萬家。
12、健康工作,幸福生活。
13、依法做好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維護勞動者健康權益。
14、崗前崗中體檢好,健康損害早知道。
15、關注職業健康,促進勞動力資源可持續發展。
16、崇尚職業健康,遠離職業危害。
17、關注職業健康,促進社會和諧。
18、防治職業病——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
19、工作·健康·和諧。
20、預防職業病從我做起。
醫院職業病防治法篇十一
20xx年5月6日至12日。
1.《職業病防治法》、配套規章及標準;
2.勞動者依法享有的職業衛生權利和義務;
3.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法律責任;
4.政府及相關部門職業病防治監管職責;
5.職業病診斷與鑒定、職業健康監護制度;
6.患職業病職工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權益;
7.常見職業病防治的科普知識;
8. 《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
9.典范案例分析。
主要針對煤礦企業和勞動者,特別是對煤礦企業負責人和農民工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一)在宣傳周期間懸掛宣傳主題標語,張貼宣傳畫等。
(二)要有針對性地開展現場宣傳活動,企業要充分利用內部廣播電視、報刊、黑板報、宣傳欄、展牌等多種手段,廣泛宣傳職業病防治知識。
(三)縣煤炭局設立投訴點,將對于群眾反映的職業病問題,認真調查和處理。
(四)認真總結,按時上報。宣傳周結束后,各煤礦要對宣傳周活動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并于20xx年5月13日前將宣傳周活動情況總結及20xx年《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情況統計表報送我局。
依法防治職業病,切實關愛勞動者。
《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配套規章、標準;
2.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制度;
3.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法定責任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管;
4.勞動者依法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5.職業病患者的工傷保險待遇;
6.防治常見職業病的科普知識。
主要面向用人單位負責人和勞動者開展宣傳教育。宣傳形式包括召開研討會、主題報告會、員工座談會、知識講座,舉辦知識競賽、職業健康教育資料創作競賽、專題培訓,開展新聞報道、現場咨詢、學者在線訪談,印發職業健康教育資料、張貼宣傳公益廣告、探望職業病人等。要充分利用新媒體,如網站、公益短信、微博以及微信等進行專題宣傳。
20xx年4月25日至5月1日。
(一)加強協調,落實經費。 各地要高度重視《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把《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作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的重要內容,高度重視,認真組織,統籌安排,加強部門協調配合。要結合20xx年中央轉移支付職業病防治項目安排,主動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確保宣傳取得實效。
(二)廣泛發動,形成合力。 各地要主動爭取新聞媒體的支持和配合,充分發揮主流媒體和新媒體的作用,利用公益性媒體平臺,廣泛宣傳和使用推薦宣傳用語(見附件1)。用人單位要結合創建“健康湖北”等工作,廣泛深入地開展有針對性的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各地職業病防治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要主動參與宣傳工作,將日常職業衛生服務工作與宣傳活動有機結合。
(三)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各地各部門要圍繞宣傳主題,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針對本地區重點職業病危害、重點人群和重點行業,深入企業、車站等流動人口密集區開展宣傳活動。要開展形式多樣、喜聞樂見的宣傳活動,注重互動式宣傳與參與式宣傳相結合,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體宣傳格局。
(四)注意總結,積累經驗。 活動結束后,各地要從活動安排、經費保障、宣傳報道、活動效果、取得經驗、存在問題等方面認真梳理總結,及時整理先進經驗和典范做法,并于20xx年5月20日前將宣傳活動開展情況和統計表分別報送有關部門。
醫院職業病防治法篇十二
為了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發布,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衛生部決定從20xx年起,每年4月最后一周為《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
下面就普及一下大家關心的有關職業病的知識:
勞動者懷疑自己得了職業病怎么辦?
一、對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看是否屬于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職業病,得了目錄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職業病,職業病必須是列在此目錄中,且有明確的職業相關關系,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由法定職業病診斷的疾病。
二、如屬目錄中所列職業傷害造成的,應及時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衛生部門批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三、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四、對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30日內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鑒定后仍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職業病診斷和鑒定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執行。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職業病鑒定程序:
(一)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并提交《職業病鑒定申請書》;。
(二)鑒定辦事機構收到《職業病鑒定申請書》后出具《職業病鑒定資料提交通知書》;。
(三)當事人10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交職業病鑒定所需的資料或者書面陳述;。
(四)協商鑒定繳費事宜;。
(五)符合受理條件的發給《職業病鑒定受理通知書》;。
(六)抽取鑒定專家;。
(七)開鑒定會;。
(八)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九)當事人領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書;。
(三)職業史、既往史;。
(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五)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六)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七)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八)其他相關材料。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鑒定。職業病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診斷為職業病的,應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傷殘等級。傷殘等級分十級,依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鑒定。
六、與所在單位聯系,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申請職業病治療、康復以及賠償等待遇。
七、用人單位不履行賠償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院職業病防治法篇十三
1、企業以勞動者為本,勞動者以健康為重。
2、員工健康,企業興旺。
3、要職業,不要職業病。
4、關注職業健康,崇尚文明生產。
5、預防職業病從我做起。
6、職業病重在預防,讓我們共同努力。
7、規范用工管理,促進勞動關系和諧。
8、全員參加工傷保險,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
9、人人享有基本職業衛生服務。
10、保護勞動者健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11、防治職業病,幸福千萬家。
13、依法做好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維護勞動者健康權益。
14、崗前崗中體檢好,健康損害早知道。
15、工作·健康·和諧。
16、崇尚職業健康,遠離職業危害。
17、關注職業健康,促進社會和諧。
18、防治職業病——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
19、健康工作,幸福生活。
20、關注職業健康,促進勞動力資源可持續發展。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或多或少都接觸過一些經典的標語吧,標語具有文字簡練、意義鮮明的特點。標語的類型多樣,你所見過的標語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收......
醫院職業病防治法篇十四
十一屆全國大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xx年12月31日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并于當日實施。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進一步明確了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和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從法律上明確了安監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職業病防治法》的修改,對推進職業病防治工作,維護職工安全健康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這次是修正,雖然修改的內容不大,但也涉及60多條,重點修改45處。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共七章九十條,比原法增加了十一條。根據安排,今天大家一起來學習《職業病防治法》。主要從五個方面來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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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整體上把握《職業病防治法》修改的重大意義原《職業病防治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應當說,原有的各項制度,特別是職業病預防和職業病待遇保障制度,總體是科學、可行的。該法施行九年來,對遏制職業病高發勢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職業病防治工作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職業病依然高發,與職業病相關的事件時有發生,在社會上產生了不好的影響,個別的還演變成了群體性事件。這些事件暴露出部分用人單位不履行法定的職業病預防義務,職業病診斷難,職業病待遇落實難,監管體制不順等問題突出。
這次修改,針對解決職業病防治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圍繞?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進一步完善了多項法律制度。其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第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體制、機制,統一領導、指揮職業衛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和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這是原第9條中增加的一款)。與此相對應,在法律責任一章的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處分(這也是新增家的內容)。
(二)理順了職業病防治監管體制。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圍繞職業病的防、治、保三個主要環節,明確了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理順了監管體制。防,即職業病的預防工作,以安監部門為主負責;治,即職業病診斷和治療,以2衛生部門為主負責;保,即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主負責。其中安監部門的監管職責和執法主體地位,首次在法律中得到明確。
(三)進一步完善了職業病的預防措施。從項目立項,到企業的日常管理,政府部門的監管等方面,明確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強化了職業病危害的源頭控制,有利于改善以前職業病防治?重治輕防?的局面。
(四)在診斷程序、制度設臵等方面向保護勞動者權益傾斜。這是《職業病防治法》修改的主要思路之一。新法進一步強化用人單位在職業病診斷中的責任,按照方便勞動者、簡化程序的總體要求,區別情況,運用勞動仲裁、行政判定等方式來解決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的爭議問題,并增加了民政救助等保障職業病患者權益的相關措施。另外,新法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的建設,規定診斷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同時新法還通過具體制度倒逼用人單位自覺履行提供職業病所需資料進而落實預防措施的義務。這些條款,為破除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難?的問題提供了保障。
總的來說,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進一步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和與時俱進的時代精神,解決了當前職業病防治工作中面臨的突出問題,完善了職業病防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更有利于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3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標志著我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二、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病預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新《職業病防治法》修改內容中,與作業現場有關,加強職業病預防和監督檢查的新要求,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強化了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此次修改,進一步強化了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規定用人單位義務的有27條,罰則有39項。特別是新增新六條,突出強調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明確了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強調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都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加大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提高了罰款下限或上限。如對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處罰,罰款上限由三十萬元提高到五十萬元。
(二)加大了前期預防力度。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新增第十四條,強調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4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必須符合職業衛生要求,并鼓勵和支持用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特別是新增加了設備要求,拓寬了從源頭控制的途徑。
(三)突出了職業病危害防治重點。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第20條規定:?國家對從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在原來18條的基礎上增加對從事高危粉塵作業實行特殊管理的規定,突出了職業病危害防治重點。
(四)強化了現場監督檢查。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安監部門對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相關規定有27條(24條職責,3條法律責任),在條文中明確安監部門要求的有51處,用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統稱的還有7處。主要體現在對作業場所的監督檢查上,并賦予了若干職權。如安監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安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等等。以上可以看出,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加強了職業病的源頭預防和控制,強化了用人單位的責任,賦予了安監部門在職業病預防監督檢查等方面的重要職責。因此,安監工作的任務更重了,責任更大了。
醫院職業病防治法篇十五
為深入宣傳貫徹《職業病防治法》,提高勞動者對職業病防治的法制意識,提高我市企業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權益,進一步推進職業病防治工作,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全國總工會決定聯合開展20xx年《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于4月25日至5月1日開展了以“健康中國,職業健康先行”為主題的宣傳周活動,現將宣傳周活動情況簡要總結如下:
一、領導重視,精心部署
我中心、市安監局領導高度重視《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工作,制定了工作實施方案,專門成立了工作小組,精心組織了本次《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的工作。
二、廣泛宣傳,營造氛圍
此次宣傳周活動的宣傳重點包括《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配套規章、標準,勞動者依法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職業健康檢查、常見職業病防治科普知識等。
為使本次宣傳周活動深入人心,4月25日至5月1日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利用宣傳折頁、電視臺、橫幅、講座等形式宣傳職業病防治知識。整個宣傳周期間發放職業病防治宣傳資料3000余份,張貼了職業病防治知識和保護農民工健康的宣傳標語等。
同時也組織企業開展了各種宣傳活動。通過職業病防治知識講座,耐心接受職業咨詢,解答勞動者提出的健康保護的相關問題,得到了現場職工的好評。
三、取得的經驗及存在的問題
通過此次宣傳周活動,使我們自身受到了一次良好的教育和提高,認識到勞動者對職業病防護知識的缺乏和迫切需求,同時也看到少數私營企業為謀取短期經濟利益,對保護勞動者健康缺乏足夠的認識,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存在潛在的危害,要充分利用媒體和各種形式的宣傳工作,使勞動者增強自我保護能力。
盡管本次宣傳周活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離勞動者所需求的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今后,將進一步加大宣傳普及力度,著力于提高廣大勞動者對職業病防護知識及健康維權意識,為保護勞動者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中心將陸續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宣傳,擴大宣傳面,使廣大員工了解和初步掌握預防職業病、保障身心健康的相關知識,為進一步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
醫院職業病防治法篇十六
為深入宣傳貫徹《職業病防治法》,進一步提高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意識和勞動者職業健康自我防護知識,4月24日至4月30日,柴橋街道開展一系列以“健康中國,職業健康先行”為主題的《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
一是加強宣傳,營造良好氛圍。組織開展“一信、二宣、三進”等系列宣傳活動,利用致企業負責人的一封信、懸掛橫幅、安全短信、微信競答等方式,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宣傳職業病防治知識,不斷營造宣傳活動濃厚氛圍。
二是召開會議,強化職業培訓。街道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對轄區企業負責人和安管員開展職業病防范法和相關知識培訓,宣傳職業病防治有關內容。街道還將邀請職業病防治相關專家,進企業開展職業病防止專題課堂,并督促企業創建職業衛生示范企業。
三是專項檢查,排查職業病防治隱患。結合五一節前安全生產檢查,對轄區內的重點職業病危害企業開展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督促企業立即落實整改,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防治知識。
小港:開展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宣傳周活動:每年的4月最后一周是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宣傳周,今年的主題是“健康中國,職業健康先行,為進一步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提高勞動者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小港街道安委會通過多種渠道,宣傳職業病防治法。
一是印發文件,制定計劃。小港街道安委會于4月25日印發了《關于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方案的通知》侖港安【2017】17號文件給各村社區、各企事業單位,要求他們按照文件相關精神,積極開展職業病防治法的宣傳。
二是廣泛宣傳,營造活動氛圍。街道安委會通過手機群發短信、qq群發信息、微信群發、懸掛橫幅等方式進行宣傳,要求重點企業的生產車間、重點設備、重點崗位布置、更新、補充職業病危害宣傳標語,增強活動效果。
三是進企入戶,開展職業病危害防治法講座。與安全生產服務外包相結合,各企事業單位可聘請專業老師,來企業為廣大員工開展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提高廣大員工的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
下一步,小港街道將以此次宣傳為契機,繼續加大對職業病危害企業的宣傳,進一步樹立企業的職業衛生責任意識,積極發動用人單位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把職業病防治工作真真切切深入基層,切實保護好勞動者健康權益。
醫院職業病防治法篇十七
衛辦監督發?2012?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總工會,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認真宣傳貫徹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做好2012年《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切實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吉澤明步認真組織《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2012年是《職業病防治法》頒布實施十周年,也是新修改的《職業病防治法》實施第一年,貫徹落實好《職業病防治法》,對加強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保護廣大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各地要加強領導,充分利用《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認真組織做好宣傳工作。今年宣傳周的宣傳主題是“防治職業病,愛護勞動者”,活動時間為2012年4月25日至5月1日。宣傳的重點內容是《職業病防治法》修改內容,職業病防治科普知識以及職業病防治措施。
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圍繞宣傳主題、宣傳重點,制定宣傳。
周實施方案,廣泛宣傳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規劃。一是開展對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職業病防治機構的宣傳培訓,重點圍繞《職業病防治法》修改的目的和主要內容,正確理解法律規定,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服務的能力和水平。二是通過組織專題報道、新聞發布、培訓教育、知識競賽、座談會、研討會、現場會、公益廣告、宣傳材料、網絡論壇等多種形式開展全民宣傳教育活動,促進用人單位認真履行職業病防治法律責任,普及勞動者職業病防治法律知識和防護科普知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使社會更加關注職業病防治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
二、明確職責,吉澤明步電影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新修改的《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近期,衛生部、安全監管總局分別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切實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12?21號)、《關于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認真做好職業衛生監管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10號),對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提出了具體要求。各級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和相關機構要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認真落實職業病防治規劃,明確職責,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能力建設和監管隊伍建設,加強職業病危害源頭治理,嚴格依法監管,加大執法力度,切實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實施情況的監管,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做好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各級工會要監督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促進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執法監管;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參加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要求有關監管部門懲治危害勞動者安全健康的違法行為,追究責任人的責任;監督用人單位履行法定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依法進行職業病危害勞動合同告知、查找整改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源點、開展職業健康監護,要堅決制止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冒險作業。
三、加強配合,共同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新修改的《職業病防治法》增加了運用勞動仲裁、安全監管部門行政判定等方式解決職業病診斷、鑒定資料不全等瓶頸問題,需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積極參與,為勞動者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創造有利條件。地方各級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充分發揮職業病防治工作多部門協調機制的作用,加強溝通配合,建立信息快速共享機制,暢通信息通報渠道。特別是發現重大和群發性職業病事件苗頭時,要第一時間通報有關信息,及時采取措施,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
請各地將學習宣貫《職業病防治法》和開展宣傳周活動情況總結于11月30日前分別報送有關部門。
衛生部監督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
全國總工會勞動保護部:
附件:
衛生部辦公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全國總工會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1.防治職業病,愛護勞動者。
2.尊重生命,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
4.保護勞動者健康,構建和諧社會。
5.要職業,更要健康。
6.保障職業健康,實現體面勞動。
7.保護勞動者健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8.學習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防護意識。
9.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維護勞動者健康權益。
10.遵守職業安全衛生規程,杜絕不安全操作行為。
11.參加工傷保險,保障職工權益。
12.重視職業衛生,崇尚文明生產。
13.企業以勞動者為本,勞動者以職業健康為重。
14.多一份關心,多一份支持,全社會關注勞動者健康。
15.規范用工管理,促進勞動關系和諧。
16.創造良好的職業安全衛生環境是企業的責任。
17.職業安全無小事。
18.工作〃健康〃和諧。本資料由吉澤明步bt網http://。
提供。
醫院職業病防治法篇十八
提到職業病,給我的第一想法就是指現代社會中,由于缺少對生活娛樂的動力和激情,或者是過于在乎自己的前景和發展而專心投入過多的精力和時間在工作中。在一段時間的這種節奏的生活后不自覺的形成了一種除了工作能充實他們而做其他事就無所適從的一種慣性病,這也就是我理解的職業病。但在昨天晚上看了下關于職業病的相料,了解了下相關的法規解釋,才知道自己的無知啊,在這方面的廣度和見識度上只能笑話自己是個盲孩子了,又一次用無知掩飾了真相。
下面就職業病的情況和相關法律防治問題談論一些想法。隨著現代工業化生產和高新科技的發展,職業病也逐漸成為一種較為常見的并發癥,所以了解職業病的相關只是也是我們即將步入就業崗位的學生應該掌握的。我們平時所謂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這種疾病剛開始可能不會感覺到特別明顯的生理反應,因為他是屬于慢性感染性疾病,一旦病發可能會嚴重危害生命安全。在目前企業情況看,由于工作環境和條件的制約,可能無法做到完全的防御,但是當的了解相關知識還是有必要的,這樣不僅能在工作中加以注意,提高防范意識,還能給予同事一定的防范幫助。
目前,關于政府職業病防治監督執法部門的監督執法職責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對用人單位遵守職業病防治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正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行政違法責任;對職業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資質和工作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根據法律的授權,制定配套管理規章、規范和標準。提供政策指導,開展普法和職業衛生知識宣傳教育。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作為會員和職工權益的代表,工會組織“應該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機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由于一旦發生了職業病,不僅僅是勞動者的健康權益和經濟利益受到損失,實際對用人單位和業主也有著巨大的影響,所以建立一套社會保險機制,將減少職業病給勞動者及其家屬帶來的傷害和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益。
職業病法律制度的定位,一國之法是以體系化的形式存在的。我認為,在現代市場經濟。
社會中,一國之法律除了傳統的公法、私法以外,尚有社會法這第三個法域存在。公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通過政府調節機制促進國家利益的最大化以及國家安全;私法以個人利益為本位,通過市場調節機制促進社會利益最大化以及社會安全。“在社會法域中,我們看到的滿眼都是勞動者、消費者、環境污染受害者、婦女、老人、未成年人、殘疾人這樣的弱勢群體”,因此將社會法規視作社會弱勢群體權益保護法是毫無問題的。考慮到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宗旨是保護勞動者,深入研究職業病防治法律制度的定位是非常有必要的。
《職業病防治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應當如何確立,在實際工作過程中,經常會有以下兩種情況發生:一是,勞動者缺乏自我保護的意識,為了貪圖一時方便而借用了他人身份證入廠打工,用人單位的所有書面資料都是他人姓名,因此用人單位便否認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二是,用人單位為無牌經營的小型加工廠,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無勞動合同,也沒有任何書面資料可以證實兩者之間的勞資關系。
衛生服務機構是否需要在報告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時也報告給衛生監督部門?如果不報告給衛生監督部門,當調查取證時用人單位不予配合或拒絕提供相應資料又該如何要求衛生監督部門行使相應的執法權?目前,就職業病相關問題我們面臨著很大的挑戰,當然從多方面逐漸改善條例制度的科學性,將所出現的問題加以完善,我們就能有效的防治它。
(一)明確用人單位的范圍,我認為,就目前的法律規定,凡在個體經濟組織中從事勞動的勞動者,均是《職業病防治法》中所規定的勞動者;無論誰患病,均屬于《職業病防治法》所指法定職業病。但當某個體經濟組織是由妻兒老小組成的,其勞動者也全部是家庭成員,則職業病的受害者與責任者處于同一家庭,有可能還是同一人,他們享有共同財產權,如運用《職業病防治法》進行調整處罰于情于理不通。當這個家庭成員由于自身的原因身患疾病,整死需要投入相當的家庭財富和人力物力進行診療救治,如果機械的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懲處,那對這個家庭無疑是雪上加霜。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人,由于自身的種種原因放棄了自己生命健康,在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是民事主體自由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應是合法有效的,法律不宜予以懲處。
(二)明確危害告知義務主體,我認為,應盡到危害告知義務的責任主體應當是直接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材料、設備的生產單位,批發、零售單位不屬于本法的調整范圍。因為批發、零售單位的勞動者通常情況下不解除有毒物質;營業場所也沒有職業衛生要求可提;也不必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有的批發、零售單位只是進行委托買賣,轉手交易,僅僅是賬面上進行了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化學品的交易,沒有接觸有毒物質的機會。而且直接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才材料、設備的生產單位與適用單位通常不在同一衛生行政部門的管轄區域內,這使得執法取證的難度加大,成本提高,操作性顯著下降,跨地區的監管需要大量的協作和上級機關的協調,這些都給監管執法帶來了困難。
(三)明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資關系確定方式,遇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資關系難以確定時,勞動者可以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以勞動仲裁結果作為勞資關系確定的依據。同時應在《職業病防治法》中增加相應的內容:規定可以通過同車間工人的書面證明或者政府機構如勞動局等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來確定兩者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
(四)增加衛生服務機構的報告義務,應在《職業病防治法》中增加此項內容:用人單位和任何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部門報告。
以上就是我在讀完職業病相關法律規范對目前職業病的一些看法,從現狀來看,還有很多沒有提及的問題需要完善和加強,但從法律規范以外的角度來說,加強科技創新,提倡新科技,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方法也是直接防治手段,而且是從源頭上的解決,所以我們應該大膽創新,勇于發現,從多方面著手,盡可能的減少職業病的發生。
醫院職業病防治法篇十九
2.職業健康,幸福保障。
3.體面勞動,健康優先。
4.企業發展,健康優先。
5.職業危害,重在預防。
6.健康工作,從我做起。
7.健康工作,美麗人生。
8.健康企業,人人共建共享。
9.健康中國,職業健康在行動。
10.職業健康,為健康中國加油。
11.建設健康企業,促進職業健康。
12.促進職業健康,共創健康中國。
13.實現職業安全健康,人人樂享小康生活。
14.開展職業健康促進,有效防治職業病。
15.開展職業健康促進,提高職業健康素養。
16.開展職業衛生培訓,加強危害防護意識。
17.建設企業健康文化,促進勞動者職業健康。
18.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