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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一
女方:生于年月日,漢族,文化,縣鎮人。
男方:生于年月日,漢族,文化,縣鎮人。
一、與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關系及撫養費支付方式:無。
三、財產的處理:無共同財產。
四、債權及債務的處理:各自名下的由其本人負責。
五、其它協議:無。
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立協議人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男方:
協議人:
女方: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二
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所達成的有關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協議。
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文件,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制作,經雙方簽字后產生法律效力。
民政局提供離婚協議書的范本,但是離婚協議書是一種很重要的文書,協議的都是財產和孩子撫養等重要的事情,因此建議您和另一方認真對待,仔細商量并根據情況而自行擬定或直接請律師幫您訂立。
三、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書寫要求。
在書寫符合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時,要注意以下幾項內容:
1、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在內容上的規范:
(1)明確表示雙方自愿離婚;。
(2)協議內容為雙方自愿達成;。
(3)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2、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3)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1)協議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
(2)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3)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4、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存檔要求:
雙方當事人要準備三分離婚協議書,一份交給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當地民政局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
男方:____,男,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
女方:____,女,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
男方____與女方____于____年__月認識,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記結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______。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______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__元,男方應于每月的1-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銀行帳號:)。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周探望的時間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元給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__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______元給男方。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____方于__年__月__日向xxx所借債務由__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__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__元給女方。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____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____元給對方(/按______支付違約金)。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協議人:
協議人:
20xx年xx月xx日。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三
案例:張某與李某于20xx年2月28日達成離婚協議:一、雙方均同意離婚;二、原、被告共同建造三間磚混結構房屋歸張某所有,張某給付李某建房款50000元,其中于協議簽訂時付20000元,余款30000元案例:
判決:法院開庭審理后查明,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實告知張某,是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張某要求與李某離婚的主張,應當得到支持。在判決雙方離婚的同時,法院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的內容對財產進行了分割。
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故協議書是無效的,法院不應當按協議書的內容作出判決;另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但其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則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是有效的,應當按照協議書的內容進行財產分割。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分析: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后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離婚協議涉及的是當事人身份關系的解除及因人身關系解除引發的財產關系的改變。
一、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三項,即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其中關于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這與離婚訴訟是一種復合之訴的道理是一樣的。
三、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應在條件成就即離婚時產生法律效力。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雖然在事實上與當事人雙方身份關系的變動有關,但關于財產分割的部分條款屬于“有關財產關系的協議”,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有關合同成立與生效及合同的履行等規定。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故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雖然這里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但我們仍可從中看到最高司法機關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條款的效力的有條件的確認,即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
從本案來看,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不是因為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而是因為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實告知張某,從而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對于原、被告雙方達成的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由于與李某向法院提交的答辯狀的內容基本相同,兩者相互印證,可以認為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合法有效,法院應當予以確認。李某關于協議無效的主張,因沒有向法院提交協議簽訂時存在脅迫或者欺詐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所以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四
1、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顯然,婚姻關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處理應適用《婚姻法》、《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精神。
上述兩種觀點他們都是基于同一個理論基礎,即用合同法的有關原則精神來處理婚姻關系糾紛。
2、離婚協議應屬于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
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
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
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3、離婚協議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同時要求不能有存在無效的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
作為協議,首先要求應是平等主體之間所簽,其次一定要體現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第三,協議內容應當公平。
離婚協議往往是在特定的條件、特定的環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誘騙、脅迫下簽訂的;有的是為了避免矛盾,一氣之下簽訂的;有的是為了達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債務等而簽訂的;甚至有的準備假離婚……在這樣的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明顯不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由于以上種種可能的存在情勢變遷的情況就特別容易出現,如一方一氣之下在離婚協議上簽上了名字,后慢慢消氣了,若干年后引起訴訟,這樣的離婚協議能作為法院審案的依據嗎?顯然不能。
但在實踐中要正確判斷離婚協議的簽訂是否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非易事,因為協議的當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協議的當事人而言,他們簽訂協議具有一定的隨意性,不慎重,即使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事后也很難有證據證明協議是違背雙方或一方真實意思所簽,所以簡單認定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嚴肅的。
另一方面從簽約當事人來看,表面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約定,而實際上往往并不是完全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在每個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很少,所以很容易出現顯失公平的協議條款。
《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其立法意圖一是為了盡可能維護家庭的團結。
二是為了防當事人感情用事,草率從事。
顯然立法機構也清楚意識到夫妻之間矛盾糾紛處理的特殊性。
4、從對離婚協議簽訂后未履行引起糾紛的處理來看,也能進一步說明其效力問題的存在與否。
離婚協議簽訂后未能履行引起訴訟,作為法院受理的仍然是婚姻案件,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糾紛,否則,一方在起訴時僅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即可,而不必作為繁瑣的婚姻案件來對待了。
可見,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未能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而引起訴訟,說明雙方未履行所簽的離婚協議,對此應視為雙方已經反悔。
同時也說明已不能實現協議目的,可以解除該協議。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五
協議人(男方):身份證號:
協議人(女方):身份證號:
協議人為明確婚前婚后雙方財產所有權、債權債務承擔及其他與財產權益相關的法律事宜,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特作如下協議:
一、雙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財產,不論雙方在訂立本協議后是否結婚,均歸各自所有,另一方無論在任何條件下,均無權主張分割。
截止到協議簽訂時,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財產:
(一)不動產:
(二)動產:
截止到協議簽訂時,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財產:
(一)不動產:
(二)動產:
二、協議人雙方婚后實行財產分別制,即婚后各自的財產收入、所得、購置的動產、不動產歸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婚后取得的:
以上一方財產所得另一方無權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主張分割,完全由取得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行使完全財產所有權。基于一方名義購得的財產所附權利義務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擔,與另外一方無關。
如在以一方名義購置不動產時,可由一方以自己名義簽訂買賣合同及貸款,該不動產所有權利義務以及產權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擔,與另一方無關,若有必要,另一方有義務協助購買方辦理抵押貸款手續。一方婚前婚后的房屋貸款還貸部分,另一方不得再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三、婚前婚后,雙方各自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和承擔。若在婚后借債,任何一方在形成債務時,有向債權人告知“夫妻婚內財產分別制”的義務,即明確告知債權人,所借財物還債責任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擔,與配偶無關,配偶不承擔連帶責任,并保證債權人在知悉此事實前提下出借財物,否則,若由于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擔連帶責任時,出借方應按另一方承擔和履行連帶義務的雙倍向另一方支付補償金。
四、為保證雙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經濟支持,雙方婚后可就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用于存放共同財產的銀行賬戶等事項進行書面約定,該書面約定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五、雙方所生子女的開支由雙方承擔,具體承擔的數額和比例可由雙方在子女出生后另行書面約定。該書面約定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協議雖名為“婚前財產約定協議”,但不影響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婚后財產處理等本協議約定相關事宜的效力。
七、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本協議簽訂地的法院起訴。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協議人(男方):
協議人(女方):
日期:________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六
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取消了晚婚假。婚假是否“縮水”為3天,成為關注焦點。
劉振剛昨日介紹,之前國家鼓勵晚婚晚育時,北京根據國家授權,規定“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據此,北京符合晚婚規定(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夫妻,可以享受10天婚假。
此次國家法律修改時,刪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的獎勵”的規定。劉振剛介紹,北京修改條例時,也考慮到婚假的長短本不是計劃生育法的調整范圍,因此可以不再規定“職工晚婚的,增加獎勵假7天”。
劉振剛說,修改條例時,曾吸取國家部門和外地經驗,最終增加了一條規定,即“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七
案情簡介:
宋**和李**于20**年登記結婚,婚后,因為工作原因,宋**和李**一直分居兩個城市,一般只有在周末和節假日的時候才能團聚。
20**年1月,李**無意中發現了宋**和一位女網友的婚外情,兩人大吵了一架,李**為此昏倒,并被送往醫院救治。
經診斷,李**已經懷孕三個月,宋**極力挽回婚姻,但倔強的李**回以“日后孩子我一個人養”,并堅持和宋**離婚。
在深度內疚之中,宋**和李**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其中,兩人約定,孩子的撫養權歸李**,宋**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元,為了補償,在協商財產分配時,宋**在離婚協議上明確寫明婚后兩人共同購置的一套98平米的樓房歸李**所有,自己則凈身出戶。
簽好離婚協議后,兩人約好一周之后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期間,通過家人的勸解和宋**一再地挽留,李**最終原諒了宋**,并收起了離婚協議書。
但是三個月后,李**因為意外流產,孩子沒能順利出生。
對宋**的忠誠心存懷疑的李**不愿再輕易懷孕,宋**也在李**的質疑中對婚姻感到厭煩。
20**年12月,李**持原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按照離婚協議書上的條款分配兩人的共有財產。
庭審中,宋**同意離婚,但表示此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在特定情況下書寫的,時至今日已經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后來雙方已經重歸于好,也沒有辦理離婚手續,在兩人感情破鏡重圓之后,這份離婚協議就失去了效力,之后兩人感情再度發生問題,也不應再以之前的離婚協議為依據分割財產,故不同意李**的訴訟請求,并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兩人的共有財產。
最終,法院采納了宋**的'答辯意見,并依照《婚姻法》中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判決兩人共有的房子歸李**所有,李**給付宋**房產折抵款50萬元。
法官說法:
離婚協議書是對夫妻雙方關于解除婚姻關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形成的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因此,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在離婚協議書成立并生效之后,夫妻雙方都應按照簽署的協議履行義務。
那么,離婚協議書是何時成立,何時生效呢?離婚協議因涉及身份關系并不受《合同法》調整,因此只能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解釋,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一般來說,離婚協議自夫妻雙方達成共同意思表示時成立,即在雙方均簽字后成立。
但此時,離婚協議的成立并不意味著離婚協議的生效。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如何分割、子女由誰撫養等內容的約定都是以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條件,如果雙方沒有解除婚姻關系,這些約定也根本無從談起。
《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一般來說,離婚協議被認定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系。
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
如果沒有辦理離婚手續,則離婚協議只是成立但沒有生效,只有夫妻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才具有法律拘束力。
如果簽署了離婚協議后,一方反悔了,不想離婚了,并且拒絕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或是在法院的訴訟當中反悔,不愿按照協議上的內容分割財產,那么此時,在婚姻關系解除之前,離婚協議只是成立但并未生效,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時的夫妻雙方當事人都有反悔的權利,法院在訴訟中遇到這種情況,會認定離婚協議不生效,如果雙方仍舊同意離婚的,會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本案中,宋**在和李**簽署離婚協議時,確是其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事后兩人并未就此辦理離婚手續,而是破鏡重圓,在這種情況下,此前的離婚協議并沒有生效,當事隔一年之后,因其他原因宋**和李**的感情再次面臨破裂時,李**是不能以之前的離婚協議為依據要求法院對兩人財產進行判決的。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八
1.這些房屋通常都是由個人建造,但是法律規定這些房產要通過鑒定檢查,然而通常都沒有執行。
2.醫生如未按法律規定向州政府提供必需的信息,要面臨吃官司和吊銷行醫執照的危險。
3.皮爾森說:"美國法律規定美國政府必須給予朝鮮難民幫助,但迄今獲益的人數寥寥無幾。
4.法國當局正在調查阿爾諾先生用于籌建股票的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具有透明度,他有可能違反了股份披露的相關法律規定。
5.國營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6.現行法律規定的最高倍的補償標準偏低,建議參照項目預算的凈現值方法計算,適當提高補償標準。
7.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8.侵占罪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該立法規定本身存在著若干嚴重的缺陷。
9.如果全身掃描儀符合衛生及安檢標準,那么其將被視為有用的額外工具,只要他們不觸及仙游的歐洲法律規定。
10.俄聯邦官員說,馬斯哈多夫是恐怖分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恐怖分子的尸體將安葬在無名墓中。
11.法律規定,婦女在農村劃分責任田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12.報告中說,只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接受人工受孕的夫妻應有權利可以篩選沒有先天疾病的胚胎。
13.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14.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及相關法律理論,筆者論述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十大類特殊主體、九大類一般主體。
16.而包括你在內的養牛人則被派去養雞,政府給你法律規定數量的雞蛋和雞肉。
17.外國投資者舉辦的各類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自行決定用工方式、職工工資福利標準。
18.本文通過對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分析,來探討現行法律規定的不足,以尋求較好的解決方法完善我國的該項制度。
19.我國雖然沒有關于股東表決權信托這一制度的法律規定,但是,法律也沒有禁止性規定。
20.一位在公園工作的女性習慣性的聳聳肩詢問了一小隊觀光團,“當然了,他現在還沒死,直到他真正死掉之前我們還要繼續喂養他,在這里有法律規定不允許屠宰老虎“。
21.更糟的是,工廠倒閉之前,雇主并沒有為工人的退休金、醫療保險或失業保障計劃供款,盡管中國法律規定雇主必須那麼做。
2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制定實行計劃生育的辦法。
23.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4.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25.補償標準以原有法律規定很難保障農民失去土地后生存下去。
26.受任何法律規定的制約,海上保險合同不能作為訴訟的證據,除非包含在符合本法的海上保險單內。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九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于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雖然這里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但我們仍可從中看到最高司法機關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條款的效力的有條件的確認,即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十
1,法律規定人人平等,不論高貴和卑賤。
2,法律規定得愈明確,其條文就愈容易切實地施行。
3,法律規定的懲罰不是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強制,一部分靠榜樣的效力。
4,法律規定得愈明確,其條文就愈容易切實行。
5,教育應由法律規定,并且應是國家的事務。
6,沒有哪條法律規定巴迪一定要成為詩人。
7,此外,英國法律規定,在利物浦,只有熱帶魚商店的店員才能在公共場合袒胸露懷,這也讓人匪夷所思。
8,執法必嚴要求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使國家和人民賦予的行政執法權和司法權,克盡職守,執法如山,不徇私枉法,不放任任何違法行為,真正樹立法律的權威,維護法律的尊嚴。
9,他把美德和惡習,把法律規定的所謂善和惡,統統置之度外。
10,還沒有一條法律規定巴迪一定要成為詩人。
11,新中國法律規定,不允許父母包辦婚姻,更別說指腹為婚了。
12,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巴迪一定要成為詩人。
13,法律規定:男人23歲才能結婚,可是18歲就能當兵。這說明了3個問題:一是殺人比做丈夫容易;二是過日子比打仗難;三是女人比敵人更難對付。
14,世界上哪一條法律規定過你愛著一個人,而他必須愛你?是的,沒有。所以我說:“他沒有錯,只是不愛我。”。
15,按照法律規定他承受了父母的遺產。
16,法律規定男人18歲可以參軍,22歲才可以結婚,這充分說明了兩個問題:1、女人比敵人難纏;2、結婚比打仗危險;3、對付身邊的人比對付敵人難。
17,法律規定廠家必須在標簽上注明他們的廠名和廠址。
18,這種差異主要是法律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而不是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問題。
19,知識產權執法部門在實施臨時措施時,應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實現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均衡保護。
20,刑事證明主體是指在刑事訴訟的法庭審理中,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審判機關提出證據,運用證據闡明系爭事實、論證訴訟主張的活動的國家公訴機關和訴訟當事人。
21,共用公產成立之前,設立機關必須擁有合乎法律規定的權力基礎。
22,如同人們一般所理解的一樣,法律行為是對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實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種不違法的行為,同時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為,這類行為也要產生法律上的后果。這種根據法律規定而導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就是法律行為。
23,為了不使刑罰成為某人或某些人對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從本質上來說,刑罰應該是公開的,及時的,必須的,在既定條件下盡量輕微的,同犯罪向對稱的并由法律規定的。
24,英國電視黃金臺本周二公布的一項對3931人的民意調查說,利物浦有一項法律規定,只有熱帶魚商店的店員才允許在公共場合袒胸露背,這也讓人匪夷所思。
25,如果一種思想或信念對你來說不再有用了,那就丟棄它!沒有法律規定如果你曾經相信過什么,你就必須永遠相信。
26,再次,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我國雖無明文規定,但對于死者身后的權利歸屬的法律規定卻不乏先例。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十一
離婚協議書作為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所簽署的關于離婚后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的書面協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必須為書面形式(很多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要求按照其規定的格式書寫),然后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以上是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關于離婚協議的規定,并且以上所指的離婚協議是指經婚姻登記管理部門或法庭認可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定效力。對此部分離婚協議因法律具有明確規定,效力不存異議,故不作討論。
首先,離婚協議書是否適用合同法?我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故離婚協議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不適用合同法。
其次,離婚協議書在其成立時是否有效?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或許為急于達到離婚的目的而做出很大的讓步,或許因兩人間的感情因素一時情緒失控而簽訂,不能因為是雙方當時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認定在其成立時即發生效力。如果認定其有效,一旦一方反悔則可能面臨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而離婚協議已經生效的尷尬境地。
再次,離婚協議書實質上是附條件的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為解除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的解除只能由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進行確認。因而未經確認的離婚協議并不發生法律效力。
最后,未經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確認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作為法院判決時的參考。僅從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雙方均有要求平等分割的權利的角度考慮,在實踐中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一般會對其中一方更有利。如果在訴訟時該協議已經被履行或部分履行,則法院對此協議一般會予以認可。否則獲得支持的可能性極小。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根據此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自由對雙方個人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約定,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則在雙方達成離婚合意時先簽訂的不是離婚協議書,而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約定,然后再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可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按照該協議處理。即使離婚訴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是該協議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婚姻關系解除,可申請強制執行該協議中關于財產的部分。
但是關于子女監護與探視等人身屬性方面,一方在簽訂協議之后反悔,只能通過法院進行處理。
總結:婚姻法論文:論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到這里就全部結束了。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十二
“假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基于某種特殊目的,往往是不正當利益,借離婚為名,從表象上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而離婚的行為。“假離婚”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
(1)雙方為了福利分房、買房、職位升遷等原因;。
(2)一方通過假離婚的方式,哄騙對方達到真離婚的目的;。
(3)雙方通過假離婚來逃避債務;。
(4)其他不正當的目的。
“假離婚”一般采取協議離婚的方式,但也不排除當事人為了達到“逼真”的效果采取訴訟離婚的手段。
“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旦領取結婚證后,他們的婚姻即告解除,雙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不再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均取得再婚的權利。因為婚姻的登記行為具有公示效力,無論其離婚登記是否屬于自愿和是否具有離婚的真實意愿,其離婚行為都屬有效。但是,對于借離婚而達到的非法目的,屬于民法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十三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關于離婚協議簽字后是否有效的問題可見以下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關于離婚協議簽字后是否有效的問題可見以下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一經送達,并由當事人簽收,就與生效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調解書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若一方不肯簽收,離婚調解書則是無效的。
沒辦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離婚時一個必要的法律文件,它的主要內容是達成離婚的意愿,并對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分擔進行約定。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向民政部門提交離婚協議書,而且只有在離婚手續辦完時,離婚協議書才會產生法律效力。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強制力,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無論是對子女撫養還是財產分割,都有反悔的權利。
簽了協議未辦離婚手續,協議是否有效?而鐘某和羅某雖然達成了離婚協議,但雙方并沒有持協議辦理離婚手續,該離婚協議關于孩子撫養及夫妻財產的約定并沒有生效。近日,壽縣法院審結一起離婚案件,沒有支持原、被告雙方曾經約定的離婚協議書內容。
案例:
判決:法院開庭審理后查明,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實告知張某,是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張某要求與李某離婚的主張,應當得到支持。在判決雙方離婚的同時,法院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的內容對財產進行了分割。
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故協議書是無效的,法院不應當按協議書的內容作出判決;另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但其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則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是有效的,應當按照協議書的內容進行財產分割。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分析: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后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離婚協議涉及的是當事人身份關系的解除及因人身關系解除引發的財產關系的改變。
一、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三項,即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其中關于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這與離婚訴訟是一種復合之訴的道理是一樣的。
三、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應在條件成就即離婚時產生法律效力。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雖然在事實上與當事人雙方身份關系的變動有關,但關于財產分割的部分條款屬于“有關財產關系的協議”,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有關合同成立與生效及合同的履行等規定。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故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雖然這里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但我們仍可從中看到最高司法機關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條款的效力的有條件的確認,即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
從本案來看,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不是因為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而是因為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實告知張某,從而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對于原、被告雙方達成的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由于與李某向法院提交的答辯狀的內容基本相同,兩者相互印證,可以認為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合法有效,法院應當予以確認。李某關于協議無效的主張,因沒有向法院提交協議簽訂時存在脅迫或者欺詐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所以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十四
協議人:乙方。
協議人甲方、乙方什么時間在什么地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什么時間生于孩子叫丙。因協議人雙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與乙方自愿離婚。
二、孩子丙由哪一方撫養;。
另一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多少元,多長時間支付一次,具體時間;。
撫養費支付到孩子18周歲止還是大學畢業;。
撫養費是否包括教育費、醫療費;。
包括或不包括,分別如何處理。
三、
有房屋產權的房屋如何折價、如何分割;。
單位福利房(無產權)如何分割;。
家具如何分割;。
股權、股票如何分割;。
四、債權債務如何處理;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哪些是個人債務;一方隱匿財產如何處罰。
五、探視權如何行使;。
需要注意探視權的制約和限制;。
孩子姓名更改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協議人:
年月日年月日。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十五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立法法》最新修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會批準后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同義詞】:法例、規矩、規則、軌則、準則、原則、法則、律例;。
【基本解釋】泛稱法律、條例規章等。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十六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也就是說,帶薪休假。如果是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規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會額外得到7天假期的獎勵。如果晚婚者在城鎮里居住但是沒有工作的,或者是私營企業的老板,一般由居委會或者鎮政府給予相應的晚婚獎勵。如果晚婚者是私營企業的雇員,老板也應當給他們婚假,假期時間和在國有企業一樣。
知識總結: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新勞動法婚假規定是一個指導性的規定,具體適用起來則根據《計劃生育條例》中的詳細規定。
婚假包括周末和法定節假日嗎?
婚假包括周末和法定節假日嗎?如果休婚假時遇上周末或法定節假日怎么算?
法定婚假根據有關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因此,根據上文的介紹,婚假是包括周末和法定節假日的。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十七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那么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下文律伴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有效的離婚協議須具備的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達成一致;。
(3)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婚姻法》解釋二關于離婚協議效力的規定。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該條款的適用上要求的是男女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提交婚姻登記機關,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已經確認的離婚協議,而不是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的性質具有人身與財產方面的雙重性,離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撫養權的行使、撫養費的支付等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范疇,而財產分割與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范疇。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因離婚協議兼有人身屬性與財產屬性,因而在適用法律上,筆者認為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可以補充適用。
3、離婚協議的效力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
在司法實踐中,關于離婚協議的效力,尤其是在簽訂離婚協議后但未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并沒有統一的標準,甚至不同的法院就同一問題所出的判決也不盡相同。如下面,是以某法院為例,對離婚協議的效力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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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協議成立的時間是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
簽訂《離婚協議書》屬于夫妻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依法設立、變更、中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因離婚涉及身份與財產雙重屬性,在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前提條件下,應當自雙方達成明確的離婚意思表示,并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達成一致的書面意見時(即簽字)成立。
(2)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取決于所附條件是否成就。
離婚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協議性質。離婚涉及到身份關系的變動,協議離婚以當事人雙方合意為前提,且其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系。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十八
1、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
2、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
男方與女方于年月日結婚,具有合法的夫妻關系。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過平等自愿、友好協商,對財產歸屬達成原則性意見,將所有的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婚內財產劃分,特簽訂如下協議,雙方自愿遵照執行:
3、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由甲方撫養,隨同甲方生活,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乙方全部負責,甲方應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給乙方作為孩子的撫養費(/甲方每月支付撫養費元,甲方應于每月的1-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乙方手中或指定的__銀行帳號:)。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甲方可隨時探望孩子。(甲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應保證甲方每周探望的時間不少于一天。)。
另外,還應當就非直接撫養一方對子女的探望權作出時間、地點等明確的約定。
4、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元,雙方各分一半,為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甲方/乙方應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給乙方/甲方。
房屋:(分兩種情況:全款買房和貸款買房)。
全款買房:
(1)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的房地產所有權歸甲方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一個月內辦理,乙方必須協助甲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甲方負責。乙方應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元給甲方。
該房產坐落位置,建筑面積:房屋所有權證號。
貸款買房:
(2)如果該房產因屬于貸款購買房產,需在償還貸款完畢后,過戶到乙方名下。房產的過戶手續由甲方協助辦理。在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前,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該房產進行出租、出借、抵押、轉讓、擔保保證給任何第三人。
如果甲方違反前款約定事項,甲方應當負責將該房產恢復原狀、維修維護,撤銷出租、出借、轉讓、抵押、擔保保證并單方承擔因此所致的各種法律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予以賠償。
其他財產:
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物業、電器、家具、通訊設備、交通工具、現金存款、有價證券、股權等共同財產的分割)。
5、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6、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元給女方。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年月日前支付完畢。
7、債權、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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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元給對方(/按支付違約金)。
9、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10、雙方簽字、蓋章。
甲方:
乙方:
日期: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十九
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文件,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制作,經雙方簽字后產生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在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登記離婚申請書時,同時提交下列證明:
一、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戶口證明;
二、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三、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如果是現役軍人申請登記離婚,須提交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的同意決定和介紹信。
六、申請登記離婚雙方當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兩張。
協議離婚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快捷離婚方式。協議離婚要求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共同債權債務的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在財產問題上,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共同財產具體數目的查明,分割某些財產的法定手續等等;在子女問題上,涉及到合適撫養方式的選擇,撫養費的合理確定,探視方式的確定等等;在債權債務問題上,涉及到共同債權債務的定性,雙方承擔比例的確定,以及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的方式等等。
總之,協議離婚的雙方要相當謹慎,否則很容易在離婚后帶來不必要的糾紛,雙方已經平靜、有序的生活又會被重新打亂!
為了在離婚時最大限度地維護好自身的應得利益,同時也為了把離婚后產生糾紛的風險降到最低,打算走協議離婚這條路的男女一方或雙方可以請律師來幫助把關!在這一過程中,律師可以接受一方的委托對在另一方名下的財產數目進行調查,以及調查一方是否存在背著對方惡意處分財產的行為。律師也可以代理一方去和另一方具體協商。雙方自立的協議書可以提交律師進行審查,以確保協議的完備、明確、合理、合法!
防患于未然,可以使我們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上,不讓時間和精力無端耗費。如果僅處于一時沖動,為了盡快擺脫對方,而對離婚協議草率處之,那么離婚后打算過正常生活的愿望很可能會再次化為泡影!
男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證號: 住址:
女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證號: 住址:
現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自愿解除夫妻關系。
女方應悉心撫養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遺棄、家庭暴力行為
探望權的行使以不影響學業為準。
三、財產分割
1)雙方認可婚后分開居住期間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的約定
雙方認可婚后個人隨身物品歸個人所有。個人隨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飾、個人用品、手機、化妝品 等個人專用物品。
婚前財產:
男方
女方
婚前個人債權債務:
男方
女方
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債權債務:
男方
女方
銀行存款 元,歸女方 元,男方 元;運營出租車,作價 元,歸女方 元,男方 元。
3)雙方確認無其它共同債權、無共同債務。
四、男方確認給女方經濟補償 元
五、離婚后,一方不得干擾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不得有故意損壞另一方名譽的行為,否則承擔違約金 元。
六、雙方確認對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能夠自行處分自己的行為和財產。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書生效時具有法律效
力。雙方承諾對該協議書的字詞義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協議書,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情形。
八、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部門保留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