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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一把手的成績問題和不足篇一
監督“一把手”難,有著許多深層次的因素
一、監督意識淡薄因素。首先,從監督客體“一把手”自身的情況來看,有些“一把手”認為自身素質高,認為自己的職責就是指揮和監督別人,對來自上級的監督,心理感到不舒服,認為是有意找“茬子”,是對自己不信任、不放心,思想上存在抵觸情緒。對來自身邊和下屬的監督,心理不痛快,把班子內部的監督看成是拆臺,把不同意見看成是“雜音”,甚至還有的對監督者進行打擊報復。在這種灰暗心態支配下,一些民主作風比較差的“一把手”往往大權獨攬,以“老大”為居,惟我獨尊,缺乏被監督意識。“一把手”接受監督的程度,往往取決于本人的素質及對監督重要性認識的程度。其次,從監督主體干部群眾來說,有相當一部分同志沒有充分認識到自己既是被監督者,又是監督者,有的怕影響上下級關系,怕遭到打擊報復。有的雖然對一些領導干部的錯誤和違法違紀行為,內心是反對的,并與之保持距離,但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有的從自身利益考慮,對“一把手”事事附和,甚至為了取悅領導,而甘于放棄黨性原則。無論對監督者和被監督者,監督意識淡薄是當前亟待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二、權力過于集中因素。“絕對的權力會導致絕對的腐敗”,已成為人們的共識。由于權力過分集中在“一把手”個人手中,加上權力運作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很容易出現個人專權局面。一是重大決策權相對集中。近來年,雖然中央一再重申,屬重要決策,但有些“一把手”往往掌握著本部門、本單位人、財、物大權,個人說了算的現象。近年來查處的“一把手”利用職權買官鬻爵、利用財物管理權侵吞國家資財、利用重大工程項目審批權謀取私利的例子不勝枚舉。二是民主集中制形同虛設。一些“一把手”民主意識淡化,在班子內部,進行重大決策時,有些班子成員雖有不同意見,但因擔心與“一把手”處理不好關系或被人扣上“鬧不團結”的帽子,而不敢發表意見,明哲保身,在這種情況下,班子內部的互相監督形同虛設或名存實亡。搞家長制、個人說了算,手中的權力在運作過程中往往超越組織賦予的權限,班子成員懾于“一把手”獨斷專行,往往委曲求全,有的甚至無原則地迎合“一把手”的需要。這種權力的相對集中現象,往往使“一把手”,處于絕對支配地位,行使權力缺乏應有的監督和判斷。
三、教育監督管理不到位因素。上級組織對“一把手”監督是最為有效的長期監督。長期以來,干部教育監督管理中普遍存在重使用、輕管理、弱監督的現象,致使對“一把手”的監督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一是重選拔輕管理。各級組織對選用“一把手”是比較慎重的,但干部任職后管理跟不上,上級黨組織對所管“一把手”情況,主要來自選拔任用時的考察和工作匯報了解,對“一把手”日常的思想動態、道德品德、民主作風、廉潔自律情況還難以進行全面的、動態的掌握。少數上級領導只管提拔重用,不管教育約束,只重表面政績考核,不深入群眾了解實情,沒有很好履行教育監督管理職責,這是導致“一把手”出現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二是重使用弱監督。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是對干部政治上最大的關心和愛護,但有的黨組織及領導在對下級“一把手”的監督上,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一手硬,一手軟”問題,往往只注意檢查“一把手”的工作實績,注重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忽視其思想、作風,特別是廉潔自律狀況的監督。甚至還有的上級黨組織和領導片面強調“能人效應”,發現“一把手”存在的問題也不及時進行認真的批評幫助,即使處理起來也往往是大事化小,避重就輕,客觀上起到了姑息縱容作用。
四、監督體制不順因素。有效的監督體制應以監督客體處于監督主體的有效監督為前提,監督主體的監督活動不受監督客體的直接制約和約束,這是保證監督主體充分獨立行使監督權的必要條件。從現行的干部監督管理體制來看,并未能有效地解決對監督客體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問題。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同級班子成員不敢監督;二是專門機關不敢監督;三是職工群眾難以監督。職工群眾對腐敗現象雖然深惡痛絕,但由于人微言輕,以及缺乏對領導活動和政策法規了解,特別在機構改革的情況下,大家面臨著一系列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問題,很難有效地對“一把手”行使民主監督權。
五、監督制度不完善因素。近年來,為了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我們黨有針對性地制定了一系列加強黨內監督的方針以及相應的規章制度。這些具有監督制約作用的法規和制度,為對“一把手”的監督提供了依據和保證。但在眾多的法規和制度中,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制度目前還不完善,還存在相對滯后和不配套的問題,概括起來有“三多三少”,即應急性、臨時性的規定多,注重長效治本的規定少;正面規范行為的規定多,違反規定的處置追究措施少;一般性的規定多,具體可操作的程序規定少,一些預防性、養廉性的制度還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等。此外,制度建設還存在許多不盡完善的地方,一些制度缺乏剛性,懲處彈性過大,造成有制度不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等,為權力尋租提供了可乘之機。鑒于上述五個方面的因素,造成了對領導干部監督難以到位,力度不大。甚至在有些地方和部門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成為上級監督不到、同級監督不了、下級不敢監督的“死角”。時間一長,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
解決對“一把手”監督難的方法
一、加強防范教育,增強“一把手”自覺接受監督意識。思想認識的深度決定接受監督的態度,要一步加強對黨政“一把手”的思想教育,強化監督管理工作。首先加大民主集中制原則的教育。同時,上級黨組織成員要經常通過參加下級民主生活會的形式,檢查民主集中制的貫徹情況,為開展黨內監督創造良好氛圍。其次,必須進行監督意識的教育。監督意識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作為監督主體,要擔負起監督的職責。二是作為監督客體,要自覺接受各方面的監督。要做到這一點,一方面被監督者要樂于接受監督,要把組織監督、群眾監督和各方面的監督看成是對自己的關心和愛護,而不是把監督看成是對自己的束縛。另一方面,監督者更要敢于監督、善于監督、勤于監督。監督者要不斷地改造自己的世界觀,加強黨性鍛煉,只要這樣才能無私無畏,敢于監督別人。
二、突出監督重點,增強對“一把手”權力監督的有效性。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必須對癥下藥,突出監督重點,確保收到實效。一是慎重授權,嚴格把住各級“一把手”的選拔任用關。要建立紀檢監察機關與組織部門的聯系制度,紀檢監察機關要經常向組織部門通報和提供干部廉潔自律方面的情況,為組織部門考核提拔“一把手”干部提供信息情況。二是合理對“一把手”特別是直接掌握人、財、物支配權的“一把手”的權力作適當分解。把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分離開來,形成相互制衡的關系,促進班子成員相互間的監督。三是“一把手”須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和干部職工專題報告廉潔自律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接受上級黨組織的檢查考核,接受群眾的公開評議。對為官不廉者要批評教育,對有嚴重以權謀私行為的“一把手”要及時撤換。
三、盯住關鍵環節,增強對“一把手”權力監督的針對性。加強對“一把手”監督必須抓住關鍵環節,建立和完善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將“一把手”權力置于有效監督之中。一是有效監控重大事項決策權。重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按決策程序、議事規則集體研究決定;二是有效監控人事管理權。凡單位內部干部使用、調配,都必須嚴格執行干部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不能由“一把手”暗箱操作;三是有效監控財務支配權。要加大會計集中核算制推行力度,強化財務監控;四是有效監控建筑工程項目經營權。要實行建筑工程項目直接經營與監督審核權分離制度,嚴格規定“一把手”不得直接經手掌管本單位建筑工程項目。有關建筑工程的具體事宜應由分管領導負責承辦,“一把手”進行監督審核。
四、理順監督體制,增強對“一把手”權力監督的權威性。強化對“一把手”的監督,必須增強監督主體的監督權威,克服監督主體分散各自為政的局限。要針對現行領導體制下“一把手”的實際情況,突出不同的監督主體和監督方式,或者根據“一把手”不同的社會角色,采取多種監督手段,同時實施監督,使監督工作覆蓋“一把手”權力運作的全過程。
五、完善監督機制,增強對“一把手”監督管理的協調性。一是強化組織監督。要強化監督管理意識,糾正重選拔任用、輕任后監督的思想。二是要加強監督協作,形成對“一把手”監督的合力。形成監督合力,要理順紀委、組織、審計、監察等專門監督機關和管理機構的關系,進一步加強民主監督,在監督“一把手”問題上,按照工作職能作好分工,同時,還應加強此間的協作,在監督層面上密切配合,并重視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以建立全方位、多途徑的監督網絡,制約“一把手”權力的行使。三是強化群眾監督。堅持深化群眾對“一把手”從政用權行為的監督,抓好礦務公開制度的落實,凡是與群眾利益相關的事,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增強透明度,為群眾了解情況、參與監督提供條件。可采取發放征求意見表、找基層群眾談話、設立征求意見箱和舉報電話等多種形式,也可聘請部分政治素質好、群眾威信高的同志擔任工作監督員,拓寬干部監督渠道。做到“一把手”的權力行使到哪里,領導活動延伸到哪里,監督管理就落實到哪里。
六、健全監管制度,增強對“一把手”權力監督的規范性。一是制定加強對黨政“一把手”監督管理的制度。進一步明確監督內容、辦法和處罰措施,規范“一把手”的從政用權行為和工作程序。二是制定調整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職務的制度。進一步明確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的標準,采取待崗、降職、免職等多種形式推動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能上能下,增強干部隊伍的生機和活力。三是完善民主評議制度。結合領導干部述廉、領導班子考察、崗位責任考核,組織干部群眾對“一把手”進行評議,并擴大評議范圍。對群眾意見比較大、存在問題多的“一把手”,區別不同情況進行幫助教育或采取必要的組織措施。
談一把手的成績問題和不足篇二
一、存在的問題:
一是權力過分集中于“一把手”個人手中,權力運作缺乏有效的制約。重大決策權相對集中,民主集中制往往形同虛
設。
二是權力的行使與承擔的責任相脫節。我國政府及政府內部的組織管理實行的是行政首長負責制,黨委系統實行的是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委員會集體領導制度。但往往出現了重大決策失誤、失職瀆職、用人不當等問題,卻沒
有去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三是一些“一把手”自律意識淡薄,不愿接受監督。有的過于自信,總以為自己不錯,無可挑剔,用不著別人監督;有的認為接受監督會影響自己的權威;有的自視高人一等,自認為不受監督乃天經地義;甚至有個別的“一把手”個人私欲膨脹,講關系不講原則,講私情不講黨性,工作中獨斷專
行,聽不進他人的意見,個人說了算,千方百計拒絕監督或
逃避監督。
四是對“一把手”重使用輕管理,疏于監督。往往只注重對“一把手”的工作實績特別是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的監督,忽視對其思想、作風,特別是廉潔自律情況的監督。對黨政“一把手”存在的問題,總是遮遮掩掩,處理起來也是避重就輕。
五是同級班子成員礙于情面,不便監督。有的班子成員認為“提了沒有用,還得罪人,不如不說”;有的擔心被“一把手”誤解自己有“野心”、想“篡權”,不敢監督;有的怕反對意見提多了會當成“鬧不團結”,影響自己的前程,不愿監督。因此,往往出現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明知不對,少說為佳,“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一團和氣的狀況。
六是下級怕打擊報復,不敢監督。有的同志認為自己職位卑微,上級“一把手”的態度可以決定自己的前途命運,擔心打擊報復,故寧可“多栽花少栽刺”,信奉“是非面前莫開口”的處世哲學,不敢挺直腰桿對上級領導進行監督。
七是群眾不知情,無法開展監督。有的“一把手”對重大問題的處理不經過群眾討論,重大決策不與群眾商量,使群眾
很難真正有效地行使民主監督權。
八是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沒法監督。目前,對一些“一把手”“八小時”以外的情況,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導致監督管理工作缺乏預見性和針對性,收不到應有的實效。
二、采取對策:
一是強化自我監督。上級黨組織要切實改變重選拔輕教育的傾向,加強對黨政“一把手”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他們不斷提高對自我監督重要性的認識,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的要求,經常反思自己的思想、工作和生活,警鐘長
鳴,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二是強化上級監督。縣委和組織人事部門要承擔起對下級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監督的主要責任。要建立健全上級
黨組織和組織部門負責同志,與下級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定期談心制度、談話誡勉制度、函詢回復制度,使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經常化、制度化;要建立健全懲戒制度,對那些長期拉幫結伙、工作平庸、群眾意見大的“一把手”,上級組織部門要及時發出誡勉通知,限期改正。對沒有改正甚
至出現新問題的,要進行組織處理。
三是界定權力范圍。在建立權力制約機制上,除要認真貫徹落實已有的領導工作制度外,還應以健全民主集中制為核心,建立嚴格限制一把手權力行使的相關制度。如,建立重大問題民主決策制度。在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審批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上,都必須經集體討論研究,班子成員包括“一把手”每人都只有一票的權力,任何個人都無權作出決定;建立領導干部分工負責制度。集體決策后必須按照分工由領導個人負責貫徹和落實,任何個人都不能越權插手他人負責的工作;建立決策失誤追究制度等,以制度嚴
格制衡一把手權力行使。
四是強化黨內監督。要把目前黨內法規對罷免問題的原則規定具體化,制定操作性強的罷免程序,使罷免制度得以實施
和發揮作用。還比如,要建立同級監督責任制,不僅要有實施同級監督的具體內容、尺度和責任,而且要有不接受監督和放棄監督如何處理的具體規定,做到監督有條例,操作有細則,從而使黨內監督有章可循,提高黨內監督的效能。
五是強化群眾監督。首先,要實行黨務、政務公開制度。把有關重大事項的決策原因、決策依據、決策執行過程和結果,通過一定的形式向干部群眾公開,接受群眾監督,以公開保證公正。其次,要建立健全監督體系。包括信訪舉報和民意測驗、民主評議為主的群眾監督,人大和政法系統的法制監督,政協和群眾團體的民主監督,報紙、電視、電臺的新聞輿論監督等。第三,要讓干部群眾在領導干部的任免中發揮應有的作用。要拓寬群眾參與干部工作的渠道,擴大領導干部民意測驗、民主推薦的范圍,使越來越多的干部群眾對“一
把手”的升降去留擁有發言權。
六是強化財經監督。要把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進行監督的重要手段,對領導干部行使事權、財權進行監督和審計。一要逐步擴大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二要把審計的關口前移,變離任審計為主為任
期內審計為主,由被動的事后審計改為主動地事前和事中審計。三要運用好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把審計結論作為考核、
評價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七、強化責任追究。根據黨風廉政建設考核情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要對負有責任的“一把手”,提出責任追究的處理意見及建議,并嚴格實施。既要杜絕那種借口集體負責,而實際上誰都不負責任的現象,又要避免不分責任輕重,搞“一鍋端”的做法,更要防止本末倒置,在責任追究上避重就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切實使違法違紀的領
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受到應有的責任追究。
談一把手的成績問題和不足篇三
權力需要監督。《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黨政一把手作為黨政領導班子中的主要負責人,在黨政領導班子和全局工作中處于核心地位,職位高、權力大,極易成為各種勢力腐蝕的對象。有些黨政一把手就是因為經不起金錢和物質利益的誘惑,利欲熏心,搞權錢交易,貪污受賄,徇私枉法,最終跌入犯罪的深淵,給我們黨的事業帶來巨大的影響。從近年查出的腐敗案件來看,一把手腐敗已經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且嚴重損害了黨的形象,破壞黨群關系和干群關系。因此,加強對黨政一把手的監督,是干部監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的重要措施,是推進領導干部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重要保證,是從嚴治黨的客觀要求,對于抓好班子、帶好隊伍,促進一個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建設和諧文明富裕的幸福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結合工作實際,就“一把手”監督的難點及對策建議談一下粗淺的認識和看法。
對“一把手”的監督存在方方面面的困難和問題,但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一把手”主動意識不強,不容監督。增強黨政“一把手”的自律意識、監督意識是實施有效監督的前提。但是現實生活中,往往一些黨政主要領導不能正確對待監督、接受監督,錯誤地認為,上級監督是組織對自己的不信任和不放心,同級監督是組織跟故意自己過不去、找茬子,下級和人民群眾的監督是組織有意讓自己丟面子、失威信。有的黨政主要領導“官本位”思想濃厚,特權意識較重,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私有化”,大權獨攬,惟我獨尊,從心底排斥監督,從思想上拒絕監督,從行動阻撓監督,給監督工作造成了一定影響和難度。
2、上級組織重用輕管,疏于監督。在現行體制下,“以權力監督制約權力”是最有力也是最有效的監督。然而在實際工作中,上級組織對領導干部的檢查考核往往是注重工作業績而疏于思想作風,注重工作亮點而疏于全局管理,注重感情和利益而疏于工作漏洞和失誤。對領導干部的考核評價多取決于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而對“一把手”思想政治素質的評定沒有科學的考核評價標準。有的甚至錯誤地認為思想作風方面的問題是小事,無關緊要,不影響整體工作,只要完成硬指標硬任務就是黨的好干部。同時上級組織與監督對象相對距離較遠,也存在監督成本過高、難度較大、相對滯后等問題,形成看得見的管不了,能管了的看不見的現象,難以進行及時有效的監督。
3、班子成員心存顧慮,不愿監督。班子成員在一起共事,彼此熟悉了解,其監督方式比其他形式的監督更直接、更及時、更有效。但從實際情況看,由于班子其他成員在上級組織的印象和個人政治的進步主要取決于黨政一把手的意見,因此,班子成員顧慮重重,不愿監督,使對一把手的監督不能及時有效。一是有些班子成員擔心提意見多了會讓“一把手”誤解為不滿找茬而被冷落報復;二是有的擔心被上級組織當成不利班子團結、阻礙工作的“釘子領導”;三是有的認為現在什么事情都是一把手負責制,自己在上級組織的印象和個人政治的進步主要取決于黨政一把手的意見,跟一把手搞好關系對自己進步有利,因此,即使有意見也不愿說;四是有的認為一把手專政,提意見不但沒用還得罪人,不如不說。于是,該提醒的不提醒,該制止的不制止,該提意見的不提意見,該批評的不批評,班子成員之間的監督有名無實,看似“一團和氣”,實則“不利工作”,更助長了一些“一把手”的主觀主義和“家長制”作風。
4、群眾有一定局限性,難以監督。一是普通老百姓對“一把手”的工作和生活情況了解不深,掌握不全;二是“一把手”的腐敗行為隱蔽性較強,群眾很難知情;三是一些干部群眾從小團體利益出發,實用主義思想嚴重,對“一把手”投挑報李,用權辦事;四是有的干部群眾對“一把手”的問題雖然知情,但害怕“一把手”位高權重、給自己“穿小鞋”而不敢監督。
5、對“一把手”賦權過重,不便監督。我國現行行政管理體制下,黨政“一把手”牢牢掌握著人權、財權、物權,權力高度集中,為一些個人修養低、思想品德差、自律能力弱的領導提供了腐敗的土壤和條件。如,在現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下,黨政主要領導和組織部門掌握著基層各級領導的任免權,尤其是“一把手”在用人問題上有很大的發言權。雖然各級黨委制定了議事規則、決策程序等工作制度,但在領導活動中,自覺性高的、黨性較強的按規矩辦事,不自覺的、無原則的也無人強制,權力運行不規范而又缺乏監督檢查及嚴格的責任追究,導致權力的濫用和變質。
1、監督意識淡薄。我國是一個經歷了漫長封建社會發展階段的國家,傳統的特權思想、等級觀念、特權思想根深蒂固,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各級領導干部。首先,從被監督對象自身看,有些“一把手”認為自己是一班之長,職責就是指揮和監督別人;對上級的監督認為是對自己不信任、不放心,思想上存在抵觸情緒;對身邊和下屬的監督認為是有意找“茬子”,把班子成員的監督看成是“拆臺”,把不同意見看成是“雜音”。在這種灰暗心態支配下,一些民主作風比較差的“一把手”往往以“老大”自居,缺乏被監督意識。其次,從監督主體干部群眾看,有相當一部分同志沒有充分認識到監督和被監督的重要性,有的擔心影響上下級關系,怕對自己不利甚至遭到打擊報復;有的雖然從內心十分反感領導的錯誤行為,并與之保持一定距離,但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有的從自身利益考慮,對“一把手”事事附和,甚至為了取悅領導,不惜放棄黨性原則。第三,從全局觀念看,有些“一把手”不能正確對待權利,不能正確處理個人與組織和群眾的關系。特別是在一些涉及個人名利問題上,不能從人民利益和大局出發,難以跳出自身利益的小圈子,拒絕監督。第四,從現行干部人事制度看,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黨政一把手“能上能下的問題”,尤其是在“下”的問題上力度不夠,出口不暢,一把手出了問題往往是“換位子”的多,“搬位子”的少,致使部分黨政一把手無所顧慮,不怕監督。
2、沒有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黨政一把手作為主要負責人,沒有很好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系,自覺接受班子成員的監督與批評。民主生活會雖然一年比一年規范,但是領導干部講成績多,擺問題少,隨聲附和的多,提意見建議的少,缺少了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氣氛和環節,削弱了領導班子的凝聚力和戰斗力。班子其他成員不能從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出發,正確處理班子成員之間的關系,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而是從個人利益出發,對一把手不愿監督,不敢監督,致使一些領導班子成員在工作中形成了不正常的人身依附關系,助長了一把手的主觀主義和家長制作風,使民主集中制流于形式,民主生活會開成了評功擺好會,班子成員之間相互監督名存實亡。有些一把手對黨的民主集中制認識不足,理解不夠,在事關工作全局的問題上一味地顧及個人感情、關系和面子,把黨性原則置于腦后,在思想深處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在決策、用人等重大問題上,會前相互通氣少,交換意見少,交流思想少,使班子內部產生矛盾,挫傷了班子其他成員的積極性,削弱了班子整體功能的發揮。
3、監督機制不健全,不利監督。從現行的干部監督機制的運行情況看,我國現有的干部管理監督機制還存在一些漏洞和問題。一是監督制度不完善。雖然制定了《黨內監督條例》、干部交流和回避制度、《廉政準則》等制度規定,但是這些監督制度存在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對遏制黨政一把手腐敗的專門性法律法規配套不夠,對違反這些規定者,采取的具體處理措施不夠有力,可操作性較差,執行隨意性較大,“軟”約束有余,鋼性約束不足。如雖要求建立領導干部收入申報制度、接受禮品登記制度,但是沒有對“接受禮品不登記、收入不如實申報怎么辦”做明確規定。二是監督運行結構不合理,部門配合協調不夠。對黨政一把手的監督,由于受力量所限和復雜的人性關系制約,存在監督不到位的問題,預防性監督滯后。當前,雖然各級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務審計、新聞宣傳等部門都肩負著監督的職能,也建立了工作聯系制度,但由于隸屬關系等原因,執行的是自己特定的職能,監督的是自己特定的對象,相互之間溝通、協調極少,且渠道不暢,未真正形成監督合力。如組織部門聯系的內容僅限于向黨委提交干部任免方案前,向紀檢部門了解擬提拔對象是否被群眾舉報或被立案查處等情況。三是各級紀委名義上受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但由于決定權都掌握在同級黨委手里,實際上只有同級黨委對黨內監督機構具有真正的領導權,上級紀委的領導權徒有虛名。這種領導體制使監督機構缺乏相對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難以收到預期的效果。無權的監督有權的,權小的監督權大的,下級監督上級,被領導者監督領導者,既要受制于人又人監督于人。監督上級怕打擊報復,影響前途;監督同級怕傷感情,影響團結;監督下級怕得罪人,影響威信,致使相當一部分監督者患得患失,顧慮重重,缺乏監督的信心和積極性,不愿正當行使監督權力。于是明哲保身,但求無過,明知不對,少說為佳,“多栽花”、“少栽刺”的好人主義思想彼彼皆是,必然導致監督難,監督不力的局面出現。
4、教育監督管理不到位。上級組織對“一把手”監督是最為有效的長期監督。長期以來,干部教育監督管理中普遍存在重使用、輕管理、弱監督的現象,致使對“一把手”的監督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一是重選拔輕管理。各級組織對選用“一把手”是比較慎重的,但干部任職后管理跟不上,上級黨組織對所管“一把手”情況,主要來自選拔任用時的考察和工作匯報了解,對“一把手”日常的思想動態、道德品德、民主作風、廉潔自律情況還難以進行全面的、動態的的掌握。少數上級領導只管提拔重用,不管教育約束,只重表面政績考核,不深入群眾了解實情,沒有很好履行教育監督管理職責,這是導致“一把手”出現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二是重使用弱監督。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是對干部政治上最大的關心和愛護,但有的黨組織及領導在對下級“一把手”的監督上,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一手硬,一手軟”問題,往往只注意檢查“一把手”的工作實績,注重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忽視其思想、作風,特別是廉潔自律狀況的監督。甚至還有的上級黨組織和領導片面強調“能人效應”,發現“一把手”存在的問題也不及時進行認真的批評幫助,即使處理起來也往往是大事化小,避重就輕,客觀上起到了姑息縱容作用。
5、黨外監督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對“一把手”的監督,除了黨內監督本身存在問題外,社會監督沒有有效發揮作用也是導致監督不力的重要因素。一般說來,社會監督的方式主要包括新聞輿論、群眾信訪、檢舉控告等等。長期以來,我黨一直把新聞輿論當作黨的“喉舌”,把握輿論的政治導向,這是完全正確的。但同時也忽視了新聞輿論的另一項根本性的社會功能,即新聞輿論的監督功能。它特有的社會屬性具有非常強大的監督功能,是揭露和遏制權力腐敗的有力手段,但我們在這方面嚴重缺失。至于對群眾來信來訪和檢舉控告問題均處理方面,同樣存在著不盡如人意之處,其監督作用的發揮比較有限。這樣使得一些一把手平時只批評別人,很少作自我批評,在取得成績后,驕傲自滿,居功自傲,不能正確對待成績、組織和自己,以至于把成績作為向黨和人民要這要那的資本。
要有效解決對“一把手”監督難的問題,就必須堅持做到“六要六增強”。
1、要加強防范教育,增強“一把手”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思想認識的深度決定接度,要一步加強對黨政“一把手”的思想教育,強化監督管理工作。首先加大民主集中制原則的教育。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進一步堅持和完善黨委(黨組)議事規則和程序,做到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凡屬重大決策、干部任免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必須經集體討論,不準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嚴格黨內民主生活,通過“自已找、群眾提”,開展積極健康的思想斗爭。同時,上級黨組織成員要經常通過參加下級民主生活會的形式,檢查民主集中制的貫徹情況,為開展黨內監督創造良好氛圍。鄧小平同志指出:“民主集中制的貫徹執行,這也是一種監督”。實踐證明,黨的生活監督,最有效的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貫徹執行,所以我們必須進一步加大民主集中制原則的教育力度。其次,必須進行監督意識的教育。監督意識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作為監督主體,要擔負起監督的職責;二是作為監督客體,要自覺接受各方面的監督。要做到這一點,一方面被監督者要樂于接受監督,要把組織監督、群眾監督和各方面的監督看成是對自己的關心和愛護,而不是把監督看成是對自己的束縛。另一方面,監督者更要敢于監督、善于監督、勤于監督。監督者要不斷地改造自己的世界觀,加強黨性鍛煉,只要這樣才能無私無畏,敢于監督別人。
2、要突出監督重點,增強對“一把手”權力監督的有效性。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必須對癥下藥,突出監督重點,確保收到實效。一是慎重授權,嚴格把住各級“一把手”的選拔任用關。要建立紀檢監察機關與組織部門的聯系制度,紀檢監察機關要經常向組織部門通報和提供干部廉潔自律方面的情況,為組織部門考核提拔“一把手”干部提供信息情況。組織部門對擬提拔“一把手”的干部在提交黨委討論前,應征求紀檢監察機關意見,以防止素質不好的人走上領導崗位。二是合理對“一把手”特別是直接掌握人、財、物支配權的“一把手”的權力作適當分解。把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分離開來,形成相互制衡的關系,促進班子成員相互間的監督。三是“一把手”須定期向上級組黨織和下屬干部群眾專題報告廉潔自律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接受上級黨組織的檢查考核,接受群眾的公開評議。對為官不廉者要批評教育,對有嚴重以權謀私行為的“一把手”要及時撤換。
3、要盯住關鍵環節,增強對“一把手”權力監督的針對性。加強對“一把手”監督必須抓住關鍵環節,建立和完善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將“一把手”權力置于有效監督之中。一是有效監控重大事項決策權。重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按決策程序、議事規則集體研究決定,不得由“一把手”個人說了算。決定問題應實行投票表決制,確保決定真正代表大多數人的意見和愿意。二是有效監控人事管理權。凡單位內部干部使用、調配,都必須嚴格執行干部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不能由“一把手”暗箱操作。三是有效監控財務支配權。完善財務審批監督制度,堅持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要加大會計集中核算制推行力度,強化財務監控。四是有效監控建筑工程項目經營權。要實行建筑工程項目直接經營與監督審核權分離制度,嚴格規定“一把手”不得直接經手掌管本單位建筑工程項目。
4、要理順監督體制,增強對“一把手”權力監督的權威性。強化對“一把手”的監督,必須增強監督主體的監督權威,克服監督主體分散各自為政的局限。要針對現行領導體制下“一把手”的實際情況,突出不同的監督主體和監督方式,或者根據“一把手”不同的社會角色,采取多種監督手段,同時實施監督,使監督工作覆蓋“一把手”權力運作的全過程。如可對現行的紀檢監督雙重領導體制進行適當的調整,中紀委、監察部以下的紀檢監察機關可由同級黨政領導為主、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為輔,改為以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為主、同級黨委領導為輔,解決紀檢監察機關對同級黨政“一把手”監督存在的體制性弊端,使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有較大的獨立性。
5、要完善監督機制,增強對“一把手”監督管理的協調性。一是強化組織監督。要強化監督管理意識,糾正重選拔任用、輕任后監督的思想。要定期聽取“一把手”的思想工作情況匯報,及時了解掌握“一把手”的思想狀況和工作表現。要加強執紀執法和組織人事部門的聯系,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共同參與對“一把手”的監督管理工作。二是要加強監督協作,形成對“一把手”監督的合力。形成監督合力,不權要理順紀委、組織、審計、監察等專門監督機關和管理機構的關系,進一步加強各級人大的法律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在監督“一把手”問題上,按照工作職能作好分工,同時,還應加強彼此間的協作,在監督層面上密切配合,并重視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以建立全方位、多途徑的監督網絡,制約“一把手”權力的行使。三是強化群眾監督。堅持深化群眾對“一把手”從政用權行為的監督,抓好政務、財務公開制度的落實,凡是與群眾利益相關的事,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增強透明度,為群眾了解情況、參與監督提供條件。可采取發放征求意見表、找基層群眾談話、設立征求意見箱和舉報電話等多種形式,也可聘請部分政治素質好、群眾威信高的同志擔任工作監督員,拓寬干部監督渠道。做到“一把手”的權力行使到哪里,領導活動延伸到哪里,監督管理就落實到哪里。
6、要健全監管制度,增強對“一把手”權力監督的規范性。加強制度建設,是監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效運行的重要保證。當前,除了堅持完善黨內監督五項制度、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收入申報、收受禮品登記三項制度、經濟責任審計、干部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等干部監督管理制度外,還應從三個方面推進制度創新。一是制定加強對黨政“一把手”監督管理的制度。進一步明確監督內容、辦法和處罰措施,規范“一把手”的從政用權行為和工作程序。二是制定調整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職務的制度。進一步明確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的標準,采取待崗、降職、免職等多種形式推動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能上能下,增強干部隊伍的生機和活力。三是完善民主評議制度。結合領導干部述廉、領導班子考察、崗位責任考核,組織干部群眾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代表對“一把手”進行評議測評。對群眾意見比較大、存在問題多的“一把手”,視其情況進行廉政教育或采取必要的組織措施。
談一把手的成績問題和不足篇四
黨政“一把手”是班子內的一班之長,位居權力的核心,其素質高低、形象優劣、作風好壞,直接影響到科學發展觀的貫徹落實,影響到黨風政風建設和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與興衰。近年來,雖然各級黨政機關采取了許多重要舉措,不斷加強對黨政“一把手”的監督,取得了重要進展,但是對黨政“一把手”監督的體制障礙仍未取得重大突破,監督的成效仍不適應現實需要,“一把手”腐敗現象還比較突出。有些地方涉及黨政領導干部的“一把手”案件數占案件總數的10%以上。因此,進一步加強對黨政“一把手”違紀違法的監督,十分必要。本文試就“監督黨政“一把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略談一已管見,以就教于學界同仁。
目前對黨政“一把手”的監督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問題在于上級監督難以到位,同級監督流于形式,下級監督無法落實,監督機制缺乏合力。
(一)上級監督難以到位
各級領導干部在目前仍是通過自上而下的層層任命而產生的,因此由自上而下的監督所形成的責任約束體制是最有力度的責任約束機制。對主要領導干部來說,來自上級組織
的監督是最切實、最有約束力的監督,但長期以來,這種監督卻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其致命的缺陷即各級領導干部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脫節。我國現有的領導干部任命制,使一些地方和部門黨政“一把手”熱衷于搞好和本人的上級領導之間的關系,削弱了自上而下監督力度,這些領導干部把主要精力用于和上級領導聯絡感情,為自己找靠山,一旦關系搞定,就會為所欲為、膽大枉為,有時候還能得到上級的庇護,從而削弱了來自上級領導監督的力度。我國一個上級領導通常要監督一批下級領導,由于時空距離,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精力有限,往往通過聽取下級的工作匯報進行,上級領導干部看到的大多數是只見“盆景”,不見“森林”,很難全面掌握真實情況,導致“有權者不知情”、“知情者沒有權”,使監督打折扣。一旦上級領導到群眾對下級領導干部的信訪舉報,其監督就滯后了。上級領導對下級主要領導干部重使用、輕管理,只注重其工作業績,對他們如何開展工作、出了哪些問題知之甚少。此外,有的上級領導與下屬是互相關聯,出了問題誰也跑不了,生怕“拔出蘿卜帶出泥”,不敢監督,致使上級對下級主要領導干部監督形同虛設。
(二)同級監督流于形式
我國的班子成員中有紀律書記對黨政“一把手”的思想狀況、領導能力、勤政廉政情況最有發言權,但黨政“一把手”往往在領導班子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他班子成員都在其管理之下,很多人因怕得罪“一把手”影響前途而不愿監督,也有些人根本不敢行使這個權力。一些地方和部門領導權力過于集中,權力之間缺少制衡。有的領導班子集體和個人職責劃分不明確,運用權力不規范,隨意性大,透明度差。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監督力削弱,缺少實質性內容,個別的甚至走過場,流于形式。一些班子其他成員喪失原則,不講黨性,慣于看主要領導眼色行事,投其所好,客觀上也助長了腐敗行為。也有一些地方和單位的領導班子渙散,分散了很多精力,集體領導能力差,民主集中制水平低,導致領導班子內部的監督意識弱、監督水平低、監督效果差,不善于監督,從而讓個別自律不嚴的“一把手”有了可乘之機。一些“一把手”民主集中制觀念淡化,養成了一種獨斷專行的作風,把權力看成是自己身份的象征,在權力運作過程中甚至超出組織賦予的權限。有些領導班子成員提意見遭到壓制,甚至打擊報復,導致不敢、不愿監督。
(三)監督機制缺乏合力
在社會體制轉型過程中,監督體制的完善滯后于經濟體制的改革,機制制度不科學、不完善,導致了管理產生漏洞。紀檢監察機關受同級黨政機關領導,這就意味著受該單位的黨政“一把手”領導。監督機構行使權力得向主要領導干部匯報工作,使得監督權的效力大打折扣。一些地方黨委仍然有書記辦公會替代常委會現象,尤其在前年各地黨委換屆后,減少副書記職數,紀委書記不再由同級黨委副書記兼任,但是目前仍然存在著重大決策由書記辦公會事先討論,紀委書記游離于書記辦公會,對重大決策特別是人事方面的監督基本上處于失控狀態,更談不上對主要領導干部的有效監督。監督的著重點應放在事前和事中,現實中卻熱衷于事后監督。比如對領導干部的審計監督,更多地是事后審計。此外,對有違紀苗頭的主要領導干部不提醒、不糾正,等到犯了大錯誤甚至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之后,才去“監督”的現象仍然存在。一些事后監督,使得很多濫用權力的行為不能及時予以糾正,導致一些黨政“一把手”領導“帶病提拔”、“帶病上崗”。雖然法律上對群眾監督、輿論監督、黨內監督、行政監督等明確給予保護并制定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但是幾者之間沒有一個好的協調機制,合力尚未形成,仍存在孤軍奮戰現象。
黨的十七報告指出,“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規則”,“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督”。因此,必須加強對黨政“一把手”違紀違法的監督,通過分權限制權力實現對黨政“一把手”的有效監督,通過權力制約權力實現對黨政“一把手”的有效監督,通過權利制約權力實現對黨政“一把手”的有效監督。
(一)通過分權限制權力實現對黨政“一把手”的有效監督
科學配置權力,使權力結構合理化,通過適度分權防治權力腐敗至關重要。一是規定黨政“一把手”的權力配置,對黨政“一把手”特別是直接掌握人、財、物支配權的“一把手”權力進行適當分解,逐步形成相互協調、相互制衡的權力關系,防止其濫用權力。要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既要減少對經濟事務和社會事務的審批事項,取消一切不必要的行政干預,縮減領導干部權力不當行使的空間和條件。二是明確黨政“一把手”權力運行主要內容,規范其權力運行的界限。領導班子在討論決定問題時,實行民主集中制,主要領導干部與其他班子成員一樣,只有一票的權利,而且在黨委或行政班子討論會議議題時行表態時,一方面,在議題的確定上,不能只由“一把手”說了算,也允許有兩名以上常委同時提出的議題,也要列入會議議題;另一方面,實行主要領導干部末位發言制,班子每個成員充分發表意見,“一把手”須最后一個進行表態,避免“一把手”先入為主,暗示或操縱別人服從于自己的意愿。通過領導干部權力運行界限的明朗化,限制其權力集中,防止腐敗問題的發生。三是建立完善黨政“一把手”權力運行約束機制。在目前的監督體制下,要形成對“一把手”權力制約制衡機制,防止權力過分集中、一人說了算,要加強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同時讓各監督主體尤其是紀檢監察機關能夠充分有效地行使監督權,并形成監督合力。著眼于解決上級監督時空距離等方面的缺陷,要完善監督手段,健全工作機制,建立并運用好主要領導干部監督的“廉政檔案”或信息庫,由紀委會同組織部負責管理、記錄,在提拔任用時,發揮其監督作用,切實改變“上級監督遠”的狀況,通過暢通領導干部信息渠道,提高透明度。完善制度監督體系,防止上級帶著感情對下級進行監督。同時規定對下級“一把手”的監督情況納入對各級領導干部考核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