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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經營制度篇一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外來施工人員的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規定了的資質、教育、檢查及職業危害協議的簽訂。
2)本制度適用于山東xxxxxx有限公司工作場內所有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職業危害管理。
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及《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1)職業病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2)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1)公司安環部負責監督檢查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資質、條件的審核工作,督促檢查承包、承租單位履行職業衛生管理職責;
2)公司安環部負責承包、承租單位入廠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收集、整理承包商作業人員的查體、職業衛生監護資料(復印件)
3)施工項目所在部門負責承包、承租單位進入作業場所開工前的職業危害交底告知工作;
4)外來施工單位負責人是職業危害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職業危害管理工作負主要責任,并配備專(兼職)職業健康管理員,佩戴明顯標志。承包商負責建立本施工隊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職業衛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建立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和其他職業衛生的管理資料并報安全環保部備案。
5)各發包單位負責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職業病危害日常管理責任,公司安環部負責其監管責任。
6.1資質要求
1)外來施工單位進入公司生產區域或作業場所從事施工作業,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且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關部門核發合格有效的特種作業證。
2)外來施工單位進入現場前應組織本單位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體檢不合格以及老、弱、病、殘、童工堅決清退,嚴禁錄用。已注冊的人員不得隨意更換,冒名頂替。
6.2培訓教育
1)開工前,公司安環部組織外來施工人員進行有關職業健康的法律法規、職業健康管理規章制度教育。
2)開工前,發包單位組織外來施工人員進行作業現場存在有害因素的危險特性,預防措施,應急處理等方面知識教育。
3)培訓教育結束要進行考核(包括臨時增補及調換人員),考核結果報公司安環部備案,不合格人員嚴禁上崗操作。
6.3現場管理
1)外來施工人員只能進入指定現場,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沒有批準不得擅自進入其他生產作業場所,以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
2)外來施工單位應保證施工需要的機械器具及職業健康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齊全有效,并按規定正確使用。
3)外來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必須編制職業健康防護方案,職業健康操作規程。施工前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全面職業健康防護技術交底,并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否則嚴禁施工。
4)發包單位有權對外來施工單位職業健康防護正確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提出整改意見,不能及時整改的。按照公司規定給予罰款或停工處理。
5)發包單位對不服從管理,嚴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外來施工單位有權終止合同,限期退出現場,并嚴禁重新錄用。
6)嚴格控制承包范圍,外來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將承包項目分包或轉包他人,特別是不得分包或轉包給不具備相應生產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已經發現公司有權令其整改,同時追究外來施工單位的管理責任。
7)發包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外來施工單位的職業健康檢查管理,定期進行檢查,建立健全對外來施工單位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將檢查處理結果存檔備查。
為了明確雙方職業健康危害責任,確保施工人員人身健康,根據國家有關雙方簽訂施工職業健康危害管理協議,基本要求是:
7.1工程項目名稱;
7.2工程項目施工地點;
7.3雙方的職業健康危害管理責任;
7.4違約責任;
7.5協議有效期
7.6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
承包經營制度篇二
適用于本公司雇傭來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務的個人或單位。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制定本制度。
3.1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企業內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對承包商管理的有關規定。
3.2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依據《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制定《承包商管理制度》。
3.3各部門負責各自歸口部門的安全工作。
4.1承包商資格審查的內容:
承包商過去的3年的安全業績表現資料;
服務類型、經營范圍和資質證書;
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許可證;
審查承包商安全計劃書;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承包商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管理人員的有關信息。
4.2簽訂合同時的要求
4.2.1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的安全責任條款;
4.2.2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應執行的安全管理規范、標準、制度;
4.2.3承包商應選擇合格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并經過培訓;
4.2.4承包商應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4.2.5承包方必須接受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
4.3承包商人員的培訓
4.3.1管理部組織對承包商進行入廠前安全培訓,做好培訓記錄,與承包商簽訂《外協安全合同》。
4.3.2施工項目所在單位應對承包商人員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其內容包括: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執行《事故管理制度》;進入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
4.4承包商的安全資源配置如下:
按要求配備安全員;
承包商員工資質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承包商為檢修人員配備必需的個人防護用品;
承包商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設施、設備,配置必需的安全防護器具、安全標志等。
4.5作業過程的協調與監督
4.5.1作業過程的協調
承包商負責人應參加本公司與作業相關的安全例會和有關安全事項的臨時會議,匯報安全管理情況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實會議要求;
4.5.2作業過程的監督的內容如下:
對于較為危險的施工作業,必須經管理部檢查認可,并安排專人現場監護;
承包商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各個部門應采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的形式對承包商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記錄;
d)對于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和合同的行為或違章作業,管理部有權進行處罰、責令其停工。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6.1合格承包商名錄。
6.2安全生產表現評價報告。
6.3承包商檔案。
6.4安全檢查記錄。
6.5 《外協安全合同》。
承包經營制度篇三
為選擇合格的承包商,加強對承包商施工活動全過程的安全檢查、監督和管理,確保承包商行為符合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指的承包商是指與公司簽訂承包協議,為公司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某些服務的單位或個人。
1相關部門職責
1.1安全生產技術部、機電部、銷售部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職責范圍負責與承包商簽訂安全承包合同,安全承包合同要包括以下內容:
1.1.1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的安全責任條款;
1.1.2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應執行的安全管理規范、標準、制度;
1.1.3承包商應選擇合格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并經過培訓;
1.1.4承包商應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1.1.5承包方必須接受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
1.2承包商管理部門負責在協議簽訂前對承包商的安全資質進行審查,審查內容主要包括:
1.2.1承包商過去的安全業績表現資料;
1.2.2服務類型、經營范圍和資質證書;
1.2.3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許可證;
1.2.4審查承包商安全計劃書;
1.2.5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1.2.6承包商安全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的有關信息;
1.2.7承包商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承包單位資質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承包商管理部門復印后交安全生產技術部存檔。
1.3安全生產技術部負責對承包商人員(勞務用工)進行入廠前的安全教育,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書。
1.4公司牽頭部門負責承包商施工活動的日常管理,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處理,無法協調的問題,及時報公司處理。
2承包商人員的培訓
2.1安全生產技術部對承包商進行入廠前安全培訓,其內容包括: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進入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
2.2承包工程所在部門對承包商進行進入施工現場前的安全培訓,其內容包括:作業現場的危險有害因素及防護措施,施工作業的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及風險分析情況等。
2.3承包商要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動,對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等知識進行學習,由承包商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2.4公司承包商管理部門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承包商安全例會,傳達、學習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3承包商的安全資源配置
3.1按要求配備安全員;
3.2承包商員工資質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3.3承包商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
3.4承包商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設施、設備;
3.5承包商配備必需的安全防護器具,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等。
4作業過程的協調與監督
4.1作業過程的協調
4.1.1承包商負責人應參加公司與承包作業相關的安全例會和其它臨時性會議,匯報安全管理情況及安全工作安排。
4.1.2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如遇到無法自力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匯報工程所在單位或公司牽頭部門協調處理。
4.1.3承包商的施工計劃、施工進度必須服從公司相關部門的協調,重大問題要共同協商。
4.2作業過程的監督
4.2.1對于較為危險的施工作業,必須經安全生產技術部檢查認可,并安排專人現場監護;
4.2.2承包商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4.2.3承包商管理部門及安全生產技術部應采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的形式對承包商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記錄、通報;
4.2.4對于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和承包合同的行為或違章作業,安全生產技術部有權進行處罰、責令其停工。
4.2.5在公司同一作業區域內有兩個以上承包商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時,安全生產技術部應組織并監督承包商之間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5承包商評價
安全生產技術部、機電部銷售部等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職責范圍每半年一次
組織相關部門對承包商進行評價,確定承包商是否續用,如不續用,依據承包合同中的相關條款確定是否解除合同并索取賠償。
6事故處理
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因非阿拉爾青松化工因素發生事故,由承包商負責調查處理并承擔全部責任,因阿拉爾青松化工原因導致的事故,由公司與承包商共同對事故調查處理。
7本制度由安全生產技術部、機電部共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