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學習中一定要善始善終,只有總結才標志工作階段性完成或者徹底的終止。通過總結對工作學習進行回顧和分析,從中找出經驗和教訓,引出規律性認識,以指導今后工作和實踐活動。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總結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總結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校車安全工作總結篇一
第二十三條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校車通行安全
校車安全工作總結篇二
第九條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車使用許可
校車安全工作總結篇三
教育部長袁貴仁說:“生命不保,談何教育”。這是我們應當必須共同遵循的教育準則,一個沒有安全保障的學校,絕對是一所不合格的學校;一個不具備安全意識的老師,絕對是一個不稱職的老師。所以,我校始終將安全工作當作學校頭等大事來抓。我校近一個學期以來,進一步落實教育局《東港市校車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文件精神,針對我校校車安全管理做了很多工作,現將我校校車管理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我校成立了以校長為組長,副校長為副組長,主任以及班主任組員的校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并完善了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進一步明確了“誰主管,誰負責”的安全管理原則,落實了各部門安全工作責任制,形成了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工作格局。
定期對校車駕駛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培訓,如《機動車駕駛員交通事故預防要點》、《東港市校車管理工作實施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增強他們的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和守法意識。
了每日校車運營情況登記(如學生出勤、移交登記、每天實載人數等),校車依時年審、購買保險及校車標志的申領。
我校按照上級的指示精神,安裝了gps定位系統,配齊了座位安全帶、安全錘及滅火器,為學生安全乘車提供了有利的保障。校車每天出車前,行政領導都要督促司機對校車進行檢查,并向當班領導匯報情況;校車回校后,跟車老師清點學生人數,司機再作全面的清理,確認無誤后方才關好車門、車窗離開;認真做好校車的安全檢查、日常維修,做到小問題不放過,檢查不合格不上路。
為了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我們各班將安全工作納入班級日常管理,將安全教育滲透到課堂教育教學中,為了讓教師上好每一節安全課,我們還訂購了相關的光碟。通過多媒體開展了“交通安全知多少”等安全教育活動,激發了孩子的學習興趣,提高了自我保護的能力。
一是家長的安全意識有待加強;二是學校要求家長配合接送學生工作有待進一步完善;三是繼續加強各人員安全培訓力度。
校車安全工作總結篇四
第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第五十條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轉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消除后立即發還被扣留車輛。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由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條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五條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校車安全工作總結篇五
根據區教委、指導中心、市公安局、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的精神,積極貫徹落實總部對校車管理要求,我校開展了校車專項整理工作,進一步規范校車管理,落實安全責任,確保校車安全上路和師生的人身安全。
一、規范用車
我校校車全部都是新購置的專用校車,全部購買車保險,司機都是證件齊全,符合駕車要求。并由總部和車老板簽署校車租用和同。
二、加強管理,落實“三到位”
對于每天有近1200名學生乘坐接送車上下學的我們來說,交通安全是我校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一直以來,我們把確保學生接送車安全作為頭等大事來抓,為實現安全事故為0的安全工作目標,堅持做到“三個到位”。
1、認識到位。領導重視,認識到位是確保學生接送車安全營運的有力保障。集團一直站在學校發展的高度來認識安全穩定工作,要求各校專門成立學生接送車管理領導小組,配備一名校車主管負責學校校車管理工作,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同時,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校月考核內容,并與跟車老師考評掛鉤。
2、制度到位。為了確保學生集中乘車安全,我們采取了多種措施,一是建立學生接送車輛臺帳制度。學校為每輛車建立了一份運送學生車輛檔案,內容包括駕駛員審批表、駕駛員基本情況表、車輛基本情況表、駕駛員安全教育記錄卡、車輛安全檢驗卡。做到車輛、駕駛員、接送情況記錄清楚,便于監督管理。二是建立車輛管理安全責任制度。范文參考網學校與學生接送車隊簽訂了學生接送服務協議書,學校還與學生家長簽訂了安全責任書,明確了家長應做的工作和應負的責任,使學生交通安全管理職責明確,責任到人。三是建立嚴格的車輛檢測制度。學校根據上級規定,除每學期期初與期中兩次督促學生接送車輛進行檢驗檢測,并做好記錄存檔外,每天兩次(接送學生前)
加強對學生接送車輛日常安全檢查,及時掌握接送學生車輛的基本情況,并做好記錄。
3、教育到位。我們要求學校堅持加強對學生乘“安全車”的規范教育。對學生乘車的禮儀等,加強對學生候車、上車、乘車、下車全過程制訂規范要求,培養學生文明乘車的良好行為習慣,確保乘車過程的安全;同時結合《法制宣傳教育周、月》等活動,舉辦交通安全報告會,請交警支隊派人來校進行交通法規講座,在校園里舉辦交通事故案例的板報展覽,進行“安全出行-從我做起,關愛生命-從小做起”的交通安全知識競賽等活動。
三、加強檢查,強化過程管理
1、每月校車主管,盧主任不定期對校車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2、定期召開校車司機、跟車老師會議,交流校車管理的經驗。
3、每月上報乘車人數,總部郭主管每月不定時對校車抽查,思想匯報專題并打分評比。
4、每天校車主管對跟車老師及時到崗,認真接送學生等工作進行監督。
四、存在的問題
1、由于我校校車車輛較多,乘坐校車的學生人數也較多,存在著很多不確定因素,給校車的安全管理增加了難度。
2、跟車老師責任心有待加強,并要求和司機相互配合。
3、跟車老師對學生乘車禮儀培訓,對學生遲到的教育。
4、對司機管理,要及時到崗,并遵守交通規則,不超速行使。我校加入金科集團后,在校車方面有了很大改變,特別是對學生乘車禮儀等方面有了很大進步,在外為校樹立了良好形象,深受家長好評。今后,我們將繼續不遺余力地加強對學校校車安全管理,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真抓實干,開創安全工作新局面。
校車安全工作總結篇六
第十四條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十八條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范維修校車,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校車駕駛人
校車安全工作總結篇七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校車安全工作總結篇八
第三十八條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第七章法律責任
校車安全工作總結篇九
第二十八條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三十三條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校車乘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