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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股東合作協議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各方投資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外商投資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共同投資舉辦合作經營企業,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投資各方
第一條 訂立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內容包括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等;個人投資者包括姓名、國籍、住所等)
乙方:(同上)
第三章 成立合作經營企業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條 公司法定地址:上海市 ______ 區 ______ 路 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公司所有活動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條例的規定,并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第五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作各方以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為限對合作公司承擔責任。合作各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虧損。
第四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投資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___ 。
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內繳付 ______ (不少于20%),其余在兩年內分期繳付完畢。(或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一次性繳清)
第九條 合作各方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
甲方以_________________ 為合作條件;
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 為合作條件;
(…)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在合作期限內不得減少。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合作各方之間相互轉讓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轉讓屬于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的,須經合作他方書面同意,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章 合同各方的責任
第十二條 合作各方除根據第五章繳付公司注冊資本和提供合作條件外,還應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章 分配收益與回收投資
第十三條 公司在完稅并提取各項基金后,收益按如下方式進行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四條 風險和虧損的分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五條 合作期滿或提前終止合作合同時,合作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后,合作公司的剩余財產分配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3-13人)。其中______方委派______名,______方委派______名,(…)(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作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董事任期為三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第一任董事長由 ______ 方委派,(…)。
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一)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
(二)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
(三)合作企業的解散;
(四)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
(五)合作企業合并、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
(…)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一般應在合作企業法定地址所在地舉行。
第九章 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共 ______ 人(不少于3人),包括 ______ 名合作方代表和 ______ 名公司職工代表(比例為1/3以上)。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中的合作方代表由合作方委派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董事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五)向董事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
第二十三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或第九章 監事)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______ 名(1-2人),由股東共同委派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共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董事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五)向董事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
第二十三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公司勞動管理及財務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員工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紀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設立工會組織。
第二十八條 公司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并執行財務、會計、審計、外匯、統計、保險等制度。
第十二章 期限、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經營年限為 ______ 年,從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合作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公司經營年限,應在經營年限屆滿的180天前向中國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第三十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董事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
第三十一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 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報公司審批機關備案,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本合同第十五條進行分配。
第十三章 合同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六條 對本合同的修改,須經公司董事會決定,合作各方簽署書面協議,報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七條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由于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經營,經合作各方同意,可報審批機關批準,提前終止合同。
第十四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作各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章程規定依期按數提交合作條件,即構成違約。守約一方有權按本合同有關條規定申請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違約方應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由于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各方的過錯,根據過錯程度,由合作各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條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十六章 適用法律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十七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應提交_________________ 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第四十三條 在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合作各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第十八章 文 字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用中文書寫。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及其修改均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于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由合作各方在_________________簽訂。
合作各方承諾各方簽署的其他商務協議與本合作合同不存在沖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日期: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三方股東合作協議篇二
出資方: (以下簡稱甲方)
經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合作投資經營 項目,經友好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書。
第一章 合作項目
1、雙方擬共同投資經營的項目為于并共同經營,該項目為獨立改建獨立運營獨立核算實體。實體管理人員由雙方確認。
2、本合作項目期限為
第二章 股權及盈虧分擔
1、雙方股權比例:甲方以;乙方以經營管理模式 占 % 。
2、經營的利潤分配方式為:甲方占項目內的純利潤享有合作經營所產生的利潤;如在乙方經營管理中,經營管理產生借款,經營的利潤應先償還借款;利潤 個月分配一次。
3、合作經營的虧損分擔方式為:甲方按乙方按分擔合作經營實體所造成的虧損。
第三章 其他
1、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欲變更、解除本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口頭無效;解除協議需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提出。
2.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條款,導致協議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對方有權變更、解除協議,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為 萬元。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著互惠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另行約定,并以備忘錄或附件的形式體現;本協議的備忘錄或者附件與本協議擁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法人或授權代理人:
乙方:
法人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三方股東合作協議篇三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酒吧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酒吧消費市場上所需綜合服務的部分空白,經營一家酒吧,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
合伙經營的酒吧名字為:
經營場所位于:
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特色酒吧,范圍包括煙酒銷售、中西式簡餐、棋牌等。
第四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以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元。
乙方______以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元。
丙方______以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齊,由合伙負責人______方統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獎金分配:隨著合伙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后,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伙人商議后決定。
2、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3、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退伙:
1、自愿退伙。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第九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應由占出資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執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5、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6、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7、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2、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伙營業的繼續
1、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照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______日內指定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______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_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2、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2、新入伙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執______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______份。
4、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5、本協議簽約地點為______市。
甲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