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集體林地承包合同繁本篇一
承包方:(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
第一條,承包的林地、林木地點、面積、四至
甲方將坐落于坑里坑的社口鎮林場所屬的林地、林木等發包給乙方經營,承包總面積_______畝,(以林權證面積為準),其四至范圍:東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為界;西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界;南起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_為界;北起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為界(均以附圖界限為準)。四至權屬清楚,無任何糾紛。其中原生態林部分由甲方負責變更為用材林。
第二條,承包期限
林地、林木等經營權屬承包期限為叁拾伍年,即自公元20xx年月號起至年月號。承包期內由乙方自主經營,承包期滿合同自行終止,如乙方需要繼續承包,需提前伍年續簽合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
第三條,承包金金額及繳款方式
1、林地使用權承包金及繳款方式。乙方使用林地的承包金,按承包面積每畝每年人民幣壹拾伍圓的標準計算,按合同簽訂對應日,每年向甲方一次交清。乙方另付給甲方保證金陸萬元,到承包期滿時返還乙方。
2、林木所有權承包金及繳款方式。乙方所承包該場的現有林木按照公開招投標中標價人民幣117萬元(大寫壹佰壹拾柒萬圓正)為承包金總額。在合同簽訂后先付給甲方80萬元,待甲方負責辦理林權證業主為"福建盛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后再付20萬元給甲方,余下17萬元待林場生態林部分變更為用材林后即予付清。合同簽訂后林木所有權歸乙方,由乙方自主經營。
第四條,雙方責任
1、甲方發包給乙方經營的所有面積、四至必須清楚,其山林權屬沒有爭議,如果發生山林權屬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因山林權屬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2、乙方經依法承包取得該場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后,甲方應負責向林業部門以乙方的名稱申請辦理林權證,并將甲方所屬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變更登記(有關辦證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應積極支持辦理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甲方保證所發包給乙方的林木、林場沒有用于其它抵押。
3、承包者在承包期間,必須以經營林業為目的,不得改變林場用途,不得從事采石,開礦等與森林經營無關的經營行為。乙方需要對所承包的林木進行采伐前,應依法上報相關部門審批辦理手續,對采伐后的林地必須及時更新造林,否則造成對林地荒蕪按有關規定甲方有權收回發林地。
4、乙方對所承包的林地應及時完成20xx年市里下達的荒山造林任務455畝,并確保造林成活率達85以上,20xx年驗收達100%,上級補助政策資金歸乙方所有。承包期間所造林木和原有林木歸乙方所有,承包期滿后要保持林地完整歸還甲方所有。
5、乙方承包期間必須切實做好護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災隱患,一旦發生火災,應積極采取滅火措施,并及時向鎮政府報告。
村民入股等均由甲方自理,如有林場與各村簽訂的收益分配由甲方負責處理,與乙方無關。甲方(林場)的人員安置由甲方負責安排,乙方不負連帶責任。
7、乙方承包期間,甲方同意林場的場部供給乙方使用,在使用期間應做好場部修理,期滿后腰修繕完善歸還甲方。(如:場部變壓器、水電、道路、防火設施等)。如果乙方對林場內的基礎設施進行修建和改造時需占用林地的,甲方應給予協調與支持,投資由乙方負責,承包期滿后其固定物不得拆除,無償歸屬甲方。
8、在承包期間,因國家政策性建設需要征占用林地時,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配合,其林地地面物賠償按有關規定賠償金歸乙方所有,其他如林地補償金等均歸甲方所有。
第五條,其他事項
1、甲、乙一方如有違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或賠償。
2、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項,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不因雙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
4、本合同自甲乙雙方共同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5、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鑒證單位、市林業局、林業站各存一份。
甲方(發包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
賬戶名:________
賬號:________
乙方(承包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
賬戶名:________
賬號:________
鑒證單位: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
集體林地承包合同繁本篇二
承包方(乙方):
為了進一步調動廣大林農生產的積極性,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的目標,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經雙方共同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將坐落在 片林地發包給乙方,地名 大班號 小班號 面積合計 仟 佰 拾 畝 分 厘,(詳見附表)
二、該林地所有權屬甲方,林地使用權歸乙方,承包方只能用于種果樹,不能造林。承包期 年,即從20_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止。
三、承包期間乙方應向甲方繳納林地使用費,林地使用費標準每畝每年 整,合計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林地使用費一次性繳清。
1、承包經營期間內,乙方不得違法將林地用于非農建設或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也不得違法將林地連續拋荒2年以上,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采石、取土、筑墳等。
2、乙方承包的林地經營權可以依法流轉,但采取轉讓方式流轉時,應該事先征求甲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等其他方式流轉的,必須在天內將合同報發包方備案。
3、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甲、乙雙方均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1、乙方使林地出現拋荒2年以上時,甲方可向乙方收取拋荒費,從連續拋荒的第二年起,每年每畝按元標準收取,若出現違法將林地用于非農建設,依法給予處罰。
2、甲方干涉乙方經營自主權或不提供應盡的義務的服務時,乙方可以 。
六、其他協議: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林業站一份,縣林權辦執一份。 本合同從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蓋章) 承辦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章) 法人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集體林地承包合同繁本篇三
承包方的主要權利是依法享有的經營管理自主權(即承包經營權);主要義務是按企業承包合同的規定完成所承包的生產經營任務。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范本五篇,歡迎閱讀參考!
(一)
甲方(發包方):(村集體經濟組織全稱)
法人代表: 聯系電話:
乙方(承包方):(居住地址或單位全稱)
姓名或法人:
聯系電話:
為加快現代旅游觀光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縣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推進綠色生德化建設的實施意見》要求,從維護法律程序的嚴肅性、制約性,懲戒性和唯一排他性的根本要意出發,為確保發包方、承包方合法權益,在公開、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經營標的
甲方同意將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發包給乙方。
單位:畝、株、立方米
林地座落村:組: 林 班小 班森林類別林 種
樹 種 樹 齡
面積(株數)
林地所有權
單位 林權證號 林木蓄積量 (待登記發證后填寫)
四至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承包費共計(大寫)人民幣 元,一次性交清________年的承包費。
二、承包經營期限
乙方承包期為________年。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發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現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
(2)監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依法合理利用和保護管理林木、林地資源。
(3)督促乙方植樹造林,綠化所承包荒山并監開發旅游農業生態養殖。
(4)監督、檢查、制止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所承包經營林地和的行為。
(5)依法依規督促乙方履行承包合同約定。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2、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1)維護乙方所承包林木、林地看護權,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按合同條款約定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4)按照統一規劃或承包合同約定,組織落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所承擔的旅游觀光基礎設施建設。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1)合同有效期內,在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依法享有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自主經營權、產品處置權和收益權;除家庭承包方式外的其他承包方式依法享有繼承權;并依法享有開發林地、發展林下經濟的權利。規劃旅游生態放養經營權。
(2)所承包甲方的林地,在合同有效期內被依法征占用的,依合同約定依法獲得全部投入賠償補償及社會保障費用。
(3)在承包經營期限內,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有權自主流轉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
(4)有權依法制止(舉報)破壞林地,毀壞林木,攜帶火種進山、燒荒、野炊,違法狩獵、捕鳥、破壞護林標志物及其它設施等違法行為。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2、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1)依法合理的保護利用用地。做到依法經營,旅游觀光等林地用途,不造成林地永久性毀壞,確保承包的森林資源改造和生態環境不斷改善。
(2)承包經營期限內,可自主流轉所承包林權權屬,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以外的其他經濟組織或人員的,須依法經甲方同意,林權需要變更的,要到縣級主管部門辦理權屬變更手續;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須經甲方備案,并及時到縣級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林木需要采伐時,要提出采伐申請,經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后方可采伐,并按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時限,負責采伐跡地更新造林工作。
(4)負責承包期內林木林地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對盜伐濫伐林木、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防止水土流失負有直接責任;遇有破壞林地、毀壞林木等違法行為,在制止的同時須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5)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旅游林木生產經營、林權權屬流轉。
(8)如遇國家依法征用、占用林地,必須服從大局需要,配合主管部門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四、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共同簽字后即生效。承包期內任何一方不得無故變更或解除合同,違約方要承擔相應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二)乙方在合同約定未向甲方按時足額交納承包費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無償收回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權屬。
(三)在承包期內乙方可以在規劃林地的旅游生態種養的項目建設發展,享有自主經營使用權,甲方及生產隊村民,村委會要大力支持和配合,乙方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權屬。
(四)甲、乙雙方其他違約責任。
五、其它事項:
(一)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法)人的變化而變更。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執行中如遇有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事宜,由乙方選定仲裁機構或應訴。
(二)在乙方承包經營合同期限內,國家建設依法征用、占用林地而造成的中途終止合同。其項目規劃發展等林木補償費全部支付給乙方,林地補償費由甲乙雙方屆時依據乙方對林地投入和立地條件改善情況及承包所剩時間等價格因素協商確定。
(三)承包期滿時,林權所有權交還甲方,林木及附屬物的處置,由甲、乙雙方自行約定(在評估作價的基礎上,作價給集體,或再承包方受讓),屆時依約定處理,處結后甲方收回其權屬。甲方在另行發包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
(四)如國家法律政策對集體林地、林木權屬有新的規定時,以修改后的國家法律政策為準。
(五)本合同由縣級以上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對合同負有法律責任。
(六)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鄉(鎮、辦事處)政府、縣(市、區)xx局各執一份。
六、附件
(一)發包時林木、林地評估材料。
(二)發包時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材料。
甲 方(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乙 方(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鑒證機關(蓋章):
經 辦 人(簽字)
(二)
發包方(甲方):
負責人:
承包方(乙方)代表: 身份證號:
住址: 戶數: 人口數:
號),乙方以 (家庭 聯戶 均股 其它)形式承包甲方林地,在依法、自愿、平等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情況
林地總面積 畝。具體為:
1、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2、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3、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4、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5、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 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以上承包林地四至詳見林地承包、林權登記現場勘驗表。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________年,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地必須用于生產,未經批準,不得用于非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享有林地所有權,有權依法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檢查、監督乙方對承包林地的使用,有權制止乙方非法損害承包林地和資源的行為。
2、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協助縣、鄉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應急處置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乙方的違法行為。
五、乙方權利和義務
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有權依法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及其產品。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承包期內,乙方轉讓林地,必須經甲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認可手續;轉包、出租、互轉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的,應當報甲方備案。
2、承包經營林地的收入歸乙方所有。乙方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3、承包期內乙方應依法采伐林木,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毀林開墾、毀林采種、采石、取土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
4、承包經營期內,負責宜林地、采伐跡地的植樹造林。如規劃入縣以上造林工程,應全力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5、森林火險期內,采取相應的預防和應急準備措施。發生森林火災、森林病蟲害和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向甲方及有關部門報告。
六、承包價格及支付時間、方式(僅限其它承包形式)
乙方按每畝 元支付承包費,合計 元。承包林地上原有林木,乙方支付林木 元。乙方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和時間支付。
1、現金方式支付,支付時間為 。
2、實物方式支付,實物為 ,支付時間為 。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 。造成對方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為損失額的 %。
2、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依法可免除或減輕責任。
八、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代表的變更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2)提請林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提起訴訟。
3、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空格部分雙方不做約定時應在空格年打。合同持有情況為:甲乙雙方、鄉(鎮)政府、林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鑒證單位)各執一份。縣xx局備案一份。
4、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附件1:權利共有人名單
附件2:甲方林權證復印件
附件4: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意見
注:聯戶或均股均利方式承包的應將附件1附后;承包給甲方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應將附件2-4附后。
發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名):
承包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鑒證單位:(蓋章) 鑒證人(簽名):
鑒證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
發包方:
承包方:
為維護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開、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經雙方(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承包林地情況
發包方將坐落在 的林地,宗地序號: 宗地編號: ,樹種: ,面積共 畝的林地(具體見下表及附圖)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以 (家庭承包形式為協商一致;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為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形式)的方式發包給承包方,承包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___年。
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現狀:
本承包林地必須用于生產,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第三條 承包價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價款
本合同約定林地承包價款總計為 元人民幣(大寫)
1.林地承包價格為 元畝〃年,承包________年合計 元人民幣。
2.林地上附屬建筑及設施承包價款為 元人民幣。
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為 元人民幣。
(二)價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承包方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2.分期付款支付:人民幣)
3.其他方式支付: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2)發包方有權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資源的行為。
(3)承包方對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向承包方要求損害賠償。
(4)發包方有基于承包林地所有權獲得收益的權利。
(5)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按規劃完成造林任務。
2.義務
(1)確認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沒有作為抵押或擔保物。
(2)維護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經合同約定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5)協助承包方做好護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臵林木及產品;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2)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內部成員分戶需要對承包林地進行分割經營的,可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為依據,各分立的家庭分別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并依法申辦林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依法繼續承包。
(5)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2.義務
(1)維持承包林地的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設或者使之閑臵荒蕪。屬生態公益林的,不得改變公益林性質。
(2)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荒山應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年內參照國家有關造林標準造林。林木采伐后應在當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實施毀林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在承包林地內發生毀林和亂占濫用林地行為時,應積極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保護好野生動物、植物資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在承包期內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經發包方同意,否則轉讓無效;轉包(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出租、互換(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6)及時、足額支付承包費。如遇國家征用、占用林地,配合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7)配合發包方執行縣(市、區)、鄉(鎮、辦事處)總體規劃、重點工程實施方案,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 特別約定
1.發包方《林權證》復印件;
3.鄉(鎮)政府批準意見書。
(二)其他: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雙方(發包方、承包方)負責人變動影響,也不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并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間,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該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三)承包合同期滿后,承包方在____日內將原承包的林地交還給發包方。未采伐林木的處理方式約定為 。
(四)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設施,處理方式為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設施,處臵方式為 。
(五)合同期滿后,如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該林地,在同等條件下,承包方擁有優先承包經營權,但需與發包方重新協商簽訂合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簽訂后,如因發包方發包地手續不合法或因發包地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視為發包方違約,由發包方負責協調處理,由此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發包方負責全額賠償。
(二)承包期內,發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預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使承包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承包期內,承包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約定落實造林營林等經營及管護責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損害的,經勸阻無效發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擔林地恢復費用。
(四)承包方不按約定繳納林地承包費用,按日承擔應繳資金 的滯納金;逾期超過____日不繳納的,發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筑、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發包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 人民申請訴訟。
第九條 其他約定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蓋章): 承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鑒證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四)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為了進一步調動廣大林農生產的積極性,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的目標,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經雙方共同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將坐落在 片林地發包給乙方,地名 大班號 小班號 面積合計 仟 佰 拾 畝 分 厘,(詳見附表)
二、該林地所有權屬甲方,林地使用權歸乙方,承包方只能用于種果樹,不能造林。承包期________年,即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承包期間乙方應向甲方繳納林地使用費,林地使用費標準每畝每年 整,合計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林地使用費一次性繳清。
1、承包經營期間內,乙方不得違法將林地用于非農建設或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也不得違法將林地連續拋荒________年以上,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采石、取土、筑墳等。
2、乙方承包的林地經營權可以依法流轉,但采取轉讓方式流轉時,應該事先征求甲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等其他方式流轉的,必須在 天內將合同報發包方備案。
3、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甲、乙雙方均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1、乙方使林地出現拋荒________年以上時,甲方可向乙方收取拋荒費,從連續拋荒的第________年起,每年每畝按 元標準收取,若出現違法將林地用于非農建設,依法給予處罰。
2、甲方干涉乙方經營自主權或不提供應盡的義務的服務時,乙方可以 。
六、其他協議: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站一份,縣林權辦執一份。 本合同從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蓋章) 承辦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章) 法人代表(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
發包方:
承包方:
為維護甲乙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承包合同。
一、承包情況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雙方權利
(一)甲方
1、享有林地所有權。
2、有權按本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林地用途,檢查、監督乙方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3、有權制上乙方擅自損害承包林地、林木行為。
4、承包期滿,有權依法收回承包林地,重新組織發包。
(二)乙方
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產品。
2、享有承包林地經營權依法流轉權利。承包林地經營權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經甲方同意;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甲方備案。有權與其他農戶聯合,將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合作生產。
3、有權享受國家發展優惠政策和扶持,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獲得林木補償費。
4、承包期滿,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獲得該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5、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享有繼續承包經營的權利。
四、雙方義務
(一)甲方
1、應當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本承包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預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為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乙方
1、不得改變承包林地的用途,不得將承包林地用于非建設或者閑置荒蕪。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擅自在林地內毀林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在承包林地內發生的毀林和亂占濫用林地行為,應采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不得濫砍亂伐林木,如需采伐必須依法辦理手續,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后方能采伐。
5、積極預防森林火災和病蟲害。如一旦發生火災或病蟲害,除積極組織滅火和防治外,要立即報告有關部門。
五、特別約定
1、承包期內乙方將承包的林地流轉他人,應自流轉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到原頒證機關作變更登記,并將流轉合同報送甲方。
2、承包合同期內,乙方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林地補償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3、乙方承包的林地上無林木或依法采伐林木后的采伐跡地,均應當在兩年內完成造林,逾期未完成造林的,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承包林地。
4、乙方承包林地到期時,應保留國家規定標準的蓄積量。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本承包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林地評估價值的 %。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為依法確認的或雙方認可的損失為限。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承包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
七、其他事項
1、本承包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除政策因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外,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影響本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1)請求村民委員會、鄉人民政府調解。
(2)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提起訴訟。
3、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
4、本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站存檔一份。
發包方(蓋章): 承包方(戶主簽名):
法定代表人:
集體林地承包合同繁本篇四
具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成員(家庭承包方式):
為維護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開、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經雙方(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承包林地情況
本承包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林業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第三條 承包價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價款
本合同約定林地承包價款總計為 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幣)
1.林地承包價格為____元/畝·年,承包期為_____年,合計______元人民幣。
2.林地上附屬建筑及設施承包價款總額為 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幣。
(二)價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承包方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2. 分期付款支付:
3. 其他方式支付: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2)發包方有權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資源的行為。
(3)承包方對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向承包方要求損害
賠償。
(4)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按當地林業發展規劃完成造林任務。
2.義務
(1)確認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沒有設立擔保物權。
(2)維護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林地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協助承包方申請不動產權證并提供有關辦證手續。
(5)協助承包方做好護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林木及產品;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2)在承包期限內,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在承包期限內,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也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林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3)在承包期限內,有權依法使用承包地的林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并向發包方備案。
(4)以家庭聯戶形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內,各聯戶需要對承包林地進行分割分戶經營的,在發包方的組織下,經協商一致,以原承包合同為依據,訂立分割分戶承包合同,明確四至界線和林地林木權利,并依法申辦不動產登記相關手續。
(5)林地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承包。
(6)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2.義務
(1)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設或者使之閑置荒蕪。屬于生態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
(2)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荒山應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內參照國家有關造林標準造林。林木采伐后應在當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實施毀林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在承包林地內發生毀林和亂占濫用林地行為時,應積極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保護好野生動物、植物資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依照合同規定,及時、足額支付承包費。
(6)如遇國家征用、占用林地,配合林業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7)配合發包方執行縣(市、區)、鄉(鎮、辦事處)林業總體規劃、重點工程實施方案,參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林業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 特別約定
1.發包土地的《不動產權證書》復印件;
3. 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意見書或同意發包的證明材料。(注:發包給本集體經濟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提供)
(二)其他: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本民法典律效力不受雙方(發包方、承包方)負責人變動影響,也不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并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間,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該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三)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獲得合理補償,但是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林地。
(四)承包合同期滿后,承包方未繼續承包林地的,承包方應當在合同期滿后 30 日內將原承包的林地交還給發包方;未如期交還的,發包方有權收回林地。如林木未采伐,雙方(發包方、承包方)約定的處理方式為:□將林木折價給發包方,□延長承包方林地承包期限,至林木采伐完畢。□其他 。涉及產權變動的,應辦理不動產登記相關手續。
(五)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設施,處置方式為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設施,處置方式為 。
(六)合同期滿后,發包方可依法再行發包或延包。再行發包的,原承包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權。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簽訂后,如因發包方發包地手續不合法或因發包地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視為發包方違約,由發包方負責協調處理,由此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發包方負責全額賠償。
(二)承包期內,發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預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使承包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承包期內,承包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約定落實造林營林等經營及管護責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損害的,經勸阻無效發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擔林地恢復費用。
(四)承包方不按約定繳納林地承包費用,按日承擔應繳資金 ‰的違約金;逾期超過 30 日不繳納的,發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筑、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發包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提請當地農村土地仲裁機構仲裁。□向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條 其他事項
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份,由發包方、承包方、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林業主
管部門、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蓋章): 承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集體林地承包合同繁本篇五
身份證號: 住 址:
乙方(承包方): 村 組 戶 主:
身份證號: 住 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家庭承包經營標的
甲方同意將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權承包給乙方。由乙方負責造林,樹木歸乙方。
宗地號: 單位:公頃、立方米
乙方承包林地經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林地使用費標準及給付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交納林地使用費 元人民幣(大寫) 。
經同甲方協商,承包的林地用于林業生產和發展林下經濟,不得改變林地用途。承包的荒山、采伐跡地、小片荒和其他無立木林地應在一年內造林。乙方承包的林地需改變林地用途(建筑、開礦等)時,應同甲方簽訂補充協議,明確雙方權益。乙方應落實管護措施,林木采伐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2、制止和舉報乙方損害承包的林地、林木等森林資源的`行為;
4、尊重承包方的林業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如遇國家征用林地,享有林地補償費的 %。
5、為乙方提供生產、經營、技術、信息等服務;
6、協助乙方做好護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工作;
7、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乙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2、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扶助金;屬于公益林的享有生態補償權。如遇國家征用林地,享有林木補償費、安臵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享有林地補償費的%。
5、承包期內林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方式流轉的,當事人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并報甲方備案。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須經甲方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方可進行;承包期內可以繼承。
6、乙方應依法采伐林木,采伐后應及時造林更新。不得擅自轉租他人改變林地用途非法牟利。
7、依法保護好野生動、植物資源,做好護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一旦發生火災和森林病蟲害及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2.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違約責任
(三)乙方沒有按林業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程經營,應造林而未造林或造成林地破壞的,應按規定向甲方賠償林地損失費,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
(四)在承包的林地上進行建筑、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對乙方私自進行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本合同約定的受讓的林地應及時造林而乙方未造林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戶主)的變更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到期時如乙方林木繼續存在,雙方應續簽合同,具體條款按當時情況重新制定。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共同協商解決,達成的書面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縣林業局、鄉鎮林業站各一份。
甲方(公章):xxx 乙方(公章):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
xxx年xx月xx日 xxx年xx月xx日
集體林地承包合同繁本篇六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家庭承包經營標的
甲方同意將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權承包給乙方。由乙方負責造林,樹木歸乙方。
宗地號: 單位:公頃、立方米
乙方承包林地經營期限為 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林地使用費標準及給付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交納林地使用費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
經同甲方協商,承包的林地用于林業生產和發展林下經濟,不得改變林地用途。承包的荒山、采伐跡地、小片荒和其他無立木林地應在一年內造林。乙方承包的林地需改變林地用途(建筑、開礦等)時,應同甲方簽訂補充協議,明確雙方權益。乙方應落實管護措施,林木采伐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2、制止和舉報乙方損害承包的林地、林木等森林資源的行為;
4、尊重承包方的林業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如遇國家征用林地,享有林地補償費的 %。
5、為乙方提供生產、經營、技術、信息等服務;
6、協助乙方做好護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工作;
7、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乙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2、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扶助金;屬于公益林的享有生態補償權。如遇國家征用林地,享有林木補償費、安臵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享有林地補償費的________%。
5、承包期內林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方式流轉的,當事人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并報甲方備案。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須經甲方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方可進行;承包期內可以繼承。
6、乙方應依法采伐林木,采伐后應及時造林更新。不得擅自轉租他人改變林地用途非法牟利。
7、依法保護好野生動、植物資源,做好護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一旦發生火災和森林病蟲害及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2.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違約責任
(三)乙方沒有按林業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程經營,應造林而未造林或造成林地破壞的,應按規定向甲方賠償林地損失費,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
(四)在承包的林地上進行建筑、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對乙方私自進行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本合同約定的受讓的林地應及時造林而乙方未造林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戶主)的變更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到期時如乙方林木繼續存在,雙方應續簽合同,具體條款按當時情況重新制定。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共同協商解決,達成的書面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縣林業局、鄉鎮林業站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集體林地承包合同繁本篇七
身份證號: 住 址:
乙方(承包方): 村 組 戶 主:
身份證號: 住 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家庭承包經營標的
甲方同意將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權承包給乙方。由乙方負責造林,樹木歸乙方。
宗地號: 單位:公頃、立方米
乙方承包林地經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林地使用費標準及給付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交納林地使用費 元人民幣(大寫) 。
經同甲方協商,承包的林地用于林業生產和發展林下經濟,不得改變林地用途。承包的荒山、采伐跡地、小片荒和其他無立木林地應在一年內造林。乙方承包的林地需改變林地用途(建筑、開礦等)時,應同甲方簽訂補充協議,明確雙方權益。乙方應落實管護措施,林木采伐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2、制止和舉報乙方損害承包的林地、林木等森林資源的行為;
4、尊重承包方的林業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如遇國家征用林地,享有林地補償費的 %。
5、為乙方提供生產、經營、技術、信息等服務;
6、協助乙方做好護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工作;
7、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乙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2、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扶助金;屬于公益林的享有生態補償權。如遇國家征用林地,享有林木補償費、安臵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享有林地補償費的%。
5、承包期內林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方式流轉的,當事人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并報甲方備案。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須經甲方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方可進行;承包期內可以繼承。
6、乙方應依法采伐林木,采伐后應及時造林更新。不得擅自轉租他人改變林地用途非法牟利。
7、依法保護好野生動、植物資源,做好護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一旦發生火災和森林病蟲害及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2.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違約責任
(三)乙方沒有按林業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程經營,應造林而未造林或造成林地破壞的,應按規定向甲方賠償林地損失費,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
(四)在承包的林地上進行建筑、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對乙方私自進行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本合同約定的受讓的林地應及時造林而乙方未造林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戶主)的變更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到期時如乙方林木繼續存在,雙方應續簽合同,具體條款按當時情況重新制定。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共同協商解決,達成的書面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縣林業局、鄉鎮林業站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集體林地承包合同繁本篇八
承包方:
為維護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開、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經雙方(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承包林地情況
發包方將坐落在 的林地,宗地序號: 宗地編號: ,樹種: ,面積共 畝的林地(具體見下表及附圖)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以(家庭承包形式為協商一致;“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為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形式)的方式發包給承包方,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現狀:
本承包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林業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第三條 承包價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價款
本合同約定林地承包價款總計為 元人民幣(大寫)
1.林地承包價格為 元/畝〃年,承包 年合計 元人民幣。
2.林地上附屬建筑及設施承包價款為 元人民幣。
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為 元人民幣。
(二)價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承包方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2.分期付款支付:人民幣)
3.其他方式支付: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2)發包方有權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資源的行為。
(3)承包方對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向承包方要求損害賠償。
(4)發包方有基于承包林地所有權獲得收益的權利。
(5)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按規劃完成造林任務。
2.義務
(1)確認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沒有作為抵押或擔保物。
(2)維護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經合同約定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5)協助承包方做好護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臵林木及產品;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2)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內部成員分戶需要對承包林地進行分割經營的,可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為依據,各分立的家庭分別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并依法申辦林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依法繼續承包。
(5)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2.義務
(1)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設或者使之閑臵荒蕪。屬生態公益林的,不得改變公益林性質。
(2)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荒山應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內參照國家有關造林標準造林。林木采伐后應在當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實施毀林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在承包林地內發生毀林和亂占濫用林地行為時,應積極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保護好野生動物、植物資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在承包期內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經發包方同意,否則轉讓無效;轉包(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出租、互換(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6)及時、足額支付承包費。如遇國家征用、占用林地,配合林業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7)配合發包方執行縣(市、區)、鄉(鎮、辦事處)林業總體規劃、重點工程實施方案,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林業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 特別約定
1.發包方《林權證》復印件;
3.鄉(鎮)政府批準意見書。
(二)其他: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雙方(發包方、承包方)負責人變動影響,也不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并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間,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該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三)承包合同期滿后,承包方在 日內將原承包的林地交還給發包方。未采伐林木的處理方式約定為 。
(四)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設施,處理方式為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設施,處臵方式為 。
(五)合同期滿后,如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該林地,在同等條件下,承包方擁有優先承包經營權,但需與發包方重新協商簽訂合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簽訂后,如因發包方發包地手續不合法或因發包地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視為發包方違約,由發包方負責協調處理,由此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發包方負責全額賠償。
(二)承包期內,發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預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使承包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承包期內,承包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約定落實造林營林等經營及管護責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損害的,經勸阻無效發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擔林地恢復費用。
(四)承包方不按約定繳納林地承包費用,按日承擔應繳資金 ‰的滯納金;逾期超過30日不繳納的,發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筑、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發包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第九條 其他約定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蓋章): 承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鑒證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