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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職業病防治法修訂時間(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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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職業病防治法修訂時間(五篇)
時間:2023-01-11 20:25:24     小編: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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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職業病防治法修訂時間篇一

勞動者依法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保護?!堵殬I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有:

①享受教育培訓權,依法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②享受健康服務權,依法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③享受知情權,有權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護措施以及相關待遇等。④享受衛生防護權,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預防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⑤享受批評、檢舉、控告權,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⑥享受拒絕違章作業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⑦享受參與決策權,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⑧享受工傷社會保險權。

⑨享受賠償權,對職業危害造成的健康損害有依法要求賠償的權利。

⑩享受特殊保障權,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勞動者依法享有特殊職業衛生保護。

勞動者發現自己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受到侵害,應當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職業病防治法》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其職業衛生保護權利,不得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等。

什么是職業???

200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是由于職業活動而產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職業病。職業病必須是列在《職業病目錄》中,有明確的職業相關關系,按照職業病診斷標準,由法定職業病診斷機構明確診斷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職業病,得了《職業病目錄》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職業病。

生產工藝過程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職業病危害因素是指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因素。這些因素主要包括:

(1)化學因素: 如“天那水”、“清洗劑”等有機溶劑類毒物;鉛、汞、錳等金屬毒物;矽塵、石棉塵、煤塵等生產性粉塵。

(2)物理因素:如高溫、噪聲、振動、紫外線、x射線、微波等。

(3)生物因素:如動物皮毛上的炭疽桿菌、布氏桿菌等。

勞動者懷疑有職業病應怎么辦?

如勞動者懷疑患有職業病,一是要盡快到已取得職業健康檢查資格的醫療機構就診,初步斷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與所從事的職業有關,如果不能排除職業病,需要帶齊職業相關資料,主要包括經用人單位確認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原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以及當地健康檢查資料等,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已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病診斷機構作進一步診斷;二是不要背上思想包袱,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如果真的患上職業病,則要積極爭取自身合法權益,配合醫生進行治療。

如何診斷職業病?

病者要具備三方面的資料:

(1)職業史:患者發病前從事何種工種,接觸何種有害因素,從事有害作業的工齡,每天接觸的時間和接觸量。

(2)職業病調查人員到現場進行衛生學調查評估。

(3)門診病例和住院病例,要有職業病診斷機構發給患者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如何預防職業病?

職業病的預防最重要的關鍵一是源頭的預防:源頭預防的有效辦法就是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防護設施設計需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方可施工。

二是生產過程中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加強職業危害控制管理。

三是進行勞動現場的有毒有害因素的監測和控制;實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制度。

四是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轉崗和離崗的健康體檢,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正確的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注意些什么?其費用由誰負責?

對勞動者開展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企業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的結果,應如實告知勞動者本人;

(2)勞動者沒有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由于不了解該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因而不得安排其從事接觸有職業危害的作業;

(3)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盡量能提早安排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如果從事職業病有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在離崗前沒有安排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得由勞動者個人承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未成年工和女工可依法享有特殊的保護

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齡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未成年工的身體正處于發育階段,對外界的抵抗力和適應能力較差,所以要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女性勞動者更加要注意預防職業?。?/p>

電子、化工、玩具、特別是鞋業和皮革類職業病高發企業中以女工占多數,她們大部分不知道職業病會直接影響婦女生育和間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多數人不懂得自我保護。

職業有害因素對女工健康的影響:

1)鉛、汞、鋁、苯系列有機溶劑、二硫化碳、三氯乙烯以及100分貝的噪聲可引起月經失調、月經量過多、痛經等。

2)機器振動可導致月經不調及自然流產。

3)影響懷孕及胎兒成長:接觸工業毒物的女工,易出現妊娠高血壓綜合征?;瘜W物質可以通過胎盤屏障進入胎兒體內,從而引起胚胎或胎兒死亡。

4)銅、鎘、鎳、砷、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等工業毒物,以及高頻、微波、射線等作業均可對胎兒產生畸形。

5)鉛、汞、砷和鎘等還可隨乳汁排出,直接影響嬰兒健康。

6)電離輻射可導致女性喪失生育能力。

因此,企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健康有危害的作業。經期的女工,亦不得安排從事食品冷凍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

可以在一般醫院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嗎?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健康檢查必須由依法設立并已取得省級以上的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醫療單位沒有取得職業健康檢查資質認證而進行的健康檢查沒有法律效力。

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注意些什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將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這是勞動者享有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勞動者亦應充分地享有這一權利。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沒有告知的存在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的義務,并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中相關條款。

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而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

(2)勞動者在離崗前沒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

(3)勞動者疑似職業病時,在診斷或醫療觀察期間;

(4)勞動者患有職業病或因工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5)勞動者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

(6)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以上情形或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什么是塵肺???我國法定的塵肺病有哪些?

塵肺病是在職業活動中由于長期吸入生產性粉塵并在肺內潴留而引起以肺組織彌漫性纖維化為主的全身性疾病。我國《職業病目錄》規定的職業病名單中列出的法定塵肺病有13種:矽肺、煤工塵肺、石墨塵肺、碳黑塵肺、石棉塵肺、滑石塵肺、水泥塵肺、云母塵肺、陶工塵肺、鋁塵肺、電焊工塵肺、鑄工塵肺、根據“塵肺病診斷標準”和“塵肺病理診斷 標準”可以診斷的其他塵肺。矽肺和煤工塵肺是我國目前發病人數最多的塵肺病。

我國發病人數最多的塵肺病是哪幾種?

我國以往的職業病專項調查數據和十幾年來衛生部公布的職業病報告數據都表明,矽肺和煤工塵肺一直是我國最主要的塵肺病,兩者占報告塵肺病例總數的90%左右。

常見職業病的預防:

塵肺病

塵肺是長期吸入高濃度的生產性有害粉塵而引起的肺組織廣泛纖維化。包括矽肺、煤工塵肺、水泥塵肺、石棉肺、電焊工塵肺等。主要發生在石料開采、煤炭、水泥、陶瓷、珠寶鉆磨、切石、拋光及五金行業打磨等工作過程中產生大量粉塵的工種。

塵肺病的癥狀有:咳嗽、咯痰、氣促、胸痛、胸悶等,最終可因肺的廣泛纖維化出現呼吸衰竭合并感染、氣胸而死亡。塵肺發病影響呼吸功能,導致勞動者喪失勞動力。

塵肺病的預防:

1)做好就業前健康檢查,如有肺結核病、上呼吸道及支氣管疾病、心血管系統疾病者不得從事接觸粉塵工作。

2)堅持佩戴合格的防塵口罩上崗。3)工人就業后應每年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

有機溶劑中毒

在工業生產中,有機溶劑被用作稀釋劑、清洗劑和去脂劑。有機溶劑具有較大的揮發性,可經呼吸道吸入、皮膚接觸、眼睛接觸或誤服等途徑進入人體??蓪ι窠?、血液、皮膚、肝、腎、產生一定的影響,嚴重者會導致中毒。

導致勞動者中毒的有機溶劑主要有:苯及苯化合物、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正己烷(白電油)、三氯甲烷(氯仿)、二氯乙烷等。

1)苯中毒:“天那水”、“開油水”主要成分就是甲苯,常見工種有噴油、絲印、印刷、清洗、粘膠等。

2)三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又叫“洗板水”,廣泛用于電子、五金等行業的清洗工藝。

預防:

1)有良好通風、抽風排毒設備;2)工人帶防護手套和防毒口罩;3)不在有機溶劑工作場所休息、進食、吸煙;4)嚴格遵守安全衛生操作規程;5)做好就業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性健康檢查。

噪聲病

在生產過程中由噪聲引起的疾病稱為噪聲病。主要表現為頭暈、頭痛、耳鳴、心悸、失眠等神經衰弱癥狀。長期接觸噪聲可引起內耳損傷,造成噪聲性耳聾。

可引起噪聲病的工種:操作織布機、磨床、機床、電鋸、拋磨機、破碎機等能發出強噪聲(85分貝以上)的工種。預防:

1)用人單位改善設備,降低噪聲強度;2)工作場所采取隔聲措施;3)工人佩戴耳塞或耳罩;

4)工人定期體檢和進行聽力檢查,上崗前如有聽覺器官、心血管及神經系統器質性疾病者禁止從事強噪聲工作。

金屬毒物中毒

1)鉛中毒:

多見于蓄電池生產、熔鉛、拆舊船熔割、印刷業燒板鑄字、食品罐頭及電工儀表元件焊接、電纜制造等工種。主要表現為頭痛、記憶力減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癥狀,還會造成貧血、嚴重可致癱瘓。

預防:降低車間的鉛濃度,加強通風、排氣。工人穿工作服,帶防塵、防煙口罩。有貧血、肝腎疾病、神經系統疾病的人和妊娠、哺乳期婦女應調離崗位。

2)汞中毒:

接觸金屬汞的工種有很多,例如汞礦的開采與汞的冶煉,校驗和維修汞溫度計、血壓計、流量儀、控制儀、氣壓表、汞整流器等。

預防:含汞裝置應密閉,操作要在抽風櫥內進行。工人應穿工作服、戴口罩。工作地面、墻面、天花板使用光滑不易吸附的材料。工作場所禁止吸煙、飲食。妊娠、哺乳期婦女應調離崗位。

最新職業病防治法修訂時間篇二

關于認真做好《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和貫徹落

實工作的通知

衛辦監督發?2012?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總工會,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認真宣傳貫徹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做好2012年《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切實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吉澤明步認真組織《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2012年是《職業病防治法》頒布實施十周年,也是新修改的《職業病防治法》實施第一年,貫徹落實好《職業病防治法》,對加強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保護廣大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各地要加強領導,充分利用《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認真組織做好宣傳工作。今年宣傳周的宣傳主題是“防治職業病,愛護勞動者”,活動時間為2012年4月25日至5月1日。宣傳的重點內容是《職業病防治法》修改內容,職業病防治科普知識以及職業病防治措施。

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圍繞宣傳主題、宣傳重點,制定宣傳

周實施方案,廣泛宣傳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規劃。一是開展對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職業病防治機構的宣傳培訓,重點圍繞《職業病防治法》修改的目的和主要內容,正確理解法律規定,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服務的能力和水平。二是通過組織專題報道、新聞發布、培訓教育、知識競賽、座談會、研討會、現場會、公益廣告、宣傳材料、網絡論壇等多種形式開展全民宣傳教育活動,促進用人單位認真履行職業病防治法律責任,普及勞動者職業病防治法律知識和防護科普知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使社會更加關注職業病防治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

二、明確職責,吉澤明步電影 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新修改的《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近期,衛生部、安全監管總局分別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 切實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12?21號)、《關于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認真做好職業衛生監管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10號),對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提出了具體要求。各級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和相關機構要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認真落實職業病防治規劃,明確職責,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能力建設和監管隊伍建設,加強職業病危害源頭治理,嚴格依法監管,加大執法力度,切實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實施情況的監管,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做好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各級工會要監督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促進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執法監管;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參加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要求有關監管部門懲治危害勞動者安全健康的違法行為,追究責任人的責任;監督用人單位履行法定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依法進行職業病危害勞動合同告知、查找整改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源點、開展職業健康監護,要堅決制止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冒險作業。

三、加強配合,共同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為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部門間協調配合,2010年,國家建立了由衛生部、安全監管總局等8部門和全國總工會組成的職業病防治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每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全體會議,共同研究推動職業病防治工作。很多地方也參照國家層面模式建立了多部門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及時通報相關職業病防治信息,研究防治策略,探索發揮多部門共同落實職業病防治措施的長效機制,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效果。新修改的《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溝

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新修改的《職業病防治法》增加了運用勞動仲裁、安全監管部門行政判定等方式解決職業病診斷、鑒定資料不全等瓶頸問題,需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積極參與,為勞動者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創造有利條件。地方各級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充分發揮職業病防治工作多部門協調機制的作用,加強溝通配合,建立信息快速共享機制,暢通信息通報渠道。特別是發現重大和群發性職業病事件苗頭時,要第一時間通報有關信息,及時采取措施,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

請各地將學習宣貫《職業病防治法》和開展宣傳周活動情況總結于11月30日前分別報送有關部門。

衛生部監督局:

聯系人:李 晉電話:010-68792041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

聯系人:張寧電話: 010-64463409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

聯系人:邱明月電話: 010-84208257

全國總工會勞動保護部:

聯系人:高峰電話: 010-68591847

附件:

衛生部辦公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全國總工會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2012年職業病防治工作宣傳用語

1.防治職業病,愛護勞動者。

2.尊重生命,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

3.職業病防治是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

4.保護勞動者健康,構建和諧社會。

5.要職業,更要健康。

6.保障職業健康,實現體面勞動。

7.保護勞動者健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8.學習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防護意識。

9.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維護勞動者健康權益。

10.遵守職業安全衛生規程,杜絕不安全操作行為。

11.參加工傷保險,保障職工權益。

12.重視職業衛生,崇尚文明生產。

13.企業以勞動者為本,勞動者以職業健康為重。

14.多一份關心,多一份支持,全社會關注勞動者健康。

15.規范用工管理,促進勞動關系和諧。

16.創造良好的職業安全衛生環境是企業的責任。

17.職業安全無小事。

18.工作〃健康〃和諧。本資料由吉澤明步bt網 http://

提供

最新職業病防治法修訂時間篇三

職業病防治法學習體會

十一屆全國大常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11年12月31日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并于當日實施。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進一步明確了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和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從法律上明確了安監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堵殬I病防治法》的修改,對推進職業病防治工作,維護職工安全健康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這次是修正,雖然修改的內容不大,但也涉及60多條,重點修改45處。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共七章九十條,比原法增加了十一條。根據安排,今天大家一起來學習《職業病防治法》。主要從五個方面來學習:

一、從整體上把握《職業病防治法》修改的重大意義 原《職業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應當說,原有的各項制度,特別是職業病預防和職業病待遇保障制度,總體是科學、可行的。該法施行九年來,對遏制職業病高發勢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職業病防治工作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職業病依然高發,與職業病相關的事件時有發生,在社會上產生了不好的影響,個別的還演變成了群體性事件。這些事件暴露 出部分用人單位不履行法定的職業病預防義務,職業病診斷難,職業病待遇落實難,監管體制不順等問題突出。

這次修改,針對解決職業病防治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圍繞?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進一步完善了多項法律制度。其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加強了各級政府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強化了政府防治職業病的法定責任。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第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體制、機制,統一領導、指揮職業衛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和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這是原第9條中增加的一款)。與此相對應,在法律責任一章的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處分(這也是新增家的內容)。

(二)理順了職業病防治監管體制。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圍繞職業病的防、治、保三個主要環節,明確了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理順了監管體制。防,即職業病的預防工作,以安監部門為主負責;治,即職業病診斷和治療,以 衛生部門為主負責;保,即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主負責。其中安監部門的監管職責和執法主體地位,首次在法律中得到明確。

(三)進一步完善了職業病的預防措施。從項目立項,到企業的日常管理,政府部門的監管等方面,明確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強化了職業病危害的源頭控制,有利于改善以前職業病防治?重治輕防?的局面。

(四)在診斷程序、制度設臵等方面向保護勞動者權益傾斜。這是《職業病防治法》修改的主要思路之一。新法進一步強化用人單位在職業病診斷中的責任,按照方便勞動者、簡化程序的總體要求,區別情況,運用勞動仲裁、行政判定等方式來解決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的爭議問題,并增加了民政救助等保障職業病患者權益的相關措施。另外,新法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的建設,規定診斷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同時新法還通過具體制度倒逼用人單位自覺履行提供職業病所需資料進而落實預防措施的義務。這些條款,為破除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難?的問題提供了保障。

總的來說,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進一步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和與時俱進的時代精神,解決了當前職業病防治工作中面臨的突出問題,完善了職業病防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更有利于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 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標志著我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二、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病預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新《職業病防治法》修改內容中,與作業現場有關,加強職業病預防和監督檢查的新要求,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強化了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此次修改,進一步強化了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規定用人單位義務的有27條,罰則有39項。特別是新增新六條,突出強調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明確了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強調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都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加大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提高了罰款下限或上限。如對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處罰,罰款上限由三十萬元提高到五十萬元。

(二)加大了前期預防力度。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新增第十四條,強調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 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必須符合職業衛生要求,并鼓勵和支持用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特別是新增加了設備要求,拓寬了從源頭控制的途徑。

(三)突出了職業病危害防治重點。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第20條規定:?國家對從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在原來18條的基礎上增加對從事高危粉塵作業實行特殊管理的規定,突出了職業病危害防治重點。

(四)強化了現場監督檢查。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安監部門對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相關規定有27條(24條職責,3條法律責任),在條文中明確安監部門要求的有51處,用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統稱的還有7處。主要體現在對作業場所的監督檢查上,并賦予了若干職權。如安監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安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等等。以上可以看出,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加強了職業病的源頭預防和控制,強化了用人單位的責任,賦予了安監部門在職業病預防監督檢查等方面的重要職責。因此,安監工作的任務更重了,責任更大了。

三、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事故控制在立法背景和切入點上的不同

僅列幾種。請大家注意對比學習和研究。

1、生產事故與職業病存在時效上的剪刀差

我國安全生產事故連續10年雙下降。職業病人不僅總量大,而且報告職業病例呈連年上升趨勢,據衛生部統計,2009年比2008年增加32%,2010年比2009年增加50%。與此同時,我國職業危害范圍廣,接觸危害勞動者人數眾多,群體性職業病事件時有發生,引起國內國際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從我省看,據省衛生廳提供的數據,2003年至2009年,每年報告新發職業病增長速度超過10%。

2、現場效應與累積效應

安全生產事故往往是誤操作、麻疲大意造成的。一次性損害大,往往造成人員死亡,甚至多人死亡。具有震驚效應,一下子引起政府、社會的關注。事情處理完了,事件得到較好的平息。為了平息事故,往往政府墊資負責善后工作,越大的事故,對人的補償來說,后遺癥較少。采取的措施,從技術上將是加強自動連鎖。職業病往往是被動接受不良環境造成的,潛伏期長。病人不是當場或短期死亡,病人長期患病,且越積越多,時間越長,個人保障越容易出現問題(原單位人事變動,企業兼并重組,政策變化等等因素制約)。病人正直青壯年,對勞動力資源的持續發展有威脅。重要手段是加強防護(改善環境和加強個體防護)。

3、經濟范疇與社會范疇

立法宗旨的變化。見第一條。職業病防治法德修訂,由過去單純為了促進經濟發展,提升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去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加強社會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社會管理、民生在政府管理中的比重大大加強了。經濟預期放緩,留出空間;‘十一五’ gdp年均增長11.2%,?十二五?是7%;2012年經濟增長預期首次定位在7.5%,首次低于8%。特別對違法企業的關閉力度加大了。過去是容忍,現在開始扭轉、治理。廣州白云、荔灣兩區2011年9月28日以來,至2012念月27日,發生1、2二氯乙烷中毒事故,39人中毒,其中4人死亡,涉及34家無證作坊。事件發生后,白云檢查企業2131家,無證的911家,全部責令停產;荔灣檢查企業742家,無證的517家;兩區處理違法嫌疑人35人。一下子處罰這么大,過去少有。

4、概念明確與不明確。職業病有明確的法律概念,而安全生產至今無法定概念。

5、正向要求與倒逼歸因

安全生產:要求是確保,必須這樣。什么是確保?香港高等法院在審理判決陳保佳訴吳滿森及另一人案時,對特區《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中第6條關于雇主的?確保?責任作了如下解釋:確保是個非常高的標準,除非能夠證明原告所提出的要求并非切實可行。(見《勞動保護》雜志2011年12期,《香港〈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創新之處》,作者劉陽)。具體要求有若干項,包括硬件、軟件,具體規定不細講。與此對應,國家建立了責任追究制度。通過事故調查,追究責任。是國家制度。

職業衛生:倒逼歸因。也是重視源頭管理,專設了前期預防和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兩章,同時在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人保障一章中,采取向勞動者傾斜和歸因診斷的制度安排,通過倒逼機制,對沒有承擔義務的行為,要求承擔不利后果。

四、職業病防治制度解讀

《職業病防治法》共7章90條。分總則、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歸納為四項國家制度和十三項監督管理制度。

1、四項國家制度

(1)國家鼓勵制度,第八條;(2)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第九條;(3)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第十六條;

(4)特殊管理制度,第二十條。這4項制度跨越了總則和前期預防兩章。其中申報制度規格高了,特殊管理制度范圍大了。

2、十三項監督管理制度

涉及政府和用人單位,包括硬件與軟件建設,既包括源頭控制,過程管理,也包括后續保障。三審三查一告知,兩測兩史兩檔案。

三審: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建設項目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控制效果評價審查。

三查:崗前、崗中和離崗查體。

一告知:用人單位對自己依法做的工作和情況、現狀(是否超標等)向勞動者履行告知義務

兩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專人負責)、定期檢測(評價)(依法設立的技術服務機構)。

兩史: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兩檔:職業衛生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實際上包括了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斷治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1、三審:主要是硬件,是源頭控制。

第二章前期預防。這一章節只有七條(14-20條),篇幅 雖然短,但內容重要。防治職業病的法定方針是?預防為主?,預防就要從源頭抓起,只有在源頭實施控制和管理,才是最主動的,也是最有效率的。主要內容是企業工作場所的基本衛生要求和三審的規定。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在其設立時,不僅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設立條件即一般的條件,在防治職業病方面還有特定的條件,就其工作場所而言,還應當符合以下六個條件: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17、18、19三條,規定了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建設項目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控制效果評價審查。國家局配套了《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51號令)

2、三查:《職業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 對從事接觸 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國家安全生產監管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47號令)第三十條規定: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等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

3、一告知:除上款的告知要求外,《職業病防治法》第34條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47號令)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 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病防治法》第25條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臵設臵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在第十五條重申上述規定的同時,進一步明確: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在醒目位臵設臵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臵措施等內容。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臵設臵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4、兩測:《職業病防治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國家局47號令《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用 5條作細化,規定: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第二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一)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

(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5、兩史: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堵殬I病防治法》第47條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職業;

2、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

3、臨床表現及輔助檢查結果。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必然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第48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6、兩檔案:《職業病防治法》第2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措施的第(四)項規定:建立、健 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第3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國家局47號令《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國家局配套了《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49號令)。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等資料。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

(二)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四)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臵、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七)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八)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臵記錄;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臵情況記錄;

(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五、工作落實

總體上怎樣把握,我歸納了四句話,十條,三十個字。即:30字:建機構、定制度;搞辨識、簽合同;上設備、重防護;常查體、貴防御;守承諾、受監督。

1、建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臵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 備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大力開展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提高職工安全操作水平。

2、定制度。重點建立健全以下13項主要職業健康管理制度:⑴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⑵職業危害告知制度;⑶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制度;⑷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⑸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⑹勞動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⑺職業危害檢測、監測和評價管理制度;⑻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⑼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⑽職業危害事故的處臵及報告制度;⑾應急管理制度;⑿職業健康獎懲制度;⒀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3、搞辯識。積極開展職業危害辨識,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職業危害因素。

4、簽合同。依法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

5、上設備。所有存在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必須依照規定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真正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加強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檢測結果。

6、重防護。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

7、常查體。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組織所有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勞動者離崗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要求,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勞動者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以及勞動者職業健康體檢結論、復查建議及治療結果等相關資料。

8、貴防御。堅持預防為主。要開展分工種、分崗位、分層次、分類別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培訓考核成績記入員工教育培訓檔案。使勞動者了解崗位職業危害情況,掌握操作規程,正確使用防護設施、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能力。開展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從源頭上減少職業危害。定期維護、檢修和保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要加強對職業危害隱患的排查治理,將職業危害隱患排查治理納入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之中,做到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治理,形成全員參與、全面覆蓋的 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對查出的隱患要登記建檔,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期限和預案,確保隱患排查到位、整改到位。

9、守承諾。前提:職工在上崗前無因從事這一職業帶來的健康問題,是健康的。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高度重視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10、受監督。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監督檢查,接受監督。做不到位,出了問題,要受到處罰。

另外,一優先、一禁止。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不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不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總之,要建立并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全面落實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工作的主體責任。

最新職業病防治法修訂時間篇四

淺談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提到職業病,給我的第一想法就是指現代社會中,由于缺少對生活娛樂的動力和激情,或者是過于在乎自己的前景和發展而專心投入過多的精力和時間在工作中。在一段時間的這種節奏的生活后不自覺的形成了一種除了工作能充實他們而做其他事就無所適從的一種慣性病,這也就是我理解的職業病。但在昨天晚上看了下關于職業病的相料,了解了下相關的法規解釋,才知道自己的無知啊,在這方面的廣度和見識度上只能笑話自己是個盲孩子了,又一次用無知掩飾了真相。

下面就職業病的情況和相關法律防治問題談論一些想法。隨著現代工業化生產和高新科技的發展,職業病也逐漸成為一種較為常見的并發癥,所以了解職業病的相關只是也是我們即將步入就業崗位的學生應該掌握的。我們平時所謂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這種疾病剛開始可能不會感覺到特別明顯的生理反應,因為他是屬于慢性感染性疾病,一旦病發可能會嚴重危害生命安全。在目前企業情況看,由于工作環境和條件的制約,可能無法做到完全的防御,但是當的了解相關知識還是有必要的,這樣不僅能在工作中加以注意,提高防范意識,還能給予同事一定的防范幫助。

目前,關于政府職業病防治監督執法部門的監督執法職責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對用人單位遵守職業病防治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正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行政違法責任;對職業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資質和工作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根據法律的授權,制定配套管理規章、規范和標準。提供政策指導,開展普法和職業衛生知 識宣傳教育。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作為會員和職工權益的代表,工會組織“應該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機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由于一旦發生了職業病,不僅僅是勞動者的健康權益和經濟利益受到損失,實際對用人單位和業主也有著巨大的影響,所以建立一套社會保險機制,將減少職業病給勞動者及其家屬帶來的傷害和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益。

職業病法律制度的定位,一國之法是以體系化的形式存在的。我認為,在現代市場經濟

社會中,一國之法律除了傳統的公法、私法以外,尚有社會法這第三個法域存在。公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通過政府調節機制促進國家利益的最大化以及國家安全;私法以個人利益為本位,通過市場調節機制促進社會利益最大化以及社會安全?!霸谏鐣ㄓ蛑?,我們看到的滿眼都是勞動者、消費者、環境污染受害者、婦女、老人、未成年人、殘疾人這樣的弱勢群體”,因此將社會法規視作社會弱勢群體權益保護法是毫無問題的。考慮到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宗旨是保護勞動者,深入研究職業病防治法律制度的定位是非常有必要的。

職業病防治法律制度還存在很多問題。用人單位的范圍不夠明確,《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了職業病的概念和范圍,其中勞動者的范圍包括了在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中從事職業活動的人。但是在執法實踐當中我們發現“個體經濟組織”的定義還不夠完善。所謂個體經濟,有兩個明顯的特征:一是生產資料和勞動成果歸個人所有;二是勞動者以自己的勞動為基礎。在個體經濟中,生產者既是直接的勞動者,又是生產資料的私有者,勞動者主要依靠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而個體經濟組織,是由公民個人占有生產資料,主要依靠自己或家庭成員的勞動,從事商品生產、商品銷售或勞動服務,勞動所得歸個體經營所有者的經濟組織。首先,個體經濟組織中可能有兩類人組成,一是申請個體工商戶的公民本人和其家庭成員,二是其雇用的少量幫工。如果幫工在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加工生產過程中發生法定的職業病的話,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顯然屬于本法調整的范圍。那么如果是其中的公民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發生職業病呢?再比如是一個由妻兒老小組成個體工商戶,其勞動者也全部是家庭成員,如果發生了法律規定的職業病是否屬于本法的調整范圍呢?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边@里該項義務的主體并未明確,誰向用人單位提供并未表述清楚,是否可以包含所有的單位和個人呢?例如有一種有毒化學品從生產到使用單位中間經過了諸如批發商、代銷商、零售商等幾個環節,且該有毒品違反了《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衛生部門要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一下的罰款。該處罰在《職業病防治法》中可謂較為嚴重的處罰,但是問題在于,衛生行政部門應該向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呢?

《職業病防治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應當如何確立,在實際工作過程中,經常會有以下兩種情況發生:一是,勞動者缺乏自我保護的意識,為了貪圖一時方便而借用了他人身份證入廠打工,用人單位的所有書面資料都是他人姓名,因此用人單位便否認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二是,用人單位為無牌經營的小型加工廠,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無勞動合同,也沒有任何書面資料可以證實兩者之間的勞資關系。

衛生服務機構與衛生監督協調工作出現問題?!堵殬I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但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常常是勞動者主動到有資格診斷的衛生服務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此時

衛生服務機構是否需要在報告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時也報告給衛生監督部門?如果不報告給衛生監督部門,當調查取證時用人單位不予配合或拒絕提供相應資料又該如何要求衛生監督部門行使相應的執法權?目前,就職業病相關問題我們面臨著很大的挑戰,當然從多方面逐漸改善條例制度的科學性,將所出現的問題加以完善,我們就能有效的防治它。

(一)明確用人單位的范圍,我認為,就目前的法律規定,凡在個體經濟組織中從事勞動的勞動者,均是《職業病防治法》中所規定的勞動者;無論誰患病,均屬于《職業病防治法》所指法定職業病。但當某個體經濟組織是由妻兒老小組成的,其勞動者也全部是家庭成員,則職業病的受害者與責任者處于同一家庭,有可能還是同一人,他們享有共同財產權,如運用《職業病防治法》進行調整處罰于情于理不通。當這個家庭成員由于自身的原因身患疾病,整死需要投入相當的家庭財富和人力物力進行診療救治,如果機械的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懲處,那對這個家庭無疑是雪上加霜。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人,由于自身的種種原因放棄了自己生命健康,在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是民事主體自由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應是合法有效的,法律不宜予以懲處。

(二)明確危害告知義務主體,我認為,應盡到危害告知義務的責任主體應當是直接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材 料、設備的生產單位,批發、零售單位不屬于本法的調整范圍。因為批發、零售單位的勞動者通常情況下不解除有毒物質;營業場所也沒有職業衛生要求可提;也不必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有的批發、零售單位只是進行委托買賣,轉手交易,僅僅是賬面上進行了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化學品的交易,沒有接觸有毒物質的機會。而且直接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才材料、設備的生產單位與適用單位通常不在同一衛生行政部門的管轄區域內,這使得執法取證的難度加大,成本提高,操作性顯著下降,跨地區的監管需要大量的協作和上級機關的協調,這些都給監管執法帶來了困難。

(三)明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資關系確定方式,遇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資關系難以確定時,勞動者可以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以勞動仲裁結果作為勞資關系確定的依據。同時應在《職業病防治法》中增加相應的內容:規定可以通過同車間工人的書面證明或者政府機構如勞動局等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來確定兩者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

(四)增加衛生服務機構的報告義務,應在《職業病防治法》中增加此項內容:用人單位和任何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 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部門報告。

以上就是我在讀完職業病相關法律規范對目前職業病的一些看法,從現狀來看,還有很多沒有提及的問題需要完善和加強,但從法律規范以外的角度來說,加強科技創新,提倡新科技,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方法也是直接防治手段,而且是從源頭上的解決,所以我們應該大膽創新,勇于發現,從多方面著手,盡可能的減少職業病的發生。

最新職業病防治法修訂時間篇五

職業病防治法資料

一、什么是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什么是《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防治法》是調整規范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并以第52號主席令頒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是我國第一部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單行法律。

三、用人單位履行職業病防治有哪些職責?

1、健康保障義務。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和條件;

2、職業衛生管理義務;

3、保險義務。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4、報告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結果;

5、衛生防護義務。用人單位必須設置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防護用品;

6、職業病危害檢測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

7、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用人單位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不得隱瞞其危害;及時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義務;

8、培訓教育義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當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和教育;

9、健康監護義務,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10、落實職業病患者待遇義務;

11、特殊勞動者保護義務,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孕婦、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或鑒定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的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四、《職業病防治法》賦予勞動者哪些權利?

《職業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五、預防職業病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1、技術革新、改革生產工藝如以無毒或低毒的物質代替有毒或劇毒的物質,以低噪聲設備代替高噪聲設備等。生產過程實現機械化、自動化,從而減少工人與有害因素接觸的機會。

2、采取通風法、排毒、降噪、隔離等技術性措施來降低或消除生產性有害因素。

3、加強生產設備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環境;

4、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進行“三同時”審查,確保這些項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可以達到國家標準;

5、制訂和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6、加強個人防護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防止有害物質進人體內;

7、合理安排休息制度,注意營養,增強機體對有害物質的抵抗能力;

8、對接觸生產性有害作業的工人,進行就業前體格檢查和定期體格檢查,及早發現禁忌癥及職業病患者,及早進行處理;

9、根據國家制定的一系列衛生標準,定期作業環境中生產性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六、勞動者如懷疑自己得了職業病該怎么辦?

1、勞動者應去哪進行職業病的診斷?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向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

2、申請職業病診斷,需具備那些資料?

病人的職業史:現在和過去從事何種工作、接觸何種職業有害因素,從事有害工作的時間(年、月)、每天接觸的時間和量、生產場所防護設施等;

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生產環境勞動衛生條件、使用的原材料、助劑和生產的成品、半成品、勞動操作過程、操作方法、生產環境存在的有害因素監測結果等;

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職業性健康體檢資料等。

3、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由誰提供?

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

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4、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有異議時該怎么辦?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地級市)申請鑒定。對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七、如何運用《職業病防治法》保護自己的健康權益?

1、勞動者要通過學習《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自己所履行的義務;學習和掌握相關職業衛生知識;自覺遵守企業所制定的各項有關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自覺并正確地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及時報告。

2、充分運用《職業病防治法》賦予勞動者所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訓權、健康服務權、知情權、衛生防護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和檢舉控告權、拒絕違章作業權、參與職業病防治工作決策權、工傷社會保險權、賠償權及特殊保護權。

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著事實的雇傭關系,不管用人單位是什么性質、屬于什么經濟類型,是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均可受到該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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