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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文網站(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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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文網站(14篇)
時間:2022-11-14 13:01:56     小編:admin

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法律論文網站篇1

法律論文網站

法律論文網站【1】

最近一段時間,出現了一個社會現象,或者說是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的一個現象——“釣魚”執法。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

從法理上分析,這種行為指的是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

而在近期,在我國部分城市,卻主要體現在交通方面。

具體表現為:一位由執法部門派出的“鉤子”,“發生了緊急狀況”,向私家車主“求助”。

車主動了惻隱之心將其搭載。

孰不知落入了一個圈套,因為不遠處的執法人員,按照所謂的證據,將其定為“非法營運”。

然后“依法處置”,罰款。

這位車主自然是百口莫辯,除了“乖乖受罰”,哪有半點回手之力?這樣的執法方式固然荒謬。

然而在我國的部分城市,卻有許多這樣的案例。

如在上海,一位私家車主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動了惻隱之心搭其上路。

結果,搭客拔了他的車鑰匙,車外七八個身著制服的人將他拖出,還把他雙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駕駛證和行駛證。

對方告訴這位車主,他們市城市交通執法大隊的執法人員,要他交錢才能拿回車。

在各種壓力下,最后這位車主交了一萬元才取回車

同樣是在上海,另一位車主也是動了惻隱之心,卻引來“非法運營”的橫禍。

盡管他采用了“斷指”的方式想要證明自己的清白,卻也只是徒勞。

慶幸的是,最后他們一個采取訴訟的方式,一個采取向政府求助的方式,讓法律還給了他們一個公道。

盡管在這個過程中,執法者找出了諸多的理由以示執法的正當性,但卻掩蓋不了實質上程序上的違法性,以及背后的利益驅動。

回顧類似行為造成的結果,發現在魚鉤上晃蕩著的除了當事人,還有更大的魚——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們的善良之心。

我國是一個法制國家,生活在法治國家里,人人都要和政府部門打交道。

政府能否自覺的依法行政,嚴格依法辦事,直接影響到憲法和法律的尊嚴,權威。

直接關系到依法治國能否順利實施,建設社會主義國家的宏偉目標能否順利實現。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

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要依法行政,是國家的公共管理活動依法進行,符合法律的規定。

然而在“釣魚”執法過程中,執法者卻變成了違法者,引誘守法者違法。

這讓社會對法律產生強烈的質疑。

而執法者的做法所影響的也不僅是這一部門的形象,更影響了法律的形象。

動搖了人們心中的法制觀念和信心。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為,不但會讓公眾在守法與違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與違法之間的界限,更是對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擊。

但是為何會有“釣魚”執法的產生,其主要原因或許就是因為執法經濟。

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雖然有這樣的規定,“任何行政部門都沒有權利私自處理罰沒款,都要上交國庫”,但各地財政一般會按40%到50%的比例將罰沒款返還給行政執法部門,有關部門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還給各分支機構,此辦法被俗稱為“兩次五五分成”。

這就等于是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與個人聯手設套盤剝司機。

從這個利益鏈條中,我們看到,利益的始端和源頭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不給交通執法部門經費或所給經費很少,不足以維持部門生存,而是寄望于其創收;中端是執法部門,執法單位創收多少與單位和領導的績效考核掛鉤,創收得越多,單位提成和政府財政返回得就越多,領導和員工的獎金、福利等也就越多;末端是執法人員,單位又將創收任務分解給每一個執法人員,并與個人獎金、福利、考核、提職加薪等掛鉤。

這樣就在地方政府、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之間結成了一個公權力與私利錯位糾纏的利益共同體,共同體及其成員的.目標是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一損俱損,一榮俱榮。

而且現在執法部門法治意淡薄,特權思想嚴重,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由于利益的驅動,更不把法律當回事,以致以罰代法屢禁不止。

“釣魚”執法則成了執法經濟作用下的必然產物。

在執法經濟的利益驅動下,“釣魚執法”呈不斷向社會擴充“執法力量”之勢,提成機制讓有關部門公然在社會上“招聘”大量“鉤子”,也就是所謂的“協查員”乃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

他們敗壞了“正義”和“正義感”的名聲,使社會誕生出大量不從事生產性、創造性勞動的寄生蟲,也使法律、公權力的公信陷于崩潰的危險邊緣。

當“釣魚”成為常態,社會的信任危機也自然會加重,互助友愛的美德將在“釣魚”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執法者的“釣魚”,守法者固然是那條魚,法律、道德也同樣是那條魚。

“本車拒絕一切搭載求助,臨盆產婦、車禍、中風、觸電、溺水都不關我事,尤其是胃疼的!”這句話是最近在網上流傳的一句“最牛私家車標語”。

當然這無疑是網民們針對“釣魚”執法的黑色幽默。

但是這或許成為了私家車主面對“釣魚”執法的無奈之舉。

不過,如果這樣的標語出現在每一臺私家車上,是否就表示,社會公德每況愈下,人們的善良,同情,友愛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護的外衣,使那些社會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們的同情和幫助。

那么我國的民族精神中的“團結互助”,又該如后得到弘揚,得到發展。

而這種情況還有可能隨時隨地陷公民于危險與不安,甚至生命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釣魚”執法對這個社會的影響,對人們法制觀念的影響,實在太大。

我們每一位公民,都應該思索,面對這一切,我們應該做些什么,如何把“釣魚”斬草除根。

法律論文網站【2】

我校的在校生都處于16-20歲的年齡階段,他們的自我意識在增強,渴望踏入社會,被社會接納,但又缺乏社會經驗,不懂得自我保護。

遇到突發事件,容易頭腦發熱,不計后果,時常有違反校紀校規的事情發生。

為了更好地保護學生,為了讓學生增強是非觀念,提高防范意識,創建“平安校園”,法制教育是班主任工作的一個重點內容。

由于我班住宿生較多,宿舍的生活條件較簡陋,在班級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尤為重要。

夏天,蚊蟲較多,有同學點蚊香;冬天,宿舍較為寒冷,有同學用電熱毯、電熱水袋等;還有同學沒有將充電器、飲水機等的插頭拔掉的習慣。

這些都存在著安全隱患。

在教育的過程中有許多學生不理解學校的作法,作為班主任只能擺事實講道理,為了有一個安全的生活環境,犧牲一時地安逸。

防偷防盜教育也時常在班級開展。

住宿生不要在宿舍存放貴重物品,現金最好少放一些,要用的時候再去提取。

銀行卡、身份證不要放在一處,銀行卡的密碼最好不要設置為生日,也不要將密碼告訴他人。

在公交車上要把背包置于胸前,小偷就不容易得手。

手機不要插在后面的褲子口袋里。

教室無人時要及時鎖門,不要將現金、手機等貴重物品放在教室。

雖然多次教育,但仍有學生失竊,說明學生的防盜意識不強。

另外,遇到失竊,要及時報警,不要怕麻煩。

報案的人多了,警局自然會引起重視,加派警力維護治安。

學校適時組織開展法制案例教育,以活生生的實例教育學生。

例如打架、報復、辱罵同學、逼霸等,學生在做這些事情或者參與此類活動時都沒有意識的會有嚴重的后果。

一方面,不知道相關的法律規定,另一方面,也是頭腦發熱,也有一些是在同學的慫恿下犯錯。

事情發生后才追悔莫及。

因此,班主任的法制教育,不應當只停留在幾堂法制教育課,更應當在平時注意觀察,了解學生的動態,防患于未然。

當然,法制教育不僅要向學生宣傳遵紀守法的重要意義,更重要的是讓他們認識到:法律不僅是對自制行為的約束,更是捍衛尊嚴、權利的有力武器。

法制教育應傳達這樣一個信息:法律就在身邊,我們學習、生活的學校、家庭、社會有一個強大的法律保護網,時時刻刻規范著我們的學習、工作和生活,調整著各種社會關系,只有自覺遵紀守法,才能健康順利的成長,并有一個良性發展。

換個角度講,法制教育是一個普法的過程。

我們應當告訴學生日常生活的中有哪些針對他們的陷阱,如何識別、自救、求助等。

還要讓他們明白有哪些權利,如人格權、受教育權等等,如果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應當采取何種方法、手段才能得到有效的救助,而不至于付出更大的代價。

總之,開展法制教育的主旨是培養學生民主、法治的觀念,讓學生認識到法律不是約束行為的鎖鏈,而是保障生活的要素,偏失的正義會得到法治力量的匡扶,弱勢群體也能得到法律陽光的普照,從而自然地產生對法律的信仰,提高他們明辨是非的能力。

這些才是他們真正缺少的,是他們從單純的課堂教育中學不到的,更是法制教育的價值所在。

遵紀守法的道理人人都懂,法制教育更要潛移默化地從學生身邊的事件起,從他們身邊的事做起,通過科學全面的法制教育增強有學生的國家意識、權利義務意識和守法用法的意識,為學生的健康成長創造一個和諧、向上的法制環境。

法律論文網站篇2

【一】淺談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法律責任

我國《廣告法》僅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三方對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食品安全法》則進一步明確了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連帶責任;本次的新《廣告法》修改稿中則規定對于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或可追究刑責。

在現代經濟形勢下,提高產品知名度和推銷產品已經使廣告成為一種必不可少的促銷手段。

許多企業也正因為發現了這一點,利用各種名人效應使品牌迅速竄紅,從而快速增加產品的銷量,獲得豐厚的利潤。

然而,頻頻發生的廣告代言人深陷 “虛假門”事件,使得人們不得不開始深思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問題。

此前,我國《廣告法》僅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三方對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食品安全法》則進一步明確了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連帶責任;本次的新《廣告法》修改稿中則規定對于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或可追究刑責。

一、我國規制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現狀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名人代言廣告應該納入法制建設軌道中來,然此前折射出的卻是我國相關法律的不夠健全。

《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僅涉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三方的法律責任;新《食品安全法》涉及的名人代言連帶責任則存在諸多不足:應如何判定名人明知廣告為假?無法判定時責任誰來承擔?有人認為,理論上我們可以將連帶責任解釋為:一是名人所代言的是虛假廣告;二是其代言的食品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然如何再進一步地對此進行具體規定,仍有待今后立法的進一步細化。

名人代言虛假產品,隱藏著很多利益鏈條。

首先,名人名利雙收;其次,廠商推銷新產品,一本萬利。

由于我國的廣告業起步晚, 法律法規的出臺也相對滯后。

虛假廣告的出現, 也折射出了行政部門的不作為態度,這與監管部門的審批有關。

政府部門及相關官員查處虛假廣告存在的執法不嚴是重要因素。

只有監管部門從利益糾葛中脫身而出,出重拳截斷虛假廣告的整個流程,消費者才能免于各種“圈套”誘惑,食品安全才有真正的保障。

二、規制名人代言理論基礎

首先,我國民法中最重要的一條基本原則便是誠實信用原則,其貫穿于司法實踐和具體的民事活動,要求當事人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應該遵守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

而名人在虛假廣告中利用自身的光環和掩蓋了產品的虛假,使得消費者信任名人從而讓產品產生其好感,欺騙和誘導消費者,有悖誠實信用原則。

其次,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中,權利與義務互相平衡、協調一致。

名人作為公眾人物,享有較高的影響力和號召力,獲得較豐厚的回報。

正因如此,名人更應該履行好自己的榜樣義務來親自審視自己所代言產品的真實可靠性。

當其所代言的產品出現不良問題時, 以上義務便決定了他們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了消費者知情權,即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名人以公眾的信任為資本犧牲公眾利益來牟取私利, 使消費者陷入誤區,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因此,有關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規制措施,有待于進一步的立法細化。

盡管本次廣告法修改中擬規定了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或可追究刑責,但須知,法律的意義不在其嚴厲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特別聲明:此文版權歸法律界網站所有,禁止擅自,否則,法律界網站將追究轉載者的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中名人代言的連帶責任

謝婷(研究室)

以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立法目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該法律所確立的食品代言連帶責任,是我國關于廣告法律法規方面的重大突破。

至此,名人代言虛假廣告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終于有了立法依據,但是關于《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的具體適用,目前學者、名人和老百姓仍有不少爭議,有必要就相關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并將成果推廣到其他廣告領域。

一、名人代言廣告之法學界定

名人與廠商或企業的關系屬于委托代理關系。

從合同的角度看,名人與廣告主之間屬于委托合同關系。

名人受邀為產品做廣告和代言,符合《合同法》第396條關于委托合同的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在廣告合同關系中,名人受廠商或企業的委托向公眾推銷特定的產品或品牌,廠商支付相應報酬,雙方形成委托合同關系。

[i][1]然而,委托是一種對內關系,存在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而代理屬于對外關系,不對外也就無所謂代理。

[ii][2]名人代言廣告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名人受廣告主的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當中不僅包含了名人與廠商或企業之間的內部委托關系,也包括了名人代理廠商或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外部關系。

因此,名人與廠商或企業委托代理關系。

名人在代言廣告中的法律定位為廣告推薦者。

《廣告法》第38條第3款規定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推薦者應承擔連帶責任。

雖然此條款中把廣告推薦者的范圍限定為“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但是《食品安全法》第55條卻將個人納入了廣告推薦者的范圍。

名人代言人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積極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的行為,完全符合廣告推薦者的范疇。

二、食品代言連帶責任之爭議

(一)名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

《食品安全法》出臺之后,關于名人是否應當對食品代言行為承擔責任的問題引起了強烈反響。

反對派以演藝圈的明星為首,全國政協委員馮小剛在全國政協會議上表示,該規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

如果明星代言要負連帶責任,那么媒體和國家質量監督部門都要負連帶責任,因此這一規定有失公允。

[iii][3]贊成派則以網友為后盾,他們認為,名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其誤導性和欺騙性比一般人更大,法律就應該嚴加規定,對不負責的名人進行懲罰。

筆者認為,我國的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發生了糾紛,一直以來都是只承擔道德的譴責,很少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將此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責任,是因為少數名人不負責任的代言行為已經危及到了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公共秩序的穩定。

法律規定食品安全連帶責任,就是為了使名人們能夠謹慎地從事代言和廣告活動。

再者,名人相較于老百姓,擁有更多的資源和渠道來調查產品的質量和功能以及廠家的資質等。

因此,名人代言虛假廣告,只要損害了老百姓的權益,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鑒于名人在廣告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推薦作用,理應像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推薦者一樣,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責任承擔方式是連帶責任還是相應責任的問題

部分學者認為,《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連帶責任過于嚴厲,名人應承擔相應責任即可。

對此筆者認為,《食品安全法》已經頒布并開始實施,學者對于應承擔相應責任還是連帶責任進行探討并無不妥,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應該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消費者維權難和賠償額低是目前食品市場安全事故頻頻發生的原因之一。

[iv][4]這幾年不斷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在某程度上來說,與立法欠缺有著重要關系。

法律從嚴規定,也是為了保護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并無不妥。

因此,筆者贊同楊立新教授的觀點,如果規定為“相應責任”反而不好,因為不知道與什么相應、如何相應,在法律適用上更不好解釋。

再者,按照連帶責任的嚴格要求,食品代言責任必須符合侵權連帶責任的構成要件,因而并不會傷害沒有構成連帶責任的食品代言人。

[v][5]

(三)名人和非名人是否承擔同等責任的問題

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主體包括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也就是說,法律將所有可能的“推薦者”都納入制裁范圍。

關于“個人”中的名人和非名人[vi][6]兩個群體是否應承擔同等責任的問題,筆者認為,非名人無需與名人承擔同等的責任。

理由包括:(1)非名人與名人的收益相差甚遠。

名人代言廣告的收入從數十萬元到上千萬元不等,是非名人廣告收入的數十倍甚至上萬倍。

非名人的廣告收入一般比較少,因此不應當承擔與名人同等的責任。

(2)非名人對公眾的影響力較小。

一般而言,非名人在代言廣告前都不具有公眾知名度,缺乏“名人光環”的這群人并沒有太大的號召力,在代言時難以起到主導作用,對于公眾的影響遠不及名人。

(3)許多非名人往往只是廣告中的工具。

多數非名人在廣告中都不表明身份,甚至連名字也不標示,在廣告中,他們的地位與名人相比相距甚遠。

因此,如果要求非名人和名人承擔同等責任將違反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三、食品代言連帶責任規定之不足

(一)“推薦”概念的界定問題

第五十五條規定承擔食品虛假廣告連帶責任的行為是“推薦食品”,但是對于“推薦”這一關鍵用語卻沒有進一步的規定。

究竟哪幾類行為可歸類為“推薦”,這一“推薦”行為有無范圍的要求等等,如果法律法規沒有進一步對“推薦”的含義進行限定,該法律在執行過程中將容易引發爭議,也不利于法律的準確實施。

(二)歸責原則有待商榷

第五十五條對食品代言連帶責任的歸責原則沒有明確的規定,由此也引發了學術界的爭議。

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代言該食品廣告的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個人是否就必須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他們能否以自身沒有過錯而申請免責?歸責原則沒有確定,侵權人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準則就不能確定,并不利于司法實踐中對該條法規的適用。

(三)連帶責任的內部份額如何分配

第五十五條規定的連帶責任在生產經營者和代言人之間應該怎么分解?是按照各方的過錯程度分攤,還是按照公平原則分攤?亦或是加上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一起承擔?代言人應承擔多大的賠償責任,是否以其代言酬勞為限?對于上述問題,仍需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明確。

四、食品代言連帶責任之分析

(一)食品代言連帶責任的歸責原則應為過錯推定原則

第一、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過于苛刻,不盡科學。

首先,無過錯責任原則是非常嚴格的歸責原則,一般適用于高度危險作業、產品生產和制造、環境污染等領域。

代言虛假食品廣告的行為就其性質而言,實際上并不具備上述領域侵權行為的高度危險性。

再者,虛假食品廣告代言人的代言行為并沒有直接造成消費者的損害,損害結果歸根到底還是食品安全問題造成的,如果代言人不管有無過錯都必須承擔連帶責任,與公平理念不符,也不利于維護代言人的合法權益。

最后,要求虛假食品廣告代言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的做法一旦從食品廣告領域推廣到其他廣告領域,有可能導致廣告行業的全面蕭條,產生消極的社會效應。

[vii][7]擔任食品廣告的代言人將有可能因為虛假廣告致消費者損害而承擔比代言費用高出百倍、千倍甚至上萬倍的賠償責任,這樣的代言行為風險太大。

第二、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懲罰性和警惕性不夠。

筆者贊成具有過錯的食品代言行為才應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觀點,因為這樣較為符合公平和正義的法理精神,它要求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應遵守法律規定,自覺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并承擔起因其自身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法律責任。

法律論文網站篇3

摘要:音樂電視節目侵權行為成為今年來的熱點案件,認定是否構成侵權,侵犯何種權利,首先要區分音樂電視節目屬于作品還是制品,作品和制品有著不同的著作權主體,權利內容也不盡相同。其次要明確侵權責任,使賠償數額的確定有法可依。最后,著力于構建一個互助互利、可持續的良性循環合作機制,激發著作權市場活躍。

關鍵詞:音樂電視著作權;侵權責任;著作權;集體管理

近年來,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音樂電視作品制作者起訴KTV經營者侵犯其著作權的一類案件批量涌現。

這類案件通常有著共同的特點,往往是著作權人委托特定的組織或機構對某一個地方的KTV或與KTV類似的提供點場服務的娛樂場所進行規?;摹暗靥菏健惫C取證。

3月6日,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

滾石公司同意將其依法擁有的音像節目的放映權、復制權(前述二者僅限卡拉OK經營場所)、廣播權信托中音協管理。

中音協將昆明歡歌傲城餐飲娛樂有限公司、將昆山宏泰文化娛樂有限公司等機構紛紛告上法庭,要求這些KTV、卡拉OK場所停止侵害其音樂電視作品的放映權并賠償損失。

這類案件事實較單一,KTV播放的音樂電視節目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可能構成侵權,但對于侵犯了原告何種權利,雙方當事人爭議較大,全國法院判決也不盡相同。

一、音樂電視節目是作品還是制品

音樂電視即MusicTelevision,是隨著電視的普及而發展起來的。

原本音樂只是單純用耳朵聽的一種藝術形態,到了80年代,美國出現了一個新節目CNNMTV,為了使音樂更具有電視觀賞性,給每一首歌曲都配上了優美恰當的畫面,使歌手的音樂由聽覺的單一藝術形式,變為到聽覺、視覺相統一的新的形式。

音樂電視節目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多被區分為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和錄音錄像制品兩類。

如何區分音樂電視節目是屬于作品一類還是制品一類,區分的關鍵在于該音樂電視節目是否具有一定的獨創性。

獨創性也稱原創性或初創性,是指一部作品經獨立創作產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和差異性。

如在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昆山宏泰文化娛樂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這個案件中的《在我生命中的每一天》、《真心英雄》等多部音樂電視節目通過表演、構思等方式,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創造力,具有獨創性,所以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

一般而言,法院在認定作品還是制品時,主要考慮的就是智力創作活動。

作品與錄音錄像制品相比,作品中蘊含的智力創作更加復雜,而不是機械、忠實地對現存的表演進行錄像錄制。

二、音樂電視節目的權利主體

區分音樂電視節目屬于作品還是制品,有助于明確權利人的權利包含哪些,以及如何行使這些權利。

如果認定音樂電視節目是作品,那么就屬于著作權的保護對象。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修改權、復制權、放映權、等十多種人身權和財產權。

反之,則屬于鄰接權的保護對象,錄音錄像制作者享有許可他人復制、出租、發行、傳播等有限權利。

可見,著作權權利與鄰接權權利相比,范圍更廣,保護也更全面。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作品以及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來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是編劇、攝影、導演、作詞以及作曲等作者擁有署名權及按照合同獲得報酬的權利。

電影作品以及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里面的音樂、劇本等能夠單獨使用的,作者有權利單獨行使自己的著作權。

音樂電視節目如果是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來創作的作品,那么就是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權,包括修改權、發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署名權、發行權、復制權、出租權、表演權、展覽權、廣播權、放映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攝制權、匯編權、翻譯權等。

編劇、攝影、導演、作詞以及作曲等作者擁有署名權及按照合同獲得報酬的權利。

若KTV經營者未經許可使用音樂電視節目,那么就侵犯了由制片者所享有的著作權中的放映權,制片者有權向KTV經營者主張權利。

而對于僅僅構成錄像制品的音樂電視節目,其制作者享有著作權法規定的鄰接權,而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仍享有相應著作權人的權利。

也就是說這種音樂電視節目在KTV使用過程中,其權利主體有兩類,一類是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人即詞曲作者,其可向KTV經營者主張復制、表演等權利,另一類是錄像制品的制作者,其僅享有允許他人復制、發行、出租、信息網絡傳播等鄰接權,而KTV經營者使用音樂電視并未侵犯其上述權利,故其無法向KTV經營者主張著作權。

三、音樂電視節目的侵權責任

在一系列KTV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音樂電視節目的案件涌現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音樂電視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音樂電視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

沒有經過制片者許可,發行、復制、放映了音樂電視節目的,沒有經過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就攝制音樂電視節目或發行、復制、放映了音樂電視節目的,以及沒有經過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營利性放映音樂電視,侵犯了音樂作品的著作權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際審理中,當事人雙方往往對損失的賠償金額多少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昆明歡歌傲城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一案中,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認為一審法院未對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予以明確區分,所判賠的金額較低,不足以支付其維權的成本以及實現懲治侵權行為的目的。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孫冬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一案中,被告孫東不服提起上訴,其中一點理由也在于賠償金額,他認為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過高,未考慮其經營狀況且原告證據存在瑕疵。

按照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賠償有幾個步驟。

首先,確定侵權人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能夠確定的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其次,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參考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進行賠償。

前兩種的情況中,賠償金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了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的開支。

最后,如果實際損失和違法所得都沒有辦法確定,裁量權則交給了法院,法院根據侵權的狀況,可以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而在在處理實際問題時,因難以提供證據證明侵權所受損失或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前兩種方法往往不能適用,裁量權交給了法院,法院往往要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規模和方式、場所位置、作品流行程度、當地文化市場行情、侵權人過錯及其已支付相關權利人費用情況等,并參照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取同類型音樂作品表演權的收費標準,從而得到賠償數額。

②各地法院、各個案件情節并不相一致,所以許多大致相似的案件,可能就會因為某一情節的不同而造成的賠償數額的大相徑庭,引起當事人的不理解。

四、音樂電視節目的維權困境

從xx年,我國首例通過訴訟手段維護音樂電視著作權案例發生,各大唱片公司、諸多詞曲作者踏上著作權維權之路,參與分配KTV利用音樂電視所創收利潤的大蛋糕中。

但是權利人單獨維權易遭遇取證、訴訟成本、訴訟時間等問題,且KTV經營者而言可能面對數次賠償費用支付,經營成本增加,同樣也會對音樂電視節目的經營流通產生不利影響。

目前我國音樂電視著作權侵權案件多由著作權集體管理(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 right)機構,如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經著作權人、鄰接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授權,代為集中管理著作權、鄰接權。

雖然著作權人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得到了部分改善,但是即使加入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一些職業音樂詞曲作者仍然無法以自己作品的報酬維持基本生存,傳統的小權利困擾依然存在,音樂詞曲作者對權利現狀的不滿并未隨著科技發展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努力而有所緩解。

集體管理組織、音樂作品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都難以獲得長久而穩定的利益。

如何構建一個令三者互助互利、可持續的良性循環合作機制,應當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市場化,放寬成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條件。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得與已經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范圍交叉、重合?!?/p>

這就限制了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成立,市場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等已有組織壟斷,小權利人處于弱勢地位,除了這些壟斷了市場的組織,并沒有其他求助的渠道。

開放市場,行政權力退出,讓著作權集體管理加入優勝劣汰的市場廝殺,用更優質的服務獲得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信任,才能激發著作權市場的活力,使集體管理組織、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獲得長久利益平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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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珊.我國知識產權犯罪立法和執法與TRIPS標準[J]理論與改革,(3).

[3]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EB/OL].cavca.org/gyxh.php.

[4]張豐艷.數字音樂付費難以推進之原因探析[Z].知識產權南湖論壇“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國際研討會,.

[5]李明德,許超.著作權法(第一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8.

法律論文網站篇4

摘要:診所法律教育因其實踐性與公安院校的教學理念十分契合,分析公安院校法學專業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困境,并試圖尋找突破困境的路徑,對教學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關鍵詞:公安院校;法學專業;診所法律教育;困境

一、診所法律教育的發展與特點

(一)診所法律教育的發展

美國的法學教育經歷了從學徒訓練法到案例教學法再到診所法律教育法的發展階段。

最初,在美國要想成為一名律師就必須跟著一位執業律師學習必要的執業技能。

1870年至1895年,蘭德爾(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擔任哈佛法學院院長并采用“案例教學法”教學,案例研究成為學生的主要課程。

19世紀20~30年代,弗蘭克(JeromeNewFrank)提出“法律診所”這一概念,并對案例教學法進行改革。

xx年,耶魯法學院獲得由福特基金會授權的職業責任法律教育委員會(Councilon Legal Education for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CLEPR)的資金資助成立法律診所,隨后,美國大學法學院多采用這種新的法律教學模式。

xx年在福特基金會的支持下,我國首先在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復旦大學、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和華東政法學院開設診所法律課程。

目前我國開設診所法律課程的學校已達50余所,幾乎覆蓋國內知名大學的法學院與政法院校,并成為法學教育改革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診所法律教育的特點

短短半個世紀,診所法律教育能夠在全球各大洲主要國家廣泛開展,一方面得益于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大力支持,另一方也依賴其自身的天然優勢。

1.診所法律教育更能體現實踐需求。

上世紀60年代,西方各類人權運動興起,診所法律教育為社會提供了急需的法律人才,同時也為學生提供了豐富的現實案例。

學生不再是圍繞已經生效的案例討論法律條文、規則和理論,而是面對未決案件,從程序到實體、從事實到法律、從生活到理論進行全面考慮。

2.診所法律教育具有更強的技術性。

診所法律教育的目的是通過法律實踐的學習培養律師的執業技能。

從表面上看,診所法律教育似乎與案例教學法、學徒制訓練無異,但三者具有本質區別。

案例教學法雖然以案例為載體,但其實質還是理論教學;學徒制重技能訓練,但又缺乏理論根基。

診所法律教育將二者有效結合,在診所課程中融合法學理論與法律技能,教師的“導”與學生的“學”相互配合,將理論知識運用到具體案件的處理中。

3.診所法律教育更為開放。

診所法律教育打破傳統封閉課堂的教學模式,學生通過對問題的分析和解決,改變傳統由教師單方灌輸知識的方式,轉為以學生為主的教學模式。

在這個過程中,學生不僅需要利用法學理論知識作為解決法律問題的手段,還需要學習相互協作培養團隊精神,更好地與當事人、對方律師、法官、證人等案件相關人員溝通。

在這個全開放的環境中,學生能快速積累社會經驗,提高執業技能。

二、公安院校法學專業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困境

xx年12月26日,在全國公安院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部長強調,要緊密結合公安院校辦學定位和人才培養目標,緊密結合青年學生的思想實際和現實關切,不斷豐富教學內容、創新教學方式,推進具有公安特色的思想政治理論課程建設,著力形成課上與課下、校內與校外,理論與實踐、公安院校與實戰單位相結合的課程教學體系。

可見,突出實戰,加強實踐是公安教育特色,診所法律教育的實踐性、技術性和開放性可以更好地服務于公安院校面向實戰、服務實戰、融入實戰的需求。

但是,在公安院校法學專業開展診所法律教育也面臨著如下困境:

(一)機構設置困難

我國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學校多數通過在各法學院系設置法律教育診所的方式實現。

公安院校是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院系設置、管理體制與培養模式都服務于培養高素質應用型警務人才的需要。

公安院校法學專業雖然受到重視,但其非公安專業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身的發展。

要想在公安院校設置法律教育診所,短期內還無法實現。

(二)教師資源缺乏

公安院校的教師具有警察與教師的雙重身份,這種特殊身份使得公安院校的教師責任更重,紀律更嚴。

公安院校法學專業多數教師都具有律師職業資格,但由于警察的特殊身份,很難申請從事兼職律師工作。

相比普通高校,公安院校法學專業教師從事律師執業的寥寥無幾。

診所法律教育的開展又離不開這類教師的積極參與,學院僅僅依賴聘請專職律師承擔診所法律教育不僅不現實,也會使教學效果大打折扣。

(三)課程設計難以保障

“教、學、練、戰”一體化教學模式最能體現公安教育特色。

實踐中,為了更好貫徹“教、學、練、戰”一體化教學模式,公安院校的課程安排非常緊湊,相比普通高校,模擬實戰“練”和一線崗位的“戰”占有較高比例。

在此前提下,如何將診所法律教育的課程合理安排融入到“教、學、練、戰”一體化教學模式中?是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前提性問題。

三、公安院校法學專業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路徑突破

公安院校法學專業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確實存在一定困境,但因此放棄該教學方法,豈不因噎廢食,因小失大。

診所法律教育的精髓在于摒棄傳統教育偏重理論知識學習的方式,將法律知識與社會實踐融于一體,無論是從理念還是從方法的角度,診所法律教育與公安院?!敖?、學、練、戰”一體化教學模式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在公安院校法學專業開展診所法律教育不僅能全面提高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還能促進“教、學、練、戰”一體化教學模式在非公安專業有效開展。

因此,思考突破困境的路徑才是正確的選擇。

(一)利用公安院?,F有的實習與公眾服務平臺開展診所法律教育

現有的診所法律教育機構設置存在四種類型:一是在原有公益性機構如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礎上設置診所;二是掛靠有關研究中心設置診所;三是與有關機構如律師事務所等合作設置診所;四是直接設置法律診所。

公安院校法學專業直接設置法律診所存在困難,但可以借鑒其他模式,結合公安院校自身特色,利用現有的實習和公眾服務平臺來開展診所法律教育。

以湖北警官學院為例,該校長期與地方市、縣保持良好的實習合作關系。

在教師帶領下每位學生都要參與為期半年的實習,公安院校法學專業可以充分利用實習機會將診所法律課程融入到一線崗位的“戰”中。

湖北警官學院還設有司法鑒定中心對外開展鑒定工作,法學專業可以與該中心建立合作機制,對來申請鑒定的相關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通過實習與公眾服務平臺沖破機構設置的困境,打開獲取案件的渠道。

(二)多渠道選任診所教師

公安院校教師因雙重身份限制了其從事兼職律師工作,但《司法部關于公安警察院校教師可以擔任兼職老師的通知》明確表示,公安警察院校的教師中符合律師條件的,經考核批準后,可以在當地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擔任兼職律師。

實踐中,雖然很少有公安院校教師能成功兼職律師,但根據相關文件,學院應鼓勵符合條件的教師積極爭取兼職律師執業資格。

除此之外,公安院校應加強與其他法律部門、組織的聯系,聘請法官、律師兼職診所法律教師,與其他院校的診所法律教育機構展開互助合作,擴展渠道,解決教師資源缺乏的實際問題。

(三)根據公安特色合理設計課程

專業院校與普通院校在課程設計上應有所區別,特別是診所法律教育的課程必須圍繞專業需求,體現專業特色,除了掌握基本法學理論和法學技能外,還必須重點把握公安業務中涉及的法律理論及公安法律運用技能。

在課程設計上,可以結合學院開展的實習訓練,根據一線公安工作實際情況,將具有公安特色的診所法律教育課程融入到實習中。

具體課程需要教師深入一線廣泛調研,結合課堂教學經驗,科學合理設計以保證在實習過程中既能滿足學生學習的需求又能解決公安一線工作實際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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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柯嵐.診所法律教育的起源及其法理學意義[J].中國法學教育研究,(3)。

法律論文網站篇5

【摘要】對高職院校學生的職業道德教育一直以來都是德育工作的重點內容。

與普通高校的學生相比,高職院校的學生需要在職業道德上與法律上具有更高的認知,因此,高職院校需要切實提高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教學的實效性,

這不僅有利于提高高職院校的德育工作教學水平,同時也為高職院校學生未來的就業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關鍵詞】高職院校;道德與法律課程;教學實效性

引言

學生在高職院校畢業后能否適應未來工作和“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教學設置密切相關,然而,中國目前的高職院校的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因此,對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的研究與探討有利于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

1.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特征

1.1鮮明的時代性。

為滿足中央和國家的要求,強化大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已成為我國職業教育的一項重要任務。

并且,作為高職學校的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發展也是極為必要的,需要嚴格根據教育部要求,實行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學生的職業道德素養。

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把加強學生的職業道德教育作為教學工作的重要環節,根據大學生的道德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解決方案,有效地提高高職院校學生的道德修養。

因此,職業道德與法律具有很強的時代特色,與目前學生思想發展的特征相一致。

1.2科學性。

馬克思主義的道德觀對人們的行為有很好的指導作用,同時法律可以很好地調節人們的行為。

職業道德與法律是高職院校學生必須遵循的道德標準,因此,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具有明顯的科學性特征。

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課程發展的層次性。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的講解由淺入深首先由一般的道德準則引入,進而延伸到學生應遵循的職業道德準則。法律方面從基本法律知識,進而聯系到職業地位和社會生活中應遵循的法律。教學過程的發展是漸進的,它與高職院校學生的思想特點一致。

二是課程的發展把職業道德教育與法律教育結合起來,按照高職院校的要求,將培養學生成為全面發展的符合社會要求的高素質人才。既能使高職學生具有更高的職業道德素養,又能提升他們的法律意識,為社會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2.提升高校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教學實效性的措施

2.1健全并進一步完善相關教學制度。

學校需要能夠結合相關制度,制定良好的道德與法律規范,對學生形成良好的制約。

在教學評價這一方面,學校通常可以采取計分制,有計劃地在教學的課程與成果方面進行評分,這也是一種檢查手段。

通過有效的評價體系,能夠發現教學過程中的問題,實現教學反饋的良好效果。

與此同時,學校也應該合理對待這些問題,如果學校或教師在工作的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學生能夠通過一些渠道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議,有利于學校和教師做出更好的調整,這不但對學校有積極作用,而且對學生的教學也極為有利。

并且,學校還需要建立有效的培訓制度,通過對教師的培訓,提升教師的知識水平高度,讓教師能夠一方面教學,一方面學習,及時更新教師的知識系統,這不僅對教學水平的提高有積極作用,也可以提升學生自身觀察和解決事情的能力。

2.2創設情境,激發興趣,增強學習動力。

課堂上,引導學生們進行詩歌朗誦、繪畫體操、課內游戲、語言描繪、角色扮演以及音樂欣賞等活動,營造各種情境,這就是情境教學法。

通過各種生動形象的情景創設,學生再也不覺得課堂枯燥,學習興趣提高了,情感體驗也進一步加深了,從而對教材內容也有更全面的掌握,教學目標最終也在潛移默化中得以實現。

同時,教師在一些職業道德以及法律課上也可以設定情景,立足于教學內容,學生通過模擬表演或者模仿展示的方式,自覺消化知識。

與直接灌輸的填鴨式教學相比,在情境中讓學生明白這么做的目的,學會如何正確選擇,并及時改正調整自身學習方法,從而更好地學習探究理論知識,取得良好的學習效果。

2.3引入案例,深入分析,培養學習能力。

案例教學法關鍵就在于案例,這種教學法從學生們的討論中匯集各種各樣的思路深入分析,運用教材上的理論知識去分析案例,需要提高學生參與討論的熱情,才能引導他們從案例中獲得啟發。

我們在職業道德以及法律的相關教學中時常會使用一些典型案例,這些案例通常都具有真實和貼近生活的特點,學生很容易就會產生情感共鳴。

就比如“禮多人不怪”、“見義勇為,更要見義智為”“青少年誤入歧”等俗語都有一一對應的真實案例。

當我們在課堂上剖析本校發生的打架事件,學生感同身受,就會了解不良行為有什么錯誤,加深理解進而討論預防杜絕的措施方法,最后從心里主動遵守道德法律。

青少年如何加強自身防范是當今社會另一個熱門的問題,女大學生失蹤案時有發生,教師通過匯總這些真實案件,可以讓學生切身體會案例。

當發生不法侵害時,使學生學會采取正確的處理方式避免身心傷害。

所以,除了有效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在實踐上,案例教學也增強了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4自主探究,合作學習,轉變教學模式。

探究式教學的主要步驟是學生要學會主動探索,從中獲得方法,認識問題并解決問題,尋找事件的起因和發展之間的內在聯系,探索潛在的規律,在自己的腦海形成具體化的概念,這個學習過程必須是主動的,不能是強迫的,要確保學生的主體地位。

所以,問題的形成在職業道德以及法律教學中起著指引學生合作探索的作用。

青少年犯罪原因以及預防措施;個人品德在人生發展階段有什么重要意義;如何保護環境;和平和發展兩大主題的時代內涵是什么。

這些具有針對性、現實性以及廣泛性的問題,是需要大家更進一步的思考探究的。

表現探究結果時,可以通過感想論文或實踐活動等形式,有利于學生們們正確的道德與法律觀念的形成。

結語

在新的時代背景下這一教學已經成為我國職業教學體制中最為關鍵的一部分,因此職業院校應當加強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的建設,為我國職業人才培養體系的改革打下基礎。

參考文獻:

[1]許郁蘭.有效提升《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實效性探討[J].教育教學論壇,(08).

法律論文網站篇6

法律上的平等概念是指基于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每個人的人格價值都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不得因性別、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財產狀況等先天的或現實生活中經濟、社會的具體地位與生活狀況的不同而受到差別待遇,任何人亦不得享有特權,或特別的不利的待遇。法律的平等保護本質上就是平等對待相同情況,區別對待不同情況。

平等的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平等地對待在有關方面平等的人,另一方面是不平等地對待在有關方面不平等的人,而且這種不平等地對待與他們之間的不平等性成為比例。平等原則既可以規定在實體法中,例如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也可以規定在程序法中,例如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筆者認為,平等原則在實體法上的內涵和程序法上的內涵并不相同。

一、程序法與實體法上平等的內涵分析

程序法上的平等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適用上的平等,禁止在法律適用過程中進行歧視。國家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都不能對適用于人的對象進行區分,所作出的判斷必須是有法律依據的,在法律規范適用的范圍內,應該做到一視同仁,人人平等,沒有人有特權超越法律,沒有人可以從法律中得到豁免。程序法上的平等又可以說是一種“機會的平等”,雖然人人之間在事實上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差異性,但是在法律上予以同等的對待,所有個人在法律上均受同等處理,不得予以不平等的待遇,人人都擁有平等機會,人人的自由均受到保障。程序法上的平等是比較偏重于形式性的,即要求“在某方面相同對待”,只具有軀殼而沒有它自己的實質內容,它并不關注最終法律適用的結果和效果如何。

實體法上的平等是一種立法上的平等,是國家對權利和義務進行分配的時候,所有的公民都享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沒有人能夠比別人優越。實體法上的平等主要是針對國家而言的,是國家在制度安排上需要考慮的事情,是社會成員在具體的經濟社會關系上的平等。實體法上的平等要求法律的內容必須平等,也就是說要求法律實施的效果是平等的。實體法上的平等在形式上沒有那么嚴格,更加注重法律適用的結果和效果上的平等。

二、程序法上平等的限制

“程序法上的平等是對參與訴訟過程的‘法律角色’進行的一種平等的制度安排?!背绦蚍ㄉ系钠降染褪且环N訴訟角色所享有的訴訟權能的平等,受到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場合與特定內容的限制。

1、特定的時間。訴訟權能的平等是訴訟過程中的平等,只有在糾紛轉化為案件進入法院處理的階段才會出現。至于訴訟過程之前或者之后的平等問題,程序法并不關注,而是由立法機關、行政機關來解決。司法是一種被動的、間接的處理社會糾紛的機制,只有社會的不平等糾紛轉化為案件之后,法院才會參與處理。所以,程序法上的平等只能出現在訴訟過程之中。

2、特定的場合。訴訟權能的平等是一種在法院、法庭或者法官面前的平等,這種平等并禁止歧視的要求是對法院提出來的。作為一個公權力機構,法院必須不偏不倚的對待雙方當事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公正的裁判。所以,程序法上平等的實現需要依靠法院來實現。

3、特定的內容。訴訟權能的平等是訴訟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自己的訴訟請求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平等。程序的設置就是為了讓訴訟中所爭論的權利或者利益通過司法的形式得以確定或者重新分配,以達到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霸V訟過程是一種相對超越現實社會條件的對爭議案件的‘隔離’,它有利于法院按照法律標準而非社會標準對案件進行冷靜的判斷?!?/p>

三、程序法與實體法上平等的區別與聯系

1、程序法與實體法上平等的區別

學術界有一種觀點認為,程序法上的平等是憲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規定的一種延伸,筆者并不贊同這種觀點。筆者認為程序法上的平等與實體法上的這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著很大的區別。首先,實體法上的平等是一種人格上的平等,是國家通過法律確認人與人之間在人格、尊嚴上的無差別,這種平等是時時刻刻影響著人們的生活和生存的。而程序法上的平等是訴訟過程中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訴訟權能的平等,如果離開了訴訟,這種平等毫無意義而言。其次,實體法上的平等是一種普適性的平等,不受時間、地點、人物、年齡等其他因素的影響。而程序法上的平等受到諸多條件的限制,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一輩子都沒有參與過訴訟,則這種程序法上的平等并不會與其發生什么聯系。最后,實體法上的平等是為了實現社會分配的正義,人格尊嚴的無歧視對待,是為了創造一個和諧而公平的社會環境。而程序法上的平等是為了確保訴訟當事人的訴訟利益的實現,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2、程序法與實體法上平等的聯系

可以說,人類最終所追求的平等是實體法上的平等,一種實質意義上的平等,一種結果的平等,但是并不是說程序法上的平等作為形式上的平等就毫無意義了。程序法上的平等最終導致的結果可能并不一定就是實體法上的平等,但是程序法上的不平等最終導致的必然是實體法上的不平等。如果一部法律在文字上是平等的,但是實施上存在歧視的情況存在,他就不符合實體平等的要求。也就是說,程序法上的平等是實體法上的平等的必要但不充分條件。有的情況下,實體法上的平等并不一定可以完全實現,這種時候程序法上的平等就可以達到緩解內心不平衡的效果。

四、實體法與程序法上平等的內涵不同的原因

對于程序法上的平等和實體法上的平等,我們可以打一個恰當比方,就像跑步比賽一樣。程序法是為了把所有人都拉到同一起跑線上,至于誰先跑到終點、誰后跑到終點并不是程序法所關注的事情。而實體法所關注的就是最后運動員們有沒有同時到達終點。至于實體法和程序法上平等的內涵之所以不同,筆者認為主要是由于實體法與程序法所調整的對象不同而導致的。

實體法是規定權利與義務的法律,程序法是規定權利和義務如何實現的程序的法律;實體法中的規定是公民在國家社會生活中地位的權利義務,具有根本性,程序法中的規定是為了保障權利義務得以實現,具有派生性;實體法是對人的規定,程序法是對特定角色的規定;實體法的規定具有永久性,而程序法的規定僅僅涉及到介入的當事人,并且僅存在于此過程之中,具有暫時性。簡單的說,實體法是對“人”做出法律上的規定,而程序法是對進入程序的“特定角色”所做出的規定。

實體法所調整的對象是人,這種人是實實在在存在的個人。程序法所調整的對象是進入程序過程中的各種法律角色,他們是人,但是程序法并不考慮他們的實際情感,而是給他們扣上“原告”、“被告”、“檢察官”等角色的帽子,他們也不會完全按照自己的真實性情來做事,他們需要按照程序做事,扮演自己的角色。

法律論文網站篇7

1.管制刑的立法缺陷

(1)懲罰性太弱

管制作為一種刑罰,與其他刑罰方法相比,管制刑表現出較弱的懲罰性。

因為管制刑以限制人身自由為主要內容,而其他刑罰,尤其是死刑和監禁刑,則要么以剝奪生命為內容,要么以剝奪自由(短期或長期)為內容。

這是由管制刑在整個刑罰體系中的地位決定的,本身無可厚非。

但是,除了限制自由以外,管制刑還應有一些懲罰性的內容,這些內容應當顯示出管制作為刑罰的痛苦性,然而,現行刑法所規定的管制的內容卻沒有表現出這個特點,從而使管制作為刑罰的屬性并不突出。

(2)適用范圍太窄、適用對象不明確

我國刑事立法中并未對管制刑的適用范圍予以明確的規定,根據管制在整個刑罰體系中的地位、管制刑與其他刑罰種類之間的關系以及罪責刑相適應的要求,理論界比較一

致地認為,管制刑作為限制自由刑,應該適用于犯罪較輕又不必關押的犯罪分子。

在實踐中,那些現行法律沒有規定管制,只規定可以適用拘役的犯罪分子,也同樣可能存在不需要關押就可以避免其再次危害社會的情況,對這種犯罪分子不允許適用管制顯然是不妥的。

除了適用范圍過窄之外,管制刑還存在適用對象不明確的問題,這主要體現在管制與緩刑的適用對象同樣不易區分。

緩刑期間的罪犯幾乎就是在服管制刑,而我們又知道,管制期間的罪犯是不服刑的,所以我國刑法混淆了刑罰懲罰與一般“考驗的界限。

適用對象的不明確,就容易導致實踐中以拘役、緩刑代替管制適用現象的發生。

2. 管制刑的立法完善

(1) 加大懲罰力度

首先,我國刑法規定管制犯在勞動中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體現出勞動改造與一般勞動謀生的區別,與西方國家的做法相去甚遠。

英美國家存在類似我國管制刑的限制自由刑,如保護觀察、社區服務令等,其內容是“判令犯罪人在社區從事一定時間的公益勞動。

美國刑法把此類刑罰歸入“賠償這一大的刑罰種類之中,使罪犯通過一定時間的無償勞動向社會彌補因其罪過所造成的損失。

國外刑法中限制自由刑要求勞動的,要么是無酬的,要么是低酬的,而我國刑法規定管制犯在勞動中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體現出勞動改造與一般勞動謀生的區別。

我國法律規定管制犯一般應遵循的基本條件,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群眾監督;向執行機關定期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遷居或者外出必須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如果沒有其他強制性、威懾性的制度保障,這些規定就只是擺設而毫無意義。

因此我國可以借鑒別國的先進方法。

其次,適當延長管制的刑期。

我認為適當地延長管制刑的刑期有助于進一步地完善我國的管制刑制度。

適當地延長管制刑的刑期,一來可以增強管制刑的刑罰懲罰性,二來可以給與管制刑的執行機關更長的時間來具體實施監督、管理、改造工作;適當地延長管制刑的

刑期也有助于“擴大管制刑的適用對象和范圍這一刑法改革的實施,可以將罪行稍重但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行為也歸于管制刑的適用范圍之內。

(2) 擴大適用范圍、明確適用對象

首先,擴大適用范圍。

擴大管制的適用范圍,主要體現在擴大可適用管制的罪名范圍上。

我認為,除了極少數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必需予以剝奪自由刑的犯罪外,對于絕大多數犯罪都應該設定管制刑。

對于那些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很大、罪犯的主觀惡性不大,特別是有些過失犯罪,現行刑法規定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犯罪,都可以考慮增加管制

的刑種,以便進一步擴大管制的適用范圍,也可以將適用管制的罪名大大增加,從而促使刑罰結構趨輕化發展。

其次,明確適用對象。

明確適用對象主要體現為明確管制與拘役、緩刑的適用對象,作為一種限制自由的輕刑,管制的適用對象應該根據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來確定,對于一切危害較輕又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罪犯,都可以考慮適用管制刑。

管制刑是我國獨創的刑種,寬松的刑事政策要求對輕微犯罪處以較輕的刑罰 ,管制刑正是因順應了這種需要。

管制刑僅是限制犯罪人之自由 ,而非剝奪自由 ,不需進入監禁機構 ,從而既有效地避免了交叉感染 ,又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 ,因而符合刑罰輕緩化和行刑社會化之潮流。

緩刑制度

1.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缺陷

(1)刑法對緩刑適用的規定過于原則、籠統,緩刑的適用缺乏具體科學的評價標準。

刑法第72 條規定:“對被判處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從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來看,只有“判處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具體明確的,其他兩個條件“具有悔罪表現和“不得再危害社會,更多地表現為一種主觀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對此便產生了不同的理解,由于對緩刑適用條件規定的過于原則和籠統,適用緩刑缺乏具體科學的評價標準,實踐中,緩刑的適用主要取決于法官的主觀認識和判決。

相類似的案件所處的刑罰存在較大的差異,直接導致刑罰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受損,不利于樹立司法公正的形象。

(2)在緩刑的考驗上,存在著緩刑的考驗期不夠合理,考察的內容規定片面且不具體,考察主體的職責不明等問題,直接影響到緩刑適用的效果。

作為一項刑罰制度,緩刑是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對犯罪人規定一個考驗期,在這一期間如果能夠遵守相應的規定,確已改過自新,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考驗期過

短,就不能滿足對緩刑犯考察的需要,無法認定罪犯確已悔改,在這種情況下勢必會有失緩刑的嚴肅性和意義。

2.完善緩刑制度的幾點思考

(1)對緩刑適用的條件、范圍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可以通過司法解釋來明確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對“有悔罪表現和“確實不致再

危害社會予以界定,同時應對緩刑適用的范圍作出司法指引,以彌補刑法規定之不足,從而保證緩刑的正確適用。

(2)規定合理緩刑考驗期

緩刑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但緩刑不是免刑,只是原判刑罰暫不執行,最終是否執行,取決于緩刑犯的現實表現。

因此,法律應規定一個考驗期限,促使罪犯悔過自新。

這個期限應長短適中、合情合理、注重實效,考驗期過長會影響罪犯改造的積極性,過短則不能起到教育改造和考驗的作用;同時考驗期限長短與原判刑期長短要有所適應,最高期限和最低期限也要有一個限制。

從國外刑法規定來看,法國規定考驗期不得少于18 個月,也不得超過3 年;德國規定考驗期不得少于兩年,但不得超過5 年;俄羅斯規定在判處一年以下剝奪自由或更輕的刑罰種類時,考驗期不少于6個月,不超過3年。

我國可參照國外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規定合理的緩刑考驗期才能使緩刑的考驗有時間的保證,才能達到改造和教育罪犯的效果。

減刑與假釋制度

19 世紀中葉起, 美國、英國、法國等發達國家實行假釋為主減刑為輔的制度至今, 德國、日本、加拿大等發達國家實行單一的假釋制度至今, 俄羅斯已實行假釋為主易科減刑為輔的制度。

兩大法系發達國家的假釋率高達6% 以上, 沒有國家實行單一的減刑制度。

與發達國家形成鮮明對照, 我國是實行減刑為主假釋為輔的行刑制度的少數國家。

目前,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發達省市的監獄, 每年減刑人數占服刑人數的3% 以上, 減刑比例過高; 每年假釋人數占服刑人數的3% 以下, 假釋比例過低。

實質相當于減刑, 真正意義的假釋比例更少。

我國大部分省市自治區年假釋率約1% ,假釋比例更低, 與兩大法系發達國家相比, 我國是對假釋持謹慎態度和嚴格限制適用的少數國家之一。

幾十年來, 我國在實行減刑為主假釋為輔的行刑制度中, 減刑刑滿釋放人員比假釋人員在假釋期間和期滿后的重新違法、犯罪率明顯高, 應當引起我們的反思和高度重視。

法律論文網站篇8

法律論文提綱范例

論文提綱的設計需要按照論文原有的設計思路與邏輯順序進行整體的設計與書寫,本文是一篇法律論文提綱范文,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范例一

摘要 3-5

Abstract 5-6

一、引言 9-13

1.1 研究目的及意義 9-10

1.1.1 研究目的 9

1.1.2 研究意義 9-10

1.2 國內外研究現狀 10-12

1.2.1 國外研究現狀 10-11

1.2.2 國內研究現狀 11-12

1.3 研究方法與創新點 12-13

1.3.1 論文的研究方法 12

1.3.2 論文的創新點 12-13

二、我國非商業模式自助游民事責任概述 13-18

2.1 我國非商業模式自助游概述 13-15

2.1.1 我國非商業模式自助游概念界定 13-14

2.1.2 我國非商業模式自助游發展概況 14-15

2.2 我國非商業模式自助游民事責任概述 15-18

2.2.1 非商業模式自助游民事責任的性質 15-16

2.2.2 非商業模式自助游民事責任的來源 16-18

三、 國外非商業模式自助游民事責任認定及啟示 18-21

3.1 國外非商業模式自助游民事責任的認定 18-20

3.1.1 安全注意義務 18-19

3.1.2 自愿冒險原則 19-20

3.2 國外先進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20-21

四、 我國非商業模式自助游民事責任認定的現狀與缺陷 21-26

4.1 我國非商業模式自助游民事責任認定的現狀 21-22

4.2 我國非商業模式自助游民事責任認定的缺陷 22-26

4.2.1 我國非商業模式自助游的法律屬性存在爭議 22-23

4.2.2 我國非商業模式自助游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 23

4.2.3 我國非商業模式自助游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存在爭議 23-24

4.2.4 自冒風險原則的效力不明確 24-26

五、我國非商業模式自助游民事責任認定的完善 26-33

5.1 在《旅游法》中明確界定非商業模式自助游的法律屬性 26-28

5.2 明確非商業模式自助游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28-30

5.2.1 明確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29

5.2.2 明確參與者的相互救助義務 29-30

5.3 明確非商業模式自助游侵權責任的過錯責任原則 30-31

5.4 明確自冒風險原則在非商業模式自助游侵權責任中的效力 31-33

結論 33-34

參考文獻 34-36

后記 36-37

攻讀學位期間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單 37

范例二

選題意義:

本畢業論文的選題是:《訴訟欺詐問題的探索》。本文是針對訴訟中的一些不正常現象而提出的,如行為人出于不法目的,故意提起民事訴訟,做虛假陳述、提供偽造的證據或串通證人作偽證,意圖使法院做出錯誤判決,以借助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和強制執行力,實現其占有財物、財產性利益的目的或其它非法目的。這種行為即訴訟欺詐,它不僅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權益,也嚴重擾亂了我國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極大地損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權威形象,更阻礙了我國法制建設的進程,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完善。

因此,本文的研究意義主要表現在,1、理論意義:使我們明確訴訟欺詐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現形式。此外,通過分析對比國內外關于訴訟欺詐的理論,使我們能夠用比較法的視角,去審視國內外關于訴訟欺詐的`理論差別;通過對訴訟欺詐的法律責任的研究,明確訴訟欺詐的法律責任承擔的理論基礎及其承當形式。

2、實踐意義:通過對本課題的研究,特別是對司法實務部門的相關司法時間的研究和探討,來分析我國司法實踐中應該如何應對訴訟欺詐這一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這一研究的目的除了完善立法外,相信還會對司法實務部門對訴訟欺詐問題的處理以及對構成犯罪者的定罪量刑能產生積極作用,使司法實務部門在實踐中能夠更好地保障合法公民的權利,懲罰違法犯罪分子。

研究內容:

本課題的研究內容分以下幾個方面:

1、訴訟欺詐概述;

在本部分中,筆者對訴訟欺詐的一些基本概念及訴訟欺詐的行為模式展開研究;

2、訴訟欺詐行為定性研究;

本部分是本文的重點之一,分析對比了學術界的各種觀點,即訴訟欺詐行為的定性問題,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3、訴訟欺詐行為的立法和司法對策研究

本部分主要論述了應該如何通過法律來控制訴訟欺詐行為,以維護合法權利人的權利,維護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

4、訴訟欺詐責任制度研究

本部分主要闡述了應該如果追究訴訟欺詐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分別從刑事責任、司法責任和民事責任三個角度展開。

完成情況:

本課題研究目前已經完成三稿,并在指導老師的指點下完成了論文的修改工作。在文章寫作過程中曾經遇到過不少困難,但是在老師的指點下都克服了。目前在最后的閱讀、糾錯階段,等到最后的定稿以及答辯。本課題研究完成得比較好,基本符合學校規定的要求。本文得以完成,離不開老師的輔導,在此對老師表示衷心的感謝。

英語翻譯情況:

本文在研究過程中涉及的英語翻譯都是本人親手進行的,單詞、語法的校對也是我親自進行的。所完成的英語翻譯符合英語語法規范。英文翻譯和原文的匹配性良好,文句通順,可讀性強。

自我評價:

本人在完成本論文的過程中表現良好,得到了老師和同學的肯定,在論文的寫作過程中查閱了很多資料,學到了很多知識,獲益匪淺??傮w自我評價優秀。

真實性承諾:

本論文是我個人在論文指導老師的指導下進行研究工作取得的研究成果,論文中除了特別加以標注和致謝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者其他機構已經發表過或者撰寫的研究成果。本人對因本論文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負責。

法律論文網站篇9

交通管理法律論文

摘 要:根據XX地區城區交通現狀,分析**縣城區交通現狀原因。針對**縣城區交通現狀,提出相應對策。

關鍵詞:XX地區城關,交通現狀,原因,對策

XX地區位于浙江省東南角,屬典型的丘陵地貌。隨著**縣域經濟的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區交通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壓力。迅速膨脹的機動車擁有量與落后的交通基礎設施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交通和城市管理的疲軟放任與交通秩序的混亂互為因果,城區街道交通容量已顯飽和狀態,交通堵塞點隨處可見,“擁堵”、“混亂”成了**城區交通的代名詞,這不僅使百姓出行深受困擾,而且嚴重影響到旅游城市的形象。如何針對實際破解這些難題,為人民群眾創造一個有序、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現結合調研情況,作一探討。

一、當前**縣城區交通秩序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道路通行狀況差,交通秩序混亂

行人、自行車、黃包車、電瓶車、摩托車、殘疾車和汽車等都混合行駛在同一道路上,交通參與者不能做到各行其道,有的無視路規,爭先恐后,搶占道路,致使交通狀況混亂不堪,盡管穿城中路北段、酒坊巷設置了單行道,擁堵狀況有所緩減,但整體道路通行能力還是不盡如人意,尤其是高峰時段,學校、超市、菜場等特殊路段經常寸步難行。

(二)停車矛盾加劇,停車秩序混亂

停車難,亂停車,這一現象在城區表現得十分突出。目前,我縣機動車擁有量為35720輛,且以每年3000多輛的速度增長,而街道的停車泊位只有1000個,遠遠不能滿足停車需求。車輛在得不到停車場地的情況下,只能占用人行道、非機動車道停放,通行道路擁擠程度增加,交通秩序管理壓力增大。由于管理上的失控,市民的摩托車、自行車停放無序。公交車招手即停,站點設置失去意義;營運殘疾車、電瓶車、黃包車、“摩的”三五成群,在街頭、路口任意扎堆???。各類車輛的無序停放,使本不寬敞的道路更顯擁擠,秩序更加混亂。

(三)“六類車”惡性競爭,客運市場混亂

目前城區客運市場除了合法的公交車、出租車、黃包車外,還存在大量的非法殘疾車、電瓶車和“摩的”。尤其是殘疾車、電瓶車非法營運呈高發猛進態勢。據縣殘聯于去年7月份進行的不完全統計,城區營運的殘疾車現有750多輛,其中上牌的只有125輛,電瓶車約有600多輛。這兩類非法營運車輛大量充斥街頭,駕駛者或手腳殘疾,或年老體弱,交通安全知識缺乏,闖紅燈、搶車道、亂轉彎現象較為普遍?!澳Φ摹狈欠I運則常以逆行違章、沖關等手段逃避處罰,這些非法營運不僅嚴重擾亂了城區交通秩序,而且嚴重擾亂了城區客運市場秩序,對公交車、出租車和黃包車的經營造成了極大沖擊。在此惡性競爭下,公交車經營慘淡,難以為繼,無法發揮其快速有效地分流人員,減輕城市道路壓力的有效功能;出租車的發展多年來處于停滯狀態,無法在城區營運市場分得一杯羹,只好轉向中長途客運;黃包車為求得生存,私下非法安裝電瓶,與殘疾車、電瓶車比拼,給營運安全帶來極大隱患。由于道路不暢、營運混亂,我縣當前交通事故呈多發態勢。據了解,上半年我縣共發生交通事故3280起,其中80%發生在城區,事故中有80%與電瓶車、摩托車、黃包車、殘疾車等有關,而且由于非法營運車輛沒有保險,給事故處理帶來很大的困難。

二、城區交通秩序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基礎設施嚴重滯后,造成道路交通不暢

1、路網結構不合理。城區人口密度大,道路狹窄,路網框架沒有拉開,人流、車流相對集中于老城區。按要求每500米城市道路,必須要有縱橫交錯的路網。由于舊城的歷史現狀、舊城改造的局限性和規劃執行上的原因,目前我們根本達不到這個要求,有限的道路載荷與日益增長的車輛形成十分尖銳的矛盾,路網功能層次混亂,次干道和支路欠缺,疏導交通能力不足,而且城區路、街功能不分,混合使用,如穿城中路等道路沿線商業網點密集,購物人流、車流、物流相互交織,占用城區道路,造成交通不暢。

2、公共停車場地缺乏。機動車擁有量和車輛使用頻率隨著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條件的改善而急劇上升,拉動了對停車場地的需求。目前城區街道劃線的停車泊位非常有限,停車場建設還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公用設施建設缺乏地塊。目前僅在人大政協樓前(地下)、中醫院前、建設局原址、**街與環城南路交叉處設置了四個小型公共停車場,杯水車薪,且由于遠離商業中心,車位實際利用率不高。外圍貨運車輛沒有固定停車場地,只能沿路停放,大量場外停車和占道停車,造成靜態交通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3、交通配套設施建設不同步。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隔離護欄等交通配套設施建設滯后于道路建設,未與道路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科技投入少,沒有根據通行需要,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由于交通配套設施建設與道路安全、暢通的要求不夠同步,影響了交通秩序管理,給交通安全帶來諸多隱患。

4、市場建設沒有跟上。由于對蔬菜、水果市場缺乏合理的規劃布局,城區有“市”無“場”問題相當嚴重。一些菜農、果農因無固定市場可以擺放,不得不以馬路為市場,目前,城區共有馬路市場10多個,流動攤位1000多只,主要分布在主街道或主次街道的交匯處,占據路面,成為一個個交通堵塞點。

(二)管理部門職責不清,對交通秩序管理不力

1、管理部門職責不清。由于體制的原因,城區道路規劃、建設、管理不統一,部分街道路權不清。道路建設雖有規劃,由于建設業主不同,出現建設標準不一、道路功能不一的情況,加上城區范圍擴大后,原有的城市道路和公路界限已經很難分清,導致管理上的互相推諉。此外,交警、城管部門之間職責不清,各自為政,影響管理效果。

2、對“六類車”管理乏力。我縣對城區客運“六類車”的管理缺乏思考,手段疲軟,該控的沒有控,該扶的沒有扶,導致城區客運市場畸形發展,這是城區交通秩序混亂和城市形象不佳的主要原因,由于職責不明、管理放松和政策理解上的偏差,殘疾車營運問題越來越嚴重,不僅下肢殘疾人參與營運,而且大量的其他殘疾人、健全人加入了營運隊伍與此同時,電瓶車在街頭上營運的增長勢頭迅猛,這些電瓶車中95%以上沒有生產合格證,沒有進行車輛檢測,車速遠大于20公里/小時,原先的客運主體公交車在此雙重擠壓下,生存空間越來越小,出現管理混亂、班次間隔時間長、亂??康纫幌盗袉栴},經營狀況入不敷出,逐漸有退出市場之勢,這與國家提倡的“公交優先”政策背道而馳。無序競爭使出租車與非法殘疾車、電瓶車、“摩的”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并引發了“b運”風波。

3、無奈允許占道經營。城區幾條主要街道、中心地段,幾乎都存在占道經營現象,導致這一現象的直接原因是城管部門的默許,深層原因是城管部門的經費來源不足。由于城管人員身份性質特殊,且隊伍龐大,經費主要靠自收自支和差額撥款解決。經營戶認為,攤位是經過政府管理部門批準的,合理合法,可以堂而皇之地占道設攤。而一些沒有繳納攤位費的流動攤點在效仿、僥幸心理驅使下,與管理者打起了游擊。久而久之,占道經營量大面廣,原本緊張的公共道路資源被占用。人行道無法行人,不得不占用主車道行走;非機動車、摩托車無法在人行道上停車,不得不占用車道停車,混亂帶來的惡性循環,使道路通行能力不斷下降。此外,對大型超市、餐飲店、汽摩修理店等人流密集、占用公共空間大的行業沒有事先進行交通影響評價,沒有設置前置條件,默許其占用人行道經營也是發生交通擁堵的原因之一。

(三)交通參與者法制觀念不強,交通安全意識薄弱

受區位條件、思想觀念、文化知識、行為習慣的影響,以及交通知識宣傳教育工作的滯后,廣大群眾的交通觀念、交通知識跟不上交通發展的要求,現代交通意識淡薄。行人不走人行道,橫穿街道不走斑馬線;非機動車不遵守右側通行規定,在道路中間與機動車爭道;機動車新駕駛員劇增,技術和素質不高,任意在道路中間停車聊**。行人、非機動車、機動車交通行為的隨意性和相互干擾,增加了交通事故隱患,增加了車輛在途時間,降低了道路的通行能力,助長了混亂現象的發生。

三、對我縣城區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建議

(一)區別對待“六類車”營運,逐步進行規范管理

1、落實“公交優先”政策。要采用大運量的公共交通來解決主要的通勤交通和日常生活交通問題,使其承擔大部分的城區交通運量,從而提高道路的使用效率。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見》,確立公共客運的主導地位,在路權、政策等方面對公交客運進行扶持,在此基礎上完善公交線路,規范站點??浚s短班次時間,提高服務質量,同時積極探索公交經營模式。

2、規范殘疾車、黃包車、出租車營運。建議對殘疾車營運采取“人本”與“法治”相結合,“核定對象、控制總量、限制線路”的辦法進行管理。先進行摸底登記,對殘疾人的身體狀況、年齡狀況、就業狀況、經濟來源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確定符合條件的下肢殘疾人為營運對象,進行駕駛技術和交通法規等上崗前培訓,核發駕駛證、行駛證和號牌,做到人、車統一,并統一車容和標志;對非殘疾人和未辦理運營手續的殘疾人利用殘疾車從事運營活動堅決予以打擊,直至杜絕。規范黃包車營運的主要措施有:限制線路,拆除電機。對出租車進行規范管理的措施有:在城區主街道科學規劃出租車的候客位置,規范計價收費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3、取締電瓶車、“摩的”營運。可采用“蠶食”政策,小規模、多批次,逐步加大對這兩類車的打擊處罰力度,迫使其自動退出營運市場。

(二)實行街道分類管理,建立有序停車管理機制

針對我縣實際,建議對城區街道實行分類管理,即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各街道的地段、大小、繁華程度以及歷史沿革進行分類。一類街道(主街道)實行嚴格管理,嚴禁擺攤設點,嚴禁占道經營,采取嚴管重罰,目標建成示范街;二類街道實行規范管理,適度放寬,可采取限時經營、收費的辦法進行管理;三類街道(巷)允許擺設,并盡可能實行商品分類、分地段交易。城管部門要組成強有力的管理隊伍,實行街長制,對街道實行定人、定時、定路段管理,以崗帶線進行巡查,并掛牌安民告示,使城區街道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三)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道路交通建設投入

1、加快停車場建設。要盡量利用城區的空閑地搭建臨時停車位或建設多層多功能停車場(樓)。西門片區等新建、改建的商業街區、居民區,應當按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新建工程時配建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同時,要切實改變停車場地建設就是政府出資公共事業建設的觀念,尋求市場支撐點,走產業化發展之路。

2、完善交通配套設施建設。要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加強路面監控,加強執法力度,減少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科學建設和組織路標路牌、交通信號燈等交通配套設施,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要設立交通安全設施維護的專項經費,將其納入公安交警部門,消除現行建設與管理相脫離所帶來的功能難以有效發揮和不必要的浪費現象。

3、統一規劃建設果蔬市場。政府應根據城區實際情況及發展規劃,以人口分布密度或服務半徑為依據,本著適度超前、統籌規劃的原則,在城區東、南、西、北片區的合適地段,統一規劃、分步建設一批規模適度、簡易便民的果蔬市場,實現馬路市場的疏、堵結合。

(四)加強道路交通管理,提高市民交通意識

公安交警部門要合理調整警力部署,抽調警力下沉一線,提高見警率;加強交通擁堵點段、秩序混亂點段的道路巡查與執勤,指揮疏導交通;要提高管事率,及時發現和糾正不正確的交通行為,對各類影響城區交通秩序的嚴重違法行為進行重點整治,使道路交通管理逐步走上規范,從而確保道路的有序和暢通。

政府應將交通法規的教育列入普法規劃,做到交通知識進社區、進單位、進學校、進家庭。交警部門要把執勤、執法和交通安全教育結合起來;教育部門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列入中小學生教育的內容,依法完善交通安全的教育計劃;各鄉鎮、街道要加強對廣大群眾的交通法規教育,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媒體要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群眾的交通法律意識、交通安全意識、交通文明意識和城市意識,使保證道路安全暢通成為全社會的共識。

法律論文網站篇10

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思考【1】

一、目前我國專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一)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

食品安全問題重視程度的提高,我國政府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旨在保證食品安全或者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礎。

經過長期的建設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規體系日趨完善,取得很大成績。

目前形成了以《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農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為基礎,以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術標準等法規為主體,以各省及地方政府關于食品安全的規章為補充的食品安全法規體系。

目前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委員長會議的決定,《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實施,這將成為我國的食品安全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對食品的衛生、食品添加劑的衛生、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衛生、食品衛生標準和管理辦法的制定、食品衛生管理、食品衛生監督等方面進行了規定《食品安全法》將其廢止)。

《食品安全法》是一部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預防和減少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重要法律草案,對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風險評估制度、懲罰性賠償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統一發布等制度做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強調了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規定了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農業生產資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建立健全農產品加工制品質量標準,加強對農產品加工過程的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保障食品安全。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產地、生產、包裝和標識以及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規定,為從根本上解決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問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規定農藥正式登記須由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對農藥產品的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等做出評價后方可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管理條例》規定了新獸藥和獸藥新制劑在研制方法、生產工藝、質量標準、藥理、毒理、臨床試驗報告、質量標準、對環境影響等方面要提供報告書及污染防治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飼料與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對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安全性、有效性、動物營養、毒理、藥理、代謝、衛生、飼喂效果、殘留消解動態和毒理及其對環境的影響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二)相關部委立法規定

部委制定的法規主要:農業部制定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進口獸藥管理辦法》、《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等;衛生部制定的《食品安全行動計劃》、《食品衛生監督程序》、

《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豆制品、醬腌菜衛生管理辦法》、《酒類衛生管理辦法》、《糧食衛生管理辦法》、《冷飲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食用植物油衛生管理辦法》、《肉與肉制品衛生管理辦法》、《食糖衛生管理辦法》等;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辦法》、《進口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進出口商品封識管理辦法》、《進境水果檢疫管理辦法》、《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進出境水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等。

這些法律法規從這個食品鏈的環節來劃分,基本可以分為產前環境質量法律規制、生產加工環節法律規制以及流通環節法律規制。

二、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食品安全立法已經取得了不錯的成績,尤其是《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通過,使我國食品安全立法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

但是,由于我國食品安全立法起步晚,各項法規標準低于國際平均水平,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規范尚處于起步階段,相應的制度環境建設尚需時日。

再加上各種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現行食品安全法制仍存在以下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

(一)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方面存在的問題

1.《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還進一步強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協調配合機制。

然而,這種協調配合機制并沒有解決分段監管模式下造成的屬地化管理。

屬地化管理容易因地方保護主義而造成執法部門與企業之間的利益勾結。

現實中地方保護主義仍然嚴重,一些地方、部門總是難以拂去利益之重,加之公民和媒體權利等總是無法對權力形成有效制約,食品安全監管的規定會不會流于形式?同時,《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并沒有建立起一個統一的供各個監管部門共享食品安全曝光網絡平臺。

容易造成食品企業“漏網”.

2.政府對食品安全監管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個方面,政府監管存在監管成本高、易產生監管漏洞和尋租的不足。

為謹防“政府失靈”,如何有效激勵消費者、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力量參與更重要。

然而,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在這一方面做的遠遠不夠。

新的食品安全法雖然引入了社會資源和組織的參與,但不具有實質意義。

法律并沒有為消費者提供便利的索賠渠道,消費者面臨舉證難、維權成本高的問題,從而造成多數消費者不愿意跟商家較真。

(二)食品安全法律責任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

關于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十倍賠償的問題。

《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點之一是由兩倍賠償變成十倍賠償。

相比之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條款,算是一大進步。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表明上看來,我國加強了對食品企業的處罰力度,而實際上十倍的賠償金并不能有效激勵食品企業。

通過對比即可得知。

設消費者食用價值10元的不安全食品后中毒,產生醫療費用等10000元的實際損害,按我國法律計算,消費者可獲10000+l0*l0=10100元賠償;按我國臺灣地區”法律“法律計算,消費者最多可 10000+10000*3=40000元的賠償。

可見,我國的十倍賠償是以商品價款為基數,臺灣地區的賠償是以造成的實際損害為基數的。

其處罰力度遠遠大于我國。

對于大企業來說,數萬元的罰款就如”隔靴搔癢“;對于我國成批的小作坊來說,縱使失手被查,也能快速在其他地區”安營扎寨“.

此外,在消費者看來,十倍于問題食品的賠償價格多數在百元內,除了舉證難、檢驗費用昂貴等,即使消費者告到法庭,還要經過一審、二審等程序,訴訟時間長使得很多消費者放棄維權。

論文格式可見,以商品價款為基數的十倍賠償并不能嚇退違法經營者。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思考

隨著《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律實施條例》的相繼出臺,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目標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法律規制體系在初步形成。

但是,與《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法律操作規范仍不完備、相應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設置、財政資金等尚未到位等等,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食品安全法律保護水平仍然較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設有待完善。

因此,食品安全法律資源需要進一步整合。

必須進一步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范,以保障我國國民的身體健康和子孫后代的福利。

(一)食品安全法律立法體系的完善

在《食品安全法》的統領下,進一步完善農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民法、刑法、環境法、動物福利法等法律法規,從而形成一個綜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既包括食品安全的實體內容,也包括食品安全的程序內容;既包括行政責任,也包括

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既有維護社會公益的作用,也有保護私人權利和利益的作用,是融公法與私法于一體的法律制度。

同時,區分各法律規范的保護對象和應用范圍。

例如食品和農產品分類管理是由我國基本國情決定的,但是《食品安全法》中涉及的有些內容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錯綜交叉,相互沖突,造成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和配套性較差。

法律論文網站篇11

內容提要:長期以來,我國法院與法官的職業定位處于模糊狀態,嚴重影響了司法制度的健康發展。筆者試從法院與法官現行體制的缺陷和如何正確定位的對策等方面進行討論。

關鍵詞:法院與法官 ?機制缺陷 ?定位對策

長期以來,由于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我國法院的職業始終處于一種模糊狀態。在一些人眼中特別是一些領導干部眼中法院等同于政府里面的一個部門,法官被看成是一般行政機關的公務員。這種忽視法官職業特點的大眾認識,與我國現行的國情是密不可分的。人們對法院與法官長時間內的這種錯誤認識及法院現行體制存在的種種缺陷,勢必直接影響了我國現行司法制度的健康發展?;诖?,如何盡快擺正法院與法官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位置這一課題逐漸提到議事日程上來。筆者在法院從事審判工作十幾年,耳聞目睹了法院內外的種種現象,對法院現行體制頗有體會。下面筆者就法院與法官如何定位淺談一下看法,以期求教于同仁。

一、先談一談我國法院現行體制存在的缺陷

(一)法院在部分人心目中是一個標準的行政機關

目前,我國司法審判機關的管理體制一直沿用著近五十年一貫制的中央領導與地方領導相結合,以地方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應當說這種管理體制在我國計劃經濟條件下,為調解民事、經濟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無可厚非的作用。但是,從司法實踐看,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生深刻變改的情況下,司法審判機關體制存在的缺陷不斷凸現出來。1、法院的機構設置和人事管理權要靠地方領導和政府去審定。有時,為了提幾個科級、處級干部,增設一個庭室,法院院長要去圍著市政府、縣政府某些部門轉上好幾圈,才能辦牢。2、法院的財物管理權依賴于當地政府。法院進人要通過當地政府部門批準,才能給編制,只有給了編制,得以進來的的人員才能得到財政撥款,吃上皇糧。在這種情況下,各地法院普遍懷著不聽話事難辦的心態紛紛去屈從當地政府。地方政府動輒給法院或某個法官下個通知,去某地點參加一次重要經濟會議。鄉鎮人民法庭的境況更是讓人不堪設想。筆者曾經在一處鄉鎮法庭工作八年。這處法庭自己無辦公室,借用了鄉政府的兩間房子。庭長借住了鄉政府的一套家屬院。鄉政府常年抽調法庭兩名干警做包村工作。每天上班法庭全體干警要參加鄉政府的點名,點完名后,還要去忙著到村里干催提留、抓工程等中心工作。甚至有一次,鄉黨委一名副書記正值法庭開庭之際,聲稱鄉政府的一會議較重要,令法庭干警立即停止開庭,參加會議。從這些現象看,法院完全被某些個別人當成了當地政府機關的一個普通的部門。法庭的正常審判工作受到了嚴重的干擾。在這里,法院、法官的尊嚴究竟如何談起?

(二)在職法官所掌握法律知識過于專門化,不是法律全能人才,綜合素質有待增強

在我國,有許多法院的法官專門連續從事刑事或民事、行政審判工作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對某一部門審判的知識確實掌握得游刃有余。但對其他各部門的審判知識卻知道得寥寥無幾。我國自1978年恢復高考制度以來,幾乎每年都有大批的法律院校的學士生、碩士生被分配到各級司法審判機關工作,司法審判機關近幾年也千方百計地創造學習條件,鼓勵和幫助在職審判干部提高業務理論水平。經過努力,我國法院絕大多數法官均已經達到了大學??飘厴I以上的專業水平。但具體分析一下,就法院現有狀況來說,法官隊伍中仍以業余法律院校的畢業生為主,第一學歷為大學??频娜藛T還為數太少。值得注意的是,近幾年來我國正規高等教育畢業生,特別是碩士生、博士生難以進入省高院以下機關,已經進入司法審判機關的高學歷人才也因各種因素難以久留。這種高等教育與實際需要相脫離的狀況如不能得到改善,從很大一方面將會阻礙我國司法審判干警整體綜合水平的提高。從另一方面講,在我國現行司法體制下,每個法院均設有許多庭室,諸如刑庭、民庭、行政庭等,庭室間的業務性質不同,彼此間相互獨立。每名法官均被分到各庭室,從事一項專門的審判業務。時間長了,法官們對其所從事的審判業務是再熟練不過了,但對其他審判業務方面的法律、法規、解釋、批復等知識了解甚少,甚至于遇上這方面的案件也是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去漠然處之。長此以往,法院的刑事法官也只能去定罪判刑,而無能力去審理民告官的案件,而民事法官也只會審理民事案件,而對刑事、行政案件卻知之甚少。

(三)法院內部的審判委員會沒有真正找到它應扮演的角色

審判委員會應是人民法院審判前線的一道亮麗的風景,應是法院審判活動中強有力的組織保障。但在司法審判實踐中,許多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形同虛設,常年也開不了幾次會議。前幾年,由于法院存在多種進人渠道,又加上任免程序、標準把關不嚴的原因,個別審委會委員了解法律知識甚少,雖然冠其以審委會委員的名號,但卻從未主審過幾起案件。讓這樣的法官在審委會會議上單純憑在短暫的時間內聽匯報來決斷案件,其效果究竟如何可想而知。更何況,許多審委會委員并未親自去旁聽案件,對案情了解不細,而他們往往關心更多的是去如何處理該案涉及到社會上的種種關系,并未真正從法學理念角度去考慮案件如何處理。按照法律規定,不論合議庭和獨任法官與審委會的意見分歧多大,合議庭應遵照執行審委會的意見。但實踐出真知,實踐者最有發言權。設想一下,拋棄親自參加審理案件的審判員的意見,而采納對案情只知皮毛的審委會的意見,這是不符合情理的。筆者認為,設立審委會制度,只是為法官建設了一個推卸責任的避風港,在司法實踐中其諸多弊端逐漸顯現出來。

(四)政策研究室并未真正找準自己的位置

法院內設的政策研究室,顧名思義就是研究法律政策的部門。它的真正職責應是組織法官對疑難案件進行研討,對典型案件進行總結,將從各類案件中獲取的審判經驗在系統內部進行推廣,對法官的各項審判活動進行指導。而大家都知道,現在的政策研究室,尤其在省高院以下,其整天忙活的工作是寫文章、搞信息宣傳、搞一些事務性工作,真正做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卻寥寥無幾。政策研究室的工作性質決定了政策研究室工作人員應是從一般法官中篩選出來的精英法律人才。在現實中,許多政策研究室人員文章寫作水平較高,但對法律知識卻知之甚少。試想一下,這樣的人不會總結出多么高水平的審判經驗來,更不會有效地去指導其他審判人員的審判工作。

(五)法官在辦案中受外界干預情況嚴重

曾幾何時,社會上流傳著一句“官司進了門,兩邊都托人?!钡捻樋诹?。的確,從這句順口溜中也可從一個側面窺視到案件當事人的普遍心態。許多當事人總是認為,案子來到法院,不想辦法托個朋友或同學之類的關系向辦案法官打聲招呼通通氣,甚至送點禮物、喝頓酒,心里就總是不踏實,總認為法官不會盡力去辦案?;蛘哂械漠斒氯藙e有用心,想通過找關系,以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受社會大氣候的不良影響,許多當事人在案件還未來法院立案之前,就已經通過各種途徑向法官打了招呼,目的是等到案件到了法院后,讓法官網開

一面,多多照顧。等到案件到了法院,向法官說情者更是紛至沓來,不計其數,搞得法官們頭昏腦脹,不知如何處置是好。有人曾經非常幽默地說,法官整天是在處理人情關系,而并不單純是處理案件。筆者曾經私下統計過審結的案件,在這些案件中,雙方當事人不通過關系打招呼的寥寥無幾。在說情者中,不乏當地人大、政協、黨委、政府的官員,甚至還有法院內部的法官。法官干預法官辦案,法官為當事人說情,不能不說是我國法院現行體制的悲哀。在這樣的氛圍中審理案件,公正與效率又如何談起呢?

(六)法官的待遇偏低,與法院、法官在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存有反差

有人說,法院如針線簸籮,是處理各類矛盾的最后一道工序。這話說得有一定的道理。法律賦予了法官享有神圣的審判權,他們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起著最后的決斷作用。所以,法院、法官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是不可低估的。但在現實生活中,法官的地位與待遇存有反差,許多法官工資標準太低,就連一般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薪金都不如。在我國東部地區法官的日子相對而言還比較好過,而西部地區的法官,由于受當地經濟發展的狀況所限,一年只發幾個月工資的現象頻頻出現。西部地區有的法院的法官出外辦案的交通工具是馬或駱駝。在這樣的客觀環境下去工作,效率是談不上的。在這樣艱苦的條件下工作、學習,法官很容易遭受外界腐朽思想的侵蝕,很容易被糖衣炮彈擊倒。因為,法官也是人,也是有血有肉需要金錢來維持工作、生活的群體。沒有雄厚的物質基礎作保障,他們也是寸步難行。

(七)法官與法院內部工作人員的分工不明

法院內部除去法官之外,還有書記員、司法警察、公勤人員等。法官真正的天職就是聽案、判案。書記員的任務就是庭審記錄、卷宗的裝訂與歸檔等。司法警察的任務就是送達司法文書、值庭等。而在實踐中,許多法院的法官往往對一起案件的工作全部包攬。從案件的立案審查到起訴書的送達,現場勘查,無論是法庭審理的記錄,還是卷宗的裝訂、案件的最后執行。這樣一來,法官在人們心目中的“居中裁判者”的形象慢慢被淡化。另外,法官的這種辦案方式,往往使他們與當事人交往的機會增多,影響案件得以公正處理的因素增多。

(八)法官審理案件的透明度不大

在審判實踐中,法律雖然明確規定了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情況的案件外,一律公開審理,一切案件均公開宣判。法官在公開審理的案件開庭前,張貼開庭公告。但除去與案件有關的人員來旁聽外,社會上的其他公眾知曉案情的很少,來旁聽案件審理的更少。造成這種情況的因素很多。法院張貼的公告只讓少部分人知曉了案件的開庭時間、地點等情況,而居住在偏遠農村的群眾不可能看到法院的開庭公告,更不可能來旁聽每一起案件的審理。有時,即使有幾個對案件審理頗感興趣的人來旁聽開庭,有些法院的干警會以開庭場所緊張,案件與要求旁聽的人員無關為由,拒絕他們旁聽案件審理。真正在與大眾聯系較多的新聞媒體上得以報道的開庭實況均是在社會上有一定影響的或某些領導過問的案件,并且數量少得可憐,而一般案件的審理過程,沒有步入新聞媒體的福份。在這樣的環境下,一般群眾對法院審理的案件知之甚少,就成為正?,F象。

筆者在以上分析了我國法院現行體制存在的`幾點缺陷。隨著我國加入WTO,市場經濟發展的步伐不斷加快,社會上對法院現行滯后體制進行改革,找準法院與法官的真正位置的呼聲越來越強烈。

二、筆者試從以下幾個方面探討一下法院與法官正確定位的對策

(一)下大氣力,改革法院的人事和財政體制

將省高院的主要負責人由地方黨委或人事部門推薦改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黨組推薦,實行省級一下法院的主要負責人由省法院黨組推薦的辦法。實行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垂直領導與業務指導相結合,逐漸淡化地方政府對法院司法權的影響。下級法院的主要負責人應主要從上級法院的工作成績突出的優秀人才中選拔任用,下級法院中的優秀法官任職一定期限后,如上級法院法官職位空缺,可選拔到上級法院任職,逐漸完善實施全國法院系統的人才上下流動工程。法官實行等級制度,取消原來效仿一般行政機關實行科、處級的制度。創造條件,盡快實現由國務院集中向最高院進行撥款,再由最高院根據實情向地方法院撥款,以供應法院的各項支出,保障法院正常工作的開展。以從財政角度減少或徹底避免地方政府對法院的牽制。充分發揮中央政權對地方司法審判權支配作用和主導作用,以維護國家法制和司法權的有機統一。

(二)緊縮進門渠道,提高引進人才的學歷檔次,取消相關業務庭室的設置

加大人事改革力度,將引進高素質人才作為一項重要工程來辦。充分將社會各方面的力量發動起來,與各大政法高校建立固定的聯絡點,選拔校內品學兼優的畢業生充實法院前線。另外,從社會上將已通過全國統一司法考試的人員擇優錄取到法院,給他們一個充分展現自己才能的機會。注重現有法官業務素質的提高。由于多方面原因,現有法官的法律理論水平參差不齊。在日常工作中,多進行培訓并不定期進行考核,制定嚴格的獎懲制度。經考核多次不合格者,視情況予以處理。嚴重者,可通過合法途徑將其開出法官隊伍,另行任用到其他崗位。建議取消相關的庭室設置,如刑庭、民庭、行政庭等,將有審判資格的法官集中起來在法院內部設置一個審判大隊。法官的審判業務不分刑、民、行政,而是實行抽簽分案制。案件立案以后,由法官進行抽簽,以確定合議庭成員或獨任審判員的人選。對該人選要求保密,直至案件開庭前一個小時才由工勤人員正式通知有關法官開庭的時間、地點。

(三)建議取消審委會和政策研究室,在法院內部設立法官工作指導室

從優秀的資深法官中選拔一定員額的人員充實到法官工作指導室。法官工作指導室的職責是總結法官在審判工作的先進經驗,在法官中予以交流。組織法官針對疑難典型案件進行討論。法官工作指導室沒有了審委會對合議庭送交討論的案件的決斷權。法官工作指導室對案件處理的意見對法官來說只是起指導作用,并無實質性的影響。另外,法官工作指導室對于在辦案中主觀上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釀成錯案的法官,有權按照錯案追究制度嚴格追究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四)爭取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努力改善人民法官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使其安心于審判工作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法官在社會中所起的作用越來越顯得重要。只有物質條件得到改善,不用為生活問題一籌莫展,法官才能抽出更多的精力去搞好審判工作,更好的為經濟發展服務。建議在法院內部建立法官腐敗懲治委員會。法官腐敗懲治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嚴懲腐敗法官。只要發現法官在案件審理中有違法亂紀行為,就對其毫不客氣,堅決將其開出法官隊伍,情節嚴重者將其送交司法機關嚴懲。做到從根源上杜絕法官腐敗現象的發生。從機制中讓法官們感到自身生活條件的優越,自身職業來之不易,棄之可惜,又感到腐敗行為的嚴重性,即使出現審判中較輕微的不公行為,也將會身敗名裂,在社會公眾之間失去信用力。

(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今后實行法官職業化建設的要求,在法院內部對各類人員進行嚴格分工

通過考試、測評、演講等多種方式對法院內部已取得法官資格的人員中進行篩選,選拔優秀人員充任專職法官,專門從事審判工作。采取多種手段,選拔法官助理若干名,專門從事法官所做的核心工作以外的事情,如案件受理、庭前調解、裁判文書的撰寫、案件的相關調查工作等。建議建立書記官工作委員會、司法警察工作委員會。書記官、司法警察實行單獨序列,統一管理。法官和書記官制度就像醫院里的醫生和護士的設置模式一樣,相互之間并無等級差別,亦非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而是一種彼此分工明確,相互配合的工作關系。

(六)將法官審理案件的透明度放到最大,讓公眾有充分的機會去評案說法

各地法院與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建立固定的聯系。爭取將法官審理的每一件案件的庭審過程均錄下來(不公開審理的除外),在當地新聞媒體上進行報道,使整個訴訟活動的情況家喻戶曉。只有這樣,才能杜絕法官的暗箱操作,防止法官與當事人之間做“桌下文章”。只有這樣,人民法官的威信才能提高上去,當事人對法官的無端猜疑才能越來越少,法官腐敗也越來越沒有了其得以滋生的土壤。

法律論文網站篇12

第一章 刑事禁止令概述

第一節 刑事禁止令的概念

第二節 刑事禁止令的法律性質

一、刑事禁止令不是刑罰

二、刑事禁止令不能完全體現保安處分4

三、刑事禁止令與緩刑指示存在異同

四、刑事禁止令是獨立性、依附性和強制性的統一

第三節 刑事禁止令的作用定位

一、從人道主義出發體現教育挽救作用

二、從行刑個別化出發體現特殊預防作用

三、從行刑社會化出發體現公共利益維護作用

第二章 刑事禁止令的域外立法及其評析

第一節 域外禁止令制度的立法和執行優勢

一、適用范圍和內容更具體化

二、銜接機制和執行隊伍更體系化

三、監督體系和制裁措施更嚴格化

四、執行方式和監控手段更科學化

第二節 域外禁止令制度對我國的啟示和借鑒

第三章 我國刑事禁止令立法司法現狀

第一節 刑事禁止令的立法司法現狀

一、以比較法看立法現狀

二、以實證分析看司法現狀

第二節 存在問題及原因

一、適用條件不明確導致量刑不均衡

二、裁量指引缺失導致適用質量不高

三、監督評估機制缺位導致執行不到位

四、專業及科技力量投入不足導致適用積極性低

第四章 我國刑事禁止令制度完善

第一節 刑事禁止令的立法司法完善

一、細化刑事禁止令適用規則

二、制定刑事禁止令配套程序

三、明確刑事禁止令救濟途徑

第二節 刑事禁止令的執行完善

一、健全刑事禁止令責任主體銜接機制

二、建立專業、多元、社會化參與的執行模式

三、采用信息化、技術化的執行方式

結 語

本文結論

綜上所述,當刑事禁止令進入我國刑法典的那一刻,我國行刑個別化、行刑社會化就開啟了新的篇章。

從現有立法來看,刑事禁止令為我國的管制和緩刑制度補強了內容與抓手,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從制度源頭來看,刑事禁止令是以人為本人道主義精神的體現,為犯罪人提供了行為約束、改過自新的機會,為侵犯對象降低了再次遭受侵害的.可能,為社會維護社會穩定提供了支撐。

從古今中外對比來看,域外刑事禁止令制度比我國領先,在適用范圍、制度設計、體系建設上均有不少值得借鑒之處。

從我國刑事禁止令抽樣調查來看,仍存在這一些問題。

但是一項制度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律的魅力就在不斷嚴密完善。

無論是刑事禁止令內容上的豐富、程序性設計的構建、監督執行體系的構建,都需要我們不斷探索和實踐,勇于在實踐中發現問題,在探索中尋找答案,使刑事禁止令制度不斷完善,發揮犯罪教育挽救、特殊預防、維護社會公益的作用,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法律論文網站篇13

1、論文題目:要求準確、簡練、醒目、新穎。

2、目錄:目錄是論文中主要段落的簡表。

(短篇論文不必列目錄)

3、提要:是文章主要內容的摘錄,要求短、精、完整。

字數少可幾十字,多不超過三百字為宜。

4、關鍵詞或主題詞:關鍵詞是從論文的`題名、提要和正文中選取出來的,是對表述論文的中心內容有實質意義的詞匯。

關鍵詞是用作機系統標引論文內容特征的詞語,便于信息系統匯集,以供讀者檢索。

每篇論文一般選取3-8個詞匯作為關鍵詞,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題詞是經過規范化的詞,在確定主題詞時,要對論文進行主題,依照標引和組配規則轉換成主題詞表中的規范詞語。

5、論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稱前言、序言和導言,用在論文的開頭。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寫出作者意圖,說明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并指出論文寫作的范圍。

引言要短小精悍、緊扣主題。

〈2)論文正文:正文是論文的主體,正文應包括論點、論據、 論證過程和結論。

主體部分包括以下內容:

a、提出-論點;

b、分析問題-論據和論證;

c、解決問題-論證與步驟;

d、結論。

6、一篇論文的參考文獻是將論文在和寫作中可參考或引證的主要文獻資料,列于論文的末尾。

參考文獻應另起一頁,標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參考文獻著錄規則》進行。

中文:標題--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標題--出版物信息

法律論文網站篇14

不同國家在不同歷史時期,要構建行政法的理論體系。

取決于其接受何種理論模式。

從行政法的歷史來看.行政權與公民權是一對相互關聯的范疇。

對行政權與公民權相互關系的不同定位。

以及價值取向的差異,形成了服務論、政府法治論、公共權力論、控權論、平衡論等許多不同的模式。

一、管理論的形成背景及主要觀點

管理論強調行

政法律關系的重點是規范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以建設和維護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實現管理任務的法的秩序。

這種學說主要盛行于蘇聯社會主義初期.為了恢復生產,解決人民生活的迫切問題,維護革命秩序.加強政府管理是必要的。

這一時期.人民最關注的是如何運用行政權去進行高效管理,以實現鞏固政權和建設國家的目標。

新中國成立以后,國家考慮得最多的也是如何加強管理,樹立政府權威,以更好地恢復和發展經濟,而對于控制政府權力。

保障公民權利等問題只能逐步加以解決。

這種思想必然在國家的立法、執法和司法中體現出來。

管理論在其創立之初存在著合理性和事實依據。

在整個計劃經濟時代.無論是原蘇聯東歐國家還是中國。

它都是占主導地位的理論和學說。

從總體上,管理論強調行政權力的優越性,忽視個人權利的保障.有關行政程序和司法審查的理論相對落后,行政法理論體系和結構具有明顯傾向性(以管理性為中心,監督法、救濟法在體系中處于很次要或被忽視的地位)。

(一)行政法的宗旨是保障是保障國家利益。

管理論認為,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國家利益.行政法規范的任務是調整國家管理范圍內的社會關系。

其基本的理念是“官民對立.認為行政法只是國家管理老百姓的一種工具。

即行政法是治理百姓的法。

相對而言。

行政主體屬于強者是權利主體。

行政相對人屬于弱者.是義務主體。

行政行為最基本的模式是“命令— — 服從式的強制性管理行為。

只要能有利于維護國家權威,甚至可以不顧公民的權利。

(二)行政法律關系是命令— — 服從關系。

為了實現行政法的宗旨,行政法的手段主要依靠強制和命令。

在行政法律關系中。

行政主體一方被賦予國家權力,可以對被管理方實施管理,包括采取強制措施,國家機關直接依據法律規定行為,而不依賴行政相對人的同意。

在計劃經濟時代.由于法制不完備。

不受重視,甚至經常遭到破壞,行政管理的命令、強制手段常常是任意的、專斷的。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管理原則。

管理論通常將管理原則視為法的基本原則。

由于當時基于這樣一種認識:行政法是有關行政管理的法。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與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相同的。

具體包括:堅持共產黨的領導。

堅持社會主義,堅持民主集中制,國家實行計劃化、簡政便民、行政效率等等。

當然,蘇聯東歐國家的行政法教科書在論述行政法基本原則時.通常也講到吸收群眾參與管理、堅持社會主義法制的原則等.但這些原則在管理論學說中并沒有真正重要的地位。

(四)行政法的內容主要是規定國家管理原則和制度。

行政法是國家管理法.規范國家管理范圍內的社會關系。

“行政法規定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物資分配、制定物價、運用科學技術進步成果的程序。

規定國家企業、事業單位、組織的建立、變更和撤銷的程序以及確定和改變它們從屬關系的程序。

此外對于產品的國家標準、對于各種稅率,也通過行政法規范加以確定。

二、控權論的產生背景及主要觀點

控權論學說流行于英美國家。

戴雪等學者極力主張控權。

起初,他們誤解了法國的行政法和行政法院,將法國行政法院與英國封建時代的星座法院混同,認為行政法院是維護政府特權的表現行政權,受統一的普通法的控制,不能在普通法和普通法院之外還允許行政法和行政法院的存在。

后者通過長期的探索和實踐,英國人認識到戴雪等人的錯誤,但其控權思想仍然貫穿于行政法思想之中。

美國在建國初及之后一個較長時期內,在法律上也主要沿用英國普通法。

在行政法中以控權思想為主導。

在行政程序法中確認控權的手段主要是事前的程序控制和事后的司法審查控制。

“行政程序可以避免傳統實體控權機制的僵硬、死板,用行政程序規范行政權的行使既可不過于束縛政府行為的手腳。

又可以防止政府實施行政行為的恣意、濫權。

改革開放后.我國部分學者主張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是控權論。

行政法的核心不在于對行政權的`保障,而在于行政權依照法律規范的要求行使。

監督控制行政權是否依法行使是行政法的主要功能。

(一)行政法的宗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個人自由權利。

美國學者施瓦茨指出,行政法的目標是糾正個人和國家的不平等,要盡可能保障在法庭面前,把個人與國家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法院的任務是保障行政權力不能無限制增長。

管理機關自身必須受到限制,它們管理公民的權力范圍必須固定、明確,公民反抗它們的權利必須規定得清清楚楚。

我國學者王名揚也認為,英美行政法治原則的要求是政府遵守、尊重公民自由和權利。

(二)行政法的重要手段是司法審查和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行使權力時必須遵循的規則。

司法審查是司法機關對行政行為的重要控制機制。

行政法更多的是關于程序和救濟的法。

而不是實體法。

(三)行政法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

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由法律設定,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必須嚴格遵守法定

程序,并對行政行為的后果承擔責任。

行政機關只能在法律范圍內行事,不能有自由選擇的余地,排除政府中任何形式的專斷的特權的自由裁量權的存在。

公民只服從法律。

(四)行政法的基本內容是控制行政權力。

施瓦茨指出,行政法就是用以解決行政機關應有什么權力.其權力的限制是什么和如何限制其權力的問題。

控權理論主張通過立法、司法對行政權加以控制,防止行政權力擴張。

其特點是重權利、輕權力,重民主,輕效率。

三、平衡論的形成背景及主要觀點平衡論是

在20世紀90年代由羅家才教授提出的有關中國行政法學理論基礎的觀點。

這一時期.中國經濟領域開始全面應運而生。

如果說傳統的管理論同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控權論同西方自由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而平衡論則是宏觀調控和市場棚結合的平衡機制的反映。

它在一定范 內和一定程度上承認了行政法的控權作用.但行政權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權既要受到保護,又要受到約束,行政權和公民之也應相互制約、相互平衡。

自1990年代至今,平衡認學說在中國得到不斷發展和完善,并逐步在行政法學界占主導地位。

(一)行政法的宗旨是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實施,又要防止公民權利的濫用。

平衡認認為,涉入行政法領域的社會多元化利益、價值都應當得到尊重和協調。

因為行政權來源于公民權利,權力是權利的一種特殊形式。

行政法對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關系的處理應保持總體平衡模式。

(二)行政法方式的多樣性。

平衡論認為過分強調行政程序、司法審查或過分強調命令、強制手段的作用都是片面的。

主張綜合運用行政法的各種手段:既要運用命令、強制手段.又要盡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強制手段,淡化權力色彩。

行政主體應進一步變革傳統的管理模式.,積極推進行政指導,公民參與管理和行政管理社會化等措施。

以協調與行政相對應的關系,維持兩者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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